中国大学正式组织与学术性准正式组织的机能优化——兼论我国大学三元权力治理结构模式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织论文,正式论文,学术性论文,机能论文,治理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大学中准正式组织概念的提出与分类
1970年以后,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的分类方式对组织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目前学界对各种组织的考察研究形成了一个基本定势,即任何组织要么是正式组织,要么是非正式组织。然而,我们通过对一些大型组织内部结构形态的深入考察,发现在许多类型的组织中除了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之外,还普遍存在着一种介于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之间,既不是正式组织结构体系固有的部分又有别于非正式组织的准正式组织。而大学作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具有独特社会功能的复杂组织,在其发展进程中不断涌现出来的诸多准正式组织更令人瞩目。
根据我们的研究,本文在此对准正式组织作如下界定:所谓准正式组织,是由正式组织某分系统派生出来,在正式组织固有纵横结构体系之外客观存在着,能够促进母体组织功能更有效发挥的一种组织形态。例如,大学中的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质量督导组、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财务预算委员会及教授委员会,等等。大学中的准正式组织可划分为决策参与、咨询评估、特定任务与社团活动这四种类型,它们在决策、咨询、评议、承担临时任务和组织文化方面,对大学中正式组织的功能起着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大学中决策参与型、咨询评议型准正式组织的成员以教授为主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学科规划、发展战略等起主导作用,属于学术性准正式组织。学术性准正式组织与大学中正式组织的联系最为密切,涉及大学权力系统中政治、行政和学术这三大权力,其相互关系直接影响着大学组织的本质特征能否得以充分体现,是协调与优化大学组织结构与功能的重点。为此,本文仅就我国大学中正式组织与学术性准正式组织的机能优化问题展开研究。
二、大学两类组织机能的国际比较
在国外大学中,正式组织与准正式组织各自的机能存在一些不同特点,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以德国、英国为代表的“欧洲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模式”。
(一)欧美大学两类组织的机能比较
欧洲大学的正式组织由校、院、系及职能机关构成,学术性准正式组织则以教授委员会(有的称为评议会)的形式存在。与前者匹配的职能权力侧重于有关行政事务的权力,后者的职能权力则主要体现在有关学术方面的权力。欧洲是大学教授委员会这类准正式组织最早兴起的地方。欧洲大学中正式组织与准正式组织的机能表现出两大特点:一是实行学术权力主导型的教授委员会制度。“其主要职能有:审议、选考院长,并报校长认可;讨论本学院的教学和科研的方针、学院预算、课程设置等;决定学院内教师的任用、调动、免职、降级、惩戒处分;审议、决定学生的入学、退学、转学、留学、休学和毕业,并报校长认可。”(张君辉,2006)由此可见,欧洲大学学术性准正式组织的权力范围较大,真正的决策机构是在教授委员会,其职能包括学术事务以及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二是正式组织与准正式组织的权力相互渗透。正式组织的领导者以教授及校(院)长的双重身份参与教授委员会这一准正式组织,同时教授委员会的一些成员亦担任正式组织中相关部门的领导职务,如德国大学校长是教授委员会的主持人,一旦教授委员会形成决议,校长在工作中就必须执行,但在正式决议形成之前,校长也有权否决教授委员会的决议案。
与欧洲大学的治理模式不同,虽然美国大学中学术权力也处于主导地位,教授委员会这类准正式组织对学校决策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但除了对界限清晰的学术事务具有决策功能之外,通常不直接参与其它关联事务的决策。美国大学教授委员会参与大学事务决策的职能更多地通过咨询和审议的方式,为校长及其行政系统提供合理有效的决策建议得以体现。第二点不同之处是美国大学的教授委员会等学术性准正式组织,其组成成员除知名教授外往往还包括助理教授、副教授等层次的全职教师,行政系统的领导者则较少参与准正式组织。因此,美国大学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二元结构更为清晰,正式组织的行政权力与准正式组织的学术权力相对分离。
(二)从比较中看我国大学两类组织的机能现状
通过与国外大学的比较,可以看到我国大学中正式组织与准正式组织的现状和特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一是在国外大学中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人员广泛通过准正式组织参与大学的决策和管理,准正式组织较好地发挥了补充、强化正式组织职能的作用;而在我国大学的准正式组织中,来自正式组织的行政管理者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准正式组织的学术代表性不够。二是国外大学的正式组织与准正式组织的分离分治并非“各自为政”,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司其职又互相监督、相互制约;而我国大学从组织系统的整体性与相关性来看,准正式组织仍然处于正式组织的附庸,尚未建立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其职能体现主要还依附于正式组织的意志。三是国外大学的行政职能基本上是事务管理,指令性行为跨度很小,把大量教学科研中的非指令性事务分离到以教授为主体的各层级准正式组织,准正式组织的自治性很强;而我国大学的权力集中于正式组织,大事小事、学术与非学术事务都由正式组织统管。四是国外大学的准正式组织有比较完善的章程和制度,运作规范,与正式组织能够形成较好的协同效应;而我国大学中的准正式组织尚无完善的章程和制度,运作不规范,未能与正式组织建立起有效的互动协同机制。
三、我国大学两类组织机能均衡状态分析
(一)学术性准正式组织职能薄弱,运作机制有待健全规范
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从法律上确认了学术委员会在高校的地位与作用。在此后的几年中,我国各高校先后都在学校层面设立了学术委员会,许多规模较大的大学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各项学术事务,随后在同一层次上还成立了学位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等学术性准正式组织。近年来为提升教授治学过程中学术权力的地位和作用,有30余所大学借鉴国外大学的治理经验又成立了教授委员会。
然而,作为学术载体的准正式组织虽然发展迅速,但其地位与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原因之一是职能界定尚需明确强化,运作机制尚待健全完善。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职能的认知和界定。比如近年一些大学设立了“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人事工作教授委员会”两个专项教授委员会(陈少克,2008),如此设立教授委员会不但存在学术权力范围覆盖不全的问题,而且从学校运作的情况看也存在做了一些本应由行政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我们认为教授委员会这种学术性准正式组织的职能在学术领域内是广泛综合的,不应介入服务于学术事务的有关行政事务中去,那属于治校的范畴,既不是教授的强项,也不是学术性准正式组织应有的职权。二是相关章程规制的建设。学术性准正式组织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缺乏一套常规化、制度化的有效运行机制,现在还不能像成熟的正式党政组织那样富有效率地运转。因此,在我国大学中政治权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这三者比较起来,目前行政权力非常强势、学术权力明显弱势的状况十分突出。
(二)正式组织的党政权力泛化,目前仍处于惯性运行状态
我国大学的内部管理主要沿袭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党政两大系统都有完整的机构设置。在大学行政权力强势地位日益突出,大学学术性的本质特征得不到彰显的背景下,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必须在大学提升教授治学的学术权力。然而,“我国高校的校级学术委员会多由学校和院系以及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学术组织的成员构成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学校和院系领导虽然也是相关学科的专家,但在学术事务决策思维上多少带有行政色彩”(钟秉林,2005)。我国大学中准正式组织的学术权力明显薄弱,党政权力的泛化目前仍然以其惯性状态制约着学术权力的行使,其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大学正式组织的建制一直为典型的科层架构。在学术性准正式组织职能界定尚不明晰,运作机制尚不健全完善,教授治学的学术权力还很弱势的情况下,这种行政级别塔式的隶属建制明显带有学术带头人官员化和官员学术带头人化的色彩。二是正式组织以校长和党委书记为代表的行政权力与政治权力,在组织建制上有两条强有力的支系,一个支系是从校长(书记)、处长(部长)、科长到科员的党政机关;另一支系则是校长(书记)、院长(书记)到系主任(书记)这套处理学术管理事务的党政系统,而学术性的准正式组织却没有这样有力的组织构架来支撑。因此,在党政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非常强势的环境中,教授们一旦走上中高层管理岗位,官僚化的决策思维方式必然影响着大学治理中学术事务的处理,以致正式组织党政权力的泛化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之类准正式组织的学术权力仍然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大学内部三元权力结构失衡,各自机能有待调适
“大学中若校长不治校而由教授去治校,则是学术权力的僭越、行政权力的失职;若教授不治学而由校长来治学,则是行政权力的滥用、学术权力的堕落”(任剑涛,2007)。在欧美等国外大学中不仅行政系统很强,效率很高,而且教授治学的学术权力受到高度重视,也具有相对的强势,再加上在董事会的领导下,通过大学章程保证了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处于均衡状态,二者各司其职、相辅相成。目前,我国学界大多数学者仍然是简单参照国外大学治理研究的模式,把大学权力系统划分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组合的二元结构,并以此为根据来研究我国大学的治理结构。然而,我国大学党委系统的领导权在大学的权力结构中,既不属于行政权力体系,也不能归属于学术权力的范畴,而是一个独立的权力系统。因此,按学界现行的研究范式来探讨中国大学的治理结构显然不够完整,也不可能将中国大学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梳理清楚。
我国大学党组织的领导权集中体现在政治上的领导,我们将其定义为大学正式组织中的政治权力,即保证执政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在大学得以实施,提出大学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决定学校发展的战略目标,并敦促行政和学术系统贯彻落实的权力。因此,我国大学的权力系统包括以党委为领导的政治权力、以校长为责任者的行政权力、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权力。这三大权力构成了我国大学独特的三元治理结构,其中党委的政治权力在大学权力系统中处于核心的领导地位,应该对大学中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发挥领导、协调及监管作用。只有在党委的领导下这三种权力才能相互支撑协同配合,我国大学作为现代复杂组织创造与传播知识的学术特质才有充分显现的空间。
四、构建我国大学两类组织机能优化的治理结构
要优化我国大学的治理结构,不但要对大学中党、政两套正式组织系统的职责权力进一步探讨界定清楚,而且必须进一步明晰大学本质特征的学术属性,有效促进学术性准正式组织机能的不断强化,才能在我国建立起现代大学“三权分治、相互制衡、互动协同”这种高效的治理模式。
(一)政治、行政和学术三大权力系统的职能定位
明晰三大权力系统的职能定位,是促进我国大学两类组织机能优化的基础。下面是本文对中国大学客观存在的三种权力给出的职能定位:
政治权力是领导权。大学中的政治权力决定着学校的办学方向,应该为彰显大学特性营造有利的政治文化氛围,负责保持大学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动态均衡。政治权力首先要保证大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即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次,政治权力要在充分听取行政权力主体、学术权力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战略进行集体决策。再次,当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发生冲突时,政治权力应对二者进行协调监管;最后,政治权力负责大学组织文化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对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治校、治学给予支持和保障。
学术权力是治学权。美国高等教育专家博耶先生将大学的学术活动划分为“探究的学术”、“整合的学术”、“传播的学术”和“应用的学术”等相互联系的四个基本方面。我们认为,教授治学的学术权力首先体现在能够自由地从事这些学术活动方面;其次是直接体现和维护大学本质的学术属性,即有权要求学校党政系统为学术活动和学术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条件支持。这方面的学术权力须通过参与决策和评议监督两种形式得以实现,参与决策层面应该在自主办学权的维护、大学学科规划、专业设置、发展战略制定及影响学术发展的关键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足够的话语权;评议监督层面应该有权通过学术性准正式组织对学术成果进行评议鉴定,对学术水平和职衔进行评议审定,对学术腐败行为提出审议意见,对影响学术活动和学术发展的行政行为(含不作为)进行质询批评等。
行政权力是治校权。作为大学最高行政领导的校长是行政权力的化身和象征,以校长为代表的治校权既不是党委领导的政治权,也不是教授行使学术权力的治学权,而应通过机关处室及院系行政体系的各项管理得到充分体现。美国耶鲁大学校长理查德·雷文教授作为一位学有专长的学者,在担任耶鲁大学校长12年的时间内,没有带过一个研究生,没有挂名领衔做过一个具体的科研项目,只出过《大学工作》这本专著(许建领,2001)。这并非用来论证我国大学具有教授和校长(院长)双重身份行政领导不应从事任何学术工作,只是强调教授在行政领导岗位上时重在通过行政管理行使治校权。
(二)我国大学三元权力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根据上述三元权力的定位,我们构建了一个中国大学三元权力治理结构的框架模型。该模型简单表征了我国大学党、政正式组织与学术性准正式组织之间的权力运作关系,其中的含义是:大学党委在充分听取行政系统与学术系统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发展的重大事务,通过政治权力的行使敦促行政与学术两个系统各司其职,并依托党群机关各部门和各院系党群组织,确保体现大学本质的学术特性得以充分张扬,进而有效实现大学发展的战略目标。大学校长在充分听取学术系统教授们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条件,制订治校方略和规划方案交由党委审定,并按党委审议通过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负责战略规划的组织实施,通过行政处室和院系组织的高效管理运作,从行政角度为大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学术水平提供有力的支撑。教授治学过程中一系列学术性的活动是直接体现大学本质属性的,但教授们以个体面貌出现在校、院、系及机关处室不同的管理岗位上时,由于受管理者知觉的影响,他们的思想言行往往不能充分代表大学的学术权力。教授们只有通过校、院、系各种学术性的准正式组织,以专家学者群体的面貌或以代表的身份出现时才能反映教授治学的群体意见,才能对行政权力过强的现状予以有效的制衡,才能更充分地将学术权力的诉求传递给党委和行政系统,使学术权力的意志体现在大学发展战略的规划和实施过程之中,进而才能保证大学的学术特性得以发展光大。
(三)学术为本、三权渗透、协同制衡
基于对三元权力治理结构进行的探讨,本文认为,要确保我国大学能够充分体现学术的本质特性,在中国孕育出更多世界级的科学大师,促进我国创建出一批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中国的大学还应该在认知上建立和强化“学术为本、三权渗透、协同制衡”这样的先导性治理理念,以此来支撑我国大学内涵的提升和发展。
学术为本:大学本来就是一个按照知识门类和学科逻辑组织起来的学术性社会单元。我们在对世界大学的发展史进行一番考察后不难发现,“研究高深学问、培养高级人才”的学术本位,始终是大学组织不变的本质属性与灵魂所在。尽管世界大学中心先后经历了中世纪大学、英国大学、德国大学以及美国大学等多种模式的演变,可大学存在的根本使命和任务始终是探讨学问、交流思想,培养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因此,学术性应该是构建大学制度不可动摇的内在逻辑依据,也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类型组织而存在的价值和边界。正是基于大学的这一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我们认为中国大学治理不管是在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也不论是学术权力主体还是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主体,都必须在思想观念上树立和坚守“学术为本”这一根本的办学理念,并且通过构建完善的治理制度加以保证,使大学的一切工作都围绕着有利于学术发展来展开。
三权渗透:中国大学客观上存在着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这三种权力,但大学中许多与学术密切相关的工作很难准确划清三者界线,经常需要由两种或三种权力代表共同参与才能做出有利于彰显大学学术特性的决策。其一是因为大学的学术特性决定了对治学规律和学术研究茫然不知的人是无法治理大学的,因此,大学中不论是直接从事学术活动的院系,还是与学术相关的职能机关及学校层面的党政领导,中高层管理者事实上都是具有学术背景的教授、副教授等,他们往往在承担党政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在从事教学与科研等学术活动;其二是因为大学与生俱来的学术特性,决定了大学中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政治权力三者虽然在理论上可以予以界定,但在现实中这三种权力在一些工作上又经常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比如教学经费的分配与审批,教师的选聘与处分、业务干部的培养、考察与任免,等等。
协同制衡:我们说中国大学的三种权力客观上是相互渗透的,这并不意味三者的关系可以混为一谈,因为三权合理分治、各司其职乃是有效发挥三种权力的前提。由于三种权力的主体分别有各自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各主体在分别行使三种权力的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冲突,进而影响大学组织整体目标的实现,因此,大学治理必须建立对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协同制衡的有效规制。三种权力的协同,要求通过组织职能的清晰界定将三种权力明确分离,在围绕大学根本使命和中心任务的基础上,各权力主体必须主动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大学的制度安排保持三种权力动态均衡,杜绝任何一方为了狭隘的自身利益而相互掣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