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外国官员计划“考证”与“事实”探析_贵州论文

清代外官大计“考语”与“事实”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大计论文,清代论文,事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14)-02-0034-11

       大计是清代外官的考课制度,三年一次,逐级考察地方文官。“凡大计,藩臬道府州县递察其属之职,而申于总督巡抚,总督巡抚乃遍察而注考焉。”①大计考语,是督抚对属官操守、才能、政绩、年岁等方面的综合评语,是考察官员政绩的重要依据。

       对清代外官大计制度的研究,以往成果颇多,多是利用清代的会典、则例等,对制度本身的规定等进行研究,此处不赘述,而对于大计考察实践中的“考语”和“事实”则涉及较少②,又多是侧重对清代某一历史时期的地方官考察的考语及事实进行分析说明。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内阁黄册、吏部档案、吏科题本等,探讨有清一代大计“考语”和“事实”的变化,不同考察等次的官员“考语”、“事实”的差异,大计“考语”、“事实”的模式对其他外官考察制度如年终密考、州县事实考核的影响。清代统治者一直强调考语的有效性,由此进行了制度上的调整。大计考语评注方式的演变,有其发展规律。大计“考语”的模式及相关“事实”,对清代外官常规考察之外的制度均产生较大影响,反映出统治者对制度调整的需求以及官员对制度的执行态度,也从侧面折射出地方吏治清浊的变化。

       一、大计“考语”的注写规定

       清代大计始于顺治四年(1647),“考察政绩之成与不成,以行朝廷黜陟之大法”③。清初的大计,是与藩臬的朝觐考察并行的,称为“朝觐大计”④。康熙二十五年(1686),停止外官朝觐考察,通行“大计”。经过地方逐级考察后,“凭各直省督抚核实官评,分别汇题,吏部会同都察院、吏科、河南道详加考察,分别奏请”⑤。乾隆以后,大计定制:各省布政使、按察使归督抚考核,送吏部、都察院之吏科、河南道,为“考题”;府州县官由所在衙门逐级层递考核,最后由督抚汇总;专管官员如河官、盐官等,由地方最高主管上司考核,经过本衙门地方最高一级官员的考察,最后交吏部、都察院之吏科、河南道“会核”,听候圣裁。乾隆二十年(1755),命京畿道与河南道“互易所掌”⑥,“旧隶河南道之事,着京畿道办理”⑦。

       大计之年,外官填注“考语”,顺治三年(1646)七月,规定“止用才守政年四格,须按人指事、明白直书,不许铺叙繁文”⑧。凡大计之年,“各省于十月内,具疏到京,十一月初一日,赴通政使司汇奏。吏部之吏科、都察院之河南道御史,各于次年正月十七日,封门阅大计册。册内分四项:曰才、守、政、年,各填一字,而总列考语及功过于后”⑨。大计注考,“四格”、“考语”、“事实”(功过)是分开书写的,“四格”考察为“守、政、才、年”四项内容,督抚在每项之下,填注一个或两个字的注考词⑩;“考语”是在“四格”的基础上概括而成的;“事实”则以“四格”与“考语”为依据。

       清初填注大计“考语”则由总督、巡按御史、布政使、按察使负责。顺治十八年(1661),废除巡按御史,其余照旧。康熙二十五年(1686),停止外官朝觐考察时,规定:嗣后大计,“至官员贤否去留,止以督抚文册为凭,造五花册三本,分送吏部、都察院之吏科。其藩、臬二司所造册籍,分送各部院科道司等项亦请停止,以省无益繁费”(11)。自此,大计造册注考,仅限督抚,布政使、按察使不再参与此事。

       大计考察后,官员优秀者列入卓异,任职平常者予以留任,溺职应去者列入“八法”(12)。顺治年间,列于三个考等的官员皆需上官填注考语,造册送部。康熙二十六年(1687),规定“大计卓异者,仍行荐举;溺职者,仍照八法,通为一本参奏;照常留任者,停其开具四柱册送部”(13)。由此,大计卓异官,由督抚填写考语荐举;大计溺职者,单独列为一本参奏,而大计普通留任者,不需填考。

       雍正元年(1723),世宗认为,“考课群吏,尚有遗漏之处”(14),规定“不入举劾官自知州、知县以上,仍令督抚以守、政、才、年四格注考,具册咨部,核定等次,汇缮黄册进呈”(15)。大计普通留任官员,也需督抚填注考语。在实际的考察中,不入举、劾的留任官员称为“平等官”,细分为一等、二等、三等。此即外官大计“考语”的注写情况。

       二、卓异官的“考语”

       大计“上考曰卓异”,“才守俱优者,举以卓异”(16),列卓异者,为大计最高考等。有清一代,大计卓异官的考语注写,由繁复转为精简,进而沦为形式主义的“八字考语”。

       顺治年间,朝觐大计考语的填注,受到明代的影响,偏重于华丽的辞藻堆砌、铺陈。对卓异官员的注考考语中,充斥着“建牙之才”、“节钺之选”、“四应不穷之才”、“建牙之选”、“清华之选”、“国栋”、“循卓之选”、“经纶巨手”、“翘楚”等溢美词汇。例如,顺治三年十一月(1646),巡按河南监察御史罗国士,为卓异官河南布政使司现任右布政使缐缙所开具的“考语”:“一尘不染之守,四应不穷之才,钱谷兵刑,无一足以相难。且当开创之初,多方拮据,措置允当,推赤任事,宣慈惠民,建牙之才,此为第一也。”(17)六年十一月(1649),巡按河南试监察御史李道昌造册,开具八名卓异官的“考语”,河南布政使司左布政使董天机:“德钟山岳,才裕屏藩,临事无赫赫之名,经国饶恹恹之度,允堪建牙之选。”杞县知县孔胤樾:“饮水茹蘖,润槁嘘枯,品望不愧家声,治绩可称国栋。”(18)十二年十一月(1655),巡按湖广湖南监察御史胡来相,为武昌府崇阳县知县贾汉谊所作考语:“有为有守,克肃克慈,剔奸抚残,才余游刃。允矣,循卓之选,百里岂尽其所长。”(19)

       部分上官开具的“考语”也颇有针对性。顺治六年十一月(1649),巡按湖广、湖南监察御史上官鉝开具卓异官员考语,其中布政司粮储道右参议李发藻:“经济才猷,迥不犹人,署篆于军饷匮乏之时,屡经王师,从容料理,诸务咸备。诚哉,易人所难也。”按察司屯盐道副使陈培祯:“肃然者度,蔼然者心。备船造车,犹著勤劳。”(20)此类考语,将官员任职期间的政绩囊括进来,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官员从政的实际情况。

       由于资料的缺失,康熙年间,大计卓异考语的记录较少,而从雍正朝的吏科题本中,可见康熙末年大计卓异官的“考语”。康熙六十一年(1722),甘肃省补行大计,巡抚卢询所上题本开具本省卓异官的“考语”,时任临洮知府王景灏:“勤莅涖事,兼以持躬,综理军需,才堪肆应,兴利除弊,而民乐生成,洵称贤守,卓荐所宜。”升任知府仍留任甘州同知彭振翼:“才既民练、操复端方,办军需而兵民协和,敷教化而士庶观感,诚哉良吏,允堪循卓。”(21)此种考语,颇与顺治时期类似。

       雍正以后,大计卓异官的考语渐趋简化。雍正二年(1724),福建、浙江、四川等省举行大计,各省督抚开具考语。福建巡抚黄国材所开列考语中,诸如,兴泉道副使陶范“操守清廉,办事练达”;福州府通判冯鉴“持躬廉介,办事精详”(22)。八年(1730),浙江总督李卫开具本省官员考语,其中杭州府知府乔世臣“端方和平,饶有风力,果断勤敏,才守俱好”;常山县知县王玮“居官廉谨,政事维勤”(23)。次年,福建总督刘世明题报:福州府福清县江口司巡检周景文“年力富强,才具明干”;邵武府光泽县大寺寨巡检潘毓贤“年力强壮,才识敏练”(24)等;十二年(1734),江宁巡抚高其倬题报:苏州府知府姚孔鈵“才长守洁,实心办理,严明训属,整顿地方”等。(25)

       从《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的记载来看,这一时期,大多数地方督抚出具的大计卓异官考语,以四字语居多,或为两组,或为四组。同时,顺、康时期注写考语的形式还在延续。例如,雍正二年(1724),四川巡抚蔡珽开具重庆府垫江县知县朱秉哲的考语是:“廉慎持躬,明敏办务,案无停牍而士民均感,政务克勤而刁顽知畏,催输有法,刑罚无苛,是为超卓之员,宜在荐扬之列。”(26)

       乾隆时期,大计卓异官的考语形式更趋单一,基本是两组、三组、四组的四字语。乾隆十三年十二月(1748),奉天府府尹苏昌填注大计卓异官考语,称奉天府理事通判明福“守清才练,办事周详”(27)。直隶总督那苏图开具长芦广济库大使赵瑜的考语为:“才长事勤,年力富强,堪膺卓异之选。”(28)十五年十二月,两广总督硕色大计荐举杂职官员桂林府全州州同席绍葆“才具明干,勇往急公”(29)。五十八年十二月(1793),贵州巡抚冯光熊开具贵州贵阳府知府徐曰纪的考语是,“才优识练,端正勤明”(30)。河南山东河道提督李奉翰开列河南开封府兰仪同知张爱鼎考语:“精明强干,练达勤能,有为有守,办事认真,堪膺卓异。”(31)

       清中期以后,卓异官的考语,大部分是两组的四字语。诸如,道光十六年三月(1836),甘肃巡抚瑚松额开具考语,宁夏道蒋文庆:“才识精练,办事勤明”(32)。咸丰六年三月(1856),直隶总督桂良荐举卓异,临榆县知县廷桂:“才具明敏,办事稳练”;清苑县知县丁学易:“勤明干练,有守有为”;广宗县知县陈寿昌:“安详明敏,练达有为”(33)。同治元年十二月(1862),署贵州巡抚韩超荐举佐杂卓异,贵州铜仁府经历冯昌的考语是:“办事实心,勤于缉捕。”(34)光绪九年(1883),直隶等19省(包括奉天府、山东、河南河道总督所属)举行大计,各督抚所荐举卓异官员的考语,格式基本一致,直隶满城县教谕任家瑜:“学粹才明,留心吏治”;四川布政司经历易正霖:“明慎安详,娴习吏事”;山西泽州府知府蒋宗启:“操履清介,治理精详,课吏绥民,无惭表率”;广东潮阳县知县周恒重:“老成明练,实心从公”(35)。该年19省卓异官,除个别考语是四组的四字语之外,基本都是两组的四字语。

       从形式上看,清代大计卓异官的考语渐趋简化,乾嘉以后,“八字考语”渐成惯例。从内容上看,各地督抚注写的考语渐趋雷同,主要集中在对官员的个人品德、从政能力进行评述。

       三、平等官和应去官的“考语”

       大计平等官员,亦称“不入举劾人员”,“以守政才年四格注考,俱照旧供职”(36)。大计考察后,官员列入平等官的比例最大,予以留任。

       大计之年,督抚等官给普通留任官员填写考语之例,始于顺治初年,其考语格式,经历了由繁入简的过程。顺治十六年(1659),安徽巡抚蒋国柱填报大计册,内列按察使、布政使和他本人对留任的右布政使王无咎、江安提学道佥事李来泰的考语。右布政使王无咎的考语是:“家学渊源,本是眉苏后身,扬历中外,随地咸宜,可谓文学政事并踞其颠,伫宜内召大用,以展其生平所学”(按察使注考);“通才济以精心,雅度加以敏干,庶务咸举,经纶巨手”(蒋国柱注考)。江安提学道佥事李来泰的考语是:“士沐菁莪之化,人歌朴域之章,足称文坛山斗”(按察使注考);“力黜浮靡,孤寒振拔,官墙聿焕,文献足征”(布政使注考);“作养人才,敦厉风俗,士类景仰品望”(蒋国柱注考)(37)。由此可见,与卓异官考语类似,顺治时期,平等官员的考语也是较为繁复铺陈。

       康熙二十六年(1687),停止为平等官员注写考语之例,雍正元年(1723)恢复。第一历史档案馆现存雍正、乾隆年间吏部造送的平等官员黄册,分为一、二、三等(38)。乾隆年间,大计平等官员的考语,基本都是两组四字语,即“八字考语”。例如,乾隆十六年(1751),直隶省大计,南路同知范清旷(平等一等)“才情干练,办事勇往”;安肃县知县孙彦颖(平等二等)“办事勤谨,克称厥职”;肥乡县知县刘启(平等三等)“居官谨饬,办事黾勉”(39)。此外,还有四字考语的情况,例如,松溪县知县潘汝诚(平等二等)“才具明白”(40)。

       《安徽巡抚造送大计不入举劾各官年岁履历事实考语清册》,内列有光绪十五年大计平等官员的考语。例如,布政使阿克达春“持躬正大,办事周密,勤求吏治,措置得宜”;怀宁县知县尹起鸾“勤求吏治,办事精明”;桐城县知县吴云涛“精明练达,办事克勤”(41)。从该清册可见,除了布政使阿克达春、按察使张岳年的考语是四组四字语之外,其他各员的考语均为两组四字语。可见,大计平等官员与卓异官员考语是相同的,由繁入简,最终“八字考语”成为定例。

       大计应去官员,即“八法”官,或贪,或酷,或疲软无为,或不谨,或年老,或有疾,或浮躁,或才力不及。清制,“贪、酷者,革职提问;疲软无为、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疾者,勒令休致;浮躁者,降三级调用;才力不及,降二级调用。加级、纪录均不准援抵”(42)。顺治年间,大计应去官需上官注考语。例如,顺治十二年(1655),湖广巡抚林天擎朝觐考察时,奏报武昌府通城县现任训导张树帜的考语是“老疾”(43)。顺治十六年(1659),江宁巡抚蒋国柱对所属应去官员进行注考,给予江安督粮道参议黄鼎象的考语是:“另疏题参,老,应去”;徽宁道副使孙登第的考语是:“另疏题参,不谨,应去”(44)。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大计应去官员考语是按照所犯“八法”的条目进行概括,具体事迹,由督抚另参。

       大计应去官的“考语”,也逐渐向“八字考语”靠拢。这在清后期的吏科题本和吏部档案中可见。例如,咸丰六年(1856),直隶省补行咸丰三年大计,吏部尚书花沙纳开列应去官,东光县知县李宗城“人尚安详,办事竭厥”;高邑县教谕张五和“年迈力衰,难以司铎”。(45)咸丰八年(1858),应去官江南淮安府安东县主簿杨文熙的考语为:“年力就衰,难期振作”,江南淮安府山阳县童营司巡检陈祥的则是:“办事颟顸,修防不力”(46)。光绪九年(1883年),河南省大计,河内县知县徐本华以“习尚浮滑,政多痛民”,夏邑县县丞周镇西以“办事任性,不恰舆情”(47)等,分别被去官。由此可以推断,应去官与卓异官的“考语”变化应是同步进行的。

       四、大计考语的相关“事实’’

       大计注考,除“考语”之外,还有相关“事实”。考语与事实的关系,康熙八年编《六部考成见行则例·兵部考察例》中有记载,“总括考语,须要详列所行事实,如某事见操守,某事见才能、功绩,须的确可据,不得泛用朦混开列”。所列事实包括:“地方有无失事及失事几次,盗贼有无拿获,曾否扰害地方,地方有无纵兵虐民等情。”(48)可见,相对考语的总括性,“事实”是细化的行政表现。

       (一)卓异官“事实”

       大计“卓异者,必按其事而书于册,及题,则报部”(49)。卓异官的事实,需分条别类注写。顺治年间,卓异官的标准未明确,上官所开列的考察事实,系根据官员个人的政绩,并无统一的要求,有详有略,涉及裁汰冗员、运送兵丁、平定叛乱、开垦土地、教育、治河等内容。例如,顺治六年(1649),巡按河南监察御史李道昌朝觐大计,开列卓异官八名。分守河南道现任副使兼右参议于时跃:“一,衙蠹最为民害,本道到任之后,首从本衙门清起,照经制名数留用,其余尽行裁汰。一,驿递苦累,河洛尤甚,本道公出俱骑自养马匹。一,平西王兵丁家口运送三次,本道亲诣河干调停,装载口粮车牛,俱无一失。一,灵卢山中叛逆刘芳等伪称监军、察院,给札授官,山中士民遍为响应,本道亲督兵马擒斩渠贼武丕扬等,其余协从尽行解散。”(50)

       康熙年间,逐渐将卓异的标准明确化,而与大计考语相关的“事实”也渐趋固定化。康熙六年(1667),定督抚开报卓异,“凡司道以下、推官以上,必开某官不派节礼、不索小送、不借端诈官、不生事扰众。知府以下、知县以上,必开某官不派杂差、不重火耗、不亏损行户、不强贷富民”(51)。二十六年七月,卓异官员的事实需填注“用法平允,并无违例、酷刑”字样。三十一年五月,又增加“劝谕有法”(52)字样。四十三年五月,规定事实“应注不亏空仓库钱粮、地方无盗贼、省刑罚数条”(53)。十二月二十二日,又议准提督贵州学政兼管广西学道张豫章奏疏,“凡荐举卓异官员,查其平日将御制训饬士子文曾否实心讲究奉行,是款内添入此条”(54)。由此,大计卓异官的注考事实,包括了“操守清廉”、“兴行教化”、“无未完钱粮盗案”、“无加派火耗”、“实心奉行上谕十六条”、“用法平允”、“劝谕有法”、“讲解御制训饬士子文”、“不亏空仓库钱粮”、“地方无盗贼”、“省刑罚数”等诸项。康熙四十四年(1705),降旨:“官员荐举卓异,关系激劝大典,所列事迹,期有实济于地方百姓,开载虚文无益。嗣后荐举卓异,务期无加派、无滥刑、无盗案、无钱粮拖欠、无亏空仓库银米,境内生民得所,地方日有起色,方可膺卓异之选。其他所用虚文,俱不必入。”(55)自此,卓异官员事实的注写内容基本固定下来。

       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1793),贵州巡抚冯光熊大计荐举卓异,贵州贵阳府知府徐曰纪的事实如下:“一,本官每逢朔望,率同属员宣讲圣谕十六条、御制万言广训、圣制训饬士子文,实力化导,士习端淳。一,本官管辖所属征收钱粮,并无浮收重耗,各驿夫马膘壮足额,并无短缺。一,本官稽查所属审理词讼,随到随结,民苗无累。经管税务,尽收尽解。一,本官督率所属力行保甲,严查奸匪,地方安静。一,本官日用薪蔬,照市发银平买,并无赊欠。”(56)

       同治元年十二月(1862),署贵州巡抚韩超大计荐举卓异,贵州铜仁府经历冯昌的事实如下:“一,本官每逢朔望,随班宣讲圣谕十六条,化导民苗,咸知礼法。一,本官经管监狱,小心防范,不致懈怠。一,本官管理遣军流徙,不时稽查,勿致滋生事端。一,本官恪遵功令,不敢擅受民词。一,本官严行缉捕,贼盗潜踪。一,本官日用薪蔬,照市平买,并无赊欠短发。”(57)督抚出具卓异官员的事实,包括教化、钱粮、词讼、保甲等诸方面,康熙朝以后直至清末,这种类型的“事实”注写占主流。

       (二)应去官“事实”

       大计应去官员,根据其所犯八法的条目,注写相应事实,有详有略。清代的吏科题本中,保留有各省督抚对该省大计应去官员填注的事实。例如,乾隆二年三月(1737),浙江省大计,总督嵇曾筠纠劾不职官员,分列事实。其中,温州府乐清县知县王炳弘:“本官纵役滋扰,舆情不服”;温州府乐清县学教谕朱锦:“本官病患风瘫,半身不遂”;署金华府知府徐崐:“本官为人躁急,将汤溪县民妇孙氏与夫魏十七角口,被夫殴后,抱子投塘身死一案,并不委员确验,辄据风闻提审,严勒指为尸夫殴死弃尸,混详发审。经委官复验,实系投水,并非殴尸抛塘。似此粗率任性,难胜郡守之职”。(58)相较前二者,署金华府知府徐崐的事实最为具体。乾隆五十二年(1787),贵州巡抚李庆棻开列应去官,其中施秉县县丞陈浣:“本官任性乖张,不安本分”;平越县典史萧化鹏:“本官迂惰性成,怠于缉捕。”(59)此类事实,都偏于简略。光绪九年(1883),河南省大计开列应去官的事实。其中临漳县训导高锦帆:“利各志昏(利令智昏),操守平常。曾向童生倪姓索诈未遂,阻挠不容应试,控经饬查有案。此外,不知检束之事甚多,士论为之哗然。”而新蔡县教谕曾之棨则为:“柔懦无能,性情反复,为诸生挟制,不胜师表。”(60)

       由此可见,大计填注应去官的事实,系根据八法(六法)各条目(61)一一对应评写。在实际的注写中,又有详有略。

       (三)平等官“事实”

       大计普通留任的平等官员,康熙三十九年(1700)八月规定,“凡不入举劾之州县,必逐一详察每年钱粮曾否征解全完、仓库银米果否解贮无缺,汇造一册,开列各属姓名,注明亏空字样,并具印结报部。如有亏空,立即参追。倘或扶捏,事发连坐。”(62)

       《安徽巡抚造送大计不入举劾各官年岁履历事实考语清册》中,记录了光绪十五年(1889)安徽省大计平等官员的四格、考语、事实。例如,布政使阿克达春的事实:“一,每逢朔望,率同僚属亲诣公所,宣讲圣谕广训,凡有关吏治民生书籍广为刊发宣示,所属遵照奉行,使民咸知教化,风俗潜移。一,督敕各属经征丁地漕粮,恪遵定章,毋许加耗,苛累闾阎。一,收放银两,亲诣弹兑,严禁书吏索取陋规。一,总理省局,厘务严饬,局员照章收厘,不准刁难抑勒。一,督办交代捐输豁免,各局务分饬局员,认真稽核,不准书吏积压迟延。一,署内日用薪蔬概系现银平买,无赊欠短少。”(63)由此可见,此类平等官员的事实的注写方式,与卓异官类似,只是政绩比卓异官略逊。

       五、大计“考语”模式的影响

       大计作为常规的官员考核制度,对外官起到了一定激励、劝惩的作用。注写属官的考语及相关事实,成为督抚执行大计考察的重要政务。在大计之外,清代外官考察制度逐渐衍生出年终密考、州县事实考核等其他考察形式,而大计考语模式直接影响了这些考察形式的状态。

       清初大计考语的注写借鉴明代朝觐考察的形式,偏重于辞藻华丽、语涉空泛。这种考语注写形式,在明代已经引起了很多关注。明代考语多“骈四俪六”,“珪璋瑚琏,如金如玉,麒麟凤凰,如松如柏,古人所以颂圣贤者,今以之誉凡夫矣。”明中后期官员的上疏中,强调考语应当“宁实勿文,宁详勿略”,去除“丽词蔓语,而竞藻以为工”的“靡词陋习”(64)。顺治三年(1646),吏部奏请在次年举行朝觐大计时,考语应“须按人指事,明白直书,不许铺叙繁文”(65)。但在实际的注考中,仍避免不了繁文、虚文的倾向。顺治六年十一月(1649),巡按河南监察御史李道昌指出:地方考察册,“语多游移,不甚的确,难以去留”,“考多笼统,含糊不明”(66)。雍正五年(1727),世宗强调举荐官员,“不必引颂圣繁文”(67)。可见,清前期统治者一直在努力纠正考语繁复、空泛的现象,由此促成了大计考语的简化。前述雍乾以后,大计卓异官、平等官、应去官的“考语”逐渐形成“八字考语”格式,就是这种趋势的反映。

       简化“考语”的目的是为了去除虚文,力求言简意赅,但实际上“考语”越发空洞雷同,流于形式。可以乾隆十三年、十六年直隶省大计平等官的考语为例,见下表(68):

       由该表可以得知,除了“考语”本身的表述空泛之外,还存在前后抄袭的现象。这与督抚对制度的执行和重视程度相关。大计“考语”的空泛化,造成统治者对大计制度有效性产生怀疑。督抚将大计考语视为具文,这引起皇帝的关注。乾隆二十一年(1756),高宗指出:“州县官人人为之出考语,而藩臬道府皆置不问,可谓不知领要,则州县之考语亦不过如大计册而已,未可信也。”(69)这表明他对大计考语持疑虑态度。

      

       乾隆时期,开始实行年终密考,考察对象是藩、臬、道、府。乾隆初年,“令各省督抚将藩臬道府人员于年终加注考语,密封具奏,是为年终密考之始。其事例盖类于宋之臧否奏也”(70)。当年底,督抚将提镇司道府各员贤否,出考密陈,皇帝“将原单留中备览。其大计所出道府考语,则系题本,存吏部备案。二者各为一事”。(71)密考例不咨部,以密折径送皇帝,严防泄露。年终密考旨在弥补三年大计之不足,力求考语更客观。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督抚密封的考语,“率多空泛”(72),笼统的“八字考语”逐渐成为常态。《清文宗实录》中记载了咸丰年间年终密考的状态,“俱是八个字考语,并无事实”(73)。督抚以八字考语搪塞,引起皇帝的反感,咸丰三年(1853),文宗在谕旨中指责山西巡抚恒春年终密奏各官考语,“不过年终塞责,无一句紧要之语,足见汝平日于属员中漫不留心,殊堪痛恨,况皆系八个字成语,尤觉可厌”(74)。由此可见,年终密考的考语已如同大计考语一般,其制度的有效性也渐趋衰弱。

       外官三年大计考察,年终密考是针对藩、臬、道、府。清末,地方官的考察又新增了州县“事实”考核。光绪三十年(1904)(75),州县官的年度考核,在刑名钱谷等内容之外,增加了对新政执行情况的考察。官员的“事实”,要求明确列明钱粮、学堂、巡警、工艺、种植、命案、盗案、词讼、监押犯人等项目。例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浙江省对州县的考察,其中就鄞县知县高庄凯的事实,详细列出:“学堂:共立七十八所;巡警:巡长四员,巡防营护勇、什长、伙夫一百六十六名,水巡共二十八名;工艺:制造棉纱、布匹、竹纸、草席;种植:桑木、果蔬、贝母、白术、席、草、茶;命盗:命案三起已结,盗案七起,结三起,未获四起;词讼:二十三起已结,未结二起;监押:五十八名;钱漕:钱粮民欠未清,漕粮已完。”(76)此项制度下对“事实”的开列,较之大计、年终密考更为细化、量化。州县事实考核,是清朝在大计、年终密考之外,于地方官考核制度又一次重事实、去虚文的努力,但由于实行时间较短,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功效。在实际的注考中,这项新增考核形式仍不能完全去除“八字考语”的模式,诸如“年富力强,才具开展”、“勤求吏治,干练有为”、“办事稳练,听断尚勤”(77)等考语比比皆是。

       清前中期大计“考语”和“事实”的变化,体现出清统治者对大计制度进行调整、纠偏的热情。大计考语是督抚对属官优劣的评判,是国家考察官僚的重要依据。只有处于良性循环中,大计制度才能较好发挥黜陟奖赏的功能,从而对吏治的澄清起重要作用。清中后期大计“考语”和“事实”的注写模式渐趋固化,这引发了一系列辅助性制度的出台。这种变化,既是大计制度功能衰退的表现,也是国家整顿地方吏治的迫切需要,反映出清代中后期吏治呈败坏趋势。

       大计是常规制度,在于常态性的监督;年终密考、州县事实考察等是辅助制度,在于纠偏补缺。尽管清代统治者谴责大计考语空疏,但其模式却直接影响了其他相关考察制度的运作。诸项制度不一而同地走向形式化,“八字考语”模式成为常态。这是制度设计者与执行者之间的矛盾,是官僚阶层自利心态的体现,即以形式化的套话模式最大程度地回避政治风险。与大计“考语”相比,真正体现官员政绩者,是上官出具的“事实”,它更为细化、具体。清初统治者强调要“详开事实”,重视事实,通过官员的施政情况对其进行奖惩。但事与愿违,大计官员“事实”的注写方式因日趋形式化,不同官员的考语几乎雷同,无法显示官员的个体差异。清末新增的州县考核虽然对官员“事实”的要求有改进,但由于客观原因,其产生的功效非常有限。

       [收稿日期]2013-10-10

       注释:

       ①嘉庆《大清会典》卷8《吏部·考功清吏司》,嘉庆二十三年刻本,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室藏。

       ②[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9年;关晓红:《清末州县考绩制度的演变》,《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常越男:《清代考课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较早关注清代大计考语内容和形式的,是美国学者孔飞力,他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四柱册”(即官员的“四格”),通过对乾隆内阁黄册的阅读,指出十八世纪“考评官都是从一些标准词汇中选用考语的,这样的考语当然是语焉不详,言不中的”,“我们在各省的考评报告中可以发现措辞略有差异(这说明各省衙门有自己的标准词汇本),但它们给我们的总体印象是:虽然铨选官员们竭力试图对表现大致上还过得去的下属做出甄别,但他们却对这些下属并没有多少直接的了解。”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第255,256页。关晓红利用军机处录副档等,对光绪末年新政改革时州县考绩中的考语、事实等进行研究,评价清末的州县事实考核制度的利弊。常越男《清代考课制度研究》一书,在论述清代的大计制度的运作过程时,对清代大计册籍“五花册”(“五花贤否册”、“贤否册”、“计册”、“四柱册”、“大计册”)的格式和内容有提及,利用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吏部档案等,对大计的“考语”和“事实”有举例说明。

       ③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2,《卓异之名实易淆等事疏》,中华书局,1996年,第28页。

       ④《清世祖实录》卷21,顺治二年十一月戊寅,中华书局,1985年。

       ⑤雍正《大清会典》卷15,《吏部·考功清吏司》,雍正十年武英殿刻本,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室藏。

       ⑥《清史稿》卷115,《职官志二》,中华书局,1976年,第12册,第3305页。

       ⑦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48,《都察院四》,乾隆十二年敕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清世祖实录》卷27,顺治三年七月辛酉。

       ⑨萧奭:《永宪录》卷1,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1辑,台湾,文海出版社,第7页。

       ⑩参阅拙文《清代官员考课中的“四格八法”》,《历史档案》2011年第4期。

       (11)《清圣祖实录》卷125,康熙二十五年三月庚辰。

       (12)清修《明史》中明确概括了明代“八法”,“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康熙《大清会典》记载了顺治时期的“八法”,条目有贪、酷、疲软无为、素行不谨、年老、有病、才力不及、浮躁八项,其中“在逃”一项归并入贪酷内。雍、乾以后,将“在逃”一项去除,将八法统一概括为:“曰贪,曰酷,曰疲软无为,曰不谨,曰年老,曰有疾,曰浮躁,曰才力不及”。嘉庆《大清会典》中只列“六法”:“一曰不谨,二曰疲软无为,三曰浮躁,四曰才力不及,五曰年老,六曰有疾。”官方规定,大计只列“六法”官员,贪官、酷官归平时随时纠劾。

       (1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0,《吏部·处分例·大计统例》,光绪二十五年武英殿刻本。

       (14)《清世宗实录》卷8,雍正元年六月乙亥。

       (15)乾隆《大清会典》卷6,《吏部·考功清吏司》,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6)《清史稿》卷111,《选举志六》,第12册,第3222页。

       (17)《吏部档案·考课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135。

       (18)《吏部档案·考课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135。

       (19)《吏部档案·考课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143。

       (20)《吏部档案·考课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143。

       (21)《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5页。

       (22)《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8册,第79页。

       (23)《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63册,第558页。

       (24)《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67册,第106页。

       (25)《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77册,第531页。

       (26)《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10册,第445页。

       (27)《乾隆朝内阁吏科题本》(胶片)第132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2-70-4619-6-2674-2688。

       (28)《乾隆朝内阁吏科题本》(胶片)第132盘,档案号:2-70-4619-9-2781-2784。

       (29)《乾隆朝内阁吏科题本》(胶片)第155盘,档案号:2-72-4829-2-690-697。

       (30)《乾隆朝内阁吏科题本》(胶片)第227盘,档案号:2-104-7992-7-459-483。

       (31)《乾隆朝内阁吏科题本》(胶片)第227盘,档案号:2-104-7992-12-584-587。

       (32)《内阁汉文题本·吏科(道光朝)》(胶片)第110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2-124-10218-25-3027-3044。

       (33)《内阁汉文题本·吏科(咸丰朝)》(胶片)第31盘,档案号:2-134-11204-13-1853-1864。

       (34)《内阁汉文题本·吏科(同治朝)》(胶片)第4盘,档案号:2-137-11373-33-3179-3193。

       (35)《吏部档案·考课类》,档案号120。

       (36)方大諟:《平平言四卷》,卷1《大计》,清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官箴书集成》第7册,黄山书社,1997年,第604页。

       (37)《吏部档案·考课类》,档案号129。

       (38)雍正朝仅存《雍正十二年江苏、安徽、江西、湖南、云南、贵州、广西、南河所属补行大计不入举劾平等官员三等册》,册内仅列四格,未注官员的考语,其格式如下:“(三等官员)贵州省平远州知州于敏:守慎、政勤、才中、年壮”。《内阁黄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3759。

       (39)《乾隆十六年直隶等省大计三等官员册》,《内阁黄册》,档案号3858。

       (40)《乾隆十三年直隶等省举行大计二等官员册》,《内阁黄册》,档案号3852。

       (41)《安徽巡抚造送大计不入举劾各官年岁履历事实考语清册》(光绪十五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室藏。

       (42)乾隆《大清会典》卷6,《吏部·考功清吏司》。

       (43)《巡抚湖广等处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林天擎奏报武汉等府官员简要文册》(顺治十二年十一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143。

       (44)《吏部档案·考课类》,档案号129。

       (45)《内阁汉文题本·吏科(咸丰朝)》(胶片)第31盘,档案号:2-134-11203-20-1393-1402。

       (46)《内阁汉文题本·吏科(咸丰朝)》(胶片)第41盘,档案号:2-135-11260-5-2991-2998。

       (47)《吏部档案·考课类》,档案号134。

       (48)《六部考成见行则例·兵部考察例》(康熙八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室藏。此处所指是武官的定期考核方式“军政”,五年一次。其规制,系参考文官京察、大计的基础上制定而成。

       (49)嘉庆《大清会典》卷8,《吏部·考功清吏司》。

       (50)《吏部档案·考课类》,档案号135。

       (51)《清圣祖实录》卷21,康熙六年四月己巳。

       (52)《本朝则例全书》(康熙六十年),《吏部第十六·填注卓异事实》,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室藏。

       (53)《清圣祖实录》卷221,康熙四十四年五月辛巳。

       (54)《湖广巡抚纳齐喀题为大计之年荐举蒲圻县县丞、汉阳府经历、黄州府教授三员本》(雍正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17册,第373—374页。

       (55)雍正《大清会典》卷15,《吏部·考功清吏司》。

       (56)《乾隆朝内阁吏科题本》(胶片)第227盘,档案号:2-104-7992-7-459-483。

       (57)《内阁汉文题本·吏科(同治朝)》(胶片)第4盘,档案号:2-137-11373-33-3179-3193。

       (58)《乾隆朝内阁吏科题本》(胶片)第12盘,档案号:2-59-3427-11-3294-3313。

       (59)《乾隆朝内阁吏科题本》(胶片)第191盘,档案号:2-102-7682-5-241-253。

       (60)《吏部档案·考课类》,档案号134。

       (61)《永宪录》记载:“龙钟衰迈比老疾;轻稚率妄比浮躁;庸怯无能比不及、疲软;赃私狼藉比贪;恣睢虐下比酷;败伦伤化、行止有亏比不谨。”萧奭:《永宪录》卷1,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1辑,文海出版社,第7页。

       (62)《本朝则例全书》(康熙六十年),《吏部第十六·大计造送钱粮册》。

       (63)《安徽巡抚造送大计不入举劾各官年岁履历事实考语清册》(光绪十五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室藏。

       (64)《明经世文编》卷446,第6册,第4899页;《明经世文编》卷374,第5册,第4054页。

       (65)《清世祖实录》卷27,顺治三年七月辛酉。

       (66)《吏部档案·考课类》,档案号135。

       (67)《清世宗实录》卷64,雍正五年十二月丁亥。

       (68)《乾隆十三年直隶等省举行大计二等官员册》,《内阁黄册》,档案号3852;《乾隆十三年直隶等省举行大计三等官员册》,档案号:3851;《乾隆十六年直隶等省大计二等官员册》,档案号3860;《乾隆十六年直隶等省大计三等官员册》,档案号3858。该表所列官员,为六年之间官职未曾变更者。

       (69)《清高宗实录》卷519,乾隆二十一年八月乙丑。

       (70)杨寿柟:《云在山房丛书三种网庐漫墨》,山西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31页。

       (71)《清仁宗实录》卷315,嘉庆二十一年正月甲辰。

       (72)《清文宗实录》卷24,道光三十年十二月乙酉。

       (73)《清文宗实录》卷24,道光三十年十二月丙戌。

       (74)《清文宗实录》卷116,咸丰三年十二月甲午。

       (75)“州县事实考核开始的时间,《清朝续文献通考》、《清史稿》等书均以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的政务处奏折为据,误将光绪三十一年作为州县考核事实的开端。实则光绪三十一年所考核的,是光绪三十年的州县事实,只是由于各地督抚的延误而拖至次年上奏。作为新制度建立的标志,应以三十年月奉慈禧懿旨发布要求年终报呈考核表册的上谕为准。”参见关晓红:《清末州县考绩制度的演变》,《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

       (76)《光绪三十三年浙江州县各官考察清单》,《吏部档案·考课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145。

       (77)《宣统元年分广东省各厅州县衔名年籍政事及出具切实考语开列清单》,军机处录副全宗,宣统朝内政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7473卷,第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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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外国官员计划“考证”与“事实”探析_贵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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