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规范而有效率的市场经济——对处于关键时期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重要问题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效率论文,中国论文,市场经济论文,经济体制改革论文,关键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现代化行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20年的里程。总体上看,20年来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的改革,已经取得了这样的效果:市场机制已在商品交易、资源配置等经济领域起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在其中的一些领域已处于基础性地位,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雏形基本显现。这表明,改革已进入了用新体制初步取代旧体制的最后“冲刺”阶段。这是一个关键时期,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不测,导致前功尽弃。因此,在这个关键时期,需要在一些直接制约“冲刺”行程的重要问题上进一步明晰认识,廓清思路,以实现操作上的科学、灵活、精细与到位,真正走向规范而有效率的市场经济。
一、公有制、社会主义本质与改革推进的依据
20年的改革明显地表现了这样一个事实:多元的所有制结构适宜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20年的改革里程中,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格局被打破,分布面宽广的国有经济的运行战线有所收缩,非国有制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很快,在日益进化的市场经济中体现出强劲的竞争力。显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还将继续沿着缩小国有经济的比重从而一定程度地缩小原有意义上的公有制经济成分比重、扩大非国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比重的方向改变。因此,加速改革不可避免地面对这样的问题:如何看待国有制经济进而公有制经济的这种变化?如何对待公有制?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而对于现实的处于关键时期的改革来说,实际上是进一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应当以什么为根据来选择改革措施?
显然,上述问题联系到这样一个根本问题,即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因此,搞清楚这些问题的前提,是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本质。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甚至在今天,人们一直是把公有制看作社会主义最重要最根本的规定的。这种认识是有一定的思想渊源的。所有制问题,一直被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们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告诉人们:共产党人“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5页),他们把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逻辑后继物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规定为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对立的公有制,指出共产党人的全部理论所在是“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参见上书第265页)。这样,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殊地位就清楚地凸现出来,很自然地被当成了社会主义的本质。
那么公有制是否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呢?要搞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在更广阔的范围上认识社会主义,特别是搞清楚这样几个问题:社会主义应该是怎样的?我们为什么要社会主义?人民要社会主义干什么?社会主义怎样才能坚持下去?事实上,回答这样的问题并不复杂,按照马克思、恩格斯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逻辑,社会主义应该是资本主义的否定者或替代物,当曾经带来生产力巨大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无法带来生产力的更大发展反而成为这种发展的桎梏时,它就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代替而成为历史的陈迹。因此,在最抽象最基本的意义上,社会主义至少应该具备比资本主义高一些的生产力水平并能促进生产力的更大发展。否则社会主义就没有存在的价值。我们所以要社会主义,是因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3页)。对于人民来说, 什么样的社会制度能给他们带来幸福,他们就拥护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反之,他们就会不赞成甚至要推翻这种制度。他们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也是因为他们希望或相信社会主义能够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自然而然,不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就坚持不住。“社会主义如果老是穷的,它就站不住”(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91页),“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比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5页)。特别要指出的是,现阶段社会主义不是产生于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的资本主义行进的尽头,而是诞生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薄弱环节,与甚至低于资本主义一般水平的生产力之基础相伴,因此,它在与资本主义相并存的同时一开始就把自己置于了与资本主义相竞争的位置。它唯有以更高水平的生产力来体现对资本主义的优势,从而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和对资本主义的无可争议的替代地位。所有这些关于社会主义的认识都表明了这样一个内容:社会主义的第一原则或首要内容是发展生产力。所以,“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因此,应当明确指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规定,实事求是地分析也能很清楚地看到,在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的思想中,公有制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点提出来的。但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事实上,把公有制作本质,也不符合一般的逻辑原则:第一,所谓本质,应该是能反映内在的规定性或属于内核的东西,而不应是某种具体的规定。换言之,本质应该是这些具体的制度规定所能实现的东西。“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规定,它并不像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那样具有内核的意义而处于最深层次。第二,对于社会主义来说,其本质具有不变性。“发展生产力”和“实现共同富裕”对于社会主义就具有永恒的意义。一般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公有制是不变的,但并不存在抽象的“公有制”,实际存在的是公有制适应不同阶段生产力和经济形态特性的各种具体形式。这就是说,公有制的存在形式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把“公有制”作本质,就可能固化公有制的某些具体形式,导致盲目坚持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形式,为坚持“公有制”(实质是公有制的某种具体形式)而牺牲生产力的发展。并且,“公有制”的实施范围也会因经济结构的变动、竞争的发展等原因而处于变化之中,不会固定在一个绝对比重上。
那么,公有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为什么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们那样重视公有制?从最根本的层面看,如前所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础,是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的一个根本点。但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们提出社会主义要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决不是建筑在执意要同资本主义唱对台戏的基础上,而是建筑在对生产力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过程的分析和对资本主义实践发展趋向揭示的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已无法容纳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反而成为其发展的桎梏,生产力在抵抗私有制的障碍中顽强发展,造成了私有制由旧的形式向新的形式转变,而这种转变逐渐体现出“公有”的色彩(从形式到内容)。从根本上说,公有制的出现是生产力社会性增长的必然结果。因此,马克思主义者不是、不会、也不应该因为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相对立、有区别才坚持公有制,即不是、不会、也不应该为公有制而坚持公有制。固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规定,但是,坚持和发展公有制的最深层的原因,是因为或者说人们坚信公有制比资本主义私有制能给社会主义带来超过资本主义的发达的生产力并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这样我们就能较为准确地认识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的地位: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这不仅是因为它是社会主义的基本规定,更是因为它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但我们必须把对公有制的坚持建立在生产力的标准之上:根据生产力的现实水平和发展状况来选择、调整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和实现形式,根据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来衡量公有制存在形式的是非得失。只有这样,才真正抓住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才不会僵化地对待公有制,也才能在公有制存在形式、比重发生的变化时保持平静的心态而不致引起意识上的恐惧、困惑和担心。由此,需要顺带加以强调的是,必须正确对待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的公有制思想。下述两种情形是十分有害的:其一,只强调他们的公有制思想,而不论其公有制思想的历史前提;只强调应当实现某种形式的公有制,而不论这种公有制形式得以实现的生产力基础;其二,僵化理解他们的公有制思想,把公有制同某种形式的公有制等同起来,而忽视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公有制的形式、程度的思想,不论公有制的类型、具体存在形式及存在范围在生产力发展状况制约下的变动性。
既然社会主义的本质的首要内容是发展生产力,既然科学的对公有制的坚持应当是把公有制的标准置于生产力的标准之上,把公有经济具体实现与运动形式纳入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制约之下,那么对于现实的处于关键时期的改革来说,选择改革措施的最根本的依据只能是生产力发展之标准。一切有利于长远的生产力发展的改革措施,只要社会经济条件允许,都应该积极推出。决不能再以是否“公”(其实这种“公”是形式和内容都僵化的“公”)划线。在这方面,“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而把中国与世界的距离越拉越大,造成样样“短缺”、处处“排队”,国民经济处于崩溃边缘的历史教训,我们应该深深地记取。
顺便要提及的是,由于今天的社会主义缺乏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作为资本主义替代物的那种社会主义所拥有的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之前提,因而,作为社会主义一个基本特征的公有制至少会具有这样的一些特点:其一,它不会是唯一的所有制;其二,它的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那种与发达生产力相联系的形式不会占居主体;其三,其实现形式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的,这包括:一种新的形式取代旧的形式;不同公有制形式间的相互转换;公有制形式与私有制形式间的相互转换。把握这些特点,有利于我们牢牢扣住生产力标准来推进改革,也有利于把改革置于科学坚持公有制的环境下使其顺利地向前推进。
二、新经济体制建设的基点与深化改革大思路的定位原则
我们究竟要建设什么样的新体制?笼统地说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很不够的。笔者曾经对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规定性提出过这样的认识:作为市场经济一般,中国的市场经济必须具备这样四个特征:经济关系市场化、企业行为自主化、宏观控制间接化、经营管理法制化;作为市场经济特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体现这样三个结合: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中国特殊国情与市场经济一般规则的结合、市场经济原则与中国优良人文精神的结合。从目标上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在国家科学的宏观调控下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推动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最终实现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与自由、全面发展的市场经济。这些年的实践表明,我国新体制建设大体是沿着这个方向前进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偏差。这些偏差的形成有诸如改革经验不足、既得利益作崇、操作方式不科学等方面的原因,但也同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认识不清晰、不具体,把握不准确、不一致有直接联系。总的说,我们对新体制建设的基点把握得还不够准、不够一贯。而“基点”的把握涉及到改革思路与操作方式的定位。在改革处于“造型塑体”的关键时期,为避免走形变样,需要进一步明确新体制建设的基点。从这些年我国改革的实践看,要减少乃至避免走形变样,需要把新体制建设重点扣在体现市场经济一般特征与基本要求上。基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两种体制的对比分析和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的总结,着眼于一般来把握我国市场经济新体制建设的基点,主要是应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作出科学的思考与合理的选择。
其一,是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和政府行为来推动经济发展,还是主要依靠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操作者的自觉行动来实现经济发展?这一问题背后涉及的实际是这样的问题:经济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何处,经济活动的主体究竟是谁?很明显,主要依靠外部力量或政府行为来推动经济运行是计划经济的思路与计划经济体制的特色。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代替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操作者成了政府的附属物,事无巨细都听命于行政部门,修建一个厕所都要打报告,政府主要靠压力来推进经济活动。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经济活动的主体是政府、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于企业外部这样的认识为基础或前提的。多年来计划经济实践的低效率、低活力告诉我们,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经济活动的主体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说依靠企业自身的自觉的、创造性的行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告诉我们,使企业真正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依靠企业的自觉行动来实现经济发展,正是市场经济的思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特色。这本该是很清楚的事,但是从我们今天的实践看,政府对企业的管、卡、压仍然以不同形式严重存在,政府越俎代庖包办企业事务的情形并不鲜见:给不给企业权力、给多少权力、怎么给权力的决定权在政府部门手中,企业制度改不改、改什么、改多少、怎么改的决定权也在政府部门手中;政府部门仍在管企业领导者的配备,仍在帮助和要求企业抓内部管理……。显然,究竟谁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主要依靠政府的外力作用还是依靠企业的内力作用推动经济发展的问题还并没有真正解决。要搞真正的市场经济,必须确立应立足于启发企业内在力量来推动经济发展的意识。
其二,人们的行为特别是领导者、管理者的行为是向某个个人负责、向上级领导负责、向自己的“乌纱帽”负责还是向企业、市场、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负责?与长官意志、命令经济与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相适应的必然是前一种情况。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天平,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是判官,这就逼迫行为者唯市场需求是瞻,以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偏好为准。要搞真正的市场经济,必须确立向企业、市场、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认识基点。
其三,人们经济行为的规范与协调是通过“人治”实现还是依靠“法治”实现?计划经济下资源配置的特点必然要求“人治”,也必然是“人治”。而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它排斥任何非经济的强制,要求经济活动的运行、监督与评价建立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的基础上。要搞真正的市场经济,必须确立依靠法制来规范、协调人们的经济行为的意识。
这就是说,生产经营者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冲动,以市场要求与人民愿望为标尺和建立在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基础上的“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因而,提供保障它们实现的条件就成为新体制建设的基点。既然如此,改革的思路及相关的操作必须紧扣于此来定位。只有依此来定位,新体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旧体制中的关键弊病而避免走形变样,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实现并成为有效率的市场经济。而按照上述基点来定位改革思路与行为,就是: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要求的思路都是正确的;一切改革措施的推出都应有利于建立保障上述要求的体制与机制。最重要的是这样几点:第一,调整与完善所有制结构,合理收缩国有经济的运作战线,使国有投资从那些竞争性较强的领域部分或全部退出来。将那些国家没有必要管、没有精力管的企业合法公开地让渡给非国有者或非公有者,把国家的财力、精力集中到经营好那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同时按照“扩展、规范并重”的要求,加快发展非国有经济。确立从根本上排除国家直接干预,激发直接生产经营者能动性,服务市场与大众,实行法治的所有制结构;第二,扎实推进制度创新,走出“放权让利”的思路,按照市场经济要求,以公司制为基本组织构架,建立多种形式的有着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主体和旺盛的内在经营冲动的规范的企业制度。建设规范的企业制度是最终实现政府和企业角色合理“复原”的基础。如同现行企业制度下政府的过宽、过细、过直接插手甚至取代企业事务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政府不管就无人管;政府如不管,企业垮得就更快)和企业不负责任,处处依赖政府具有必然性一样,规范的制度创新,将使企业创造性经营活动和政府的理智调控与服务成为必然。第三,在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改造和对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理顺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与途径,相应精简政府机构。第四,站在向历史、向人民负责的高度,适应新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以干部制度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第五,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制建设。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要求,科学定法,合理立法,严格执法,以法行事。要注重把立法和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把正确的改革举措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最大限度地为推进改革措施与巩固改革成果创立良好的法制条件。防止任何人、任何单位凌驾于法律之上,导致改革走形变样。
三、改革的风险估价、风险控制与改革内容的选择,改革力度、方式的把握
市场经济新体制建设愈是向前推进,风险也愈大。改革进入新体制行将取代旧体制的“决战”时期,面临的风险也将达到最高程度:在过去20年的时间里,易改的、好改的方面——相对说独立性较强,涉及到的关系不太复杂,触及利益层次不深的改革项目都差不多得到了改革;留下的绝大部分无论从那一方面说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制约着新体制最终形成的关键领域与关键环节。而这些“硬骨头”弃不掉,也绕不开,所以,改革到了真正的“攻坚碰硬”的阶段;改革进入了新体制各构成要素(部件)的“整合”期,因而体现的风险是整体风险;从改革的支撑条件看,在新旧体制最终转换的这一关键时期,由新体制支点已有雏形、人们的改革心理素质大大提高、改革技巧趋于娴熟、改革经验进一步丰富等一系列因素组合成的改革的支撑力、承受力显著提高,但辩证地看,这一时期亦可能是改革支撑力、承受力最脆弱的时期。“攻坚碰硬”作为全面理顺经济关系、体制关系的力度很大的改革行动,在“成功”之前面临的阻力无论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将是空前的;由于客观上的体制渐进性过渡所产生的“摩擦”、“漏洞”与由于主观上的既得利益维护、思想禁锢、方式失当等所造成的改革内容上的偏差和时间上的延续,使改革成本达到(或积累到)最大化,然而全面的“攻坚”所需要的包括改革内容推出本身和相关的支持、保障条件的建立所形成的直接与间接“开支”又将臻于顶峰,这就使改革处于成本支付的耐力的极限;由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所导致的“失落感”,改革“成功”后所带来的利益给予的不清晰、“不现实”性也会使相当一部分特别是广大劳动者心理上的不适达到顶点;等等。因此,应当给予处于关键时期的改革之风险以特别的重视。
改革过程的风险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然而在笔者看来,最大的风险来自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改革措施的走形变样。名义上搞市场经济,实际上搞的是计划经济表现的权力与市场经济表现的金钱联姻的东西,最后就必然付出巨大的社会代价。如此断言,不仅仅是因为,走形变样会带来或在一定程度上包容其他风险,甚至可以说是其他风险的根源,而且还因为,一旦走形变样,要矫正它极其不易,而且事实上还堵塞了重整步履,从头再来的通途。因为在走形变样的情况下,一些人尤其是那些市场经济改革的否定者易于或会刻意把改革不到位的失误即走形变样的失误归咎为市场经济改革之不可行。
着眼于具体的改革操作过程,改革内容的选择不准,改革力度把握不好,改革措施出台时机不适当,改革方式不科学都会招致局部的或全局的风险从而不同程度地付出社会代价。在这方面,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提供了鲜明的例证:如果我们的改革重点比较早地放到“结构调整”(适当收缩国有经济的运作战线,分类改革国有企业)与“制度创新”(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国际通则对那些必须实行国家独资和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企业制度)上并扎扎实实地推进,就不会出现“旧病未治”(相当比重的国有企业的活力与效率没有明显提高)“新疾又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好的企业被搞亏,亏的企业被搞垮,亏损面不断扩大)的结果。因此,控制和削弱改革风险与深化改革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控制的重点是矫正已有的走形变样和防止新的走形变样。而着眼于改革操作过程而言,有效地防止改革的走形变样取决于在改不改、改什么、改多少、何时改、怎样改等方面的科学铺排。这意味着,科学地推进改革与有效地遏制改革风险不仅同等重要,而且处于同一过程,是同一件事。
对于已进入“冲刺”阶段的改革来说,改不改、何时改,已无须讨论,要保持在低风险、低成本的基础上实现体制的转换,关键在于改革的内容的选择,改革力度、方式的把握上作出科学的铺排。
关于改革内容,如前所述,我国的改革已进入用新体制取代旧体制、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最后“冲刺”阶段。因此,这一阶段的改革,要更加紧密地扣住建立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展开:服从建立新体制框架的要求综合考虑各个领域改革措施的设计与整体协调实施;着力于形成有利于新体制框架建立和协调的经济条件与法律条件;最重要的是,根据建立新体制框架的需要有重点地改革薄弱环节。抓住这些关键环节实现突破,新体制就能最终确立起来。除上面提及的所有制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精简政府机构、推进干部制度建设、法制建设等外,需要强化的关键性改革还包括:以发展、完善资本市场为重点,推进要素市场的深度发育与规范化建设;着眼于活跃经营、提高效率、强化责任、减少风险,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与投资体制改革;扣住理顺管理和运营体制两个重要环节,抓紧建立多方出资、满足多层次需要的社会保障与人民生活支持体制;等等。
关于改革力度。改革的力度决定着改革的速度因而决定着新旧体制替代的进程。“冲刺”阶段的特性使这一阶段改革力度的显著增强具有必然性,但这一阶段的高风险又使人们在改革力度的把握上必须慎之又慎。借鉴历史的经验,在改革力度的把握上应考虑这样一些方面:第一,必须尽力保持较强的改革力度。延滞时间越长,付出的成本越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越大,风险本身也越大。当断要断,贻误战机,不仅会付出沉重的社会代价,而且会使即将到手的胜利失之交臂。第二,保持强劲的改革力度又不招致风险的关键在于改革方式的科学正确。因而,改革力度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改革方式的科学化程度。第三,保持强劲的改革力度不等于没有用力的重点和不分场合与时间的平均用力。要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灵活调整改革措施的实施力度。
关于改革方式。正确的改革思路能否扎扎实实地贯彻实施,取决于有否科学的改革方式。改革措施不协调、不配套、操作方式不科学,必然使改革步子不到位,改革“成品”变形,并且使改革过程中的成本大幅度增加。20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寻求科学的改革方式与形成正确的改革思路同等重要。对于处于“冲刺”阶段的改革来说,科学的改革方式的把握至关重要。除了应创造性地运用以往行之有效的改革操作经验外,在改革方式的把握上应特别重视如下几点:(1 )进一步调整和改善必不可少的行政调节;努力减少行政调节的范围,改善必要的行政调节的实施形式。改革20年,原有的经济运行环境与制约条件已从根本上被打破,过宽、过细、过僵硬、过直接的行政调节已缺乏基础。因而其实施再不会奏效,甚至会违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带来较大的负效应。但长期计划经济实践造成的“惯性”、“攻坚碰硬”改革要求及其所需要的当机立断,很容易使人自觉不自觉地大范围强力度地运用行政调节。因而应引起特别的重视。应正确定位行政调节,尽可能缩小直接的行政调节的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对于必不可少的行政调节,一是应顺应市场自然进化机制的作用方向,使之成为有效的“催化剂”;二是应尽量采取科学的形式,例如升化为法律法规的形式推出;三是经过合理的程序,例如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干预应尽可能地采取以出资人身份通过董事会行使职责的程序来干预。(2 )强化改革所必需的保障与支持条件的建设。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后冲击阶段,也是对人们所“享受”的计划经济型的优惠待遇和利益全面剥夺的阶段,由于处于“冲刺”阶段,这种剥夺所涉及的人群范围将达到最大化,给人们带来心理上和利益上冲击的力度也将达到最大化,在操作上稍为不慎,就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这一阶段改革的保障与支持条件的建设比任何时候都重要。这既包括养老、失业保障制度,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构成的经济保障条件的建设,如培训中心、临时安置中心、解困中心等疏导应急组织与服务系统的建设,也包括舆论导引环境的建设。(3 )强化“顺水推舟”式的改革。一是顺应在实践中已经体现出来、在总体上符合市场经济规定的体制进化要求推进改革,即把混乱无序但带有必然性的自发性进化变成规范有序的自觉性改革;二是尽可能照顾无碍大局的某些合理的既得利益,旁敲侧击,因势利导地推出一些实质性的调整利益关系的改革措施;三是创造条件,尽可能“先挖渠、后放水”。
四、思想解放与改革阻滞因素的化解
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明显不同,由于客观环境的限制,中国的市场经济不能按照历史发展的逻辑顺序自然成长,而只能在一个本质上与之对立的计划经济的基础上通过改革这一基础来实现。因此,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应的思想观念、利益格局、运作方式等都成为市场经济新体制建设的阻滞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说,20年的改革过程,实际上是克服困难、解决问题、排除和化解阻滞因素的过程。改革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旧体制及其相关因素对于改革的阻滞也达到最大程度。因而,打好改革的攻坚仗,加速新体制建设,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有针对性地克服与化解这些阻滞因素。
有效克服与化解各类阻滞因素的关键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形成真正同市场经济相对接的观念。这不仅因为,思想认识问题是诸多不利因素中最大的阻碍因素,而且因为,其他阻滞因素的形成都有思想上的根源。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解放天地宽。正确的改革思路,富有力度与深度的改革措施,多样化的改革途径,科学的改革方式都是在思想解放的基础上形成的。从目前的情形看,对于相当一部分人来说,思想解放还处于较为肤浅的层面,具有很强的被动性。结果是:在一般问题上明白了,在重要问题上则又糊涂了;已有的问题在实践推动和政策引导下明白了,面临新出现的问题时在认识上又糊涂了;嘴上能说出解放思想A、B、C一大套, 一落实到具体实际问题的处理上又糊涂了:或者手忙脚乱、不知所措,或者不自觉地拾起了老一套办法。如此现状,是无法适应当前改革形势需要的。因此,要把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而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关键是,牢牢树立并从根本上巩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的思想基础和科学的认识观。最重要的是这样几点: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学说立改革之论、行改革之事;以“三个有利于”标准来判断改革措施的成败得失;用发展论的观点看待改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用系统论的观点来扩展深化改革的思路与操作方式。
站在向历史、向人民、向社会负责的高度,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学说和生产力标准、发展论与系统论,我们应该在已有的思想理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这样一些重要观点:
(1)公有制、私有制及之间的关系是发展的而非固化的。其一, 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其内涵及表现形式都在适应生产力发展发生着变化。其二,公有制和私有制没有天生的好坏之分。它们的好坏只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当时要求所决定的。其三,公有制和私有制并非是截然对立的: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各自能以适当的形式并存;作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形式,它们有一些受生产力制约的超越各自所有制特性的共同属性;它们不是绝对不可以结合的,通过一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激励约束制度,公有制之总体可以体现某种程度的私人利益,而私有制之总体也可以出现某种程度的公有成份;它们不是绝对不可转换的,一定条件下,同为一定时期生产力水平所要求的公有制的某种形式与私有制的某种形式可以相互转换。其四,基于生产力发展要求来说,所有制没有高低级之分,只有适应与不适应之分。
(2)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起到同公有制一样的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会扼杀公有制经济。只认为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主体、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社会事业与社会义务的基本支撑是不准确的。事实上,非公有制经济运行机制灵活,经济成本的自我约束力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膨胀力较强,同国有经济和其他公有制经济一样,能够起到推动经济增长、增长财政实力、支撑社会事业发展的作用。各种所有制因其属性与存在形式不同而各具特点,其共性方面使它们可以相处并竞争于同样的领域,而其个性方面使它们各有适宜于自身具有相对排他性的活动领域。一般地说,以追求利润为第一目标的私有企业的主要活动在经济效益比较直接和利润比较丰厚的竞争性行业或领域,而国家投资的重点一般在无利或无大利可图的公益事业、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领域。对于某些公益事业,即使鼓励私人经济进入,它们也不愿进入。因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公有经济的灭亡。
(3)“无为而治”是科学而有效率的政府管理的最高体现, 实现“无为而治”应是政府管理体制适应日益深化的市场经济关系不断改革的最终目标。如前所述,构造保障和激发微观经济主体自我发展,自觉开拓的体制、机制是保持经济运行的高活力的基础与前提,而这种体制、机制的构造要求把过多、过死的政府直接行政管理降到最低点;而市场关系越深化,以理顺体制关系为基础的自律制度与以经济法律规章为基础的他律制度越完善,体现为外部压力的政府直接管理也就越显得多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的深入,政府管理范围将日益缩小,形式将更加科学。因此,建立在弥补市场机制调节不足基础上的“无为而治”,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规范化、成熟度提高的表现。因此,尽管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出发,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比之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将更具自觉性、主动性,力度也更大,但最终会而且必须走向只对经济活动保持最必要程度干预的“无为而治”。因此,应当把实现“无为而治”作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但“无为而治”说到底不取决于主观选择而取决于客观条件,因此,应当通过相关体制的改革与制度、法律建设,努力创造最终可以实现“无为而治”的社会、经济、法律条件。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 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占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制度创新带来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以及结构调整推动的资本运作,必然使资本分红或运用资本获利成为收益分配的重要方式。随着个人积累的不断增长与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各式各样的个人投资行为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这也使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日益普遍化。
解放思想,还包括思维方式的转变。事实上,思维转变是思想转变的基础与根本。而在思维方式上最重要的是实现这样三个方面的转变:第一,从依前人的思想观点立论转向依丰富多采、日新月异的实际社会经济活动立论;第二,从唯生产关系立论转向以生产力标准立论;第三,从立足于斗争立论转向立足于建设立论。
需要强调的是,思想解放、观念更新的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是各级领导者。在今天体制关系尚未理顺,改革的主动权即改不改、改什么、改多少、何时改、怎样改差不多仍然完全掌握在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手中的状况下更是如此。所以,要下级部门解放思想,上级部门先要解放思想;要群众解放思想,领导必须先解放思想。
要实现思想上的真正解放和观念上的不断更新,必须把握这样两个关键方面:一是要加强学习,学习马克思主义正确的认识观与科学的方法论,学习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学习国外的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先进管理经验与运作技巧。广博的知识是先进的思想和务实大胆的操作的底蕴。二是要排除私利。心底无私天地宽。为私人利益、本位利益或眼前利益所囿,必然导致抱残守缺,甚至藏污掖垢,千方百计阻碍新的改革思想与改革举措的执行。反之,站在增进社会利益,向历史、向人民负责的高度,必然是走在改革队伍的前列,大胆开拓,自觉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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