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研究综述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研究综述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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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按劳分配理论经典模式的适用性

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模式,其前提条件是具备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结合,使每个成员的劳动一开始就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劳动者为社会贡献的劳动量,可以直接用自然形态的劳动时间即社会劳动来计量。因此他认为,在社会主义阶段,可以毫无困难地实现社会(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直接分配,即劳动者按等量劳动交换的原则领取非货币形态的劳动券与社会进行直接劳动交换。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改变了经济运行与理论分析前提的情况下,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是否还适用当代的社会主义实践?理论界有着不用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与计划经济相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能得到准确地贯彻,将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既能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性,又能使按劳分配量化,将质和量统一起来。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择业和企业的用人都是自由的,权利和地位是平等的,都有自由选择权。每个劳动者应得多少劳动报酬不是由哪一方说了算,而是由市场供求规律决定的,由市场机制来调节,为按劳分配提供了一个量化的客观标准〔1〕。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理论现在是既适用又不适用。所谓适用是指:按劳分配是公有制决定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实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劳动者事实上享用的消费品不同。这三条正是按劳分配理论模式的合理内核。所谓不适用是指:分配的主体是企业和个人,不是社会中心;交换过程就是分配,分配受供求的影响;劳动者收入是货币,不是实物。人们富与欠富的差别主要表现为拥有货币财产的多少,这必然产生储蓄行为、投资行为。不适用的三条,都与社会主义还是市场经济相关,这是马克思未曾预料到的〔2〕。

第三种观点认为,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只能采取其经典的模式,现阶段尚不具备实行这一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马克思提出按劳分配原则的逻辑前提是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个人的劳动具有直接的社会性,社会在再生产过程中已能直接计量和直接分配社会的总劳动,不需要所谓价值插手其间。由此,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才有可能根据每个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以劳动券的方式使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在马克思经济理论的逻辑体系中,商品货币关系不复存在这一前提,对实现按劳分配来说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按劳分配是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这一理论假定的必然结果。它必须也只能在这一前提下才能完全实现,即它只能采取其经典形式。在仍然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真正的按劳分配是不可能的〔3〕。

第四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原则与市场经济不相容。按劳分配原则在我国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从来没有真正实现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更不能实现。(1)按劳分配是非商品经济的分配原则。 它以否定雇佣劳动方式、否定劳动力的商品性、否定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为前提,主张由社会专门机构按照劳动者的劳动状况分配消费品,因此它是非商品经济的分配形式,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按劳分配是难以操作的分配形式。 一是社会机构难以准确地对每个劳动者计算出应该扣除的和应该分配的劳动时间的比例,所谓“扣除”的原则本身就不明确;二是社会机构难以准确地计算出每个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3)按劳分配是自身存在逻辑矛盾的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所坚持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原则是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但它同时又要求社会对劳动者作种种扣除,这种扣除用之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和公益事业,其使用效果对每个社会成员又是均等的,并不体现对社会贡献的差别。其结果直接间接地否定了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要求。(4)按劳分配是交易费用提高的分配原则。 它需要一个庞大的劳动工资计算与分配机构,如不耗费极大的费用就难以实现社会赋予它的职能。(5)按劳分配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分配。 由于其内在的矛盾和不可操作性,它难以实现公平分配的愿望;又因为它否认非劳动因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表明它本身就不具有现实的公平性。总的说来,按劳分配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不相容,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难以存在〔4〕。

二、关于现阶段按劳分配的新特点

观点之一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既显著区别于马克思原来设想的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也不完全等同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呈现出新的特点:(1)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 现阶段社会主义联合劳动主要表现为企业范围内的联合劳动。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完全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自然是按劳分配的主体。就全民所有制企业而言,由于国家无法精确计量每个劳动者的实际贡献,更由于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也是按劳分配的主体。(2)按劳分配体现出利益多元化。 社会主义经济利益结构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在按劳分配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始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3)按劳分配计量尺度的非单一性。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而言,按劳分配的计量尺度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和企业平均劳动时间二者的统一。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按劳分配的计量尺度则仅仅是企业平均劳动时间。(4)按劳分配的非纯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非劳因素对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影响绝对难以避免。由于企业间在地理位置、自然资源和人均实际占有固定资产的数量和质量方面相差很大,并受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只能在公有制企业内部大体和近似地实行“同工同酬”;在不同的公有制企业之间“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必然存在。(5)按劳分配的媒介货币化。 由于劳动者分得的货币工资是纸币,劳动者购买消费品的过程是商品交换过程,因而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纸币流通规律等必然共同制约消费品价格水平的高低。并对劳动者实际购买的消费品的数量产生影响。(6)按劳分配在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中居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除占主体地位的按劳分配外,还存在按经营成果分配、按资金分配。从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个人来看,随着包括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在内的金融市场和劳动者第二职业的拓展,个人收入除按劳分配收入外,通常还包括利息、股息、红利以及其它劳动或劳务收入〔5〕。

观点之二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其特点是:(1)按劳分配是现阶段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方式, 但不是唯一的分配方式;(2)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 企业可以分配的劳动报酬总量,由市场机制决定,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高低,劳动者个人所得的劳动收入根据他所提供的有效劳动在集体劳动中所占的份额确定;(3)按劳分配实现过程的多层次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个体劳动者外,劳动者的个别劳动不能直接构成社会劳动。在企业联合劳动方式下,按劳分配不可能是社会与劳动者之间的直接分配,对按劳分配的“劳”,必须借助于市场,按等价交换原则,运用价值规律计量劳动〔6〕。

现点之三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的作用直接影响着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社会资源的市场配置,使个人劳动凝结于企业集体劳动,再通过企业参与市场交换来实现向社会劳动的转化。企业根据被市场间接证明所投入的有效劳动量,并按照劳动者在这部分有效劳动中的实际贡献,以工资形式对劳动者进行按劳分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一些企业集体劳动或大或小甚至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使得有的企业能得到平均利润,有的能得到超额利润,而有的只是微利甚至亏损。这即是在初次分配中市场机制对按劳分配实现程度的影响〔7〕。

三、关于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相互关系的争论

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相容曾是我国经济理论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形成,理论界对二者的关系重新进行了认识,观点各异。

一些人认为,按劳分配与劳动力价值分配二者之间没有性质的区别,也不构成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其具体观点有:

其一,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根据价值规律要求,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按劳分配所依据的劳动也必然由个别劳动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现这个转化,就要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把各种不同的复杂劳动折合为倍加的简单劳动作为分配依据,从而使那些熟练劳动、高强度劳动、使用先进工具和技术水平高的劳动者得到较高的收入,真正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转化为价值,所以决定了只存在按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分配的按劳分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使按劳分配原则与实践不再相互矛盾〔8 〕。

其二,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同一种分配方式的两个方面。这种观点被用来解释公私混合所有制经济体系中的分配关系,如三资企业、股份公司中的分配关系。在公私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工人的工资分配活动只能采取某种既符合公有制经济的要求,又符合私有制经济要求的分配方式。如何认识这种分配方式的性质?这种观点认为,从工资分配服从公司制经济的要求看,它是按劳分配的具体表现形式;从它符合私有制经济的要求看,它也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具体表现形式〔9〕。

其三,认为在公有制企业存在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同时也存在按劳动力价格分配的方式。在理论上承认按劳动力价格分配,有利于确定最低工资或保障生活的工资,也即有利于考虑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因为以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确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是实现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力同劳动者公共所有生产资料结合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劳动者对预期工资收入大小的参照系。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大小则可以通过制定岗位技能工资、结构工资、浮动工资等来实现按劳分配〔10〕。

其四,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虽是两种不同社会条件下的分配制度,但二者之间存在一致性。一是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工人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中包含着按劳分配因素。资本家测定劳动力价值大小的依据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劳动力价值的分配是在工人劳动一段时间以后,根据其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别给予不同的价值量。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采取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的情况下,这种差别尤为明显。有的资本家还采取分别给工人发放不同数量的“红包”形式,鼓励工人多劳,这也体现了按劳分配的成分;二是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结果构成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劳动者通过转让或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在公有制范围内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其劳动产品。每个劳动者按照劳动贡献的大小以工资的形式从社会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用来进行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这在客观上构成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因而,在公有制范围内既应该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又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二者完全可以统一起来〔11〕。

另一部分人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两种性质对立的分配关系。有论者指出,把按劳分配理解为按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分配,是借用科学社会主义的名词而用自己更换进去的内容来讲按劳分配。在劳动力进入市场成为商品后,若完全按商品交换原则去做,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再是分配所得,而是在流通领域内靠出卖劳动力所得,其实质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让形态。它与按劳分配所得虽然名义上也叫工资,但二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1)按劳分配的工资是以劳动为尺度分配所得,出卖劳动力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实现所得。(2)按劳分配的工资以企业效益高低为转移,最高限不受劳动力价值限制;出卖劳动力的工资围绕劳动力价值依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而波动,最高限受劳动力价值限制。(3)按劳分配的工资水平要在生产经营之后视生产效益情况而定,而出卖劳动力的工资因为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它的水平在市场买卖时就已决定。虽然实际上同样是在生产经营后兑现,但企业经营好坏原则上已与劳动者无关。因此,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能叫作按劳分配。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绝对不能通用的〔12〕。

还有人认为,前述将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关系视为等同或对立的观点都有其片面性。二者既不是对立的,也不是等同的,而是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共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方式体系。第一,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在具有共同的分配物质基础或分配客体基础上的两种分配形式。参与两种形式分配的主体所得到的收入都是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新产品或新价值的一部分,物质基础相同;其收入的量的界限都不可能突破必要产品而占有剩余产品。第二,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并不是性质对立的两种分配方式,而是可以共同反映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两种分配方式。首先,分配关系所依据的所有制关系的性质与分配方式自身的性质是不同的,分配方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当某种分配方式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运行形态所决定时,就表现出与所有制性质不一致的特性。社会主义现阶段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因而存在着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共存的经济条件。其次,同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分配方式,同一种分配方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于不同的所有制。第三,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服务目的相同,但功能有差异:前者着重体现公有制经济系统的分配关系,后者可以体现不同所有制系统的分配关系;前者缺乏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和节约用工成本的功能,后者由于分配主体间的双向选择促使劳动力合理流动,从而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与成本的节约;前者的作用仅发生在分配领域,后者则是在再生产的交换领域和分配领域同时进行的,分配寓于交换之中,同时分配的客体是尚未生产和实现的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分配过程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分配所进行的那一过程的生产效率,促使分配决策主体对分配承受主体实施强有力的约束。从上述分析中论者得出的结论是:(1)我们选择现阶段的必要产品的分配方式,应当把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结合起来并考虑生产力的发展状况。(2)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仅在非公有制系统可以实行,在公有制系统内也可与按劳分配共存(3)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都是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表现形式,只要剩余产品为公有制及其代表机构所占有,必要产品的分配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完全应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应用姓“社”姓“资”来限制〔13〕。

注释:

〔1〕贾华强:按劳分配及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命运, 《北京社会科学》,1995(1)。

〔2〕伍伯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研究, 《复旦学报》,1993(2)

〔3〕王珏、为民: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与特征新论,《改革》, 1993(6)

〔4〕王孝先:对按劳分配原则思考,《经济学情报》,1993(4)。

〔5〕郭飞: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特点, 《高校理论战线》,1993(2)。

〔6〕〔10 〕胡海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研讨会综述,《经济研究参考》,1993(189)。

〔7〕李海鸥: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新视野》,1994(6)。

〔8〕顾宝孚:当前关于按劳分配理论的讨论情况, 《资料通讯》,1995(1)

〔9〕〔13 〕刘平量: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相互关系浅论,《求索》,1994(6)。

〔11〕王瑞珍、赵世才:略论劳动力商品化与按劳分配原则的可兼容性,《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4)

〔15〕胡培兆: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经济研究》1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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