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家庭单职工制的理论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工论文,理论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法分类号 F241.1
一、就业压力与对策
目前,我国社会处在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着种种问题亟待解决,其中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巨大的就业压力,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有上千万的职工已经下岗或即将下岗,如果考虑到城镇每年还有一千多万各类毕业生面临择业,以及农村中尚有上亿的剩余劳动力有待于寻找出路,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说,当今时代,中国政府所面临的就业压力,不仅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
毋容置疑,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使我国巨大的人力资源白白闲置和浪费,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并且还会使社会潜伏着种种不稳定因素,因此,以任何理由推迟或回避这一问题,都是不现实,甚至是不理智的。
那么,解决的出路何在?近年,各级政府都尽了最大努力在解决这一问题,但由于人口基数庞大,收效并不理想,并有愈加严峻之势。可以预言,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就业问题将始终是我国政府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并将困挠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笔者认为,我们面对现实,必须正视现实需要,解放思想,敢于创新,再也不能沿用老的框框和老的思路来解决当今中国社会所面临的这一全新的课题。
所谓新的思路,就是应当在全国城镇中,打破家庭中夫妇双职工就业的框框,实行家庭中夫妇单人就业制,即一个家庭原则上只允许夫妇中的一个人就业。
二、就业现状与发展趋势
1.应当把就业岗位看作是一种社会资源
过去一直认为,劳动力是一种资源。其实,在一个社会中,就业岗位的创造与提供,也是一种社会资源。这不仅是因为就业岗位的创造,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一定的投入(包括资金投入、基础设施的提供以及社会环境的创造等),还因为一定的劳动力一旦占有某个岗位,便具有排他性,并且还将以此作为自身谋生的手段。因此,从法律学的角度讲,每个具有合法劳动力身份的公民和家庭,都应有资格分享社会就业岗位——这种特殊的社会资源。
既然我们面临人口多而就业资源少的现实困境,就应当把这种资源给予科学、合理、公平的分配,以期达到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而不应是当前这种条块分割、各地区、各单位自主分流地下岗或排斥就业,造成某些家庭夫妇双职工下岗,而另一些家庭则双双在岗的不均衡现象。应当说,在当前情况下,大多数下岗职工或待业青年,并非由于自身原因所致。因此,实行夫妇单职工就业,可以基本保证每个家庭有一人在岗。表面看来,这是一种平均分配,似乎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的自然配置与流向,但从宏观看若以能保证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并促使就业者摆脱家务干扰,全身心地投入工作,那么,这种效果,应当说就是科学的、公平的、合情合理的,从法律角度讲,也保证了家庭与个人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因而可以视为是一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当然,什么人就什么岗,也还需要个人与社会的双向选择来决定。
2.双职工就业的怪圈可以打破
长期以来,在我国社会就业方面,存在着一个怪圈,即一方面是各种单位普遍人数超员,造成人浮于事,相互依赖,拈轻怕重,工作责任心极差,使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低下;另一方面,城镇家庭双职工就业,使得几乎所有职工长年分心于工作与家务之间,两者兼顾而实际上两者都没有顾好,这不仅给子女教育、家庭生活带来一系列困难,也是造成职工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长年的忙忙碌碌,不仅造成许多职工体力精力的不支,也使得他们由于得不到充足的读书、看报、娱乐、社交的机会,造成个人素质偏低,这样又必然影响到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社会劳动生产率的低下,必然造成工资收入的偏低,又使我们摆脱不了家庭双职工就业的羁绊,如此恶性循环,形成一个怪圈。
3.社会发展决定就业趋势
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产业劳动化向产业技术化的转变,社会对于新增就业人口的实际吸纳,不再是呈逐年大幅递增的趋势,社会对于就业人口的需求,也不再是数量,而是质量。这样,过去那种全民就业的观念已经落后,就我国目前和未来发展情况看,家庭的双职工就业制,已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因而也不再是一种合理的社会配置。恰恰相反,如果逐步地、分批地实行家庭单职工就业制,不仅可以解除在岗职工的后顾之忧,减少家庭矛盾,利于子女教育,更可以大大增强在职者的工作责任心和个人技能素质,极大地提高劳动效率,还可以使各行各业大大降低劳保、培训、保险、医疗等项费用,真正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就全社会而言,职工人数的减少,还可以更从容地安置(而不是目前的被动性安置)大批新增年轻劳动人口,做到就业人口的年龄上的正常排列与交替。
4.大批适龄年轻人口的尽早就业,是社会发展的后继动力
如果要保证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从今天起培养大批年轻劳动力人口,这些人口如果不尽早得到适当就业安置,将可能会使他们失去人生中就业的最佳年龄状态,而在步入中年以后,无论在技能上、心理上、生理上,都将不能很好地适应就业岗位,造成他们社会角色的紊乱。这从国家的长远利益来说,不仅是一种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也令人为社会稳定担忧。
5.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
以目前国际上的情况来看,就美国和欧洲社会而言,适龄妇女的就业人口不足40%,而美国工业和第三产业发达,劳动岗位相对充足,但其总人口只及我国1/5;就日本而言,已婚妇女基本都是回归家庭,扶持丈夫就业。这也许是造成他们劳动生产率高的原因之一。在大多第三世界国家,也基本是家庭中一人就业。而我国适龄就业人口如此之多,又有大批待业青年,国民经济总规模远不及发达国家,却为什么一定要维持家庭双职工就业的框框呢?
总之,家庭单职工就业制是对当前就业岗位资源的一种平均分配,这种平均分配,不仅可以缓解就业压力,还可以收到一石三鸟之效,何乐而不为之?
三、社会学思考与抉择
当提到实行家庭中夫妇单人就业制时,不能不引起许多妇女同志的忧虑和反对,这主要是因为,她们感到,这样将会重新使众多妇女回到家庭,去操持家务,并且会造成新的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态势。虽然这种忧虑不无道理,但笔者认为,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这并不能成为形成男女不平等的根本原因。理由是:
首先,我们上述所说的家庭夫妇单职工制,并不一定就是指男子就业,妇女做家务。如果说在一对夫妇中,妻子从业更合适的话,那么男子在家也可以从事家务。目前的事实证明,当代社会大多数男子也是可以胜任各项家务工作的。这样就会形成在不同的家庭,由不同的角色去从事家务,从而更加显示出男女平等的特色和社会家庭结构的纷彩多样。
如果说,在形成家庭单职工制后,可能的后果是,大多数家庭都由妇女来从事家务,而由男子就业。那么,应当认识到,这也是由社会和市场对劳动力自然选择的结果,对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是有益的。只有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才是推动社会全面发展的动力,而社会生产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又是保证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长远目标实现的根本前提。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由于受一种偏激的政治倾向的支配,把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单纯地同妇女就业联系起来,甚至等同起来,简单地认为妇女就业就是妇女解放,男女同工同酬就是男女平等。而今天,我们如果不考虑国情,不考虑男女有别,不去考虑社会市场的需求,而一味地靠某些行政手段,强调和拔高这种“平等”,一味强化和扩大妇女就业,就必然是一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做法。这样做,不仅无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无益于妇女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长期以来,我们在强调妇女解放的同时,让广大妇女既从事社会工作又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实际上是给已婚妇女背上了双重劳动的包袱,加大了她们的生活承受力,特别是在某些劳动岗位,忽视妇女的生理和心理特征,片面强调男女同工同酬,这实际上是用一种表面的男女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也是与真正意义上的妇女解放格格不入的。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家务工作与社会工作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务劳动就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具有社会劳动的价值。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为什么就不能把它从社会劳动中分离出来,而由一部分人专门承担呢?目前的事实是,在城镇中,许多双职工家庭都雇请了保姆,这一方面说明了家务劳动的社会属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随着家务的繁重,人们对家务劳动的力不从心。
过去那种陈旧的观念认为,丈夫在外工作就是养活了在家的老婆孩子,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应当被人们所摈弃。特别是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工作脑力因素的提高,使人们认识到,夫妻双方如果能有一方从事后勤工作,将会保障另一方更好地投入工作,从而既有益于提高工作效率,也有益于提高生活质量(所谓生活质量,不仅仅是收入的增加,还应包括有充裕的闲暇时间,从容地安排好家庭生活,以及参加各种社会文化生活等)。同时,对下一代子女的照顾和教育也将十分有益。
从历史学角度看,“男耕女织”就是人类在农业社会进程中自然形成的一种社会分工,它既保障了家庭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也区别了男女各自在生理上、心理上的自然特征和适应性,因而具有合理的社会属性。应当指出,封建社会使妇女受到压迫与歧视;并不仅仅是这种天然的社会分工所致,而根源在于封建制度和封建道德本身。
从另一方面讲,如果夫妻双方感情是真挚的,认识是共同的,心理是健康的,就不会有谁养活了谁的荒唐想法。以目前的现实而论,虽然夫妻双方都在工作,但一方情愿牺牲自己而包揽了家务的绝大部分,支持另一方的事业,不是大有人在吗?但这种牺牲的背后,分析起来,是牺牲了谁呢?要么是让牺牲者工作加家务,累上添累,近似残酷地超负荷运转,要么就是在工作时间混混日子,其实是牺牲了所在单位的利益,牺牲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第三,假如按照以上的思路,我们在就业制度上逐步地向夫妇单职工制过渡,那么,按照目前我国现有正式职工1.8亿人计算,我们在开始的几年,至少可以让几千万职工逐步退出岗位,再加上每年退离休人员的自然退岗,这样,每年就可从容地新安置一、二千万年轻人口就业了。这不仅可以使就业队伍实现年龄分布区间的合理化,更可以稳定社会,强化经济发展后劲。
第四,我们在上述问题的决策上,也许是面对一种两难的选择。即,要么是维持现行政策,要么是大胆创新改革。而前者可能使我们在就业问题上长期处于被动,因为我们面临着全国城乡劳动力总和到2000年将达到约8亿人口,面对如此现状,无论我们大办乡镇企业也好,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也好,还是全力扩大第三产业,甚或大搞劳务输出,都不可能圆满地解决问题。况且,以我国目前的情况计算,每安置一个就业人口,就需相应增加至少上万元的资金投入。
鉴于此,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来看,我们选择后者,利大于弊,但也可能会引起一些倾向妇女就业论者的非议,但讲清道理,甚至牺牲一些人眼前的所谓“利益”,从长远看,还是务实的、可行的,是合乎我国现实国情的一种明智选择。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社会稳定何从谈起?只有实行夫妇单职工就业,才能保证全社会每个家庭都有人工作,都有固定的收入,而每个家庭成员也都能找到自己的劳动位置,进而保证社会的不断发展。
四、分步实施与法律保障
应当承认,实施家庭单职工就业制的改革,必须是逐步地、分期分批地过渡,并且最终并非一刀切地包含所有的家庭。同时,这种实施也必须是有条件的。
所谓条件,一是指以社会经济发展,职工的收入不断增加为前提,二是指在实施后,必须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与法律保障,以保障夫妻中在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所具有的社会地位与合法权益。
可以预见,随着形势的发展,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就业或再就业职工方面将会有更大的自主权,有了这种自主权,用人单位将更加愿意录用那些配偶从事家务的人员,理由很简单,这类人可以更好地、全身心地、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工作,工作效率将更高,即使是多付出一些工资也是合算的。
另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或同一系统工作,所在部门可根据情况规定,让其夫妇一人留职,另一人离岗,并保留其离岗者的部分工资(并不是简单地把二人工资加给一人),以提高留职者的工作效率。
第三种情况,可以从目前高收入家庭逐渐开始,一人退岗,然后向社会普及。
当然,以上几种情况,都需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与肯定,同时还需政府在社会宣传、政策配套、实施监督、法律规范等方面作出更多的工作。
对就业者来说,当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时,如果留一人在家劳动,而总收入减少的幅度又不大时,目前多数家庭还是乐意的,因为这样,不仅可以安排好家庭生活,本身也能节约一笔开支。何况夫妻合理分工,内外有别,生活有序,不是可以生活得更洒脱些吗?
至于社会保障和法律保障,我们还可以作如下考虑:
第一,建立一种社会基金,给单职工家庭提供少量补贴,以鼓励单职工家庭的存在。因为单职工家庭既减缓了社会就业压力,又提高了在职者的劳动生产率。同时,向双职工家庭征收就业资源占用税,因为有限的社会就业资源被这些家庭超额占有了。
第二,将单职工家庭中的“家属”们组织起来,利用业余时间,灵活多样地根据不同情况,自觉自愿地开展多方面的社会活动,如募捐、福利、义演、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等,一是使其生活多样化,多接触社会,不致于闭门不出,与世隔绝;二是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由法律作出相应规定,单职工家庭夫妇如要离婚,其在业方应保证无业一方的生活费用,直至对方再婚或就业。
总之,如何实施上述改革,以及制订怎样的社会保障和法律保障措施,是一个还需要进一步研讨的问题。本文从一种新的思路出发,力图打破我国社会现存的就业制度现状,试图找到一种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就业模式,观点正确与否,还望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以期能将我国就业制度的改革从理论上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