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财税分流增值税核算模式的思考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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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税制改革实施新的增值税制后,财政部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作了相应规定,并且随着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和增值税会计核算具体要求的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陆续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例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但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现行的增值税采取的是“财税合一”模式,这种模式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加以改革。

一、“财税合一”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不符合实际成本原则。按照实际成本原则,企业的各种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即按所支付的全部价款计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税法实行价税分离核算要求,采购成本部分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则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因此反映的存货成本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不符合实际成本原则。

2.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按照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由于增值税抵扣、减免而产生的损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的信息,应该单独披露。例如,现行增值税会计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产品中不能退税的进项税额、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货物进项税额、用于在建工程或职工福利的外购货物进项税额、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等)直接或间接记入成本,没有单设科目进行核算,没有单独在报表上列示,因此不符合重要性原则。

3.不符合可比性原则。按照可比性原则,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在以下几个方面不符合可比性原则:(1)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因是否计算增值税而使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如果该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发票,其存货成本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中则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2)不同类型增值税纳税人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存货成本不包括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对存货进行核算:(3)增值税报表与营业税报表缺乏可比性。征收增值税的企业,其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以及存货类账户均为不含增值税账户;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其报表中的这些账户却为含营业税账户。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报表的合并缺乏解释基础。

4.不符合明晰性原则。按照明晰性原则,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现行增值税会计在以下几个方面不符合明晰性原则:(1)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和内容,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财务活动的了解;(2)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缴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违背了报表提示明晰性要求;(3)在损益表中,由于增值税不能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企业获致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

5.不符合配比原则。按配比原则,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有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税法规定,当期应纳增值税等于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销售收入相关,但作为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其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因而,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使得人们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大大降低。

总之,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会计模式,这种模式强调财务会计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产生矛盾时,会计准则让位于税法,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而放弃其自身的原则。在这种模式下,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概念都发生了变形,报表使用人无法按照原有的定义把握这些概念及相关的财务比率,影响了整个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对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应进行全面改革,拟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二、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的设想

1.账户设置。在财税分流的思路下,我们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费用化,纳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增设“增值税”、“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借方发生额为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项税,贷方发生额为销售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存货”、“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所对应的进项税。借方发生额为本期销售成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发生额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对应着“存货”、“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尚未转出的进项税额。

2.具体会计核算步骤。(1)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商品采购”、“管理费用”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2)期末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①按本期认证通过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②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③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3)在确认进项、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缴增值税,这里两个基本公式:本期应交增值税=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增值税费用=本期销项税额-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①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主要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职工福利、免税项目等),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存货”、“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尚未转出的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贷方余额即为本期应缴的增值税。

3.信息披露。(1)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应全面反映当期各种销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各种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出口退还税额、上期未交税额、当期已交税额、期末未交税额或留待下期抵扣税额等各种涉税信息。(2)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全面反映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信息。(3)在资产负债表中,全面反映“存货”、“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尚未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缴未缴增值税信息。(4)在损益表中,增加增值税费用信息。(5)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暂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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