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国家法律的促进、保障作用主要是:对宪法、法律确立的党的领导,从领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具有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互动作用。党内法规对导体制、机制、方式等方面加以具体化,以落实宪法、法律的原则性规定;通过建立各种党内的制度机制来促进和约束全体党的成员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从而有力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国家法律对党内法规的促进、保障作用则表现在:为党内法规的制定提出合法性标准,保障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为党内法规提供立法原则、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经验借鉴;国家法律以保障性、配套性、转化性的规
定来支持、配合和保障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法治体系;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互作用
一、法治体系中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
在法学理论上,党内法规可以概括为是执政党的专门机关制定,在党内约束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各种行为规范之总称。作为一个制度规范性的概念,《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2条已有明确界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的提出已有较早的历史,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强调党的纪律时曾指出,除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间的一致性
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国家制度的建设,这也包括党内制度建设。“‘制度治党’命题的提出,是经历‘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挫折之后,邓小平对执政党建设的传统路径反思的结果,意味着摆脱运动式治党模式,转向依靠制度管理党内事务,调节党内关系,维护党内秩序。”改革开放后,国家制度的建设如火如荼,目前仅国家成文法律就已达240多部,党内法规数量更多,仅中央党内法规就达170多部。
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包括党内法规体系的,这促进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全面建设与发展,同时,基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密切联系,二者统筹建设的命题也提到了议事日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制度规范,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不动摇,所以必然存在着密切一致性关系。
事实上,二者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取向,都是希望国家更繁荣,人民的生活更加美好,它们是统一于人民利益福祉这一价值目标之下的。“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来说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日益趋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而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所以,二者具有一致性,在实践中,二者在具体的实施上是可以相互促进的。邓小平同志就曾把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制度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看待,他在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间的重要区别
国家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意志的体现,二者所体现意志的范畴是不同的,所以,两者也是存在重要区别的,这主要表现在:制定主体不同、制定程序不同、调整对象不同、调整范围不同、适用主体不同等诸多方面。在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上,国家法律主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党内法规则是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党委组织制定的;在制定程序上,国家法律遵循《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而党内法规则是遵循《制定条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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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机制
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问题上,不仅要化解的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双向冲突,还要采取措施促进二者有效衔接,为此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与措施。操申斌认为应当从事前控制、事中协调、事后排除等层面着手,化解冲突。张立伟主张应当从基本精神通融、基本制度对接、避免和消除冲突三个方面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事实上,无论是事前控制、事中协调、事后排除,还是从精神融通、制度对接实现二者衔接,学者们都是围绕党内法规制定全过程分阶段提出框架性解决办法,这些措施还停留在思想、精神层面,不具有实际操作效果。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最为核心的是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制定权限,理顺二者横向位阶关系,建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备案审查协作机制。解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健全二者的衔接机制,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进一步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界限,需要遵守的一个原则就是坚持国家法优先,党内法规可以严于国家法律,但是不得代替、谮越国家法律。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确定的党内法规的规范对象来看,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应限于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即党内法规不应当对政党之外的活动、行为做出规定。正确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界限,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其一,属于国家法律调整范围的,党内法规不得调整,已经调整的,应当及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例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十一项内容,属于法律调整事项,党内法规不得规定。
其二,对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均有权调整的事项,可以先由党内法规制定相关规范,在党员范围内试行,并适时上升为国家法律,在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同时,及时取消党内法规对此事项的调整权限;
最后,属于党内法规调整的事项,国家法律对党在国防、教育等领域的领导,以及党在高校、企业内的设立及其活动已经作了原则性规定的,党内法规应当及时跟进,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
(二)理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位阶关系理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效力等级是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效衔接的首要前提。
(三)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处理机制坚持国家法优先原则,理顺横向位阶关系,可以避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冲突,实现二者的互动。但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还应当有制度保障,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制度上实现彼此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五、结束语
总之,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尽管其与国家法律存在重大区别,但是,它与国家的法治精神是一致的、相容的,而不是冲突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制度,具有一致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路径和根本保证。而对于如何实现全面从严治党,这就需要在准确理解党内法规的本质和内涵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和保障;同时,还要意识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具有密切关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建设应该统筹考虑,共同推进。只有真正地搞好二者的共同建设,让党法科学地互动,我们党才可能实现更好地依法执政,也才能永葆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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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528.
[3]付子堂.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探析[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3).
论文作者:张倩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9
标签:党内论文; 法规论文; 国家法律论文; 制度论文; 都是论文; 中国共产党论文; 体系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