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_法律论文

论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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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外民法学界对特殊侵权赔偿责任的几种主张。

从国内民法学界来看,对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看法主要有三:一是认为其责任要件特殊,可以不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即可构成;二是认为其适用的归责原则特殊,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是认为其所适用的是特殊的法律规则,在法律适用上优于一般规则。

世界各国法律都有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称转承责任或替代责任,大陆法系一般称作延伸责任。他们认为,一般侵权赔偿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是直接责任;而特殊侵权赔偿责任是为他人或为人的行为以外的事实所致损害承担法律后果,因而是转承的责任、间接的责任或延伸的责任。

笔者认为,这些主张都只是从某一侧面揭示了特殊侵权赔偿的一些属性,但并没有揭示其基本的属性。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其实质是指推定过错责任,因而笔者主张“推定过错”说。推定过错责任是指依照事实和法律推定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的行为之外的事实所致损害,具有某种过错而所负的赔偿责任。这一主张既符合民法理论上的“过错原则”又符合我国民法原理。

依照我国民事立法精神,公民和法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有违法行为和过错。笔者认为民法理论上所指的过错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侵权行为人的直接过错,二是指非侵权行为责任人的间接过错,即上述提到的“推定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责任是直接过错责任,也称一般侵权赔偿责任,而该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没有过错,并非是指绝对的没有过错,只是相对于第一、二款规定而言的,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一出现,这种没有过错便被依据事实和法律推定为有过错了,因而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行为推定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

侵权行为推定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四点:

1.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责任人与致害人是同一人;当致害的是物或其他事物的时候,这种物或事物也与责任人有直接的关系。而推定过错责任的前提是责任人并非致害人,与致害物并无直接的关系,责任人并无致害他人的直接过错。

2.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它们之间特定的关系为前提,在责任人与致害人之间通常表现为隶属、雇用、监护、代理等身份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物之间则表现为所有、占有、管理等物权方面的关系。

3.责任人是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侵权行为中,侵权赔偿的义务主体为直接致害人;在推定过错赔偿责任中,无论致害的是人还是物,权利人的请求都指向责任人而不是指向致害人,当然更不能是致害物。

4.过错的推定,应以法律有规定为前提,若法无明文规定责任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应推定致害人有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的前三个法律特征与转承责任说相同,而后一个法律特征则是推定过错责任说所独具的。

侵权推定过错责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包括国家机关、法人、监护人、雇用人的赔偿责任;另一类是为人之行为以外的物致害负责,包括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工作物致害责任、建筑物及动物致害责任。

三、关于推定过错责任的构成。

推定过错责任的构成须具备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法定情形。此外,构成推定过错责任,还要符合一些特殊的要求,它们是:

1.责任人应处于特定的地位。这种特定地位表现为责任人在他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的特定关系中所处的带有支配性质的地位。它决定了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的损害后果负责义务的产生。当考察为致害物的损害后果负责的责任人地位时,应看其是否为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制造人。当考察为致害人的损害后果负责的责任人的地位时,主要看:(1)双方有无确定特殊关系的事实或合同;(2)致害人是否受有责任人的报酬或抚育;(3)致害人是否向责任人提供劳务或公务;(4)致害人的活动是否受责任人的指示、监督、保护等约束。如果责任人是组织,致害人是否为责任人的组成部分,是确定责任人特定地位的一个重要标准。当责任人处于这种特定地位时,其应当为致害人或致害物的损害后果负责。

2.致害人或致害物应处于特定状态。这是责任人承担推定过错责任的决定因素。致害人处于特定的状态,一是指当致害人属于责任人事业或组织的成员时,致害人的特定状态是执行职务。二是当致害人被监护人监护的时候,其特定状态就是被监护。致害物处于特定状态,表现为物的危险因素或致害的可能性。工作物致害、建筑物致害、动物致害的特定状态,都表现为物致害的可能性。产品责任表现为产品不合格的危险因素。高度危险作业之物和环境污染之物也表现为危险因素。当致害人或致害物处于上述特定状态的时候,责任人才可以为其承担推定过错赔偿责任。

3.适用推定过错时,推定为责任人的过错应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的侵害行为存在某种内在的、必然的因果联系。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责任人对致害人或致害物的选任、监督、指示或管理上疏于注意的义务。法人、机关的过错表现为对工作人员选任、监督或指示不力;监护人的过错表现为对被监护人监护不周;动物占有人的过错表现为管理不当等等。

4.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应以法律是否有规定为前提。这种过错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才能采取推定的形式,否则,不能推定。

四、侵权推定过错责任的赔偿形式。

这种赔偿形式的义务主体是推定过错责任人,权利主体是受害人,由受害人直接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的致害人不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在诉讼中,只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具体说来,侵权推定过错责任赔偿,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不可追偿的推定过错赔偿责任,它是指责任人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赔偿后,并无追偿因赔偿而造成的损失的对象,即责任完全由自己承担的情况。如致害物损害赔偿、监护人的损害赔偿等,这种赔偿应完全由推定责任人自己承担。

2.可追偿的推定过错责任赔偿,是指在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致害而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时候,责任人承担了相应责任后,有权向过错行为人进行追偿,过错行为人应向推定责任人承担因赔偿自己的过错行为所致损害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这种可追偿的推定过错责任,实际上是推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产生的一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是推定过错责任人,义务主体是过错行为人。

此外,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适用推定过错赔偿责任时,还应注意几种例外情况,一种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是“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种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推定过错责任说在法理上与民法理论上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两个必备条件相竞合,它更能准确、全面地解释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赔偿责任,更能准确地揭示特殊侵权赔偿责任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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