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合作制的公有制特征——On the Feature of Public Ownership in stock Company System,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特征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Feature论文,Public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什么是公有制的基本特征?传统的公有制观念是把资产的公共所有权看作公有制的唯一标志,认为企业的公有资产愈多,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就愈牢固、愈雄厚,劳动者所能享受的社会主义福利和生活水平也愈高。虽然改革的实践正在逐步否定这种理想化模式,但是,传统公有制的观念在思想意识领域里的影响依然存在,有时甚至还在统治着我们的经济行为和改革措施。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公有股(包括国家股、联社股和集体积累股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这种观念遗留下的“病根”。一方面,企业改革需要向纵深发展;另一方面,传统公有制的“病根”却在时时“发作”,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的一大羁绊。因此,一些有识之士提出,铲除这个病根的根本办法是要去除企业的公有股,把资产的终极所有权落实到劳动者个人,但是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首先要经历的不是资产所有权的如何转化,而是能否转化的认识过程,亦即是要解决股份合作制的公有制性质是否取决于企业公有资产的数量。换句话说,股份合作制的公有制特征是来自集体积累,还是来自劳动者个人资产所有权基础上的资产联合占有制?本文拟从对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的理解出发,寻求有利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发展的科学的公有制观,为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内去除或减少公有股的份额,使产权关系更为合理化、规范化进行理论上的准备。
一、传统的公有制观念必须更新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建立了以国家和集体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公有制经济。但实践的结果,各国又几乎无一例外地在许多相同问题的困扰中纷纷寻找改革出路。这使人们不得不回过头来重新审定自己的初衷,重新研究和思考经典作家们对公有制社会的构想和描述。
马克思说:“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方式:(1)个体占有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从来没有作为普遍现象而存在,并且日益为工业进步所排斥;(2)集体占有方式,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发展为这种方式创造了物质和精神的因素。”[①]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个体占有方式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对生产资料的集体占有方式,无疑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这种“集体占有方式”是否要排斥劳动者的个人资产所有权呢?
传统的公有制观念显然不承认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而把“集体占有方式”简单地理解为一切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但是这样一来就无法解释马克思在这段话前面所说的:“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因为劳动者的自由度是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前提的,这个经济条件又取决于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拥有程度。传统的公有制形式以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剥夺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劳动者只能以提供劳动的方式依附于“劳动者联合体”,而劳动者个人的经济行为是无法得到体现的。所以,理论上曾习惯称之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这种传统的公有制形式,实际上包含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异化。作为劳动者联合体的公有制经济不能维护劳动者个人权益,却使这种联合体成为凌驾于劳动者之上的、与劳动者个人权益相对立的“雇主”,劳动者处在“雇员”的地位上。“由劳动者主体组成的组织反过来支配和反对劳动者主体,这不就是典型的‘异化’吗?”[②]
如果把“个体占有方式”与“集体占有方式”进行比较,不难发现马克思是以“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为前提提出的两种不同制度的占有方式。作为“集体占有方式”的公有制并不排斥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否则就无法理解马克思对公有制经济进一步研究后得出的这段著名论述:“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③]在这里,“共同占有”与“集体占有方式”应该是一致的;“个人所有制”与“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也是一致的。马克思之所以在否定的否定之后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要以集体占有的方式,而不是以个体占有的方式确立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因此,集体共同占有形式下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科学内涵。
以经历了商品经济大潮的中国,人们对传统公有制的误区早已有所认识。实行股份合作制本身就是对传统的公有制观念的挑战,因为它毕竟是以改革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为起点,触动了社会主义经济领域的核心问题。但是,几十年的产品经济运行方式和错误的公有制理论已经扎根于人们的头脑,它使人们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往往带着自然经济、计划经济的烙印,并使人们在改革中的经济行为不知不觉地走入一个矛盾的、不协调的“怪圈”:一方面要对原有的产权制度实行彻底改革,打破政企不分的格局,让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公有资产的不可分割、不可动摇。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明文规定公有资产必须在企业资产中居主导地位,并要继续从企业利润中留出一定比例的集体积累资金。《农业部关于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应有60%以上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50%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安徽省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税后利润要留有五分之二至五分之三的集体公积金和公益金。《广州天河区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中规定,集体资产要逐步积累到占企业总资产的60%以上。珠海农村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几条原则,首先是坚持公有制,集体股占55%;其次是坚持发展集体经济,分配上注重集体积累。[④]还有的地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界定标准,就是看企业是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于是一些私营、合伙企业为了挂一块股份合作制的牌子,从税后利润中划出一块资金,名为公共积累,而这些企业所谓的“公共积累”实际上是企业职工无法享有的。
抽象地概括一下上述政策条例,可以发现一个简单的、缺乏科学性的公式:(集体经济的)公有制=公共积累。正是这种错误概念导出集体经济多年的二律背反现象,即人们愈是要坚持公有制原则,不断聚集壮大集体的公共积累,集体经济就愈是得不到令人满意的发展。股份合作制目前所面临的就是这样一种困境。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已经决定把股份合作制作为企业制度改革的一种形式,但是与人们期望的相反,近一年来股份合作经济进展相当缓慢。究其原因,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主要问题还是产权关系没有理顺。改制后的企业在股权设置上,一般有几方资产设置几种股份,这样的股权结构看似责、权、利明确,且股本多元化,符合社会化生产要求,其实问题很多。因为公有资产数量庞大,个人股金一般只占企业总资产的百分之几至十几。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运行不够规范的条件下,对这些公有股的操作管理大都只能延袭传统的一套,所以企业绝大部分资产仍处在权利不清、责任不明、无人真正关心的状态下,而占企业资产极少部分的职工个人股又能体现多少改革效果呢?
股份合作制要求产权主体明确,企业必须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而公有股的存在则不能使这一要求达到最佳境地。因为首先,公有股仍然存在产权主体模糊、资产无人真正关心负责的问题,它影响了这部分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增值。其次,设立公有股难断政企不分的祸根。政企关系表面上是政府与企业的行政从属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经济实力强、效益好的企业独立意识大都比较强,国家股、联社股可能成为企业的负担。上级部门不仅可以凭借资金分享企业高利润率的果实,还可以以大股东的身份(加上领导地位的惯性作用)任意干涉企业经营。而效益差的企业则宁愿躺在政府的怀抱里继续吃大锅饭。这些企业由于国家投资的存在会成为政府甩不掉的包袱。
“公有制必须以效率为先”已成为改革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共识。邓小平同志早在1979年就明确指出:“我们革命的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离开了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的富强、人民生活的改善,革命就是空的。”[⑤]所以,我们谈坚持公有制原则也要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准则。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才是科学的公有制,反之则不然。
二、集体共同占有形式下的个人所有制不等于私有制
有人认为,将集体存量资产折股到人,就是向私有制跨出一步。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彻头彻尾的私有化。[⑥]也有人把公共积累作为股份合作制区别于合伙制的界限,认为取消公共积累,股份合作制就会蜕变为合伙制。显然,持这些观点的人认为,资产所有权只要在集体和国家掌握中就是公有,而归于劳动者个人就是私有。这是对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一种极其简单和机械的划分。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对立是不可避免的。
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之所以能科学地揭示出公有制的实质,在于他把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与生产资料公有制辩证地统一起来。在这里,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一个排斥个人的混沌世界,而是“在真实的集体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⑦]的生产资料联合占有制度;同时,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不是分割的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是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的显著区别。当劳动者因个人所有权把企业看成是自己的企业,他同时也把自己的资产看成是企业公共的、不可分割的资产部分,正象他自己作为不可分割的集体成员一样。
从上述理论出发,我们可以把公有制在集体企业的实现形式理解为资产所有权上的个人制和资产管理使用上的共有制。亦即是,一方面职工在企业实实在在地拥有一部分资产,并根据这部分资产的效率获取利润,企业的资产因权属劳动者个人而主体真实、利益直接、权责一致;另一方面,个人所有权仅仅是价值形态上的归属权,任何个人都不具有对自己资产的实际占有使用权。正是这种职工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具备了独立的人格特征,因而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创建现代企业的资本积累机制、责任风险机制和经营管理机制。没有资产归属上的个人所有,就无法根除产权模糊问题;没有资产使用管理上的共有,就无法解决企业对成员的人格依附关系,企业就不能成为独立的法人。理想的规范的股份合作制应该既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又是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形式下的个人所有制。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人资产取代公有资产的主体地位是否会导致化公为私的倾向?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取代公有资产和瓜分公有资产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企业的个人所有制完全有可能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经济手段有效实现。如对企业外部的公有股,可以通过债务偿还、买断资产权和上交资产折旧费等方式解决;对企业内部的公共积累则可按一定的条件通过“实划”、“虚划”等量化的方式解决。将企业的财产关系演化为个人所有、集体共有的股本结构,其公有性质的内涵表现为:(1)量化给职工个人的资产部分,实际上是增加了职工个人对资产关心负责的程度,集体利益丝毫不会因为公共资产名义上的减少而遭受损失,却完全有可能取得相反的效果。(2)量化在职工个人名义下的资产,无论其支配权还是分红收入都是个人不能自行取得的。[⑧]因此它具有很强的共有性。(3)由于企业的资产由职工个人份额构成,资产的经营和收益状况不仅关系企业的发展,同时与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联,因此也加强了企业的凝聚力。
对于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要不要继续提取公共积累,有人提出,设立集体股和企业股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是为了行政和社会公益事业经费开支的需要,以及为了保持企业自身的稳定性,等等。[⑨]笔者认为,这些都不能成为设立集体股或企业股的充足理由。因为:其一,传统的集体所有制非常注重集体积累,但是除了造成企业积累与职工收入的尖锐矛盾外,职工并无富裕可言。可见,设集体股与职工共同富裕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其二,企业的行政和交易宣传等费用要打入生产成本,无需从税后利润中开支。其它生产成本以外的大额开支,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解决。如果职工认为这些开支对企业发展有益,就会同意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资金,或按人头抽取份额。当然,企业有必要留有一定数量的公益金用于奖励、扶困和应付不时之需。另外,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还要考虑医疗保健、养老金及抚恤金等支出,但是这部分资金应尽量在职工代表大会的掌管下。其三,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与其依靠公积金作保证,不如依靠明晰有效的产权制度,以及职工对量化资产和自有资产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后者所能带来的效益,才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可靠保证。
三、“个人所有制”符合股份合作制的本质特点和要求
股份合作制产权关系的本质特点和要求,简单地说,就是要确立劳动者的个人资产所有权,以此彻底明晰企业的财产关系,建立一套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管理运行机制。
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如果不能最终落实到职工个人,产权不可能真正明晰,股份合作制度也因此将面临许多无法解决的矛盾和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上。实现企业的民主合作原则是股份合作制的一个重要特征。确立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就是为了从经济基础上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使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实际意义,并使职工的民主管理落到实处。但是,在公有股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这些良好的愿望难以实现,企业仍然是公有股的代理人们说了算,企业的经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的个人素质。更令人费神的是,企业倒底是设职工代表大会好,还是设股东大会为好?如果只设职工代表大会,那么外来公有股的权利如何体现;如果只设股东大会,合作民主的原则同样无法体现。于是,有人干脆提出两套班子都设。但是,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设了这两套班子,无疑会大大影响其运作效率,甚至可能使股东权益和民主原则都难以体现,所以倒不如一套也没有设的好。而在“个人所有制”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全部资产都在职工名义下,也在职工的掌管下,任何一项改革举措或经费开支都与企业职工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都必须征得职工的同意。职工代表大会和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制度可以正常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同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也很难将自己凌驾于职工之上,他必须受到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全体职工的监督约束。因此,如何实现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问题,应该成为股份合作制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的重点。
同样是讲个人资产所有权,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不同在于,前者以劳动者个人成为资产终极所有者为目标,劳动者与资产所有者是完全一致的。后者则是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二者都很难取得一致;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的不同在于,前者实现个人资产所有权的途径以量划理论为基础逐步实现。企业虽不是资产所有者,却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在资产的占有和管理使用上可以不受任何单个成员的意愿影响。而后者的资产结构和运作程序则简单得多。合作制企业资产的个人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高度统一,使企业对成员具有较强的人格依附关系。
长期以来,人们对股份合作制的理解大多还停留在合作制怎样与股份制结合上。这种理论上的落后,已经造成实践中的偏差。目前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以彻底明晰产权为根本,而是以如何分配为重心。这些企业在股份制原则和合作制原则中各取所需,随意嫁接,实行起来难免五花八门,毫无规范可言。这种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中表现尤甚。如人们经常提到的这种“模式”,那种“模式”,其实大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
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的内容要注意尊重劳动者个人的意愿。许多地方政府对集体积累比重的规定实际上是行政手段和领导意志的产物,因此,推行股份合作制容易上面热、下面冷。有的乡村基层组织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时为达到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向企业收取利润、转嫁负担等目的,强行规定企业必须设置一定比例的“乡村集体股”。这样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实已经失去它本身存在的意义,同时也招来人们对股份合作制本身的非议,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既保留了“吃大锅饭”的社会主义,又允许有个人资产的“大杂烩”。目前理论界一些人对股份合作制持否定态度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理由,就是“企业内保留一块不可分割、不量划到人的集体财产。其实,这一块集体财产同原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集体财产在产权模糊方面不分上下”[⑩]。这种意见的合理内核是指明了企业的公有股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并不是股份合作制本身固有的弊端,却恰恰是与股份合作制的本质特征和要求相违背的。只要我们能运用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的科学公有制观念改造现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并对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定进一步规范的原则,就能去除股份合作制现存的许多问题,从而为它的生长、发育提供一个坚实的产权基础。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64页。
② 参见戴道传:《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第129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
④ 参见《科学社会主义》1994年第2期,第69页。
⑤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1页。
⑥ 《经济学动态》1994年第7期,第38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2页。
⑧ 量化资产的分红收入,一般应作为扩股资金,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⑨ 参见《农村经济文稿》1994年第10期,第12—13页。
⑩ 《经济日报》199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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