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公司关于PPP+EPC模式下的风险论文_潘辅国,王国强

浅谈建设公司关于PPP+EPC模式下的风险论文_潘辅国,王国强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315600

摘要: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自上而下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而近年来,我国EPC模式的运用相对成熟,EPC总承包商参与PPP项目在EPC模式指导下做好工程施工方案设计、物料采购以及施工建设等工作,以此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在这种情况下PPP+EPC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本文的研究中对该模式应用期间建设企业较常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了浅显分析。

关键词: 建设公司;管理模式;ppp+epc;风险管控

一、PPP+EPC模式定义

目前我国对 PPP+EPC 模式没有统一的定义,PPP+EPC模式大概可以理解为总承包商通过“PPP”投融资的方式介入项目,实施设计、施工、采购等总承包的交钥匙工程,并由此在PPP模式中的建设阶段采用EPC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而在众多涉及ppp+epc的论文定义中,大多强调了通过特许经营协议,获得相应回报,具体原因下文论述。

二、风险分析

1、法律风险

PPP+EPC,这种两招并一招的模式最大的依据是有财政部财金【2016】90号文的支持。财金【2016】90号文《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结合以上条文,我们可以看出,两招并一招的条件基本可以归纳为:一是特许经营项目,二是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投资人,三是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服务,第一个条件,虽然我国很多ppp项目是属于特许经营类,但ppp并不都是特许经营类,ppp可以分为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包括 BOT及变身、BOOT、O&M、MC)、私有化类等三大类,而第二个条件,即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投资人,但ppp项目选择投资人的方式不仅仅有招标,还有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

但好消息是2017年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出具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合作项目所需的建设工程、设备和原材料等货物以及相关服务,社会资本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且在选择社会资本方时已经作为评审因素予以充分考虑的,可以由社会资本方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条规定解决了 PPP 项目中“两标合一标”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但正式的发文尚未出具。

2、建设风险

建设风险中最需考虑的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即当中标的社会资本,即投资的企业及联合体只具备相应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其需要将其不具备能力组织开展的部分分包出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只具备设计或施工单项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的合法权利,但是该办法尚未正式生效, PPP+EPC的组织开展应当从招标环节就尽量减少风险的产生。因此,如果决定承接PPP+EPC模式,建议可以考虑在组建联合体时兼具设计与施工总承包资质,从项目开始阶段即杜绝工程总承包中的分包可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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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即兼具设计与施工承包资质的母公司作为投资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标后,却并不参与项目公司的组建,或者即便参与了,却并不承担工程总承包人的角色,而是将项目直接交由其子公司来开展。这种做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但事实上财办金92号文已经给予否定。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母公司和子公司并非同一法人。母公司的上述做法无疑是等于逃避了中标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悖于招投标法的精神的,为此,建议此时母公司与子公司共同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PPP项目投标,以解此困。

3、投资主体的风险

现在惯常的做法是由金融机构和建设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ppp投标,但往往工程建设公司仅作为小股东,即spv公司主体投资人并非承接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公司,虽然该种方式为目前诸多工程发承包双方所承认,该种行为却会给工程建设公司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风险问题主要有:建设公司公司管理经验较少,如在联合体协议或公司章程条例中存在漏洞,容易被大股东以违约形式投诉的风险;建设公司投资少权利及义务的发言权较少,一旦金融机构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资金,存在项目难以为继被替换接手的风险。

4、运维风险

ppp项目不可避免的存在运维工作,而财办金〔2017〕92号文要求项目建设成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低于30%,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利润,这也使得运维的重要性大大提高,多数的建设企业却缺乏项目运营维护的经验,如果联合体中没有运维单位的参与,总承包单位将面临较大运维压力,基于此,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并确实落实,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在经政府方面同意后引进专业的运营维护公司,将运维的风险转嫁到专业的运维公司。

5、价格机制问题

承包商的各种测算是从建设工程承包方角度还是从投资方角度出发,其中存在较大差异,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各项由于施工变更、延期施工等因素导致的经济纠纷,使得项目公司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另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工程费用的实际支付方是项目公司,如果项目公司与工程建设企业在合同中对EPC中的边界条件的约定与政府招标时规定的不同的话,项目公司有理由变更价格,而这又涉及第3小条中投资主体的问题。

三、结语

总之,PPP+EPC模式是目前是社会资本与工程建设结合,实现项目资源最优配置、风险控制最合理的一种投资经营方式,也将是一种趋势,随着越来越多PPP+EPC模式的施行,也必然会更加注重规范性、合规性,建设公司需要建立更加完善风险管控机制,是机遇也是挑战。

参考文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建市[2014]92号文件)

【2】《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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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杨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政府与国有企业PPP合作模式研究[D].长安大学,2016;

【7】陈亮.EPC+PPP 模式下工程建设企业面临的风险及防范[J]. 建筑,2016;

【8】曹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法律实务[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6-04-01.

论文作者:潘辅国,王国强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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