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会计师事务所论文,个人独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个人独资形式的优缺点
个人独资(SoleProprietorship)的优点主要表现为:
1.设立程序简单。个人独资制的设立只要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拥有必要的资金或财产,经过注册登记就可设立,不必象其他类型的合伙制,必须与其他人签订合伙协议。
2.经营管理权集中,管理方便。个人独资组织的经营权和所有权都集中在业主一人身上,其经营决策可都由业主一人决定,不存在经营决策权分散和对合伙人的经营管理权约束问题。在管理上也不存在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问题,该合伙组织的盈亏与风险责任也都归于业主一人身上,管理较为简便。
3.存在较好的激励机制。由于个人独资制是由业主独享经营收益,亏损和风险也由业主承担。这就会产生一种激励机制,促使业主勤奋工作,严格要求雇员,谨慎处理有关事务,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自觉努力地劳动。
缺点主要表现为:
1.经营规模有限。个人独资机构只有一个合伙人,所以,无论在资金、人力或管理上都可能比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弱,经营规模一般都不可能太大。
2.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较弱。尽管个人独资业主也是承担无限责任,也以个人其他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当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凭业主一人的财力,其实力总是比较弱,即使同样可通过设立执业风险保险金来规避民事责任,但因其经营规模有限,保险金也不可能太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总是较弱。
二、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的可能性
(一)机构设立已具有法律依据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并于2000年1月1日生效。《个人独资法企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使得个人独资企业从设立至清算整个经营过程中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从法律和制度上使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具备了可能性。
(二)事务所有市场发展空间
非审计业务都可由注册会计师单人独立操作,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并将事务所的业务定位于非审计业务是现实可行的。同时,国外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多元化发展使其非审计业务收入往往达其总收入的50%以上,而我国非审计业务类型狭窄,收入规模小。因此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大力发展非审计业务,可扩大市场空间,满足市场需求,又可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三)管理制度和业务监督措施基本完善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至今,已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职业规范体系,使得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处在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之下。此外,个人独资的无限责任和个人其他财产的连带责任客观上也形成了一个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内外监督体系共同发生作用,能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个人独资事务所的执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
(四)国外经验可供借鉴
国外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在增加就业,完善会计服务体系,满足服务市场需求等多方面表现出其重要性。在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可有许多国外先进经验可供借鉴。
三、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业务范围的选择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在选择其业务范围时应注意参照会计各种业务类型的特点及自身特点,正确定位自身经营业务范围,以在市场的坐标轴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其经营业务主要集中于非审计业务。与审计业务相比,非审计业务风险较低,对执业组织的民事承担能力要求也相对低些,同时大部分咨询业务可由单人独立操作,较符合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业务,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进行处理,或者,在单个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后,由另外一个个人独资事务所复审,以保证其审计质量,防止出现审计结果的不真实性。
(二)执业质量的监督及对有关人事安排的限制
1.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主必须是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事务所的整个工作的性质,具备足够的专业技能,能够统领全局,指导事务所各项经营事务的运作。
2.根据国外的经验,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允许聘用的从业人员是依据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实际数量进行核定的。目前,法国规定每个注册会计师最多只能有10名从业人员。
3.应建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制度。要求其具有国际业务的操作能力;会计业务多元化,尤其是管理咨询等非审计业务的发展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挑战;信息技术革命对会计从业人员工作方式的挑战,要求其具有较强的信息意识和信息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