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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1月1日起,征用土地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必须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出台,目的是为了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
该办法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有权督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的公布,以便当事人查询和监督。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和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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