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调从联合开始——关于中国三方协调机制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方论文,中国论文,协调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3年,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对全国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状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的基本情况
(一)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已初步建成。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1996年,海南省率先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1997年,山西省也建立了这一机制。2001年11月,在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简称南京会议)之前,全国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河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2001年8月,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正式成立,并在北京召开了会议。在南京会议精神的推动下,截至2002年底,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2002年8月2日,全国建设系统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这是全国第一个行业性最高层面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后,积极向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延伸,形成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到2002年底,上海市、河北省、江苏省、河南省、海南省所属地级市全部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江苏和海南省100%的县(市、区)、广西自治区95%的县(市、区)、山西省90%的县(市、区)、河北省92%的县(市、区)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重庆市的40个县(市、区)中已有39个建制。上海市75%的乡镇、街道建立了此机制。
一些地方根据三方协调机制运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了专门机构。如大连市在2001年4月建立了三个专门机构。一是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企业家协会相关部门组成,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政府的劳动监察和群众劳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工资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参与地方工资政策的制定,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三是调研小组,由三方成员和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组成,对劳动关系现状、发展变化及其规律进行调研,为三方协商提供信息。
(二)坚持三方原则,明确协商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名称不同,但是都坚持了三方性原则,做到协商三方主体明确。到2002年底,有19个省采取三方会议的形式,有4个省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有5个省采取委员会的形式,有2个省采取协调会议的形式。劳动部门代表政府方和工会代表职工方上下是统一的,但企业方代表有所不同。有16个省由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由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单独作为企业方代表,有11个省由经贸委、企业家协会作为企业方代表,宁夏、新疆自治区由经贸委作为企业方代表,海南省由总商会作为企业方代表。山西省还吸收了私营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作为企业方代表,陕西省和福建省吸收了企业管理协会为企业方代表,甘肃省吸收了乡镇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为企业方代表。
有些地级市,尤其是县(市、区)多数没有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组织,一般采取由本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如大连市旅顺口区的三方协调机制中,由经济发展局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安徽省芜湖市和四川省大邑县由工商联作为企业方代表;还有少数地方采取由企业直接选举代表参加三方协商。上海市星云经济开发区三方协调机制中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民主选举产生。上海市闸北区北站街道的政府、工会、雇主三方协商代表,都是由本方推举候选人,经过民主选举产生。
(三)确定三方协调机制的职责。各地在建立三方协调机构的同时,制定了三方协调机制的职责。概括起来有以下几项:(1)对制订并监督实施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和政策提出意见、建议;(2)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3)通报交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本地区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4)对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因劳动关系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进行调研,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5)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6)研究并组织实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指导劳动争议处理工作;(7)研究和规范劳动标准,指导各地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开展三方协商;(8)指导各地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建设;(9)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对《劳动法》、《工会法》等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地)、县(市、区)处于承上起下的中间位置,其三方协调机制的职责和内容也兼有省三方机制职责和内容的特点。乡镇、街道以及社区的三方协调机制最贴近企业层面,三方协调机制的职责和内容比较具体。如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协调解决劳动关系中涉及职工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三方协调机制做出制度规定。各地采取召开定期例会和不定期会议相结合的会议制度。其中,有23个省规定每年定期召开2次例会;有6个省规定每年定期召开4次例会;辽宁省每年定期召开1次例会。各地同时都规定三方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协商。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坚持按规定制度运行。至2002年8月底,江苏省共召开了19次协调会议;召开了3—7次会议的有海南、广西、北京、天津、山西、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召开了1次会议。
二、当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键在于有效运作。各地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协商重点,不断拓展协商内容,努力落实三方协商的议定事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联合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制定劳动法规和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制定《集体协商规则》过程中,将此规则提交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进行论证和修改。各地三方在参与制定劳动法规和政策工作中,积极促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失业保险等规定和条例的出台。据统计,目前已有1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了关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有近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劳动合同管理条例或规章。大多数地方政府在制定有关劳动就业、企业裁员、失业保险、劳动报酬等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的改革政策时,能够通过三方协调机制,充分听取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意见。如江苏、山西、河北等省的地方性集体合同法规就是三方经过共同调研、起草、论证,推动人大进行立法。各地三方还积极向企业和职工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促进职工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理解,提高了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权益的自觉性,增强了职工运用法律自我维护的意识,保证了劳动法规和改革政策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二)联合下发文件,指导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立一年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每次召开后,都要联合下发会议纪要。
针对劳动关系中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三方通过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联合发文或由政府行文推动问题的解决。如河北省三方协调机制为了推进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联合下发了《关于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的通知》、《关于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等文件。天津市三方协调机制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联合下发了《预防群体争议和突发事件预案》。
(三)联合监督检查,推动劳动法规政策的落实。2002年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为了推动南京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由三方主席亲自带队,组成三个小组,分赴十几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行了调研、检查和指导,推动了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南京会议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方也联合对各地区贯彻南京会议精神进行了检查,有些还通过人大和政府开展《劳动法》、《工会法》的执法检查。天津市三方协调机制建立了联合监督检查、协助办案、劳动监察监督情况通报、劳动监督员和工会劳动法律顾问等制度。近两年来,在全市范围内已经进行了两次为期一个月的联合劳动法律检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大连市三方从2001年第四季度开始,联合开展清理拖欠职工工资的专项行动。要求企业签订清欠职工工资责任书,检查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对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送达通知单,给予警示。通过三方联合行动,截至2002年二季度末,共清理拖欠职工工资2.9亿元,还有1.9亿元正在清理中。石家庄鹿泉市大河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组成工作队,针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随意加班、无薪加班、个体私营企业不发劳保用品、歧视女职工等问题,边调研、边检查、边指导,边纠正。经过3个月的努力,追欠工资62.6万元,解决了25个企业随意加班、无薪加班的问题,督促镇属104家企业全部按规定发放了劳保用品,妥善处理了3名女工因休产假被辞退的问题。
(四)联合现场办公,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各地尤其是县(市、区)三方协调机构人员深入企业,联合进行现场办公,及时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江苏省淮安市三方多次召开协商会议,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公开、公正、规范地进行改制及照顾弱势群体的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采纳。河北省迁安市三方协调机制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改制方案必须提交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原合同制职工安置最低不得少于90%,与本企业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等建议被采纳,并列入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这个市生化药厂在改制中,原企业领导班子计划以200万元的低价将药厂整体卖给一台商,全体职工强烈反对这种慷国家之慨,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行为,集体到市委、市政府上访。对此,市三方紧急协商,深入药厂现场办公,召开职工大会讨论,一致通过将企业公开竞标拍卖的决定,最终将企业以590万元整体拍卖。自2001年5月,该市三方协调机制建立至今,先后深入28家企业现场办公,召开协调会43次,共处理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拖欠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终止和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安置就业等难点问题和遗留问题80多个,保证了全市105个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顺利完成。徐州市铜山县三方协调机制近年来共处理工资、劳保、福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1581起,其中89%经调解化解在基层,9%经仲裁得到妥善解决。
(五)联合组织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三方协调机制协调劳动关系的水平。各地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后,组织开展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三方协调机制的建设与运作等内容的培训。同时,加强三方协调机制理论研究,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如河北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自去年以来联合举办5期培训班,培训了工资集体协商、劳动争议、三方协调机制等工作的业务骨干近2000名。大连市组织三方人员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中国企联举办的集体谈判研讨会,并与有关方面共同举办了中国/挪威劳动关系和集体合同谈判研讨会等。该市三方还邀请30多位日本企业界人士共同举办了劳资研讨会。
三、对当前三方协调机制工作中一些问题的思考
由于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时间很短,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工会来说,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工会如何推进三方协调机制工作,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一)关于三方协调机制的定性与定位。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同志对三方协调机制的定位认识不一致。有的认为,三方协调机制仅仅是议事机构,起不了什么大的作用;也有的认为,要赋予这个机构一定的权威性,才能发挥其作用。三方机制一般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指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按照一定的制度、规则和程序,主要就劳动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等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共同处理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三方由于有不同的利益追求,为了调节和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就要建立一种机制,通过协商缓和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我们认为,三方机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议事机构,也不是类似于政府的一个权威部门,它是为了保证三方各自不同利益,进行协商、对话和合作,从而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达到协调和平衡,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在劳动关系调整中,发挥政策参与、调解矛盾、沟通信息、指导服务的作用。
(二)关于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形式和企业方与工会方代表组织的问题。从我们调查情况看,目前,各地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形式多数采取三方会议的形式,有的省市采用三方委员会和三方协调会议的形式。有的同志提出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形式和名称是否需要统一起来?我们认为,由于这项工作刚刚开始,各级三方协调机制在组织形式上不必拘泥于一种模式,但三方协商主体必须明确,职责、任务、机构设置、运作方式等,也要从各地实际出发来确定。
在调查中我们还了解到,在三方中,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方,工会代表职工方,其主体地位从上到下都比较明确,但企业方的代表在有的地方,特别是县(市、区)和一些地(市)还没有到位。有不少县(市、区)的企业方由当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代表,这对公有制企业具有代表性,而对于其它经济成份的企业其代表性就不够了。随着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要求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企业方代表应涵盖不同类型的企业,使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针对这种状况,我们认为,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一方面加快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的组织建设,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吸纳外资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其它企业代表组织作为企业方代表参加。在乡镇、街道、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如果没有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可以由企业民主推选企业方协商代表。政府方代表也可以根据协商议题的内容,除由劳动保障部门参加外,还可以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三方协商。在有些地方的乡镇、街道、社区还没有组建工会,在这些地区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同样存在工会组织缺位的问题。因此,经济发展较快、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要加快乡镇工会、社区工会、村一级工会的组建步伐,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基层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也可以由各企业民主推选职工方协商代表。
(三)关于三方协商的议题及协商议定事项的落实问题。关于协商的议题,有的同志反映,劳动关系需要协调的内容多,职工在劳动权益、经济利益、民主权利等方面常常受到侵犯,协商的难度也比较大,而且有些问题不是几家协商能够解决的,因此产生畏难情绪。有的同志认为,三方协调机制不是权力机构,协商形成的议定事项和措施难以实施。根据一些地方三方协调机制的做法和经验,我们认为,由于各地三方协调机制刚刚建立,协商议题应该是本地区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商议题可以先易后难,先选择三方分歧不太大的问题进行协商。每次协商的议题不宜太多,但每次协商要力争解决一两个问题。目前一些地方三方协调机构经协商后所形成的共识和议定事项,采取三方联合签发文件或纪要的形式,或者由政府及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下发文件等形式,或者通过人大进行立法,来规范和协调企业的劳动关系。我们认为这些做法和经验都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