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信息工作中知识产权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应采取论文,科技信息论文,对策论文,知识产权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科技信息工作中知识产权是当今国际社会颇为关心的热点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对保障和促进一个国家的科技进步起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主要就科技信息工作中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现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文章最后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 科技信息; 知识产权; 对策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科技信息已日益成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和宝贵的战略资源。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信息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源泉,促进了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迅速转化。科技信息成果是人们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品。
在国际双边或多边的科技、经贸交往中,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关心的焦点问题,它不仅涉及国家经济、科技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国家政治权益。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加快我国改革开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科技信息工作中的知识产权
一、科技信息工作的内容与知识产品
科技信息工作的内容大致包括信息资源的搜集、计算机信息处理与检索、信息研究、信息咨询与服务、信息标准化、信息刊物的出版与发行及编译报道等。经过这些环节所产生的科技信息成果,主要有科学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经济信息、管理信息等。这些信息是人们进行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晶,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知识产品。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
知识产权即知识财产权,是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人们(包括公民和法人)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产品”具有专有权或独占权,他人不得侵犯,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又称为工业产权。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权利;(4)关于科学发明的权利;(5)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专有性。即其权利为其权利人所有, 只有权利人才可以使用它。
(2)地域性。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便不产生效力。
(3)公开性。知识产权的对象往往是公开的。
(4)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效力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即均有一定的保护期。
三、知识产权涉及国家的重大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商品”,很容易被人侵犯、复制。仅以半导体芯片设计图可以说明之,它是由一组固定的编码式的图合成的三维结构图。图上的每一部件都是已有的, 如何组合则是一种创造。 仅以含1200只晶体管芯片为例,投资50万美元,开发期2~3年。但是一旦被人用高倍显微镜放大复制,翻版的费用只需3万美元,投入生产也只要3~6个月。大量无止境的复制,使集成电路价格成倍下降。 为了保护半导体芯片设计不受无止境的侵犯,美国在1984年颁布了《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据美国官方估计,美国每年因各种知识产权被非法盗用而蒙受的经济损失达430~600亿美元。面对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法律法规,确保知识产权免受侵犯。1988年美国总统里根签署了一项《综合贸易法案》,该法案与科学技术有关的条款主要反映在关于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上。
四、科技信息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信息经过收集与加工,分析与研究,开发与应用等环节后产生了大量的科技信息成果,这些成果集多种知识产权于一身,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成果权、商业秘密、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因此,对科技信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涉及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就国际而言,几百年来知识产权法已从单一专利制度发展成包括专利、版权、商标、计算机软件保护及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保护制度的综合性部门法。其综合性不仅表现在包括专利、版权等保护制度,而且还表现在既包括民事规范,又包括行政规范和刑事规范。就我国而言,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科技信息受到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技术合同法、科技进步法、科技进步奖励条例、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及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此外,科技信息中的知识产权还受到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规定、协议和条约的保护。
以下就科技信息工作中知识产权保护展开一系列的研究与探讨。
(1)用著作权法保护科技信息知识产权
我国《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与传播者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法律规定了作者与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还规定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从而协调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科技信息作品以推广和传播科技作品为主,著作权法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科技信息工作者邻接权的保护上。我国规定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
(2)用专利法保护科技信息知识产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并以法律手段保护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定,专利局经审查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这样就使申请人的最新专利信息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得以广泛传播。截止1991年底,我国专利局已累计批准86253件专利。其中发明11806 件, 实用新型66366件,外观设计8111件。目前, 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接近70个,申请总量约35000件。
(3)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科技信息知识产权
随着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广泛发展,人们深切认识到,在电子计算机系统中,软件是“灵魂”。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和流通,是信息资源存储、检索、加工、传递、交换及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的基础。计算机软件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991年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软件著作权的详细办法。《条例》第2条规定,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条例》第9条规定,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各项专有权利: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转让权。《条例》15条还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保护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25 年, 但保护期最长不得超过25年”。
(4 )用技术合同法保护科技信息知识产权
技术合同法是我国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基本法律。用该法统一调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各种技术合同关系。法律中全面规定了技术作为知识形态的商品按照价值规律进行交换的法律形式,是与知识产权法互相配套、互相补充的重要法规。该法还明确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技术合同法也是保护非专利技术(技术诀窍)成果的重要立法。该法规定了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从而借助法律规定和合同形式获得保护,丰富和发展了知识产权的内涵。
(5)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保护科技信息知识产权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9条规定:“执行863计划所产生的发现权、 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该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发现人、发明人和其他科技成果完成人有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办法》对863科技成果的管理, 保护知识产权,保障项目参加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高技术研究及其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它是推动加快我国高技术发展的一项重要法规。
(6)用民法保护科技信息知识产权
1984年4月第6届人大常委会第4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专门列了一个章节。分别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和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等。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节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民法的这些规定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康发展、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起着重要推动作用。
(7)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对科技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客体是科技成果,不论是合作前的科技成果还是合作中创造的科技成果,都是无形资产,都存在着知识产权问题。这些科技成果受双边或多边的有关国际协定、协议和条约的保护。例如中美双方达成的《中美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规定对合作研究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各方在本国境内享有成果的一切权利,在第三国的权利按双方贡献大小的实施协议中作出按排。正确处理好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对增进我国与各国科技人员之间的友谊,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的深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五、科技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科技信息共享是当今社会科技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信息共享和流通又面临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因此可以说,科技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对矛盾。科技信息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知识产品,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各个方面。科技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对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就会导致科技信息成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扰乱了正常秩序,不利于共享;而不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又会阻碍科技信息的交流与流通,不利于科技信息业的发展。若不能正确协调处理好“共享”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则在科技信息工作中必然会出现不适当的开放和不合理的保密同时并存以及大量有价值的信息的闲置与信息资源的严重缺乏同时并存。因此协调和处理好科技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我们科技信息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的任务。
三、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很大发展。
首先加强了有关职能管理机构。国务院先后成立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国家版权局等专职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商标、专利和著作权工作。
其次是进行了立法工作。
1980年3 月3 日, 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 1980年6月3日起,我国成为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5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1984年3月12日第6届人大常委会第4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 日起我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该法也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
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我国是该条约的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7月4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从1989年10月4日起, 我国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1990年9月7日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15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我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于1992年9月30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3年1 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月4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从1993年4月30日,我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9月2日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7月2日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9月15日, 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1994年1月1日起,我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订了不少部门法规。
综上所说,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健全,并正在逐步完善。保护标准适合国际公约的水平。
四、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科技信息工作中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的普及与宣传教育,提高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意识。为普及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最好从学生时代抓起,在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中开设知识产权法律课程,作为一门必修课,使每个学生都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此外,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宣传面广的特点,建议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继续做好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工作,并对一些知识产权法律执行中出现的重要案件进行追踪报道,以引起全民的重视。
二、改革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建议涉及知识产权有关的中央各部、委、局(包括外经贸部、外交部、国家科委、公安部、司法部、电子部、化工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科学院及中国科协等)联合组成中央知识产权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协调知识产权工作。
三、不断修改、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向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靠拢。
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检查,严励打击侵权行为。当前,侵犯知识产权事件时有发生,侵权盗版现象严重,不仅仅局限于图书、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和音像制品,几乎涉及所有有文有声有影的知识产权领域,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极大危害,有人甚至公开宣扬“盗版有理,侵权有功”,为此我们必须加强执法检查,对这种无视法制的猖狂行为必须严肃查处,严励打击,对情节严重者必须绳之以法。
五、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强调以法制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随着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将恢复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我国不仅在经济体制上要同国际经济体制接轨,而且在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和执法上也同样参照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要突出法制管理为主的方式,逐步减少行政管理作用。
六、强化科技管理,推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
标签:科技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知识产权法论文; 法律论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论文; 著作权法论文; 科技成果转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