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理论的实践论路向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践论论文,和谐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07)03-0001-07
和谐理论的当代研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理论的理论方面与理论的现实方面之间是否能够获得根本一致性,关键在于实践,这不仅意味着理论的实践指向,更意味着理论的实践性立场。只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论根基上,和谐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果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获得社会性生成,和谐要素的矛盾运动才能够实现认识论逻辑与现实性建构的根本一致性。只有从社会发展的现实境域出发,和谐建构才能走向实践性生成,而不惟是抽象的推论。
在人类的生存发展中,和谐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描述,这种状态宜于人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是人类生活及社会发展的追求目标。立足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诸多矛盾、对立、冲突等现实问题,和谐问题的理论研究提出社会发展的应然状态的观念性批评和建构,这种应然状态的观念性实现路向首先表现为一种认识论层面的关系要素之间的关联方式。但是,如果止步于认识层面的逻辑推演,那么,思辨的和谐理论、理论的思辨性必然由于缺乏现实性的根基而悬浮于人的社会生活之外,外在于现实的社会发展过程,成为学理维度上的关于不同要素之间的关系和状态的理性抽象,是对事物的个性和部分性的抽取,在其现实性上,则是对和谐理论的现实性指向的消解。相反,从现实出发而不是从原则出发、从建构和谐社会的现实运动出发而不是从和谐范畴的思想史逻辑出发来从事和谐理论研究,把和谐奠基于马克思主义实践论的理论立场,我们可能获得更具现实性和合理性的和谐研究进路。
近年来和谐问题研究的最大进展综合起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传统理论资源的发掘及其当代诠释。注重传统的和谐理论的思想史研究,把和谐理论的当代发展奠定在传统的和谐思想的当代诠释和转用之上,这一方面确立了和谐理论的意识性生成以及对于当代社会发展的指导性,但另一方面却忽视了当代和谐理论必然建立在现实的实践论基础之上。如有观点从传统文化的当代诠释认为,儒家的“太和”观念实际上包含着四个方面: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们之间的和谐,自我的内外和谐。这种“普遍和谐”观念为我们解决当下所面临的许多社会问题提供了智慧。[1] 和谐理论本身既是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具有观念层面的相对独立性。
2.和谐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地位的考证与内涵界定。有学者认为,“和谐发展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所勾画的美好图景,而且还是马克思主义指导社会实践来改造世界和建设世界的一个目标追求和目的归宿。”[2] 还有观点从生产力的研究视角给予了和谐以本源性的定位,认为在一定的意义上“和谐是生产力系统能否运行和以什么状态运行的决定性因素,是生产力之祖”。[3]
3.和谐辩证法是对既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辩证法的“重要补充”。有观点认为,和谐本质的真理性揭示由于人们“片面理解唯物辩证法,片面强调矛盾斗争性,缺乏对矛盾同一性各种表现形式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的研究”而被理解成“调和”。并提出,“和谐是事物本质中的差异面的统一,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状态,它是反映矛盾统一体在其发展过程中对立面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协调性、一致性、平衡性、完整性和合乎规律的辩证法范畴,它是矛盾统一性的表现形式之一。”[4] 还有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和谐范畴是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和谐现象的高度概括。”认为“所谓和谐就是事物内部各组成部分以及事物之间的协同、协调、适应关系,是表示事物发展的协调性、完整性、秩序性和合乎规律性的哲学范畴。”[5] 指出了和谐作为矛盾的具体的统一状态,是事物的基本存在状态。
在对和谐范畴的综合梳理和考察中,和谐理论的认识论路向得到了较为全面的揭示。[6] 这种认识为和谐理论指向和谐社会的建构提供了认识论前提,指明了和谐的前提在于多样性与普遍共性的统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因此,在多元化的社会发展实践中,人们在处理不同要素关系时必然能够由此获得要素之间的协调、适应和一致。然而,即使在辩证的和谐论中,和谐也仅仅具有认识论的辩证性,而不是实践论的辩证法,其根源在于人与世界关系的观念性联结与实践性结合的断裂,即仍然立足于认识论的理论立场而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论的理论立场来考察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认识与实践的二分必然会导致这样几个逻辑结果:
导致的结果之一,把和谐作为一种预设的前提,并且理想性地规定了和谐状态的规则和原则,在这种预设的和谐状态的自明性的吸引下,人类不断逼近它。这种预设的和谐前提是否具有真理性和自明性,认识论立场的和谐理论必然要在和谐范畴的界定方面不断增加“属差”,做出形式逻辑学的规定,从而制定出和谐的基本原则,然后再利用这种和谐的认识规定性指导现实过程中的认识和实践。预设某种理想状态为和谐而不是在实践中形成协调性,这是对和谐关系的结果与原因之间的颠倒。这种颠倒就是把和谐作为一种先验的状态心理主义地描绘出来,作为人的活动的对立和原因,把理想性和可能性当作了现实性,把现实性当作了可能性。
导致的结果之二,认识论的相对独立性及其与现实性和时代性的背离,这反映了理论的解释力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方式之间的不协调性。在观念中确定矛盾关系的同一不能代表现实中的矛盾关系的真正解决,现实的利益矛盾、观念差异要在现实中获得解决,在人类的实践过程中实现统一。观念性的和谐要实现认识的现实化、指向实践还必然要把自身奠定在物质性的实践基础之上(和谐的源泉问题),在实践的决定性中确证其相对性。这样,这种相对性才能获得现实性,并且在当代获得时代性。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和人自身的发展方式以及由此导致的整个社会发展的方式呈现历史性落差。用古代甚至近代的实践方式基础上形成的和谐观念来指导当代社会发展境域中的系统要素之间的重新整合,必然会导致对新的时代要素和现实性问题的简单还原,从而不能满足当代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导致的结果之三,必然导致回复到抽象的人性假设。认识论路向的人性假设都是从抽象的人对人的存在及其本质做出观念性的规定。在批评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本学的基础上,马克思在阐明新哲学的立场时指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7] 73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7] 73抽象的人性假设从预设一般的、自明性的人出发,现实的人与世界之间的矛盾关系只不过是一般人的活动的逻辑结果,从而,内在地复归到对和谐研究的泉源问题的错误认识上去了。
在建构和谐社会的系统性实践中,对和谐问题的理论探讨从而揭示和谐状态的本质性特征具有重要的认识意义。问题是,实践是一切认识的真理性的归因。人“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的证明在于实践,“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7] 18因此,必须从现实出发,社会系统的要素间和谐才能获得矛盾的解决,在这里,现实意味着当代实践方式。
和谐理论的现实向度根源于旧的实践方式导致的各种不和谐的现实。在社会系统中,矛盾的普遍性随着利益格局的分化而获得具体规定性、呈现出现实性。对具体的矛盾关系的改变体现了人的能动性,和谐社会的建构就是人们能动的社会实践的结果,即和谐社会是一种建构性的社会架构,这种建构性是一种实践性,或者说实践生成性。和谐社会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获得社会性生成和现实性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实践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和谐理论的基石。
和谐社会的建构是人的能动的实践结果。和谐是指在由人参与的事物中无势均力敌的对抗性矛盾的良好对立统一状态,是事物稳定性和协调性的状态表现,是人的主观能动性正确作用的结果。[8] 在这里,和谐不仅表现为事物之间的状态,更是人的能动性作用的结果,其中,人的能动性活动是和谐得以可能的最基本前提,这既是从规律性尺度,又是从人的内在价值尺度对和谐的界定,这一认识是非常宝贵的。在人类世界,事物的存在状态不仅仅具有自在性,更是人化的产物,实践改变了事物的自在性存在,生成了属人性。事物存在状态的改变是观念的外化,是精神的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必然地表现为实践,但观念的外化不外是实践引起的物质存在的观念性内化的结果。
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心视界和逻辑起点。认识的基本出发点和真理性检验、人的本质力量的形成、社会历史的本质在于实践。实践一经表达就表现为多样化的实践方式和实践形态。无论是处理人与自然的物质性关系的生产实践,还是把人类联合成社会共同体的交往实践,甚至(可能的)人的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实践都正在把人类多样化的实践方式联结成高度发展的统一的实践图景,不同的实践方式、实践水平也为人类生产了不同的世界图景。当然,这里的实践不是去意识的纯粹的本能活动,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实践的科学揭示已经为此做出正确解释。
和谐理论研究的实践论的路向与认识论路向之间具有本质性区别。认识论路向的和谐理论滞留于观念性层面来界定和谐范畴,通过概念、判断、命题的逻辑推演获得观念的延展,把相对独立的认识变成了理论的全部,是一种从观念到观念的过程。尽管其中体现了和谐理论的科学性,但是却在根基上忽视了和谐理论的现实性。而实践论立场的和谐理论就是要把和谐理论的研究奠定在实践的根本立场之上,从现实出发来研究世界的和谐问题,并且把和谐的实现归之于实践,从而获得和谐理论的现实性。认为,和谐不是在人的视野之外的自在的事物的存在状态,和谐是一种不断实践生成的结果,它不是预设的,而是始终处于社会性生成过程中的;和谐的实现在于实践方式的转变;和谐社会的建构,其秘密在于实践;只有从科学的实践观出发,才能获得和谐理论的真理性和现实性的统一,才能把和谐的理论逻辑转变成为现实的历史过程。
和谐理论的当代研究应该建立在什么样的实践方式基础上的呢?建构实践论立场的和谐理论在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实践,和谐理论的认识论研究必然要理论联系实际,就是联系和谐社会的建设实践。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共同体中的他人、人与自我内在统一、协调发展的整体性实践,它要求人类的实践方式实现根本转变,即从征服性、掠夺性、控制性、对抗性的实践方式转变为协调性、对话性、伙伴性的实践方式,从而实现矛盾双方的良性互动、互利双赢。这种转变主要地体现在这样三个领域:
1.在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领域,就是以生态实践取代征服性、掠夺性实践
在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领域,现代实践方式是一种征服性、掠夺性的实践。现代实践方式建立在二元分立的认识论哲学基础上,遵循机械论规律,形成了自然资源的线性流动,在强调人的主体性的同时忽视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而生态实践是以生态学原理为依据,以生态环境的整体性规律为内在制约、以人地协调发展为价值旨归和人的生态需要为根本动力的物质性实践。生态实践的内在规定性包括:尊重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确定自然资源的循环性使用、强调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等。生态实践方式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优化实践,一方面是直接的植树造林、退耕还林、污染治理等,这通常就是末端治理的生态实践;另一方面是间接的通过人们的各种活动所体现出来的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实践活动,这通常是全程生态控制的生态实践。末端治理是人们在一定的发展程度上对生态环境的事后治理,这种环境治理方式是以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为目标,是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补救和修复,是一种被动的优化生态环境的实践活动,和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别无退路的回应。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方式,但是,这种发展方式很难具有长期持续性。全程生态控制是人们主动地对生态环境的优化实践,是对人们的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的实践活动的全部过程进行生态控制,全程生态控制反映了人们的边发展边治理的发展方式,是主动地优化环境的实践活动,是预防和治理的结合。目前,这两种实践方式都是必要的,一方面是对以前的不合理发展方式的生态修复实践,另一方面是以新的生态实践方式在实践之源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态控制。在末端治理的发展模式中,经济发展过程与环境治理过程是前后分开的,而在全程生态控制的发展模式中,经济发展过程与生态环境的保护过程是一体化的,因此,全程控制较之于末端治理更应该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导方式。从对生态环境的末端治理到实践中的全程生态控制,是人们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实践深化过程,也是从直接的人地关系转向综合复杂的人——自然——社会系统关系的发展过程。而无论是直接的生态治理,还是间接的实践方式,对生态环境的优化必须以生态学的基本原理为基础,尊重生态规律,充分认识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及其对人们的实践活动的制约。
2.在人与人的实践关系领域,就是通过交往实践的对话式取代对抗式
现实的人所进行的是现实的人际交往,是在一定的社会境域中的交互活动,这种交往境域则是人们的交往活动的社会空间。人们的交往活动,一方面是从社会发展的宏观叙事的维度并体现在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构成的立体坐标体系中来实现的人与人的交互作用,另一方面,还深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微观而又具体的交往互动之中。从社会发展的宏观叙事的视角来研究人际和谐似乎更能够引起学者的研究兴趣,并满足理论为社会发展指引方向的愿望,但是,微观的、甚至个人之间的交往和谐之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社会发展(和个人幸福)的综合指数也是必不可少的。在马克思主义的思维视角中,人是通过实践活动与其生存于其中的世界进行物质性交互作用的,交往实践是人与社会共同体中的他人发生关系的最根本的实践形式。人要是和谐地生存于社会共同体之中,则必须实现人们的交往方式从对抗式转向对话的方式。
人际和谐不是交往的预设目标,而是人们在交往活动中所产生的结果和状态。所谓人际和谐是指人与人之间在各自的需要和利益得到协调实现的情况下的彼此尊重、互利共生的关系和状态。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在人与人的交往当中实现的,是主体交往的产物,并反过来对主体交往和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在现实的主体交往基础上的人们之间多种需要和利益引导下的不同社会关系的合理的系统整合,这种社会整合,就是社会中不同因素的矛盾、冲突或纠葛的调整或协调的实践,使之成为大致统一体系的过程或结果。社会整合的本质就是协调、沟通。对社会资源的系统整合关键在于主体交往方式从根本利益的对立导致的对抗性交往转向根本利益一致的平等对话和交流。
3.在人与自我的实践关系领域,实现从片面性发展到全面发展的转变
人的发展是一个整体性过程,既包括生理性的、也包括心理性的发展;既包括单方面能力的提高,又包括综合素质的发展;既包括道德自律,又包括理性自觉;既包括物质性需要的满足,还包括精神性愿望的实现,等。人的片面性发展导致完整人格的分裂,人的全面发展则形成身心内外的和谐。在这里,人的发展不是一个纯粹的认识能力的发展过程,而是实践能力基础上的总体性发展,是物质性发展与精神性发展协调统一的全面发展。
人的自我发展在于一种体验,一种实践性的自我实现。片面性发展是人对自我的部分性实现,人的发展的形而上学的片面性则必然由于发展要素的分裂导致人的内在世界的混乱,合理的需要与恣意的欲望之间的冲突对人的肆虐常常把人的生存带入痛苦的境地。而全面发展是这样一种自我实现,即“自我实现是一种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它意味着一次次地作诸如此类的选择:是说谎还是诚实,是偷窃还是保持清白,并且使每一次选择都是走向自我实现的运动。”[9] 116无疑,“选择”受到具体的道德自律和理性自觉的规约。
和谐的实践辩证法是和谐理论的基本原则的内在依据,这种内在规定性是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实际过程中形成的,而不是在观念层面的心理主义的逻辑推论。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实践把中国带上了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车道,社会经济、政治体制、人的观念实现了重大转变,与此同时,发展中的各种社会问题和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旧的发展方式和实践方式业已不能解决这些矛盾,甚至本身就是这些矛盾的生产者,所以,必须从新的实践方式出发,立足于当代发展境域寻求矛盾的真正解决。在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基本发展理念的当代,矛盾的解决不是依靠对抗,而是谋求对话;利益分化不是追求“吞并”,而是谋求“双赢”;对立双方不再征服,而是共生。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在实现社会化、交往已经实现全球化的历史时期,尽管精神性的、观念性的东西对于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已经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力,但是,在实践中生成的现实历史才是观念形成的科学解释。可以说,当代中国的建构和谐社会的文明发展道路就是实践论的和谐辩证法的现实。
立足于建构和谐社会的实践来观照和谐,和谐的理论呈现出实践性和现实性品格,这种实践性品格决定了实践论的和谐理论的基本原则。
1.现实指向性
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10],针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转变发展方式。从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来看,转变发展方式就是“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10]。”从统筹人与人的和谐来看,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11]。针对社会转型期人的精神失落、心理失衡、道德滑坡等,实现人的发展的能力与素质的综合。
和谐的现实性要求处理不同的矛盾关系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脱离实际的和谐理论只能成为空洞、抽象的思辨和谐,这种和谐理论必然由于不理会实践和具体情况的现实规定,而不对理论做出合乎实际的规定,理论的规定性由于缺失现实性导致其合理性为自身所消解。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提供了和谐理论研究的现实出发点,对现实中存在的矛盾状况的分析和解决是和谐辩证法的理论源泉。矛盾的现实性意味着矛盾的具体规定性,正是具体的有限规定性联结成了和谐辩证法的理论无限性,而不是相反。
2.协调发展性
和谐是多元要素的现实性统一,这种统一是一种协调性发展。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11] 在这里,科学的发展实践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基本实践方式。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就是要把中国社会发展的各种利益主体以及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要素进行系统整合,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和谐理论的协调发展性原则要求把矛盾作为整体性的系统与过程的统一体,根据矛盾关系各要素的现实性来形成和谐的矛盾关系。矛盾与和谐本身的矛盾性解决在于通过对话、交流所实现的协调,这种协调必然也是发展。那种矛盾的对抗性解决以及矛盾双方在对抗中导致的消亡、征服不会成为和谐;矛盾过程中的妥协和停滞也决不是真正的和谐,和谐在于发展,发展是和谐的硬道理。
3.实践生成性
和谐是矛盾的实践性解决,矛盾的协调不是对初始状态的回复,而是发展。发展是事物的向前的、向上的、推陈出新的、发生质的变化的运动。在实践论的维度,发展就是实践。社会系统中各种要素之间的矛盾解决以及和谐的实现依靠的就是发展,既不是停滞,更不是复归。矛盾在实践中展开,也在实践中获得解决。
和谐的实践生成性意味着和谐关系的社会历史性。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和谐由于人的实践能力和实践方式而具有具体的历史性。从科学的实践观立场来看,和谐辩证法是历史与逻辑统一的关于和谐问题的辩证思维,而不是超越历史性的认识论逻辑。抽象的和谐辩证法由于不考察不同时代社会系统中的各种矛盾的历史性联系,必然不能真正理解和实现矛盾对立面的和谐。
因此,在和谐理论的逻辑进路中,立足于现实和实践:理论才不需要认识的预设,而把实践作为预设;理论的理论方面才能在理论的实践方面获得相对独立性,而不是把独立性变成绝对;理论不是建立在抽象的人的身上,而是从抽象到现实的具体。正是现实的实践和生活才是和谐研究的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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