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重点放在修改“宪法”-无论是修改还是不修改、修改宪法还是修改宪法-就宪法修订问题上的两类争端发表意见_宪法修改论文

将重点放在修改“宪法”-无论是修改还是不修改、修改宪法还是修改宪法-就宪法修订问题上的两类争端发表意见_宪法修改论文

聚焦宪法修改——修还是不修,大修还是小修——评修宪问题上的两种争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修论文,两种论文,宪法论文,修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半年多以来,人们对修宪有颇多谈论。发表和未发表的观点、正式场合和非正式场合 表达的看法,统计起来可达百余种,其中颇多有争议之处,但其中最基本的争议只有两 种。第一种是宪法需不需要修改的争议,可称之为修还是不修之争;第二种是在承认宪 法需要修改前提下,就宪法应做大幅度修改还是仅需做少许修改发生的争议,可谓之为 大修还是小修之争。

先看修还是不修之争。社会上不赞成修宪的人比较少,主要是一部分专业人士,而且 在专业领域比较有影响。他们从来不赞成修宪或此次不赞成再次修宪的主要理由是:我 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不足17年就修改了3次,通过了总共17条修正案,第三次修宪刚过 了4年,现在再修改,又不知要通过多少条修正案,美国宪法在1787年至现在的整整200 年间,也只通过了总共27条修正案,两相比较,足见我国修宪过于频繁;频繁的修宪影 响宪法的稳定性,不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我国应当集中精力实施宪法而不是集中精力 修改宪法;与其花力气修改宪法,不如先把宪法现有的条款落实好;宪法要有稳定性, 不要让它随政策、纲领、路线而改变;不要轻言修宪,哪怕宪法滞后了;可用解释宪法 的方法解决拟通过修宪方式解决的问题,等等。

社会上赞成修宪的人较多,但其中有影响的专业人士较少。用以支持这种意见的主要 理由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新的重要理论观点,总结了第三次修宪以来社会主义建 设的重要新鲜经验,宪法要与时俱进,必须及时修改;宪法若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 要,就不会有生命力,更谈不上权威。

再看看小修还是大修之争。这一争议的双方都承认宪法需要修改,两方观点的差别主 要反映在修改幅度上。主张小修的人们认为,宪法只宜小幅度修改,可修改可不修改的 应该不修改,不应进行大修。支持这种意见的理由有相当一部分与不主张修宪的理由相 同或相近,其中主要是担心修改过多影响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认为有些问题可通过 解释宪法的方式解决。

与以上观点相反,赞成大修的人们认为,宪法应做大修改,至少得做中等程度修改, 不赞成只动个别条款的小修小改。持这种意见的学者提出的主要依据是,现行宪法是改 革开放初期公布实施的,自那时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82 ”宪法公布施行是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宪法实际上受计划经济的主导,宪法文 本整个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所以,现行宪法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地方很多。

在修还是不修的问题上,主张不必进行第四次修宪的人们的本意是为了维护宪法的稳 定性和权威性,他们反对动辄修宪,从原则上讲也是有道理的,但我感到他们还是忽视 了另外一些因素或没有充分注意到一些重要事实。

我是赞成进行第四次修宪的,除了认同上述主张修宪的意见外,我觉得还有必要针对 不赞成进行第四次修宪的观点表达些不同看法。我提请关心这个问题的人们注意以下情 况或事实:

1.宪法的修改频率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不能简单对比。就说美国吧,其联邦宪法虽 很少修改,但州宪法却大都经常修改,有些州宪法(如加州宪法)的修改频率比我国还高 。

2.修宪和实施宪法并不矛盾,不存在集中精力修宪而不集中精力实施宪法的问题。实 施宪法是每日每时都在进行的活动,涉及每一个人、每一个机关、每一个政党、每一个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的活动,不会因修宪而中断,修宪是阶段性事务,只直接涉及最 高国家权力机关和一部分专家,修宪构不成对实施宪法的明显冲击。

3.在一个社会变革比较激烈的时代,宪法修改甚至更替比较频繁是正常的。邓小平说 过,改革开放是“第二次革命”,既是革命,那就该与其他的革命比。法国1789年后不 到10年时间发生了3次宪法更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只实施了10 余年时间就被第五共和国宪法所取代。还有韩国,宪法的更替和修改也很频繁。对这些 ,人们不都认为很正常么!隔几年修改一次宪法,只要是真正需要,没什么关系。

4.在有些情况下,宪法只有增加新条款,现有条款才能真正落实。 例如宪法规定,“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实体性规定。要落实这个实体性规定谈何容易!可以 说宪法没有足够的程序性条款的保障,这一条就落实不好,而我国宪法恰恰就缺乏类似 于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第14条修正案和英国《人身保护律》中规定的相应的程序性 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说:只要把“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个宪法中现有的规定 落实好了就行了,不必增加程序性条款了!这肯定不能令人信服。

5.宪法不应随政策纲领路线的变化而修改,这句话在一般意义上无疑是正确的,但拿 到我国现实生活中来就显得明显脱离实际,明显不对头了。宪法是不是应该随政策纲领 路线变,完全取决于宪法最初是不是按政策纲领路线制定的。如果不是,宪法当然可以 不随着政策纲领路线的变化而修改。问题在于,我国“82”宪法本身就是根据当时的政 策纲领路线制定的,后来后者变了,宪法怎么可能不随着其变化而修改!

6.用释宪方式能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释宪在一定限度内可以代替修宪,超出一定限 度它就不能代替修宪了。美国是释宪做得最成功的国家之一,但美国宪法仍然得修改, 尽管它修改的次数比较少。而且,美国宪法修改少,首先应归因于它的篇幅短,其次或 再次才可能谈到最高法院的释宪技巧高超。同是美国人,其许多州的宪法修改的频度为 何那么高?不就是因为它们特别长或比较长吗!

关于第四次修宪是该小修还是该大修的问题,我以为,小修不足已解决宪法与现实脱 节的问题,而大修的时机又尚不成熟,大修的理论、学术准备也还不够。综合起来看, 中等幅度的修改最合适。选定中等幅度的修改,多少有一些折中各方观点的考虑(历史 上成功的宪法,本来也就是折中、调和各方要求的结果),但主要还是根据实际需要来 确定的。

我以为,按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对可改可不改或者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地 方就不改的原则,也最好选择中等幅度的修改。许多常识性材料可以证明宪法有进行中 等幅度修改的必要。迄今为止,“82”宪法修改了三次,每修改一次平均通过6条修正 案。这可以说是小幅度的修改,大幅度的修改通过的修正案当在20条以上,由此看来, 中等幅度的修改通过的修正案当在10—20条之间。比照前三次修改宪法的幅度,此次对 宪法进行中等幅度的修改似乎显得修改多了一些。其实不然。从实际情况看,只要对非 修改不可的内容进行修改,通过的修正案就应当至少在10个以上。

有些非专业人士以为,这次修宪,把“三个代表”写进去,增加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内 容,增加公民有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写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等少数几 条,就足够了。事实上没有那么简单。上述内容固然理应通过修宪写进宪法,但非改不 可的地方决不止这么几处。有一定政治和宪法常识的人很容易看出,至少还有这一些看 似不重要、其实并非不重要的地方非改不可:如“私营经济”应改为“私有经济”;“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改为“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应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 政法规”应改为国务院“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此外,从社会生活 的实际需要看,增加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性条款,保护公民居住、迁徙、出入境的 自由,改革已被实践证明不切实用的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等,也应该算是宪法非改不可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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