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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81
起步于29世纪50年代的道义逻辑,是以数理逻辑为工具,研究含有道义模态词“应当”、“允许”和“禁止”等命题及其推理形式的逻辑分支,与法学、伦理学、计算机和信息科学等很多领域都密切相关。最初仅在类比模态逻辑基础上建立的道义逻辑系统,一直摆脱不了道义悖论的干扰,从而使它的应用功能受到限制。近年来,随着哲学逻辑的迅速发展,现代逻辑的分支不断增多并且研究方法相互融合,这就为道义逻辑的发展提供了新途径,通过引进现代逻辑的其他分支理论和方法,构建分支融合的道义逻辑系统。目前,国外关于分支融合的道义逻辑研究取得了很多重要的研究成果,使道义逻辑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应用逻辑分支。所以,研究者采用和选取分支融合这个新的视角,对国外道义逻辑研究中比较前沿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分析,为国内道义逻辑的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一、国外基于分支融合视角的道义逻辑研究现状分析
随着哲学逻辑的迅速发展,它的分支逐渐增多,其研究方法相互融合,正如多夫·加贝(D.M.Gabbay)在《哲学逻辑手册》第2版序言中所说:“哲学逻辑已经发生演变,它的各个领域已经相互关联到如此程度,以至于为各卷设定专门的标题已经失去意义。”①因其每个哲学逻辑分支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不同逻辑分支之间的研究方法的相互融合,不仅能促进各分支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更具有逻辑研究的方法论意义,这在道义逻辑研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道义逻辑作为一种应用逻辑,研究内容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道义概念,比描述客观事物的模态概念更为复杂。法学和伦理学实践中的很多义务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并具有时效性、模糊性等很多不确定性特征,仅在类比模态逻辑的基础上构造绝对的道义系统,其内部必然会有道义悖论的发生。道义悖论的出现,表明道义逻辑的表达能力与研究对象的复杂程度存在差距,需要建立更强有力的道义逻辑系统,使这一形式语言能更好地表达道义对象,并指导伦理、法律实践。随着哲学逻辑的分支不断增多且理论日臻成熟,正好为道义逻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近年来,国外为了处理道义悖论,引进了其他哲学逻辑分支理论,从而构建了众多分支融合的道义逻辑系统,下面对道义悖论进行了具体分析。
1.时态道义逻辑研究
作为与法学、伦理学密切相关的逻辑分支,很多道义悖论的产生源于道义逻辑系统不能对义务的时态因素给予合理的表达。因此,引入时态逻辑的理论和方法来构建时态道义逻辑系统TDL(Temporal Deontic Logic)就成为处理道义悖论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道义逻辑的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建立了多种类型的时态道义逻辑系统,该系统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在道义逻辑框架中,引入时态算子建立时态道义逻辑系统,代表人物有冯·艾克(van Eck)、乔·汉森(J.Hansen)等。在时态道义逻辑的发展中,冯·艾克构建的QDTL②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系统。他在哲学讨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一个概念上简单并且直觉上看似有理的量化时态语义系统QMTL,并扩张为一个量化的时态道义逻辑系统QDTL。在QDTL的对象语言中,包含了时态常元、变元和量词,其中一个时态必然算子表示一个和线性时间结构相关的可能世界路径,如表示“在每个对t相同的(不包括t的)可能世界路径中,公式α是真的”。在此基础上,通过形式为αOtβ的公式表示“在时间t之前的α是事实的所有尽可能理想的可能世界路径中,β是事实”,并使用这类模态概念去解决道义系统中的悖论问题。在此基础上,乔·汉森(J.Hansen)通过对QDTL对应的一个时态道义命题系统DTL增加阿罗(Arrow)公理,得到一个称为的系统。
第二,在时态逻辑框架中,对道义算子重新定义构造时态道义逻辑系统,代表人物有阿奎韦斯特(L.Aqvist)④、霍夫曼(J.Hoepelman)和汤玛森(R.H.Thomason)⑤等。阿奎韦斯特和霍夫曼通过把道义逻辑系统与时态算子相结合,建立时态道义逻辑系统DARB;汤玛森也是通过在道义逻辑的形式系统中引入未来时态算子F,并对某个时间点上的具体情境的真值情况给予定义,这种可对具体场景和事例进行处理的系统非常有利于对法律实践中的具体义务给予表达。
第三,构造多分支融合的时态道义逻辑系统,包括结合动态因素进行的时态道义逻辑研究和对义务进行优先选择的优先时态道义逻辑研究等。如迪格纽姆(F.Dignum)、凯珀(R.Kuiper)和迈耶(J.Meyer)所建立的刻画“应当做”的时态道义逻辑理论DTDL⑥,其主要思路是:首先,在一个使用义务的时态框架中讨论行为刻画的主题;其次,介绍动态道义逻辑和时态逻辑结合的不同选择机会,并在每一个过程中简要说明语法和语义以及在那个特定系统中所遇到的问题;最后得出他们想要的结论并提出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考虑到现实义务的复杂性,除了要考虑义务的时态因素外,还要考虑具体对象和场景等不同因素,因此多分支融合的时态道义逻辑研究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重视。
2.优先道义逻辑研究
随着用于各种经济决策及博弈理论当中的另一个应用逻辑分支——优先逻辑的发展,优先语义学理论逐渐成熟和丰富。尤其是优先阶层(preference-based)语义学的建立,可构建关于可能世界的优先顺序,提供具有分级信息的赋值结构。因此,把它与道义逻辑的研究结合起来,就可以构建关于义务所处的可能世界的优先顺序,对义务进行优先选择,这对于道义悖论的解决是非常有利的,从而促进了优先道义逻辑的迅速发展。
优先道义逻辑(preference-based deontic logic)的研究始于本·汉森⑦(Bengt Hansson),他认为条件义务算子作为一个基本的二元结构,其分析应当依靠可能世界的一个优先顺序,倾向于表达比较好的或者更优先的关系。他提出一个包含可传递的二元关系的语义理论,并把这种传递关系称之为一个优先关系,用符号>表示,解释为“比……优先”,如公式α>β表示“α优先于β”,然后结合二元道义逻辑构造出的三个纯语义的优先道义系统DSDL1-31。由于他仅用纯语义的术语描述他的系统,却没有尝试给予语形的构造,导致他的理论在处理道义悖论方面并不理想。
受本·汉森思想的影响,阿奎韦斯特(L.Aqvist)尝试为此类型的纯语义系统提供一个语形框架而构建了一个优先二元道义系统G。⑧这个系统使用的是严格限制的语言,不容许道义算子的重复使用、不使用或者与非道义句子结合的可能性。虽然它是一个通过增加定义或公理就可以等同于其他系统的理论片段,但可以为本·汉森的系统DSDL3提供更为丰富的语言和更强有力的语义理论。后来,阿奎韦斯特又一步步把它从一个简单的二元系统发展起来,增添了另外的弱优先关系语义对应的公理,并且还据此构造了三个和G类似的系统:“一个安德森的真值模态系统和一个优先连接词Q的结合;一个优先逻辑系统PR;一个基于丹尼森(Danielsson)、刘易斯(Lewis)等人的系统DFL。”⑨
另外,托尔(L.W.N.van der Torre)和谭耀华(Yao-Hua Tan)通过在模态逻辑的框架中结合优先阶层语义理论构造出优先道义系统PDL。⑩在PDL理论中,若义务“如果做β则应当做α”的优先阶层解释是真的,则需满足两个条件:(1)不存在和α∧β陈述一样优先的┐α∧β陈述;(2)α陈述是β陈述的优先情况。他们指出,义务的这种优先解释非常适合处理复杂的义务冲突问题,其中(1)可以用于条件义务的表达,避免齐硕姆悖论和谋杀者悖论等;(2)可以使道义两难不一致,即通过使用对命题进行不一致表达的集合解决两难问题。与前面两种类型的优先道义系统相比,PDL在解决道义悖论方面更为优越。
目前,优先道义逻辑的研究不再局限于对义务冲突问题的处理,它的研究成果在很多实践领域,如处理电子商务中的贸易合同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非单调道义逻辑研究
受人工智能理论的启发,人工智能专家和逻辑学家注意到非单调(nonmonotonic)推理作为一种容错推理,具有的可废止性特点正好可以容忍道义逻辑中的冲突义务,为道义逻辑提供较为合理的系统框架。于是,与非单调推理相结合建立具有可废止性的道义系统,就成为道义逻辑研究的一种新趋势,研究成果非常丰富,根据其基本特点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主要指仅由道义逻辑和非单调推理两个分支相结合所构建的普通可废止的道义系统,根据其构造方法又可以继续区分为以下几点。
(1)缺省道义逻辑系统,其特点是在缺省逻辑系统框架的基础上构造一个具有可废止性的道义逻辑系统,主要代表人物是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家学者,如霍蒂(J.F.Horty)(11)、托尔(12)、罗亚克尔(L.Royakkers)和迪格纽姆(13)等。霍蒂在研究过道义逻辑的其他方法后,采用弗兰岑(Van Fraassen)(14)的建议,并结合瑞特(R.Reiter)的缺省理论框架构建了一个缺省道义逻辑系统H,重点强调两个方面:存在冲突义务的推理和条件义务的推理。但该系统也存在一些缺陷,如不允许条件义务有任何的传递性等。托尔用明确表示冲突义务并减弱H系统的“忽略”定义对H系统进行了补充,弥补了H系统的一些缺陷。罗亚克尔和迪格纽姆也是在缺省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种能够处理多种义务之间相互冲突的可废止性道义逻辑系统。
(2)模态可废止的道义逻辑系统,其特点是以模态框架为基础,结合非单调推理的方法构造具有可废止性的道义系统,代表人物有普拉肯(Henrry Prakken)(15)和麦卡特(McCarty)(16)等。普拉肯把道义逻辑标准系统SDL和已经存在的非单调逻辑相结合,发展出一种特殊的可废止的道义系统P,包括4个基础部分:论证的概念、什么时候论证存在冲突、论证方法的比较和定义一个论证是有理由的,这个系统主要应用于法律论证领域。麦卡特通过在道义逻辑系统的研究基础上,引入可废止性方法对道义悖论给予合理的形式化表达。
第二,主要指在构造可废止的道义系统的过程中,还引入了其他现代逻辑分支因素,如优先、时态以及语境等构建的多分支融合的非单调道义逻辑系统,代表人物有赖优(Y.U.Ryu)和李(R.M.Lee)(17)、卡莫(J.Carmo)和琼斯(J.I.Jones)等。赖优和李通过把道义条件定义为优先关系,在缺省理论的框架中建立优先可废止的道义系统RL;卡莫和琼斯(18)则是通过增加情景算子构造而非单调道义系统,使之有效地处理道义悖论问题。贝尔泽(M.Belzer)和洛伊(B.Loewer)提出时态非单调道义系统、莫里(M.Morreau)结合行动逻辑构建非单调道义系统等,这种多分支相融合的方法已经成为非单调道义逻辑发展的重要趋势。
4.动态道义逻辑研究
动态逻辑(dynamic logic)主要是把人的行为当作一个计算程序,所以它区分于行为的命题和描述事件的状态的命题。与道义逻辑分为“应当做”和“应当是”相对应,动态逻辑建立的比较完善的行为演算系统,可以为“应当做”的道义推理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理论框架。于是,把义务刻画为动态的道义逻辑研究逐渐流行,主要代表人物有菲亚蒂尔罗(J.Fiadeiro)、麦鲍姆(T.Maibaum)、迈耶(J.Meyer)、迪格纽姆、布劳森(J.Broersen)等。
为建立适合“应当做”的动态道义逻辑,菲亚蒂尔罗和麦鲍姆(19)曾把义务作为一种活跃度条件,即未来的某个时间将要发生的事件。然而,这样的归约并不合适,因为义务和活跃度的概念是表达不同性质的概念,活跃度表达某事将一定发生,而义务表达的事件是应当发生,但只是希望某事件发生,实际上该事件也可能不会发生,所以效果并不理想。
与之相比,迈耶的PDeL(20)方案影响较大。PDeL的基本思路是:如果一个行为导致冲突情景,则这个行为是禁止的。在公式中,其中动态公式[α]表示行为α的实施(必然)导致有效的一个状态,V是一个特殊的表示冲突的原子公式。行为α的意义通过一个可及关系获得,S是可能世界的集合,关系Rα可以精确地描述通过行为α的实施能引起的状态转换,Rα(s,t)表示从s一个人通过实施α可以得到状态t。现在[α]的形式意义被设定为:[α]在一个状态(可能世界)S中是真的,当结合Rα(s,t)所有状态t满足。其他的道义模态由F引出,如“允许是非禁止的”表示为。PDeL非常利于对道义逻辑中最为棘手的替代义务悖论给予有效处理。
除了上面重点论述的4种类型分支融合的道义逻辑系统之外,极小道义逻辑MDL(minimal deontic logic)、行为道义逻辑ADL(action deontic logic)等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并且这些方法之间也相互融合,如优先行为道义逻辑系统、结合时态的非单调道义逻辑系统等。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多分支融合必将成为道义逻辑发展的重要趋势的结论。
二、意义、问题及解决途径
国外这种分支融合的道义逻辑研究,既是道义逻辑发展过程中内在逻辑的展现,也是道义逻辑发展的重要趋势。在其发展中所体现出的分支融合的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首先,分支融合的道义逻辑研究使道义悖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合理解决,是对道义推理合理性的一个强有力的支持。而且,这种相互融合的研究方法可以为各个相关的分支理论研究提供新的概念图式和更为实用的系统化途径,扩展它们的应用范围,从而为时态逻辑、优先逻辑、非单调推理等这些逻辑分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法源泉。所以,分支融合的道义逻辑研究在促进道义逻辑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了整个逻辑学科的繁荣和发展,更大程度地发挥出逻辑学作为工具学科的重要作用。
其次,由于道义逻辑所具有的应用学科性质,使分支融合的道义逻辑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对法学、伦理学、人工智能、计算机和信息科学等相关领域的发展均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这些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很复杂的形式化理论作为工具,单纯的道义逻辑有很大的局限性,很难满足它们的全部要求,而分支融合的道义逻辑研究正好弥补了这个缺憾,为这些相关领域理论的系统表达提供了更为丰富和实用的表达方法及推理模式,从而让道义逻辑在很多领域得到实际应用,如法律专家系统设计中的知识表达、数据库整合和强制等。随着道义逻辑的迅速发展,它必定会在更多的领域中显示出重要的实践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道义逻辑研究中存在的悖论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面对上面提及的这些系统,也需要思考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这些系统在处理道义悖论方面各自具有哪些优点及其缺陷?它们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能否设计一种对所有道义悖论进行理想处理的解决方案?为了弥补道义逻辑在这方面所具有的缺陷,笔者认为分支融合的道义逻辑研究仍需在以下方面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第一,引进模糊逻辑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建立模糊道义逻辑系统。由于机器语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表现出的最大弱点就是不能使用不精确的自然语言进行推理。而模糊逻辑是一种以模糊集合论为基础的逻辑,更有利于计算机模仿人的日常思维方式,用以处理大量具有不确定性的日常信息及其推理。所以,把模糊逻辑的相关理论和方法与道义逻辑的研究相结合,不但可以处理道义逻辑中的悖论问题,还可以很好地解决传统方法在专家系统的知识表达方面的不足,更恰当地描述日常推理中的不确定性,弥补单纯的道义推理方法的缺陷。
第二,与次协调逻辑的研究相结合,建立次协调的道义逻辑系统。因为在此协调逻辑中,矛盾律不再普遍有效,可以建立包含矛盾的逻辑推理系统。这不但可以容忍道义逻辑系统中的义务冲突问题,对道义悖论给予合理的表达,而且可以为建立能够处理日常推理的专家系统提供更为优化的理论和技术支持。事实上,余俊伟(21)在这方面已作出了尝试,相信它的发展对于道义逻辑来说是一个新的理论源泉。
第三,道义逻辑的研究,应当进行语用学转向。由于道义逻辑系统的表达能力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距,表明单纯以逻辑语形学为中心并结合语义的方法来构建道义系统不能满足法律实践的具体需要,因为它不能反映具体法律交往活动中的实际应用情境。因此,若要建立具有实用性的道义逻辑系统,势必需要引入能够沟通语义理论与自然语言的实际运用相结合的语用学理论,进行道义逻辑研究的语用转向,从而构造出具有容忍义务冲突性质的语用道义逻辑系统。由于语用学包含的内容很广,涉及不同的主体、时间和地点等诸要素,结合语用的道义逻辑系统也应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如结合语境建立道义逻辑系统,考虑行为主体以建立多主体的道义逻辑系统等。这些结合语用的道义逻辑研究,更有助于使道义推理和语用逻辑的研究成果更加具体地推进到法律实践领域。
随着哲学逻辑的迅速发展,多分支融合的道义逻辑研究必然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所以,在归纳和分析国外研究成果的同时,更需根据自己的知识背景和实际情况开拓出较有价值的研究方向,从而进一步扩展道义逻辑的应用领域。
注释:
①陈波:《从哲学逻辑手册(第2版)看当代逻辑的发展趋势》,《学术界》2004年第5期,第250页。
②J.van Eck,A System of Temporally Relative Modal and Deontic Predicate Logic and Its Philosophical Applications,Ph D dissertation,Groningen Logique et Analyse,1981.
③J.Hansen,On Relations between Aqvist's Deontic System G and Van Eck's Deontic Temporal Logic,Dans P.McNamara et H.Prakken (eds.),Norms,Logics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ΔEON'98),Amsterdam,lOS Press,1999,pp.127~144.
④L.Aqvist,Deontic Tense Logic,in G.Schurz and G.J.W.Dorn (eds.),Advances in Scientific Philosophy,pp.127~141.
⑤Richmond H.Thomason,Deontic Logic as Founded on Tense Logic,in Risto Hilpine,New Study in Deontic Logic,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1.
⑥F.Dignum,R.Kuiper and J.J.Ch.Meyer,Obligations in a Temporal Framework,Submitted to DEON98,http://citeseer.ifi.unizh.ch/cachedpage/56297/1-15.
⑦Bengt Hansson,An Analysis of Some Deontic Logics,in R.Hilpinen,Deontic Logic:Introductionary and Systematic Readings,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Dordrecht,Holland,1971,pp.121~147.
⑧J.Hansen,On Relations between Aqvist's Deontic System G and Van Eck's Deontic Temporal Logic,Dans P.Mc Namara et H.Prakken (eds.),Norms,Logics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ΔEON'98),Amsterdam,IOS Press,1999,pp.127~144.
⑨同上。
⑩Leendert van der Torre and Yao-Hua Tan,Contrary-to-duty Reasoning with Preference-based Dyadic Obligations,Annals of Mathematics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Vol.27,1999,pp.49~78.
(11)J.F.Horty:Nonmonotonic Foundations for Deontic Logic:in D.Nute,Defeasible Deontic Logic,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7,pp.17~44.
(12)Leendert W.N.van der Torre,Violated Obligations in a Defeasible Deontic Logic,In Proceedings of the Eleventh European Conference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EOAI'94),John Wiley & Sons,1994,pp.371~375.
(13)L.Royakkers and F.Dignum,Defeasible Reasoning with Legal Rules,in D.Nute,Defeasible Deontic Logic,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7,pp.263~286.
(14)Van Fraassen,Values and the Heart's Command,Journal of Philosophy,Vol.70,1973,pp.5~19.
(15)Henry Prakken,Two approaches to the Formalization of Defeasible Deontic Reasoning,Studia Logica,57,1996,pp.73~90.
(16)L.T.McCarty,Defeasible Deontic Logic,Fourth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Nonmonotonic Reasoning,Plymouth,1992,p.68.
(17)Y.U.Ryu,R.M.Lee,Deontic Logic Viewed as Defeasible Reasoning,in D.Nute,Defeasible Deontic Logic,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7,pp.123~124.
(18)J.Carmo and A.Jones,Deontic Logic and Contrary-to-duties,in Gabby and F.Guenthner(eds.),Handbook of Philosophical Logic,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Second Edition,Vol.8,2002.
(19)J.Fiadeiro and T.Maibaum,Temporal Reasoning over Deontic Specification,Journal of Logic and Computation,1(3),1991.
(20)J.Meyer,F.Dignum and R.Wieringa,The Paradox of Deontic Logic Revisited:A Computer Science Perspective,Technical Report uu-cs-1994-38,Technical Report,Utrecht University.
(21)余俊伟:《道义逻辑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232~2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