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宾语标记的分布看语言类型学的功能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宾语论文,标记论文,语言论文,类型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语言类型学和蕴涵共性
近年来国外的功能主义语言学发展比较快,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当代语言类型学的发展。类型学是功能主义流派中内部系统性比较强的一个学派。1994年成立的世界性的“语言类型学学会”,是这个流派成熟的标记之一。该学会现有会员五百多名。该学会的网址是:http://www.ling.lancs.ac.uk/alt/。
当代语言类型学不同于传统语言类型学。传统语言类型学将语言分成孤立语、粘着语、屈折语和编插语,这主要是形态学方面的形式分类,而且是总体上的分类。而当代语言类型学强调的是某个具体的表达功能在不同语言中是如何通过不同的手段、形式来实现的,因此功能导向的特点很明确。此外,两者的另一个重要差别是后者强调对共性的发掘。
关于语言的共性(或普遍性)和个性(或差异性)的关系,一直是中国语言学者讨论得比较多的一个话题。这个问题也正是当代语言类型学的主要内容。简单地说,类型学就是要发现不同表现类型中的功能共性,即“万变不离其宗”的变化。或者说是寻找对个性变异的共同限制,即差异中反映出来的共性。因此,发掘个性和共性的目标在传统和当代语言类型学中是一致的。
这种变化中反映出来的共性,首先反映在Greenberg(1963)所首先提出的蕴涵共性上。Comrie(1989:6-7)曾举过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蕴涵共性。人称代词有基本形式和反身形式(如汉语的“我自己、你自己、他自己”,英语的myself、yourself、himself)。但有的语言中并不是三个人称都具备反身形式,例如法语中第一、第二人称没有反身形式,只有第三人称才有反身形式,比较:
(1)a.Je mefrappai. b.I1 me frappa.
我 我(宾格) 打(第一人称单数) 他我(宾格)打(第三人称单数)
“我打我自己。”“他打我。”
(2)a.I1
se
frappa. b.Je
le frappai.
他
他(宾格-反身)打(第三人称单数)
我
他(宾格)
打(第一人称单数)
“他打他自己。”“我打他。”
古盎格鲁·撒克逊语(Anglo-Saxon)无论第一、第二还是第三人称都没有反身形式,因此
(3)Heslog hine.
他 打(第三人称单数)他(宾格)
就有两个意思,“他打他自己”或“他打另一个人”。
Comrie指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语言是第一、二人称有反身形式,而第三人称反而没有反身形式的。这样,四种可能的组合中有三种是存在的:三个人称都有或都没有反身形式;第一、二人称没有而只有第三人称才有反身形式。第四种组合,即第一、二人称有反身形式而第三人称反而没有反身形式,就不可能存在。这种四挡子缺一挡的形式,可以表达为“第一、二人称反身代词的存在蕴涵着第三人称反身代词的存在”,所以称为蕴涵共性现象。这种通过个性差异显示出的语言共性,就是变化中才能显示出来的蕴涵共性。
蕴涵共性的基本形式是“A现象蕴涵着B现象”,因此必然把不同现象联系在一起,而不再是把各种现象孤立起来看。而且蕴涵共性是关系性的、隐性的共性,不是表面上一目了然的共性,这就大大扩大了共性研究的范围。许多以前只能看成倾向的现象,现在可以当做共性(即一定条件下的共性)来处理了。建立越来越多的共性是科学理论的主要目标。因此,这一转化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Greenberg的蕴涵关系大多是比较简单的单层次蕴涵关系。实际上,语言类型学所描写的蕴涵共性可以是比较复杂的多重蕴涵关系,如“A蕴涵B,B又蕴涵C,C又进一步蕴涵D……”。如此,就形成了所谓的蕴涵等级。多重蕴涵关系的等级描写,是当代语言类型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具体的例子可以看句子中名词短语的关系化蕴涵等级。Keenan and Comrie(1977,1979)总结出如下的反映人类语言共性的句中名词提取的蕴涵等级:
(4)主语>直接宾语>非直接宾语>所有格名词
并非所有的功能主义语言学都必然同丰富的跨语言语料相联系。功能主义派别中,只有以蕴涵共性为特征的当代语言类型学必然建立在丰富的跨语言的语料事实之上。这同形式主义流派,主要是乔姆斯基所提倡的“深入研究一种语言以发掘共性”的形式主义路子大异其趣,针锋相对。
2.蕴涵共性和功能解释
蕴涵共性不仅建立在丰富的语言事实之上,而且为语言形式的功能解释提供了直接而有力的证据。蕴涵等级,也就是出现的可能性等级。而这种可能性等级可以直接从功能上得到解释。这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的大小和使用的方便。
上述反身人称代词的蕴涵共性可以从需要的等级来解释:因为三个人称中,第一、二人称在一定的语境下,所指都是唯一的,只有第三人称才会发生指称歧义。因此,“A现象蕴涵着B现象”的一种功能解释,就是“B在功能上比A更需要,出现的可能性也就更大”。这符合“需要是创造之母”的进化论观点。
同第三人称比第一、二人称更需要有反身形式一样,第三人称也更需要性区分。许多印欧语中第三人称都有阳性(男性)、阴性(女性)的区分,但是第一、二人称并没有同样的区分。可以预测,第一、二人称有性区分而第三人称没有性区分的语言是很难发现的。也就是说,如果一种语言的第一、第二人称有性的区别标记,其第三人称也必然有性区别(Greenberg et al.1963)。
蕴涵共性还可以从使用的方便,即从处理的难度上去分析。在正常情况下,比较容易处理的结构比较容易出现,因此较难处理的结构的出现往往蕴涵着较容易结构的出现。也就是说,可能性较少的现象蕴涵着可能性较大的现象。这就像在正常情况下,成绩差的学生通过了考试蕴涵着成绩好的学生也通过了同样的考试,除非另外有特殊原因。上述句子中的名词提取的蕴涵等级就可以从这个角度去解释。
所谓容易处理的程度,首先同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出现率的高低,二是结构位置。由于几乎所有句子都有主语,而并非所有句子都有宾语,因此主语更容易在思维中被激活和恢复;而间接宾语的出现率比直接宾语更低。就结构位置来说,汉语主语通常的句首位置和宾语通常的句末位置,都是线性序列中最显著而容易处理的位置(句首没有前摄干扰,句末没有后摄干扰),而间接宾语在直接宾语前,不是句末位置,因此不如直接宾语位置显著和容易处理。在SOV语言中,通常的语序是“主语>各种状语>间接宾语>直接宾语>动词”,直接宾语紧靠动词,也比更中间的间接宾语位置显著和容易处理。
越是结构地位显著的成分,越是容易在省略的情况下恢复,因此也就越容易处理。这个解释有一个旁证,那就是越是不容易提取的成分,越是需要有一个显性的标记。如主语和直接宾语比间接宾语容易提取,因此在汉语中不需要显性标记,但是间接宾语却须以显性的重复代词作标记。如“老师给那个学生书”在提取主语、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后分别是:
(5)a.给 那个学生 书 的老师。(提取主语)
b.老师 给 那个学生 的 书。(提取直接宾语)
c.老师 给*(他) 书 的 那个学生。(提取间接宾语)
跟主语和直接宾语的提取不同,间接宾语在提取时需要在原来位置上留下一个代词来指示提取位置。这说明间接宾语在提取后若没有显性标记帮助,预先激活,在后面就比较难恢复。
总之,对蕴涵性共性的描写为功能解释提供了直接的启发。所以,尽管类型学着重的首先是基础性的描写工作,但是由于描写的结果往往表现出蕴涵共性,而蕴涵共性直接提供了相关的功能解释,因此类型学在功能主义各派别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本文以下通过当代语言类型学对主格标记和宾格标记的分析,来具体介绍该学派的基本特点。
中国语言学界长期以来对印欧语言中的格现象有一个误会:以为印欧语的句子成分可以完全靠格形态来决定。而汉语没有格形态,所以确定句子成分不容易。下面的介绍告诉我们,格标记在形态丰富的语言中的使用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先来看看主格标记。
3.主语的鉴定
谁都知道汉语中主语的鉴定是个麻烦问题。其实这个麻烦在其它语言中也有不同程度地存在。拿英语来说,下面句子中,对哪个成分是主语就有不同看法。
(6)a.There are unicorns in the garden.(花园里有一些独角兽。)
b.There is a unicorn in the garden.(花园里有一只独角兽。)
由于动词根据unicorn的数变化,根据主语和谓语动词一致的规则,应该说“独角兽”是主语。但是另一方面,英语在小句充当另一动词的后置补充成分时,小句的主语可以成为主句动词的宾语,而小句的谓语动词成为不定式,如:
(7)a.I believe that Max is an accountant.(我相信Max是个会计。)
b.I believe Max to be an accountant. (我相信Max是个会计。)
(6)中的there也完全如此:
(8)a.I believe there are unicorns/is a unicorn in the garden.(我相信花园里有一些/只独角兽。)
b.I believe there to be unicorns/a unicorn in the garden.(我相信花园里有一些/只独角兽。)
根据这个特点,there应该看成主语(以上例句见Comrie 1989:105-6[沈家煊1989:125])。
我们这里再补充两个关于上述there主语性的现象。首先,疑问句中的主语、动词对换位置也表明there有主语特点。
(9)a.Is Max an accountant?(Max是会计吗?)
b.Are there unicorns/Is there a unicorn in the garden?(院子里有一些/只独角兽吗?)
传统语法重视形态,认为“独角兽”是主语。当代语法更重视语序位置的分布和转换,不少语法家认为there是主语。形态是很表面的东西,而语序位置的分布和转换更能反映实质性差别。
值得注意的是,当代英语口语的发展支持there是主语的分析。口语中的倾向是,不管后面名词是单数还是复数而一律使用there is。这样说的人越来越多。这样,语法分析时不妨把there看作单数概念,而动词和它保持数的一致。于是就和汉语“台上坐着主席团”的分析非常接近了。
4.宾语形式标记的分布共性
汉语学者往往强调汉语的特殊个性。其实,许多所谓的汉语个性在其它语言中也有程度不同的反映。例如,人们常说汉语有所谓“意合法”,即主要靠意义的成立来支撑一些结构现象。典型的例子如(10):
(10)a.张三看过了书。
b.书张三看过了。
c.张三书看过了。
(11)a.张三见到了李四。
b.李四,张三见到了。(张三是施事而李四是受事)
c.??张三李四见到了。(张三是施事而李四是受事)
(12)a.桌子绊倒了李四。
b.??李四,桌子绊倒了。(桌子是施事而李四是受事)
c.*桌子李四绊倒了。(桌子是施事而李四是受事)
当施事是有生性名词而受事是非有生性名词时,受事可以出现在主语和动词构成的框架中的任何位置。(10b)和(10c)的同时成立表明,有时候施事和受事的鉴别主要依靠词义,而不是语法形式(汉语中主要是语序形式),这就是所谓“意合法”。但是如果像(11)那样,施事和受事都是有生性名词时,受事的位置就受到较多的限制,(11c)那样的“施事-受事”语序形式不再容许。因此(10c)可说而(11c)就不大能说。至于像(12)那样的情况,施事为非有生性名词而受事反而是有生性名词时,语序形式上受到的限制最大。连“受事-施事”语序也不容许了。并且,虽然(10b)和(11b)都是“受事-施事”语序,但是(11b)必须在前移的受事及其后置部分之间有明显的停顿,(10b)就不必如此。
总而言之,施事为有生性名词而受事为非有生性名词时,语序上受到的限制最少;施事为非有生性名词而受事反而是有生性名词时,语序上受到的限制最大。施事、受事都是有生性名词时,受到的语序限制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
上述倾向似乎很容易从功能的角度去解释。在施事为有生性名词而受事为非有生性名词时,施受关系最容易区别,因此对语序的依赖就减少了,语序就比较自由。而施事和受事都是有生性名词时,或者施事为非有生性名词而受事是有生性名词时,双方的句法地位容易混淆,所以在更大程度上依靠形式标记(语序和停顿)来区分。
Comrie对宾格标记的分布作了大量调查,发现这种容易混淆的场合更加需要形式标记的情况,在其它语言中也非常多,不过表现方式和程度不同而已。以下我们的介绍主要根据他的研究。
先从大家熟悉的英语说起。英语的人称代词有宾格形式,但是通常指称无生命事物的代词it(它)就没有宾格形式。这就是因为人称代词代表有生命的人,容易和施事主语混淆起来,而it同施事主语混淆的可能性就少得多。
在英语中,有生性名词和非有生性名词的区别仅仅表现在代词中。在俄语中,这种区别还表现在所有普通名词中。俄语有生性名词的宾格和主格有不同形式,而非有生性名词的“宾格”同主格同形,实际上也可以说非有生性名词根本没有(或说“不需要”)宾格标记。例如:
(13)Я вижу
бойца.
我(主格) 看到(我-现在时) 战士(单数宾格)
“我看到一个战士。”
(14)Я вижу
танк.
我(主格) 看到(我-现在时) 坦克(单数)
“我看到一辆坦克。”
在理论上,虽然不妨把(14)中的坦克也看做宾格,不过这个танк的宾格实际上同主格完全同形,而бойца的主格形式是боец,主、宾格的差别是明显的。
俄语中表示抽像群体的集合有生性名词也当做非有生性名词处理,宾格没有专门的形式。可能的解释是集合名词不大可能成为具体动作的施事,发生施、受关系混淆的实际可能性很小。
“越是语义上容易混淆施、受关系的场合,越是需要形式标记”这个原则,不仅同名词是否动物名词有关,还同名词的指称有定性有关。典型的施事是定指的和生命度高的名词,而典型的受事是不定指的低生命度名词。也就是说施事有定指和高生命度的倾向,而受事有不定指和低生命度的倾向。关于生命度和非生命度的区别是很容易理解的,因为通常生物才能执行动作行为,特别是受动作者意志控制的动作。而非生物也比生物更经常地成为动作的对象。关于施事倾向定指和受事倾向不定的现象,也有功能上的原因,例如有些受事是动作的结果,因此在动作开始的阶段,而结果还没有表现出来,也就无法确定,就表现为不定指形式。
因此,施事为不定指或者受事为定指,也是比较容易引起施、受混淆的场合。许多语言的宾格标记往往同指别性有关。下面的例子取自波斯语和土耳其语。其中O表示直接宾语(受事)标记,DEF和IND分别表示定指和不定指标记:
(15)波斯语 a.ketāb-rā
didam.
b.ketāb-i didam.
书-O (我)看到。 书-IND(我)看到。
“我看到那本书。”
“我看到一本书。”
(16)土耳其语
a.Hasan
küz-ü grdü
b.Hasan bir
küz grdü 牛-O看见一牛 看见
“Hasan看见那头牛。”“Hasan看见一头牛。”
此外,许多乌拉尔语族的语言(包括芬兰语、摩尔多瓦语(Mordvin)、珀米克语(Permic)诸语言、南拉普语(Lappish)诸语言),也是受事标记主要用于定指直接宾语中。在芬兰语中,人称代词作受事都有形式标记(词尾-t),但是单数名词的受事标记(词尾-n)只出现在有显性施事的情况下。
(17)a.Syo kala!b.Pakka soikala-n
吃(命令式)鱼 吃了
鱼-O
“吃鱼!”
“Pakka吃了鱼。”
祈使句中的隐含施事总是指听话者,施、受关系非常明确,因此受事名词就不必采用宾格形式。这也同样可以解释为发生混淆才用语法标记的倾向。
上述例子都是在受事上加标记。也有这样的情况,如果受事是定指的,这个标记不是加在受事上,而是加在施事上。如Vakh Ostyak语中,受事为定指时主语就要用唯作格,整个句式变成与“唯作格-通格”相对应的格式,而不是“主格-宾格”格式(Comrie 1977:13)。
总之,越是语义上不容易混淆的施受关系,越是不需要形式标记,相反,越是语义上容易引起角色混淆的,越是需要强制性的显性语法形式去明确语法角色,这种情况在人类语言中是普遍存在的。换句话说,所有语言都用“意合法”,不过具体方法不同、程度不同而已。所谓方法不同是指:有的受事标记以表达定指为主,但是要求强弱不等的生命度,有的以生命度为主,但是要求强弱不等的指称性。下面对此进一步具体说明。
5.使用不足的宾语标记
几乎没有一个所谓的“宾格标记”能够适用于所有语义上的“宾格”(patient)。有些宾格标记只用于指别性高的名词,以下用O-def来表示。有些宾格标记只用于生命度高的名词,以下我们用O-anim来表示。但是这样的区分仍然不是绝对的:O-def的分布往往也多少受到一些生命度的影响;而O-anim的分布也多少受到一些指别性的影响。有些宾语标记甚至很难决定究竟其分布是以指别性还是生命度为主要导向。这三种情况分别在下面三个小节中介绍。
由于这些宾格标记并没有用于所有的“宾语”名词,作为“宾格标记”,是没有用足,所以可以说都是“使用不足的宾语标记”。
5.1定指为主的宾语标记
在波斯语(18)和土耳其语(19)中,定指直接宾语需要形式标记,但是这些标记也非常有限地用于宾语是人称疑问代词的场合。既然人称疑问代词同有定/无定的区别没有直接联系,并且人称代词是高生命度的词,说明这些语言中的定指性宾格标记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同生命度有关。
(18)Ki-rā
didam. (19)Hasan
kim-i grdü
谁-O-def 看见(第一人称单数) 谁-O-def
看见
“我看见谁?”
“Hasan看见谁?”
类似的情况还有:所有乌拉尔语言中,人称代词作受事时都有形式标记。由于人称代词必是定指的,所以这些受事标记和定指有关。
日语中的宾格助词を,一般认为是比较典型的受事标记,但是历史上曾经也同指称有密切关系。早期日语指称上重要的直接宾语才用を,后来直接宾语使用を的比例越来越高,它的语用功能逐渐消失,而发展成一个直接宾语标记(Misumi 1998)。即使在现代日语中,特别是在口语中,如果宾语直接靠近动词(自然的宾语位置),宾格标记往往可以省略(Tomlin 1986:110-114)。
5.2生命度为主的宾语标记
前面说过俄语中的受事标记只用于高生命度名词,但实际上也有例外,那就是宾语是он(阳性“他/它”)、оно(中性“它”)、она(阴性“她/它”)和они(它们/它们)时,其宾格要采取同主格不同的形式,即使在这些代词表示无生命事物时。例如:
(20)Бегемот любит
его
河马喜欢(现在时第三人称单数)它(宾格)
“河马喜欢它。”
由于代词是指称性最强的成分,因此可以说俄语的有标记宾格是以生命度为主,但也兼顾到指称性。
英语的宾格形态,严格地说,只存在于受事是人称代词的情况,如I-me,he-him,she-her,they-them。由于人称代词既是具有最高指称性,又是具有最高生命度的词类,因此也可以说英语的受事标记的分布实际上同高定指性和高生命度都有关。英语的代词it,因为通常表示非动物,所以虽然同为定指性的代词,就没有主格、宾格的区分。即使it指动物,在有生性等级上仍然低于指人的代词。由此可说英语的宾格标记主要是生命度导向的。
俄语和英语在这方面的区别是,英语中宾语标记的使用要求更高的有生性,因此仅仅限于人称代词,而俄语中是几乎所有有生名词都可以用宾格标记。
5.3指称性和生命度并重的宾语标记
在西班牙语中,受事标记(宾格前置词)a只用于定指人物名词。也就是说,单纯的高生命度和单纯的高度指称性都不足以促成a的使用,必须两者同时满足才可以用a。
(21)a.El director busca un automóvil.b.El director busca el automóvil. 这 指导员 找一 汽车 这 指导员 找这汽车
“指导员在找一辆汽车。” “指导员在找这辆汽车。”
c.El director busca un empleado. b.El director busca al(a+el)emleodo.
这 指导员 找
一 秘书 这 指导员 找O-这
秘书
“这个指导员在找一位秘书。” “这个指导员在找这位秘书。”
同西班牙语很接近的加泰罗尼亚语(Catalan),受事必须是第一、二人称的代词才可以使用宾格前置词a,如(22)所示。也就是说,其宾格标记对生命度的要求更高。
(22)a.No m'havien vist a mib.No havienvist l'alcalde.
不 完成态
看见 O 我(宾格)不 完成态看见 这 市长
“他们没有看见我。”
“他们没有看见市长。”
同法语、加泰罗尼亚语无谱系关系的芬兰语有相似的表现,不过受事标记-t可用于所有人称代词(包括疑问人称代词)充当的受事。其对生命度的要求似乎介于西班牙语和加泰罗尼亚语之间。
此外,芬兰语中宾格的使用还同动作是否作用到全部对象有关(Comrie 1989:127):
(23)a.Han otti rahaa(部分格) b.Han otti rahan(宾格) (-n 为单数名词的受事标记)
“他取走一些钱。” “他把钱取走。”
以上汉语译文取自沈家煊的1989年译本,Comrie原来的英语译文分别是He took some money和He took the money,用不定指别词some和定冠词the对译部分格和宾格。这就表示了“部分”和“非部分”即“全部”的区分,某种意义上蕴涵着不定指和定指的区分,或者说“全部”比“部分”有更强的指别性。这从功能的角度也容易理解。指别性的本质之一是“可识别度”(identifiability)。全体当然比部分容易识别,因为部分是次集合(sub-set),需要从一个已经识别的集合中作深一层识别。但是在芬兰语中,宾格的采用也同生命度密切有关,因为无生性的se(它)和ne(它们)作受事时没有形式标记。
6.使用过度的宾语标记
以上都是宾格标记“使用不足”的情况。相反,人类语言中也有大量宾格标记使用过度的情况,即一些不像宾语的成分却也用上了“宾格标记”。据Haspelmath(1997)的调查,49种语言中,时量(duration)表达使用宾格标记的语言有11种,其中包括一些重要语言,如俄语、德语、阿拉伯语等等。下面是一个德语的例子。
(24)SeineKrankheit dauerte einen
Monat.
他的 病持续了 一个月(宾格)
“他的病持续了一个月。”
如果进一步扩大视野,不仅看宾格而且看受事,把受事的各种形式标记都考虑进去,包括作格结构中的“通格”,那么,时量表达使用受事标记的语言,在Haspelmath语料的有关49种语言中,竟有24种。因此,宾格是时量表达最主要的形式标记。使用第二多的是“受益格”(如英语中的for)标记,有6种语言(Haspelmath 1997:161-162)。
我们前面说过,典型的宾语由不定指无生命名词充当。时量表达也是不定指无生命名词,这可能是它同宾语分享同样的形式标记的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可能是两者都可以作为对动作行为的“计量”方式:“看两本书”和“看两天书”都表达了“看”的量。
在汉语中,“时量补语”出现的位置和宾语的典型位置一样,都在动词后,分析句子成分时重视语序形式的语法学家,倾向于把所谓时量补语看做一种宾语,如赵元任(Chao 1968:313-315)、丁声树等(1979:38-40)。当然,多数语法学者并不同意把“时量补语”看作宾语(这样的话汉语所有的动词都是及物动词了;并且双宾语动词都成为三宾语动词了)。不过,汉语时量补语也的确在形式上同宾语有较密切的关系,这表现在它可以被吸收成(incorporated)宾语的一部分,即宾语内部的定语,而表示频率的补语就不能有这样的转换,如:
(25)他看了两天(的)电影。
(26)他看了两次(*的)电影。
在许多语言中,频率和时量也有对应的区别,例如英语中:
(27)He watched movies for two days. (他看了两天电影)
(28)He watched movies(*for)two times/twice. (他看了两次电影)
此外,two times还有同义的副词形式twice,这也进一步证明时量成分比频率成分有更多的宾语性,较少的状语性。时量和频率成分的区别,在两种语言中具体表现不同,但两种不同的区分都反映了时量比频率同宾语的关系更为密切。
如果说后置于动词是鉴别汉语受事标记的主要标准,那么,汉语受事标记的使用,即使排除掉时量和频率成分,仍然是大大过度的,例如“写小说/大字/楷书/毛笔/红墨水/黑板”、“考新生/物理/大学/一百分”。
7.有标记宾语、无标记宾语和“把”的性质
以上主要介绍了受事标记的使用同生命度和指称性都有关系。下面来讨论一下生命度和指称性能否统一成一个共性这个问题。看来生命度可以归入指称性的范畴(Lu 1998a)。因为生命度的等级划分实际上离不开指称性。例如第一、第二人称生命度高于第三人称,从生命度本身得不到解释,但是却可以从前者比后者的指称性更高得到解释。指称性的本质是对所指对象的确定的程度(所以“指别性”这个译名也许比“指称性”更确切)。第一、二人称的对象直接参与谈话,通常近在眼前,当然比第三人称容易确定。此外,单数第一、二人称的对象在同一语境下是唯一的,而第三人称的对象有较大的转换可能,这也说明第一、二人称的指别性强。
如果把生命度看作指别性的一种表现,也不难解释为何“动物>植物>非生物”的生命度等级了。这个等级实际上就是指别性等级:由于生物是食物的主要来源,人类对生物的识别当然比对非生物敏感。特别是动物,不仅是高级食物的来源,某些动物还构成了对人类生命的威胁,因此人类进化的结果造成其本能对动物最敏感,对非生物最不敏感。因此有生性名词就比非生命名词具有更大的指别功能。如果把生命度和指别性统一为指别性,那么,本文第五节所介绍的宾格标记使用不足的种种情况,都反映出宾格标记对高度指别性的要求。
可是,如果认为汉语的宾格标记就是后置于动词的话,那么,汉语的宾格标记相对于主语来说,就表现出对低指别性的要求:许多不定指的新信息,即使不是受事也能成为宾语(更精确地说,是出现在宾语的位置上)。这同其他语言中的宾格标记要求高指别性正好相反。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矛盾。
要解决这个矛盾,必须区分宾格的有标记形式和无标记形式。相对于显性的格形态,语序可以说是无标记形式。因此在使用宾格形态的语言中,语义上典型的宾语(由不定指非有生性名词充当)就往往不必使用宾格。相反,汉语由语序表达的宾语,是一个无标记形态,因此,它同典型的无标记宾语(通常是指别性低的名词)就比较相配。而“把”字宾语是有标记宾语,更接近其它许多语言中用显性宾格标记的宾语。
因此,同显性宾格形态相对应的汉语宾格标记,不是后置位置,而是“把”字。这表现在“把”字宾语对指别性有较高的要求。有关论述甚多,我们这里仅补充一个比较微妙的例子。
(29)a.他把一辆车卖了。
b.*他把一辆车买了。
这两句在合格性上的区分,是因为普通车主拥有的车辆非常有限,而市场上的车感觉上是无限的,因此前者的其中之一显然比后者的其中之一容易识别得多,也就是说指别性高得多。
表现之二,是“把”字宾语有“完全”的意义(张伯江2000:28-29,36-37),而芬兰语的宾格标记,上面说过,也有很强的“完全”意义。
总之,典型的宾语,或者说语义上的无标记宾语,对宾格形态的要求低,而同无标记的宾语(最靠近动词的位置)相配。相反,非典型的宾语才更需要显性的有标记的宾格形态。这可以说是标记模式“关联性”(沈家煊 1999)的又一个例子。
8.余言:形式和功能、倾向和共性
8.1从表面的形式共性到深层的功能共性
本文的开头说到当代语言类型学追求的是变化中显示出来的共性。这种“异中之同”首先表现在蕴涵共性中,但并不限于此,语言类型学寻找的共性还有其它种种情况。
如上一节说到的汉语、英语中都是时量表达比频率表达同宾语关系更密切,尽管这一共性在两种语言中具体表现形式大不相同。这也是表面不同而实质相同的另一个例子。再举两例。
雨开始下时我们通常说“下雨了”,但是雨停止时通常说“雨停了”,而不说“停雨了”。对应的差别在英语中也存在,前者英语说It started to rain或It is raining,后者英语要说The rain stopped。两种语言中都有避免让新信息充当主语的功能倾向。不同的仅仅是实现这一功能的具体形式不同:汉语是让这个新信息作后置宾语,而英语中是把这个新信息吸收到动词中去。结果表现出的共同性就是:开始的雨作为较新的信息都倾向于后置。
又如,汉语的“把”宾语具有“完全”的意义。这对应于英语中的“方位变化”(locative alternative)动词的直接宾语(Levin 1993:49-50)。
(30)a.I loaded the truck with the hay.b.I loaded the hay onto the truck.
我把(整辆)卡车(都)装上了干草。
我把(所有)干草(都)装上了卡车。
比较 我把卡车装上了(*所有的)干草。
比较 我把干草装上了(*整辆)卡车。
尽管汉语用“把”字实现“完全”的概念,英语用直接宾语的形式实现“完全”的概念,但是两者仍然有共同之处,那就是表示完整的论元都比较前置。正如张伯江(2000:38)所指出的那样:“把”字句跟“主动宾”句的差异远远大于跟“受事主语句”的差异。同英语比较,更可以看出反映更强指称性的“完全”概念主要表达形式是靠前的位置,而不是“把”字。
总之,共性不仅反映在不同的形式如何表达相同的功能上,更重要的是找出不同的表面形式下隐藏的某些共同因素。这是通向形式-功能相统一的重要途径。
8.2从倾向到共性
最后谈谈语言中的倾向性现象和共性的关系。关于较大指称性和前置位置之间的关系,是广为人知的现象。但是不定名词前置于定指名词的情况也不少(如“一个孩子打破了这个杯子”)。因此这种关系似乎只能看作是“相对倾向”而不是“绝对共性”。其实,任何倾向都是被干扰的共性。只要我们用一定的条件控制,尽可能地排除干扰因素,就可以把倾向表达为共性。Lu(1998a:98-103)指出,前置位置和强指称性之间的关系,可以更精确地表达为,“如果一个成分可以在不同的句子变体中出现在不同的位置并且指称性有所不同,较前置的那个必然比较后置的那个具有更大的指称性。”或者说,“其它一切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同一个论元成分如果因为在不同的位置而指称性有所不同,在靠前的位置必然比靠后的位置具有更大的指称性。”这样的表述就排除了“一个孩子打破了这个杯子”这样表面上的例外,因为“一个孩子”和“这个杯子”论元角色不同,受论元差异的干扰。
打个比方,万有引力是物理世界的共性。鸟的飞向天空并不能否认这个共性的存在,因为这受到了鸟儿振翅所产生的力的干扰。深入的分析显示,这个干扰不仅没有否定万有引力,相反,恰恰进一步证实了这个共性。因为如果没有万有引力,鸟儿就会直冲出地球。之所以没有如此,是万有引力和其它力互相作用的结果,这就间接地证明了此种情况下万有引力仍然存在。
因此,所有倾向都是受干扰的共性,而共性则是理想化条件下抽象化、纯粹化的倾向。所谓理论,不就是从具体现象中发现抽象的规律吗?语言理论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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