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教学中几个学术问题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税收论文,学术论文,教学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多年来,在我国税收教学中一直存在着对某些问题的误解,具体表现在各种税收教材和教师讲授上存在的一些误识。即使许多论著也普遍存在这类错误。这些误识。以讹传讹,人云亦云,不仅对财税专业学生和财税工作者影响很大,而且还影响到财税理论研究。因而,很有必要深入研究,予以廓清,并以期引起财税教育界和学术界的重视。
一、“贡、助、彻”能与“税”划等号吗?
在阐述税收起源和发展问题时,一些税收教材,论著认为“贡、助、彻”就是古代的“税”,这是一种误识。从古文献资料和地下考古发掘史料看,“贡、助、彻”不能与“税”划等号。
首先,从它们在历史上出现的时序看,“贡、助、彻”在前,“税”在后。有关“贡、助、彻”的记载,见于《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虽然历代学者对“贡、助、彻”的见解各异,但有一点则是共通的,即这段文字所指的“贡、助、彻”是夏、商、周三代的田赋制度。具体是夏代为“贡”,商代为“助”,周代为“彻”,征收率“皆什一”。而“税”字在史籍上出现较晚,最早见于《管子·大匡》中关于齐国“案田而税”的记载。
其次,从“贡、助、彻”涵义看,“夏后氏五十而贡”,规定一夫(家)种田五十亩,必须将五亩的产物贡纳给贵族。“殷人七十而助”是指殷商时代“井田制”下,田地划分为九块,一夫(家)授田七十亩为私田,另外八家合耕一块七十亩的公田,此公田收入全部上交国家,即孟子所言“助者藉也”。这实质上是一种徭役地租。“周人百亩而彻”的“彻”,究竟如何理解,孟子说了一句“彻者彻也”,后人很难理解,诸家解释各异。但通常认为周代一夫(家)授田百亩,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称为“彻”(注:《孟子·滕文公上》及朱熹注。)。因为是通力共耕,所以孟子说“虽周亦助也”(注:《孟子·滕文公上》及朱熹注。),是说周代实行的也是“助”的形式。但实际上周代的“彻”与商代的“助”已有很大差别,已经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徭役地租,而是按收获物的十分之一进行征收(注:参见编写组:《中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7页。)。
再次,“贡、助、彻”尚不具有“税”的性质和特征。从以上分析已可看出,“贡、助、彻”分别是夏、商、周各代的田赋制度。“贡”具有鲜明的奴隶制特征,是一种强制性贡纳。“助”是带有徭役地租色彩的缴纳。“彻”是在原“助”法基础上经过改进,与商代的“助”法有很大差别的一种新形式的实物地租。三者都还不具有“税”的性质和特征,再加之夏、商、周三代尚未出现“税”字,所以不能将“贡、助、彻”与“税”划等号。当然,从“税”产生的历史逻辑过程看,“税”萌芽于“贡、助、彻”,是“贡、助、彻”演变发展的高级形式之一(其它还有赋、捐、租等)。但不能以此说“贡、助、彻”就是“税”。
二、“初税亩”是关于“税”的最早记载吗?
许多税收教材或论著一讲到中国最早的“税”,就说是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 注:《左传·宣公十五年》。)。而实际上史籍中最早有关“税”的记载是《管子·大匡》中关于齐国“案田而税”的记载:“齐桓公践位十九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升取三,中年升取二,下年升取一。岁饥不税,岁饥弛而税。”这段史料说明齐国在齐桓公十九年(公元前667年)实行“案田而税”,即按照田亩征税(注: “案”通“按”, 依,按照。参见《辞源》(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88 年版,第842页。)。这个记载向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史实: 齐国的“案田而税”比鲁国的“初税亩”早73年。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曾在有关文章中提及过(注:蒋大鸣:《“税收”概念辨析》,《陕西财经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但遗憾的是,十几年过去了,把“初税亩”当作中国最早的“税”这一说法,仍在税收教材和论著中流传。今再作专述,以期引起重视。
我们把中国最早有关“税”的记载上推了73年,其意义不在于上推多少年,关键是使我们的研究和认识更贴近史实,以推进中华民族文明史的学习和研究,教给学生以真史、信史。笔者也希望财经教育界和学术界同仁,在今后教学和研究中,都能尊重这个史实,不再把鲁国的“初税亩”误认为是中国史籍上最早关于“税”的记载,而应认定为齐国的“案田而税”。当然,如果今后有新的史料被发现,证明还有更早关于“税”的记载,那更是件好事,则愈加证明我们中华民族文化之辉煌灿烂,源远流长。
三、列宁给税收概念下过定义吗?
在许多税收教材和论著中,几乎千篇一律引用列宁的一句话,作为列宁对税收概念下的定义,这句话是“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注:《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75页。)。 细读这句话所在的《列宁全集》原文就可发现这句话并不是列宁对税收概念所下的定义。
这句话是列宁于1921年4月9日在俄共(布)莫斯科市和莫斯科省支部书记及支部负责代表会议上,关于粮食税问题所做的一个报告中讲的一句话。列宁在这篇报告中,主要阐述了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重大意义。列宁在整篇报告中只讲了一个粮食税问题,并没有讲到除粮食税外的其他任何一种税,更没有涉及税收理论问题。主要把粮食税与过去实行的“余粮收集制”进行了比较,讲到粮食税与“余粮收集制”的征收形式是相同的,即都是国家向居民无偿地索取。列宁在这篇报告中重点阐述了他的另一个重要思想,即政府不应当将农民的余粮全部无偿征集以供国家、军队使用;应当采用粮食税制,按一定税率征收;缴粮食税后剩余的粮食,国家可以用工业品同农民交换。他赞同以等价交换的方式向农民换取粮食,认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鼓励农民多生产粮食。他认为这才是“唯一正确的制度”。显然,列宁在此并无意对税收概念下定义,何况这句话本身也不是一个命题。1986年第二版《列宁全集》(中文版)已将这句话改为“所谓税收,就是国家向居民无偿地索取。”(注:《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0 页。)这一改动,使我们愈加坚信这句话不是列宁对税收概念下的定义,只是提到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即使从俄文版《列宁全集》看,这句话也不是一个定义(注:《列宁全集》(俄文版)第43卷,苏联国家政治书籍出版局1963年版,第147页。)。 因而将列宁的这句话当作税收的定义,甚至说这是列宁对税收概念下的“一个完整、确切的定义”,未免有些牵强。当然,如果在教材、论著或教学中引用这句话(注:笔者在此建议财税学界今后应引用1986年版《列宁全集》新译文为宜。),说明列宁对税收的看法,这对于阐述问题和丰富教学内容,会有所帮助,但万不可想当然地说这句话就是列宁对税收概念下的定义。
四、“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是马、恩的观点吗?
在一些税收教材、论著中还多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这句话。最早出现在高等财经院校试用教材《国家税收》中(注:参见编写组:《国家税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79年版,第7页。)。 此后也频频出现在其他税收教材和论著中。教师在授课时也多以此为据,证明税收与国家的关系。实际上这也是一个误解。这句话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仔细研读原著,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句话不是马克思、恩格斯论述废除捐税与废除国家两者之间关系的一句话,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一个命题。
“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这句话见于马克思、 恩格斯于1850年合写的《评艾米尔·德·日拉丹〈社会主义和捐税〉1850年巴黎版》(以下简称《书评》),发表在《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1850年第4期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9页,第487—491页。)。 《书评》继续了《共产党宣言》对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所作的批判;其中,也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税收制度的本质;同时对法国、德国当时较为流行的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思想,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无论从这句话的语言环境及其所表达的内容,还是从恩格斯在《书评》发表5个月后,于1850年10 月为《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第5 期写的另一篇论文《废除国家的口号和德国“无政府之友”》所阐述的观点来看,皆足以说明这句话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9页,第487—491页。)。另外,这句话也不是如有的论述所讲“是马克思、恩格斯概述的日拉丹的观点”(注:王诚尧:《社会主义制度下为什么要有税收?》,《财政研究》1980年第1—2期。)。实际上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批判作为德国“无政府之友”的日拉丹的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思想时,剖析日拉丹提出“废除捐税”主张的后面还隐藏着“废除国家”的主张,并尖锐地指出日拉丹提出“废除国家”这个漂亮的口号,其目的在于“力图保存现在的资产阶级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9页,第487—491页。)。
关于“废除国家”这一重大理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书评》中论述说:“共产党人认为,废除国家的意思只能是废除阶级的必然结果,而随着阶级的废除,自然就没有必要用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力量去统治其他阶级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 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9页,第487—491页。)”这才是马克思、 恩格斯关于“废除国家”问题的重要观点。而绝不是与“废除捐税”相联系的观点。
通过以上对“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这句话的辨析,再联系到本文第三部分关于列宁是否给税收概念下过定义的分析,我们认为,无论在税收教学或税收理论研究中,应当力戒不加思考,片面摘引经典作家文句来说明问题。如引用文句,一定要透彻理解原文句的涵义。否则,如果自己理解错了,还把错误认识写入教材或论著中,就会使谬误流传。
五、现在是否还宜用“税赋”或“赋税”一词
在一些税收教材和论著中,在论述现实税收问题时,还比较多地使用“税赋”或“赋税”一词。甚至在某些国家级报刊上也屡屡使用。笔者认为,语言应能够折射时代,客观反映时代现状。否则,语言就失去了生命力。在当今时代,谈论现实税收问题,再使用“税赋”一词,未免太显陈旧。主要因为“税赋”的“赋”字在当今时代已无任何实际的载体与其相匹配。“赋”字若从经济意义上解释,“赋”字从贝为义指财物,以“武”为声,除有布,敷之音,亦具武义,即与军事有关(注:《说文解字段注》(上册),成都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299页。)。所以古代有“军赋”、“田赋”、“赋税”、“税赋”、“赋役”等词出现。有的词一直沿用到现代,例如“税赋”或“赋税”。但自民国初年学者贾士毅在他所著的《民国财政史》一书中正式使用“税收”一词后(注: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17年版,第21页。),逐渐为社会所接受,使用“税收”一词渐多。而“税赋”、“赋税”、“田赋”等词虽也使用,但随着税制演变,使用渐稀。目前仅我国台湾地区还多使用“赋税”、“租税”、“田赋”等词。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税制的实际情况,不宜在论述或谈及现实税收问题时再使用“税赋”或“赋税”一词,而应统一使用“税收”一词。
以上五点拙见,是笔者结合多年来财税教学和学术研究而提出的与通常认识不同的看法,诚望财税教育界、学术界同仁都能就这些问题做些研究,以使我们的财税教学和研究尽快走出这些认识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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