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着作权问题研究

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着作权问题研究

张世柱[1]2008年在《数字时代网路环境中合理使用原则之研究》文中提出印刷术的出现促成着作权的立法,因为印刷术彻底改变着作的复制方式,这种改变也使得着作权人、出版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产生重大变革。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的生活方式彻底改变,相关的社会制度与法律规范不是全面性的修改,便是重新立法。数字科技以及互联网的出现再一次彻底改变着作的复制技术、传播方式,以及人类的生活。而互联网更是人类有史以来,链接全球信息的伟大发明。着作权法在面对数字化及互联网环境时,产生诸多重大的争议,从着作权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些争议的发生应该被视为理所当然。因为着作权法本身具有相当高的工具性质,扮演着人类智识文化提升的重要角色,有关着作权法的任何争议都不应该脱离这个本质。着作权法中有关着作权人权利的规定,从另一种角度来看也有限制的作用,合理使用制度是平衡着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最重要的机制,当然,平衡的目的在于达成着作权法的一贯目的。有学者说,着作权法是一套最麻烦的法律,而合理使用则是这麻烦中的核心。其实合理使用的麻烦在于它必须保持弹性,随着科技发展不停的与时俱进。在面对互联网环境时,赋予合理使用新的视野与意涵,将是现今着作权法的核心议题。在网络环境当中,个体与总体的界线日趋模糊,对于个人合理使用的限制,也意谓着对公共利益的减损。中介科技的提供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扮演着信息流通的重要地位,这些提供者可以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可能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是纯中性的角色。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性,使得一个中介科技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个别侵害行为,都将引发着作权人重大的利益损失,任何对中介科技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约束与限制,也都牵动着对公共利益的打击。所以,当合理使用机制应用在网络环境中时,更增加其复杂与困难度。因此,本论文试着从哲学、言论自由、公共利益、经济分析、竞争平台、信息自由等角度,就着作权人的利益、合理使用在网络中改变加以探讨,以期阐释合理使用判断时应有的新思维,并希望藉此唤起社会大众的共识与积极参与。唯有如此,新的价值才能衍生,使着作权在网络环境当中有日趋一致的解读和取舍正义的方法。

苗亚男[2]2016年在《博物馆数字藏品版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信息技术和博物馆的结合越来越深入,博物馆开始将实体藏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制作数字藏品。数字藏品具有方便复制、传播和存储的特性,有利于博物馆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价值。但是在数字化过程中和后期利用中,数字藏品遇到了十分复杂的版权问题。博物馆是否有权利对藏品进行数字化,以及数字藏品是否该具有版权,博物馆应该怎样去管理这些数字藏品的版权,版权和博物馆本身的公益性、共享知识的特点是否相悖,都成为博物馆在向数字化道路上前进的阻碍。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博物馆未来是否能发挥好这些数字藏品资源的价值,更好的肩负起博物馆在社会历史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胡莹华[3]2010年在《数字档案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及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档案馆的建设和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档案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突破传统的思维与行为模式,将传统档案馆建设成数字档案馆,这已是档案馆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档案资源可以归为知识产权范畴,在数字档案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应成为关注和研究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数字档案馆的文献资源数字化和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数据库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都需要探讨研究。本文把数字档案馆的技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了结合,以此来探讨档案馆数字化和知识产权理论的相关问题,提出数字档案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与对策,以求推动数字档案馆建设发展。本文试图从哲学、伦理学,法学多学科角度综合研究,分析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与数字档案馆的关系,提出数字档案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论文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①档案馆数字化馆藏资源的知识产权的主体属性问题②馆藏资源的产权特性与隐私特性③数字化档案馆的技术保护问题④数字档案馆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⑤数字档案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议措施

梁飞[4]2011年在《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着作权,也称版权或作者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之总称。数字技术的发明与广泛应用,标志着数字版权时代的到来。然而,对着作权人而言,以比特形式存在的作品,虽然能够使其获得更多的权利,如数字化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却给着作权人带来了麻烦,使之越来越难以控制其作品,从而导致日益泛滥的网络侵权行为。面对大量的网络纠纷,传统的着作权法律保护体系难以维护数字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无法有效解决数字音乐作品的着作权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为了平衡着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叁方的利益,促进数字音乐快速而健康的发展,对数字音乐着作权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分为四章来研究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第一章为数字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概述。数字音乐作品是指,将传统音乐转换为以一系列的“0”和“1”来表示的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并通过电脑、数字播放器、手机等设备播放和存储,具有广泛和快速的传播性的新形式音乐作品。数字音乐一经产生便得到越来越多的音乐消费群体的青睐并迅速发展起来。相比传统的音乐作品,数字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范围扩大,网络环境下权利的内容发生变化,网络环境下侵权现象普遍且侵权方式多样,权利救济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保护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的意义在于,维护着作权人的利益,合法分享数字音乐作品;追求利益平衡,维护知识经济秩序,以促进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第二章是关于国外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的立法经验。在着作权的各项权能中,财产权对于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人至关重要。对于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最具争议性的财产权利,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版权公约》,都对这两项权利进行过系统地讨论和深入地研究以更为科学、合理的进行法律界定和限制;在网络环境下,面对难以确定的使用群体,数字音乐作品的广泛、简易和快速的传播方式使得权利主体个人自行主张其着作权变得越来越困难,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网络环境下,发达的数字技术在方便人们使用数字音乐作品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着作权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和整个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传统的着作权保护措施已经难以控制和解决网络侵权的肆虐,对此,应从法律和技术两方面的措施来逐渐完善对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的保护机制,把技术保护作为事前预防的主要方法,把法律救济措施作为事后救济的主要手段,以此来实现对网络音乐作品着作权的有效保护。第叁章是我国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发生变化,着作权法的调整也将随之发生变化。目前,我国相关版权立法对于数字音乐作品复制权的例外和限制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在数字音乐作品大量存在于网络的今天,如果不对复制权进行合理、适当的限制,势必会对数字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和音乐产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混乱。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虽然对音乐作品着作权人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依然有不尽完善的方面:首先,着作权管理组织的垄断性不利于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其次,国家版权局作为主管部门对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管不力。最后,人们普遍缺乏对着作权的保护意识,维权意识不强,即使有意识想维权也因不懂法或者闲维权麻烦惰于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的侵权法律救济形成了以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叁种主要救济方式并存的比较全面的法律救济体系。第四章为完善我国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体系提出的立法建议。数字音乐产业在网络环境下发展迅速且潜力巨大,但是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现象,我国立法应参照适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国外立法,尽快建立起完善的数字音乐作品保护体系,有效解决侵权纠纷,积极维护着作权人的权益,进而实现版权保护与社会公众需求的利益平衡。首先,我国立法应当在发展和扩张的权利内容的同时,对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中的专有权利加以合理限制,保障社会公众对数字音乐作品的必要接近、合理分享,从而实现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其次,面对我国着作权集体制度存在的不足,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应借鉴国外一些发展成熟的着作权管理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加以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再次,重新审视数字时代中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和限制,在合理考虑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益的基础上,规范数字音乐作品在网络中的使用和传播,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最后,虽然数字音乐作品在现今发达的互联网世界中传播方便、快捷,但同时也伴随着大量难以控制的侵权行为,而单纯依靠法律手段救济还不足以解决越发猖獗的网络侵权行为,于是着作权人也需要采用侵权行为识别技术、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新技术措施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贺言[5]2016年在《有声读物中涉及的着作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有声读物产业发展较快,有声读物的着作权保护也成为行业关注的问题。有声读物市场中,盗版有声读物普遍存在,有声读物的服务商着作权保护意识淡薄。有声读物易复制、易传播的特性也给有声读物的着作权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目前未出台专门的数字着作权保护法,有关的数字着作权保护只是在新修订的《着作权法》中有所提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有声读物定性的不统一,使得有声读物保护困难重重。再加之,有声读物行业自律性较差,有声读物着作权保护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本文对网络环境下的有声读物进行了重新定义,从有声读物的特征入手,论证了有声读物的双重法律属性。通过对我国有声读物保护现状和有声读物纠纷中主要侵权形式的分析,提出了建立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中心的保护模式,协调发展有声读物内容服务商与文字作品创作者合作模式、加强有声读物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建设,完善有声读物法律保护体系。

萧国威[6]2011年在《台湾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Mechanism),诞生已有数百年历史,国际间已经发展出相当成熟的运作机制。相较之下,台湾自公元1991年起,实务上才有的类似收费机制起算,迄今也不过近二十年,发展经验可说非常浅薄。由于近年来台湾推动数字内容产业,着作权授权议题更是攸关数字影音应用产业未来的发展,在2010年2月10日台湾地区叁读通过了「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对于台湾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新的现况及其发展趋势,有再研究观察的必要。除了台湾的改革,国际间在过去十年来为了因应数字时代的冲击,也开始对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运作进行检讨。此外,本论文希望能够立基于台湾地区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现况,以过去台湾地区实务上及近年修法历程中所遭遇的争议问题为着眼点出发,并回顾过去国际间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运作经验,探讨近年国际间发展趋势。本论文将针对上述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制度与运作上之法制以及运作经验进行研究,希望提供若干建议,以利相关问题之解决,并期能提供大陆及台湾两岸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制度之运作参考。本文共分六章,来讨论分述台湾及世界几个主要国家的着作权集体管理集体管理机制相关问题:第一章绪论,主要叙述研究动机及研究目的,以及针对过去曾对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研究;第二章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之理论分析,由历史角度出发,回顾数百年来着作权法制及伴随发展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之历史进程,了解其历史与法律背景有助于分析今日着作权法制与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现况与问题;第叁章台湾现行着作权集体管理法制与实务运作,主要对台湾现行着作权专责机关对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之监督辅导及奖励等现况及问题探讨分析;第四章世界各主要国家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之法制与案例研析,针对世界各主要国家之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分别进行分类、归纳与评议;第五章现代科技下之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检讨与运作,归纳国际间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第六章为结论,对两岸叁地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法案以及他国的法案与制度互作比较与评议检讨。

潘俊[7]2014年在《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版权的保护起源于科学技术发展,而版权法律制度的演进与修正,亦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然而,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相比,版权法律制度未必能跟得上科学技术的脚步,以至于每一项新技术出现时,版权法律制度便面临着这样那样的挑战。云计算的出现也不例外,其对传统版权法的合理使用、临时复制、出租权等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云计算是以虚拟技术为核心技术,以规模经济为驱动,以Internet为载体,由大量的计算资源组成的IT资源池为支撑,按照用户需求动态地提供虚拟化的、可伸缩的IT服务。概言之,强大的运算和存储能力是云计算服务提供方的核心资源。云计算的商业服务模式主要有叁种:基础设施即服务,平台即服务,软件即服务。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无专门针对云计算方面的立法,司法实践中也鲜见云计算侵权问题的成例,但云计算的发展对我国现有的着作权制度带来的冲击不可忽视,研究云计算对我国着作权的立法和司法都是有很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对云计算和数字版权的若干典型问题的分析,指出了在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面临的制度调适可能性,并根据版权相关理论,提出了我国版权法在面对云计算的发展应该做出的制度回应。具体来说,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云计算的概念,云计算作为一项新兴科技所具有的特点,云计算的商业服务模式以及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理论,并论述了云计算这一数字网路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指出云计算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空间变得萎缩。第叁部分主要阐述了在云计算环境下,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问题。云计算环境下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直接侵权问题比较好认定,但是间接侵权问题由于存储发生在云服务商的服务器上,用户并不能直接管理其存储内容,这就导致了云存储服务商的主观过错不好认定,带来了新的认定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对云计算环境下出租权的问题作相关论述。云计算环境中,用户在意的是服务是否能够满足其数据运算的需求,用户并不直接占有作品的复制件,但是目前我国版权法认定出租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传统出租权是以有形载体占有的转移为基础的,这样传统的出租权就不能解决在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出租出现的新问题。第五部分主要是对云计算环境下临时性复制问题的论述。云计算环境下临时性复制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因此界定临时性复制的性质,临时性复制究竟是否属于复制权的范围,这对于云计算的发展变得尤为重要。第六部分主要就云计算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云计算环境下传统版权法已经不能满足新环境下数字版权的保护,我国版权法律制度应当做出相应的制度回应。主要有完善版权授权制度,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加强技术保护措施,适当的加强对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规制,完善我国版权法相关规定,转变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

刘滢[8]2012年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着作权体系的重要制度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面临了巨大的冲击。网络环境的发展使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保护的对象产生了变化。这些变化直接导致网络侵权行为发生频繁;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也在网络环境下陷入了发展的困境。这些问题困扰了司法实践工作,在着作权法的学术界也引发了强烈的争议,文章以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合理使用为研究对象,对完善和充实合理我国现有的使用制度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解决着作权纠纷有现实和实践意义。论文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英文fair use或fairdealing)的介绍。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不采用该术语,而将该制度规定在“着作权的限制”一个类别之中。在我国,《着作权法》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构建起来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大厦,新修改的着作权法在规定了12种着作权合理使用情形。第二部分是网络环境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的相关问题。网络传播给着作权法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同时,也使传统的着作权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着作权人的权利扩展到了网络空间。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的权利扩张不仅破坏了公众与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大大地激化了权利人与使用者的矛盾,从而使得本来就复杂的传统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遭受到了冲击:首先,使得着作权人权利不断扩张;其次技术保护措施对着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最后着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模糊。数字时代的到来对着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为了平衡利益攸关方的相关利益,必须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修改与完善。第叁部分主要探讨的是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价值的争议的相关问题。网络环境下,数字化形态的作品使得复制和传播变得轻而易举,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强,非法使用和盗版严重影响到了着作权人的利益。因而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准也由遭受到了指责。网络技术确实给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它并不是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掘墓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存在有其充分的的权利学、法哲学、经济学基础和实践基础,体现着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第四部分主要探讨的是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的相关问题。文章第四部分专门介绍了传统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分析了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不适应性。该部分重点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例做出了概括介绍,其中包含了《国际条约》,美国,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并针对各个法系的立法特质提出了简要的评述。第五部分对我们国家现有立法进行研究,从《着作权法》和《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研究入手,指出我国目前着作权立法中关于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六部分论述了我国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是立法完善的建议,包含了立法理念和模式,立法程序。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不仅仅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更着眼于整个社会。所以文章着重探讨了合理使用制度主体的立法完善和制度体系的建立,这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意义更为重要。另外文章针对上文所说的标准问题,也展开了论述。

孙承鉴[9]1999年在《建设现代化的国家图书馆》文中认为21世纪是高科技知识经济时代,数字图书馆是知识经济的主要基础设施和必要条件,建设中国数宇图书馆工程是科教兴国,发展知识经济的当务之急,也是发展文化产业,建立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内在需求。本刊在第28期上发表了访文化部原副部长、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筹备领导小组组长徐文伯《尽快建设中国数字图书馆》及《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中的着作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等系列文章,在读者中引起反响。现分叁期发表国家图书馆副馆长、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承鉴研究员的文章《建设现代化的国家图书馆》,以飨读者。——编者

孙琪[10]2018年在《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着作权维权困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在传媒领域的广泛应用,新媒体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新媒体技术不仅改变了新闻信息传播渠道,同时也使得新闻作品着作权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自2005年以后,由新媒体引发的新闻作品着作权纠纷不断,传统媒体对其原创新闻作品的所享有的着作权得不到新媒体的尊重和大众的认可,许多新媒体利用其自身技术优势未经作者许可肆意免费转载、抄袭和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严重损害了传统媒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传媒业有序、公平的竞争状态。为了规范传媒秩序和传统媒体的竞争颓势,新媒体对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着作权侵权现象亟待解决。《新京报》是光明日报报业集团和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合作创办,是一份高密度覆盖我国政治中心北京的具有12年新闻作品维权历史的新型主流纸质媒体。该报一直走在传统媒体捍卫新闻作品版权的第一线,对其维权实践和困境的研究,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具有实践价值。本文共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意义以及总结了国内外对新闻作品着作权相关研究和立法实践。第二部分介绍新闻作品着作权相关基础理论。本章根据着作权法相关规定,对新闻作品进行区分,进一步明确新闻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性。同时,分析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作品着作权的新内涵,细化人们对新闻作品着作权的认识。第叁章介绍了作为典型的传统媒体的《新京报》的概况、传统媒体属性以及新媒体时代所面临的发展问题。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首先研究介绍了《新京报》新闻作品着作权被侵权现状,其次介绍了针对这一侵权现象《新京报》所采取的维权方式,最后通过对其叁次有名维权案例的研究分析得出《新京报》新闻作品版权维权所面临的六大困境。第五章探讨了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维权困境的成因。重点从法律法规层面、利益层面、技术层面和公众意识层面进行分析。第六章讨论国内外传统媒体着作权侵权纠纷的应对措施,对《新京报》等传统媒体版权维权困境的解决提出对策和建议,从法律层面、行业发展层面和大众意识层面提出问题的解决之法。

参考文献:

[1]. 数字时代网路环境中合理使用原则之研究[D]. 张世柱.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2]. 博物馆数字藏品版权问题研究[D]. 苗亚男. 浙江大学. 2016

[3]. 数字档案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胡莹华. 武汉理工大学. 2010

[4]. 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的法律保护[D]. 梁飞. 吉林大学. 2011

[5]. 有声读物中涉及的着作权问题研究[D]. 贺言. 云南大学. 2016

[6]. 台湾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之研究[D]. 萧国威.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7]. 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法律问题研究[D]. 潘俊.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8].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D]. 刘滢. 华东交通大学. 2012

[9]. 建设现代化的国家图书馆[J]. 孙承鉴. 科学新闻. 1999

[10]. 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着作权维权困境研究[D]. 孙琪. 陕西师范大学.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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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着作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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