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规范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南通市论文,管理工作论文,破产企业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国有破产企业档案是国有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地方一段时期内历史的真实写照。
鉴于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重要性,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初,江苏省南通市档案局就开始注意这部分档案的规范管理问题。1995年,该局与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体制改革中档案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于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提出了3点要求:一,企业必须留有专人负责继续收集、整理破产终结前形成的档案并有效提供利用;二,破产企业档案的流向按类别进行处置;三,必须留有一定的档案保管费、装具费等。1998年3月,国家档案局等四委局联合出台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为确保《暂行办法》和《规定》落到实处,该局加强了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明确了一名副局长专司破产企业档案的接收进馆工作。对接收进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局领导层专门召开碰头会研究对策,商量办法。与此同时,档案人员深入破产企业第一线,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并注意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在实践中,他们还注意摸索新方法来切实解决破产企业档案收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1998年,市床单厂档案进馆时,他们与其签订了《寄存协议》,通过契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搞好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工作,他们加强了调查研究。2000年6月,该局组成了市县企业档案工作调查组,对全市167家大中型工业企业档案工作进行调研,深入破产企业内部了解、察看档案保管情况,形成了《聚焦企业档案工作——南通市大中型工业企业档案工作调查与思考》大型调查报告,掌握了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第一手资料。1997年至2000年间,市档案局馆有5篇论文的选题都是有关破产企业档案工作的,其中一篇不仅在《档案学通讯》上全文发表,还荣获南通市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受到市政府的表彰。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吸引全社会关注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他们加大宣传力度,在《中国档案报》上发表《破产企业的留守档案员》的新闻报道,在《南通日报》上发表破产企业档案不容流失的评论文章,并与南通电视台记者一起,深入破产企业采访,制作了《国有企业破产,档案不容流失》等专题新闻报道。
(二)
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实践摸索、理论积淀和舆论造势后,2000年11月17日,南通市档案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南通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具有如下特点:一,解决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问题。破产企业档案收集工作难以开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信息滞后。国有企业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人民法院管辖,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在传统上缺乏沟通。这就造成了企业破产程序快终结了或已经终结后档案部门才得到信息,形成档案部门收集工作的被动。由于介入晚,档案的完整性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经过研究,他们认为提前到清算组成立时介入为最佳时机。清算组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由人民法院负责组成并对人民法院负责的,是破产企业处置过程中的执行机构。他们仔细研究了《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认为档案部门只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加入清算组在法理上是可行的。通过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后,得到了法院的大力支持。于是他们在《办法》中加入第五条,专门规定企业破产时,由人民法院指定档案局派员参加清算组,从而解决了提前介入的问题。二,解决了破产企业档案进馆的经费问题。破产企业档案难以进馆,一个根本的原因是经费无着落。破产企业虽有破产经费,但《企业破产法》并未明确规定档案处置费用从中列支。因此,要使破产企业划出专门的档案处置费,就必须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他们研究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从中找到依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费从破产费用中列支;《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优先拨付破产费的第三项规定“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也为将档案处置费纳入其中提供了法理依据。为此他们与法院破产庭的同志作了认真研究。法院认为,档案进馆费用在破产经费中优先拨付是有法律依据的,在实际操作中挤出3-4万元作档案处置费用也是可行的。于是他们在《办法》中有关“经费”章节里专门明确了档案处置过程中的代保管费、加工费等由破产经费中列支。三,进一步明确了破产企业档案构成的问题。破产企业的档案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分成两大块:一块是企业自成立初至清算组成立前形成的档案;另一块是清算组清算期间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法院受理书、公告、人员分流方案、花名册、终止财务决算及编制说明、财产清理报告书、债权债务确认登记册、资产处置结果报告书、各种协议书、合同等。这两块共同构成了企业发展的历史全貌,缺一不同。从已接收进馆破产企业档案构成来看,前一块做得相对较好,而后一块则存在着问题。有些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在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没有把企业清算形成的那部分档案一并移交,只将清算以前的档案移交进馆。这种做法影响了档案反映企业历史全貌的完整性,并带来了隐患。为此他们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破产企业档案是由企业成立初至企业清算终结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对于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那部分档案必须一式两套,一套归于人民法院卷宗,另一套随党群档案的转移而转移;四,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破产企业的处置依据《企业破产法》归于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也是由人民法院负责组成并对法院负责。总结以往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他们认为,如果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单纯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独自出台有关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可操作性不强,不能保证较好的贯彻执行。联合法院共同出台这一规范性文件,既可在档案系统内部得到执行,又能在法院系统得到执行,文件效力大大提高,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