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澳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比较研究及其启示_图书馆论文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的比较研究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澳大利亚论文,加拿大论文,信息服务论文,美国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信息化时代,信息不仅影响着经济发展,更影响着社会的进步,甚至影响到了国家间的力量对比。经济越发达的国家,政府信息的共享越普遍,而且信息的更新速度也就越快。因此,政府信息能否得到高度公开、是否为公众所充分利用,是衡量一个国家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基于此共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兴起,并形成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在我国正式实施后,国家图书馆便启动了一项全国范围的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平台项目,该项目已于2011年10月正式上线,目前有9个省级图书馆(北京、黑龙江、吉林、山西、山东、贵州、宁夏、湖北、浙江)参与共建。然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信息服务体系尚未建立。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信息服务有着较长的历史和良好的传统。特别是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廉洁政府,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法制健全、机构配套、标准规范、管理严密、运行有序的服务体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试就三个国家的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现状进行系统阐述和比较归纳,同时对我国公共图书馆如何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服务提出相应的建议。

1 法律制度

1967年以来,美国形成了一个由《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联邦信息资源的管理》(A-130号通告)及《美国公共信息准则》等共同构成的较为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1]这些法律法规均有相应条款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中的义务和作用。其中《信息自由法》是最为核心的,它第一次彻底打破了政府的保密传统,通过9项公开例外,让政府的行为最大限度地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2]此外,美国颁布的《个人隐私法》、《削减公文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电子信息自由法》、《政府印刷改革法案》等,也加大了政府办公透明度,确保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向社会传递,有力地促进了美国公共图书馆对外开展政府信息服务。

加拿大为保障人们可以自由地获取信息,制定、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保障政府信息的传播和利用。1982年加拿大制定的《信息获取法》指出,信息公开的形式主要有3种:政府出版物的主动公开方式、依申请提供原件或影印件的公开方式、与公共权益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公开方式。公众要获取信息,可以在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事务所以及邮局查看和填写《获取信息登记表》和《获取申请表》,也可以直接与有关政府机关的获取信息协调人联系。

澳大利亚是较早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1982年,澳联邦政府制定《赋予国民了解联邦政府及其机构的公文文件的权利的法律》(《信息公开法》),规定获取政府信息是民主社会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联邦政府机构必须公开对公众有影响的行使职权方面的信息以及用于决策制定的指南和手册等文件。随后颁布《档案法》、《隐私法》、《电子处理事务法》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1968年澳大利亚颁布《版权法》,规定澳大利亚所有的出版商必须向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NLA)和相应的州立图书馆递交出版物副本。政府出版机构除了要履行以上规定,还要遵守澳大利亚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图书馆免费分发项目的要求。该项目规定澳大利亚政府部门要向NLA、7所州立图书馆和符合《1988高等教育学校成立法案》的30所公立大学图书馆提供政府公开出版物的副本。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保障下,图书馆积极开展政府公共信息的收集、保存和传播工作。

2 机构体系

三国在政府出版物的生产、管理、收藏、发布等环节均配备了规范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2.1 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资源的收集、加工、出版、发布,并与图书馆进行业务合作

美国政府各机构的出版物都有专门的运营渠道——隶属于商务部的政府印刷局(GPO)。这是一个全面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出版物发布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861年,承担了“保证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化”[3]的任务和使命。1895年美国《印刷法案》明确了美国政府出版物印刷和发行的管理体制,也明确了GPO的职责和范围。作为美国政府最主要、最集中的政府信息资源中心,GPO的核心使命是确保美国政府信息更新和美国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准入。GPO负责收集、分类、制作、提供和保存联邦政府所有形式出版物的信息。GPO所编纂的《美国政府出版物目录月刊》可以在线提供1994年至今的全部书目信息,并与保存馆的书目信息相链接。GPO还直接向联邦寄存图书馆计划(FDLP)的寄存馆提供免费的纸质文献、缩微胶片、光盘等多种载体的出版物。

加拿大政府2003年5月发布Policy on the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规定了各级信息管理部门及各类人员的主要职能。根据规定,财政部设立秘书处(TBS),TBS设有信息主管(CIO)及其办公机构(CIOB),负责制定政府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应用的相关政策。TBS负责与国家图书档案馆及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合作,制定和改进信息管理框架,包括标准、指导原则、工具和最优方法等。

澳大利亚设有专门的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图书馆免费分发项目(LDS)。澳大利亚统计局也积极与图书馆合作,其参与的图书馆扩展计划(LEP)确保了公众随时随地能从图书馆获得政府信息。

2.2 成立专业的图书馆协会组织

美国图书馆协会和法律图书馆协会在政府文献图书馆员的推动下,成立了两个主要的政府文献或出版物的专业图书馆分会:美国图书馆协会(ALA)的政府文献圆桌会议(GDRT)和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ALL)。其中,AALL由政府文献分会和华盛顿办公室构成。两个专业图书馆分会为管理政府文献的图书馆员和GPO的官员提供了一个工作交流和解决问题的平台,也是游说政府免费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力社会团体。它们还帮助公众使用和检索政府信息,为政府文献的编码提供帮助。

2.3 培训政府文献专业馆员为图书馆服务

政府信息和正式的出版物相比,出版发行比较琐碎、零散,个人和单位作者常有变更,内容复杂或专业化名词过多,外行人不知从何下手。因此,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许多图书馆均设有政府文献图书馆员,专门负责政府文献的收集、编目、提供借阅和咨询服务。

3 政府信息资源的整合

图书馆对政府信息资源的整合主要有两种方式:形式整合和内容整合。形式整合不涉及资源内容的下载和存储,比如,有的只提供政府网址的链接;有的对寄存图书馆的政府信息进行整合;有的对政府出版物书目进行整合,编制政府出版物联合目录等。内容整合是指不仅对政府信息的网址进行整合,而且对信息内容也进行整合,将信息内容和网页形式存档到本地数据库中,并提供一站式检索。表l显示了三国图书馆政府信息整合服务情况。

从表1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对政府网站进行抓取、保存并进行整合可以避免政府信息的易逝性,而且数据库中保存的政府网页可以使用户直接得到信息内容,节约了用户通过链接进行二次检索的时间和成本。

(2)在整合对象上,有些项目同时整合了电子政务网站上的政府信息、数字化后的政府出版物信息和政府机构提供的数字形式的政府信息,并通过统一的界面进行检索,使得信息查全率得到很大提升,极大改善了政府信息服务效能。

(3)政府信息的形式整合需要统一的元数据标准的制定。在这方面,各国均制定了适合本国的元数据统一标准,如美国的GILS和澳大利亚的AGLS等。这样可以对不同政府部门、不同来源、类型各异的政府信息统一编目,并提供精确的检索定位。

可以看出,当政府资源类型多、数量大、种类繁杂时,使用形式整合较为理想,可以避免提供原始文件带来的存储压力和组织混乱;当政府资源类型单一、种类明确时,使用内容整合可以免去用户二次检索的不便。两种方式各有利弊,要视具体的资源状况和应用要求而定。

4 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比较

数字时代的技术发展导致了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手段和方式在不断进步和改善。各国图书馆利用先进的技术并采用多种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是政府工作透明化的重要举措。1990年,美国图书馆和信息科学全国委员会提出了《美国公共信息准则》,明确规定了:“无论信息利用者居住在何地及在何地工作,联邦政府都应保证他们可以通过全国信息网络,或利用像出借政府出版物的图书馆那样的程序,来获取公众信息。政府机构应定期评价这些程序以及出现的新技术,以保证廉价和方便地为公众提供公共信息。”[6]其他各国图书馆也纷纷创新服务项目,多形式、多渠道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三国图书馆开展的政府信息服务具体情况见表2。

5 启示与建议

5.1 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设置有效运作的政府管理协调机构

在《条例》实施之前,我国公共图书馆基本上游离于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之外,虽然《条例》的颁布使得图书馆参与到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中来,然而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很难得到保障。受公益性质的影响,公共图书馆的经费由政府拨款,长期以来,公共图书馆没有能够制约政府部门行为规范的法律保证和先例。这种先天不足的劣势地位导致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并不在图书馆手中。在不打破现有行政格局的情况下,设立类似于美国政府印刷局的管理协调机构就显得尤为必要。它不仅可以以各种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向政府机构索取出版物,而且可以无偿提供给图书馆,并对图书馆的工作进行直接指导,充当政府信息产生环节和发布环节的协调者。有了资源保证和行政指导,图书馆的政府信息服务工作才会健康顺利开展。在加强与政府部门良好沟通的同时,图书馆在实际工作中应对政府机关向图书馆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况和服务情况及时反馈,协助政府更好地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5.2 注重对政府信息的长期保存和永久提供,试行政府出版物寄存制度

在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中,由公共图书馆承担政府信息的长期保存和永久利用任务是公共图书馆彰显机构性质、发挥专业优势的重要服务内容。政府对于自己生产的信息,可以保存一时,不能永久保存,政府机构的撤销、合并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经常发生。鉴于政府网页信息的易逝性,国外实施了多个项目来永久保存政府信息。我国国家图书馆的“网络信息资源采集与保存项目”并不针对政府类资源进行采集,专门性不高。相比之下,美国的政府网页采集项目搜集和保存全球范围内的原生网络信息资源,其中还包括我国官网的大量信息资源。

针对政府信息的长期保存,很多国家采用了寄存图书馆制度,在组织机构建设、实施方式和图书馆职责方面均有配套的法规文件作为保障。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制度,图书馆只是依据《条例》内容进行自发性的资源组织与服务,各项工作处于探讨、摸索阶段,图书馆政府信息保存体系的建设势在必行。

5.3 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描述标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信息定位系统

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描述标准,是政府信息公开最基础的工作。如果在起步阶段没有基本的统一标准,各自为政、格式各异,会给将来政府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造成极大的困难,也会造成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国外经验表明,图书馆在基本标准制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图书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就应该对各部门、各类型的政府信息进行科学的组织、深度的标引和有效的揭示。在统一的元数据、主题词表和分类表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组织和整合,形成专题数据库,用户才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政府信息。

5.4 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多样化服务

政府信息服务对象分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政府需要社会经济运行的现实数据,企业偏向于政府政策导向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个人注重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这就要求图书馆对政府文件进行分类、机构优化与整合,向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个性化的政府信息服务。

《条例》第三章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因此图书馆在服务中,要以传统技术为主,新技术为辅,多手段、多渠道将政府信息送到民众身边。具体措施有:以实体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现行文件并提供复制;利用网络对政府数字信息进行整合传播并通过电子邮件传递;利用电视、广播、移动终端、触摸屏随时随地提供政府信息;采用Web2.0技术建立专题博客、RSS服务定制、BBS、FAQ、在线咨询等交互式服务等。

除了以上方式外,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举办公益活动等方式进行政府信息的咨询和推送服务。

5.5 国家图书馆要积极作为,发挥示范与领导作用

通过对国外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工作的调研发现,各国的国家图书馆在整个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体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图书馆不仅参与政府信息描述标准的制定,而且牵头实施了一系列重要项目,带动各级公共图书馆共同构建全国政府信息服务体系。整个体系中,国家图书馆始终扮演着带头示范、制定标准、沟通协调的核心作用。我国国家图书馆在《条例》发布后随即开始研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几经变革,终于在2011年推出最新版的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并把项目的采集工作推广到国内9个省级公共图书馆。这是我国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工作。然而,与国外现状相比,我国国家图书馆的服务还很局限,对省级以下行政机构的信息没有涉及,对政府信息资源描述的研究还是空白,开展的政府信息服务手段不够丰富、社会影响力不大,还没有形成遍地开花、人人皆知的局面,投入产出效率极低,这些困难是需要国家图书馆逐步克服的。国家图书馆还需要投入资金、人力、技术不断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大、做强、服务好用户,让民众真正了解、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关,使群众把国家图书馆或地方公共图书馆作为自己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服务的第一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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