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发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二)_文化多样性论文

权利与发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二)_文化多样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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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20;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6)02—0183—08

下 发展原则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终极目的毫无疑问是为了促进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发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我们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

一、保护工作强化了文化在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展是人类社会消除贫困、走向共同繁荣的根本途径;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和使命;解决好发展中的问题是国际社会也是每一个国家的政府所关注并努力加以解决的迫切问题。

国际社会非常重视文化在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1991年教科文组织发起成立了以联合国前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为首的世界文化和发展委员会,着手研究文化与发展的关系。1995年秋教科文组织发表了该委员会编写的题为《我们创造性的多样性》的报告。为落实该报告提出的有关建议,1998年3—4月教科文组织与瑞典政府合作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文化政策促进发展政府间会议”。这是教科文组织继1982年墨西哥城文化政策会议以来讨论文化问题规模最大的一次政府间会议。会议将文化视为发展的基础,对文化多样性、文化与发展的关系、文化权利、国际文化合作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通过了《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这一重要文件。《行动计划》就文化与发展关系提出了若干原则:

——可持续发展和文化繁荣是相互依存的。

——人的发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使个人在社会和文化方面得到充分发展。

——文化间对话可视为现代世界的主要文化和政治挑战之一;它是和平共处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

——文化创造力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多样性则是人类的财富,因此对促进发展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

——各种新趋向,特别是世界化,可使各种文化之间建立比任何时候更为紧密的联系,并可进一步扩大文化之间的相互作用,但也可对我们的创造多样性和文化的多元性产生不利影响,因而相互尊重已成为更加必不可少的需要。

——使文化与发展相协调,尊重文化特性,在多元民主价值观、社会经济公平合理及尊重领土统一和国家主权的范围内,对文化差异持宽容态度都是实现持久与公正和平的必要前提。

——接受文化多样性有助于确定和巩固那些与本国社会中不同社会文化群体有着共同价值观的社区之间的联系。

——社会的创造力有助于创作,而创作者首先应是一项个人的承诺。这一承诺对我们未来财产的构成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必须保护和促进这种创作的条件,特别是在每个团体内享有创作的自由。

——维护那些受到世界流通文化威胁的地方和地区文化时,不应将受到这种影响的文化转变为失去发展动力的遗产。

——因此,我们必须促使所有的个人和所有的社区都能发挥各自的创造力,寻求和巩固共同相处的各种手段,从而促进人的真正的发展及向和平与非暴力文化的过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意是在保护我们文化的多样性,这使得我们社会更具创造力,使得世界的发展更有活力。《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同样认为文化和文化多样性是“发展的因素”,文化多样性增加了每个人的选择机会,是发展的源泉之一,它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且还是享有令人满意的智力、情感、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我们认为,文化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世界上所有文化中。经济发展是文化发展的目标、文化发展也是经济发展的目标。如果经济发展一直是人的文化的一部分,那么可持续发展将使得人类在新的千年出现新的世界文化。

有些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脆弱性以及文化生态现实的严酷性出发,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促进世界发展方面不可能有什么作为。这种思想是不符合理论与实际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强调,受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那些能够“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在范围上将保护对象限定在仍旧具有发展动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内。这个定义说明,列入保护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保护那些能够顺应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发展相协调一致的,它使得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在尊重文化特性、对文化差异持宽容态度的基础上,最终将促进世界实现持久和平与公正。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之间的重要关系,将保护工作纳入国家战略。这是因为,保护那些能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能进一步推进经济、政治、文化、自然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世界的合作与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我们今天对文化的特性和普遍性有着深刻的认识。一方面,文化作为“多种表现形式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伊斯坦布尔宣言》),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社区的基本识别标志。另一方面,文化又具有普遍性,它是不同文明之间增进理解、促进交流的重要基础之一,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在不同文化间开展对话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如果我们只看到文化的特性,那么人们将更多地看到文化间的冲突和文化对抗的存在,看到更多的文化部落主义、文化保守主义和“文明冲突论”。文化部落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都是一种故步自封的文化心态,只不过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较为自卑而后者较为自信而已。“文明冲突论”则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1993年提出来的。在亨廷顿看来,未来世界国际冲突的根源将主要是文化的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和经济的,全球政治的主要冲突将在不同文明共同体之间进行;亨廷顿认为文明冲突是未来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因此确立文明之间的界限很重要。亨廷顿虽然也承认文明之间的竞争性共存,但他从自己“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文化之间或文明之间的冲突是主要的,西方文明正受到伊斯兰文明和儒家文明的共同的威胁与挑战。“文明冲突论”的根本性错误是把世界文化一刀切成“西方和非西方”的,以地域、种族和文化划分人类,把其他任何文明都和西方文明对立起来。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提出来后招致了德国哈拉尔德·米勒等“文明共存论”的广泛批评,而2003年伊拉克战争导致的西方文明内部分裂事件更是宣告了“文明冲突论”的破产。我国许多学者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形态立场,作为我们的一个学术传统,这是应该坚持的,但如果在这个基础上又过于强调文化冲突和文化抵抗,恐怕又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意相背离,是不可取的。

相反,如果我们更为看重文化的普遍性,那么我们就将能够看到不同文化在促进世界交流和合作、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大有作为。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1998年在联合国大会上指出:“多样性不仅是不同文明之间对话的基础,而且是必须进行对话的现实。”1998年联合国大会第53/22号决议(《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强调指出:“人类不同文明的成就,体现了文化多元性和创造性的人类多样性”,重申“不同文明的成就构成人类的共同遗产,是全人类灵感和进步的源泉”。大会欢迎“国际社会集体努力,在第三个千年来临之际通过不同文明之间的建设性对话促进理解”。大会还宣布2001年为联合国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11月通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之后,联合国大会在其57/249 号决议中表示欢迎这一《宣言》以及《行动计划》的要点,并宣布将每年的5月21 日定为“世界文化多样性对话和发展日”。世界文化多样性对话和发展日为我们加深理解文化多样性的价值和了解如何更好地“共存”提供了一个机会。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延续了加强不同文明之间对话的思想,进一步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正因为如此,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把建立在文明和谐基础上的国际新秩序称为新的“全球伦理”。毫无疑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有利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同时是国际文化合作的一种结果。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建立在文化普遍性认识和国际文化合作基础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将有利于消解文明冲突,建立不同文化之间的真正对话,增强国际团结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三、保护工作有利于应对各种现代性危机以及严重的社会问题

全球化和现代化给我们世界带来巨大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和危机。不断加剧的贫困、日渐扩大的收入差距、毒品枪支泛滥、艾滋病蔓延、极端国家主义和恐怖主义、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人口膨胀和老龄化、能源危机、地区冲突、城市巨型化、人道主义危机、军备竞赛等等,这些危机和问题遍布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有学者把人类社会面对的这些危机概括为自然病态和生态危机、社会病态和社会危机、心理病态和精神危机、人际病态和道德危机、文明病态和价值危机等五大类。但不论作何种危机分类,现代化带给人类社会的主要危机是人的“异化”和“物化”,它使得人类的发展充满各种危险。

面对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全面危机,我们必须寻找和利用各方面的智慧以及资源,尤其是传统文化所蕴涵着的丰富的思想资源,来解决经济全球化所不能解决的人类和谐生存、可持续发展和精神走向等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祖先世代相传的智慧的结晶和宝藏。对于今天的人类,“我们必须学习祖先的智慧,来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可持续发展的未来”(19)。

从理论上分析,作为“文化活化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具有一般文化的三个特性:即作为全部生活方式的文化、作为资本的文化和作为创造力的文化。作为一种创造力的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精英文化的创造性不同,它是大众创造能力的产物。它往往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综合体:它一方面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者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所有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功利性的一种追求。在全世界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绝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各民族、族群、社区人民在自己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中为解决某种特定的社会问题或规避某种可能产生的问题而创造形成的,它们有的在规范人类社会秩序方面、有的在处理人与自然和宇宙关系方面、有的在治病强身等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和问题处理技巧,显现出独特的智慧和创造力。同样,作为创造力的源泉,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激起人类社会新的创造的出现。从事实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在为解决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做出自己的贡献。比如,我国学者就观察到一些少数民族采用传统仪式帮助人们戒毒、防治艾滋病等,取得一定的效果。这说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是保护人类社会的创造力,它使得我们今天在应对现代性危机以及严重的社会问题方面将更有创造性。

我国作为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同样会出现和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社会和文化发展方面。在2005年7月5日至8日文化部、 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上,孙家正指出,“断层和失根的文化可能使我们游荡的灵魂难以找到精神的家园”,但他也同时指出,“我们的祖先远比我们更有创造力”(20)。我们今天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实质就是在延续我们祖先的创造力,它将帮助我们能够积极、有效、从容地应对我们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可以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之一。

四、保护工作要有利于世界文化的发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文化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坚持以发展的原则指导保护实践,这对于我们树立全人类文化观,捍卫文化多样性和保护文化传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保护工作有利于树立全人类文化观和生态法则文化观

从1972年制定《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起,国际社会一直强调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坚持世界性、全人类的立场和“突出的普遍性价值”原则。公约强调:“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某些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存”。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强调:“民间创作是人类的共同遗产。”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强调:文化遗产“是各国人民集体记忆的保管者,只有它能够确保文化特性永存”。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2002年《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无形文化遗产的多种表现形式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无形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国际社会如此强调文化的全人类价值有其合理性。第一,从文化社会学的视角来考察人类文化的形成、变迁、影响和传播,我们会发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令人瞩目的新经济的信息化、全球化与网络化特征促进了当代全人类文化的形成。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全球化的进程,缩短了时空距离。地球作为一个大社区已形成为一个无形的网络社会,而信息社会的同一性必然导致不同文化为全人类所共享。在这个基础上人们产生了文化共生共享的互动理念,认识到文化的整体性和普遍性价值。在后工业化时代,文化已经为全人类所有,全人类也在共同创造新文化。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继续把“文化的马赛克”作为不同文化之间隔阂或偏好的比喻已经不合时宜了。第二,从文化哲学的理论上讲,“无论西方文化还是东方文化,无论传统文化还是现代文化,都是人类文化的构成部分。而这里所说的构成部分并非是空间意义的堆积,而是人类文化在时间意义上的共同整体存在。对于文化的接受者来说,任何文化部类都是人类文化。族群文化、地域文化在此意义上消去了原有的各个所属特性,而成为人类实存的共同文化。因此,对于现代文化的接受,已从原来的异文化意义转化为人类文化意义,接受不仅成为一种外在义务,而是一种内在权利。对于现在各民族、地域、国家的人来说,均有接受并享受现代文化的资格,其所接受的已不是单纯的西方文化,而是人类文化的共同成就”。在今天,不论是以西方文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文化,还是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土族文化,都可以成为所有地域所有人民的共同文化资源。处于地球村时代的我们,“首先应该建立一种‘人类文化’意识,把文化接受视为自己理所当然的文化权利,要淡化文化接受过程的异己感,强化文化转型的主动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社会倡导文化多样性、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就是在强调文化的全人类性和世界性,强调任何文化都应视为现存人类的共同财富。每个人、民族都有权利获取它、享受它。在这种全人类文化观下,不存在异己文化。在这个意义上,“文化的时间性(传统与现代)、文化的空间性(民族与地域),都具有了新的意义。而就是在这一认识的前提下,东西方文化才具有了互补性、可融性的基础,才能尽快而充分地融汇成新的文化”。(21)

我们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界性立场和“突出的普遍性价值”原则,并不与坚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立场尤其是民族国家立场相冲突、相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和民族与民族国家紧密联系的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常强调和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的申报规定中明确指出:“列入《名录》的作品必须是……突出代表民族文化认同,又因种种原因濒于失传的文化表现形式”;民族性是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标准:“其是否具有确认各民族和有关文化社区特性之手段的作用,其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使各民族和各社区关系接近的重要作用,其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所以说,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越是全人类的。

我们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性和民族性立场的统一。保护和发展文化权利,特别是与保护文化遗产、具体人民的文化认同和文化发展相关的那些权利,被视为是“民族的权利”。中国现在处在几千年大的文明转型期,处在一个由农耕文明向现代文明的转折时期,是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人口、地域和历史的特性决定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和保护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中华民族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情感基因”,是我们集体无意识的根源,也是“我们今天与过去的沟通渠道”(2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有利于我们借鉴先人的智慧和创造力、促进文化创新和民族文化现代化;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文化主权,进一步拓展文化空间;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正确认识世界遗产的意义和价值,承担起保护人类文明的国际义务;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和文化权利事业的发展、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以满足不同群体、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各方的文化需求;有利于带动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全方位地弘扬传统文化,维系文化命脉;有利于扩大世界对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对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的了解,改变或破除世界对中国陈旧的、落后的负面印象,重塑中国形象;有利于促进世界各地华人(特别是大中华文化圈)对中国文化的了解与传承,提高他们的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进一步增强民族文化的凝聚力,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等等。

国际社会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全人类价值的同时还突出了文化生态法则。文化生态法则和全人类文化观在人本主义和生态主义哲学理念上深化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体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生态法则是以生态科学观、生态哲学观、生态伦理观为基础,重构人与自然、文化的关系,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属性和自然权利。《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护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之间有着必然的紧密联系。以土族人、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之间的关系为例:全世界有3.5亿土著人民,居住在70多个国家中,在世界6,000多种文化中,有4,500种是土著文化。据世界大自然基金统计,地球近20%的地表面积和85%的保护区由土著人民居住着。有一半土著人民居住在热带雨林中,而地球80%的生物多样性位于热带雨林。世界大自然基金的一项研究表明,所有语言中有60%的语言集中在9 个国家中,而这9个国家中有6个国家是生物多样性中心。在12个生物多样性巨型中心中,有10个位于25个地方特有语言最多的国家(23)。以上事实说明,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所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在1997年11月第29届大会上指出:“人类的身体健康离不开保护生物多元化,同样,人类的精神健康也离不开保护文化——语言、意识形态和艺术——的多元化。”

(二)保护工作有利于保护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

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文化多样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

就是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文化多样性。

传统文化和多样文化生存面临着普遍危机。孙家正在《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总序中指出:“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各国传统文化不同程度的损毁和加速消失,这会像许多物种灭绝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一样影响文化生态的平衡,而且还将束缚人类思想的创造性,制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全面进步。”(24) 这段话概括地揭示了传统文化和多样文化所面临的危机、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其后果。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文书非常强调要面对这一现实危机。2002年《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主要因冲突,不宽容,极端重商主义,无控的城市化或乡村的衰败等原因,无形文化遗产面临消亡或边缘化的危险。”人们普遍认识到,导致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社会历史原因。在全球化、信息化、商业化经济社会环境下,一些传统文化或部族、土族、社区文化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结构和形态、功能和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或不再存在,作为传统社会文化表达方式的传统文化由于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而逐渐走向消亡。新出现或形成的文化大体上是与市场经济、消费社会的经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是与个体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念和交往方式、与市场经济或法治经济所要求民主主义的法治、民权主义的政治、平等正义的分配原则和道德观念相适应的。反过来,传统文化正因为不具备这些适应性而失去生存和发展的活力,它的消亡是必然的。第二是外来文化影响,这在全球化进程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由于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之间力量对比悬殊,不同文化之间往往是一种单向交流,弱势文化虽然可以接受强势文化的合理影响,但现实社会的发展不可能给一个文明以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时间来接受这种影响并调整自己的文明,因此在新文化出现之前,传统文化只能加速消亡。第三是传统文化自身的原因,如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家族亲缘关系传承或师徒关系传承的特点加剧了传统文化的生存危机。

传统文化面临的这种整体性危机是可预见的。以我国基诺族为例,云南省社会科学专家通过研究指出:基诺族服装可能在10年内消失,基诺族口碑史、民族歌舞可能在20年内消失,基诺族语言可能在30年内消失(25)。所以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际社会面对全球化现实中传统文化这一困境作出的一种紧迫反应。

在我国保护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紧迫性已经为大家接受,但在保护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方法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存在着“形似神失”、“空壳化”的趋势。一些地方割裂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剥离传统文化特有的情感特性和形式的庄严特性,单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进行保护,使得保护工作失去其意义。

要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开发与利用关系,我们必须反对两种错误立场。一是贫困文化立场上的民粹主义倾向。国内一些人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或原生态,过于强调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认为文化遗产“一保护就死”、“申”来就“死”、“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就是其遭受破坏的开始”等。因此一些人主张在不要发展和外来影响的情况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对文化遗产存在、保护和发展之间关系的一种误解,也是不现实、不可能的。一些西方人从自身的狭隘心理出发,为满足自己的文化猎奇心理,同样不希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地改变落后现状。二是功利主义倾向。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区往往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地方和部门只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眼前经济发展有利,“一叶障目不见森林”,采取过分注重经济效益的做法带来了文化遗产被过度地、破坏性地开发与利用,结果经济效益上去了,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的文化遗产却毁灭了。

当然,在如何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方面也有许多好的思路和做法值得肯定。我国鄂伦春人在走出深山密林后,伴随着鄂伦春人走过无数风雨的桦树皮工艺日渐衰微,但鄂伦春艺术家和年轻人决心把祖先留下的东西发扬光大,他们举办了桦皮工艺培训班,并且将桦树镶嵌工艺与中国传统版画、水墨画技巧相结合创造出桦树镶嵌画颇受欢迎。鄂伦春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护和发展了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三)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文化发展和文化多元化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为了促进人类社会的文化创新和文化多元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在前言和定义中强调,尊重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为了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是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人类的创造,其具有的原真性有益于世界发展的普遍价值,更是世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和精神源泉。

在一个文化系统内部,文化创新是文化发展的生命之源,而文化遗产又是文化创新的源泉。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7条“文化遗产:创作的源泉”指出:“每项创作都来源于有关的文化传统,但也在同其他文化传统的交流中得到充分的发展”;2002年《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认为是创造性和文化创作的主要源泉之一”。文化创新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文化思想和观念、内容和形式、体制与机制、领导方式和管理模式等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在这些方面促进各民族文化和世界文化的创新。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学者将人类文化遗产的保护称为是“21世纪一场新文化运动的崛起”,足可见文化遗产保护对于文化创新的特殊意义。(26)

在不同文化系统之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将促进多元文化的发展。人类生存方式的多样决定了人类社会需要多元文化。《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将文化多元化视为是与文化多样性“这一客观现实相应的一套政策”,指出:“在日益走向多样化的当今社会中必须确保属于多元的、不同的和发展的文化特性的个人和群体的和睦关系和共处”;文化多元化“与民主制度密不可分,它有利于文化交流和能够充实公众生活的创作能力的发挥。”《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要求:“促进文化多元化方面的知识与良策的交流,为多元化社会中来自四面八方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人和群体的融入和参与提供便利。”

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文化创新离不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我们时代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体现,也是我们时代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这说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文化创新必然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保护与文化创新一起,不仅与我国文化自身发展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全局以及民族复兴的宏图大业密切相关。

(四)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尤其是文化产业发展水平有着密切关联。一般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较好的国家往往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而保护形势严峻、保护水平差的国家往往是些发展中国家。这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程度离不开一个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程度和文化政策制定执行的水平情况。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常重视和强调缔约国应提高文化政策制定执行水平和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个意义更为突出。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重视提高缔约国文化立法、政策制定和行政水平。

政府拥有权势和公共资源。政府文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影响着非物质文化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直接决定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成效。促进成员国文化政策发展和政府文化权力的合理科学运用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1982年《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1998年《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都对文化政策发展问题给予了专题讨论。

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配套的国内法律、政策和行政环境。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提出:“每个国家都应在遵守其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制订本国的文化政策,并采取其认为最为合适的行动方法,即不管是在行动上给予支持还是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来实施这一政策。”这说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求缔约国提高文化立法、政策制定和行政水平。

以我国为例。在法律方面,目前我国有《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都在拟议之中。如果缺少完整、配套的法律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是没有保障的。在文化管理体制和行政方面,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所应对和管理的主要是精英的、上层的、艺术的、见诸于文字的、物质的和可视的部分,对民间的和大众的、生活的、非文字的、非物质的和无形的文化遗产不行使管理职能。这说明,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恰恰存在于文化管理体制之外。此外,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文化、旅游、文联、民族、建设、宗教、教育等多个政府管理部门,这使得保护工作效率和成效低下。这些都是需要调整的。在文化政策方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在基层和社区,但我国缺乏相应的政策可供执行,这使得保护工作缺乏基础。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也可以促进)我们在立法、政策制定和文化行政方面加强工作。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重视提高缔约国文化产业发展水平。

目前世界上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务的流通和交换存在着严重的失衡现象,文化产

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明显的贸易和服务优势,这对文化多样性和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主权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针对这种情况,国际文书强调发展文化产业。1998年《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指出:“鼓励文化合作,尤其是合办文化产业项目(生产、投资和权利转让)的文化合作。考虑到社会经济、技术与文化变革的迅速发展进程和国家与国际一级现存的日益增大的差距,以及正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产品交易所造成的各种危险与重大问题,尊重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提出:文化服务和文化物品“不应被视为一般的商品或消费品”,而“文化政策应当在确保思想和作品的自由交流的情况下,利用那些有能力在地方和世界一级发挥其作用的文化产业,创造有利于生产和传播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务的条件”,“面对目前世界上文化物品的流通和交换所存在的失衡现象,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团结,使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能够开办一些有活力、在本国和国际上都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要求:“帮助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建立或加强文化产业,并为此合作建立必要的基础结构和培养必要的人才,促进建立有活力的当地市场,并为这些国家的文化产品进入世界市场和国际发行网提供方便。”

现阶段我国在国际文化物品与服务的流通和交换中同样处于被动地位:一方面是大量的西方文化产品销往国内,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文化资源流往国外。目前后一种情况比较严重。“一些外国人借商贸、旅游、学术交流机会进入我国民族地区,大量采集、收购、纪录和使用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甚至通过非法渠道买卖少数民族文物,形成了一股文化资源掠夺潮。在西南、东北等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丰富的地区,许多外国人深入村寨,低价收购民族服装、头饰、配饰,而且有的专门收购年代久远的工艺品,或者收录歌曲、舞蹈等民间艺术,制作成光盘或出版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27)。

要改变这种状况,同样需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概括而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保护和产业化开发利用可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产业化程度,增强文化国力,还可进一步保护文化遗产当事人权益。这方面好的例子很多。比如四川自贡有着悠久的灯会历史,在彩灯设计、制作方面有着高超的技艺。自20世纪80年代起,自贡市开始打造“国际恐龙灯会”品牌,成立了专门的政府机构——彩灯贸易委员会。20多年来,自贡灯会从一项民间活动发展为一项知名文化产业品牌,形成了与灯会相关的公司57个,每年可提供6000多个就业岗位,每年产值近亿元,还累计创汇1000多万美元,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宣传我国传统文化、增进国际友好往来,做出了重要贡献(28)。

文化产业——即市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着满足和伤害的双重特性。当前而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产业的发展有些情况确实令人堪忧。一些人或地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碎片化、拼盘化(如有些地方把当地老百姓用来祈祷、祭祀的实用傩戏表演化,京剧表演选段化等),或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非民间化(如将民间老艺人集中起来培训或者将民间艺术演出形式舞台化)(29) 等,这种产业化的运作实际上在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同时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原则的一种误解。

原则往往涵盖目的和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涵盖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的、意义和内容的认识。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重视和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利原则和发展原则对我们正确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因为唯有从基本原则出发,保护工作才能真正回到其意义和目的本身。

收稿日期:2005—11—20

注释:

(19) 理查德·恩高霍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专员):为《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题词,《交流与写作——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文集》,乔晓光主编,西苑出版社2003年版。

(20) http://www.zaobao.com/special/newspapers/2005/07/lwothers050729a.html。

(21) 张福贵:《文学史观应以人类性、学术化诉求为依归》,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4495&type=1001。

(22) http://www.zaobao.com/special/newspapers/2005/07/lwothers 050729a.html。

(23)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2001年第21次会议大会文件。

(24) 孙家正:《〈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总序》。 《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王文章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5) 赵自庄:《云南民族文化区域构建》,《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张庆善主编,文化艺术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26) 方李莉:《21世纪一场新文化运动的崛起——人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张庆善主编,文化艺术出版社2004年版,第522页。

(27) 王鹤云:《浅论保护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有效方式》,《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张庆善主编,文化艺术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28) 张在德:《保护和合理利用民族民间文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张庆善主编,文化艺术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29) 有报道称:环县将原本几十个为当地农民所喜闻乐见的业余道情皮影班组升格成正式剧团,还计划修建一个大剧场。http://www.zaobao.com/special/newspapers/2005/07/lwothers050729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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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发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二)_文化多样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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