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控制弱化与农村非正式组织的兴起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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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组织问题越来越引起政府部门和理论界的重视,并出现了“让农民组织起来”的口号。不过,理论界对农民组织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正式组织。然而“让农民组织起来”的口号必须考虑到农村非正式组织的存在现状。客观上看,目前农村基层组织的发展态势是,随着国家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弱化,农村的正式组织呈现弱化之势,而非正式组织在很多地方则渐趋恢复和兴起,甚至成为农民生活中扮演主要角色的组织形式。

正式组织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并履行一定政治功能的组织,它有着明确的组织程序、目标、规则等。非正式组织是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文禁止,但在实践中却得到民众认可和拥护的组织。在农村基层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注:童庐、吴从环,组织重构:乡村现代化的社会基础[J],天津社会科学1998(4);康贵民,充分发挥农村非正式组织在农村道德教育中的作用[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8))

一、农村非正式组织的几种形态

当前我国农村各地,不论内陆还是沿海,都在兴起(和恢复)大量的非正式组织。这些非正式组织有的属于政治性组织,有的属于经济性组织,还有社区服务性组织、文化组织、娱乐组织等等。当然,各地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的差异、文化传统和习俗的不同以及受到城市文明冲击的程度不同,非正式组织的存在情况并不相同。在各种非正式组织中,最具代表的是宗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这几种类型。

1.宗族组织

严格意义上的宗族是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注:冯尔康等,中国宗族社会[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10) 宗族制度在中国几千年,宗族观念根深蒂固地积淀在人们的头脑中,顽固的宗法思想仅靠几场政治运动是不可能轻易割除的。在中国历史上,宗族通常在国家权力势微时趋于崛起,在国家权力扩张时则退让。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公社的结束,农村的宗族组织在部分地区重新抬头,虽然多数宗族组织处于松散的状态,但已经开始实体化的发展,表现为修族谱、立宗祠、祭祖宗、恢复或重定族规族约等。在东南沿海地区农村宗族组织的发展最为突出。同时,随着宗族组织的出现,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以及对乡村秩序的影响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虽然意见不尽一致,但农村宗族势力在某些地方的确造成了很坏影响。

关于农村宗族组织是否扩张这个问题,专家的意见也不尽一致。有人不同意宗族势力复兴的说法,认为恰恰相法,宗族不但没有像人们认为的那样出现复兴,而是在真正地瓦解。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注:王朔柏、陈意新,从血缘群到公民化:共和国时代安徽农村宗族变迁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4(1)) 不过笔者仍然认为,虽然各地的情况不同,但是当前某些农村的确出现了宗族组织恢复和重建问题。民工潮以及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虽然加速了传统文化的弱化,切断了传统祖先意识的影响,但正如曹锦清提出的,农村改革开放对于传统的宗族意识来说,向前的“弱化过程”与向后的“强化过程”同时发生。(注: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M],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126)

2.宗教组织

与宗法观念一样顽固的,是中国普通农民心中或多或少的宗教观念。尤其是以佛道混合为特征的本土宗教观念更不是经过几次政治运动就可以根本革除的。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政府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曾被压抑的宗教活动从地下转入正常,各种宗教的入教人数都在不断增加,各种宗教都以农村为复兴的基地,使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在这其中,组织程度较高的基督教更是迅速向农村渗透,吸引大量农民加入。在山西、河南农村,有些地方整个村庄都信仰基督教,并形成基督教社区。根据基督教“两会”的数字,目前在全国1600万基督教新教信徒中,农村信徒占了70%强。

制度化了的宗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基督教在一些社区的道德重建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方面,已经做出了令人注目的特殊贡献,很多基督教社区的犯罪率相对较低。(注:孙尚扬,宗教社会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87)

3.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

由于土地利益冲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基层政府执行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偏差,以及社会腐败、乡村黑恶势力抬头等多种因素的干扰,迫使一些地方的农民走向“维权”之路。当前经常出现的农民集体上访尤其是集体越级上访现象,以及部分地区出现的群体性对抗基层政权事件,已经形成了社会转型期典型的农民自发组织现象。(注:赵淑华、刘岩,农村组织结构缺位与农民自发组织问题[J],社会科学战线,2004(5)) 不少地方出现了农民自发组织的维权性民间组织,其形式多样,比如“农民维权协会”、“上访农民协会”、“农村发展协会”、“农民协会”、“法律学习小组”、“移民协会”等。(注:苗树彬、邹啸鸣整理,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民组织——“中国农民组织建设国际论坛”综述,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简报,总第537期) 农民自发成立的这些组织很多都不明显具备正规的组织性特征,但它是以组织形式抗衡基层政权维护农民利益的农民集合体。

4.合作经济组织

随着农业逐步走向市场,推进市场化改革,以及定单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的推行,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民越来越感到,散兵游勇式的小农生产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联合起来建立行业性服务组织十分必要。于是,一些地方陆续出现了农民自发建立的可以相互信任的各种合作组织,有人把它们统称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继家庭联产承包之后的又一次制度创新。不过农村新出现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多数属于非正式组织。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立法方面的工作。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和中国加入WTO,国家和农民越来越认识到,在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中,农业要提高抵御国内和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必须建立强有力的规范性的组织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所以,本文认为当前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之间的具有广阔发展空间的社会经济组织。

农村地区出现的其他非正式组织还有很多。总体上来说,农村非正式组织所依据的原则,或者成员得以联系起来的根据,仍然以血缘、地缘、情缘的原则为最突出。

二、非正式组织兴起的社会基础

从社会控制的形式来说,组织是社会对其成员进行控制的主要形式。建国后,基于对农村传统组织力量的体认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国家政权以史无前例的方式实现了对农村社会基层的全面控制,重新组织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建立了国家与社会完全合一的强大的社会控制。这时候,农村任何政治和机构都可以看作是党的下级机构或政府的分支机构。传统农村组织如宗族组织等成为被改造和消灭的对象,结构规模和社会功能大大收缩。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及人民公社解体,国家与社会逐步分离,高度集权的农村社会控制模式逐渐放松。最重要的是,伴随着村民自治在全国的实行,国家权力退出基层,在这个退出的社会空间里,农民开始进行自我管理。但是因为中国农民处于强大的社会控制之下已经几十年,并且缺乏像西方那样的团体社会的传统,如何在国家让渡的社会空间里自我管理、自我组织,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培养和学习过程。在当前和较长的时间里,村民自治机构都很难全面地承担起农村社会的重组工作,不仅如此,还可能被农民认为是官方机构而很难信任。值得重视的还有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民工潮的出现,带走了农村最年轻力壮的人口,而这些人又大部分是农村有文化、有见识的群体,他们的流失使得村民自治运动从人力资源上来说受到很大损失,也从侧面影响了自治运动的力度和深度,并使得自治运动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候选人而缺乏组织能力。这一问题的结果就是,民工潮在某些程度上加深了农村基层正式组织的弱化。

如果说农村社会控制的弱化,客观上为农民组织的兴起提供了社会空间和社会环境,那么农村基层正式组织的弱化则使得很多农民不得不走向非正式组织来寻求社会互助和满足精神需求。对于农民个体来说,基层正式组织弱化加上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使他们与正式组织以及集体的联系大大减少。现在,生产和生活以及精神方面的需要很难从正式组织内获得满足,于是他们走向非正式组织来寻求帮助。简要地分析,非正式组织在几个重要的方面满足了农民的特定需求:

1.社会互助的需要

在某种程度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强化了家族尤其是家庭作为基本单位的意义,而这正是农村宗族制度重现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基础。现实中绝大多数的农村家庭或因农具种类的单一,或因成熟劳动力的不足,或因生产资金的欠缺,或因实用技术的匮乏,或因经营渠道的闭塞,而程度不同地需要社会支持。但是由于改革措施的不配套,社会还没有正式建立起满足农村家庭求助的生产经营支持机构,于是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困难只能求助于社区内的私人团体。(注:买文兰,中国农村家族势力复兴的原因探析[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1(3)) 这是传统的宗族组织得以存在发展的社会合理性。当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时,有血缘关系的宗族家庭遂成为农户首先求助的对象。

当然,农村合作组织能够直接地为农民提供生产方面的帮助,同时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合作组织把涣散的个人和分散的资源结合起来,通过分工协作发挥整体效用,产生了无组织和机械组织状态下无法达到的力量,帮助农户顺利与市场对接,减少农民个体面对市场时的风险。农户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后,农资有来源,种植有计划,销售有渠道,发展有目标,从而保护和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注:骆慧芳,农村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J],党政干部论坛2004(9)) 但是在合作组织发展缓慢和不完善的时候,宗族组织和宗教组织是提供互助需要的重要方式。

2.健康的需要

农民加入宗教组织的最初原因不是出于互助的需要(当然,宗教组织内部成员可以提供生产和生活上的各种帮助),但多数也是处于实际的考虑,或者说是功利的考虑。只是实际考虑的主要是健康的原因。不少人都希望神能医好自己和家人的病,保佑自己和家人身体健康。农民最怕生病和进医院,虽说温饱不成问题,可是一旦生大病住院,就极有可能把家庭拉到贫困线以下。而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的不健全迫使一些农民寄希望于神灵。

3.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不得不承认,在当前,农民经常作为弱势群体出现,利益经常受到损害。尤其是,当农民与基层组织之间发生矛盾,而农民在体制内找不到一个表达和维护其利益的组织,他们就可能在体制之外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他们尽量寻求自己的组织依托,当这种组织实际上不存在时,就会谋求以农民自发组织的形式出现。农民愿意接受那些有见识、有文化、敢为农民说话的“领袖”的意见,聚集在他们周围,一旦发生利益受损事件,就在“领袖”的带领下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抗衡。

除了自发的维权组织专门维护农民权益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代表农民的利益,反映农民的要求。尤其是农产品在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权益遭到侵害时。

4.精神的需要

除了物质利益和实际的帮助,农民还需要某种能够寄托情感的实体。对那些子女外出,留守家中的孤独老人来说,宗教和宗教组织使他们有了群体的感觉,减轻了孤独感。加入基督教后,他们定期聚会,在聚会中,互相交流自己的感情、自己的所忧所虑。有了“上帝”这样一个万能的主,更有了一群能互诉心声的教友,教徒们便会有深处群体的感觉。(注:吕朝阳,苏北农村基督教发展现状及其原因分析[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6)) 对另一些普通农民来说,宗族观念和宗族组织是他们精神依托的重要部分。宗族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经过几千年对人们的约束和影响,内化到了人的心灵深处,并且变成了一种社会人伦情感的归宿和精神信仰的载体。通过祭宗祠、拜祖先,一种围绕在逝去的祖先的膝下,家族绵延、祖先保佑的情感得到强化。个体与遥远的祖先以及活着的同宗同族人之间因血缘而联系起来,现实生活也就有了根基和意义。

综上所述,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农村非正式组织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具有特殊的意义。宗族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农民对社会互助的需要,维权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需要,另外,宗族组织和宗教组织还提供归属和安全感,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如图所示。

附图

农村非正式组织兴起的社会基础

三、农村非正式组织的引导与规范

将历史积淀和现实状况结合起来,认真探究非正式组织兴起的原因,对于我们正确引导和规范非正式组织在农村的发展很有必要。正如前文提出的,由于农村社会控制和基层正式组织弱化,无法形成集体凝聚力,加上农业市场化的推进,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以及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所有的方面都在催生农民组织的兴起,以期把农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有条理地组织起来。不过这些推动农民组织起来的力量,在当前的条件下,由于习惯和传统,往往在非正式社会组织这里集合起来。

农村非正式组织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是与此同时这一现象又显现出其中特殊而复杂的内涵。因此,对农村非正式组织的发展进行规范和引导十分重要,十分关键。

1.协调好非正式组织和正式组织的关系

在现代化的道路上,后发型国家不可能像西方社会那样完成从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自然转型,而是要走一条“规划的社会变迁”的道路。这意味着我们要以政治发展来推动社会发展,政府必定要在乡村社会的发展中扮演主导角色,而组织是政府推动乡村发展的体制性力量。在当前,虽然国家退出农村基层社会,但在很长的时间内国家力量仍然要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起很大的作用。对各种非正式组织来说,认识并处理与基层正式组织(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代表)及国家的关系,对于其自身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当然,村民自治组织也需要建立起与本社区内非正式组织的良好关系。

2.依法取缔非法组织

在农村社会控制弱化、非正式组织兴起的同时,一些农村地区也忽隐忽现地出现了非法社会组织。地下钱庄、涉黑势力、非法宗教组织等非法组织的存在,扰乱了农村社会正常生活秩序,也使非正式组织受到影响。因为前者有时拉拢后者进行非法活动。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厉予以取缔。只有与非法组织划清界限,非正式组织才能获得相应的空间。

3.正确看待和规范农村宗族组织及宗教组织

在各种非正式组织中,含义最模糊、意义最不清晰的是宗族和宗教组织。如何看待农村的宗族组织,不仅涉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而且涉及地方势力甚至黑恶势力问题;而如何看待农村的宗教组织,不仅涉及宗教自由和宗教政策,而且涉及境外教会势力。在村民自治运动中,需要防止宗族势力向基层正式组织的渗透。需要通过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建设,扩大农民的对外联系,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等措施来削减宗族势力。(注:陈林,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控制体系的缺弱与弥补[J],理论与改革2004(6)) 不过我们有理由相信,从长远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将作为最根本的力量改变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发展以利益关系为纽带的经济组织。至于宗教组织,在农村地区多数还是作为农民的精神信仰出现的。而加快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进程,推动科教兴农科教下乡等,都有助于人们接受科学的思维方式。

4.规范和引导农民维权组织

由于社会矛盾的加大,农村亟需建立社会对话机制和建立社会伙伴关系来解决社会问题。建立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是双方共同的需要。但是,目前农民自发成立的维权组织,没有得到政府民政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甚至被称为“非法”组织。同时,不少农民组织缺少必要的法律和组织管理的培训。要引导这些组织的发展,就必须从法制化、规范化、组织化和理性化的层面着手,引导农民进行合理有序和更加理性的维权活动,使农民维权组织真正成为农民与政府之间的中间力量。

5.大力推进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要使农民自我组织起来,必须要实现经济领域的合作。只有生产上的合作和经济上的互助才可以把农民带入现代农业。各级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扩大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而合作组织应遵循“民办、民营、民管、民享”的原则,逐步完成向正式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过渡,真正成为农民闯市场、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自己的组织。

总之,本文认为,要将农民组织起来,结束一盘散沙的状态,一方面需要制度创新,为农民组织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需要鼓励多种形式的农民组织的发展,并正确处理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的关系。应该认识到,就加强农民组织化程度来说,我们应该促进和发展一种自下而上的、多元的组织形式,也就是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正规组织和非正规组织、经济实体型组织和社团型组织、单一功能组织和多功能组织多元并存的格局。(注:温铁军等,农民组织起来的条件具备了吗[J],中国改革·农村版2004(4)) 因此,在加快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和政策上扶持合作经济型组织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其他各种非正式组织在农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考察非正式组织的社会功能和合理性,正确引导非正式组织的发展,从而整合农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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