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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分为内部监督体系和外部监督体系。加强行政监督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关键词]行政监督 监督体系 监督制度 监督原则 廉政建设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它主要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防止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总任务和总目标的实现。经济特区处在改革开放的前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频繁的涉外经济活动,客观上要求特区的法制建设要适应需要,而且更加完善配套,以便把特区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依靠法律进行调控和治理。因此,加强行政监督体系建设,是特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特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行政监督的含义和种类
行政监督是指监视、督察,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领导与公职人员进行约束、检查、督促的制度。它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即由特设的行政机构进行监督,如最高权力机关的法制监督和督察,审计机关、公检法机关实施的监督。我国的行政监督从性质上看属于法制监督,因此,广义的行政监督也称行政法制监督。而通常行政学教科书把执行机构所属的特定部门对执行机构内部所实施的监督称狭义的行政监督,本文阐述的是广义的行政监督。
我国行政监督之所以具有法制监督性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其次,实施行政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设立的行政机构、政党、群众团体和社会舆论;第三,实施行政监督的主体所享有的监督权是法律所赋予的,行政监督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
对国家机关各级行政领导实施监督的目的在于使行政领导的政务活动合法、合理,增强行政领导的公仆意识,防止他们滥用职权,从而保证行政机关正常履行职务。
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务活动合法性的监督,是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决定,制定的计划、规划及其所实施的各种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而进行的一系列监视、督察活动。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目的在于杜绝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揭露和纠正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罚和教育违法的行政人员,确保依法行政原则的实施。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合理性的监督,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组织、指挥、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过程中,是否遵守我国社会主义行政管理原则,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工作质量等情况一系列的督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事先审查和事后检查,及时发现不合理现象,查明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提出改正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监督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需要划分为以下几种。按行政监督的主体可以划分为:中国共产党以及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等。还可按行政监督的主体进一步划分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以及内外部相统一的监督。按行政监督的层次可以划分为:宏观(高层)和微观(基层)的监督。按行政监督的方式权划分为:有组织和无组织的监督。按实施监督的时间可以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以及经常性的监督,定期性的监督。按行政监督主体与对象的关系也可以划分为:直接监督、间接监督及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等。行政监督种类的多样性,是由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决定的。
二、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体系
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实行上下双向的行政监督制度。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国家机关的依法监督,它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内的特定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一是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它不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如社会组织,党派、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按监督主体管辖的范围及其独立性来划分,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分为内部监督体系和外部监督体系。行政学探讨的内容主要是后一种。
(一)内部监督体系。所谓内部监督体系,是指行政机构内部的监督系统。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统一的相对独立的行政系统实行监督。它包括一般监督,业务监督和专门监督。
一般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层级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有国务院对全国一切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各部门和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的监督。这属于自上而下的监督。它还包括,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无隶属关系、无业务指导关系、不在同一辖区的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它包含着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纵横交错的监督。
业务监督既包括上级对下级的业务监督,又称主管监督,也包括部门之间的业务监督,又称职能监督,前者如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对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地方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的监督。这些监督有的属领导关系,有些属业务指导关系。后者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监督。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职能部门的监督。如财政部就其所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对各部委、各地区实施的监督。统计、税收、审计等部门对其他同级或下级部门的监督。
专门监督,与广义的一般监督相对应,指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所有部门的行政工作实行全面性的监督。一般在政府系统中设立专门行使监察权的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其名称在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都不一致,但是内部监督在整个行政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我国国家行政监督机关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1949年至1954年为第一个时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它负责监督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责。在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相应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这时期,无论自身建设和法制建设,还是保证国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人民监察委员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54年至1959年为第二时期,由于政务院改称国务院,因此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地方政府设监察厅局、行使监督权。它为了维护国家法律,贯彻政策法规,保护国家财产,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实行监督。在其存在近5年的时间里,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处理违法乱纪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59年4月撤消了监察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使行政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严肃的查处,既妨碍了国家职能的充分发挥,又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党内和社会上滋长了不正之风,其教训是深刻的。1986年以来为第三个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也提上日程,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18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提议,决定恢复设立国家监察部,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监察厅、局。为了加强行政监察,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国务院于1990年11月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监察的宗旨、职能、基本原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职权;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使我国行政监察工作走上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
审计监督,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它是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财经制度,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财政收支进行检查、审核。
内部监督有其特殊重要性。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据上下级隶属关系而组织起来的,这就决定了内部监督是最有力、最直接的监督。第二,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权力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所批准的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这就决定了内部监督是最迅速、最有效的监督。第三,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是实行政令统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机关,上级机关及行政首长对下级机关拥有领导指挥权,这种体制决定了内部监督是最有权威的监督。
(二)外部监督体系。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是指以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及社会效益为中心的除行政机关以外其他监督主体所构成的监督系统。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各种社会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其监督权是宪法确定的,特点是:层次最高、权威最大、范围最广、最有法律效力。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大政方针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国民经济发展预算和决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各级人大及其代表有权视察和检查政府部门的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均设有信访机构及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公民对于国家公务人员违法、失职、侵权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选举、决定、罢免政府机关主要领导人;对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提出质询和询问等。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其最大特点是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所实施的监督,仅限于对触犯刑律,已构成犯罪的人员和事件进行侦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其中审理行政案件为最主要的监督形式,也可以通过审判刑事或民事案件达到监督目的。
政党的监督,在我国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共产党处于执政党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以及其他行政活动所进行的全面监督,是实现党对国家领导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行政机关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监督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我国在政治体制上进行改革,其重要内容是党政职能逐步分开,这就为切实加强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创造了前提条件。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党纪、党风,教育和监督在行政机关中任职的党员干部贯彻党的路线,依法行政,遵纪守法。这是发挥党组织的行政监督作用的保证。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宪法确定的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统一战线组织。它要对国家重大方针和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批评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其监督方式主要是:协商国家大事,参与制定重大政策,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作风提出批评建议等。因此,各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共产党监督的补充。
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指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监督。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宪法规定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社会团体最了解群众的意愿与要求,能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因而也能够对行政机关起民主监督作用。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工作方式,主要是通过召开会议,通过口头或文字形式向有关机关提出要求、建议、批评,对某些行政人员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等。
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成为重要的监督形式。宪法赋予我国公民广泛的权利,其中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为公民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提供了途径和方式。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主人对公仆的监督,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广泛性。社会舆论监督指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进行的监督。报刊、广播、电视具有公开、迅速及时、影响面广等特点。它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其他监督无法取代的,这种大众传播媒介一旦与其他监督机构相配合,就能产生很大的政治压力和效应。正因为如此,有的西方国家称之为“第四权力”,而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立,并作为制约这些权力的权力。我国在舆论监督方面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还没有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因此充分利用它的效能还应做许多工作。
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监督制度
世界上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一方面注重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十分重视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因此,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各国都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资产阶级政党和政治家都认识到行政监督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选举的成败。行政监督体系越完备,行政效率越高;政府官员越是廉洁,越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目前,西方国家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制化、系统化。一般看来,它们行政监督主要由下列四个环节组成。
(一)立法机关的监督。西方国家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或议会),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是一种传统的做法,最早起源于英国贵族议会对王室的监督。它的理论基础是代议论,即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委托于其选出的代表——议员来行使。西方国家宪法或习惯法都赋予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以此制约行政机关的活动,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人事监督。主要是批准政务官员的任命,如美国宪法规定总统的任免官员权必须和参议院共同行使,防止总统滥用任命权。在内阁制国家,如英国、日本,立法机关对政府首脑进行直接选举。立法机关除了对政府操纵的人事任免有监督权外,还能够直接对重要政府官员的职业水平、道德修养等方面进行监察,对不称职者有权弹劾、批评。美国众议院道德委员会,就是履行这一职能的专门机构。(2)财政监督。政府的财政经费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因此,立法机关作为人民代表机关便具有“政府钱袋监督人”的职能。政府的预算名目繁多,大体有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紧急垫付预算,追加预算等。立法机关要派出专门机构按一定时间、程序和方式对这些预算予以审议监督。立法机关还有权对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度内的财政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否有浪费和绚私情形。(3)质询、调查、弹劾、投不信任票等方式的监督。议员对政府某项决策,以个人或集体名义,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政府部门主要官员提出询问和质问,要求即席或书面答复,称为议会质询权。这项权力仅限于议会内阁制国家,如英、德、意、日等,这些国家宪法都规定政府对议会负责。由这项规定又产生了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的制度。当政府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时,议会则对政府进行信任表决,一旦不信任票占多数,政府必须辞职。一旦政府认为它的政策并无失误,议会不信任表决不代表民意时,可请求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这种监督方式最早产生于英国,现普遍为议会内阁制国家所采用,它体现了国家权力制衡的原则。在总统制国家中,立法机关对政府有调查权、弹劾权。议会可以对政府的失职或重要官员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对违法失职的政府高级官员由众议院提出弹劾案,由参议院(美国)或两院联合弹劾法庭(法国)进行审判。一旦弹劾案通过,对被弹劾官员以免职或科以刑罚论处。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它最早起源于瑞典,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行政、军事、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执行情况。战后这一制度被许多国家采纳和应用。现代行政管理发展的重要特点是其社会经济管理功能不断加强,行政权力已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由此引起的侵害公民权益的行政诉讼案日益增多,而且大多是由于公务人员的专横、疏忽、迟延等不良行政行为所致。因此,也就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得到纠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英语国家纷纷实行监察专员制度。在议会中设一专职官员,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监察专员通过对案件的调查,来监督、检查政府中存在的管理不善的行为,并公布于众加以批评,提出给予受害公民以合理补偿。这样,议会行政监察专员通过受理控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批评建议等,就形成了独特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方式。
(二)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西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自身监督有多种方式,但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以公民请愿、诉愿为核心的自身监督。请愿权是一项古老的权利,指人民就某项事情,向国家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请愿也是公民请求帮助的一种手段,现在西方国家还保留着。诉愿的目的在于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当处分,同时也保护公民的权益。一旦诉愿提出,行政机关就对其所作出的决定进行核查,核查的过程既是对行政官员的检查过程,也是改正错误决定和公民得到帮助的过程。另一种是在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职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随着现代行政职能扩大,方式多样以及专业化的加强,给外部各种行政监察方式带来一定难度。为了更有效地加强行政监督,促进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许多国家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了各种检查约束机制。如美国1978年后,在各行政部门设立监察长的制度。监察长由总统任命,并由国会参议院同意。监察长直接向上级首长负责,独立行使职权,地位相当于副部长。日本的内阁行政监察局也是对行政机关进行监察的专门机构。由于内部行政监督机关对各种行政部门的工作程序、内容都十分了解,因而能够比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更有效,更迅速。
香港政府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廉洁,于1974年2月成立了直接隶属总督的专门反贪污、反行贿受贿的独立机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政公署),其主要任务是对政府部门实行监督。廉政公署对它认为有可能涉及的贪污贿赂案和嫌疑人拥有特别调查权;它可以获取任何它认为对案件调查有用的资料;它可以搜查任何公共机构和办事处,登记处,并对不明财产拥有扣留权。它成立20年来在肃贪倡廉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赢得了香港民众的普遍信任。
新加坡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现象比其他市场经济的国家少,其中关键的因素在于政府强化监督职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为保持执法机构的权威性,新加坡政府成立了反贪污受贿局,该局由政府总理直接领导,《防止贪污法》规定,反贪局的主要负责人由总理任命;并赋予了反贪局很大的权力,如可以逮捕涉嫌贪污犯罪的任何人,搜查其住所,查阅其银行帐户,扣押其资产等。政府监督职能的强化,形成了有效的制约机制,基本上杜绝了贪污腐败现象,使新加坡政府以廉洁政府而闻名于世。
(三)司法机关的行政监督。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违宪审查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违宪审查监督至今已有190年的历史,有1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种制度。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各国不尽相同,美国、日本等国由最高法院兼管违宪审查。而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则设立专门的机构——宪法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由最高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来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如果没有遇到具体诉讼案件,法院不能主动去对它进行审查,也不能以假设的事实为根据,对法律、法令进行预防性的审查(即不告不理原则)。而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则不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实施。公民可以根据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侵犯为理由,对某一项法律、法令向宪法法院起诉。这种控诉不一定等待具体案件发生,也不一定要涉及本人利益时才提起,只要认为某一项法律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就可以提起诉讼。经宪法法院裁决为违宪的法律便失效,以此来防止行政权力的专横,维护公民的权益。行政诉讼监督指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违法或不法行为,损害了公民的权益。该公民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撤销或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按公民请求审理并作出裁决,从而对行政机关形成监督的制度。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行政诉讼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理解。狭义的行政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行政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解决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就是说,只有法院运用司法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才称为行政诉讼。广义的行政诉讼除包含狭义行政诉讼意义外,还包括把行政案件提交法院以前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处理的活动。
(四)社会及新闻媒介的监督。西方各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利益集团和社会舆论两种。利益集团形形色色,监督形式也多种多样。因为利益集团只是代表了一部分人的特殊利益,因此也就特别关注行政机关对集团的影响。当利益集团内的一部人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或受到行政决策的侵害时,利益集团便会有计划地向政府施加影响,使政府作出对该集团有利的决策。近年来西方各国还出现了一些公共利益集团,这种利益集团的组织和运作方式同其他利益集团并无多大差别,只是它不代表特定的利益。这种组织常用的手段是公开发表对政府的抱怨,同时也会在政府和议会中活动,使行政决策过程中非官方中间人的事前介入比官方机构的事后监督重要得多。新闻媒介的监督是西方各国行政监督的重要工具。其监督方式主要有报道、评论和调查。西方许多政治学家认为,舆论自由的存在和舆论工具的多样化将会增加对自由的捍卫,公共讨论本身就是对政府专横地使用权力的最好制约。虽然新闻监督本身并不具有制裁力,但却具有动员群众的实际能力。舆论监督对政府和行政官员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和保持官员的廉洁。
四、行政监督的原则和作用
行政监督是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行政监督应遵循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而行政管理的原则是由社会制度确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有:人民管理原则;党政分开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效率原则;服务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等。行政监督首先应遵循上述原则。同时,行政监督还要遵循下列一般性原则。
第一,经常性原则。行政管理每时每刻都在进行,为此,要使行政管理活动按客观规律运作,依法办事,就必须对行政机关的管理全过程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要想使行政监督达到预期的目的,就要依靠各监督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经常地开展工作,决不可将行政监督当成一种临时措施,出了问题才急忙抓一下,平时则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
第二,系统性原则。行政机关是一个大的系统,这就决定了行政监督也具有系统性。一方面,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以确保从整体到局部都不偏离自己的目标;另一方面,上级行政机关也时时接受下级机关和群众的监督,以保证上级机关和领导者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此外,还有行政机关互相的监督。这就形成了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的系统。
第三,公开性原则。要切实有效地搞好行政监督,说到底还是要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要将重大决策公之于众,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地接受人民的监督。同时,监督机构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以取得人民的支持。为此监督机构必须依法监督,公正廉明。
第四,确定性与有效性原则。行政监督要明确何种机关实施何种监督,运用何种监督方式以及监督的范围。否则,监督机关就无法实现强有力的监督,被监督机关也无法完成所担负的职责。同时,行政监督必须是有效的,其有效性主要反映在通过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率。若不能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实施监督要迅速、及时、有效地防止违法失职行为。
以上行政监督的一般性原则,贯穿于整个监督系统及其全部监督行为之中。
行政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行政机关负有领导、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国家公职人员肩负着人民赋予的重要使命,同时也掌握着很大的权力。由于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的限制,有一些公职人员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做违法乱纪、损公肥私的事。若不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就不能保障公民真正享有民主自由,我们国家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行政监督作为行政管理具有的独特职能,其作用是其他行政管理环节不能替代的。
根据国内外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行政监督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政监督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行政监督的主要任务就是检查行政行为中是否有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行政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从而确保我国的行政管理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2.行政监督有助于发展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就是保证广大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群众以选举的方式选出一些优秀人物来代表他们行使权力。这些人就是各级政权机构中的公职人员,他们是社会公仆而不是主人。加强行政监督本身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使人民充分行使参政议政权和监督权。加强行政监督也是为了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公仆意识,克服当官作老爷的封建思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行政监督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的必要措施。近年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腐败现象十分严重。解决腐败问题,仅靠广泛的宣传教育,靠行政人员的自觉遵纪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网络,严惩腐败分子,决不姑息。这样才能使改革开放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4.行政监督对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目的就是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决策、行政领导、行政执行、行政组织等活动的各个方面以及各个环节,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行广泛的行政监督,既可以及时制止行政决策中的失误,又可以弥补行政领导决定中的某些偏差,不断完善有关法规。同时,严格的行政监督,不但能促进一切行政机关和人员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政,而且能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积极参与民主监督,使民主政治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
5.行政监督也有助于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权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只有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才能做到政令畅通,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为此行政监督机构除负责查处行政人员执法犯法、违法失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外,还要注意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保证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合法权力。所以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扰乱行政管理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也有责任予以揭露和惩处。同时,通过对行政人员进行经常而系统的监督,一方面可以及时掌握他们的工作情况,对他们的德才作出总的评价,开展有计划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可掌握大量实际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对公务员进行升降奖惩。此外,还可以及时发现国家公务员条例,管理方式,管理机构等方面的缺陷,逐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总之,加强行政监督,有利于造就德才兼备的政治家和行政管理专家,有利于调动各级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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