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王璐霞[1](2020)在《个人所得税新政对税收征管的挑战和对策》文中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新政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从单一分类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转变。新个人所得税将工资薪金、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合并计税,避免了同等金额收入却由于税制原因而造成的税收不公平;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了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等基本生活费用的扣除标准,考虑纳税人的不同的生活负担,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个人所得税居民和非居民的定义从原来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变成了183天,收紧了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反避税条款弥补了中国个人反避税立法的空白。这些措施释放的改革红利,通过减轻工薪、劳动等所得的税收负担,实现“鼓励群众增加收入,通过劳动带来繁荣”,目标是更好地发挥税收调整收入分配的作用,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税收制度公平。随着个人所得税新政的实施,个税征管将从原来的法人管理逐步走向自然人管理。个税申报将不再只是用人单位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事。长久以来,由于信息不对称、纳税遵从度低等原因,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我国现有的征管方式难以实现应收尽收,兼顾个人。为了实现最终对自然人征管的目标,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监管作用,缩小贫富差距,真正实现税收公平,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再分配作用。本文从个税改革主要变化的几大主要内容入手,结合基层税务工作的经验,对于个税新政下个税征管遇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应的建议。个税改革刚刚迈出万里长征的第一步,问题还在不断的显现,对应的征管方式也会跟着不断地完善,希望可以“抛砖引玉”,为个税改革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交代了本课题的研究背景、目的、方式方法,当前国内外该领域的研究情况,以及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理论基础,主要涉及税收遵从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税收风险管理理论。第二部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践。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历史上七次修订的主要变化和原因、与之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演变以及新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主要变化。第三部分阐述了个人所得税新政主要变化之一的综合与分类征收模式在实际工作中对税收征管的挑战,综合与分类征收需要与自行申报相配合,在纳税遵从度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面对如何有效监控收入的来源成为一大难题。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梳理国外相关的征管方式,汲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通过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对税源的监控,通过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第四部分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新政主要变化之一的专项扣除对税收征管的挑战,专项附加扣除引入了居民生活的必要支出项目,怎样判定居民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后续管理如何执行?居民和非居民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监控?反避税的征管中税务机关如何获得自然人的跨境交易信息?梳理和分析国外相关的征管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通过建立交叉稽核系统,高效利用系统内外数据;通过采用纳税人信用制度,奖惩分明,有效推进自然人个税征管。第五部分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新政主要变化之一的非居民管理对税收征管的挑战,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美国对于非居民管理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非居民联动管理,建立非居民监控台帐,加强我国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管理。第六部分阐述了个人所得税新政主要变化之一的反避税对税收征管的挑战,梳理和分析了美国、日本等国家对于转让定价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对于自然人反避税征管采取的方法,建议先从加强自然人跨境交易信息管理和构建个税反避税规则体系入手,逐步完善对于高收入人群的反避税管理。

刘娟[2](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提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何雯[3](2018)在《论我国商业人身保险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商业保险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社会保险低水平、广覆盖的特征,决定了它只能满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需求,而并不能给所有社会成员以富足的,体面的生活。而商业运作方式使商业保险能够为不同观念、不同理财偏好的民众提供更加契合需求的产品供给,更体现出市场经济的效率性。同时,商业保险又是特殊的商业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也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近年来,商业保险已成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一种金融工具;同时,我国保险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1)。商业保险高速发展带来的是更多社会财富以商业保险保单的形式出现,保险税税基逐步扩大。而与此同时,涉及商业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的税收规范相对滞后。多数社会民众仍简单地认为商业保险利益均为免税利益;不少保险从业人员仍将保单视为一种无风险的避税工具。这种社会现实产生的原因无非是现行税法对于保险金的税收征免规定过于简单、陈旧,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更不能涵盖满足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立法上的缺位,导致了执法中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一些合理的、有文件依据的执法行为也不能有效开展。同时,利用保单为工具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始终在进行,国家合理的税收利益随时面临被侵犯的可能。因此,合法的保单利益迫切需要完善、明确的所得税法律规则维护和指引。保险业发展需要全方位的税收支持,保险业的税制设计要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特征、发展阶段和整体发展战略。而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最为密切。为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法权威、社会公平正义,控制征纳成本,减少税收流失,建立和完善合理的保险税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结合商业保险的特殊性质探讨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从现行税法规定及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征免现状出发,归纳分析保险赔款和保单利息、分红的涉税规定,以及实际执行案例、利用保单进行避税活动的主要形式。第三章,分析了税优健康险和税收递延型型养老保险的基本特征和试点实施情况;进而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以税收理论为基础,分类讨论各种形式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下,保单持有人税收征免的正当性。第五章以前文为基础,分别讨论免税和征免协调的制度安排,提出了构建公平合理的保单持有人所得税体系之立法和执行层面上的建议。

周晓君[4](2015)在《基于功能分析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产生时间较短,是在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税法基础上,结合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等相关制度,在199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作重要修订,并历经多次调整修改利息税、费用扣除标准以及税率等而形成。自1993年以来,随着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一定程度实现了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调控经济的功能。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长,居民收入形式多样化,收入来源多元化,分类税制在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实现上开始呈现出一些弊端,国家宏观调控和治理的现代化也对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实现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主要基于企业和单位纳税人设计,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缺失,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配套和保障条件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实现。因此,个人所得税制和征管模式亟需迈出实质性的改革步伐,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功能。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财政的功能上升到国家治理的层面,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税收是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从国家治理角度对财政功能进行新的诠释的视角下,税收的功能也将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扩展到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生态等多个领域,税收不仅是政府筹集收入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要素和工具履行功能和发挥作用。个人所得税由于其税基广阔,税制模式独特,且直接对自然人征收,功能更加全面,除了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功能,在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此外,作为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是国家不断完善治理要素的重要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将构建包括第三方信息在内的自然人统一数据体系,为大数据下的国家治理提供条件;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的稽核、纳税信用评定及运用,还将形成公民与国家的良性互动,通过公民意识的培育与社会诚信文明的建设,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治理功能,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和认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从功能分析的角度来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既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和征管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本文主要梳理了个人所得税功能的相关理论,并对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功能进行了实证分析,在把握国外个人所得税功能发展与改革趋势的基础上,从强化功能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和征管改革的建议。全文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导论。本章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对国内外关于个人所得税功能和改革的有关文献进行了梳理,明确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提出了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个人所得税功能演变和相关理论分析。本章在梳理个人所得税功能理论历史演变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个人所得税功能的相关理论,对现代个人所得税功能的作用机理、影响因素进行了理论分析,是全文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实证分析。本章回顾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短暂历程,利用第二章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调节分配功能、调控经济功能进行了实证分析。总体看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但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并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功能实现不足的原因。第四章:国外个人所得税功能发展与改革趋势。本章介绍了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变化和趋势,并从税制和征管改革两个方面归纳了其他国家的最新改革动向。第五章: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与改革目标研究。本章从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宏观调控和治理、税制结构调整等方面分析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和改革目标,并对改革目标的实现策略进行了分析研究。第六章:基于功能视角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建议。本章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为出发点,提出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总体构想。在此基础上,从强化筹集收入功能、调节分配功能、调控经济功能的角度,提出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具体对策和建议。第七章:基于国家治理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建议。本章首先提出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是一个整体,是个人所得税所有功能的实现保障,特别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国家治理功能的重要途径。并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从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模式、完善征管基础配套条件、培养纳税意识和推动纳税遵从等方面提出了改革建议。第八章:结论。本章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是多重的、历史的、具体的逻辑出发,总结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和改革对策。

崔军,张雅璇[5](2015)在《个人所得税分项收入的占比结构与税收负担》文中研究表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分项收入的分析与研究,是强化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重要考量,也是顺利推进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计征方式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方式改革的迫切需要。本文基于2000-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性所得税收收入、经营性所得税收收入、财产性所得税收收入的基本数据和增长状况,分别测算、分析了这三大分项收入的占比结构、税收负担等关键维度的基本特征与变化趋势,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以此为基础,本文提出:在下一步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分类计征方式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方式转变的改革框架下,应将工资性所得税收收入与经营性所得税收收入所包含的现有税目纳入综合计税的范畴;对财产性所得税收收入所包含的税目及其他税目应实行分类计税,并改用超额累进税率;同时,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征收应尽可能地采用代扣代缴方式。

刘佐[6](2014)在《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文中提出本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的权威性资料为依据,比较全面、系统、概要地回顾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国税收立法的进程,目的在于真实反映60年来中国税收立法经历的曲折道路和取得的巨大进展,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今后中国税收立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夏宏伟[7](2013)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设立之初是符合当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经过近33年的运行,在组织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职能。但这33年间,我国居民收入渠道和形式不断发生变化,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这对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和课税模式不断提出新任务、新要求。我国6次修正了个人所得税法,3次修正了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策和征管的规范性文件。但从目前情况看,尽管我们政府做了很多尝试和努力,与百姓的期待仍存在不小差距。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在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上尚未迈出实质性步伐。“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是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再次提出的明确目标。然而,何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如何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等等,这一系列问题仍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研究和探索。国内外不少专家学者从不同方面开展了大量有益探索,提出了很多具有实践意义的政策建议。本文在系统学习梳理研究各种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藉此探索我国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之路。但因认识和时间上的局限性,只能抛砖引玉。论文共十一章,第一章为绪论,正文部分共十章,每章最后一节为本章内容小结。第二章分四节对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第一节以西方经济学派发展脉络为主线,系统归纳了古典主义学派、庸俗经济学派、社会政策学派、新古典学派、凯恩斯主义学派、新古典综合派、新剑桥学派、货币主义学派、新制度学派、供给学派和新凯恩斯主义学派对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认识。第二节分六个时间段归纳了主要国家不同时期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变迁。第三节分析了财政收支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差距、政治阶级利益、国际税收竞争、税制结构演进和征收管理水平等因素对个税职能定位的影响。第三章分四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进行了研究。第一节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影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九项因素。第二节在总结现行税制职能发挥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税制面临的挑战和要求。第三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理论研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提出了本文观点。第四章分三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探索。第一节比较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历史上主要的税制改革指导思想、税制改革方案、课税模式及其在税收立法中的应用,探讨了影响税制改革的关键问题。第二节对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原因,提出了我国税制改革路径选择以及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键性问题。第五章分五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进行了研究。第一节比较归纳了来源说、净增值说和消费支出说关于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观点。第二节分析了美国、英国、德国、瑞典、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课税范围。第三节对各国税法中关于雇佣所得、经营所得、农林牧渔业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信托所得、受赠所得、养老金所得和非法所得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和归纳。第四节从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农林牧渔业所得、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递延型养老保险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方面,对我国课税对象进行了研究。第六章分四节对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关键设计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节探讨了我国税制改革中综合所得项目与分类所得项目的划分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税率结构协调问题。第二节比较归纳了主要国家纳税单位选择和演化,以及OECD国家纳税单元最新趋势,提出我国课税单元仍应坚持以个人为基本单位,但应逐步考虑家庭因素。第三节比较了主要国家成本费用扣除实践,归纳总结了各国成本费用扣除发展趋势,对我国费用扣除机制协调进行了研究。第四节对主要国家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判定标准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纳税义务判定标准的具体建议。从第七章开始,每章在比较分析OECD国家立法实践规律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中比较关键的工薪所得、股息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投资理财收益和生产经营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七章分五节对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分析了OECD国家法定税率、中央所得税税前基本扣除额、和税率门槛变动规律,对法定税率与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关系进行了比较。第二节研究了OECD国家税前扣除项目和法定税率变动规律以及费用扣除和税率级距调整机制。第三节在分析美国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建议。第四节对我国现行涉外工薪所得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节介绍了OECD国家征管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第八章分三节对我国股息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系统梳理了英美法等国家所得税一体化进程,对各国关于公司向股东支付所得、资本回购和注销清算等方面的税收处理规律进行了总结。第二节对我国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九章分三节对我国财产转让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从财产转让所得的实现和确认、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和税率、损失弥补限制、递延纳税机制、财产交换股票、个人住所转让、通货膨胀处理机制等方面,对英美法等国家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机制进行了比较和研究。第二节对我国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十章分四节对我国投资理财收益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分析了我国理财产品种类及其收益实现形式,指出了理财产品税收特征。第二节从纳税主体认定、信托收益所得税特征两个方面对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国家信托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比较。第三节在梳理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指出了现行政策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十一章对我国生产经营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从看穿原则适用范围、看穿征税结构、债务和税收成本及损失处理、合伙企业与投资人交易、合伙利益处置合伙企业清算等方面,对主要国家合伙企业所得税立法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节从课税主体、看穿机制设计、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投资者计税基础、企业清算、有限合伙税收处理、纳税地点和扣缴义务人等方面,对我国生产经营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

陈红国[8](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认为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李晶[9](2011)在《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是矛盾和冲突的产物。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不断的变化、改革和进步的。在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各种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产生了,在不断的矛盾调整中,房地产税收制度走向和谐与完整。时至今日,中国房地产税收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压力,将房地产税收改革推向风口浪尖:第一,走过极贫极弱的发展历史,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探索着富国富民的道路,集30年的经验,走出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伴随着农村改革、工业改革、商业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改革进程,各个行业在进行着改革,各个部门在进行着改革。房地产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也开始改革,以土地使用有偿化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住宅自有化住房制度改革在中国开始广泛实施并全面推广。由于原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基于土地无偿使用而设置的,因此,房地产业的改革成为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动因。第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房地产业和原有税收制度的冲突,这种冲突迫使政府必须改革原房地产税收制度,以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求。第三,房地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房地产供给和需求在总量上的矛盾激化,结构上的矛盾亦格外突出。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整个购房者作为主体,其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经济的发展是消费者至上,消费者利益受损必然导致房地产业畸形发展。为了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均衡,需要对原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第四,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过程中,中国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财富差距不仅表现在流量上,而且表现在存量上。为了缩小财富的差距,需要对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流量即调整收入的差距,一是调整存量即调整财产的差距。正是在如此巨大的改革压力下,对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变得紧迫而意义非凡。论文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总结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从与房地产的影响关系与影响程度的角度,分析房地产价格的密切影响因素和一般影响因素;沿着历史的脉搏,探索房地产税收发展的历史轨迹,归纳现代房地产税收的改革历程,从税收要素的角度介绍房地产财产税、房地产商品税、房地产所得税和房地产其他税等房地产税种设置。之后,论文进行现行房地产税收的政治经济分析,分析房地产行业现行地租、税收、收费的状况及税费比重;分析现行房地产企业直接承担和间接承担的税收负担水平;指出在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存在着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以及房地产取得环节、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税种设置欠妥等问题:在房地产财产税中存在着的城乡之间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个人拥有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在房地产商品税中存在着商品税体制滞后、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等问题;在房地产得税中存在着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环保节能导向作用较弱、调节社会财富存量功能较弱和实现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得以发挥等问题;最后,对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税收制度的整体框架内,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立房地产税在房地产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分类课征的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建立房地产税收体系;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在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从房地产税收政治学、房地产税收社会学、房地产税收伦理学、房地产税收经济学、房地产税收法学等角度,论述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基本架构部分,主要确立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确立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结构;确立房地产税收的基本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相关制度部分,主要论证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所必需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房地产按照评估价值计税的必要基础在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重复征税的变革、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增长和国际房地产税制的发展趋势。最后,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改革进程。根据房地产税收的改革目标,按照改革任务的逻辑关系,考虑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与居民对于税制改革的承受能力,房地产税收体系创新应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进行。2011-2015年,与“十二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近期目标;2016-2020年,与“十三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中期目标;2021-2025年,与“十四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远期目标。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近期方案,提供对于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对城市居民用地普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改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在技术研发与应用研究方面、提供在建筑节能方面、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及使用方面和减排与循环经济方面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中期方案,提供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对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试点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远期方案,提供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在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遗赠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实现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

崔志坤[10](2011)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个人所得税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分类课税模式也产生了很多缺陷与不足。优化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需要进一步推动各方面的改革。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已经不是某一个具体要素的改革,而是进入到了一个整体性改革阶段,需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全盘统筹规划,考虑各项措施的可操作性,改革的内容包括课税模式的转变、费用扣除的确定、税率表的调整、征收管理流程的重构等。课税模式的转换要求纳税人由被动纳税到主动纳税,是征纳双方税收行为的本质转变,因此有必要分析双方的税收行为。本文提出税收行为有限理性,认为税收行为有限理性包含征税行为有限理性和纳税行为有限理性,产生这些有限理性的原因在于“现实中的人”是“不具备完备的知识、感知能力有限、记忆能力有限、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等。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应建立在这种有限理性的基础上,设计出“令人满意”的税收制度,逐渐向最优的税收制度逼近。增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透明度,明晰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是有效改善税收行为有限理性的重要途径。本文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差距扩大的当前应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确定其功能,通过税制要素的设计对不同收入群体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而针对高收入阶层重点是发挥收入调节职能,即调节功能为主,收入功能为辅;根据经济发展阶段确定个所得税的阶段性功能,在收入分配差距得到有效缓解,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后应着重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即收入功能为主,调节功能为辅。居民的收入水平、收入分配格局、征管技术水平、纳税意识等构成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外在现实约束。20世纪80年代以来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为中国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单一税的兴起和实践、综合所得税模式向二元所得税模式的转变、商品税又重新得到重视等,都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了经验。中国应在整体税制结构调整的进程中,根据本国国情,设计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具体税收制度与合理的税制结构的良性互动,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简税制与混合征收复杂化趋势的矛盾、所占比重低与赋予较强调节收入分配的矛盾、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关注又相对比较陌生的矛盾决定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取向:着眼于调节收入分配、调整税负结构、增强税制透明度。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型课税模式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模式。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型课税模式正是中国寻求最适课税模式的积极探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具体税制要素简单的修改,而是要在综合与分类混合型课税模式下根本性变革。明确界定课税模式的本质和运行,是对具体的税制要素进行设计的前提。综合与分类模式的个人所得税虽是对原有分类课税模式的变革,但在具体设计过程中也应考虑与原有税制的有效衔接,更重要的是考虑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转换的关键是对综合征收部分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不同的综合制度设计产生的效果不同,所需要的征管条件有别。正是有综合征收部分,所以产生了改革的难点。考虑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及税制模式相对简化,避免纳税人的非理性行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应与旧税制有效衔接,也就是分类制基础上综合与分类制。纳税人、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税率等主要税制要素的设计要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强化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功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削高”功能,缩小收入差距。本文所做的制度设计侧基于上述考虑。诚然,在税制模式转换过程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国家都要经历一定的阵痛期,纳税人了解、适应新的税收制度需要一段时期,国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以损失一定的税收收入为代价,但本文认为这是税制模式转换的成本,是中国个人所得税走向成熟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随着中国整体税制结构逐步优化,个人所得税逐步走向成熟,其税制要素设计必将逐步走向科学化、合理化。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与课税管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运行的“一体两翼”,这“两翼”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个人所得税制度运行效果的优劣与个人所得税课税管理密切相关,课税管理流程的良性运行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实现。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管理,需要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税务机关征管现状的基础上进行设计:中国目前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而基于Internet的自行申报流程设计是大势所趋。同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收入监控制度、建立完善的涉税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协税护税网络、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建立个人所得税援助机制等。征收管理制度、配套机制与措施的完善决定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程的快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个人所得税新政对税收征管的挑战和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理论基础
        一、税收遵从理论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三、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第三节 文献综述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理论研究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研究
        三、文献评述
    第四节 研究内容及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第五节 研究重点和难点
第二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演变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演变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分类征管方式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新政的主要变化
第三章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税收征管的挑战和对策
    第一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第二节 国外个税相关征管经验借鉴
    第三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管对策和建议
        一、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
        二、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第四章 专项扣除对税收征管的挑战和对策
    第一节 专项扣除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第二节 国外个税相关征管经验借鉴
    第三节 专项扣除的征管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交叉稽核系统
        二、采用纳税信用制度
第五章 非居民管理对税收征管的挑战和对策
    第一节 非居民管理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第二节 国外个税相关征管经验借鉴
    第三节 非居民管理的征管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非居民联动管理
        二、建立非居民监控台帐
第六章 反避税对税收征管的挑战和对策
    第一节 反避税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第二节 国外个税相关征管经验借鉴
    第三节 反避税征管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自然人跨境交易信息管理
        二、构建个人反避税规则体系
参考文献
附录 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致谢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2)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社会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创新之处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一、区别定性说
        二、支付能力说
        三、二元课税说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3)论我国商业人身保险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特殊性
    一、商业人身保险的公益性
        (一)商业人身保险本身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二)商业人身保险发挥的社会保障功能
        (三)公益性视角的保单利益可税性
    二、保单利益的复杂性
        (一)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类型
        (二)人身保险的主要作用
        (三)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金给付方式
        (四)保单利益的其他实现方式
第二章 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征免现状
    一、保险赔款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现行立法规范
        (二)法理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三)以“赔款”免税为依据的纳税筹划活动
    二、保险合同产生的利息所得征免存疑
        (一)立法依据及法理分析
        (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三)执行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四)保单利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筹划风险
    三、部分保险金给付方式存在税法真空
        (一)无明确依据即免征所得说
        (二)应作为应税所得的依据
第三章 税收优惠型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实践
    一、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
        (一)税优健康险保障责任的政策性特征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激励效应
    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一)我国个税递延的模式选择
        (二)税延养老险的主要具体立法规则
    三、我国当前税收优惠型商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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