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诸城股份合作制企业跟踪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诸城论文,山东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山东省诸城市于1992~1994年创造了以股份合作制为主导的中小企业改革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针对改制企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诸城市又在从事“二次改制”。为获得“诸城模式”动态发展的现实资料,我们近期专程走访了山东诸城,重点了解改制企业5年来在企业体制、企业运营、企业环境3个方面的动态情况及其遇到的新问题。
一、诸城企业改制5年来的基本情况
1.企业体制
“诸城模式”的概念大体形成于1994年。其基本内涵是,在市乡企业中大力推行“先出售、后改制,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当时的资料显示,至1994年7月,全市288家乡镇办以上企业,有272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制,改制面为94.4%;其中,改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210家,占改制面的77.2%、占市内乡镇办以上企业总数的72.9%,共募集股本金2.5亿元。
诸城市改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做法大体相同。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的资产评估和剥离办法,将评估后的企业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按1:1的资金比例、每1000元为1股设置为若干股份;采取配股认购和自愿认购相结合的方式,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不设国家股和集体股;出售股份回收的资产价款,国有企业由国资局、乡镇企业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收缴,并分别管理、周转使用。股份合作制企业普遍采用市体改委编制的章程范本,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及内部管理机构,并依其规定的职能运行;股东大会采取一股一票的方式表决;董事长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改制第一年,享受市政府给予的25%所得税优惠政策。
由于诸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国家《公司法》实施之前设立的,大都冠以“股份公司”的名称,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要求相悖,加之国家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迄今尚未出台,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深感自己的身份不明。一些企业试图按《公司法》的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但或因持股人数超过50人而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或因注册资本数额低、内部职工股份比重过大、需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等原因,也不能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诸城市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至今,由于企业发展而直接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的情况较少。但是,有以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母公司,投资新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这种采用不断派生新企业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满足企业规模的扩张;另一方面,可以回避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形式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不便。
2.股权状况
诸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外部转让,也没有产权交易市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关于企业内部的股权流动,市政府未作统一规定,而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或职工意愿自行决定。综合看来,在企业人员变动(如退休、调离)时,大体上采取3种方式处置原有股权。一是在职工离开企业前,必须由企业回购其所持股份,再陆续出售给新职工;二是由离开本企业人员个人协议、经董事会认可,将其所持股份在企业内部转让;三是可以带走股份。在采用第三种方式的企业中,出现了非本企业职工持股的问题。
在企业改制之初,股份出售方案中一般都规定了本企业职工必须购股,并有最低持股限额,但是没有高限及持股比例的限制。总体来看,约有90%以上的职工都购买了企业股份,其中一般职工购股为2~5股,企业领导人加倍。股本分红,按税后利润提取公积公益金后计发,不限比例,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效益;个人分得的红利,则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取走现金或转增股本。由于改制后的企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股本分红的比例较高,年分红率少则30%~40%,多则达到50%~60%。因而,只在二三年间,股东不仅回收了购股资金,还普遍得到了超股本的红利,有的企业分红高达股本金的2~3倍。股本的加倍回收以及平均持股的情况,使一些职工产生了“本钱已经加倍赚回”的想法,反而对企业的关切度下降、风险压力减弱。
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运行中因均衡持股、股本总量小造成的发展动力不强、风险意识淡化、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在总结企业增资扩股做法的基础上,1997年市政府提出了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普遍推广以扩大股本总量、优化股权结构为目标的“四扩一调”的方式:一是内部职工增资扩股,组织发动员工对企业追加投资,聚集资本金;二是转让银行贷款扩股,在不改变企业与银行借贷关系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程序和手续,把企业的银行贷款配置为贷款股,划转到个人名下,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后,转变为个人的股本;三是量化新增资产扩股,将企业新增资产量化配送到股东个人名下,作为分红的依据,一般不得转让、继承、赠与、抵押、变现,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转移或变现,则由出让人照章交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吸收社会法人参股扩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吸收社会法人参股,并依法新设或改建为公司制企业。“一调”是指调整股权比例,通过扩股适当加大经营者的持股比例,形成一个持大股的经营者群体,从利益上增强经营者的责任,并调动其积极性。
至1999年6月,诸城已有201家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了“四扩一调”,共增加股本7.5亿元。其中,直接增加现金股本1.8亿元,银行贷款扩股3亿元,新增资产配送扩股2.1亿元,吸收社会法人股0.6亿元。
3.政企关系
伴随企业改制的推进,诸城市也相应进行了以企业主管部门机构精简、综合部门重新定位职责为特征的政府部门改革。
目前,原乡镇办以上企业的主管部门有经贸委、贸易局、乡镇企业局3个,分别主管工业企业、流通企业、乡镇企业。
诸城市企业的干部管理按企业规模划分为两种形式:中型以上企业的党政一把手归市政府任免,小型企业领导和中型以上企业的副职由市委组织部门任免。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规定每3年进行一次董事会的换届选举,组织部门进行事先考察并监督股东大会的选举,最终由相应的市委或组织部门公布选举结果。至今,所有股份合作制企业已经过1~2次换届选举,有8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连任、80%企业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原国有和大集体企业通过出售经营性净资产置换出的资金,由国资局进行专户分账管理。其中,回收国有资本金8910万元。改制初期,这部分资金大都作为企业负债,以略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方式在原企业留用。伴随企业财务状况的好转,大多数企业已经陆续偿还了这部分本息。目前,在国资局账户已收列的这部分国有资本利息账款为600余万元。
由于土地资产在企业中占有较大比重,考虑到职工的购股资金有限,诸城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普遍没有将土地作为资产评估,而是沿用了改制之前的做法——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由企业向财政部门定期交纳土地占用费。近年来,市规划国土局着手解决土地资产处置不完善的问题,制定了《关于深化和完善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意见的报告》,并于1999年4月由市政府批转执行。该报告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55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的完善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和管理意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规范土地估价行为,依法确认土地资产值;二是采取4种方式处置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实现土地资产的规范化管理(注:4种方式是:(1)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法定年期出让给改制企业使用,改制企业按现行出让金标准一次性缴足出让金,确认其受让土地使用权。改制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2)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一定年限(一般为5~10年)租赁给改制企业使用,改制企业按当时市政府确定的地租(租金)标准一次性或按年度缴纳地租,确认其租赁土地使用权。(3)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共担风险,参与企业年终审计,按股均等分红。(4)改制乡镇企业或国有企业原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规划国土所代表乡镇政府与其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确认其集体土地租赁使用权。按第(2)、(3)、(4)条规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三是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换领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是8条政策规定(注:8条政策规定是:(1)年租金标准控制在评估价的1%以内。(2)以租赁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要严格按租赁合同规定用途从事开发利用。否则,按违法用地处理。(3)以租赁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因房产转移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新的土地使用者的愿望,将土地使用权租赁、出让或采用作价入股的方式与新的用地者签订相应的合同,确认其土地使用权。(4)允许土地使用者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用途从事基本建设,其产权归企业所有,财产转移时,所获收益归企业所有。(5)改制企业租赁土地使用权届满时,享受优先租赁权(因国家重点建设需要和规划需要及欠交租金的除外)。(6)土地租赁期间的租金标准,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定死,合同期间不再变更。(7)租赁期届满,原使用者不再使用或因房产转移、清偿债务、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土地资产原值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收回,增值部分按5:5比例分别归市政府和原租赁企业所有。(8)因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破产的改制企业使用的土地,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新的土地使用者的愿望,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与其签订相应的合同,一次性交足租金或出让金,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剩余部分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交市财政。)。
在劳动人事制度方面,诸城市重点推行了劳动管理合同化、劳动就业市场化、劳动保险社会化。诸城于1994年始建劳动市场,目前除国家政策规定复转军人的接收任务外,改制企业已全部实行了企业用工自主、通过市场双向选择、全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制度。还先后建立了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女工生育5种社会保险制度,并且社会保险已覆盖到部分农民工,共计5万多人。
为鼓励经营者建功立业,诸城市特设了两个奖励企业法人的重大奖项:一是以上交为重点考核指标的“贡献奖”;二是以年度实际完成资金投入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发展奖”。两项奖都配有若干否决指标,如企业经营负增长、亏损,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重大安全事故、超计划生育等。每年按照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否决指标进行评选,由市财政拨出专款支付,且奖金挡次拉开。1998年,市财政支付这2项大奖的资金达25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最低2000元。
4.经济增长
诸城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除了1家破产、1家被兼并外,普遍取得了职工收益提高、企业投入加大、发展步伐加快、适应市场能力增强的明显效果,经营状况优质良好的企业达到50%以上,不仅从根本扭转了改制当时大面积经营亏损的局面,而且实现了企业扩张、吸纳了就业人口、推动了当地经济的跳跃式发展。1998年,诸城市的财政收入在山东省90多个县市中已逐步提升到第8位。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也大幅度提高,1992年仅为1.7亿元,1997年底增长到30多亿元,1999年5月底为48亿元。
企业改制还推动本地企业的战略性重组,改变了市内工商企业门类多、规模小、市场窄、产品趋同的历史境况。据当地政府官员介绍,自1995年以来诸城在发展了10个重点大企业的同时,使小企业确立了小而特、小而专、小而优的发展目标,实现大小企业相互补充、配套的发展格局。目前,已形成食品加工、摩托车和汽车、针织品和服装、建筑建材、化工橡胶、纸业等6大支柱产业,拥有省级以上企业集团29个。其中,四轮农用车、三轮摩托车、淀粉、低温肉制品、糠醇等骨干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居于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1998年,属于6大支柱产业中的10家重点企业,累计销售收入、工业生产增加值已占到全市的70%。
二、4家案例企业的股权变化
在我们访谈的4家企业中,有3家企业实行了股份扩大和股权结构调整,各企业的最大股东都是董事长本人,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11.6%、27.7%、1.1%。4家企业的股本变化状况详见表1。
注:本表根据对企业领导人的访谈记录整理。其中,“职工年平均工资”为不包含效益工资的固定工资部分。
1.四达公司
四达公司于1993年6月完成改制,定名为“山东省诸城市四达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当时有员工193人,符合股东条件的179人,占92.7%。评估企业经营性净资产180万元,按1000元为1股折为1800股,其中80%作为基本股,要求符合股东条件的员工必须购买,且不得少于2股;另外20%的股份自愿购买。结果,只有6人购股量低于8股,最少为2股,最大股东2人(包括董事长),每人持有80股。第一年的股本分红率为58%。
1997年以来,四达公司积极推行了“四扩一调”:于1997年7月实行“转让银行贷款扩股”,将企业530万元银行贷款转为企业员工的个人股权。具体做法是,按员工在企业中的职务责任划分贷款标准,并要求配有一定量的现金入股;经个人书面申请,办理相应手续;贷款利息从个人每月的工资中扣付,贷款本金由个人股本分红款偿还。至1998年6月,银行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实现扩股750万元。1998年底进行的“内部职工增资扩股”,向以经营者和优秀员工为重点的个人募集现金股500多万元。另有“量化新增资产扩股”700多万元。加之员工中历年股本分红自愿转增股本金部分,企业的总股本达到2300万元。
目前,四达公司已形成了董事会成员控股、中层骨干和优秀员工持大股、全体员工普遍持股的“塔型”股权结构。公司的18名中层以上领导及优秀生产技术人员持股比重达51%。18人中,有公司级管理者5人、中层管理者10人、工人和技术人员3人,最少持股量28万元,最大股东266万元;7名董事会成员持股786万元。董事长个人在各阶段的企业募股中都首当其冲,改制初期入股8万元,承担银行贷款53万元转股,个人银行贷款100万元入股,历年所有分红全部转为股本金,加之量化新增资产配送股、政府奖金入股等,使总股本增至266万元。
2.五金交化公司
五金交化公司于1993年9月改制为“诸城市五金交电家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时,有员工181人,持股员工168人,占92.8%;评估后确定可出售的企业净资产90万元;企业规定每名职工入股不得低于5000元,建议中层以上管理者入股2万元、厂级领导入股3万元以上;认购股份一年后可在企业内部转让;股本分红可自愿转增个人股本金。
1997年公司曾以10%的比例“量化新增资产扩股”,加上历年分红转增的股本,目前股权总额达180万元,持股人数193人。其中,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共9人的持股量约占总股本60%,最大股东董事长持股50万元。董事长认为,股本总量太小、股权分散不利于个人承担风险,正在考虑采取扩股和企业内部公开转让的方式,进一步增加股本总量、使股权集中于企业管理人员和优秀员工。
3.泸河集团
泸河集团是1986年由濒临倒闭的几家小厂合并而成的集团,属镇办企业。1993年改制时,1000多名员工自愿买断了企业评估后的经营性净资产531万元,购股最多的6万元、最少3000元。1998年,按市政府“四扩一调”方案,将历年提取的部分股本公积金,以1:3的比例带现金配股,共扩股1296万元,其中配股972万元、现金入股324万元;另外,吸收315万元现金入股,使得企业总股本达2142万元。最大股东董事长持股24万元。
4.桑莎集团
桑莎集团是由改制后的企业迅速发展而成的。其前身——诸城市服装针织公司是一家大集体企业,1993年改制时有职工约400人,评估企业净资产为零,采取全员入股的方式,将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按照工人5000元、厂长1万元的标准,共募集股本258万元,设立了“诸城市服装针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年的股东红利为股本的40%。至今,分红已成为老职工的当然收入,相当于某种意义上的奖金。
与上述3家企业不同,桑莎没有在企业内部实行扩股。但是,也没有囿于股份合作的宗旨,而是将服装针织公司作为母公司,采取利用外资、与其他法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先后吸引了外部投资2000万元,发展成为由6家企业组成,集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内外贸相结合的大型服装业集团。由于投资分利,老企业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净资产,企业人员也成倍增加。对此,公司董事长认为,如今企业的发展已脱离股份合作制,具有了现代企业的发展机制,加之桑莎的服装加工属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占70%。且企业运行中无银行贷款、不缺资金,实行老股东配股,将会影响大多数非股东成员的积极性,从而没有必要在企业内部搞扩股,且董事长本人也不想控大股。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动向与启示
1.企业的组织变迁
至今,国家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并未出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和法律保护,以致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中深感自己的身份低下和被歧视。
从全国着眼,诸城推行股份合作制并非首创。在此之前,已经有了以政府试验区方式或农村自发形成的多种存在形式。但是,诸城市的股份合作制内涵却有其自身的独到之处。一是以公有企业的改制为目的,改制前身的企业涵盖了国有、集体、乡镇企业;二是由政府推动并使用统一规范的产权形式和企业治理结构;三是选择了倾向于股份制企业的运行规则,为满足股份合作制的条件,仅采取了全部内部职工持股、相对均衡的股权结构,而没有采纳“一人一票”这一体现合作制精神的原则。
当前,从诸城具有扩张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之中,已经较为清晰地显现出股份合作仅仅是一种过渡型企业体制的迹象。由于诸城股份合作制企业体制的初始框架就蕴含着股份大于合作的要素,在其发展中,个人产权观念的分化及“二次改制”的实施后果,又进一步形成了股份“侵蚀”合作的现实格局。在此基础上观测诸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体制走向,很可能继续出现以变更企业组织形式为特征的“三次改制”,现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数量将会减少。至于“三次改制”的推进方式及其实施范围,则与现有企业法规的完善密切相关——无论是《股份合作企业法》的出台,还是《公司法》的修订,所有相关条款,都可能对于当地股份合作制企业体制的发展选择产生直接影响。
2.企业股权的作用
股份合作制度安排的最基本的意义在于,它适应了个人对产权的需求。相对于在公有产权下,由参与者名义上人人所有、实际上不能对象化或具体化个人身上的产权形式。由此派生出种种外部效应和机会主义行为、且其后果又总是由全体成员分担而言,使个人收益与其劳动效果和资产份额直接相关,提供了保值和增值资产的激励,以及他们相互监督乃至对经营管理阶层实施监督的强烈要求。因而,初始较为平均化的股权结构,将资本、劳动置于同等地位考虑,既符合股份合作制概念的基本内涵,也起到了相当的激励作用。
但是,就股份合作制度本身而言,作为股东的内部成员们,一方面,因直接参与或熟悉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的监督权变得极为经常和具体;另一方面,它们又往往更注重每年的红利分配,对于股本的增值即对共同财产整体增值的关切度并不很高。这种股份合作制内在制度要素上的差异,决定了其制度形式的矛盾性质,进而表明了这种制度安排不仅有产权深化的潜力,而且也有产权深化的必要。
从某种意义上说,诸城改制初期的职工入股具有与就业相关的强制性质。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在当初借贷入股、以及股本不能进入社会流动的情况下,已将投资回报具体化为股本能在短期内全额回收。随着企业经营效益的迅速提高,特别是当投入股本全部回收并获得超额收益之后,全员持股的初始共识则发生了分化。从我们在访谈中了解到的情况看,由于企业全员对于企业发展所持的立场不同,在企业经营扩张的决策选择方面分歧加大,从而导致了强度不同的个人产权需求。在一般职工中因“本钱已经加倍赚回”,而导致个人的风险压力减弱、对企业的关切度下降;中层以上管理者、技术骨干或看好企业发展的员工则希望拥有更多的企业股权与相应的决策权;而经营者往往怀有更高的期望,即试图扩张企业,以充分体现自身的才能与价值。至此,在谁应对企业的发展前景负责的问题上,经营者通常认为自己有更大的权责。所以,在诸城现实的股份合作制的体制框架内,经营者趋向于通过持大股来获取更大的决策权力。目前,可以从诸城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观测到的情形是:企业个人股权结构差距往往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成正比。
3.企业家的队伍建设
诸城改制后,企业经营者脱颖而出。与一般的企业职工不同,经营者主导企业的意识非常强烈,自信自己有能力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特别是将以往的企业亏损主要归因于经营决策不利和内部管理不善。就企业家的经营手段而言,应该说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如四达公司创造了以“倒逼成本法”命名的一系列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桑莎集团拓展了“多元化”的经营战略等。
另外,我们访谈的4家企业在持股量上的不同选择也具有典型意义。一方面,表明了改制后的企业真正具有了自主决策权;另一方面,则体现了企业家个人的不同决策思路。究其原因,可能有对原有体制的“路径依赖”、行业差异、管理战略等多种,其中,最根本的还是企业领导者治理企业的不同方略和技术路线。这一现象似乎在向人们说明,市场经济实践才是我国企业家队伍形成的充要条件。
4.企业内部的合作机制
实行合作的基本条件是合作者之间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需求。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将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运用于工商企业而创新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由于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合一的过程,具有天然的弱质性并经常性地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在其经营活动中,面对来自市场和其他经济部门的压力,存在大量保护自身共同利益的需求。但是,工商业与农业不同,由于工商业经营活动受自然约束相对较少,利益的可分割性较强,并可通过多种方式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因而,在经济活动的历史进程中,工商业并非合作的充分土壤。特别是经过股份合作制的发育、企业成长及其收入流的不断翻放与积累,既提高了企业内部“人的价值”,又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并极为关注自身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从这种意义上看,诸城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进程中,股份“侵蚀”合作的境况具有其客观必然性。
5.政府在企业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企业改制的成效在于使企业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行方式,重建生存与发展的新机制,而并非得到了“保险”良方。大竞争大潮中的优胜劣汰,本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的自然规律、资源配置效益的真正体现。所以,在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则的进程之中,既不能以所有改制企业欣欣向荣的理想、也不能以某种组织形式的稳固来评判企业改制成果。应该说,诸城企业改制的过去5年中已经取得了许多积极成果,但是诸城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组合尚处于不稳定状态,还将面临新的考验。
从企业制度的变动和演进过程来看,诸城市股份合作制发展两个阶段(指两次改制)的不同特点,折射了公有体制转轨过程中的阶段性特征:先是政府解决制度供给能力不足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并全面安排实施,取得了普遍成果;后是在私人产权需求基础上的诱导性制度变迁,市政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积极推广,取得的是局部效果。对于诸城“二次改制”的成效评价,尚有待在实践中观察。但是,政府如何适应产权制度变迁的演进规律,及时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应该是我国企业改革中的重要环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