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过度竞争到有效竞争:我国产业组织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竞争论文,组织论文,我国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过度竞争:现阶段我国产业组织的基本特征
1.市场结构: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重点。产业组织指生产和经营同类产品及其可替代产品的同一产业内的企业,以及企业与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由哈佛学派梅森等人创立的现代主流产业组织理论,构造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分析框架,认为市场结构是决定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基础,因此将市场结构作为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起点和重点。用凯维斯的话来说,“市场结构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结构决定了该产业有利厂商的行为,这种行为又决定了产业绩效的好坏。”笔者认为:市场结构的重要性使其成为影响产业组织特征的最基本因素之一。
所谓市场结构指特定产业的市场中,已有的和潜在的卖者、买者之间在数量、份额、规模上的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竞争形式。美国的丹尼斯·卡尔顿认为:市场结构类型是由市场中的企业数量和新企业进入的难易程度决定的。当一个市场有许多潜在买者和卖者,且无进入或退出壁垒时,该市场结构是竞争的。当一个企业向许多买者销售,且无新卖者进入时,该企业是垄断的。如果面对来自其他企业的竞争,卖者仍能影响价格,则市场结构或是寡占或是垄断竞争。寡占者是具有足够壁垒防止新企业进入的市场上的一小组企业。如无足够多的进入或退出壁垒,市场就是垄断竞争。不同的市场结构类型决定了产业组织具有不同的基本特征。
2.过度竞争:中国特色的市场结构。现阶段,我国的产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国家高度行政性垄断经营的产业,如:供电、电讯等。二是大量的产业,特别是制造业则属于企业数目众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低集中度或“原子型”的市场结构。后者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市场份额集中度指数(MRs)是反映一个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的销售额占整个产业销售额的比重。它能形象地反映企业市场权力的大小。一般而言,如果MRs低于20%,说明这个企业根本没有市场权力,不具备市场“发育权”,无论是价格、产量,还是技术开发和创新,只能对市场变化作出“跟随响应”。当整个产业中处于竞争状况的企业的市场份额普遍低于20%时,一般就将这种市场结构定义为过度竞争。
实证分析发现,我国部分支柱产业,作为典型的规模递增产业,其最大企业的MRs均未超过20%(汽车产业20%弱;机械工业3%;钢铁工业10%左右)。那么那些非支柱产业、非规模递增产业中的非最大企业的MRs更不可能超过20%。由此可以断定,我国大量制造业产业属于过度竞争的市场结构。我国过度竞争的市场结构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是“进入过度”与“退出限制”并存。过度竞争与完全竞争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没有进入与退出限制,企业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而过度竞争则存在着“进入过度”与“退出限制”。过度竞争对新建企业来说,“进入成本”远低于“退出成本”,造成大量企业不断涌入,而不符合经济规模、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又难以退出,导致市场过于拥挤。
二是产业集中度较低。按前3名计算的汽车产业集中度我国只有33.6%(美国90%、韩国93%)。按前10名计算的产业集中度,机械行业我国为4.8%(美国、日本为50%~60%);电子行业我国为15%(美国、日本为65%~90%)。
三是生产专业化程度低。我国机械工业零部件、工艺专业化水平仅为15~40%(欧美和日本高达70~90%);主机厂的自制率在70%左右(欧美和日本仅为30%)。产品自制率过高反映我国产业组织存在反分工协作行为,不仅使大中小企业间无法形成优势互补,而且相互争夺原材料和市场,造成资源浪费,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合格率和技术创新欲望降低,失去了分工效益,最终削弱了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是全国市场过度竞争与局部市场竞争不充分并存。某些产业,如日用消费品产业,从全国看,充斥着过多的规模不经济的小企业,形成过度竞争的态势。但从某个地区看,又具有明显的地产地销的特点,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竞争并不充分。
我国过度竞争的市场结构是在特殊的制度环境和政府设租性管制下形成的。传统体制下,预算约束软化,导致地方和企业争投资、争项目的“投资饥渴症”;就业刚性,导致企业能进不能退,形成以非市场化形式表现出来的过度竞争格局。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有、集体企业扩权后的投资冲动、乡镇企业的突发性增长和外资大量进入,导致企业进入过度;与此同时,就业刚性虽有松动,但行政性垄断“封堵”导致的资源流动限制、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相对落后、资产专用性损失过大、沉没成本(注:沉没资本,是指企业进入市场所投入的、退出该市场时不能收回的那部分投资。夏大慰:《产业组织与公共政策:可竞争市场理论》,《外国经济与管理》(沪),1999年第11期,第9页。)过高,使企业退出市场仍很困难。
此外,我国过渡时期普遍存在着设租性管制。所谓设租性管制是由一系列的政府干预造成的要素在不同产业的不均等租金,其主要表现为:政企不分、政策优惠和体制倾斜、地方保护主义等,其结果不是实现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而是谋求更丰厚的租金。这是我国一些产业发生过度竞争的最重要原因。
3.过度竞争下的市场行为。我国过度竞争的市场结构,导致企业的价格行为和非价格行为(注:价格行为是指企业为提高其竞争力所采取的调整价格或协调价格等旨在影响市场环境的价格策略的总称;非价格行为主要指企业为获得更高的竞争力和利润率,而采取的改进产品质量、扩大销售量的产品策略的总称。)有以下特点:
(1)价格大战愈演愈烈。由于企业进入过密,生产能力过剩,企业库存增加,只有靠降价来削减库存。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彩电、空调等价格大战,尽管可使消费者得到实惠,增加消费者剩余,但过度的价格战,如实行低价倾销或掠夺性降价,将价格降至产业平均边际成本之下,甚至本企业边际成本之下,就会使生产者剩余大幅度减少,造成生产者损失。由于社会福利是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因此,若生产者剩余的减少程度超过消费者剩余的增加程度,社会福利就会减少,造成社会损失。
(2)价格协调行为初显端倪。过度竞争下,企业市场份额不大,且差距较小,单个企业采取价格行为导致的价格竞争会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于是势力较强的企业,往往通过企业间的协定来协调价格,以达到控制市场、增大利润的目的。近年来,先有康佳等9家彩电企业组成限价联盟,后有珠宝首饰行业的自律价联盟,都违背了《价格法》的规定,是变相垄断。
(3)价格歧视行为(注:价格歧视行为是指以两种以上的价格出售同一种产品或服务。其实质是将需求强度很大的买者分成两个以上的等级,并对出售给不同等级买者的商品或服务在时间、地点或外表上有所差别,以阻止买者转移。)更为严重。在过度竞争的市场上,消费者接受的价格常常在平均理论价格水平之下,必然导致价格歧视行为更为严重。厂商只得以不同的价格,向对价格敏感程度不同的消费者出售其产品,用高价售货的盈余,弥补低价售货的亏损,以维持其市场份额和企业再生产。价格歧视影响了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市场行为的规范化。
(4)非价格行为面临两难选择。竞争的强制作用,使企业注重产品策略的实施。但单个企业实施产品策略带来的利益,会很快被其他企业的追随、效仿而抵消。其结果既导致了产业产品整体质量的提高,也使该产业的总生产成本上升。因此,企业常常面临艰难的选择,即:优先实施产品策略带来的短暂好处是否足以补偿其投入,如不能,企业就会失去创新动力。可见,过度竞争下企业非价格行为既有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成分,也有浪费资源和抑制创新的成分。
4.过度竞争下的市场绩效。过度竞争的市场结构及相应的市场行为造成我国产业组织绩效低下。表现为:
(1)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企业进入过密是因需求被高估,高于需求部分的产品无法售出,造成生产者损失。于是,在下一生产周期,生产者会压缩产量,造成大量设备闲置;而消费者则会根据上一期市场情况扩大需求,需求被低估,又会造成消费者剩余。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损失一直处于交替循环之中,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境界永远无法获得。
(2)产业规模经济水平低下。由于任何一个产业的市场容量都是有限的,企业进入过度使达到起始经济规模的企业比重下降,同时又直接压缩了原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和产量,使未达到经济规模的企业成为市场主要供给者。我国绝大多数产业未能充分利用规模经济效益,存在着低效率的小规模生产。
(3)产业利润率水平低下。根据贝恩、斯蒂格勒等人的研究:随着集中度提高,利润率也有所提高;进入壁垒与利润率之间存在相关临界点,进入壁垒相当高时,利润率才明显偏高。因此,过度竞争下,产业集中度和进入壁垒过低,必然影响利润率水平。
(4)产业技术进步缓慢。根据“新熊彼特假定”——企业规模、企业的集中程度和市场份额与“研究与开发”的投入产出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过度竞争条件下,由于企业规模小、集中程度低、缺乏进行大规模研究与开发的财务能力以及将研究与开发成果推广到市场以获取回报的能力,缺乏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基础,势必影响产业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由于制度原因和设租性管制,形成我国现阶段过度竞争的市场结构,这种市场结构以及相对应的企业行为导致了产业组织绩效水平低下。
二、有效竞争:我国产业组织发展的必然选择
1.完全竞争:非现实选择。许多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市场供求所形成的均衡价格,能够引导社会资源实现有效配置,达到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正像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所认为的:虽然完全竞争被经济学家进行了准确的定义和精心阐述,但它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且从来没有存在过,其应用的最大意义在于可以作为人们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和判别是非的行为标准。由此看来,完全竞争的非现实性,使其无法成为我国市场结构调整和产业组织发展的现实选择。
2.垄断:非合理选择。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竞争,必然使资源不断流向效率更高的企业,导致生产集中和企业规模扩大,引发“马歇尔冲突”,即大规模生产能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但追求规模经济的结果必然导致垄断的发展,而垄断将阻断价格机制的作用,扼杀竞争这一经济活动的原动力,使市场经济丧失活力,破坏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马歇尔冲突”从理论上否定了我国大多数产业将垄断作为可供选择的市场结构类型和产业组织发展方向的合理性。
3.有效竞争:更现实、更合理的选择。为试图兼容竞争活力和规模的经济性,克拉克于1940年提出有效竞争概念,即既有利于维护竞争又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作用的竞争格局。在此基础上,爱德华·梅森将有效竞争的实现条件归纳为两大类:一是寻求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及其形成条件的“市场结构基准”;二是从竞争可望得到的效果出发,寻求竞争的有效性的“市场效果基准”。此后,史蒂芬·索斯尼克概括了有效竞争标准。(1)市场结构标准:无进入和流动的人为限制;具有对产品质量差异的价格敏感性;交易者数量符合规模经济要求。(2)市场行为标准:厂商间不互相勾结;厂商不使用排外的、掠夺性的或高压性的手段;推销时不搞欺诈;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竞争者对于其对手是否会追随其价格调整无完备的信息。(3)市场效果标准:利润水平刚好足够酬报创新、效率和投资;产品质量和产量随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厂商竭力引进技术上更先进的产品和工艺流程;无过度的销售开支;每个厂商的生产过程是有效率的;最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卖者得到最好的报酬;价格变化不会加剧经济周期的不稳定。
虽然有效竞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操作上都还有局限性,但它毕竟放宽了完全竞争的理论假定,给出了制定和实施产业组织政策的出发点,为我国的市场结构调整提供了更现实、更合理的选择。
三、扩张与退出:实现有效竞争目标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指向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实现有效竞争的产业组织市场结构目标显得更加迫切,就此本文提出如下思路:
第一,通过企业规模扩张,实现规模经济性。由于我国现实的企业规模与最优规模之间还存在着很大距离,因而与抑制垄断因素相比,促进企业规模扩张,将过于分散的生产能力集中起来,以迅速提高本国规模经济的利用水平显得更为紧迫、更为重要。
第二,降低退出壁垒,缓解企业过度进入的矛盾。解决过度进入问题,应从提高进入壁垒和降低退出壁垒两方面着手。但是,由于我国正面临着加入WTO和“国退民进”的重要关口,提高进入壁垒或创建政策性进入壁垒虽可改善产业中现有企业的竞争环境,但却将大量中小型民营资本关在门外,剥夺和限制了这些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和与外国资本竞争的机会,有悖于机会均等这一自由竞争的最基本原则,因而有可能破坏竞争在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而民营资本不能顺利进入,必然阻碍国有企业顺利退出。因此,现阶段应把清除过高的市场退出壁垒作为实现我国产业有效竞争的重点。
1.企业规模扩张方面的产业组织政策
——限制政府干预行为。政府对企业规模成长的干预一直没有停止过,也一直没有成功过。企业规模成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有其内在的经济规律。它是优势企业根据市场规律和自身发展的需要,逐步兼并弱势企业的过程。省略掉这一过程,为追求非效益基础上的规模,实行政府捆绑等有害手段,会使企业如早产儿一样先天不足,弱不禁风,难以抵御市场的风浪。因此,政府的责任不是组建集团,而是通过制定政策,改善企业外部环境,引导企业自主联合、自由兼并、跨国发展、多样化经营,促进一批代表国家竞争实力的世界级企业通过市场扩张而成长壮大。
——清除体制障碍。现阶段我国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的企业分属不同政府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因此,同行业企业间的天然经济技术联系被隔断,影响了同行业内部企业间的联合与兼并。为此,由民间自发组建的产业协会,取代政府条块管理,借用“俱乐部”的原理,由产业协会或组织对产业中的竞争行为和厂商数量进行管理,才能为优势企业的规模扩张扫除体制障碍。
——健全法律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不健全,不能给民营企业家可靠的财产保护,也不能给他们稳定的投资预期,民营企业不敢做大。同时,法律不健全,人们彼此缺乏必要的信赖,使民营企业一方面融资难度较大(上市公司和银行贷款中,民营企业的比例都很低),资金规模难以扩大;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家也不敢将财产委托给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人代理经营,代理链条难以延长,民营企业不可能做大。
现在宪法中已经加入了财产保护的内容,私营企业法也已出台。今后的重点是进一步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消除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制约因素。
——建立大中小企业间稳定有序的协同与竞争关系。产业组织政策在促进企业规模扩张的同时,还应促进大中小企业之间在合理分工基础上的相互协作,实行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零部件或生产工艺的系列下包制,即在大企业周围聚集一批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将大中小企业间直接面对面的恶性竞争,变为企业间比较稳定有序的协同与竞争关系。如果能在实行规模经济的同时,通过企业间专业化协作的改组,妥善处理好生产力的合理布局问题,则以重复建设为特征的过度竞争现象必然大大减少。
2.降低退出壁垒方面的产业组织政策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拆除行政性退出壁垒。重点是克服地方保护引致的厂商退出壁垒,破除市场分割,建立全国统一市场,让市场功能充分发挥作用。除通过经济立法形式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外,还需通过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改革财税体制,消除行政部门来自行政干预的利益激励。此外,精简政府机构,转换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小政府、大社会”体制,是消除行政性退出壁垒的“治本”措施。
——实施产业援助措施。对已发生过度竞争且出现持续性生产能力过剩的产业,政府应援助其中效率差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尽早退出。首先尽快完善失业保障制度。现行的社会统筹办法进展缓慢,力度不够。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因此,政府应将财政支持的重点转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企业的正常退出和社会安定提供保障。其次,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使其集容留、援助、培训、输送为一体。第三,对企业进行技术、经营方面的指导。第四,帮助筹集转产资金等。
——降低沉没成本。资产专用性损失是沉没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沉没资本的高低决定了企业从市场退出的难易程度。因此,大力扶持社会性的资产收购、租赁公司的建立和发展,当企业欲退出市场时,公司可以适当的价格收购其专用设备,减少其资产专用性损失,降低企业退出时的沉没资本;当新企业欲进入该产业市场或现有企业欲扩大生产规模时,公司可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以减少其进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