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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知识就是力量,然而知识的力量只有在流动和使用中才能得到体现,而这都离不开知识的分享。在当今社会中,知识分享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行为,它是知识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系统的研究。
1 知识分享的蕴涵
知识分享(knowledge shared)指知识由知识拥有者到知识接受者的跨时空扩散的过程。这里,知识是指经过人的思维整理过的信息、数据、形象、意象、价值标准以及社会的其他符号化产物[1],分享的知识不仅包括可编码的明晰知识,也包括与个人的经历和背景密不可分的隐性知识。明晰知识是系统化、结构化的知识,它通过数据或编码的程序化方式容易进行交流,并容易和正式地通过单个个体传输。隐性知识并不容易和方便地交流和传播,它包含如个人信息、经验和价值等无形的因素在内[2]。
维娜·艾莉(Verna Allee)认为知识具有“波粒二相性”,也就是说,知识是过程与实体的矛盾统一体。当我们将知识看作是我们所学东西的总和时,知识就具有了实体的性质。这时我们的关注重点在于识别、组织和收集知识,当然也包括对知识的测度。而当我们将注意力集中于知识的动态方面,比如对知识的共享、创造、适应、学习、运用和沟通,知识就被看成了充满不断转变、融合、合并的知识成分的动态的液体,也就是说知识更多的被当成了一个过程[3]。与知识的这种波粒二相性相对应,知识分享也就可以从这两个层面来分析、考察。
当我们侧重于知识的粒子性时,知识的分享主要指在社会发展的一定时期,人类所创造的各种知识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共同拥有和使用的状态。这不仅表现为一种历时性分享,即前人所积累和创造的知识为今人所继承;也表现为一种共时性分享,即在当代人们创造出来的新知识也迅速为其他社会成员所知晓和使用。历时性分享和共时性分享密不可分,所有新知识的产生都离不开前人知识的积累,是一种继承基础上的创新;新知识要被接受,也必须受众有一定的知识背景,否则将会由于知识梯度过大而使新知识难以为其他人所理解。历时性分享寓于共时性分享之中,而共时性分享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变为历时性分享。不过,历时性分享和共时性分享也有所区别,因为所有前人创造的知识是为当代人的全体共有,但是,新产生的知识却并不一定人人都能使用或知道。这除了传播渠道不畅通导致一部分人不能及时接触到新知识外,主要是由知识的粒子性所引起的。将知识作为实体看待就意味着知识的产生需要成本,知识更新和储藏需要专人负责和持续的投资。因此,人们会为某些新知识确定一个合法的拥有者,所以就有了公共知识和专有知识的区别。知识的这种实体特征是人们将其与物质实体类比而体现出来的,但知识不同于物质实体的是知识具有无形性、可分享性,也就是说知识的拥有者并不会由于别人使用了该知识而不能再使用它,这就使人们可以通过出售知识来补偿知识的生产和维护的花费。在这种情况下,知识分享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方式:权利的分享。它与知识产权制度密切相关。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交易,由于存在以知识提供方为中心的卖方市场和以知识接受方为中心的买方市场这样一个二元结构,实现知识分享必须利用市场机制来建立均衡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结构。[4]这样,在这个过程中所分享的知识比单独产生和使用的知识更精确、更复杂和更有用[5]。
当我们注重于知识的波动性时,知识的分享不仅是明晰知识的分享,也包括隐性知识的分享。由于知识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知识的分享也必然不能终止于某一阶段。所以,知识的接受方在从分享中获得知识以后,他也有权处置知识、使用知识并继续与他人分享知识。这种流动由于不同的知识类型而有不同的实现方式。隐性知识的分享主要采取了一种师徒相传的形式。例如在科学共同体中,学生通过与导师的长期接触和模仿,习得了导师的研究方法和问题解决模式,并且导师所使用的概念体系和对某些问题的偏爱也能通过潜移默化而影响学生,某些以经验形态存在的技术也主要是通过学徒与师傅的长期接触来传授的。在这一分享过程中,知识的传播者具有较大的权威。对此,迈克尔·波兰伊曾经描述道:“这种交流只有在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具有格外强的信心时,即徒弟对师傅、学生对教师、广大听众对杰出的演讲者或著名的作者有信心时才能被接受。”[6]权威对隐性知识的模仿格外重要,这是因为作为一种与个人的经历和背景密切相关的知识,隐性知识尚未从意识中抽象出来、编码化,因此无法加以判别,其客观性也就难以得到保证。而权威的影响则能克服隐性知识形式的不严格和内容的不确定,从而使得它能为受众接受。
2 作为过程的知识分享与知识交流
知识分享是知识发展的基础。当我们将知识分享看作一个过程时,意味着知识会持续不断的从一个人传播到另一个人。在知识的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知识的巨大力量得以显现。今天的组织理论甚至提出要用“分享知识就是力量”(shareing knowledge is power)来取代弗兰西斯·培根的名言“知识就是力量”(knowledge is power)。全球著名的化学实验室伯克曼(Buckman)实验室CEO鲍伯·伯克曼认为,90%的知识管理及成功是建立在鼓励知识分享的文化中[7]。
然而,调查表明分享知识并不是自然而然的行为。在知识分享中,知识与信息是由传播者向接受者的单向流动,这对传播者而言,会使他丧失在某些知识领域的领先地位,而对知识的接受者而言,只要我们相信别人,就可能出现误信。所以,为了使得知识分享得以实现,我们需要建立一种信任和合作的机制,这种机制的出现能使每一个参与知识分享的人都得到报偿。
尼考拉斯·莱斯切尔的研究指出,在人类认识世界的实践当中,尽管存在着各种合作的疑惑,但只有以相互信任为基础进行合作,我们才能提出问题,有效地解决任何人都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在开发和处理信息时,人们往往被迫形成一种合作的社会实践体制——一种可行的奖励和处罚制度,以便巩固和支持团结与互助。合作不是出于道德奉献,不是出于对别人的幸福和福利的关心,而是出于对自我利益的慎重考虑,因为与之相关的互助行为模式——共享、坦诚、信任——全都是为了各自的利益,使全体成员得到与各自目的相应的收益。在认识活动中,一个人若以负责的方式对信任做出反应,就可以增加自己的信誉等级。良好的声誉能博得好名声,好名声是扩大信誉的基础。[8]所以,在分享能减少整个社会知识生产成本,促进知识流动的考虑下,知识的分享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成为社会自觉遵守的规范。在日常生活的信息处理中,我们相信专家的知识,并愿意为专家的分享行为支付一定的报酬。科学技术知识的分享也是如此。
在科学知识的流动过程中,科学家分享知识的行为获得的主要是精神鼓励。为了确保正确科学知识的最大限度增长,科学共同体自发形成了一些特殊的行为规范,即科学的精神气质。普遍性要求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民族、国籍等特征都不应包含在对科学家的研究成果的评价之中。有条理的怀疑主义要求所有的知识,无论它是通过科学研究还是其他任何有权威的来源而产生,在它可以成为确证无误的知识之前要经受同样仔细的考察。公有主义要求一项科学成果公开之后,其创造者或开创者不宣称占有这一新思想、新信息或新理论。无私利性要求科学家为科学的目的做研究。科学的精神气质为科学成长可能取得的最大进步提供了天地,它通过引导在必要的社会互动中科学家的行为而发挥积极的作用[9],同时,它也从两方面保证了科学知识的分享得以顺利进行。对主动与他人分享知识的科学家,普遍性规范保证了他不会由于知识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得不到适当的承认;公有主义保证了科学知识能为大众所享有,成为新知识产生的起点,并构成对其他分享者的一种回报;无私利性则规范了科学家的行为,保证所有的科学知识会进入贡献——承认系统,因为对增进知识以外目的追求,会使知识生产者在知识流动过程中设置人为障碍。对知识的接受者,有条理的怀疑主义保证了只有正确的科学知识才能进入知识分享的流程之中,减少了误信。
这种机制也导致了知识的交流。与知识分享的单向流动不同的是,知识交流中知识的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是双向互动的。当一个科学家将自己所创造的新知识与他人分享时,他也能透过同样的分享渠道得到别人的新知识,他对他人知识的引用也构成了对他人分享行为的回报之一。所以,当整个人类社会建立了完善的分享渠道和公平的奖励机制时,知识的交流也就相应产生了。知识交流是整个社会进行知识分享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新知识得以产生的基础。正是在知识的分享和交流的过程中,知识得以传递并在传递中不断得到创新。
技术知识的分享与交流也遵循类似机制,并通过这种机制而实现技术创新。组织中的知识创新有四种基本模式:从隐性知识到隐性知识、从隐性知识到显性知识、从显性知识到显性知识和从显性知识到隐性知识。这四种模式也分别与知识的群化(socialization)、外化(externalization)、融合(combination)、和内化(internalization)相对应。[10]群化是一个经验分享的过程,从而创造出隐含知识,如共有的思维模式和技术能力。外化是一个把隐含知识有机地结合到明晰知识的概念的过程。是典型的知识创造过程。融合是将概念系统化到一个知识体系的过程。内化是一个将明晰知识纳入隐含知识的过程。类似于“干中学”(learning by doing)。在一个组织中,知识转化的顺序是群化——融合——外化——内化。群化是组织中知识创造的基础,这是由于隐含知识的稀缺性、不易模仿性要求组织对这部分知识应给予足够重视,并创造条件积累隐含知识,使隐含信息明晰化,达到认同型知识向概念型知识的外化。外化是需要机制保障的,包括为了清除知识的不对称性而制订鼓励知识分享与交流的政策。当隐含知识明晰化后,要注意纳入组织已有知识体系,融合成系统化知识。在知识创新中,重要的是实现从隐性知识到明晰知识的转换,它其实也是隐性知识分享的结果,其实质是传播者的隐形知识与接受者的知识结构相互作用的结果。不过,当知识的外化发生时,分享的范围就扩大了。清楚加以表达的知识可以被更多人分享,与分享者的明晰知识融合而成新的知识,并重构其隐性知识系统。技术知识的分享与交流不仅存在于组织内部的知识转化,在组织之间也同样进行。经济社会学的研究表明,由于社会关系网络的存在,即使是在相互竞争的企业间也存在着信息交换的现象。调查结果证明,企业雇员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例如各种专业协会的成员倾向于彼此交换信息,即使彼此所工作的企业正在发生冲突。某个企业一旦采取有效率的新的组织形式或新的实践形式,就很快会通过各种渠道扩散到其他企业中去。[11]
不过,对技术知识分享的奖励不仅仅是精神方面的,还包括声望以外的奖励,如金钱、职位提升等。在企业内部,这种奖励对技术知识分享行为的刺激比精神奖励更重要。企业之间的知识分享情况更加复杂。除了通过某些非正式渠道来传播知识或技术人员从一个企业流动到另一个企业外,大部分的技术知识是以知识交易的方式来进行的,包括专利或许可证或购买技术或技术转让等形式。非精神奖励使得某些知识分享过程中断,知识的生产者可能会因为所得小于预期而不愿贡献出自己的新知识,而且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买得起知识,从而造成了知识垄断和知识的人为稀缺,形成知识流动壁垒。从知识过程的观点来看,这些行为阻碍了知识的分享。不过,从知识是一种成果的观点来看,对知识分享的行为要求经济报偿是很正常的,因为知识的产生和维持都需要成本,知识一经产生,人们就可以通过简单而便宜的复制过程获得,所以,为了保护知识原创造者的经济和精神利益,鼓励创新,我们需要建立某种机制来避免知识的重复生产和非法复制,这主要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实现的。
3 作为实体的知识分享与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一经建立就影响了知识的分布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知识分享。当知识的生产没有保护时,人们将不愿意把自己投入巨大的精力而完成的成果公布。因此,许多先进的技术成果可能长期处于保密状态,不为人知。即使是在知识产权制度被人们广泛接受的今天,仍然有一些技术采用技术秘密的手段加以保护。而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其中的专利制度产生以后,一方面它给知识的生产者以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以保护其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下,社会只承认和授予那个最早技术发明创造者的知识产权。这两项规定促使人们尽早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公布,在保护期限届满以后,这些知识将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公共知识。所以,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其中的专利制度,成为了传播技术知识和促进技术分享的手段之一。
我们也应看到,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促使人们尽早公布自己的发明创造,但本质上它仍是一种垄断权,专有权的授予使一定历史时期人们所创造的知识处于两个领域:专有领域和公有领域。公有领域的知识包括科学知识、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知识、日常生活中的知识信息和其他未受法律保护的公开信息,这些知识和信息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和使用。一个人获得和使用这些知识信息并不能排斥别的人也从相同或不同的渠道得到并使用同样的知识信息。这一部分知识可以实现充分的分享。但是对于专有领域之中的知识和信息,只有他们的创作者本人或经其授权之人才有权以某些特定的方式去使用,以获得经济上的收益。在现代社会,构成技术知识信息的大部分内容是专利申请案中的专利发明说明书。绝大多数专利说明书是公开刊登在出版物上的。在相应的技术领域中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得到这种消息。但是,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无权按照说明书去实施有关技术或出售用有关技术制成的产品。[12]所以,公众无法象分享公共领域的知识一样分享这一部分的知识。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人们可以按照一定的交易程序,用金钱获得对专有知识的使用,通过知识产权贸易实现对专有知识的分享,此时,知识的分享也就是权利的分享。
知识产权贸易有几种形式: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证贸易和拍卖形式。其中只有许可证贸易与知识的分享有关,而知识产权转让和拍卖虽然实现了权利的转移,但同时使原有的产权人不能再使用该知识或技术,所以,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知识分享。许可证贸易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可转让许可和交换许可。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和一定地域内,独占许可规定只有被许可方对该项技术有排他的独占使用权;排他许可则规定被许可方只排除第三人对该项许可的使用权;普通许可中,被许可方享有转让范围内的使用权,但许可方仍保留对该项许可的使用权和对第三方的转让权;可转让许可则允许被许可方将所购进的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交换许可实质上是协议双方将价值相当的各自拥有的技术进行互惠互换,供对方使用。其中,独占许可的分享程度最低,因为只有被许可方能使用该知识或技术;可转让许可和交换许可实现的分享最彻底,因此此时被许可方不仅能分享知识,而且也能许可他人使用该知识。
尽管知识产权贸易使专有知识也能实现分享,但是这种分享的范围还是非常窄的,获得许可的高昂费用使许多人对知识望而却步。这进一步加剧了知识分享的不均衡状况。从理论上讲一定时期的公有知识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人们之间的知识梯度很大,知识分享是减少知识梯度的重要手段,技术知识的分享尤其如此。但若绝大部分的高新技术都采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这就使得高新技术知识分享只能靠知识产权贸易才能实现,许多不发达国家将由于财力缺乏而无法问津,并由于技术基础差而难以研发高新技术,进一步拉开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
4 知识分享与知识管理
知识的波动性要求将知识理解为一个不断流动的过程,要求全社会尽可能传播新的知识;而知识的实体性则要求保护知识生产者的经济利益,从而导致了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但在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知识的分享。在知识经济兴起、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当代知识领域两大世界性潮流。一方面,高新信息技术为信息交流开辟了广阔道路;另一方面,信息经济的发达,促进知识价值升值,扩大了维护、保障知识所有者权益的法制需求。妥善处理知识分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既能促进企业知识创新,又能有效的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成为了知识管理的重要任务。
在目前的知识管理中,人们通常较为注重知识的保护,对知识分享的重要性和实现途径并不怎么关心。尽管知识的创新离不开知识的分享,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知识分享开创了一条简单快捷的通道。但是,知识作为专业人员权利的基础,使他们在竞争中不愿与别的技术人员共享自己的知识。此外,每一种职业的人都认为自己才是特殊文化价值的精英,这种价值观也会阻碍在不同专业共同体之间实现知识共享。可见,知识的分享需要强有力的劝导,知识管理应建立旨在促进知识分享的激励机制。达文波特(T·Davenport)和普鲁萨(L·Prusak)提出团体内分享知识的三种条件[13]:
(1)互惠。公开知识可以从同事那里得到有价值的知识作为回报。
(2)名声。作为机构内拥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向团体贡献知识有助于巩固在团体内的地位。
(3)无私心态。向团体贡献知识不求回报,是自我满足的需要。
但实际上,团体内知识交流至少存在两种困难:一是如美国学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管理者可能故意创造知识的不对称性,以增加他们的力量对付外来的竞争者,减少接管的机会或增加酬金。[14]一是团体内已存在的知识不对称,使得知识供应者与知识接受者存在知识梯度,造成知识流动的阻碍,或者知识供应者不能得到知识回报而不愿提供知识。
要实现企业内部的知识分享,知识管理就应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着手:
第一,应建立一个全天候开放的内部信息网,并提供相应的软件和硬件设备,使企业职工能随时接触到信息网内的知识,同时还要鼓励职工向企业网络内填充知识和信息,使每一个员工的知识都成为企业系统知识平台的组成部分。
第二,建立相关企业间的知识网络,包括专家网络、技术员网络、主管部门信息网络、供应商网络、经销商网络、合作机构网络等。当一个公司同顾客、供应商、劳动力组织、大学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了大批知识联盟,并且彼此加强、互相促进时,就能充分的实现企业与外部的知识分享,进而达到企业知识生产的持续发展[15]。
第三,为了减少知识供应者和知识接受者之间的知识梯度,企业还应定期举办各种职业培训,使员工可以获得多种技能,具有公司所需要的更广泛的能力。同时,管理者要认识知识分享的益处,在共有的、开放的知识交换状态下,个人知识才有可能得到增长,而不被使用和交换的知识将老化并失效。
第四,为了防止管理者故意创造出知识的不对称性或知识供应者因不能得到知识回报而不愿提供知识,企业还应该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激励政策,鼓励员工进行知识交流,并将绩效考核与知识分享挂钩。特别是要建立一种旨在促进知识交流和知识分享的技术规范。
第五,为了真正实现企业的知识分享,就要消除中间知识流通环节,减少知识的扭曲。为此有必要将原有的、官僚的功能型部门结构转化为易于接收和传播信息的网络型或扁平型的结构。
第六,有效的知识管理还要求企业管理者把企业知识的培育和管理作为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建立有利于企业知识分享并具有共同价值观的企业文化,培植团队精神,消除知识背景差异造成的阻碍。
收稿日期:2002-02-21
标签:隐性知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