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联结:农村金融边界的扩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边界论文,农村金融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联结(financial linkage)是指在正规和非正规金融之间任何能够扩展农村金融边界的互惠式合作(Pagura和Kirsten,2005)①。已有的研究和实践表明,正规和非正规金融之间不仅仅是单纯的竞争替代关系,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互补的作用。这种天然互补关系可以使得它们更有可能通过联结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相关领域的研究和观点最早见于国外学者德布拉吉·瑞(1998)提出的“垂直一体化”。2002年德布拉吉·瑞等人对菲律宾NAPP信贷模式②的调查显示,由政府发起的计划往往明晰地使用非正式放贷人作为正式部门资金放贷的渠道,由此形成了一种垂直合作型的金融联结关系。Maria Pagum(2005)以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12个成功联结案例为考察对象,发现金融联结可以成功扩展农村金融边界,即包括覆盖新的农村人口群;改善现有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扩大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等。而国内有的学者是在对大型商业银行如何开拓农村金融市场战略思考的研究中对金融联结有所提及,认为与微金融组织合作是商业银行间接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另一种操作方式(程亚男,2010),还有部分学者从正规与非正规金融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探讨二者联结合作的可行性(马九杰、左臣明,2006;武翔宇,2008),研究范式大多都是一种设想。
本文主要对金融联结的研究及实践动态进行概述和探讨。全文结构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以长尾理论作为一个尝试性的解释框架,探讨当前我国农村信贷市场特征即金融联结的逻辑起点;第二部分考察金融联结的微观组织基础,并探讨和分析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战略调整方向;第三部分介绍金融联结的模式及实践;最后是一些评述和思考。
一、金融联结的逻辑起点:农村金融市场的“头部”与“长尾”
简单地说,长尾就是数量、品种二维坐标上的一条需求曲线;由于看上去这条曲线像一条长长的尾巴,向代表“品种”的横轴尽头延伸,所以直观的称为长尾。长尾理论是由美国的克里斯·安德森(Chris Anderson)在2004年基于网络时代兴起而提出的一种理论③。长尾理论强调通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在抓住大头市场的同时,也要兼顾长尾市场的需求。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长尾”理论的核心理念是一种战略思想或模式,为我们在很多领域提供了一些思考的空间。
差异性是农村金融市场最突出的特点之一,也是长尾市场无限延伸的条件之一。在长尾理论中,头部意味着单一的大规模,而长尾则意味着差异化、多样性的无限小份额,“长尾”市场是一个具有巨大利润空间但需差异化信贷技术的市场。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产业不断升级,结构不断调整以及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日益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趋势。借鉴联结网市场中的长尾理论,我们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目标群体进行尝试性的分析。一方是具有充足资金的正规金融,其目标信贷市场集中在分布群体的“头部”;主要偏好于财务制度、信息披露较为规范的大中型企业及部分微小企业,采用非人格化交易模式,交易量大,具有由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优势,即“二八原则”的“垒大户”战略④。另一方是农村微金融组织(如小额信贷、资金互助社等),其目标信贷市场处于信贷市场曲线尾部的“长尾”,服务对象则主要集中于个体工商户、规模种养大户、普通中小农户以及贫困农户等,因采用人格化交易模式,交易量小,具有信息优势。这样在农村金融市场就表现出图1所示的“头部”与“长尾”特征。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长尾理论的本质,是使关于经济的讨论从单一的“规模经济”转化成为充满多样性的“范围经济”。在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上,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雄厚,组织制度完善,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对业务有严密的控制程序,因此在“头部”市场向大中企业等提供大额和长期的贷款方面更能体现其优势;而非正规金融,尤其是一些农村微金融组织能够结合需求主体缺少抵押物和担保、不能提供标准化的财务报表的现实,在充分挖掘和利用隐藏于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难以量化的软信息、无形资产和非法律形式约束的基础上,通过抵押担保之外的替代机制实现供给和需求的对接,其灵活、便捷、小规模等特点以及在信息方面的优势,更长于向微小企业和农户提供零星、小额贷款。两者在信贷市场上能够服务不同类型的对象,可以形成合理的市场区隔与分工合作。
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中“头部”与“长尾”两个市场具有自然分割的属性,不仅需要不同的金融供给模式得以满足,而且正规与非正规两类金融模式的优势互补和利益共享可能更有助于增进农户金融服务,尤其是满足广大中小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实现农村经济主体福利的改进。
二、金融联结的微观组织基础:对非正规金融的重新审视
中国自1979年开始市场化改革以来,为了配合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化的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战略调整和改革,对非正规金融或体制外的金融组织形式的发展策略可以说也是经过多次反复(如表1所示)。
关于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ial)的定义,至今国内外尚无定论。国际上一般从金融法制与金融监管的角度对非正规金融进行界定。世界银行(1997)认为非正规金融(或非正式金融)可以被定义为那些未被金融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⑩。国内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称呼不一,从所有权、金融监管、资金融通、生命力和危害性等不同角度,分别被称呼为农村民营金融组织、农村非正规金融、农村非银行金融、草根金融及地下金融等名称(王卓,2006)。现在大多数学者较为中性地称为民间金融(徐忠、张雪春等,2009)。2006年以来“新一轮改革”逐渐放宽民间金融的准入机制,逐步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农村信贷市场,发挥其在农村地区的积极作用。早在2005年,央行在五个省市推动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公司试点,其政策意图十分明显,意在引入竞争和推动民间金融的正规化。近些年,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等民间金融组织等逐步得到政策的承认和引导(详见中央一号文件的连贯性表述,如表2)。
在图1长尾市场右方区域的农村贫困地区,农户规模小分布散,交通条件较差,金融机构在乡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商业银行的物理网点近年来因亏损而撤出,一些地区出现金融空白区。由于大多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均涉及到业务量太小、网点建设费用以及运营成本过高等问题,在这些地区开展固定金融网点服务是不现实的,甚至开展流动金融服务也难持续。事实上,在这些地区的存款总量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贷款需求更加难以得到满足。
近年来,在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引导推动下,资金互助社等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蓬勃发展起来。以四川为例,2008年新建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中,已开始放款的有330个,有8201户农户得到借款,其中贫困户2287户,占借款农户的27.9%。至2009年末,已有16.23万农户加入了互助社,占试点村总户数的37.49%,占常年在家农户的54.41%;加入互助社的贫困户4.02万户,占建卡贫困农户的55.76%,占农户自行确定贫困户的73.52%。还款全部采用等额分期偿还等灵活的还款方式。从贷款方式看,主要以联保贷款为主,2009年末,联保贷款余额为4759万元,占比达63.68%,另外是信用贷款,占比为35.89%,采用其他贷款模式的放款仅占0.43%。这些数据表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信贷服务对象、信贷方式上,真正惠及了农村农户和贫困人群,增进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
从贷款的主要用途看,自2007年以来,农业生产贷款占比均达60%以上,2009年末,该类贷款从2007年的60.27%上升到了81.86%,上升了近22个百分点。此外,贷款的其他主要用途是子女教育、建房及商贸和手工业等,分别占比为3.19%、5.95%和4.72%(如表4所示)。由此可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促进农业生产资金可得性的同时,也为农村商业发展、民生改善等发挥了积极作用。这其中,如子女教育、医疗、婚丧等众多贷款用途是农村正规金融所不能涉及的。
三、金融联结模式实践及效应分析
资金互助社等农村互助性微金融组织的发展,为农村金融联结提供了微观组织基础。近几年,世界各地在不断拓展农村金融边界的实践探索中,逐渐形成了多种农村金融联结模式。根据国外金融联结具体情况,众多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联结类型进行了划分,本文作了一个综述,详见表5。
其中广泛讨论的是按照主体地位区分的两类:直接金融联结(direct financial linkages)和协助联结(facilitating linkages)。
直接金融联结的主要目的是实现非正式金融组织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扩展可贷资金规模以及平衡流动性不足。这种联结模式在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在中国乡村金融史上,民国时期是一个新旧更替的重要阶段,当时就有多种形式的直接金融联结:银行(包括专业农业银行、商业银行、政府银行)往往先贷给农民贷款所、合作金库、农业仓库以及合作社等,再由这些组织直接或间接转贷农民。而近年来我国发展的“信用社(或银行)+资金互助社(合作社)+农户”的信贷模式也是一种成功的直接金融联接模式。如吉林梨树县的百信农民资金互助社;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2009年在四川推动的“银行—资金互助社纵向联结创新试点”,开展了扶贫资金互助社以财政扶持的扶贫资金作质押,从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获得2倍放大比例资金用于发放小额贷款的试点,探索建立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批发机制。我国近年来发展的“信用社+合作社+农户”的信贷模式也是一种成功的直接金融联结。还有2009年四川部分地区进行“金融机构—资金互助社联结创新试点”,开展了扶贫资金互助社以财政扶贫资金作质押,从金融机构获得2倍放大比例资金用于发放小额贷款的试点,探索建立财政补贴基础上的金融机构与资金互助社的联结机制。而农业银行目前在农村金融联结方面也作了许多尝试,包括与扶贫小额信贷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专业合作社以及供销社等组织(机构)的多方面合作,如表6所示。
很显然,在越来越广泛的金融联结实践中,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以及农村经济主体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帕累托改进。首先,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农村信贷市场上,正规金融组织通过重新增设网点、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如农行正在推进的三农事业部试点)等多种途径,提高信贷决策效率,不断扩展业务范围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但这些举措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因此,正规金融部门非常期望实现与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联结。其次,非正规金融组织与其金融对象信息更加对称。鉴于非正规金融组织均依托行政村落、生产合作社而建立,长期的经济、金融交往,成员与组织之间已经确立了相对稳定的重复博弈关系,相互之间知根知底,通过嵌入在农村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各种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在长尾市场分割区间中的“软”信息优势,以关系型信任替代实物抵押,依靠重复博弈交易所产生的信任合作机制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非正规金融在获得正规金融资金支持的同时也得到了业务指导培训,其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能力得到提升。再次,非正规金融组织的低成本运作及其适应性与灵活性,决定了它在促进农村低端金融供需上比正规金融部门更有比较优势,供需衔接更为扎实有效。最后,非正规金融组织较高的监督效率也是实现金融联结的重要因素。各种类型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在实质上是一种俱乐部机制,通过组织成员间的互信与合作,确立了更为广泛的俱乐部网络资源,进而从总体上改进每个成员的福利水平,增强了俱乐部机制的凝聚力。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非正规金融组织对成员有一定的控制力,客观上也促成了高于正规金融部门的监督效率。凡此种种,决定了正规金融部门与非正规金融组织之间的联结是合理的、有效的,使金融服务与产品在农村长尾市场上表现出更好的适应性,并逐渐将基础金融服务延伸到新领域,全面扩展农村金融边界。
四、结论性评述
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宗旨就是要让农村经济主体(农民等)拥有平等的投融资权利,分享发展的机会。在改革开放进行了近1/3个世纪之后,再度允许有新的金融组织形式(11)在农村出现,这是又一次新的探索。上一次在这方面的尝试是农村合作基金会,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合作基金会退出了历史舞台。我们关注的对象主要是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蓬勃发展的具有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形式,包括小额信贷、资金互助社以及联结性信贷交易等。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使得农民生产、供销和信用有可能再次结合起来,农民资金互助社描述的正是这样一种生产、供销与信用相结合的愿景图(12)。在广大农村领域,信贷市场具有分割的趋势。从农村信贷市场的目标群体分析来看,正规与非正规金融在信贷市场“头部”与“长尾”上能够服务不同类型的对象,可以形成合理的市场区隔与分工合作。实践表明,这类互助性质的金融组织可以突破正规金融机构在面向广大分散农户传递信贷等金融服务的制度障碍,解决其成员的生产与生活方面的问题。互助性金融组织与正规金融的联结合作,使资金能够沿着“正规——非正规”这一渠道重返农村金融市场。在扩展农村金融边界的同时,可能对农村各层金融交易者都是一种福利的改进。二者的互惠联结,一方面使民间金融成为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金融零售商,将传统的“正规金融机构—农户”信贷模式转变为“金融机构——民间金融组织——专业化生产组织或农户”;同时结合商品信贷、供应链融资、小组贷款等技术手段,正规金融机构实现了低成本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间接扩大了农村金融覆盖水平。另一方面,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施加了市场约束并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在扩大民间金融后续资金来源的同时,促进了民间金融的规范有效发展。
因此,金融联结为我们重新审视非正规金融的作用以及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提出新的视角:与其通过设立正规金融机构来“挤出”民间金融,不如将其“招安”和规范化,使其成为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代理人或金融零售商。这个过程应该伴随着新的金融立法与政策实施同步进行(13)。互助性金融组织与正规金融的联结合作可能会成为未来农村金融的一种趋势,这种金融联结的实践效果和以后的进展方向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
注释:
①"financial linkage" is defined as a strategic partnership between two or more financial or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at results in expanded access to rural areas。
②为缓解农村地区面临的严重信贷约束问题,菲律宾政府于1984年开始实施一项向农村地区提供低息资金的政府项目,即国家农业生产力项目(National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Program,NAPP)。
③Anderson发现比如亚马逊等之类的知名网站的商业运行模式与传统的模式不一样,没有一个大客户,收入完全来自被其他广告商所忽略的中小企业或客户。
④“二八原则”是经济学家帕雷托提出来的。在商业领域可简单地解释为企业80%的销售额来自于20%的商品;80%的销售收入由20%的大户或重要客户创造。
⑤1981年5月,国务院转批《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肯定了民间借贷的作用。
⑥从1984年第一家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河北康保县芦家营乡正式成立,到中央正式提出整顿关闭合作基金会之前,全国已有2.1万个乡级和2.4万个村级农村合作基金会,融资规模约为1500亿元。
⑦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解释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⑧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撤销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
⑨2006年1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
⑩包括非正式的金融中介(如货币经纪人、货币贷款人、私人储蓄协会等)和非正式金融市场(如场外市场、平行市场、地下市场、被分割的市场等)。World Bank.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 and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in four African countries[Z].Finding:Africa Region,January 1997,NO.97.
(11)农村资金互助社既熟悉又陌生。在农村集体化运动之前,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资金互助合作社(或信用合作社)曾经并列为我国农村三大合作社。1953年末各种形式的农村信用互助组织有25290个。
(12)如吉林省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百信农民合作社结合的初衷是解决农民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尽管是两个名称,实际上是一体的。
(13)《放贷人条例》或《贷款通则》修订的立法宗旨:培养中国贷款零售商,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解决中小、微小企业、农民融资难问题。贷款零售商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公民提供信贷服务的赢利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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