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货币政策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货币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为实现其特定的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总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一般由政策工具、中介目标和政策目标三部分构成。货币政策决定着货币的稳定,而货币的稳定又是经济活动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货币政策在社会经济当中扮演一个制动器的角色。中央银行无论其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还是银行的银行、金融管理机关,都是围绕着制定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而操作,因此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完成其任务和实现其职能的核心所在。
笔者通过赴德联邦银行(即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研讨班学习,结合我国货币政策情况,与德国货币政策对比分析,使之有了新的认识。下面就中德两国的货币政策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中德货币政策比较分析
德国继第二次世界大战和1948年的货币改革之后,马克的采用为建立良好的货币体制奠定了基础,在新建立的中央银行体制下奉行了有别于国家干预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的社会市场经济政策,他们将市场自由竞争与社会平衡相结合,以社会福利为目标,市场竞争和有效调节为手段,货币稳定为先决条件,走出了一条与传统资本主义和统制经济不同的独特的发展道路。中央银行独立地执行货币政策为铺平这条道路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联邦德国把货币政策置于所有宏观调节手段的头等重要地位,作为保卫自由竞争和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和支柱,因此他们在稳定币值,抑制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方面,有成功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一)独立的中央银行是货币政策的先决条件。
1、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法律明确规定联邦银行在货币政策中肩负着保卫货币稳定的任务。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联邦银行独立于联邦政府的指令,在执行稳定货币职能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可以支持联邦政府的一般政策。事实证明,以这种方式建立的中央银行体制及其以稳定货币为核心的货币政策是成功的。
2、在处理央行与政府关系方面,联邦银行是联邦的一个法人,其设立资本2.9亿马克为联邦政府所持有,并以此作为政府享有货币主权的基础,然而联邦政府并未就此得到任何可能影响联邦银行独立性的权力。相反,尽管联邦政府要求联邦银行支持其一般经济政策,但联邦银行在行使《联邦银行法》所赋予的权力时无须服从联邦政府的指令,而具有独立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法律权限。
原则上讲联邦银行首要任务同政府经济目标是一致的,政府可能因侧重其它经济目标忽视币值的稳定而与联邦银行产生紧张关系和重大意见分歧,对此《联邦银行法》作了双方进行合作和相互协商的规定。如:联邦银行有义务就货币政策和重大问题向联邦政府提供咨询,并就政府的需要提供有关信息。联邦政府也应要求联邦银行行长参加有关重要货币政策问题的讨论。类似地联邦政府内阁成员亦有权参加中央银行的理事会会议,在这些会议上他们没有投票权,但可以提出动议和推迟表决的要求,无论怎样,联邦银行会为保证市场竞争良性运行所必须的币值稳定扮演货币守护神的角色。
3、在人事方面,联邦银行行长和各州中央银行行长以及联邦董事会成员都是由联邦总统直接任命而且任期8年,联邦总统任期5年,这就不致造成由于国家领导人变更而过多地变更中央银行的领导,以保证货币政策措施的连续性。
我国的中央银行隶属于政府其相对独立性表现在:
①在执行货币政策上,《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即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拥有相对的独立性,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是将稳定货币作为首要目标,充分发挥它的制动作用,抑制通货膨胀。
②在政府指导方针上,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一个部门,中央银行的重大决策须经国务院批准,货币政策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必须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来制定和执行。
③在人事上,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行长为国务院组成人员。
在中德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这一问题上,由于根植于历史文化渊源和经济政治背景的不同,以及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程度理解的差异,致使在处理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上中德两国存在较大的差别。德国经过几次严重的通货膨胀后,使得德国政府认识到中央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自主权的重要性,正如德国前任联邦银行行长施莱辛格博士所讲的“在经历了两次由中央银行听命于政府而导致的灾难性后果之后,对中央银行必须享有的独立性这一点人们已不再有任何怀疑”。德国政府不干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执行的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政府和中央银行两者统一的思想基础有:一是货币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无疑对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府和中央银行都应坚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两者长期内的目的是统一的。但在我国,地方政府往往考虑近期的和地方的利益多一些,而对通胀造成的全局恶果考虑少一些,如果我国地方政府在这两点上也能达成共识,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将顺利得多。
对比分析表明,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是达到良好的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条件。
(二)完备的组织结构是货币政策运作的前提。
联邦银行的领导机构包括中央银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和州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中央银行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是最高联邦行政机构,相当于联邦政府的部、州中央银行也是联邦行政机构。
中央银行理事会作为联邦银行最高决策机构,它由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执行理事会的其他成员以及州中央银行的行长8人组成,现有成员17人,中央银行理事会会议由行长主持,每两周举行一次会议,其决议由简单多数通过,该会议决定联邦银行的货币政策、制定业务活动和管理方针,并且划分《联邦银行法》尚未裁定的其他管理机构的职责。《联邦银行法》还排除了联邦政府在任命中央银行理事会成员方面占据支配地位的可能,这反映了《联邦银行法》中的联邦特色。
执行理事会是联邦银行的最高执行机构,它负责实施中央银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领导并管理联邦银行的业务活动。执行理事会由行长、副行长以及其他最多六个成员组成,行长主持执行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特殊的专业资格,经与中央银行理事会协商之后,联邦政府提名由联邦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通常为8年,但不少于2年;在任职期间,除了个人原因以及自己提出辞职或中央银行要求辞职,一般不能被罢免的。
联邦银行设有14个司41个处,主要有货币信贷、国际经济、数统、新闻公关、支付、法律、内审、会计、人事、行政、基建等司(部),负责完成理事会的各项业务。
州中央银行,全国14个州2个市设有9个分行,其中有5个分别管辖2个或3个州,它们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独自负责办理辖区内的业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但要执行联邦银行的货币政策。州中央银行由一个管理委员会领导,该委员会由州中央银行行长、一位副行长及有关经济部门的领导组成,负责研究分析当地经济金融情况。这个委员会的成员与执行理事会的成员一样必须具有特殊的专业资格,州中央银行行长同时也是联邦中央银行理事会成员,他们有权参加联邦银行重大决策性会议,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拥有表决权,州中央银行行长不是由联邦政府提名,而是联邦议院提名,联邦银行行长任命。
州中央银行还设有咨询委员会,它由银行界、工商界、农业界、劳工界的代表组成,其职能是与中央银行行长就货币政策问题进行磋商,并与管理委员会就其职能的执行情况交换意见,该咨询委员会不是联邦银行的一个管理机构,而是一个协商机构,它使联邦银行能够保持与各个州银行界和贷款客户的接触。这样一个完整的组织机构,为制定货币政策提供了现实中执行的基础。
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整体组织机构上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最高权力机构,即货币政策委员会,对此银行法未予规定,这对独立执行货币政策有一定影响,应根据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现实差距,尽快予以规定;第二层是人民银行内部职能机构;第三层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1、关于货币政策委员会,目前尚未设立。但货币政策委员会特点应有:①它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②它又不同于一般内设机构,它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度都应由国务院直接作专门规定,直接对国务院负责,故它的地位又高于内设的一般职能机构。
2、我国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置,形成省、地、县三级分支机构的体制,分支行在横向纵向上独立性较小。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当地人民银行行政干预比较大,表现在人事安排、信贷规模和中央银行资金分配和本辖区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等方面,使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地方化,极大影响了货币政策有效贯彻实施。
我国与德国因国情有所不同,故组织机构也不相同。①德国联邦银行与州中央银行是松散型关系,而我国中央银行是紧密型的关系,是分支行结构;②我国领域辽阔,情况复杂,属于发展中国家,且经济的差异性较大,中央银行专司其职不像德国那样有百多年的历史,我国只有十多年的时间;③我国无论是经济还是金融市场化程度都不高,而且各级政府都有管理经济的责任,企业对银行的依赖程度较高,若按经济区域设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从目前看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如经济区划标准的界定,资金清算、清理国库和货币发行等问题,若人民银行机构跨越现实条件进行超前改革必然难度重重,因而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看,即使我们向这一方向发展,也不能照搬其模式,还是要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吸收改进。
对比分析表明,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管机构的分立是有序运作货币政策的充分必要条件,取向按经济区域设置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是我国货币政策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需要。
(三)灵活的操作工具是货币政策传导的关键。
货币政策工具是货币当局调节方向、调节重点确定后,可据以实施操作的手段。
联邦银行为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提供了一系列灵活的利率和流动性政策工具,这些工具能够以各种方式影响货币市场的利率和资金供求,其工具有以下特点,即保证市场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经济中金融部门的竞争不受干扰。例如联邦银行既不(通过确定贷款上限)直接限制非银行部门的借款,也不以行政手段来确定借贷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利率(利率管制)。因此联邦银行的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改变银行的流动性,并能过金融市场的利率机制,间接地影响银行的信贷政策以及德国经济对货币和信贷的需求,联邦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再融资、最低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外汇市场、国际货币交易等,但主要是前三种。
1、再融资政策:再融资是联邦银行通过对票据的购买(再贴现)和接受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向信用机构发放贷款(伦巴德贷款)。但广义上讲,再融资还包括联邦银行通过与信用机构达成周转性的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来不断地提供资金。再融资政策操作目标是利率,操作工具包括再贴现政策和伦巴德贷款政策。联邦银行对信用机构提供再贴现和伦巴德贷款取决于总的货币形势。此外,寻求贷款的金融机构的特殊经营状况也要加以考虑。
联邦银行有权按照自行确定的利率从银行买入或向银行售出商业汇票,联邦及州政府债券和联邦特别基金的债券来影响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并通过再贴现限额来限制再贴现贷款总量,再贴现限额由中央银行理事会决定,确定再贴现限额主要是根据货币政策要求或降低或增加。联邦银行的贴现率一般在2.5——7.5%的范围内变动。
伦巴德贷款是一种往来帐户中的贷款,联邦银行可以向信用机构提供以证券和债券为抵押的有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其利率总是高于贴现率,这反映了一个事实即伦巴德贷款是应急融资形式,从长期看,伦巴德贷款利率与贴现率的利差从未超过1个百分点,但偶尔地在紧缩货币政策期间,这一利差就可大一些,如从1981年2月底至10月初,其利差为4.5个百分点。确定贴现率和伦巴德贷款利率在较长时间内成为联邦银行利率政策的核心,在一个不断以再贴现贷款方式向中央银行负债的体系中,再贴现利率代表着1个月至3个月资金利率的低限,伦巴德贷款利率对货币市场的利率趋势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对日拆性借贷市场利率起着某种“引力场”的作用。
2、最低存款准备金政策:最低存款准备金制度从一开始就给中央银行提供了一个灵活有效的流动性政策工具。联邦银行最低存款准备金比例有时因不同的标准而有明显的不同,它根据不同存款制定不同的准备金比例,负债的种类不同而准备金比例不同,活期存款最高不超过30%,94年以来为5%,定期存款最高不超过20%,86年以来为2%,储蓄存款则不可超过10%,86年以来为2%。此外,根据每一种类负债数量不同则采用累进制,负债的来源不同而准备金的比例有所区别,94年3月5日以来,这两项已被取消。
上述由负债类型而形成的准备金率的差别是以各银行存款的不同流动性程度为基础的,最低准备金制度因对实际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计算有半个月的间隔而更有灵活性了。
除了对流动性的影响外,最低准备金还影响利率,准备金政策主要动用不同种类负债不同比例这一杠杆,中央银行可以对银行的货币创造加以控制,影响利率调节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数量。
3、公开市场业务:德国的公开市场操作模式同联邦银行制度密切相关,其特点:①公开市场业务可能关系到种类繁多的有价证券,如符合在联邦银行再贴现条件的票据,由联邦政府、一些联邦特别基金或州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由联邦政府、由其特别基金之一或州政府支付的债券和债务注册债权及由联邦银行具体公布的其他债券,有些属于货币市场有些则属于资本市场,而其长期有价证券的公开市场业务只是出于管理货币市场的目的,即出于管理流动性的目的。这意味着中央银行出于向那些具有借款需求的政府部门提供资金或给市场提供支持目的而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干预是不可能的。②在德国由于缺乏货币市场票据的二级市场迫使联邦银行在一些公开市场业务中扮演了“利率领导”的角色。③德国的证券回购协议是央行货币市场管理的主要工具。目前银行体系所需大约2/3的央行货币(2000亿马克中的1300多亿马克)是通过证券回购协议这一工具提供的。使之日益成为日常流动性管理的中心环节。而作为以证券交易进行的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主体制度在德国不同于其他国家之处在于它采用的是开放性标准信用机构制度,而不是一级交易商制度,由于各信用机构都必须开设“运营证券总账”,所以交易的执行变得便利了,同时央行的监管也方便了。此外回购投标中,联邦银行对浮动利率招标情有独钟,这种方法重视市场功能,确保银行能够参与利率的确定过程、方便对现行利率状况的估测,但其局限性在于联邦银行只能控制数量或利率,如果固定一个度量,其他变量的变化结果可能就是不会很理想。这样在公开市场买进卖出以此影响短期利率货币供应量及金融状况。
我国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在操作中1984年以后先后采用了一些适合我国国情和特殊体制的有别于西方三大货币政策工具经济金融调控工具,德国是控制利率和银行流动性的管理,而我国在操作中主要是适用贷款规模管理和现金发行控制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特殊存款帐户等政策工具,这些工具都是以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为前提并在它们的基础上发挥作用的。但由于经济体制本身的限制、市场经济没有真正建立等因素的制约使三大工具固有的宏观调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且在运用中出现了一些偏差。
(1)我国1989年4月起正式在全国推行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由于市场经济水平低,商品交易票据化未普及,可供贴现的真实票据少等条件使我国的再贴现业务不仅规模小而且再贴现政策的宏观调控力度小,取而代之的是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但再贷款在宏观调控上与再贴现政策仍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对信贷资金需求的抑制效力上仍不十分显著;二是在信贷资金管理和供应上仍未能脱离企业靠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靠中央银行的资金供给制状态;三是利率的市场化还不可能达到。
(2)我国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本身而言,因其缴存比率单一缺乏弹性,有固定化倾向,对各类各地区银行的影响不一致,我国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落后地区银行之间存在较大差别,使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在调控过程中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其次,存款准备金率过高,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
(3)我国的公开市场操作起步不久,虽然在控制货币供应量影响市场利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协助政府公债的发行与管理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规模小,难以发挥其宏观作用。因为公开市场赖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有一个发达的证券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货币市场的地区间的联系不够密切,通信工具及资金的调拨手段相对落后,没有形成良好的操作场所;另一方面,证券的品种单一,且国债规模相对较小,银行持有国债比例不高,公开市场缺乏足够的基础保证。
中德货币政策工具方面,由于经济市场化程度决定了金融市场化的程度,因而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还不可能像德国那样有效地运作。例如我国的利率政策十分迟钝,国家对利率还进行管制,利率没有达到市场化的程度,无论银行还是企业对资金成本并没有足够的重视。企业借贷不还甚至连利息也不归还的问题普遍存在,银行亦束手无策。一些地方政府在指导经济发展时,只注重信贷投入而忽视银行贷款的回收,因而导致金融无法进行有效的市场操作,所以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和灵敏性要达到德国现有的水平,还有待于国家整个细胞运行机制按市场法则运行,还应有一个渐进的长时期的发展过程。
对比分析表明:经济金融市场化的程度决定着货币政策工具运作的灵敏性,传导的有效性。
(四)清晰的中间目标是货币政策控制的核心。
70年代中期联邦银行提出了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理论——直接控制货币量,87年采用了“中央银行货币量”作为货币量的控制指标,中央银行货币量由非银行和银行手中的现金以及银行对国内非银行负债的最低准备金构成,且与国际通常的M[,3]相似,它不受短期利率变化的影响,加上M[,3]中现金流通的比重(约为11%)低于“中央银行货币量”中的比重(1987年约为50%),德国的广义货币供量M[,3]=现金+活期存款+不足四年的定期存款+法定通知的储蓄存款,从长期看中央银行货币和M[,3]在过去的20年间几乎是平行变动,这两个货币总量指标与名义总生产潜力显示出相当稳定的正相关关系,与利率呈负相关关系,这些基本关系的存在为制定年度货币目标时确定中期货币政策目标带来了方便,且为评价当前货币趋势的宏观经济意义,衡量货币政策措施是否恰当提供了方便,此为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易于成为支出增长的先导,故此中央银行能够在较长的时期内根据自己确定的方向影响名义GNP和物价水平趋势。联邦银行又决定以M[,3]作为货币量的控制目标,可以说以M[,3]作为货币政策的控制目标是联邦银行根据长期发展情况总结的重要经验,在实践中他们发现要使经济发展不受干扰,必须使供给整个经济发展的货币量与实际生产能力同步增长,只有控制住货币量的增长,把握住对整个经济的供给,才有促进稳定增长的作用。
联邦银行相信货币目标的确定方法对于将货币政策目标具体化是一个有价值的方法,为尽可能排除随机波动自1979年起货币目标以某一区间,而不是单一数量的形式被确定。其一,区间概念考虑到了在寻求数量化的货币目标时所能得到的技术精确性的局限。其二,联邦银行采取宣布目标区的方式来寻求更广义的目标,在大部分年份中选择了三个百分点的目标范围,90年代目标区一般较窄,它试图对国内外的预期给予尽量明确的引导,并强调货币政策的反通货膨胀方向。其三,持续存在于生产和物价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非银行货币需求短期被动的风险,促使联邦银行根据最新的变化在年中重新考虑其货币目标以便检查最初的货币目标是否是仍然可行的。这种注重实效,以中介目标定向的货币政策总的执行情况是令人满意的。
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正处在由贷款规模与现金发行为主转变为货币供应量为主的过程中,1995年做了把货币供应量纳入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体系的尝试,1996年正式把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目前在日常操作中常用M[,1]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作法是:①根据GNP增长率的要求可以承受通货膨胀率的预期以及测算货币流通速度确定一个合理的货币供应量增长率;②根据一定的货币政策推算所应提供的基础货币;③通过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对基础货币进行控制。
中德在中间目标上的差异有:(1)我国不像德国那样把利率作为中介目标,因为我国利率体制改革还未根本突破完全管制利率体系,即把利率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缺乏利率市场化这一基本前提。
(2)我国是以M[,1](M[,1]=现金+活期存款)狭义货币作为控制目标,而德国联邦银行以货币存量广义货币M[,3]为中期操作总量目标,并以短期的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实施稳定导向货币目标战略的操作变量。有鉴于货币政策性与央行的中间目标M[,3]变化之间的时滞大约是6个月,而货币与增长,就是物价之间的时滞则不稳定(按经验要达到2.5—3年),这就引出了一个结论:货币供应量(一般在相当长期内)限制了一个经济中的支出,货币政策在确定经济的“货币外衣”时无论如何会最终确定物价水平上涨限度。如果要维护一个稳定的货币和高水平的就业,起决定性重要作用的是所有经济部门要符合稳定性要求,并且他们的需求适应经济增长。
(3)德国在选择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的核心指标时考虑的是:①这个指标在某一变量受到货币政策影响时,应能被清晰地辨认;②货币供应量的扩张与总支出的增长间的关系应当是尽可能立即辨认的;③考虑到货币目标的公布所产生的信号效应,如德国的M[,1]M[,2]的定期观察可能导致公众的误解和错误的解释。而我国则不同。
对比分析表明:适当的中介目标是货币政策执行中控制的核心。
(五)稳定的金融环境是货币政策良好的基础。
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银行体系的显著特征是:①银行业务的全能性:业务品种齐全,银行勇于创新,效益显著,充满生机。过去几年德国的银行一直盈利使货币政策处于较有利的金融环境中运行,一个人口只有8千万的国家,银行机构49000个,这意味着1600左右的居民就有一个银行机构,是世界上银行网点最密的国家之一。全能性银行的主要优势在于其经营的稳定性与存款者的安全性,降低了银行成本,满足了客户的各种需求,应变能力颇强。②金融基础环境:《联邦银行法》确保了存款者的利益及良好有序的金融体系,维护了良好的金融环境。银行法规定各金融机构必须向监管局和联邦银行定期提供各种报表,例如报送周、月、季、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贷款发放财务统计等报表。还有即送报表,它包括每一笔新的大额贷款与大项目的贷款,一百万马克以上的贷款项目必须立即向监管局和联邦银行备案,这种稳定的金融环境和严格的监管,使德国的银行避免了世界上其他国家正在经受的银行业危机。③法律环境:为保证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实施,银行法规定银行及它的审计人员将对其所呈报的所有结算报表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对银行的监督审查中,联邦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局和联邦银行不用他们自己的审计人员,而是使用由他们个别挑选出来的合格的审计师进行实地检查,为此审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联邦金融机构和监督管理局的监查原则,为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真实可靠的数量依据,这样一方面金融市场状况决定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行为的范围和程度。而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体制的特点和联邦银行货币政策创造了那些自主的影响着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只有对这些相互关系有彻底的了解,才能为货币政策打下良好的基础。
我国目前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全面发育过程之中,①外部环境,无论是宏观调控机制,还是微观经营机制或是经济运行约束机制都还处于破旧立新的状态,能够有力地支持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货币供给机制还远未形成。②金融基础环境,我国的货币政策是非常好的,结合中国的实际使用了较为先进的金融工具,但在执行中不能发挥其作用,主要是金融基础环境不适应,“三假”(假数据、假情况、假报表)现象较为普遍,虚报、漏报、错报行为较为严重,这样使货币政策失去了工作基础、提不出货币政策正确决策的依据,导致货币政策失真。③经营环境,有些金融机构大量搞帐外经营、表外经营,不严格依法办事以致货币政策在实践中不能正确地施行。
有了好的货币政策目标和先进的货币政策工具,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完善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无论怎样好的货币政策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甚至引致误导,因此在金融系统内部应该治理金融秩序,严格管理,净化金融环境;在外部,要消除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障碍。
对比分析表明: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无疑对保障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六)健全的金融法规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保证。
德国是“巴塞尔协议”的最初倡议国和缔约国,它们的金融法规健全,金融管理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其货币政策是在一个十分有序、有效的法律金融环境中运作。除了金融法规比较健全之外,更可取的是有较强的社会法律意识。各家银行都在比较自觉地遵守金融法规、依法经营,他们都把依法经营作为银行职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进行规范,经营者主动希望中央银行予以监督,帮助他们发现和解决问题,以实现稳健经营。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系列金融法规的出台,为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提供了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当前金融法规制定方面问题并不十分突出,而在金融法律方面突出的矛盾是有法不依,执法缺乏科学性,金融法律意识淡薄,这也是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很难有效实施,金融秩序混乱现象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治理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有:一是金融机构不能自觉自愿地依法经营、违规经营的问题普遍存在,他们对中央银行的监督是反对、逃避甚至抵制;二是金融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执法素质不高,金融案件逐年上升的事实就是证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业务活动中缺乏守法的自觉性和执法的严肃性,这样削弱了有效地运用法律维护货币政策实施的力度;三是外部条件的不适应,缺乏依法行事的宽松环境,主要是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企业经营普遍不景气,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意识淡薄,使得银行经营举步维艰。
从中德的金融法规执行与货币政策执行的关系可以充分说明法律环境的重要性。一个国家制定出再好的货币政策,如果没有好的法律环境来保证它的实施是不行的。当然较浓的公众法律意识,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是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我国不可能短期内一蹴而就达到发达国家那样的程度,但现在应该通过多渠道改变这一局面,缩短这一过程,为货币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证。
对比分析表明:增强金融法律意识,是正确贯彻货币政策的有力保证。
二、中德货币政策比较的启示与建议
联邦银行作为德国的中央银行为保卫德国货币稳定进行了不懈的和卓有成效的努力,在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享负盛名,使之在德国经济金融和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尽管法律和货币政策的具体做法不能从一个国家照搬到另一个国家,但是对致力于经济和货币制度改革的国家来说,良好的货币政策同样是成功发展经济的必要前提条件。为此我们建议如下:
1、借鉴德国的经验,建议国务院尽早就设立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类似德国中央银行理事会)的事宜作出规定,并把它作为中央银行的决策部门,以此将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分开,落实该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及其程序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这一决策机构的成员应是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还可以吸收跨省市设立的分行行长参加,使制定的货币政策做到切实可行。
2、在观念上强化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性,不仅在法律上,更重要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保证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性,尽量减少或消除行政干预,特别是地方政府要增强货币政策观念。为消除各级地方政府对中央银行的影响和干预。应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①实行中央银行派驻员制度,一是人民银行上一级行特派人员到下一级行,二是各级人民银行派人员到有关金融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货币政策的实施和调查研究工作,并直接向派出行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反映综合情况,他们的工作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②我国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总体发展取向应是建立经济区域性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这是有效执行货币政策,减少地方政府干预的重要举措。目前根据现行央行分支机构体制的情况,要努力创造条件按经济区划而不是按行政区划来设置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这一举措应分步实施,这样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有利于促进适应不同层面经济区域的金融中心的形成。
3、建立多指标构成的中介目标体系,适应金融多元化的要求:①年度货币供应量M[,2]M[,1]M[,0]、信贷规模、利率、证券回购等指标如何筛选,我认为一是货币政策意图可以很清晰地从其目标变量的发展趋势加以识别,二是它应与最终经济目标密切相关。M[,2]与M[,1]差率控制到何种程度,都应该作进一步明确的说明;②1993年下半年上收资金分配权是整顿金融秩序的特殊环境下的一项应急措施,对稳定货币是非常必要的,而不应视它为一项根本性的改革,更不能作为央行运作的理想模式,为使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落到实处,应根据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央行适当分散资金分配权,资金分配的决策权集中,而执行权应在下面,即应将中央银行总行资金直接分配改为部分由一级分行分配,具体地讲,除全国货币供应量由总行统一控制外,具体的再贷款发放方式数额以及地区规模调剂等都应适当下放给一级分行,这有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③全面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取消贷款规模管理;一方面这是我国货币政策工具以直接控制工具为主过渡到以间接控制为主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金融接轨的需要。但在当前的过渡期间,暂可实行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专业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实行全面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
4、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地为执行货币政策服务。
(1)强化再贴现手段,增加其比重,调控金融市场,解决我国资金供给“大锅饭”现象。一是中央银行应主要以再贴现形式提供信贷调剂规模和再贷款,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应将其掌握的信贷资金的一部分划出作为贴现资金;二是通过贴现率的变化影响收放信贷的总量;三是大力推广商业票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建立票据市场,增强其流动性,发挥其融通资金的职能。(2)活化存款准备金这一工具。一是中央银行应根据不同时期经济金融运行特点,适度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二是改变统一准备金率制度,应根据金融业务种类、经济发展的地域差,如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区分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实行不同档次的准备金率;三是对商业银行上缴的存款准备金不得动用,其发放的再贷款的资金来源只能是超额准备,中央银行发放再贷款只能是临时性、日拆性,且宜以贴现方式为主;抑制派生存款,最终实现货币稳定的目标。(3)深化公开市场操作。这一工具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最为频繁的调节货币中所起作用最为广泛,而最有弹性和灵敏度的调控手段,当前我国:一应逐步扩大公开市场操作业务量,以达到调节的目的;二应增加交易证券种类,不仅有短期国债,还应有金融债券、企业融资券和政府发行的特别基金券等;三应扩大一级交易商的范围,有效发挥该工具吞吐货币的时效性。
5、依法打假、消肿、降息,净化金融环境,理顺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当前金融环境中“三假”现象较普遍,致使制定货币政策失去了基础。“肿胀”状况(即主要是金融机构臃肿混乱、人员素质低,且良莠不齐,另外假存款、假贷款、假拆借、假回购使某些金融数据膨胀)较严重,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降息”是货币政策外部环境的客观要求,高息是货币政策顺畅运行的障碍。因此中央银行应加大力度清理在传导货币政策渠道上的各种障碍,以保障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①在金融外部需要实现经济体制纵深改革,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②在金融体系内,严格金融统计制度,改变我国报表多渠道、数据口径不一致的局面,规范报表格式及其收集部门,杜绝假报、错报、漏报现象的发生,为货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奠定科学的基础;③规范金融分业管理,尽管我国现代金融制度建设的更高阶段是发展国际化综合银行制度,但现阶段的金融分业管理是为更高阶段的综合银行制度打基础,因而金融分业管理是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不可逾越的重要阶段。当前就银行监管制度而言,应建立起三道防线,即预防性监管,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抢救行动;就金融中介而言,应注重利率敏感性管理和资金流动性管理,提高金融市场化程度。
6、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事。金融执法人员必须知法、懂法、守法、执法,且应规范其执法行为。利用各种媒体进行社会金融法律普及,缩短金融机构由普遍违规经营向依法经营的磨合过程。
中央银行对经济增长和就业的最大贡献在于货币政策的实施能确保稳定的货币环境和尽可能低的价格上涨程度,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过程中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德国成功的经验中得到启示和借鉴,为完善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和更加灵活、有效地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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