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征管新模式的思考_税收征管论文

关于税收征管新模式的思考_税收征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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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94年新税制的颁布实施,我国税收改革的重点已转向如何建立一个体现公平、科学、规范、严密、高效原则的税收征管新模式。最近提出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公正税收环境的要求,与新税制相配套,能保证新税制的健康运行。但是,新模式的推行,也给人们带来一系列的困惑:如“自行申报”制度是否排斥其它征管制度的存在?税收机关专业服务和社会中介代理服务有何不同和分工?如何建立有效的税务稽查机制等?如果不在理论上做进一步的探讨,则会给税收征管实践带来混乱和茫然,阻碍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一、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同时,应允许必要的“直接课

征制”和“扣缴”制的存在。

长期以来,我国在税收征管中一直把纳税人放在税务机关的从属位置,只强调发挥税务机关的职能和作用,忽视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割裂了税收征管系统的完整性,在实践工作中容易造成纳税人、税务人员职责不清,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的局面。有时甚至会产生税务人员“以税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污染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不但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划清征纳双方的责任,而且出于税收征纳过程的透明度高,征纳双方难以进行“私下交易”,对消除腐败现象,净化社会风气都有着积极的影响。但是,由于某些纳税人和税种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制度应是: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同时辅之以“扣缴”制和必要的“直接课征制”。就纳税人而言:一般经营地点比较稳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平时能对其进行动态监控,税源容易掌握,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流动性强的纳税人如集市上流动的小商贩,税源的隐蔽性强,如果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由于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即使偶而一次查出其发生偷逃税行为,也只能就发现的这次进行处罚,而对纳税人以前是否有过偷逃税行为则无据可查。因此,流动性强的纳税人发生偷逃税行为时被发现的可能性小,所受的处罚低。在利益驱动下他就不大可能自觉依法申报纳税,这部份税款难以入库。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角度出发,对流动性强的纳税人应实行直接课征制;另外,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少数小规模纳税人文化素质低,自己申报有困难,委托税务代理人申报经济上又负担不起。如果对其实行“自行申报”制必然造成税款经常计算错误,受到相应处罚,这样,纳税人就可能常常纠缠于纳税事务中,逐渐就会丧失“自行申报”的信心,转而会采取偷税的形式逃避自己申报纳税。此时,“自行申报”制不仅不会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反而会起着阻碍作用。因此,对这部分纳税人比较稳妥的税收征管办法应是:先实行一段时间的税务机关直接课征制,然后通过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再逐步过渡到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就税种而言: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这些税源比较容易掌握。纳税人比较稳定的大税种及纳税次数较少、缴纳税款相对集中的大部分行为税种,可实行“自行申报”制度;个人所得税中的收入如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股息红利收入等隐蔽性较强,税务机关不易掌握,由付款方进行“源泉扣缴”有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再如工资、薪金所得由职工单位统一扣缴比单个职工分散自行申报缴纳更有效率;资源税可由纳税人自己选择“自行申报”制度或“扣缴”制度,如纳税人地处偏僻,离税务机关较远,可选择“扣缴”制度,由收购单位代扣代缴,反之,纳税人选择“自行申报”制度,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税收服务体系包括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服

务,两者应存在一定的区别和分工。

为了保证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健康顺利运行,就少不了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服务,两种服务在形式、地位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务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权利的根源,相应地纳税人的权利也就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即为纳税人提供专业服务,因此,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作为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必然要采取“无偿”的形式,而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服务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组织和开展的,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不能采取“无偿”形式而应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中介组织的代理服务作为市场行为,不仅要遵从等价交换的原则,而且还要遵守自愿原则,即纳税人有是否选择代理服务和由哪家中介机构来提供服务的自主权,而不能把代理服务变成强制性服务,把社会中介机构办成变相的“第二税务局”。中介代理服务的“有偿性”和纳税人选择代理服务的“自主性”,决定了在我国的税收服务体系中,应是以税务机关专业服务为主,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服务为辅。即使是在中介代理服务较为发达的大多数西方国家,也大约有一半以上的纳税人是自己填写纳税申报表,并不使用收费的代理服务。既然两种服务有着不同的性质、形式和地位,那么它们的内容也应各不相同,互有分工。税务机关专业服务的目的是以提高税法的透明度为主,服务内容包括建立税法公告制度,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有关征管信息,建立税务咨询和培训制度,使纳税人懂得申报纳税和应付税务纠纷的程序和步骤及违反税法应受的法律后果;建立办税服务大厅,提供税务登记、发票出售、申报受理、纳税诉讼复议等一系列服务。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服务的内容应是税务机构不能服务或虽能服务,但易引起征、纳双方责任不清、降低税收征管效率的事务。具体应包括企业税务筹划即在合法的范围内,帮助企业设计或调整生产经营上的决策,以达到合法避税,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代理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和缴纳税款;代理纳税人处理税务纠纷;另外,中介组织也可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查等。当然,国家还应制订完善的法律来约束中介机构的代理行为,以保证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一套有效的税务稽查机制是保证税收征管新模式健康运行的

关键所在。

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是以有效的税务稽查为前提条件的。没有一套高效的税务稽查机制的约束,纳税人偷、逃税款所获收益就会大于其所冒的风险成本,这样,在制度上反而会促使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用公式表述如下:

Q[,1]=Q[,1](p[,1];f[,1];u[,1]) 这里Q[,1]表示将定时期偷逃税次数,p[,1]表示每桩偷逃税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f[,1]表示每桩偷逃税行为被发现后的惩罚,u[,1]是代表所有其它影响的混成变量。

税务稽查的有效性决定了公式中的p[,1],如果税务稽查的效率高,那么每桩偷逃税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就高,若事后再对查出的偷逃税行为采取“轻税重罚”的政策,那么在成本——利益的压力下就可大大降低纳税人偷逃税行为次数,增强纳税人自觉申报的纳税意识。所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制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套高效严密的税务稽查机制,包括税务稽查重点的确定、税务稽查程序的设计、税务稽查工具的利用等。从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实践看,税务稽查重点应指向中、小纳税人,而不应把注意力过多放在纳税大户的稽查上。因为一般纳税大户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并且基本上属于国有企业,在目前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纳税大户偷逃税的利益驱动力并不是很强烈,因而不大可能有严重的偷逃税问题;而许多中、小纳税人财务核算制度不很健全,有的甚至根本无帐可查,特别是有些非国有企业,它们偷逃税的利益驱动力比较强烈,发生偷逃税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指向中、小纳税人包括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的国有企业,则总税收收入反而会增加,并且由于中、小纳税人占纳税人总数的大部分,还会普遍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改善社会的纳税环境。税务稽查重点的挑选工作应采用计算机系统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稽查的效率,为此要设计一些程序,用于制定核查偷逃税行为的标准,基本思路是利用计算机系统把某一纳税人主资料文件上的数据,与稽查挑选标准进行比较,从而找出那些最有偷逃税行为可能性的纳税人。稽查挑选程序可以十分简单,也可以异常复杂。简单程序的例子是列出一份其销售额收入的比率超过行业最低限度的纳税人的名单;较为复杂的程序是使用稽查的结果对稽查挑选标准进行更新。当然,无论挑选程序是否复杂,都应确保已有相当一段长时间没有稽查过的企业进行挑选包括大型企业,否则,企业就有可能逃避对其进行的稽查对象挑选,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综上所述,税收征管改革是一个系统而又复杂的庞大工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思索和完善,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征管的潜在效率,达到征管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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