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1]1993年在《元代吐蕃地方行政体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卿汤京大妻研究生毕业论文 (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题目作者姓名漪未专业名称研究方向
更周吉[2]2009年在《元朝在西藏的括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3世纪初,蒙古民族在成吉思汗的领导下入主中原一举结束了自唐末以来的长期分裂格局,于1206年建立了全国中央集权的国家即蒙古汗国。历史在发展,而这一政权也在历代统治者的励精图治下大放异彩,统一了周围诸割据政权,建立了中央集权制的元中央王朝。元朝在其不到一百年的短暂执政期间,留在中华五千年的历史画卷中绚烂夺目的一笔莫过于对西藏的施政,这一笔使西藏地方正式纳入到元中央王朝的版图中。总的来讲,元朝对西藏的执政措施是多方面,点面交融的。本文单就元朝对西藏的括户进行初步的分析和研究,以求教于专家学者。括户即清查户口,是蒙古统治者在新征服地区征收赋税、实施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重要的主权管辖措施。元朝在西藏括户的基础上实行的世俗民户和寺属民户的划分、对十三万户的设置和相应封建义务的规定,是依据西藏的具体情况并在八思巴等西藏地方僧俗首领的帮助下制定的,这些规定都在西藏得到广泛实施。括户的实施对西藏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在元朝后期的西藏首领大司徒·降曲坚赞的记述中,仍然反复提到这些制度在西藏实行情况,并直接称这些规定和制度为蒙古的制度。这些社会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对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确立封建农奴制和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在客观上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元朝能够在西藏建立起完备的行政体制并将其实践于具体的社会层面,其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元朝在西藏括户并掌握了在西藏征收差税的权力。全文共分四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追溯元朝实施括户的源流,简要回顾蒙古汗国的崛起及元朝对西藏地方的施政,尤以1247年阔端与萨迦班智达·贡噶坚赞的凉州会晤为要,进一步说明元朝因地制宜,借届时萨迦教派的最高宗教领袖之手勾勒出“藏人治藏”的执政纲领,并转而引出1251年蒙哥汗即位后在西藏地方采取的括户制度及施政措施。第二章,对所搜集的相关资料进行梳理,就括户制度在西藏的具体实施分设置驿站、审算与统计两个阶段进行交待,并就括户中建立的行政体制十三万户的建立、划分情况进行说明。对括户的计量单位——霍尔都,视为了解、研究括户制度的钥匙,故专门分一节给予解释。第三章,交待括户的行政单位及范围,分万户的管理体系和括户所涉及的地域及人口蠡测两节内容。万户对小户是通过两种形式体现它们之间的从属关系。一是行政上,万户之内有两种属民,即寺院属民“拉德”和贵族属民“米德”;二是经济上,万户对其辖区内属民还有经济生活方面的管理,其主要形式就是庄园即谿卡。对括户所涉及的地域和人口,主要依据前人研究的成果,进一步细化括户的社会涵盖面,对括户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作出分类和归纳。第四章,分析元朝在藏括户的目的及意义,从社会功能的层面出发,对括户目的的分析,主要通过还原历史场景,以政治和经济两大因素作为切入口进行论述。而对括户的意义则从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俯瞰这一措施对西藏社会本身以及对周围社会群体的客观作用和影响,最后总结出:括户体现了元中央王朝对西藏社会有效地行使了主权、落实了元王朝治藏行政体制的根本前提、宣告了封建领主庄园制的确立、带动了蒙藏民族经济交流和文化往来等四条历史意义。
苗冬[3]2010年在《元代使臣研究》文中指出与其它朝代相比,元代使臣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由于疆域空前辽阔,帝国内外的信息交流沟通的需要,以及蒙古旧制的影响,蒙元统治者更习惯于派遣使臣传递重要信息,处理相关重大事务。元代使臣活动非常频繁,身份地位较高,被赋予了较大的权力,承担了多种出使任务,出使活动覆盖了包括亚欧大陆在内的广阔地域。元代使臣在政治、军事、社会诸方面都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是历史舞台上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角色。通过对元代使臣的考察,可以折射出当时的若干历史特征。元代使臣的渊源可追溯至蒙古部落时期的遣使。笔者详细爬梳了《蒙古秘史》中所记载的相关遣使活动,逐次进行了详细的考察。通过对早期遣使活动的归纳总结,笔者认为:蒙古早期的使臣多由贵族首领身边的那可儿担当,出使多服务于军事,尚没有文书和系统的牌符制度。总之,这时期的遣使活动还处于早期阶段,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尽管如此,与其它朝代相比,早期的蒙古使臣仍然表现出鲜明的特征,尤其是元代使臣渗透着较强的使役与从属关系,大抵滥觞于此。大蒙古国时期,宣差传旨成为当时使臣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宣差传旨在汗廷布宣政令、处理政务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具有一定的过渡意义。这为元代遣使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使臣由多种不同的使长和官僚机构选派。按照不同的选派者,元代使臣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皇帝(大汗)、诸王、后妃等诸位下等贵族集团的选派的使臣;二是由以中书省为代表的,包括枢密院、御史台、行省等各类官僚机构选派的使者。本文依据其不同特点,对各类使臣作了具体的考察。皇帝等诸位下遣使是黄金家族贵族集团加强自身统治、维护和攫取特权的得力工具,也是他们从政治、军事等多方面主宰或干预国家统治的重要手段。其中,元代遣往西藏地区的金字使臣则代表中央威临藏地,有利于加强对西藏的控制和管理。在两都巡幸之际,使臣将巡幸的皇帝及扈从官员与留守的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等重要机构联系起来,在传达旨意、通报军情、布宣政令等方面有着出色的表现。这类遣使受到草原家臣政治的影响颇多。官僚机构的遣使对国家权力的运作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宣使和奏差是元代官僚机构中特殊而重要的专职使者。他们奉长官差遣督办诸项事务,传达重要信息。由于当时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宣使和奏差具有使长一长官差遣的混合性质,拥有较大的权力,对国家及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还从使臣的身份地位着手,对两类比较有特色的遣使进行了探讨:怯薛使臣为元代所独有,是同家臣治国的传统联系在一起的;儒士使臣则主要表现了蒙元统治者对汉文化的吸纳和利用。元代使臣的活动对政治、社会产生了比较重大的影响。与完善发达的驿站交通系统相伴随,经行驿路的使臣滥用威权,泛滥乘驿,骚扰沿途的站户官员,产生了比较严重的使臣害政扰民等弊端。此弊端影响时间长,波及范围广,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政府虽屡次下令禁止,但收效甚微。本文详细讨论了使臣害政扰民的表现形式及屡禁不止的原因。使臣对于元代的皇位继承斗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有着自己独特的作用。元代的使臣打上了家臣制的深深烙印,频繁遣使是“家臣治国”的一种表现形式。受军事征伐活动的影响,蒙元帝国派遣到内属各国、被征服地区的使臣颇为引人注目。本文撷取了元朝对南宋、高丽、安南、日本等典型地区的遣使,结合元朝与其关系的发展演变,探讨了使臣的相关活动。其中,郝经使宋是当时关涉时局的一项重大事件,郝经也是元代的一位重要使臣,文中对此作了详细探讨。元廷同四大汗国之间的使臣往来,反映了元朝同各汗国之间关系的发展变化,促进了东西方的交流。元代出使境外的使臣之中,很多被杀或被囚,或不能顺利达成使命,命运比较悲惨,这与蒙古人的“天下观”和当时的军事政治形势有关。元代使臣的活动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层面紧密相联。通过对元代使臣的探讨剖析,可从内政、外交诸方面窥见整个元代政治社会生活的面貌。总之,元代使臣处在蒙汉二元的政治文化背景之下,有着自己鲜明的特征,发挥的作用不容低估。
刘青松[4]2010年在《萨迦地方政权体制探析》文中研究说明萨迦地方政权(1265年—1360年)在藏族历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它是元朝对藏施政管理中地方上的一个行政机构;其前身是大约13世纪,西藏地方兴起的一个重要教派--萨迦派。该派经萨迦“五代祖师”的辛勤开创,逐渐成为了一支在藏区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势力集团。1247年,该派的领袖萨班与蒙古上层举行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凉州会谈。通过这次会谈,西藏地方顺利归附蒙古汗国,萨迦派在藏区的统领地位开始确立。随着蒙古汗国的统一,1265年八思巴和其弟奉忽必烈之命返藏筹建西藏地方行政机构--萨迦地方政权,它历经三年得以建立完成。这个政权是一个以萨迦派僧人为最高首领的地方政权,它大体上分两个系统:以帝师或萨迦座主(萨迦主持)为首的宗教系统;以萨迦本钦为首的行政系统。从此,以帝师为首的萨迦寺首任座主组成的宗教系统和萨迦寺“本钦”组成的行政系统,结合在一起成了萨迦地方政权的首脑和行政长官。它的形成和建立,也是西藏政教合一制度早期发展阶段的开始。萨迦地方政权建立后,在元中央的支持和安排下,通过历代帝师或本钦的努力,政权逐步的稳定,组织机构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它成为了当时元朝中央管理西藏地方事务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当时藏区各个教派势力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历史上存在的一百多年,它坚定地执行元中央在藏区的大小施政方针,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萨迦政权在第六任萨迦寺座主达尼钦波桑波贝时走向了鼎盛,此时,萨迦派的势力基本上控制了整个卫藏地区。这时期西藏地区实现了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藏区原本割据的势力在萨迦政权的统一安排和调配下,进行着各自的建设和发展。经过一段时间的兴盛期,到14世纪初,随着元朝的衰败和对其支持力的减弱,它逐渐的走向了衰落,其独特的组织形式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遭到了破坏。在达尼钦波桑波贝的晚年,萨迦派由来已久所积蓄的内外矛盾终于爆发,……于是在复杂多变的历史背景下,身为大元帝师贡嘎罗追坚赞将萨迦地方政权分成细脱、仁钦岗、拉康以及都却等四个拉章给自己的异母兄弟,从此萨迦政权开始解体。最终在元朝末年(1360年),元顺帝赐给帕竹首领绛求坚赞象征地方权力的虎纽印章。①这标志着帕竹地方政权的崛起和萨迦政权的衰亡。分裂后的萨迦政权,政治上失势,偏安一隅,但是它仍然是后藏地区不可小觑的一支政教力量,仍保留萨迦政权的组织特点。元末明初,萨迦法王权势被噶举派夺取,其势力逐渐衰弱,但教派的传承始终没有停止。后来萨迦派分裂的四个拉章中其中的三支绝嗣,只留下都却拉章一支,这支拉章一直延续至今。萨迦地方政权的建立尽管未从根本上结束藏区各个教派多元、分散的政治格局,但是却为结束长期以来藏区各个教派互不统属、相互内斗的局面开了好头,也使割据的教派势力能够在一个兼容并蓄、机构完整的政教机构的领导下发展和进步;它在历史上存在的一百年,积极的发挥着自身建设作用,这为当时乃至后世朝代的政治、宗教、文化等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它一定程度上解放和促进了藏区生产力的向前发展。由它所主导的政教合一制的“雏形”随着后世不断地完善,这为后来西藏地方上实现真正意义和范围内上的政教合一制奠定了基础,对后来西藏行政体制的建设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当然,它在历史上起到的积极作用我们应给与充分肯定,对其消极的影响我们也应有所认识。通过研究这段历史就会发现:萨迦政权自身的建立始终依靠的是中央王朝的扶持,一旦元朝衰落,它也逃脱不了衰亡的命运。本论文将以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在广泛收集国内、外及藏、汉文资料的基础上,利用文献引用法和对比研究法,对西藏萨迦地方政权进行初步的探析。
张晓桐[5]2018年在《元代僧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拟将元代僧官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包括中央僧官和地方僧官机构的设置、演变,人员的构成、沿革等,重点是对元代地方僧官体制的设置、双轨制管理体系以及僧职人员的特点进行论述。元朝时期疆域广大,吐蕃被纳入行政版图,区别于历代僧官体制的建制,元代在中央特设总制院、释教总统所、宣政院、功德使司,地方上除了与路府州县相适应的僧司衙门机构外,还设置行宣政院、诸路释教总统所等机构相配合,加之特殊时期的广教总管府、头陀禅录司、崇教所等机构,一律有品有秩,僧俗并用。藏传佛教逐渐成为元代的官方宗教后,出现了独特的帝师制度。皇帝的极力推崇与特殊的历史状况致使汉、藏两地僧司机构的不同。所以本文将分述汉藏两地的僧官体制,对二者制度、设置、政策方面进行探析,力求勾勒出元代僧官制度的完整脉络。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论述元代僧官体系的背景,包括历代僧官制度的沿革、元代崇佛状况的推进以及统治者需要。第二章考证元代中央僧官体制的设置、变化与特点,弥补前人研究的疏漏之处。第三章从帝师制度入手,进行新的探究,讨论元代地方僧官体系,根据元朝特点分述汉藏两地僧司衙门的构建与管理、人员配置,兼及寺庙丛林制度,这样能清晰从中央到地方再到每个寺庙的状况。第四章从僧官体制对元代对西藏统一的维护,对元代政治制度、经济的影响,对文化层面的推进进行总结,客观看待元代僧官制度带来的影响。
朱道东[6]2009年在《元代宣政院的机构职责及重要人物》文中提出本文以宣政院为切入点,全面梳理了有关宣政院的建立及其建置方面的材料,重点讨论了宣政院的机构设置与职能、重要人物与院使、帝师与宣政院的关系。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章设立宣政院的背景和宣政院的由来,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设立宣政院的背景。第二部分宣政院的由来。第二章宣政院的机构和职能,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宣政院的职官体制和办事机构。第二部分,宣政院的下辖机构。包括行宣政院和江南总统所。第三部分,宣政院管理的吐蕃地方三路宣慰司。第四部分,宣政院的职责。第三章与宣政院有关的重要人物和院使,本章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帝师与宣政院的关系。第二部分八思巴,第三部分桑哥等重要院使。第四章结论,宣政院的历史作用。
张虽旺[7]2015年在《宋元时期佛教在河湟地区的传播和影响》文中认为宋元时期河湟地区佛教的发展问题,由于史料的阙如,学界尚缺乏深入的研究。目前在学术界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属于藏传佛教的范畴:二是认为受汉藏佛教双方面的影响;三是笼统地称做河湟地区的佛教。然而,三种观点都未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藏汉文史料的挖掘,以及利用藏学、敦煌学和西夏学的研究成果,对宋元时期河湟地区的佛教发展提出了新的观点。本文的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绪论、正文和结论。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宋元时期河湟地区的地理环境和民族成分。河湟地区位于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的交汇地区。河湟地区的适宜农牧兼营的地理环境决定了河湟地区的民族成分既有农业民族的存在,也适合畜牧民族的生产经营。在藏汉文史籍的记载中,河湟地区的居民是以吐蕃部落的形式出现的,汉族居民的身份十分模糊,这就给人造成一种印象,似乎河湟地区的居民都吐蕃化了。文章通过对史料的分析,认为河湟地区的民族融合仍然处于汉化和吐蕃化现象并存的状况。自元代开始,河湟地区又迎来了诸多新的民族成分。第二章对宋代以前河湟地区的佛教发展做了深入的研究。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时期,河湟地区虽然不是佛教的中心,佛教却一直在传播着。见证河湟地区早期佛教发展状况的考古遗迹有今甘肃永靖的炳灵寺石窟中的西秦至隋唐五代的石窟造像、今西宁市北山的土楼观(古称北禅寺)北魏石窟壁画。唐代廓州的法讲寺、鄯州龙支县的圣明福德寺、鄯州大云寺和兰州、河州的众多佛教寺院,都是唐代汉传佛教在河湟地区传播的见证。唐代贞观年间廓州法讲寺僧人释道深,唐中后期河湟地区的佛教高僧有禅宗的摩诃衍及其弟子藏族禅僧虚空藏以及虚空藏的弟子布·益西央,还有鄯州龙支县的圣明福德寺主持释惠菀,这些都是曾经活跃于河湟地区的佛教高僧。而藏传佛教前弘期的吐蕃佛教的传播范围主要在吐蕃中心地区——即山南和拉萨一带。在藏传佛教史籍的记载中禅宗是被排除于吐蕃佛教之外的,说明唐代河湟地区的佛教还是汉传佛教的影响为主,其中也有吐蕃化的禅宗。吐蕃佛教对河湟地区的影响是在朗达玛灭佛以后逃往河湟地区的藏饶赛、约格迥、玛·释迦牟尼三僧带来的律藏,并由他们的弟子拉钦贡巴饶赛发展出来的拉钦戒律学派。然而根据宋代唃厮啰政权时期河湟地区僧人信奉佛教不守戒律的状况来看,拉钦戒律学派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第三章通过对宋代河湟地区的政权更替及各政权所采取的宗教政策的研究,以及对宋代河湟地区佛教的传播状况进行详尽的分析,论述了宋代河湟地区的佛教发展还是以汉传佛教禅宗的影响为主。另外,从北宋河湟之役之后在河湟地区广泛修建禅院来看,北宋朝廷在河湟地区推广的佛教还是禅宗。从宋代《岷州广仁禅院碑》记载的内容来看,河湟地区的佛教徒使用的通用佛教语言是藏语。根据唐代河西地区民族融合的汉化、吐蕃化趋势以及在唃厮啰政权时期青唐城仍有少量汉人活动和蒙元初期迁移西宁民到云京(今山西大同,元代名臣刘容一家也在迁徙之列)来看,虽然宋代史籍记载河湟地区的人民群体是以吐蕃部落的形式出现的,唃厮啰政权的官方语言是藏语,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史籍记载的吐蕃部落中有众多的汉族部落,也不能否认汉语在河湟地区依然通用。第四章对元代藏传佛教在河湟地区传播做了研究。元代大一统的局面为藏传佛教东向发展提供了安全的政治环境。元代皇室尊崇藏传佛教为藏传佛教东向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藏传佛教在河湟地区的传播是由来往于内地的藏传佛教高僧来进行的。除元朝末期噶当派僧人河湟人顿珠仁钦到卫藏学习佛法以后返回河湟地区传播佛法外,少有常住传法的高僧,因此我们可以说藏传佛教在河湟地区的传播还是不成体系的,属于初步传播阶段。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认为宋元时期河湟地区的佛教还是以汉传佛教禅宗的影响为主。元代藏传佛教初步传入河湟地区,使河湟地区民众的宗教信仰增加了新的元素,并且影响着明代中央政府在河湟地区的施政。
王迎迎[8]2012年在《元代乌思藏萨迦本钦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萨迦本钦,是元中央为加强对西藏的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官制,也是元时西藏萨迦地方政权中的重要官职。公元13世纪,萨迦派在西藏兴起并发展为一个强大的教派势力。1247年的凉州会谈,树立并牢固了萨迦派在西藏的领导地位。元朝建立后,从1265年到1267年,八思巴和其弟恰那多吉返藏建立了西藏地方的行政机构—萨迦地方政权①。萨迦地方政权成立后,分成帝师领导的宗教体系和本钦领导的行政体系②。萨迦本钦正式成为萨迦地方政权的最高行政长官,在元朝治藏中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萨迦本钦原为萨迦教主的近侍,最早诞生在凉州会谈之前。1244年,萨班去凉州前,委任弟子释迦桑布负责萨迦派的世俗事务③。萨迦本钦的职位并不是正规的官位,只是教主的权力托付者。1267年,八思巴从萨迦教主转变成兼受元封授的封建领主,“本钦”才由教主委托人蜕变为正规的地方官位。本钦由萨迦教主心腹之人担任,掌管萨迦派的世俗事务。它既是萨迦政权的长官,又是朝廷命官。他的职责是是:“依照上师的法旨和皇帝的圣旨,从政教两方面护持,使得国土安宁、教法兴隆”④。萨迦本钦的设置,与元统治者在西藏的管理需要密切相关。萨迦内部政教权力的划分,始于八思巴和恰那多吉⑤。元朝选定的西藏宗教体系的代理者是八思巴,而特意培植的行政体系领导者则是恰那多吉⑥。虽然恰那中途暴卒,但由他开始设立的西藏行政权力体系并未间断。他去世的同年,由八思巴引荐,忽必烈委任曾代理过萨迦住持位置的释迦桑波为萨迦本钦—即西藏最高行政长官,继任恰那多吉的职位⑦。萨迦本钦,作为萨迦地方政权的行政首领,负责掌管行政事务。另外,萨迦本钦与蒙古汗国的大断事官一职极其相似,它极有可能是统治者对大断事官一职的仿照,是元治理西藏地方的需要,是大断事官一职在西藏的变相反映。有关萨迦本钦与乌思藏宣慰使的关系,学术界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萨迦本钦不是乌思藏宣慰使,萨迦地方政权的行政官员是萨迦本钦,乌思藏宣慰司的派出官员是宣慰使,其所属职官系统不同,其关系只是有萨迦本钦曾兼任乌思藏宣慰使⑧。一种认为,乌思藏首席宣慰使的俗称是本钦,他由帝师引荐给皇帝来委任,是元朝设在乌思藏地区的高层官职,隶属于元朝中央职官系统①。相关史料表明,萨迦本钦和乌思藏宣慰使在设置时间、额定人数、职掌范围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所以,萨迦本钦与乌思藏宣慰使绝非同一个人,二者只是兼任和被兼任的关系。萨迦本钦通过其各项职责,在元治藏时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政治上,萨迦本钦协助元朝进行人口普查和统管十三万户等行政措施,使元在藏区的行政建制顺利进行,有利于藏区稳定和元朝统一;萨迦本钦制定藏区的法律法规,对西藏各万户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保证了藏区的治安稳定;当藏区发生军事叛乱而危及到元中央的统治时,萨迦本钦征调军队协同元军平息战乱,保证了边疆的稳定和国家统一。经济上,萨迦本钦协助元朝官员清查藏区人口,征集赋税等,客观上对藏区封建农奴制的稳固和封建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文化和宗教上,萨迦本钦作为萨迦地方政权的政务掌管者,要为萨迦派效力,其在宗教上的修建寺庙、建造佛像、抄制经书等活动,客观上促进了藏传佛教的发展和繁荣。总之,自萨迦地方政权建立后,萨迦本钦就成为了该政权行政系统中最重要的行政长官,也是元中央对藏区实施行政管理的得力助手。萨迦本钦在元治藏的过程中,积极的发挥着自身的建设作用,通过履行元朝各项方针和政策,对西藏地方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宗教文化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本论文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指导下,大量收集藏、汉文资料和国内、外的资料,使用对比研究的方法和文献考证的方法,初步研究和分析元朝时乌思藏的萨迦本钦一官职。
黄胜[9]2018年在《西藏地方历代刑罚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59年西藏进行民主改革,西藏地方刑罚制度成为了历史。但是它在不同时期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西藏地方刑罚的种类以及适用具有自身特点,其优秀成分仍在今天广大农牧区起着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本文首先从习惯法与成文法两方面梳理了吐蕃时期的刑罚制度,并对这一时期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制度特点作了介绍。因为流刑的广泛适用,是这一时期的突出特点。所以接着笔者从吐蕃时期的流刑案例记载和法条记载入手,分析了这一时期的流刑特点。然后,从吐蕃时期的行政司法机构角度,简要介绍了这一时期有关刑罚的审判和执行情况。仅接着,笔者介绍了元朝的立法过程和法律制度以及元朝在西藏地方设置的司法机构。然后,笔者对元朝中央在西藏地方推行的刑罚制度进行介绍,重点介绍了与西藏密切相关的流刑制度及其特点。因为西藏帕木竹巴地方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与当时明朝中央在西藏的治理政策与行政建制密切相关,所以笔者先从明朝中央的治藏政策和行政建制入手进行介绍。当时的帕竹万户实际管辖今拉萨、山南、日喀则一带,广大的阿里、昌都等地存在着其他万户和“法王”与“教王”。接着以大司徒绛曲坚赞时期的《十五法典》和藏巴第悉噶玛丹迥旺布时期的《十六法典》为代表,介绍了帕竹和藏巴第悉时期的刑罚制度。命价赔偿和罚金等财产刑是这一时期的特点。笔者将法条中有关财产刑和肉刑的内容进行了摘录和简单分析。最后,笔者以五世达赖喇嘛时期制定的《十三法》和藏北牧区的习惯法入手,介绍了甘丹颇章时期的刑罚制度。这一时期流刑的使用也很频繁,笔者对《喇嘛王国的覆灭》一书中的流刑案例进行了摘录,并进行了简单地分析,以更好地认识这一时期的流刑制度。这一时期流刑、肉刑和财产刑经常配合使用,死刑适用的比较少。而这一时期的藏北牧区习惯法也有着自身的特色。从吐蕃到甘丹颇章,每一时期笔者都简要介绍了当时的司法机构及其官员的设置,希望从刑罚的审判和执行方面提供一种新的认识角度。文章通过文献研究、归纳总结以及比较分析三种方法,希望通过对西藏地方不同时期的刑罚制度梳理,能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西藏地方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藏族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浓厚的民族,藏族社会也是一个注重历史文化传承的社会。通过对西藏地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学习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今天的藏族社会,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促进今天的藏族地区法制建设、发展和完善西藏地方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依法治藏背景下,研究西藏地方刑罚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
王献军[10]1997年在《西藏政教合一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卿汤京大妻研究生毕业论文 (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题目作者性名学科未曰绷;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 元代吐蕃地方行政体制研究[D]. 张云. 南京大学. 1993
[2]. 元朝在西藏的括户研究[D]. 更周吉. 中央民族大学. 2009
[3]. 元代使臣研究[D]. 苗冬. 南开大学. 2010
[4]. 萨迦地方政权体制探析[D]. 刘青松. 西藏民族学院. 2010
[5]. 元代僧官制度研究[D]. 张晓桐. 内蒙古大学. 2018
[6]. 元代宣政院的机构职责及重要人物[D]. 朱道东. 中央民族大学. 2009
[7]. 宋元时期佛教在河湟地区的传播和影响[D]. 张虽旺. 陕西师范大学. 2015
[8]. 元代乌思藏萨迦本钦制度研究[D]. 王迎迎. 西藏民族学院. 2012
[9]. 西藏地方历代刑罚制度研究[D]. 黄胜. 西藏大学. 2018
[10]. 西藏政教合一制研究[D]. 王献军. 南京大学.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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