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论文文献综述)
吴茜萌[1](2021)在《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发展困境与思路》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纠纷的数量不断增长,医患矛盾尖锐,伤医、杀医事件也时有发生,不断冲击我国医疗体系,医患双方对健康疾病等医学知识的理解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导致医疗纠纷频频发生。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无法满足新时代多元化的解纷需求,而仲裁制度以专业、中立、高效的优势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认可,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早已开始探索实践,但并未并取得显着成效,究其缘由是因为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医疗纠纷的仲裁协议难以达成以及医疗纠纷仲裁模式等方面的问题尚未解决。因此,需要进一步探究和分析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及形成的原因,通过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有益经验,探索突破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发展困境的新思路。顺应国际及国内仲裁的发展趋势,进一步阐明《仲裁法》的可仲裁性判断标准,明确医疗纠纷具有可仲裁性,为医疗纠纷适用仲裁提供合法性依据。在医疗服务合同或风险告知书中加入仲裁条款,鼓励医患双方选择适用仲裁解决医疗纠纷。借鉴深圳《医疗争议仲裁规则》,将仲裁前可以调解改成“应当调解”,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由现有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先行介入,缓和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提高医患双方达成仲裁合意的可能性,同时根据医疗纠纷案件类型以及当事人的需求选择适用的仲裁模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改善医疗纠纷仲裁发展停滞不前的局面,推动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李文凯[2](2020)在《仲裁第三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商事交往越来越频繁,商事交易关系变的复杂,各种矛盾之间纠纷解决的难度逐渐增大,这给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了更多新的挑战和机遇。因而作为仲裁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社会产物商事仲裁,在处理和解决商事经济纠纷的问题上日趋专业化和日益复杂化,这不得不使对于参与该纠纷仲裁的各方当事人更为严格,在商事纠纷仲裁中会牵涉到仲裁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在这二十多年的实践发展中,给纠纷当事人的处理带来了方便、灵活、公平,对于高效快捷地解决商事纠纷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得该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同时也使得人们面临着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相关问题,在制度的运行和具体操作方面还受到一些制约,传统仲裁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格局已不能迎合现代商事交易经济主体的多元性特点,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可以扩张至仲裁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根据该协议进入仲裁程序。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理论界的主张有反对派和赞成派两种观点,随着国内仲裁实践的发展,赞成派的呼声越来越高,赞成派的学者认为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减少当事人诉累,社会经济效益的体现。反对派的学者反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打破了仲裁意思自治原则,仲裁的保密性将受到影响,使得仲裁程序更加拖延。单从理论的角度分析,无论赞成派还是反对派的观点都有一定的优势,但理论需以实践为依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当下,构建合理的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根本上具有科学和现实的必要性,在现有的仲裁法律体系框架下,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在遵守仲裁意思自治原则和适应实践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法律制度。在当前背景下,笔者选择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研究,运用文义解释方法、比较研究法及个案探讨方法,深入解析仲裁第三人及相关概念,介绍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情况及仲裁规则,并对学术界存在的两种观点进行分析比较,提出自己的倾向观点,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仲裁协议扩张理论的适用,并进一步探讨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第三人的范围。最后,将讨论仲裁第三人制度构建的优势及程序性规定。
陈怡之[3](2019)在《争议的可仲裁性研究》文中认为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两种重要手段,各有侧重:诉讼关注以事实、法律为核心的严格性法律条文,仲裁则更富有弹性,更突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保障合同履行之余,仲裁还能依法且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使各方当事人能够继续保持交流与合作的经济关系,因此,与诉讼相比,其更契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仲裁作为一项解决争议、促进合作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市场主体服务是其要义所在。就仲裁而言,争议的可仲裁性在该制度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明确可仲裁范围,对仲裁机构与其他纠纷解决机构进行准确分工,才能更好的结合争议实际与争议解决模式的特点,选出最优的争议解决方法。更关键的是,争议能否提交仲裁解决作为划分争议解决模式的标准,可以便于仲裁庭判断什么争议可以受理、什么争议不可以受理,这对于仲裁庭准确适用仲裁规则与仲裁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作出裁决都至关重要。近年来,民商事纠纷数量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急速上升,加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导致法院受案数量如“井喷式”增长,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仲裁由于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快捷、程序灵活、成本低、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等一系列符合民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的特点,受到当事人的青睐。随着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数量的增加,关于争议可仲裁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显现、加重。本文围绕着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展开,意在解决何种争议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处理的问题,以期对我国的仲裁立法具有积极作用。第一章,争议的可仲裁性概述。这一章主要厘清争议可仲裁性的相关理论问题,首先介绍了争议可仲裁性的概念,并对争议的可仲裁性和可诉性、仲裁管辖权这两个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其次,指出了争议可仲裁性具有的法定性、国别性、阶段性特征。最后,探讨了争议可仲裁性的理论基础,即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共政策的限制,以及阐述了争议可仲裁性的意义,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管辖权的确定、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乃至是否被撤销都有着重要影响。第二章,我国争议可仲裁性的制度与实践现状。这一章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争议可仲裁性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先从法律、司法解释和仲裁规则方面分别介绍我国争议可仲裁性的制度状况,再就搜集的大量争议可仲裁性的相关案例作出了实证分析。二是在前面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之上指出我国争议可仲裁性现行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1.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不明确;2.我国《仲裁法》关于争议可仲裁性的规定较为保守;3.争议可仲裁性事项的范围过于狭小;4.关于争议可仲裁性司法审查启动程序的规定存在缺陷;5.对特殊争议的可仲裁性规定模糊不清。第三章,比较法上的争议事项可仲裁性考察。这部分首先介绍了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仲裁规则对争议可仲裁性的相关规定和几个主要国家的仲裁法律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和发展过程,然后介绍了域外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及影响因素,最后从比较的角度归纳和总结出国际上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发展趋势,即可仲裁事项范围不断扩大,公共政策对可仲裁性的影响逐渐弱化,从承认国际争议可以仲裁到国内争议可以仲裁。第四章,我国争议可仲裁性的完善。这一章就第二章中提出的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关于争议可仲裁性的问题解决起到一些促进作用。就具体内容而言涉及三大方面:第一,我国争议可仲裁性应符合的理念;第二,完善我国争议可仲裁性的相关具体规定;第三,完善我国争议可仲裁性的相关配套措施。
卢镱[4](2019)在《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一直在进行,国民对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的需求愈来愈高,医改市场化后社会利益格局也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医患之间紧张的氛围依旧存在,“医闹”、“医暴”等行为经常出现在新闻的版面上。尽管“医闹入刑”后,暴力伤医案件在近两年的发生率有所降低,但医患之间的紧张局面并未从本质上改变。而医疗纠纷涉及到医学的专业性以及复杂性,是现在解决纠纷体制中的人民调解员以及法院人员无法解决的,我们亟需新的解决模式。而仲裁以其快捷性、专业性以及保密性等优势为大家所倡导,美国适用仲裁制度解决医疗纠纷已实施近五十年,本文通过研究其制度起因、设置以及现状等特征,分析其利弊,并结合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得以借鉴。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章介绍了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发展概况以及主要内容,笔者先介绍了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发展的背景、目的以及现状,再重点介绍美国联邦以及代表性州对于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规定以及实施的政策等。深入了解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庭的设置以及仲裁程序等。第二章的主题为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运行经验和教训述评,结合上一章节分析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优越性以及不足。得出的结论为,美国医疗纠纷仲裁模式相较于诉讼可以节约时间成本、有利于扼制要挟诉讼以及保护医患双方隐私等,但亦存在不足之处,比如仲裁员的中立性一直被诟病以及仲裁费用较高,医患双方承担着较大的经济压力。笔者分析优越性以及不足之后,认为对于其制度确实存在可取之处,但仍有需要改善的地方。第三章通过上述分析以及结合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确定主题为美国经验教训对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制度的若干启示,笔者先阐述了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难题——医患关系较为复杂、解决主体缺乏医学知识以及解决方式不利于关系良性发展等,以及简单描述我国相关医疗纠纷仲裁实践的现状,分析我国采用仲裁制度解决医疗纠纷的可行性以及必要性。最后在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上的设置,笔者建议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可以和人民调解制度职能合并,调解为仲裁的前置程序。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宜采取任意模式,医疗仲裁机构可以在原有仲裁机构内设置医疗纠纷仲裁中心,在仲裁庭组成方面是三人合议庭,并采取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来确定仲裁费,同时政府在运行上也可适当补贴。笔者希望通过构建医疗纠纷仲裁机制弥补现阶段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现状,避免讼累,构建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为医疗纠纷的解决在制度设计上添砖加瓦。
吴锦卉[5](2019)在《仲裁在保险合同纠纷处理中的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保险业务恢复以来,保险金融服务行业在我国得到高速发展,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逐渐意识到保险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是由保险能够转嫁被保险人风险,减轻其经济损失的职能和性质决定的。但同时,保险合同的增多也同样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增加。每个行业都会有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保险业也不例外。保险纠纷作为保险业发展中的常态,是不可避免的。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发现矛盾的时候,我们应该积极的面对它,把握好最佳时机,然后促成矛盾的转化。因此,面对保险纠纷,我们要做的是如何能够高效、妥善的处理它,既能够使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又不会降低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赖度。当发生纠纷的时候,诉诸于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解决办法。但是,无论是从保险消费者自身的立场考虑,还是对于保险公司,亦或是从法院本身受理案件的能力角度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变得越来越困难。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合同双方当事人力量对比悬殊、纠纷发生率较高的特殊民商事合同,其纠纷的解决与一般合同的解决具有相当大的差异。就目前来看,除诉讼外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还有:仲裁、调解、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等。总和对比这几种途径,笔者认为应用仲裁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优势是比较突出的。一方面,仲裁的保密性要优于其他途径;另外,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许多仲裁员更是业内的从业者,所以由他们参与仲裁更能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征,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作者在本文在介绍了我国仲裁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一些阻碍,比如立法滞后,仲裁制度设计不合理,仲裁程序缺乏灵活性等,运用案例进行分析后,结合美国和英国国家在应用仲裁解决保险纠纷的现状,提出了应用仲裁解决保险纠纷的优点以及对保险人具有的益处。提出了加强仲裁在保险纠纷处理中可采取的可行性措施。以期达到促进保险业发展,解决保险纠纷,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陈胜[6](2016)在《中国金融仲裁制度的构建》文中提出近年来,金融领域的纠纷呈现指数式的增长,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的Joanne Braithwaite博士调查表明,仅英国法院在1993年到2011年8月期间作出的有关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ISDA(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Inc)文件的裁决共计78件,其中2009年到2011年的裁决占60%。我国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发布的数据也呈现出同样的态势,即金融纠纷案件总量及涉案标的额增长都异常迅猛。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受到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归因于后金融危机时期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现阶段,传统的经营模式已无法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早已开展金融创新并已取得蓬勃发展,如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等业务创新,资产负债管理等技术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以及金融制度的创新等。此外,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也逐渐兴起和普及。这也直接导致新型的金融商事纠纷随之而来、不断涌现。争议双方的纠纷从传统类型发展到了需要高科技知识予以解决的阶段,甚至经常发生跨司法辖区的交易纠纷。传统上来看,金融业一直以排斥仲裁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着称,金融机构倾向将争议交由法院审理,特别是主要金融中心的法院。例如,ISDA主协议规定合同各方只能在纽约和英国法院中进行选择。然而金融交易地理范围的延伸,产品的多元以及整个买方市场做市商市场的扩张都意味着,仅仅由一两个法院集中管辖这些争议已经不合时宜。大量的金融交易不可避免地将不同市场和司法管辖区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1,更加灵活和完善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亟待创立。同样,结构性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也大大增加并进行着不断的创新2,全球性的特点以及市场的创新性同样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国际化和革新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业排斥非诉争议解决机制的态度悄然间发生了转变。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以及普华永道的近期调查显示,金融服务业69%的受调查者支持仲裁作为有效的纠纷解决程序。3此外,根据国际商会(ICC)的统计,自2008年至2012年,金融仲裁的数量占比已经从7.2%上升到了15%。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的统计也表明,金融仲裁量在逐年上升。在伊斯兰银行业,对仲裁的需求也尤为强劲,当事人往往选择与其具有相同宗教信仰的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4在此背景下,伦敦金融城争议解决专家组(City Disputes Panel,简称“CDP”)于2009年5月公布了其仲裁规则;荷兰海牙成立了以促进和支持替代性争端解决为目的的国际金融市场专家小组P.R.I.M.E.Finance(the Panel of Recognized International Market Experts in Finance),并于2012年1月16日公布了其第一版金融仲裁规则;国际律师协会(IBA)于2013年2月28日在上海举办的首届国际金融法律(亚洲)会议上也将证券及金融仲裁列为主要讨论的主题之一;国际商会银行专业委员会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两个在各自领域具有较大影响而又相互独立的机构,于2012年3月29日联合在多哈举办了第一次金融仲裁研讨会;2013年9月9日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ISDA(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Inc)发布了包括标准仲裁条款在内的《ISDA仲裁指南》(1.0版);2015年4月,伦敦仲裁俱乐部(London Arbitration Club)制定了《金融服务快速仲裁程序》(Financial Services Expedited Arbitration Procedure),推荐给各仲裁机构使用,各仲裁机构可对其进行适当修订;P.R.I.M.E.Finance从2016年1月开始与位于海牙和平宫的国际常设仲裁法院(PCA)合作并公布了其修订版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员的任命、紧急仲裁员、法庭之友等条款等加以修订。上述会议的召开、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ISDA指南》的出台都反映了国际金融领域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的趋势已经形成。考虑到金融仲裁的独特性并结合自身实践,中国仲裁机构也较早地开始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金融仲裁规则,最为典型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于2003年4月4日公布了《金融仲裁规则》,其被视为中国金融仲裁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国内首家金融仲裁机构上海金融仲裁院于2007年12月18日成立,其后广州、武汉、郑州、重庆、杭州、温州、台州、深圳、大连等地也都先后成立了金融仲裁机构。贸仲最新一版《金融仲裁规则》也已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虽然国内外日益认可并重视金融仲裁,但是对于金融仲裁中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尚缺乏充分、系统的研究和论证:一是对“金融仲裁”的定义过于传统,一般是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其受案范围进行定义,缺乏创新性;二是对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缺乏深入的研讨,对其中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缺乏实证支撑;三是对于金融仲裁中仲裁员利益冲突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四是仲裁程序尚不完善,如庭前程序令和临时措施的欠缺以及仲裁费用的安排与分担亦不合理。五是在实践中已广泛展开的金融仲裁对其他类型仲裁的借鉴意义有待深化。本文以金融仲裁的自治性、专业性、灵活性为切入点,以高效、公平和效益为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尝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金融仲裁制度。本文总计四部分,共九章。在金融仲裁的概述部分,阐释了金融仲裁的传统定义以及其存在的限制与不足,并尝试对金融仲裁加以重新定义;文章接下来分析了金融仲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认为,金融法律规则的供给不足与法院筛选案件、拒绝司法的现象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赋予金融仲裁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第二部分,笔者围绕着金融仲裁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深入分析金融仲裁中仲裁员的利益冲突问题,以金融仲裁员专业性和独立性的冲突为切入点,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说明利益冲突存在的客观性以及各国对利益冲突标准认定的弹性和不一致性,在此基础上笔者归纳总结利益冲突认定的标准并对金融仲裁中仲裁员利益冲突的防范提出建设性意见。本文认为,在保证仲裁员公正性的前提下,仲裁员的独立性应当让位于其专业性。第四章对金融仲裁程序的不足予以分析,具体包括庭前程序令的缺失、临时措施的不完善以及仲裁费用的安排与分配的不合理。第三部分以类型化的金融仲裁入手,选取在国际金融仲裁中最先得到实践的证券仲裁、最为复杂和精细的衍生品仲裁以及我国金融仲裁实践最丰富的融资租赁仲裁为例,分析其中的具体操作、存在的问题、总结归纳发展经验,从而在促进其自身完善的同时,为其他类型化金融仲裁以及金融仲裁的整体构建提供参考和借鉴。第四部分首先对各地仲裁委员会的数据和资料以及笔者自己裁决的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说明目前我国金融仲裁案件的类型越来越复杂多样,除了传统的纠纷,一些新型的纠纷如股权转让纠纷、融资租赁纠纷等更多专业性的案件逐渐增多。同时,金融仲裁的发展恰逢其时,中国金融市场迎来了改革和创新的时代,金融仲裁的优势正在被行业逐渐认可。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我国金融仲裁的构建提出两大方面的设想,即程序规则的构建和实体准据法的完善。最后对未来研究金融仲裁主体范围的扩大进行了展望。在研究方法方面,本文采用了历史考察法、文本分析法、实证归纳法、统计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具体而言,通过历史考察法的运用,对中国及相关国家金融仲裁可仲裁性的态度及政策发展沿革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结合特定历史阶段的不同背景进行分析,以期理解其历史正当性与合理性,并对金融仲裁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展望。通过文本分析法,对仲裁及金融仲裁的有关成文法、国际条约、相关规则的文本和条款进行分析,阐明现代金融仲裁制度设计上的主要考虑,总结一些具有代表性国家如英国及荷兰金融仲裁制度的特点,分析其共性与个性,为设计我国金融仲裁制度奠定基础。通过实证归纳法,在对各国案例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仲裁员利益冲突认定的标准进行分析,得出金融仲裁员独立性并非必要条件的结论,并对我国相应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最后通过统计分析法,从笔者自己在贸仲、北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广州仲裁委及厦门仲裁委、廊坊仲裁委裁决过的案件中选取了100份裁决书进行了单变量描述分析及多变量关联分析。
陈胜[7](2015)在《金融仲裁在中国——北仲结项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金融深化、金融创新的推进,金融纠纷的数量也与日俱增。金融仲裁作为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其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独立性的特点都使其备受瞩目,故本项目以金融仲裁在中国为题。《金融仲裁在中国》正文内容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对该四大部分的主要内容及结论加以概述如下:第一部分各仲裁规则中金融仲裁的含义这部分首先明确了金融仲裁的含义。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的《个案受理准则指引》、英国的金融城争议解决专家组(City Disputes Panel,CDP)、荷兰P.R.I.M.E.金融争议解决机构、意大利金融仲裁中对于金融仲裁的界定后,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的《金融仲裁规则》、上海仲裁委员会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仲裁规则》为基础,对金融仲裁作出了界定。金融仲裁又称金融交易或金融服务争议仲裁,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因金融交易、金融服务发生争议而进行的仲裁。金融仲裁既包括一般仲裁机构处理的金融交易及金融服务纠纷,又包括专业金融仲裁机构处理的金融纠纷。当然,金融仲裁也应包括临时仲裁,相关论述将在以后章节予以展开。第二部分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可仲裁性的范围正在经历着世界范围内的放开。《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国际法层面对金融仲裁的首次规定,而且将几乎涉及金融服务业所有领域的争议(Financing,Banking&Insurance)均纳入其可仲裁性范畴。除此,台湾地区、美国、英国在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上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中国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问题,肇始于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自此,中国政府从国务院到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推动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方面进行了诸多努力,试图以行政引导的方式推动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发展,在证券仲裁、银行仲裁、保险仲裁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发展有着独特的空间。除了中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对外开放稳步推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相关金融立法略显不足外,人民法院"拒绝司法"的现象也为其发展提供了独特的舞台。"三中止"政策、最高法院对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设置的八大先决条件等都是人民法院"拒绝司法"的理据。金融仲裁的特点恰恰可以弥补法院"拒绝司法"弊端,填补金融法律规则的不足,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提高金融案件的处理效率,推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该部分将用理论结合法规、案例的方式论述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中国金融仲裁现状为进一步对实务中的效率问题、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结果等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选取了60个样本进行了统计分析,样本来源为:北京仲裁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及深圳国际仲裁院。针对样本分别进行了单变量分析与多变量分析。通过60个样本分析,会发现金融仲裁在仲裁中所占比例较小,金融仲裁的所用时间普遍较长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推进其发展。具体分析内容如下:单变量分析的内容如下:?仲裁案件类别分析?仲裁案件受理年份分析?仲裁时间分析?仲裁庭组成情况分析?仲裁结果分析?仲裁及律师费用分析多变量分析的内容如下:?仲裁庭组成情况与仲裁时间的关联分析?仲裁庭组成情况与仲裁结果的关联分析?仲裁结果与仲裁时间的关联分析?仲裁时间与案件类型关系分析?仲裁时间与受理年份分析分析?仲裁结果与律师费用支付第四部分结合国际仲裁规则看中国金融仲裁正文的第四部分选取了三个国际仲裁规则进行分析,分别是伦敦金融城争议解决专家组(City Disputes Panel,CDP)仲裁规则、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颁布的《2013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仲裁指南》、荷兰海牙成立了一个国际金融市场专家小组(the Panel of Recognized International Market Experts in Finance,P.R.I.M.E Finance)金融仲裁规则。针对这些仲裁规则中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权利、仲裁的保密与隐私、仲裁的费用等问题等规定进行了具体解析。并对中国首个金融衍生品仲裁案件进行了说明。希望通过这些解析和说明,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仲裁制度的完善,助力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徐静,王焱[8](2014)在《完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处理机制的分析与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成因错综复杂,完善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应通过多方努力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提高纠纷诉讼处理机制的公平性。借助行业协会力量,建立与各级法院的长效沟通机制,向法官传输保险理念,培养法官的保险意识,使审判结果能公平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大众正确认识和评价保险。此外,保险公司应积极地应对诉讼案件,消除对保险公司形象的负面影响。
强文瑶[9](2013)在《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基于诉讼方式在处理保险消费合同纠纷中的尴尬境地,从2005年起,国内开始了保险合同纠纷速裁机制的试点。这些新的探索不同程度地糅合了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点,在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的困难。本文通过详细介绍域外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模式,研究我国现有的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途径的现状,试图探索一个循序渐进的、不断完善的,最终专业化、稳定化、高效化、公正性的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本文主体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保险消费合同纠纷的界定。强调其消费纠纷和合同纠纷的双重性质,证明此类纠纷需要更完善的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二部分是对域外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介绍。这个部分的目的在于通过介绍和评价域外三个典型模式,了解其对我国目前保险消费合同纠纷的可适用性,为建立我国系统化的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借鉴和经验。第三部分则是对我国目前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一方面分析传统诉讼外途径在解决此类纠纷上面临的问题和掣肘,另一方面对国内已经进行的新的探索,包括保险消费合同纠纷速裁机制的运行状况做一个考察。明晰目前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最后一个部分则是建设我国的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和架构。本文的创新点:第一,较完善的域外法经验介绍。目前国内有一些对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域外法经验的介绍文章。①但是,这些文章中均缺乏对美国目前模式的介绍。一些硕士学位论文涉及到美国,但基本上都是在介绍美国的ADR发展情况,如法院附设ADR的运作,缺乏针对保险消费合同纠纷的ADR介绍,更加没有体现出美国保险法的州法特色。本文参阅了大量英文文献,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美国各州解决保险消费合同纠纷的特别方式。第二,指出目前的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尤其是仲裁所面临的硬伤,主要是仲裁的一裁终局效力涉及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明确说明义务。第三,对保险人放弃诉权的理论基础、立法确认和司法保障做了一定的分析。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第一是比较法的分析方法。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要落后非常多。域外国家的优秀成果和经验对于我国建立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有大量的篇幅用于介绍域外的三个典型模式。第二是经济分析法。无论是诉讼方式对于解决保险消费合同纠纷存在的尴尬境地,还是一些其他的传统ADR途径解决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通过经济分析方法,考察其中会涉及到的成本,必然对当事人选择哪种方式具有着重要影响。第三是实证分析法。笔者收集了江苏省行业协会纠纷解决机构处理的保险消费合同纠纷的数据,以期对国内保险消费合同纠纷通过行业协会解决的现状给出一个代表性例证。
李毅文[10](2013)在《浅谈运用仲裁制度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当下,因保险销售、理赔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数量也持续上升。本文简要概述仲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阐述运用仲裁制度化解保险合同纠纷的意义与作用,并提出采用仲裁制度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建议。
二、谈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论文提纲范文)
(1)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发展困境与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概述 |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及性质界定 |
1.医疗纠纷的概念 |
2.医疗纠纷的性质界定 |
(二)医疗纠纷适用仲裁解决的必要性 |
1.化解专业、复杂、频发的医疗纠纷的现实需要 |
2.构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需要 |
3.维护国家稳定和谐发展的需要 |
二、我国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试点现状及发展困境 |
(一)我国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试点现状 |
(二)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发展困境 |
1.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尚不明确 |
2.医疗纠纷仲裁协议难以达成 |
3.医疗纠纷仲裁模式的选择存在争议 |
三、国外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考察与借鉴 |
(一)国外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考察 |
1.美国医疗纠纷仲裁机制 |
2.德国医疗纠纷仲裁机制 |
3.日本医疗纠纷仲裁机制 |
(二)国外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有益借鉴 |
1.扩大仲裁的适用范围以及认可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 |
2.利用前置程序增强医患双方的沟通、减少负面情绪 |
3.仲裁模式的选择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四、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发展思路 |
(一)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之界定 |
1.阐明《仲裁法》的可仲裁性判断标准 |
2.医疗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
(二)医疗纠纷仲裁协议之达成 |
1.医疗文书的指引 |
2.调解前置促成医患双方的仲裁合意 |
3.加强对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宣传 |
(三)医疗纠纷的仲裁模式之选择 |
1.自愿型仲裁模式适用于案情简单、赔偿金额较小的医疗纠纷 |
2.强制仲裁模式适用于案件复杂、矛盾尖锐的医疗纠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的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2)仲裁第三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仲裁第三人概述 |
(一)仲裁第三人概念 |
(二)与仲裁第三人相关的概念分析 |
1.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 |
2.仲裁第三人与合并仲裁 |
二、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现状 |
(一)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国内仲裁规则 |
1.烟台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第三人的规定 |
2.重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第三人的规定 |
3.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第三人的规定 |
4.深圳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第三人的规定 |
三、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纷争 |
(一)支持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观点 |
(二)反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观点 |
四、仲裁第三人的司法实践 |
(一)股东代表诉讼在仲裁中的适用 |
(二)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在仲裁中的适用 |
(三)实际施工人直接主张权利应受发包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 |
五、构建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建议 |
(一)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优势 |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约束至仲裁第三人的探讨 |
(三)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内容的探讨 |
1.仲裁第三人的申请与决定 |
2.仲裁庭的组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争议的可仲裁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争议可仲裁性概述 |
第一节 争议可仲裁性的概念与特征 |
一、争议可仲裁性的概念 |
二、争议可仲裁性的特征 |
第二节 争议可仲裁性的理论基础 |
一、意思自治原则 |
二、公共政策的限制 |
第三节 争议可仲裁性的意义 |
一、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
二、影响仲裁庭的管辖权 |
三、关系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四、影响仲裁裁决的撤销 |
第二章 我国争议可仲裁性的制度与实践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争议可仲裁性的制度现状 |
一、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
三、仲裁规则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争议可仲裁性的实证分析 |
一、争议可仲裁性的实践概况 |
二、具体争议可仲裁性的实践状况 |
第三节 我国争议可仲裁性的现行立法和实践的不足 |
一、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不明确 |
二、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争议可仲裁性的规定较为保守 |
三、争议可仲裁性事项的范围过于狭小 |
四、关于争议可仲裁性司法审查启动程序的规定存在缺陷 |
五、对特殊争议的可仲裁性规定模糊不清 |
第三章 比较法上的争议可仲裁性考察 |
第一节 域外争议可仲裁性制度介绍 |
一、《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 |
二、《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相关规定 |
三、有关国家《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
四、国际上一些主要仲裁规则关于可仲裁性的规定 |
第二节 关于域外争议可仲裁性标准的探析 |
一、域外界定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 |
二、影响争议可仲裁性标准的因素 |
第三节 国际上可仲裁性制度的发展趋势 |
一、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不断扩大 |
二、公共政策对可仲裁性的影响逐渐弱化 |
三、从承认国际争议可以仲裁到国内争议可以仲裁 |
第四章 我国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争议可仲裁性应符合的理念 |
一、支持仲裁 |
二、立足于与国际接轨 |
三、树立多元化的案件受理观 |
第二节 完善我国争议可仲裁性的具体规定 |
一、明晰我国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 |
二、保持《仲裁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协调 |
三、明确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标准 |
四、对涉及人身关系纠纷的可仲裁性进行修订 |
五、对特殊争议的可仲裁性在部门法中进一步明确 |
六、将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纳入法院主动审查的范围 |
第三节 完善我国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相关配套措施 |
一、鼓励仲裁机构拓展多类型的仲裁案件 |
二、完善仲裁员队伍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发展概况和主要内容 |
第一节 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发展概况 |
一、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背景以及建立目的 |
二、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产生 |
三、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 |
四、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发展的现状 |
第二节 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美国联邦以及代表性州的相关规定 |
二、医疗纠纷仲裁的程序 |
三、美国医疗纠纷仲裁的模式 |
第二章 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运行经验和教训述评 |
第一节 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优越性 |
一、节约时间成本 |
二、具有专业性,减少要挟诉讼 |
三、保护隐私,减轻律师顾虑 |
第二节 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不足之处 |
一、无法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
二、仲裁员的中立性有待考究 |
三、仲裁费用较高 |
第三节 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评述 |
第三章 美国经验教训对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制度的若干启示 |
第一节 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及普遍面临的解决难题 |
一、我国医疗纠纷及其特殊性 |
二、医疗纠纷解决普遍面临的难题 |
第二节 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试点探索和推广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 |
一、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试点探索现状 |
二、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推广实施的可行性 |
三、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推广实施的必要性 |
第三节 推广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模式的选择 |
二、医疗纠纷仲裁协议的签订 |
三、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置 |
四、仲裁庭的组成 |
五、仲裁员的选任 |
六、仲裁费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仲裁在保险合同纠纷处理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
1.2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概述 |
2.1 保险合同 |
2.2 保险合同纠纷 |
第3章 国内目前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及其优缺点 |
3.1 仲裁 |
3.2 诉讼 |
3.3 行政性纠纷解决方式 |
3.4 调解 |
3.5 业内投诉途径 |
3.6 私力救济 |
3.7 仲裁与其他途径相比更适合应用于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
第4章 国内外仲裁在保险纠纷处理中的应用 |
4.1 仲裁在我国保险纠纷处理中的应用现状 |
4.2 仲裁在外国保险纠纷处理中的应用现状 |
4.3 应用仲裁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典型实践 |
第5章 仲裁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优点及未来展望 |
5.1 仲裁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优点 |
5.2 应用仲裁解决保险纠纷会保险人产生积极作用 |
5.3 对仲裁应用于解决保险纠纷的未来展望 |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金融仲裁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仲裁的基本问题探析 |
第一节 金融仲裁的界定 |
一、金融仲裁的传统界定 |
二、金融仲裁的重新界定 |
第二节 金融仲裁的历史演进与发展趋势 |
一、金融仲裁的历史演进 |
二、金融仲裁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金融仲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析 |
一、金融仲裁的必要性分析 |
二、金融仲裁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章 我国金融仲裁的发展现状 |
第一节 金融仲裁案件的审理现状 |
一、中国主要仲裁机构金融仲裁案件情况总结 |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金融案件受理情况及分析 |
三、100 份裁决的统计数据分析 |
第二节 各地金融仲裁的推行现状及评述 |
一、金融仲裁的推行措施 |
二、金融仲裁应用情况 |
第三章 金融仲裁之仲裁员利益冲突问题探析 |
第一节 仲裁员利益冲突之理论争议 |
一、公正性与独立性的辨析 |
二、独立性与专业性的冲突 |
第二节 仲裁员利益冲突的实证分析 |
一、律师担任金融仲裁员 |
二、金融从业人员担任仲裁员 |
三、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员 |
四、金融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员 |
第四章 金融仲裁之程序问题探析 |
第一节 金融仲裁程序之临时措施问题 |
一、金融仲裁中保全措施的落实困境 |
二、域外金融仲裁中临时措施制度的借鉴 |
三、以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为例探索我国金融仲裁规则中的临时措施制度 |
四、境外临时措施决定在我国的执行问题 |
第二节 金融仲裁程序之程序令问题 |
一、仲裁程序令概述 |
二、程序令与仲裁法、仲裁规则和仲裁协议的关系 |
三、仲裁程序令引入我国实践的必要性 |
第三节 金融仲裁程序之仲裁费用问题 |
一、国际仲裁中仲裁费的收取 |
二、国际仲裁中仲裁费用的分担 |
三、我国仲裁费用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类型化金融仲裁的先行实践 |
第一节 证券仲裁 |
一、证券纠纷与证券仲裁 |
二、美国证券仲裁制度 |
三、我国证券仲裁制度 |
第二节 衍生品仲裁 |
一、金融衍生品概述及发展 |
二、ISDA协议的法律问题及争议解决 |
三、P.R.I.M.E. Finance金融衍生品仲裁条款解析 |
四、中国首例金融衍生品仲裁案分析 |
第三节 融资租赁仲裁 |
一、融资租赁业务情况概述 |
二、司法解释对风险与权益的均衡作用 |
三、融资租赁业务法律体系健全的思考 |
第六章 我国金融仲裁制度构建的基本设想 |
第一节 金融仲裁员的回避与选任规则 |
一、金融仲裁的回避制度完善 |
二、公布回避决定理由 |
三、利益冲突问题对金融仲裁员的选任启示 |
第二节 金融仲裁的程序规则 |
一、金融仲裁程序令的引入 |
二、金融仲裁临时措施的完善 |
三、加强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参与和监督 |
四、仲裁费用规则的革新 |
五、类型化金融仲裁规则的制定 |
代结论——金融仲裁内涵和外延的扩张趋势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完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处理机制的分析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综述 |
二、从人身保险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分析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
(一) 审判实践 |
(二)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审判结果 |
1. 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2. 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人处理不当。 |
3. 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专业术语的理解产生歧义。 |
4. 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引起诉讼。 |
5. 保险双方就保险金的给付额度产生争议。 |
6. 投保人不接受现金价值退保, 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
7. 保险公司对涉嫌保险欺诈案件与投保人发生纠纷。 |
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
四、提高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诉讼处理机制有效性的建议 |
(9)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险消费合同纠纷 |
第一节 保险消费合同纠纷的性质 |
一、消费纠纷 |
二、合同纠纷 |
第二节 保险消费合同纠纷的特点 |
一、与普通民事纠纷相比的特点 |
二、与其他金融纠纷相比的特点 |
第二章 域外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模式 |
第一节 独立第三方的保险消费合同纠纷处理机构——英国金融申诉服务专员制度 |
一、FOS基本情况介绍 |
二、对FOS的评价——从行业自我监管者到私人纠纷解决者 |
第二节 依托行业协会处理保险消费合同纠纷——日本金融ADR |
一、日本行业协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介绍 |
二、对日本行业协会处理保险消费合同纠纷的评价——制度上的多重保障 |
第三节 综合性ADR模式——美国州法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监管机构调停 |
二、仲裁 |
三、传统ADR方式 |
第四节 域外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归纳 |
第三章 国内保险消费合同纠纷的诉讼外解决途径 |
第一节 传统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
一、协商 |
二、调解 |
三、仲裁 |
四、投诉 |
第二节 保险合同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的新探索 |
一、试点成果考察 |
二、其他地区的探索 |
三、江苏省的调研结果 |
四、小结 |
第四章 建立我国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思考 |
第一节 传统诉讼外解决方式——仲裁和民间调解潜力有限 |
一、普通商事仲裁在解决保险消费合同纠纷上并不具有优势 |
二、普通民间调解在解决保险消费合同纠纷上的潜力有限 |
第二节 建立独立第三方的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裁决机制 |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设计 |
二、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基础——保险公司放弃诉权 |
三、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浅谈运用仲裁制度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论文提纲范文)
一、仲裁的历史沿革 |
二、运用仲裁制度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意义和作用 |
(一) 我国仲裁制度的法律依据。 |
(二) 仲裁制度的特点在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中起到特定的作用。 |
1. 仲裁的快捷性。 |
2. 仲裁的保密性。 |
3. 仲裁的独立性。 |
4. 仲裁的专业性。 |
5. 仲裁的经济性。 |
6. 仲裁的灵活性。 |
7. 仲裁的自愿性。 |
三、采用仲裁制度化解保险合同纠纷的建议 |
(一) 普及推广保险仲裁制度。 |
(二)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时签定仲裁协议。 |
(三) 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
四、谈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 [1]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发展困境与思路[D]. 吴茜萌. 海南大学, 2021(02)
- [2]仲裁第三人制度研究[D]. 李文凯.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3]争议的可仲裁性研究[D]. 陈怡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4]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卢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仲裁在保险合同纠纷处理中的应用研究[D]. 吴锦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6]中国金融仲裁制度的构建[D]. 陈胜. 中央财经大学, 2016(12)
- [7]金融仲裁在中国——北仲结项报告[A]. 陈胜.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论文集, 2015
- [8]完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处理机制的分析与思考[J]. 徐静,王焱. 税务与经济, 2014(05)
- [9]保险消费合同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D]. 强文瑶. 南京大学, 2013(08)
- [10]浅谈运用仲裁制度解决保险合同纠纷[J]. 李毅文. 福建金融,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