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定位与建构

转型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定位与建构

张志胜[1]2003年在《转型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定位与建构》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关系一直是我们无法绕开的重大问题,如何处理两者关系,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统一、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建国后至改革前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长期在不合理状态下运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始终没有解决,严重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以后,两者关系虽然打破了旧的格局,朝着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但建构科学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仍然是当前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难题。特别是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矛盾之结增添了更为复杂的因素,成功解决与否,直接关系到21世纪的中国人民的幸福与安康,民族的兴旺与发达。 本文从历史角度出发,结合建国后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践,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从当前现实国情入手,对转型时期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建构进行前瞻性研究。第一章,通过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质表述及其理论发展,西方国家两者关系的实践分析,为转型期中央与地方模式建构提供理论指导;第二章,总结建国后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践经验和教训,而为当前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与改革提供借鉴;最后叁章则分别从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与建构的阻力和动力系统的分析,建构原则的探索,以及建构路径的追寻,以求对转型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与改革提供对策。

冯乐坤[2]2015年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叁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陈明辉[3]2017年在《转型期国家治理与宪法学的应对》文中研究说明自1840年卷入现代化潮流以来,中国不可逆转地处于转型的过程之中。一百多年来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不断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但惟有改革开放之以后,随着国家治理基本方略的转向,中国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才真正开始飞速发展。叁十多年的改革,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均呈现出欣欣向荣的现代化面貌。但是,我们仍然处于社会转型的大时代,转型也构成了中国国家治理的时代背景。针对改革和转型中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这不仅意味着改革的持续推进,也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的转型已经到了一个促进质的飞跃的端口。能否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决定了中国能否整体性地建成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能否实现一百多年来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本文以转型期中国的国家治理为研究对象,试图从宪法学的视角对当前中国国家治理面临的问题展开研究。宪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核心,作为国家制度文明的承载者,面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的要求,理应充分发挥其根本法的地位与作用促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如何在宪法理论和现行宪法制度框架内解释并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宪法学应当作出的智识贡献。本文作为将国家治理作为宪法命题加以研究的尝试之作,国家治理如何构成一个宪法学命题?当前中国国家治理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宪法学如何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宪法学又将迎来怎样的机遇与挑战?这些构成了本文所试图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的导论部分论证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如何构成一个宪法学问题,并通过对既有研究的回顾,指出既有的国家治理研究的成就与不足,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第一章是本文的总论部分,其目标主要是奠定本文的整体框架和结构。该部分先是从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出发,指出国家治理包含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国家治理的合法性这两个层面的任务。通过经验材料的梳理和归纳,本文指出了转型期中国国家治理在这两个层面均面临危机。而要解决转型期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危机和合法性危机,需要完成叁项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国家认同的现代化重铸。其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针对的问题是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危机,而国家认同主要应对的是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危机。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认同也构成了本文的基本框架。与此相对应,本文从宪法学的视角提出叁种不同的应对策略——将宪法作为权力和资源分配结构、将宪法作为治理思维和治理方法、将宪法作为国家认同纽带,以及由此发展出来的叁种不同的宪法理论,由此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国家认同的现代化转型。第二章针对的问题是如何从宪法学的视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如何打造有效政府和法治政府,而不是为了治理的有效性一味地牺牲现行宪法所确立的法治框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立场。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面临的种种问题,可以从实际建立和运行的治理体系未完全遵循宪法确立权力和资源分配结构中找到部分答案。因而要完成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优化,首先要回归现行宪法确立的治理体系之中。当然,以现行宪法约束国家治理体系仅仅是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法治化要求。对于如何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性,本章提出了“宪法分权”的概念,试图通过宪法分权来激活各类宪法主体的活力,从而提升治理体系的有效性。宪法分权是法治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是指各类宪法主体凭借宪法的授权而取得相应的宪法权力和宪法地位,从而拥有与其他宪法主体相对抗的自主领域。宪法分权理论能够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各项制度之间的制度间隔,为各项治理体系找回自主空间,从而起到激活其治理主体地位的功能。用宪法分权理论改善国家治理体系具体包括叁项内容:一是央地分权,以此优化国家治理的纵向结构;二是横向分权,以国务院行政分权为例优化国家治理的横向结构;叁是社会分权,寻找在宪法框架内赋予社会组织一定的自治权利,从而形成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第叁章针对的问题是如何从宪法学的视角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概念汲取了西方国家能力概念的内涵,但又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情景化改造。简单来说,国家治理能力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各类治理主体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与业务能力。既然能力是人意志和力量的体现,是人为实现特定的目标所具备的主客观条件。据此,国家治理能力的内容又可划分为作为主观条件的治理思维以及作为客观条件的治理方法。再根据国家治理结构中政府与公民的地位差异,将国家治理能力划分为政府能力和公民能力。由此将国家治理能力问题转化为政府治理能力和公民能力两个子问题。其中,政府治理能力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政府治理思维和政府治理方式,公民能力划分为公民意识和公民行动。这也构成了国家治理能力的理论框架。对于如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民能力,本文提出了宪法作为一种思维和方法来解决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问题。所谓宪法思维和宪法方法就是运用宪法思考并解决现实问题的方式。具体来说,宪法思维和宪法方式包括了权利思维与权利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民主思维与民主方式以及系统思维和系统方法四项基本内容。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坚持宪法思维和宪法方法的四项内容能够提升治理能力,改善治理绩效。第四章试图解决的问题是怎么样用宪法重铸国家认同。国家治理不仅应当关注国家治理的有效性的问题,而且应重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问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针对的主要是有效性问题。尽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也能够强化国家治理的合法性,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能够解决的仅仅是“治理”的合法性问题,而“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尚未纳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中来。“国家”的合法性即国家认同,是指政治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的一种想象和心理依附,集中体现了个体与共同体的内在关联。国家认同危机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治理危机,世界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它的困扰。转型期中国同样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认同危机,当前的港台问题、西部边疆问题、国际移民问题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等即是明证。本章指出,诱发认同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转型过程中支撑中国国家认同的诸要素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逐渐消散,而国家没有及时有效地提出替代性的认同纽带来重塑国家认同,从而造就认同真空,诱发认同危机。对此,需要以宪法作为新的国家认同纽带,用宪法爱国主义作为理论指导,重铸国家认同。具体的方法包括:(1)理想塑造认同,即用宪法中确立的共同政治理想——“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塑造国家;(2)利益塑造认同,即通过人权保障和民主制度凝聚人心,强化国家的向心力;(3)象征塑造认同,即以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为契机,推动宪法的国家象征化,增进国家认同。

张翔[4]2013年在《中国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与政府改革的深入,政府部门间关系的问题逐渐开始成为关注的焦点。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如何建构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成为行政体制改革深度推进的重要维度。但是,长期以来,关于政府部门间关系问题的理论研究还难以有效支撑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的建构,整体理论层次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在当前中国,从“碎片化”向“跨部门协作”的转化是政府部门间运行机制变迁的基本方向,也是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建构的总方向,但这个变迁过程并非自然推进的。政府部门间的运行机制主要取决于两个层次的逻辑导向:一是政府职能定位的基本导向;二是政治生态系统的总体平衡。只有这两个层次的逻辑导向协调起作用,政府部门间关系才能突破“碎片化”,实现“跨部门协作”,并实现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的建构。这一假设,可以通过归纳中国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的历史,以及比较美、英、日叁个西方典型国家政府部门协调机制的现状进行验证。同时,通过总结中国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建构中的特点与教训,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从宏观思路、中观战略与微观措施叁个层面推进“跨部门协作”的对策体系。首先,理论建构与分析。政府部门间运行机制受“政府职能定位”与“政治生态平衡”两个层次逻辑导向的作用:作为核心型逻辑导向的政府职能定位,以及作为支持型逻辑导向的政治生态平衡。两者在逻辑层面决定了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的总体方向、基本方式与实际效果。一方面,政府职能定位体现了政府改革的核心诉求,在从“碎片化”向“跨部门协作”的转化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正是在政府职能定位的拉动下,政府部门间关系的调整才能明确在“质”上的基本方向。具体而言,政府职能定位的核心型逻辑导向主要表现在叁个层次上,在宏观上构成政府机构改革的逻辑起点;在中观上形成了调整政府部门间关系的基本动力;在微观上是政府部门政策的核心环节。与此同时,政府职能定位还从文化取向与体制结构上保障了这叁个层次上的核心逻辑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政治生态的自我平衡机制会对政府职能定位的作用做出反应,既有可能阻碍政府职能定位所拉动的政府改革,也有可能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可以说,政治生态平衡从“量”的角度影响了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的速度、程度、效率。作为支持型逻辑导向,政治生态平衡则主要作为政府部门间协调的制衡力量、政府部门间运行机制的“现实场域”与政府内沟通网络的“核心架构”发挥作用。其次,经验检验与结论。通过分析中国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的叁个历史阶段,可以发现,政府职能定位与政治生态平衡的互动一直贯穿于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的进程,为“两层次逻辑导向”的分析框架提供了经验证据。与此同时,通过对从“碎片化”到“跨部门协作”机制转化中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总结,认为“重体制改革,轻机制调整”是阻碍“跨部门协作”机制建构的关键原因,而要从机制调整的角度推进“跨部门协作”的形成则需要结合“两层次逻辑导向”进行分析。在总结国内经验的基础上,以美英日叁个西方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讨论了西方典型国家建构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的不同方式与特点。在这一过程中发现,对于推进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而言,体制改革与机制调整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只有在政府职能定位与政治生态平衡协调发展的条件下,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的推进才能得以有效实现。这不仅既可以视为“两层次逻辑导向”的直接证据,也可以作为中国“跨部门协作”机制建构的借鉴。再次,建议与对策。通过分析中国改革历程与比较西方典型国家案例,得出结论:从“碎片化”到“跨部门协作”的机制转型应紧紧抓住政府职能定位与政治生态平衡两个层次的逻辑导向,从机制调整入手推进“跨部门协作”的建构。针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从宏观思路、中观战略与微观措施叁个层面提出对策探索。在宏观思路上明确“分层次推进”的方针,即对“跨部门协作”要进行“阶段性分层”、“逻辑性分层”、“空间性分层”,有步骤地推进“跨部门协作”;在中观战略上推进“叁个转变”:“从‘体制改革’到‘体制改革—机制调整’并重转变”,“从‘失范结构’向‘规范结构’转变”,“从‘单边行动’向‘互动改革’转变”;在微观措施上推进“五个措施”:建立资源的部际共享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公务员轮岗机制,推进“政府流程再造”与政治生态的“维稳机制”。

胡良才[5]2015年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为“党”)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国有资产向企业出资,“国家”依法当然成为出资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亦自然转变为资本形态的股份所有权(即,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股权)。可以说,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厉行法治的基本要义。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就是适应国企股份制、公司制改革,顺应国有资产市场化、资本化经营的发展要求而建构起来的。经过出资股权转化后的国有资产,客观上就需要塑造一个具有商业行为模式的持有和行使主体,以股东的角色依法进入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形成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资产部门分割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拟商业化资产运作模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与管理体制,自然成为改革的理性逻辑。按照党的十六大的决策部署,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相继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资委的诞生,标志着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入出资人时代,其体制特点是:国家出资人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资委行权履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叁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叁结合。然而,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定位,从成立那天起,就一直与质疑和争议相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并没有理清国资委的职权边界。由于监管与行权对象的含混与模糊,国资委不仅在管理国有资本,还在管国有企业的资产(法人财产),名为管资产、管事实则“管企业”,“婆婆”+“老板”是对国资委职能与地位的生动写照。实践中,国资委一度倾向于做“中投二号”,过多强调其作为股东的微观角色,而对国有资产面上的宏观监管职能被弱化,使得国资监管的政策与规则“政出多门”,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统一监管的体制格局难以真正形成。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非但没有直面国资监管的体制弊病,反倒赋予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现行立法在“中庸”的道路上加剧了国资在部门间“依法割据”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之路该往处去,成为理论迷茫实践亦困惑带有方向性的根本问题。为此,本文以“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立足于“管资本”的改革进路,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有关法律理论以及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与监管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建构问题进行了回应性的探究。论文坚持从“历史”中来、到“实现”中去的研究路径,始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与文法,通过考察国企改革历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进行了回顾,从实践与实证的视角,阐释了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塑造具有行为理性的国有资本(股权)行使与监管主体问题。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基本含义缺乏统一认知的状况,论文在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里,对“财产”概念进行了法学探源,提出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归属权意义的国家所有权”的观点,使“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能在统一认知的法学范式中进行研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向企业投资后身份转为出资人,论文对国家的法律人格和国家职能的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论,主张国家作为出资人始终是公法人格,凭据民事法律人格“功能说”,认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论文还将国家的职能统合重构为公共管理与所有者职能的二维构成,并将国家出资人职能归属于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由于国家政治实体的主权特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抽象性,使得“国家”难以满足公司股东人格具体化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国家自然可以成为民商法域的“股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承担与权利行使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功能创设,通过制度建构进行法律拟制。论文认为,所谓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和出资人职能,规定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以及规制出资人权利(股权)和出资人监管权力行使等一整套法律制度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具有叁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职能界分功能,二是主体塑造功能,叁是职责建构功能。论文将现行立法建构的出资人法律制度归结为出资人管理体制、出资人主体以及出资人职责叁个方面内容。为厘清推动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论文对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进行了综述与解析。理论争议表现为对国资委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行权履责“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职能定位之争。实践困惑表现叁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基础法律关系辨识的困惑,二是“叁层构架”间产权所有与行使的困惑,叁是如何厘清监管层的国资委与经营层的授权运营机构之间关系的困惑。论文还对美英日法以及新加坡等西方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值得借鉴的域外经验。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职责由国家所有权制度演化而来,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元”概念。论文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诸多分歧与困惑,根源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这一概念的混沌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改革,既要超越现实的纷繁争鸣和体制博弈的利益趋向,更要追根溯源的“学术回归”,需以法治的理性思维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学术检讨和法律重述。论文认为,所谓国家出资人职责是指“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基于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而具有的监督管理出资人权益和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权和责任。结合国资委的法定职责以及国资委要么做“出资人”(即,股东)、要么做“监管人”职能定位争议,论文从本源属性和权能结构的两个维度,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了法学重构。论文主张,国家出资人职责是一个蕴藏“私”权基因且公私并存的复合体,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的新生概念。基于权利与权力构成“法权”统一体的分析范式,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定位是“权利与权力内在统一的经济法权”。按照股东权利(股权)及法人财产均源自出资财产的公司法原理,论文认为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源于国家所有权,甚或说,国家出资人职责就是国有资产资本化或通过出资转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论文基于对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及结构的解析,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能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同体构造的观点。在借鉴德国行政私法“双阶理论”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权能结构是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一体双阶”构成的学术观点,并对两项权能之间的隶属性的位阶关系进行了阐析。基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认识,论文不仅从理论上解释了国资委法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属性,而且阐释了国资委行权履责的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职能应当一体行使、不能部门分割的法理,回应了国资委“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实践争论与理论纠结,具有正本清源的学术价值。在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叁项改革设想:(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2)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与功能再造。(3)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基于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的权能构造,论文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能类型化行使,归结为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行政监管权和股东治理权两类法定职权,并分别就出资人监管权和股东治理的行使及内容进行了解析。为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规制者的规制,最后,论文对出资机构人履行权履职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解构和论述。

杨建宇[6]2016年在《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研究》文中提出政治生活源于人类的交互性需要。政府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规范权利义务、达致良政善治必需依赖的重要组织。随着后工业社会的到来,各种地区和全球性问题呈现复杂性、交织性的特征,政府仍是人类迎接挑战、抢抓机遇必须依赖的关键治理主体。“政府之恶”是困挠人类政治生活的一个持久命题,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改革政府机构,提高政府质量,仍是实现“共同善”(common good)的务实之策。政府信任主要指公民认为政府机构具有“做正确的事”(To do right things)的善意和能力,反映了公民对政府理念、行为和绩效的认可和支持。特定政府的信任状况归根结底取决于民众对其抱有怎样的希望和失望,将政府信任保持在一定水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涉及特定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更与政治共同体内全体人民的福祉密切相关。历史和现实反复表明,政府信任危机不仅易加剧公民与政府的不合作乃至对抗,更会导致政府强制力的频繁使用,造成经济衰败和社会动荡,使政府和公民的关系陷入“负和游戏”(minus-sum game)。政府信任本质为个体态度,有具体的指向和程度的强弱。政府信任的影响因素和发生机理需要从叁个方面加以考虑:政府因素、个体因素和中介因素。政府因素主要指政府机构的能力和善意,体现出受信方的可信性;个体因素主要指民众的人格、需求和偏好等,反映了施信者的心理认知特征;中介因素主要指影响个体心理认知的信息环境,考察的是构建政府可信性、影响个体心理认知的媒介手段。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当代中国的政府信任存在明显的层级差异,即政府层级越高,得到的信任越多;政府层级越低,得到的信任越少。考虑到政府信任是一种态度,个体之间或存在差异甚至截然相反,我们可以换一种方式理解这一政治现象,即在信任的“选举市场”上,特定的上级政府较下级政府获得更多的“信任票”(高层政府多于中层政府,中层政府又多于基层政府)——无论是信任者的人数规模还是施信者的信任强度。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负效应在于,它使民众在与基层政府博弈时,习惯性地将中层政府、高层政府作为策略性的依靠对象,极大地削弱了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加大其治理成本,影响其治理绩效;此外,随着民众同中层政府、高层政府不同形式接触的增多,也会改变对其原有的积极态度,从而最终降低对中国政府机构的整体评价;更为重要的是,级差政府信任格局不利于培养上下级政府基于认同的信任及构建合作伙伴关系,从深层次上损伤国家治理能力。理解是社会科学的重要任务之一,由于社会科学自身特点,以思维为载体的“理想模型”研究方法乃是理解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信任的产生受客体因素、中介因素和主体因素的共同影响。公民对政府是否信任或给予多少信任,虽然本质为公民个体的主观感,但这一主观感却是政府客观表现(如政府质量)、多极中介建构(如媒体宣传)和个体心理认知(如人格特征)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果将中国的政府信任层级差异作为被解释变量,则解释变量众多,同时,此解释变量与彼解释变量、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也不可忽视,因而企图将社会作为物理实验室严格控制以求精确测量的努力往往归于失败。政治生活本身的特点、定量研究(或经验研究)内含的局限及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决定了模型方法在本研究中具有逻辑上的自恰性。新制度主义范式、政治沟通范式和文化-心理范式对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成因均有一定的解释力,与其将它们视为相互竞争的观点,不如当作彼此补充的理论。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发生模型的建构采用一种综合性的视角,对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形成、维持和强化进行了多维度的分析,关注到了制度、文化和媒介在不同层次上的共同作用。具体来讲,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一个重要成因在于中国政府层级结构的驱动,这一结构不仅造成了高层、中层、基层政府政治权力的客观差异,也影响着它们善意的总体呈现;此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场景下,由于中国共产党为(长期)执政党,党组织在国家管理和政治权力系统中居于中心地位,党政并未真正分开,以“党管媒介”为重要原则的中国传播管理体制使特定的上级(党委)政府和下级(党委)政府在媒体资源占有上存在明显不同,与下级政府相比,上级政府运用媒体特别是大众媒体进行政治沟通和政策合法化的能力更强,加之大众媒介的舆论监督通常较少针对同级或上级政府,多为自上而下的监督,致使基层政府的失灵状况更容易被民众所感知。在媒体营造的象征性现实中,上级政府往往具备较高能力和道德上的完美,下级政府则能力相对较低并存在道德上的瑕庇,导致个体对高层、中层、基层政府的善意和能力感知出现分化。理解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生成原因,必须注意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客观性、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建构性和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认知性的区别和联系;最后,因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集中体现的大一统、人治思维等意识在当代仍有广泛影响,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国人对高层、中层、基层政府的态度、情感和评价。由于特定的上级政府较下级政府通常更具权威性,从而形成有利于上级政府的独特的民族心理模式。学术关怀和政治决策者需要将关注的焦点从追求高政府信任转移到提高政府质量上来。如果从规范意义上的政府目的来考量,政府信任的良性结构应体现叁个明显特征:首先,在特定政治共同体内,政府应以统一而非各自为政的方式提供服务,各级各类政府组织均应具有较高的可信性,显示必要的治理善意和治理能力,以统一、联合、整体的方式作为信任客体在政府信任关系中出现,政府信任图景应是一致的,而不应表现为横向或纵向间政府信任的分散、孤立和破碎;其次,应是包含理性怀疑的明智信任。以信任和不信任双因素观衡量,同政府信任一样,政府不信任具有独特价值,因为政府不信任调整着政府信任的分配,决定着政府信任的指向和边界,可以防范政府背叛的风险,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构件;最后,政府信任受多重因素影响,有复杂的生成机理,但民主的政府理念和优良的政府质量应为健康政府信任的主要驱动。着眼未来,政府应在重塑组织、文化和采纳新兴技术的基础上,对公民需求和偏好发生的巨大变化作出更好回应。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良政善治的构建及“共同善”的实现,需要有力的政治权力,也需要对政治权力作出必要限制,这对处在转型之中的发展中国家尤具现实意义。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重塑,作为一个显着的变化,政治权力开始受到限制和规范,公民权利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珍视,政府行为遭到更加严苛的评判,政府运行的国内国际环境已大为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今天的政府信任成为问题,并不表明和昨天相比政府做得更差,而是新时代的公民对政府的要求更高,关于“好政府”的标准正发生变化。重塑中国的政府信任需要采取综合性的策略“再造政府”,一是优化政府层级管理。减少政府层级,改善县域治理;厘清权力责任,规范央地关系;培育合作文化,建设整体政府;二是促进政治问责。在强化执政党和政府自上而下同体问责的基础上,重视各类异体问责,促进公民政治参与,加强政治问责立法;叁是改善政治传播。确立重视沟通的新型行政文化,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不断增强政府透明度。着眼未来,中国应结合复杂性时代的特殊场景,努力践行整体性治理理念,积极提供灵活、更具弹性和人性化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加强顶层设计和技术支撑,构建信任合作型府际关系,切实增强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政府质量。政府信任是一种至关重要却极其脆弱的资产,在全球化时代,政府信任的赢得是个漫长征途,没有捷径可走,从规范意义上来讲,政府信任的产生应主要来源于民主的政府理念和良好的政府质量的驱动。中国的政府质量近年来已得到显着提高,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探索仍任重道远,这需要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对强国家、民主和法治作出巧妙平衡,并结合文化传统、发展阶段、优先选项进行妥善安排。中国需要向全球的优秀实践者学习,也需要结合国情,实事求是地开展自主性的创新性实践。在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过程中,政治决策者的激情和眼光自然必不可少,而源自公民的鼓励和压力亦相当重要。

关海棠[7]2013年在《宪政架构下的地方分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地方分权是宪政的重要课题,反映一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状况,反映一国整体与部分的权力关系,影响国家稳定和社会的整体发展,因此,地方分权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必须认真对待、审慎考虑、谨慎抉择的重大政治问题。在当今时代,地方分权是世界性发展潮流,地方分权的价值和功能已被人们所普遍理解和接受,合理分权是现代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合理分权是优化政府结构、完善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国都在不断探索、调整适合本土实际的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模式,在中央必要集权与地方适度分权之间寻求平衡。我国的改革也是以分权为逻辑起点的,“放权让利”成为改革的主旋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逐步走向科学化、合理化,改革开放叁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地方分权的确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然而,伴随地方分权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很长时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畸形需求、地方权力滥用等等,使得经济发展的潜力被破坏,社会冲突加剧,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下降。究其原因主要是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分权所致,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国家权力结构的变化,我国并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地方分权的制度构架,因此,推进地方分权、处理好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的关系,仍是今后进一步改革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如何继续推进地方分权?西方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能否成为我国地方制度改造的目标?我国的地方分权改革路在何方?本文主要围绕西方地方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空间问题以及中国地方分权改革的发展方向问题展开论述。运用有关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宪政理论,分析中国地方分权的发展困境,并对未来地方分权改革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设性方案。在总结中国近现代以来的地方自治的实践、研究和借鉴国外地方自治制度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宪政权力架构以及政治经济发展的现状,加强地方分权的理性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解决好地方分权的核心问题,即正确定位政府职能、理顺央地权力关系、使地方权力规范运行,实现地方善治,从而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地方分权制度架构。首先,论文第一部分着重阐述了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宪政基础理论。第一,厘清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内涵及相互关系。从地方分权内涵的理解入手,从理论上阐释地方分权的发展逻辑,明确地方分权改革是大势所趋。地方自治是地方分权的实现形式,西方国家在普遍意义上使用的地方自治是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概念,而地方分权则是一个中性的更具包容性的学理概念,地方分权的核心因子是自治和民主,强调地方政府在地方性公共事务治理中的责任,强调地方自主管理和民主参与,从而走向地方民主治理。因此,笔者在后面的论述中,在我国的地方分权建设中,回避使用地方自治的概念。第二,民主集中制也是一种地方分权形式,诠释民主集中制的宪政内涵,并比较了民主集中制和地方自治在实现地方分权上的异同点。最后,深刻认识地方分权改革的宏观背景,明晰地方分权的相关理论问题,包括地方分权的前置性条件,即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以及地方自治发展的基础条件,即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地方分权发展的影响制约因素,地方分权需要与政治背景相契合,地方分权是宪政秩序约束下的地方分权。其次,本文从纵横两个方面展开不同时空背景下的动态考察。一方面,从横向比较的视角出发,近几十年来,法国、英国、俄罗斯和日本的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经历了深刻的变化和发展,比较各种不同的地方分权改革模式以及治理效果,发掘地方自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包括地方自治的生成环境以及影响制约因素、各国分权的路径选择以及发展趋势,以资借鉴。同时,注意分析和识别西方地方自治制度的时代、国情、背景和语境意识。另一方面,从纵向历史发展的视角出发,对我国历史上的地方自治尝试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地方分权实践进行总结和反思,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分析论证我国地方自治的失败原因以及地方分权改革的思维模式、分权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以求发现、积累我们自己的话语和本土化路径。再次,正视和分析现实问题。基于我国地方分权现状的考察,着眼于地方治理,指出目前地方治理的困境,并从地方分权视角着重分析了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即地方分权的理性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缺失,以及如何走出困境的思考。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是论文重点论述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来阐述:一是论证了地方自治在我国的发展前景问题。对于地方自治的可行性分析,从逻辑和历史两个角度进行研究,从宪政体制环境约束、路径依赖约束、普遍性的地方自治制度基本要素的约束、历史文化传统的约束、现行地方分权制度架构的规范分析、历史上地方自治尝试和现行自治制度的运行效果分析等六个方面展开论证,据此得出结论,在现阶段,地方自治在中国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接下来,论证了地方自治在中国的发展前瞻性。地方自治在目的性价值层面,具有一定共通性,也就是说,地方自治理念和价值具有普适性,我们应当认同和接受,这些价值目标构成了地方分权改革的方向性。但是,地方自治作为一种制度,其形成和发展受制于一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宪政理论的发达程度,更受制于一国现行宪法的容允程度,其实施效果也会受到政治体制、自治传统和观念、市民社会成熟度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因此,地方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是需要慎重对待和考虑的。正视中国发展的阶段性,在当前转型时期,应当借鉴地方自治的价值和理念、借鉴西方研究地方自治的方法和视角,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考虑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与融合,考虑体制的承受力、观念的可接受性、传统文化的支持度以及对现有秩序的冲击力,兼顾世界地方自治的发展趋势,用渐进的改革措施逐步完善地方分权制度、建构适合于我们自己的地方民主制度。二是提出我国地方分权改革的发展路径,循着思想观念、先决条件、指导原则和制度安排的顺序次第展开分析论证。观念对于地方分权改革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地方分权在观念层面,需要寻找理念上的支点,实现从统治到治理、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然后,解决地方分权的前置性问题,明确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分野,通过社会分权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地方分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政府和市场、社会之间公共服务的协作生产、实现合作共治的必然要求;通过理顺党政关系,使得地方分权改革推进的深层障碍得到化解。接下来,明确地方分权的指导原则以保证地方分权的发展方向,基本原则是地方分权的基石,贯穿分权改革的始终。最后,提出地方分权理性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的制度性措施。立基于客观的历史过程和现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分权经验,着眼于地方善治的实现,从对内对外两个向度,围绕地方分权的核心问题,即政府职能的正确定位、央地权力关系的理顺和地方权力的规范运行,处理好地区人民—地方—中央之间的关系,致力于地方民主治理机制的建设和央地良性互动的合作型关系的建设,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地方分权制度架构。

高韫芳[8]2006年在《当代中国中央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向世界展示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繁荣景象。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成就展示,使我们看到了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但是,我们必须进行进一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新,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地焕发新的活力,才能促进民族地区持续的进步。通过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专项研究,有助于人们认识和理解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彼此的角色定位,积极促进沟通,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调整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缓解民族关系的矛盾冲突,为民族地区的稳定创造条件,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创造一个更为有利的空间。 在讨论中央与地方关系时,本文着重突出地方政府的研究主体地位。我们发现,不管中央与地方的问题是正面还是反面,都不是指向地方政府本身,而是出于中央政府自身的问题与需要,即过于注重对中央政府的利益的重视,而忽略了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研究和审视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中,地方政府学术视角一直处于缺失状态。恰恰忽视了这样一个角度,一直作为配角和客体的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才被忽视和掩盖。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地方政府的角色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转变使得地方政府的理论有了重构的意义。过去看待地方政府的权力或政策,总是从国家整体的角度来看,现在则必须是多面向,例如把地方政府放在国际的、全国的政治经济秩序中,取得同步的地位的观察。尤其对于中国的政治格局来说,中央政府的态度固然对整个格局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地方政府才是中国社会的实际控制者。因此,地方政府日益成为观察中国社会的一个独特视角。这为我们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本文将以“地方政府”为研究主体视角,提出自己重新对地方政府的认识角度——超越“权力与利益”的“权利”角度。文章以“主体、主题、主义”的逻辑兵分两路分别讨论中央与一般地方政府关系以及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关系,两者互为对照,各有不同。 一方面(在第一、叁、五章里),文章侧重于对中央与一般地方关系分析。在分析中央政府与一般地方政府时,是将处于同一系统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离(处于系统内亲和性分离状态),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不同的角度来观察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从而看到两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在竞争中寻求合作,在共事中博弈的一种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历经“权力依赖”“利益博弈”,逐

李占录[9]2015年在《地方竞争与区域化》文中提出民族国家是当今世界体系的基本行为主体(actor)。民族国家的结构体系的完善和创新是政治哲学的重要课题,当今世界各国的结构体系主要有中央集权制与联邦制两种制度形式,这两种国家结构形式主要体现了民族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模式。中央政治系统是国家政治体系的大脑;中央与地方关系则是国家政治体系的脊柱,地方政治系统是影响国家政治稳定的重要变量因素。作为国家次级体系的地方共同体,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于提升地方竞争力和促进地方可持续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制度条件。本文沿着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分析路径,运用制度分析方法,结合甘宁青区域一体化与兰(州)西(宁)经济区的案例,对中国当代社会发展中的地方竞争与区域化问题进行了政治哲学研究。第一章内容从地方政治或地方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的视角,分析了省级地方政治系统及其与中央的关系模式,对于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并结合当代中央与地方关系,说明了地方政府的应然角色和当代地方政府的实然角色。政治单一制决定了当代地方政府是政治任命制下的代理人政权,经济联邦主义则决定了当代地方政府又是谋利型政权或经营型政权,按道理和宪法规定,地方政府应该是地方公共利益的代表;这样,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实际是一个复杂利益主体:它同时具有代表中央政府利益、地方公共利益和地方政府主要官员利益政府的多重角色。一个代理型+经营型角色的地方政府不能真正代表地方公共利益,其执政行为倾向于短期化。地方政府的角色与党和国家政治制度则决定了地方政府职能,政治任命制和干部定期交流制、对地方政府的GDP绩效考核标准等决定地方政府的谋利经营性质和执政短期行为,也决定了地方竞争主体的政府色彩和恶性竞争特征。这些对国家统一市场、地方关系、环境资源保护及地方公共利益造成了长远的腐蚀。政府职能转型与地方民主自治是促进地方间规范竞争与地方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条件。地方竞争是市场机制的普遍规律,在市场机制、全球化、制度环境的共同作用下,当代中国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地方竞争掺杂了恶性竞争的诸多弊病,需要通过政府职能转型与制度环境变革去克服。第二章通过论述竞争的哲学意义,并由此推导出地方竞争的必然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因客观物质条件、制度环境和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因素,造成中国各地方竞争力差异及发展差距,特别是西北地区处于明显欠发达状态,竞争力明显不足。就各地方竞争力而言,全国发展水平基本呈现为四大区域:东部发达地区,中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现阶段,西部欠发达地区竞争力明显不足,其原因有地理区位、自然条件、市场机制、制度环境、区域梯度放权政策或区域发展战略等方面。地方竞争力是决定地方竞争效益的重要因素,它是由硬实力和软实力共同决定的,硬实力中的比较优势,在制度条件、发展战略和竞争策略的共同作用下,可以转化为竞争优势。区域化通过税收同盟、区域共同市场、区域内部优势互补、规模经济、争取中央资源与政策支持等内容,是提升区域整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1971年,美国着名学者约瑟夫·奈在《局部和平:区域组织中的一体化和冲突》提出,区域是基于地理上的关系和一定程度的相互依赖而导致有限数量的国家联系在一起。1950年,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维纳(JacobViner)在《关税同盟问题》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关税同盟理论,学术界开始将关税同盟理论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核心理论。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于国际政治经济范畴的区域主义,而是是地理位置接壤或接近的若干数量有限的地方之间通过建立组织框架和制度框架,在经济、社会、环保等领域开展的区域经济合作与交往联系活动。根据后现代建构主义区域观,人文特征与认知观念是区域化进程的主观精神条件,区域化同时也是是语言塑造的产物。第叁章内容论述了政治意义的地方自治与作为经济意义的区域化的关系,界定了地方概念与区域化概念的异同,指出区域经济体系是对行政区经济的突破和超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但国内区域一体化并不是政治或行政实体,而是行政区经济与国家统一市场之间的中间环节。根据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现阶段国家区域发展需要从非均衡发展战略转入均衡发展战略,其具体体现是深化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通过建构区域化,西部部分欠发达地区可以培育经济增长极的方式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构区域合作组织和合作机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推进新型区域化的组织结构和制度条件,从而把区域一体化从理念规划变成现实经济体系形态。中国中西部新型区域化进程是市场机制、全球化、制度环境、地方竞争、模仿借鉴、语言塑造等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更是西部欠发达地区争取中央资源与政策支持的一种积极策略和途径。国内区域化是对国家政治经济区域一体化的扬弃,它没有政治和安全功能,但它可以借鉴国际区域合作组织的组织框架和制度模式,建构具有正式法律约束与奖惩功能的区域合作机制,从而把区域化进程推向成熟、正式和法治的水平阶段。第四章论述小西北甘宁青地区在全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的地位及其区域功能,其战略地位对于国家区域协调发展和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国家生态战略屏障、多民族社会结构、资源富集区等特征是甘宁青地区的主要比较优势,是国家进行重点开发与支持的重要动因。根据现阶段条件,兰西经济区是甘青两地首先尝试区域协同发展的启动机制和具体形式,进而为甘宁青区域一体化探索新的合作发展形式。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为兰西经济区建设和甘宁青区域一体化化进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地处西北的甘宁青多民族地区迫切需要通过建构区域化和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来提升地方竞争力、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兰新经济区的地理范围、具体合作内容、组织结构与制度模式以着名叁产化学者贺有利《构建兰州—西宁经济区和格尔木循环经济区的建议》一文做了初步论证和说明。从国家发展战略转移枢纽地位、生态战略屏障、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布局四个方面分析,建设兰西经济区极具必要性和重要性,它的顺利推进会对新疆、藏区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的示范性影响作用。从地缘市场联系、资源基础、社会人文、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分析,兰西经济区建设也具有很强的可行性,本文进一步对兰西经济区的物质空间形态、经济分工布局与产业政策、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合作机制等具体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规划与论证。甘宁青地区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目前还存在一些动力、资源和组织成本等限制性因素,需要甘宁青地方政府和中央共同通过建设区域共同市场、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培育经济增长极、制度革新和中央资源与政策支持等措施,来促进兰西经济区建设和甘宁青区域一体化发展。兰西经济区建设和甘宁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顺利推进,不仅可以提升甘宁青多民族欠发达地区的竞争力和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以此促进国家区域均衡发展和为解决好中国西部民族问题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它还可以对国内其它欠发达地区通过区域一体化途径提升地方竞争力贡献一份典范经验借鉴。

杨晋[10]2006年在《论转型时期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试图对我国转型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合理构建做出分析。文章对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回顾了中西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发展,总结了中西方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尤其深入分析了我国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中央与地方关系面临的新困境及其深层原因,最后落脚于对转型时期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建构进行前瞻性研究。正文共分四章,每章要点如下:第一章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分析中西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发展,为转型期中央与地方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理论指导;第二章总结了中西方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践经验和教训,从而为当前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与改革提供借鉴;第叁章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不协调的表现及原因;第四章则分析了调整和构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动力,探索其原则及路径,并对转型期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与改革提出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转型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定位与建构[D]. 张志胜. 南京师范大学. 2003

[2]. 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 转型期国家治理与宪法学的应对[D]. 陈明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4]. 中国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研究[D]. 张翔. 南开大学. 2013

[5].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D]. 胡良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6]. 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研究[D]. 杨建宇. 山东大学. 2016

[7]. 宪政架构下的地方分权研究[D]. 关海棠. 吉林大学. 2013

[8]. 当代中国中央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关系研究[D]. 高韫芳.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9]. 地方竞争与区域化[D]. 李占录. 中央民族大学. 2015

[10]. 论转型时期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构建[D]. 杨晋.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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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定位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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