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生安[1]2015年在《行政行为效力体系重构的“两质态论”与“叁效力说”》文中研究指明公定力的本质其实就是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公定力理论本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应该以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理论"取代公定力理论。在效力形态上,行政行为效力有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之分,即行政行为效力的"两质态论";在效力内容的具体构成上,行政行为效力可以分为存续力、拘束力与实现力,即行政行为效力的"叁效力说"。"叁效力说"与"两质态论"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对于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的理论建构而言,二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前者为"效力内容论",后者为"效力形态论",正是二者的对立统一,才构成了完整而又科学的行政行为效力体系。
赵宏[2]2002年在《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研究的基本目的在于弥补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对行政行为效力问题不够重视以及研究不够深入、系统的缺憾。行政行为效力问题是行政行为的核心,与行政行为的其他问题密切相关,同时又对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置具有理论的铺垫作用。鉴于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涉及内容的广泛性以及与实定法的密切联系,本文以开放的视角对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探讨,内容并不囿于传统行政法效力问题的框架。本文共分为五部分,各部分的内容提要如下:第一部分:行政行为效力概述。本章主要涉及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的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行政行为效力的一般比较;研究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意义。第二部分: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行政行为效力发生的两个层次,而行政行为的合法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评价。本章主要讨论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权能;行为必须包含公权力的行使;行为必须具有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意图。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行政行为必须不具有当然无效的情形;行政行为必须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知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所有的法律规定。第叁部分: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本章大致采用现行德日理论,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各项内容进行探讨,其中包括: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和执行力,并对我国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如不属于无效情形,即推定为有效的法律效力,公定力以法的安定性为理论基础,以无效行政行为为界限,是其他效力发生的前提,与行政诉讼中的相关制度亦有密切联系。存续力包括形式存续力和实质存续力,其要旨在于限制行政机关随意变更、撤销和废止行政行为,实质存续力与信赖保护紧密相关。构成要件效力是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以外的其他机关、法院和第叁人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强制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律效力,其中涉及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探讨。第四部分: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虽然不能与行<WP=3>政行为的有效和无效等同,但会对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着重讨论的必要。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实质合法要件和形式合法要件。违法的行政行为根据其违法瑕疵程度和样态的不同,可分为无效的行政行为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除具有无效的情形外,均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效力状态以及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均存在很大差异。第五部分: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和行政行为的补正与转换。本章主要涉及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和行政行为的补正与转换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其中包括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与公定力原理、相对人抵抗权的关系,该理论的制度化落实;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以及有第叁人效力的行政行为撤销和废止时分别适用的制度规则;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补正以及违法行政行为的转换。
方世荣, 羊琴[3]2005年在《论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之解决——从行政行为的效力差异进行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如果对某一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该行政行为就成为了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而行政行为又可作无效行政行为和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还可分为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和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不同类型行政行为效力上的差异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行政行为这一先决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我国民事诉讼在涉及行政行为先决问题时,应当以行政行为的效力差异为基础,遵循公、私法二元化原则和民事、行政审判组织的职能分工,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其无效后再就民事争议作出裁判;对于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评判其内容的真实性,但不得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则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问题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杜秋婷[4]2007年在《行政行为废止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行为废止问题属于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体系中的重要问题,国外有不少相关论述并形成了立法成果,但我国国内对此的理论关注并不多。本文试图在借鉴国外理论及立法例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而探讨行政行为废止适用情况及其效力和程序要求的应然状态。文章写作的最终目的在于为行政行为废止规则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标题为“行政行为废止的内涵与功能”,本部分先从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出发,研究了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与行政行为废止的密切关系,行政行为的废止是行政行为不可变更力有限性的典型表现。其后,将行政行为废止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比较其异同,使该概念的内涵得到较充分的挖掘。随后,阐释了行政行为废止制度的理论基础――行政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加深了本文主题的理论内涵,最后论述了行政行为废止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功能。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国外行政行为废止的立法例,并得出可以借鉴的几点启示。而后,以一个案例引入对我国现状的考察和分析。笔者得到的结论认为,在我国行政行为废止的适用已有许多实践先例,但由于相关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很不完善、不相协调,造成了立法用语不规范、行政机关随意废止授益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信赖保护严重不足等问题。第叁部分为讨论应然状态下行政行为废止的适用原则与条件,以及行政行为废止的效力问题。行政行为的废止尤其应注意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运用。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也不尽相同。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有:废止保留权的行使、不按规定目的使用给付、违反作出行政行为时作为前提的义务和公共利益的急迫需要等等。而对于负担行政行为,除了依照法律不应废止的行政行为外,行政机关有废止的自由裁量权;而当事实或法律状态发生重大变化以至于该行政行为不应继续存在时,行政机关则有废止的义务。本部分最后讨论了废止权限问题。相对于第叁部分主要关注行政行为废止的实体规则,第四部分则从规则本身转入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关注,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研究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问题。首先,探讨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于授益行政行为和复效性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其次,从程序规则的角度研究如何能为相对人提供及时而充分的权利保障,行政机关在废止行政行为时应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则,负有程序上的义务,相应的相对人在废止程序中的一些重要权利也在讨论之列。最后,关注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如何得到救济及保护,结论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取得类似于相对人的地位,行使相同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以保护其利益。文章完成后,笔者在结语部分表达了对我国未来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期待和希望。
王麟[5]2011年在《行政附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行政附款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也是行政法治化实践的重要问题。在批判和借鉴国内外有关行政附款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探讨行政附款的概念、属性及意义、行政附款的类型化与其类型、行政附款的合法性及其要求、行政附款行为的效力以及行政附款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对拓深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建构行政附款的法律制度,有效规制行政附款现象,推动我国的行政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行政附款的概念是人们的主观规定,但也具有历史性、实践性和发展性。借鉴国外行政法研究及其实践的成果,将行政附款的概念界定为“限制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效果”不仅能直面和满足我国规制行政附款现象的问题和要求,也有助于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阶段性任务和目标。依此界定,凡被认为或归为行政附款的现象一般具有如下属性:一是属于行政裁量领域的作为;二是主要适用于授益行政行为;叁是附款与所附行政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四是作为附款的限制不同于行政行为的内容限制。行政附款不仅使行政具有了灵活应对性,更使得行政行为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公民权益的同时,具有可接受性且能防止无理的干涉和限制。行政附款现象有不同表现,对此进行类型化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明确它们各自的形态和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把握不同附款类型之间的意义关联。依所附行政行为与所附内容对行政附款所作类型划分为行政附款的类型化研究所关注。其中,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的附款、期限、条件、负担、废止权保留、负担保留作为附款虽无太大争议,但它们适用的条件或要求须进一步明确。“法律效果的部分除外”、“修正的许可”与负担保留作为附款有很大或一定的争议。前两者其实均非附款,而是行政行为的内容限制。负担保留可为附款。在负担保留为附款的情形下,负担后置与附有负担保留的行政行为之间并非附属关系,前者虽以后者的存在为前提但却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因为具有前因与后果的关系,它们之间可视为主行政行为与从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行为能否附款及其是否符合行政法治化要求是行政附款的合法性及其要求问题。既然是行政裁量领域的作为,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密切联系在行政附款之中必有突出表现。行政行为依“法律”附款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这对羁束行政行为尤为重要。如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非为确保法定要件之履行且未将该法定要件作为附款内容的,任何加于羁束行政行为的附款都是超越权限范围所为,属违法附款。在这个意义上,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对羁束行政行为的附款并不适用。作为行法治化的追求,行政行为附款不仅要依法律,在裁量情形下还要进行合理性权衡,应遵循比例原则、目的正当与相关考虑等原则的要求。行政附款的效力问题涉及到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有效、无效以及效力消灭等方面。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情形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尤其是附始期或停止条件的行政行为的生效情形。但不管情形如何不同,无论附款的还是无附款的,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都自相对人或关系人获致通知时起,并因此具有既决力。对于附始期或停止条件的行政行为来说,期限届至或条件成就只是其获得实现力的条件。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不意味着合法,也不等于有效。行政附款行为的有效必须同时具备肯定要件和否定要件,即“通知”和“没有明显的或严重的违法”。撤销与废止是行政附款行为效力消灭的两种情形。行政附款的法律救济有法律救济程序以内的或正式的法律救济与法律救济程序以外的或非正式的法律救济之分。作为行政附款法律救济的基本手段或程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后者。行政诉讼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救济,其主要问题是授益行政行为的附款可撤销及行政附款的无效。我国目前有关行政附款的法律救济制度相当不完善。鉴于很多基本制度以及针对性制度付之阙如,我国目前的行政附款法律救济制度建设重在建构,应主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要将行政附款现象纳入法律调整之中,建构行政附款的法律制度,并形成行政附款的法律调整体系;二是关于行政附款的法律救济程序以内的与法律救济程序以外的制度建设应同步进行,并相互协调和配合;叁是加强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建设,以实现和满足行政附款法治化的追求和需要。
李琦[6]2005年在《行政行为效力新论》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行为效力论是行政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的研究仍尚显薄弱,研究方法单一,所得结论有待推敲。基于此种认识以及对行政行为特征的理性把握,本文提出引入行政过程论,以过程论的方法对行政行为效力问题进行再阐释,以期尽力把握行政行为效力的真义。 本文由以下六章组成: 第一章探讨提出行政过程论的旨归,即对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特征的剖析。文章总结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四大特征:1.自由主义法治国家行政法论;2.行政权优越地位论;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区分论;4.行政行为核心论。其中,自由主义法治国之行政法的宗旨在于最大限度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严格控制行政权范围,采行所谓“机械法治主义”。行政权的优越地位表现在行政主体的主导性和优益性,行政行为享有先定力和公定力。内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则源于韦伯的理性官僚制理论,导致特别权力关系的封闭性,使公共行政拒绝权利诉求。 第二章探讨行政过程论针对传统行政法学而提出的回应和主张。针对自由主义法治国理论,行政过程论提倡社会福利生态法治国理念,主张自由基础上的民主、尊重个体权利的社会正义、超越形式主义的实质法治。针对行政权优越地位论,行政过程论提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平等理念。这种平等理念的树立,来自对国家理性有限性和行政权有限性的体认,是交往行动理论的启示,是对相对人地位再认识的结果,最终依赖平等理念和契约精神而得以实现。针对内部外部法律关系的区分论,行政过程论借鉴新公共管理的政府流程再造和行政组织结构再造思想,从行政组织由层级化向扁平化的转变趋势中得出了特别权力关系的一般化以及内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打通的结论。 第叁章考察行政行为效力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行政行为中心主义存在诸多局限性:行政行为型式化使概念功能负担过重以致崩溃,型式化使法律控制时点难以灵活把握,给付行政时代过程重于结果以及行政行为中心论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未予关注。以上局限性的存在致使行政行为重要性逐渐丧失,因为现代行政的本来面目就是行政多样性的聚合,而行政行为作为诉讼通道的功能也被放弃。所以,行政过程论取代行政行为中心论就成为可能。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重新对行政行为进行反思,就会发现,行政行为既具有法律行为的原形式,又具有事实行为的原形式。行政行为既要接受法律行为的检验,又要接受事实行为的检验。而以行政过程论的方法研究行政行为的效力,就应当坚持动态论方法、整体论方法和阶段论方法。 第四章是对作出阶段行政行为效力的考察。行政行作出阶段的效力问题包括准
唐青山[7]2014年在《论瑕疵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文中提出在实践中,由于社会的复杂,行政关系的复杂,这样那样的不规范的行政行为大量存在。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外就没有第叁种可能吗?答案是否定的,瑕疵行政行为就是第叁种可能。德国将瑕疵行政行为分为不正确的法律后果、不合目的的行政行为、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比较严重的瑕疵和特别严重的瑕疵瑕疵行政行为五类。日本将违法的行政行为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认为是瑕疵的行政行为。我国学界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无论是德国、日本,还是我国学者现在的一些观点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瑕疵行政行为应属于一般性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程序或形式上存在瑕疵,该瑕疵并不一定无效或撤销,对于轻微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救的方式使该行为得以生效;对于重大明显的瑕疵,已经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瑕疵行政行为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其瑕疵主要表现在形式上或次要程序上的,这些瑕疵不足实质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性质,因此瑕疵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这样确保了法律关系的稳定。在有权机关做出权威判断之前,应该推定瑕疵行政行为有效。鉴于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之分,瑕疵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可分成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形式效力一种是严重且明显瑕疵将影响行政行为效力,另一种是不影响行政行为形式效力的瑕疵。严重且明显瑕疵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事后经权威性判断可以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对于轻微瑕疵行政行为来说,补正制度可谓最优选择,但是,补正应有时间限制,应在行政诉讼开庭审理之前。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是在行政行为符合法的实质正当性原则的条件下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违背合法有效要件的瑕疵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有两种表现:撤销瑕疵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其他瑕疵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应根据瑕疵的不同性质及程度,可对其采取补正、变更、更正的补救措施。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瑕疵行政行为采取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只要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其结果要么撤销要么确认无效,并不得采取补正的救济途径存续其效力,尤其对于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性事项的瑕疵,这样的做法存在很大弊端,应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德国和台湾地区对瑕疵行政行为采取补正和转换的方式、日本采取治愈和转换的方式,逐步完善我国在认定瑕疵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律法规。首先,在认定瑕疵行政行为效力时应遵守符合实际原则、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保障司法解决原则。在审查时,谨慎使用撤销,少用、慎用确认违法,依照正当程序的原则进行审查,对于轻微瑕疵应加以补正等方式。
江必新, 王麟[8]2016年在《行政附款行为效力问题探究——兼议行政行为效力的相关问题》文中认为行政附款行为是对行政行为的处理内容所进行的限制,附款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效力也具有特别之处,体现在生效、有效、无效及效力消灭等方面。行政附款行为生效探讨应当考虑到行政行为及其效力内容的过程性、阶段性和时序性。在权衡标准及效力意义不同的情形下,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不等于其有效。行政附款行为的无效面对着附款无效与所附行政行为整体无效的关系问题。行政附款行为的效力消灭也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殊性。
章志远[9]2002年在《行政行为效力论》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运用语义分析、规范分析、个案研究及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围绕范畴的提炼和规则的构建,对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第一章探讨了行政行为效力的概念、特征、类型、本原及功能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章在评述行政行为效力内容既有学说的基础之上,分别对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可变更力、执行力及不可争力作了研究;第叁章分析了无效、生效、有效等六种具体的效力形态;第四章着重考察了行政案件起诉、审理及判决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并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第五章主要探讨了行政行为效力实践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保障措施。上述内容的研究使笔者确信,一切行政行为都处于运动过程之中,只有在“过程”中讨论行政行为的效力才具有现实意义。
黄全[10]2014年在《法治国视野下行政行为对司法机关的效力》文中研究说明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行政行为与司法裁判行为是并行关系。一般情况下,非诉讼标的之行政行为对司法机关具有证据效力,即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证据资格不得审查。例外情况是,当行政行为将直接影响相对人定罪量刑时,行政行为对司法机关具有选择性证据效力。
参考文献:
[1]. 行政行为效力体系重构的“两质态论”与“叁效力说”[J]. 马生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2]. 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研究[D]. 赵宏.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3]. 论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之解决——从行政行为的效力差异进行分析[J]. 方世荣, 羊琴. 中国法学. 2005
[4]. 行政行为废止问题研究[D]. 杜秋婷.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5]. 行政附款问题研究[D]. 王麟. 中南大学. 2011
[6]. 行政行为效力新论[D]. 李琦.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7]. 论瑕疵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D]. 唐青山. 湖南师范大学. 2014
[8]. 行政附款行为效力问题探究——兼议行政行为效力的相关问题[J]. 江必新, 王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
[9]. 行政行为效力论[D]. 章志远. 苏州大学. 2002
[10]. 法治国视野下行政行为对司法机关的效力[J]. 黄全. 河北法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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