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双重合法性”研究论文

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双重合法性”研究论文

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双重合法性”研究

孔晨旭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 201209)

摘要: 美国利用在国际格局中的话语霸权和行为霸权,单方主导处置本由盟国协同共同处置的琉球主权。为保障长期单独战略控制冲绳,美国通过托管的方式获得了殖民统治冲绳的身份的“合法性”,通过结盟方式获得在冲绳实施军事行为的“合法性”。冲绳驻军基地作为美国长期单独战略控制冲绳的重要载体,也因此获得了双重“合法性”。无论是美国依据《对日和平条约》实施的托管方式,还是依此创设的琉球“剩余主权”都是非法的。而美国借助琉球“剩余主权”之由,以结盟方式实施军事行为的“合法性”自然是无本之木。所谓的冲绳驻军基地的“合法性”,是美国为满足一己私利而杜撰出的“合法性”。从国际准则的正义上讲,琉球主权依然处在一个“待定”状态。美国冲绳驻军基地的“合法性”不过是一种话语霸权和行为霸权的结果。

关键词: 美国外交和驻军战略;冲绳驻军基地;双重合法性

冲绳驻军基地在美国驻日美军基地群和太平洋驻军基地体系中占有重要战略地位。冲绳驻军基地问题一直是困扰美国——日本——冲绳三边关系且无法消解的难题。发生在冲绳诸如基地扩建与搬迁,驻军酗酒闹事、盗窃、伤害、强奸、枪击平民及噪音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严重伤害了冲绳民众的情感和心理,他们就此不止一次举行过大规模的反美运动。近些年来,尤其是围绕着普天间基地的搬迁问题,将冲绳驻军基地问题再次推向风口浪尖。美国所谓的搬迁只是不在“普天间”,而在冲绳其他地方依然要求保留驻军基地。那么,美国在冲绳驻军基地的“合法性”究竟是什么?按照《对日和平条约》的规定,美国获得了对琉球的单独托管权。但是,该协定也遭到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反对。1971年美日签订的《返还冲绳协定》,也仅仅是个双边协定,并不能替代《对日和平条约》的多边处置。不仅如此,《返还冲绳协定》也仅仅是“返还”行政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主权返还。另外,如果以日本拥有琉球的“剩余主权”视之,美日结盟能够赋予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然而,既然《对日和平条约》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合法”,那么依此产生的琉球“剩余主权”自然就难以合法。长期以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多集中在美与日媾和及结盟语境下研究冲绳驻军基地问题上,(1) 国外学术界有代表性的研究是:Robert D.Eldridge:The Origins of the Bilateral Okinawa Problem:Okinawa in Postwar U.S.-Japan Relations,1945-1952“(New York:Garland Pub.,2001).Kimie Hara:”Cold War frontiers in the Asia-Pacific:Divided Territories in the San Francisco System”(New York:Routledge,2007),福地曠昭著.沖縄における米軍の犯罪.東京:同時代社,1995;沖縄タイムス社編.米軍用地强制使用問題.東京:沖縄タイムス社,1998;前田哲男著.在日米軍基地の収支決算.東京:筑摩書房,2000.等;国内学术界有代表性的研究是:田凯:《论〈日美地位协定〉的本质与影响——兼论冲绳基地问题的法理根源》,载《日本学刊》2018年第4期;崔丕:《美日两国政府应对本国国会审议返还冲绳协定的对策及其对钓鱼岛归属争端的影响》,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黄大慧、赵罗希:《战后冲绳处置与钓鱼岛争端——美国对冲绳与钓鱼岛问题的战略考量》,载《东北亚论坛》2015年第2期;崔丕:《美日返还冲绳施政权中的核密约问题考》,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陈静静:《美国应对常规外交问题的模式——以对冲绳问题的决策(1945-1969)为例》,载《美国研究》2014年第1期;王新生:《佐藤政权时期“冲绳归还”的政治过程》,载《日本学刊》2012年第3期;陈静静、张英姣:《美日同盟的出现与冲绳问题的产生》,载《东北亚论坛》2011年第1期;王海滨:《琉球名称的演变与冲绳问题的产生》,载《日本学刊》2006年第2期 等。 关于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依照现已解密的美国政府外交档案,分析美国获得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的决策过程,探究“合法性”背后所掩藏的美日决策冲突、协调及认识利益之争,进而揭示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的双重性和“非法性”。

一、美国以托管方式获得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的战略设想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国军方逐步认识到冲绳在东亚及西太平洋的重要地缘战略价值。结合战后太平洋基地体系计划,美国军方选择了在联合国托管名义下将冲绳划为战略防区也即无限期单独战略托管琉球群岛。[1]也就是说,美国一旦实现无限期单独战略托管琉球群岛,自然就会获得无限期驻军冲绳基地权。然而,因国务院的反对,[2]以及杜鲁门总统的不支持,美国军方的这一选择不得不暂时搁置,一直到凯南领导的政策规划署在冷战背景下重评美国对日政策时,美国军方的主张才再被提出。在政策规划署看来,美国以托管方式控制琉球群岛是必要的。[3]但是,考虑到琉球控制方式的明确,会影响到军方的无限期驻留冲绳主张,美国政府在NSC13号系列文件中确定了在获得冲绳基地权后,在时间期限上用“长期”替代了“无限期”,在控制方式上用“单独战略控制”替代了“单独战略托管”,从而暂时回避了托管问题。(2) 详见NSC 13,June 2,1948;NSC13/1,September 24,1949;NSC13/2,October 7 1948;NSC13/3,May 6 1949,cited in Paul Kesris(ed),Documents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1947-1977.MF2521237 in the Special Collection in HKU.可进一步参阅相关研究是:孔晨旭:《战后美国对冲绳长期驻军政策的形成》,载于《历史教学问题》2011年第4期。 而随着国务院与国防部就对日媾和问题上逐渐消除分歧并确立相关媾和原则,美国政府才明确要在联合国名义下由其担任托管当局的控制方式。[4]关于这一控制方式公开表述文本就是1950年9月11日“对日媾和七原则”。实际上,隐藏在“七原则”背后的是9月7日国务院与国防部共同联合对日媾和备忘录和9月8日NSC60/1号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当时作为机密决策文本的这两个文件涉及琉球群岛的表述就是“单独战略控制”。[5]由此可见,公开的“七原则”中隐去“单独战略控制”而换之“托管”表述,说明了美国政府此时已开始接受军方早先提出的在联合国托管名义下将冲绳划为战略防区也即战略托管琉球的要求。而隐去“单独战略控制”,不过是想避免美国陷入“战略托管”和“非战略托管”之争及招致他国的反对。也就是说,此时美国选择的长期驻军冲绳基地权获得方式,表面上是“托管”,实质上是“单独战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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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美国政府决定对琉球实施托管,无论是“战略托管”或是“非战略托管”,都表明美国不能拥有琉球主权。这就意味着必须要对《波茨坦公告》第八条(3)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见《国际条约集(1945-1947)》,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78页。 中的“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问题做出解释,包括明确琉球群岛的主权归属。由于美国在盟国对日占领改造中的主导性地位及其在琉球的实际控制地位,使其在处置琉球主权归属问题上具有压倒性的话语权优势。尽管此时美国政府已经确定了长期单独战略控制琉球政策,在控制方式上也开始考虑军方提出的战略托管,但在国务院看来,琉球主权还是应该返还日本。国务卿艾奇逊在写给国防部长马歇尔的信中就此着重提出,琉球群岛将归还给日本,假如适用于这些区域的任何军事安排与日本本土相同。[6]美国务院之所以选择这样的立场,既是想秉承1942年《大西洋宪章》宣布的“不追求领土或其他方面的扩张”理念,又是想以此博得日本对美政治好感而诱导其自愿在自己阵营一边。

按照联合国托管制度,琉球不能既接受美国托管又被日本拥有主权。既然国务院此时提出将琉球主权返还日本,显然并不满意军方的单独战略托管琉球主张,甚至对先前双方达成的美国长期单独战略控制琉球也存疑虑。然而,并不能说国务院不赞成在冲绳长期驻军,而是琉球主权返还日本后,美国仍旧可借用结盟条约获得冲绳驻军基地的“合法性”。遗憾的是,这一想法与军方的立场相距甚远。参谋长联席会议强烈谴责国务院是不遵照NSC60/1号文件中关于琉球群岛的相关规定行事,坚持认为美国政府没有任何理由向日本妥协。美国之所以单独战略控制这些岛屿就是为了保障战时及和平时期在太平洋地区能够执行政治和军事任务。而与此相关联的军事安全协定与日本领土概念完全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基于此,遵照NSC60/1号文件规定的“必须确保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南鸟岛(Marcus Island,亦名马库斯岛)、孀妇岩岛以南的南方诸岛(Nanpo Shoto south of Sofu Gan)的单独战略控制”,就应该是处理琉球主权问题的最低要求。[7]

1951年1月下旬,杜勒斯再次访日,单独战略托管琉球当然是必谈议题。实际上,在杜勒斯率领的访日使团到达前夕,驻日临时大使西伯尔德(William J.Sebald)等人就提前向日方告知,美日双方“除了讨论主导美日两国关系的总体原则,还要详细谈论涉及诸如领土的特别话题”。所谓特别话题也就是“日本同意联合国的托管,由美国担任琉球和小笠原群岛的行政管理当局”。除此之外,他们还向日方递交了一个意见备忘录,其中的第一条就是涉及领土问题,即“如何执行‘日本的主权被限定在我们可以决定的这些岛屿’的投降条款”。[9]由此可以看出,杜勒斯这次访日的目的之一就是想要日本政府接受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的方式。

鉴于日本国内的舆情,为能赢得日本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美国的更多理解和支持,达到对日政策的既定战略目标,杜勒斯除与吉田茂等官员举行会谈外,还拜访了处于反对党地位的民主党代表。日本民主党代表也向他表示就琉球“愿意提供必要的军事权利”给美国的意见,同时能找到一个返还日本主权的方式以致于不使苏联在琉球问题上利用日本的感情。民主党代表完全站在日本立场不顾美国意愿,并且由此可能就琉球问题陷美国不利地位的立场,也着实令杜勒斯不满。对此,杜勒斯希望他们也从美国的角度考虑琉球问题,美国人几乎从日本投降时就假定琉球群岛应与日本分离及美军要驻扎于此,希望他们不要试图重新讨论波茨坦投降条款中涉及的对日本领土未来定界问题。同时,杜勒斯也强调指出,维持在这个区域的美日联合军事安排,在这个由部分日本领土构成的岛链上空共同飘扬美日旗帜是可取的。为了杜绝日本有可能再在公开场合谈琉球问题,杜勒斯还特别提出,琉球问题应被认为是一个已决议事项(a closed issue)。[12]

二、美日就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呈现方式的交涉

为化解双方分歧,国务院与参谋长联席会议于1951年1月初就“根据原先特别考虑关于冲绳立场预期的军事安全安排条款,把琉球和小笠原群岛放置于日本主权之下”[8]等问题举行会谈。令国务院不满的是,参谋长联席会议在这次会谈中依然保持既定立场不变,坚决要求把琉球置于美国的单独战略控制下,而日本不能拥有琉球主权。面对军方的强硬立场,正期望尽早实现对日媾和的国务院只好作出让步。国务院的这种让步打破了双方在冲绳基地权获得方式上的僵局,有利于推进对日尽早媾和。

1951年3月,美国国务院制定出了临时性的对日和平条约草案。其中第三款涉及琉球群岛的表述是:美国可以建议联合国把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包括西之岛、火山岛、冲之鸟和马尔库斯岛,放在托管体制下。日本同意这一建议。在这一建议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岛屿的领土、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利。[15]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关于获得美国长期驻军冲绳基地权的“托管”表述的显然是“非战略托管”。在草案递交日方后,日方对此并无异议,只提议应把“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修改为“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Nansei Islands)”。日方认为:“位于北纬29度以南的奄美群岛不属于琉球群岛,而属于萨南群岛(Satsunan Islands)。南西诸岛包括萨南和琉球群岛,即琉球和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美国国务院对上述修改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在此后的意见征询中也默认了日方的提议。[16]

杜勒斯之所以将琉球问题定位为“已决议事项”,正如1月31日他在访日使团内部会议上所说:“既然他们在投降条款中已经同意限制他们的领土为四个主要岛屿,其他小岛将由盟国来决定。”[13]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因素是杜勒斯不是担心日本人能给美方制造出多少难题,而是担心自己和美国政府会招致军方及国内舆论更多的指责,而被冠以惧让日本的形象,影响到美国对日媾和进程及国务院处置琉球问题的立场。也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在2月1日与吉田茂会谈中,杜勒斯着重指出,就琉球问题开展行动是不可取的。此时已心领神会的吉田茂表示完全接受。

1.1.1 火龙果 晶红龙(白肉种火龙果,Hylocereusundatus),由贵州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科学研究所提供。剥取果皮备用。

喉源性咳嗽的病因病机相对特殊、复杂,如何准确诊断是其临床诊治方面的难点[13-15],本研究针对不同中医辨证分型喉源性咳嗽患者的各项临床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后发现,不同中医辨证分型患者的嗜酸性粒细胞浓度、中性粒细胞浓度、血清C反应蛋白差异比较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局部病理改变以鼻中隔偏曲、鼻炎、咽喉炎、咽喉部滤泡增生为主,所有入组的证型患者的胸部X线片中未见肺部异常改变征象。卫表不固型患者的吸入性变应原检测为阳性,而经皮尔逊相关系数分析,喉源性咳嗽的局部病理改变与其中医辨证分型有关,这提示我们可根据临床检查项目对喉源性咳嗽的中医辨证分型进行进一步明确,以对其实施辨证论治。

与美国希望按照自己的方式获得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不同的是,日本关注的是争取拥有琉球主权。对于美国托管琉球,吉田茂的助手白洲次郎向美方表达意见说:“琉球及小笠原群岛主权不归属日本将是一个极大错误,这大大降低了来自条约的利益。只要有必要,日本准备给予美国在那些地方所要求的全部军事权利,但日本人民不会理解为什么把这些通过和平手段获取的并生活着日本人的岛屿割让出去。这种行为将会带来持续的怨恨。他本人和其他受过教育的日本人乃至普通日本民众都对这种怨恨将感同身受。”[10]虽然白洲次郎的意见实际上就是代表着吉田茂关于琉球主权的看法,但为能向美方更明确传递日本想拥有琉球主权的意见,吉田茂又以私人名义在领土问题上再次向美方陈述自己的立场,即日本愿意将琉球置于由美国担任管理当局的联合国托管之下,日本准备以任何形式满足美国的军事要求,甚至同意以百慕大的形式租借。与此同时,力争对琉球主权的吉田茂还希望:一是托管统治一旦结束,这些岛屿返还日本;二是允许岛上居民保留日本国籍;三是日美拥有联合权威;四是允许小笠原群岛和硫磺岛(Iwojima)的原住民返回各自的岛屿。[11]进一步可看出,吉田茂提出的允许岛上居民保留日本国籍和原住民的返回等条件本身可谓是绵里藏针,意在从另一个侧面力争拥有琉球主权。而“日美拥有联合权威”则在满足美方控制琉球要求的同时,更使自己保有了对这些岛屿的形式上的主权,从而为以后琉球主权问题处理预谋了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应有的地位。无论怎样,吉田茂的意见在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问题上既能满足美国国务院将琉球主权返还日本的主张,又满足了美国军方提出的托管式的单独战略控制琉球。

结合这次访日双方达成的默契,杜勒斯使团于2月3日形成了“对日和平条约”的暂时备忘录。其中的领土条款规定:日本……接受由美国作为管理当局对北纬29度以南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的联合国托管,还包括西之岛、火山岛、冲之鸟和马尔库斯岛。在联合国托管协定批准期间,美国将控制这些岛屿。[14]由此杜勒斯访日关于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的议谈也暂划句号,但琉球主权归属问题还是没有确定。尽管如此,杜勒斯将琉球主权返还日本的意图已经明确。(4) 对此,作为杜勒斯对日媾和的助手约翰·M· 埃里森曾这样回忆杜勒斯当时的心态:“我们对日本要求返还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尽管我们没有在那时满足他们的愿望,但我相信那时杜勒斯有这样的想法,即他后来在旧金山和平会议上宣布的日本应该保有对这些由美国管理岛屿的剩余主权。”详见John M.Allison.Ambassador from the prairie,Boston:Houghton Mifflin,1973.P.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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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琉球主权私授与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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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军方来说,无论“非战略托管”,还是“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将冲绳指定为战略防区也即单独战略托管琉球的主张没有丝毫改变。尽管杜勒斯曾承诺“条约草案和协定能够百分之百满足参谋长联席会议对琉球的要求”,[17]但参谋长联席会议还是一再要求国务院对日和平条约条款必须确保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琉球群岛、马库斯岛和孀妇岩以南的南西诸岛的控制。[18]关于“非战略托管”,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布雷德利(Omar N.Bradley)也曾询过杜勒斯,对琉球群岛的联合国托管是否不应是战略托管,以至于防范他国对美方行动的行使否决权。杜勒斯告诉他,战略托管可能会招致他国行使否决权。布雷德利进一步询问托管区域是否不会接受外来的任何人的检查。杜勒斯回答他说这是个禁区。[19]由此可见,被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的琉球群岛,在条约草案行文中虽是“非战略托管”,但将托管区域设为“禁区”实又为“战略托管”,美国在琉球的行动自由权根本不会受到托管理事会的监督和检查。对美国军方而言,剩下唯一要做的是,只要把美国限定为联合国授权的唯一管理当局,即使“非战略托管”,也能真正实现将冲绳划为战略防区也即对琉球的单独战略托管,从而顺利获得美军长期驻留冲绳基地权。

果然,参谋长联席会议在对4月25日美英联合制定对日和平条约意见评论时,(5) 该草案关于琉球群岛等规定,与3月23日由杜勒斯负责起草了对日媾和临时草案中相关规定完全相同。详见Joint United States-United Kingdom Draft Peace Treaty.Washington[May 3]1951.FRUS 1951,VI,PP.1025-1026. 就美国应成为唯一管理当局的限定条件提出要求。参谋长联席会议认为,至少在联合国应美国要求的战略托管区采取有利行动之前,美国必须绝对控制条约第三条款列举的日本前托管岛屿。应当肯定没有别的国家分享或者在法律上干涉美国对这些岛屿的战略托管。按照1950年9月8日的总统指示,南方诸岛也应当包含在内。基于此,参谋长联席会议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修改建议,即“日本同意美国对联合国提出的任一建议,由美国担任唯一(sole)管理当局,把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小笠原群岛……在这一建议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岛屿的领土、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20]在这里,参谋长联席会议提出“唯一”(sole)显然是相对于军方坚持的“单独”(exclusive)而言,即美国对琉球战略托管的独占性。这种独占性,既避免盟国其他成员参与琉球管理的可能性,又可杜绝日本要与美国联合管理琉球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唯一”一词,内含了将托管区域设为美国禁区之实,内含了将“非战略托管”化为“战略托管”之实。这也就实现了军方一直坚持的对琉球长期单独战略托管,美国由此也就自然获得了对冲绳的长期驻军基地权。

与此同时,杜勒斯在27日准备的与马歇尔会见时的备忘录中也炮制出了将琉球主权返还日本的所谓“剩余主权”概念。杜勒斯认为:“如果得到当局授权,单独战略托管是完全与其它方面的剩余主权不相矛盾的。”之所以让日本保有对琉球的“剩余主权”,杜勒斯给予的解释是:“如果日本在不利于任何一方的前提下放弃主权,尤其是在联合国不赞成我们提出的托管协定这种可能的情况下,必将导致混乱的国际局势。”所谓混乱国际局势,也即是在日本放弃琉球主权情况下会出现如下四种可能:一是琉球民众可能在联合国的支持下有权驱逐美国;二是对日战胜国包括苏联也有对其拥有权;三是联合国有资格按照它自己的方式处理这些岛屿和居民;四是美国通过蒙骗手段获得主权。[21]经综合衡量上述可能因素,杜勒斯认为选择日本拥有对琉球“剩余主权”,是实现美国单独战略控制琉球的最好选择。

在6月28日马歇尔与杜勒斯的会谈中,双方就参谋长联席会议修改建议和“剩余主权”概念都没提出反对的意见。[22]这也就意味着军方与国务院就将琉球主权以“剩余主权”方式私授给日本及美国通过单独战略托管方式获得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达成共识。对于琉球“剩余主权”概念,杜勒斯在9月5日旧金山会议讨论中也得以向国际社会正式提出:“条约第三款规定琉球及日本南方及东南各岛,此等岛屿自投降即在美国军队单独管理下。有些盟国主张条约应规定日本放弃对此等岛屿的主权给美国,其他则建议此等岛屿应完全归还日本。由于盟国间意见的不同,美国觉得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准许日本保留剩余主权,同时使这些岛屿可能带入联合国托管制度下,而以美国为管理当局。”[23]

1951年9月8日,《对日和平条约》终得签订。条约第二章第三条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24](《对日和约》,pp335-336)由此一来,美国也就以所谓的“非战略托管”的方式获得了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

与此同时,在《对日和平条约》签订5个小时后,美日签订了《美日安全条约》。该条约第一条规定“……由日本授予、并由美利坚合众国接受在日本国内及周围驻扎美国陆、空、海军之权利……”;第二条规定“在第一条所述之权利被行使期间,未经美利坚合众国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给予任何第三国,亦不得将基地上或与基地有关之任何权利、权力或权限,或陆、空、海军驻防、演习或过境之权利给予任何第三国。”[24](《美日安全条约》,pp393-394)还应注意到,《对日和平条约》第二章第二条也没有表述日本对琉球群岛的放弃,这实质上表达了日本对琉球“剩余主权”的拥有。[24](《对日和约》,pp335-336)由此一来,这又使《美日安全条约》隐含了赋予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的潜在功能。

四、结语

综上所述,美国冲绳驻军基地的“合法性”具有双重性:一是通过在联合国名义下实施托管方式获得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对日和平条约”终得签订,实现了美国以所谓的“非战略托管”的方式获得了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二是通过向日本私授琉球主权以美日结盟的方式获得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由于日本拥有对琉球的所谓“剩余主权”,从而使得《美日安全条约》隐含了赋予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的潜在功能。也正是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具有双重“合法性”,使得冲绳驻军基地难以取缔。虽然1951年《美日安全条约》早已失效,但其后美日签订的新的安全条约和安全密约,都在不同程度上确保美国在冲绳驻军及拥有基地的权利。即使所谓美日双边的涉及冲绳驻军基地条约和密约都废除,美国依然利用“托管”约定,继续拥有冲绳驻军基地的“合法性”。还应看到,无论是美国依托《对日和平条约》实施托管方式,还是依托《日本和平条约》的创设琉球“剩余主权”并将其归属日本,都是非法的。原因是《对日和平条约》的签订,作为对日战争的主要承担者中国并未参加旧金山媾和会议,以及苏联、波兰和捷克等国也因反对条约内容而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因此,《对日和平条约》只是个非法的片面的媾和条约。而由此炮制的琉球“剩余主权”同样是违国际法准则的,美国借此确保的冲绳驻军基地“合法性”也是非法的。而美国借助琉球“剩余主权”之由,以结盟方式实施军事行为的“合法性”自然是无本之木。所谓的冲绳驻军基地的“合法性”,是美国为满足一己私利而杜撰出的“合法性”。从国际准则的正义上讲,琉球主权依然处在一个“待定”状态。美国冲绳驻军基地的“合法性”不过是一种话语霸权和行为霸权的结果。

参考文献:

[1]JCS1619/1,24 May 1946.in the SWNCC59/2,2 July 1946.Martin P.Claussen:State-War-Navy Coordinating Committee policy files,1944-1947[microform],Wilmington,Del.:Scholarly Resources,1977.in the Yale University Library.

[2]SWNCC 59/1.,June 24,1946.Martin P.Claussen(ed):State-War-Navy Coordinating Committee policy files,1944-1947[microform],Wilmington,Del.:Scholarly Resources,1977.in the Yale University Library.

[3]Recommendations with respect to U.S.policy toward Japan(Accompanied by explanatory notes),March 25,1948.M1171-Fiche 32 in the Policy Planning Staff Numbered Papers(1947-1949)(RG-59),藏于华东师范大学冷战国际史研究中心.

[4]Unsigned Memorandum Prepared in the Department of State.[Washington],Sep.11 1950.FRUS(Vol.VI)1950,pp.1296-1297.

[5]Enclosure-Memorandum For President,见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Johnson).[Washington],September 7,1950.FRUS 1950,Vol.VI.PP1293-1296.1392;NSC 60/1,Septermber 8,1950,cited in Paul Kesris(ed),Documents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1947-1977.MF2521237 in the Special Collection in HKU.

[6]Enclosure-Japan,见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Secretary of Defense(Marshall),Washington,December 13,1950.FRUS 1950,Vol.VI.PP.1366-1367.

[7]Enclosure-Draft Memorandum For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见 Report by the Joint Strategic Survey Committee to the Joint Chiefs of Staff.Washington,December 28,1950.FRUS 1950,Vol.VI.PP.1391-1392.

[8]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Secretary of Defense(Marshall),Washington,December 13,1950.FRUS 1950,Vol.VI.P.1364.

[9]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Tokyo,January 26,1951.Reel 7 of 39 confidential U.S.State Department Special Files 1947-1956,MF2522171,藏于Main Library of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0]Memorandum,Tokyo January 25,1951.Reel 6 of 39 confidential U.S.State Department Special Files 1947-1956,MF2522170,藏于Main Library of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1]Undated Memorandum by the Prime Minister of Japan(Yoshida),Tokyo-1951.FRUS 1950 vol VI,P.833.

[12]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January 31,1951.Reel 7 of 39 confidential U.S.State Department Special Files 1947-1956,MF2522171.藏于Main Library of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3]Memorandum by Mr.Robert A.Fearey of the Office of Northeast Asian Affairs.Tokyo 1951.FRUS 1951,Vol.VI,P.836.

[14]Memorandum Prepared by the Dulles Mission,Tokyo,February 3,1951.FRUS 1951,Vol.VI,P.850.

[15]Provisional United States Draft of a Japanese Peace Treaty,Washington,March 23,1951.FRUS 1951 VI,P.945.

[16]The United States Political Adviser to SCAP(Sebald)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Tokyo,April 4,1951.FRUS,1951,VI,P.961.

[17]Memorandum on the Substance of Discussions at a Department of State-Joint Chiefs of Staff Meeting Washington,April 11,1951.FRUS 1951,VI,P.970.

[18]Memorandum For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Washington,April 17,1951.FRUS 1951,VI.P.991.

[19]Memorandum on the Substance of Discussions at a Department of State-Joint Chiefs of Staff Meeting Washington,April 11,1951.FRUS 1951,VI,P.970.

[20]Memorandum For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Washington,26 June,1951.FRUS,1951,VI.P.1157.

[21]Memorandum by the Consultant to the Secretary(Dulles),Washington,June 27,1951.FRUS,1951,VI.PP.1152-1153.

[22]The Secretary of Defense(Marshall)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Washington,June 28,1951.FRUS,1951,VI.PP.1155-1156.

[23]American Foreign Policy,1950-1955,basic documents.Vol.Washington,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s,1957,P.453.

[24]国际条约集(1950-1952)[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

A Study of the “Dual Legitimacy ”of the US Okinawa Garrison Base

KONG Chenxu

(Shanghai Lixin University of Accounting and Finance,Shanghai 201209,China)

Abstract :The United States uses its own discourse hegemony and behavioral hegemony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figuration to unilaterally dominate the disposal of Ryukyu sovereignty,which should have been handled by the Allies in concert.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long-term separate strategic control of Okinawa,the United States through trusteeship to obtain the colonial status of Okinawa “legitimacy”,and through the alliance to obtain the “legitimacy” of military acts in Okinawa.As an important carrier for the long-term independent strategic control of Okinawa by the United States,the Okinawa Garrison Base has thus acquired dual “legitimacy”.Whether the managed way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implements according to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or Ryukyu “Residual Sovereignty” cre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is illegal.The “legitimacy”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carry out military acts by alliance is naturally unjustified by using the reasons of Ryukyu’s “residual sovereignty”.The so-called “legitimacy” of the Okinawa Garrison is the “legitimacy” that the United States has created to satisfy its own interest.In terms of justice of international norms,Ryukyu sovereignty is still in a “pending” state.The “legitimacy” of the U.S.military base in Okinawa is the result of discourse hegemony and behavioral hegemony.

Key words :U.S.diplomacy and garrison strategy;Okinawa Garrison Base;dual legitimacy

中图分类号: K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79(2019)05-0098-07

① 在美国政府外交档案中,美国人关于琉球称谓是沿用历史上在这一地区的古琉球王国传统称谓,其地理范围即指散布在台湾岛东北和九州岛西南之间的琉球群岛。冲绳称谓是指琉球群岛的一部分,更多是指冲绳本岛。至于日本人百年前侵占古琉球王国后,用冲绳称谓替代琉球称谓,另冠琉球群岛为南西主岛,目的不过是在缩小琉球群岛的历史范围,抹去古琉球王国地理边界及粉饰侵占历史的事实。

收稿日期: 2018-11-16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美国长期单独战略控制琉球政策研究(1945-1972)”

作者简介: 孔晨旭(1974-),男,河南鹿邑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美日关系史。

(责任编辑:方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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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冲绳驻军基地“双重合法性”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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