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三包责任——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责任论文,产品论文,农机论文,三包论文,农业机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最新《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内容。该(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农机生产者的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在销售区域范围内生产者应建立农机产品维修网点,并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同时,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并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
对于农机销售者应承担的义务,《规定》做了详细说明,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妥善处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规定》指出销售者在销售农机产品时,必须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购买者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及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等情况,在交付产品时应当面交验、试机;交付随机的工具、附件、备件;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附文件;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销售者要向购买者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有关信息;在交付产品时,应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对于农机产品的三包责任,《规定》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强调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规定》明确指出,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符合规定更换主要部件的条件或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机产品,并更新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或更换后的整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外,《规定》还指出,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或者农机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鉴定的,三包有效期自农机用户的请求之日起中止计算,三包有效期按照中止的天数延长;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根据《规定》内容,农机用户丢失三包凭证,但能证明其所购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并依照本规定继续享受有关权利。销售者应当在接到农机用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不得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由于销售者的原因,购机发票或三包凭证上的农机产品品牌、型号等与要求三包的农机产品不符的,销售者不得拒绝履行三包责任。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随之转移,农机用户凭原始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
联系电话:0451-84619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