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国家的海洋政策及其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亚太论文,海洋论文,政策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亚太国家海洋政策① 产生的背景
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对人类的生存与生活具有重大意义。据测算,海洋的初级生产力每年有6000亿吨,可供人类利用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等,每年有6亿吨, 海产品提供的蛋白质约占人类食用蛋白质总量的22%。海洋中的矿物资源也极其丰富,据估计,世界各大洋中的锰结核矿总量可达3万亿吨左右,而太平洋中的锰结核矿占一半以上。锰结核矿中含有多种稀有金属元素,其中包括锰2000亿吨、镍164亿吨、铜88亿吨、钴58亿吨等。此外,海洋中还储藏着大量的石油及天然气资源,其中海底石油储量约1350亿吨,天然气约140万亿立方米,约占世界油气资源总量的45%②。对这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仅可以解决沿海国家资源不足的问题,还能带动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
鉴于二战期间食物资源的大量外流以及石油资源的巨大消耗,战后美国开始寻求渔业养护及制定海底大陆架新政策。1945年9月28日, 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了两个宣言。第一项宣言称,美国有权在邻接其海岸的公海区域划定渔业养护区,“这些区域的渔捞活动已经或将来可能得到大规模发展和维持”。对于只有美国在捕捞的渔场将采取单方面行动;而对于外国渔民也在使用的渔场,则寻求缔结协定。第二项宣言,即所谓“杜鲁门宣言”宣称,“处在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管辖和控制”。虽然宣言并未明确指出大陆架从海岸向外延伸到多远为止,但美国政府在一则新闻稿中暗示,大陆架边缘的平均深度可定为200米③。该宣言公布后,其他国家随即效仿美国,纷纷宣布对本国大陆架资源拥有权利。
但是, 一些没有大陆架的沿海国家对渔业资源比对近海矿藏资源更加关心。1947年6月,秘鲁、智利和厄瓜多尔等国发表“圣地亚哥宣言”,主张200海里范围内海洋生物资源的主权④。此后,宣布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以及建立200 海里领海或管辖海域的沿海国家逐渐增多。1958年,韩国以“总统公告”的形式发表“关于毗连海域主权的总统声明”,宣布对邻接其半岛和岛屿沿岸的大陆架及所属范围的全部海域行使主权,并确立了宽度为20~200海里的管辖海域。1970年8月,拉美国家通过《拉丁美洲国家关于海洋法的宣言》,宣布沿海国有权根据其地理、地质、生物特征以及合理利用其资源的需要,建立海洋主权和管辖范围⑤。拉美国家保护海洋权益,扩大其管辖海域范围的要求,迅速波及东亚及东南亚地区沿海国家,从而推动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海洋法制度。
如果说冷战时期沿海国家对海洋的关注主要偏重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等经济利益,那么,冷战结束后,尤其是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后,伴随着海洋领域中非传统安全因素的增加⑥,全球范围内在政策层面对海洋安全的认知出现了内容更加丰富、范围日益扩大、领域不断拓宽、地位逐渐提高的发展趋势。沿海国家纷纷提高了海洋问题在国家内外政策中的地位,甚至把海洋问题作为国家战略筹划的重要内容。
亚太国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立场
1982年12月6日至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最后会议上,117个国家以及库克群岛(自治联邦)和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联合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由320条和9个附件组成,内容涉及海洋领域的各个方面,其中首次规定沿海国有权建立12海里领海、24海里毗连区和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并对大陆架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⑦。
作为海洋大国,美国自1958年起积极参与了《公约》条文的全部起草过程,但至今仍未加入《公约》。1982年7月9日,美国总统里根以“该公约关于深层海底矿藏开采(deep seabed mining)部分不符合美国的目标”为由,宣布拒绝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⑧。1990年7月至1994年7月,联合国多次就深层海底矿藏问题进行磋商,并向美国做出巨大让步,但美国参议院的反对意见认为:在《公约》机制下,全球70%的海洋将被国际海底委员会控制,这将夺走美国及其盟友对海洋的控制权;尽管《公约》中一些条款能使美国获益,但更多条款却令美国利益受损,如海域划界从美国掠夺了许多资源,第12部分“海洋环境保护”关于污染的条款则限制了美国控制排放源的能力⑨。美国的国家安全专家更是警告,如果《公约》得到参议院的批准,将削弱美国海军力量,从而增强包括中国在内的潜在对手的实力,使美国易于受到潜艇巡航导弹的袭击,且有利于恐怖分子的活动⑩。近年来,美国对《公约》持反对意见的人还指责《公约》使中国伺机控制南中国海地区。美国遗产基金会亚太研究所的一篇题为《布什政府如何处理中国和南中国海争端》的报告指出,“如果美国坐视北京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中国海将变成事实上的中国‘内湖’,东南亚国家将屈服于北京对《公约》的曲解,美国海军将不得不经过中国允许才能在这片重要的国际水域航行。为避免这种局面发生,布什政府应向中国和其他主张国声明,美国反对任何干涉或是威胁自由航行的极端主张。”(11) 基于反对者众,自2003年10月至2005年5月,美国众参两院有关部门举行了三次听证会,但对于何时批准加入《公约》仍无定论。
亚太地区另一个海洋大国日本,对国际海洋秩序的动向一直抱以极大关心。1958年,日本参加了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但并未签署《大陆架公约》,理由是反对该公约将松叶蟹等生物资源视为大陆架资源(12)。在1973年至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日本出于海上行动自由以及水产界和远洋渔业利益的考虑,极力反对扩大领海宽度,是惟一明确反对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国家(13)。同时,日本对大陆架资源勘探开发的主权权利问题以及深层海底矿藏问题也有不同意见。但日本认为,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些条款不利于日本的海洋利益,但其作为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海洋宪法”,为确立全新的、综合性的国际海洋秩序尽了最大努力,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利益和日本的长远利益,为此,日本积极赞成《公约》获得通过(14)。1983年2月7日,日本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东南亚沿海国家早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就纷纷宣布实施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15),并在1982年12月10日《公约》开放签字当天即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6)。1984年5月8日,菲律宾批准《公约》,成为第一个批准《公约》的亚洲国家。此后,印尼、越南、马来西亚等国相继批准《公约》。
亚太国家的海洋政策和海洋立法状况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8条的有关规定(17),该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面对《公约》生效后海洋管辖范围和海洋权益争端等海洋问题日益突出的现实,亚太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和对策。但其中有一点是相同的,这就是各国纷纷出台海洋政策、完善海洋相关立法体系,以期在海洋权益争端中“有法可依”,争取主动和有利地位。
美国虽然至今仍未签署和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其完善的海洋立法体系在世界海洋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专门为联合国举办的“国际海洋年”发表总统宣言,呼吁各国共同努力,维护海洋的健康,保护海洋环境,确保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2000年海洋法令》,成立了海洋政策评估委员会,重新审议和制定美国海洋政策(18)。2004年12月,由美国总统布什亲自指定的16 名专家组成的国家海洋政策委员会向国会提交了长达610页的《21世纪海洋蓝图》报告。 该报告对美国的海洋政策进行了迄今为止最为彻底的评估,并为21世纪美国海洋事业与发展描绘出了新的蓝图。随后,布什发布命令公布了《美国海洋行动计划》,对落实《21世纪海洋蓝图》提出了具体措施(19)。
作为传统的海洋大国,日本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框架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海洋立法体系。1996年6月, 日本国会众参两院通过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此后,日本又陆续制定了《专属经济区渔业管辖权法》、《养护及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法》。同时又修改和完善了《海上保安厅法》、《核废料污染法》、《水产资源保护法》、《防止海洋污染和损害法》、《海岸带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无人海洋岛的利用与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20)。针对近年来中日在东海海域划界出现的争端,日本又在着手充实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配套法律。例如,2005年10月,日本最大的在野党民主党向众议院提交了《促进海底资源开发法案》和《关于在专属经济区等进行资源勘探及海洋科学调查行使主权权利及其他权利的法案》两部法律草案(21);2005年12月,日本自民党海洋权益委员会出台了《海洋建筑物安全水域法案》(22)。目的是为日本企业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发海洋资源提供财政支持和安全保障,牵制中国在东海海域的油气田开发活动。
此外,随着全球范围内对海洋资源、环境与安全的广泛关注,日本开始加紧制定国家海洋战略和政策。2005年秋,日本经团联发表了题为《关于促进海洋开发的重要课题》的报告,向日本政府提出了四点建议(23)。同年11月18日,日本海洋政策智囊机构——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向内阁官房长官安倍晋三提交了经过两年多研究后出台的政策建议书《海洋与日本:21世纪海洋政策建议》。主要内容包括:树立海洋立国思想;制定日本海洋基本法,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强化和完善海洋行政管理与协调机制;加强对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内的海洋“国土”管理;积极参与和引导国际事务;加强海洋教育和海洋意识宣传(24)。2006年2月6日,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在东京举行“21世纪海洋政策建议”报告会,日本产、官、学、军界200多人出席,反响空前。 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日本最重要的综合性海洋政策建议文件,将会对日本今后推进海洋事务、维护海洋权益以及建设海洋强国进程产生重要影响。
韩国于1970年1月颁行《海底矿物资源开采法》,公布了划定其大陆架的坐标,其中对中国一侧采用中间线原则,对日本一侧采用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线。1977年12月,韩国颁行《领海法》,宣布12海里领海。1996年8月,韩国政府通过了《专属经济区法》,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不同于其他国家,韩国政府至今仍未出台关于大陆架的法律。
越南于1977年5月12日宣布“关于越南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声明”,其专属经济区由领海基线向外扩展到200海里宽的海域;大陆架为“越南大陆自然延伸部分的海底和底土,凡是大陆架边缘距越南领海基线不到200 海里的地方,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1982年11月, 越南又发表《关于越南领海基线的声明》,公布了其领海基线的11个基点的坐标。1994年6月23日, 越南在《关于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议》中指出:越南“再次强调越南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即中国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作者注,不同)的主权,主张本着平等、尊重沿海国家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主权和裁判权的精神,通过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领土争端以及东海(即南中国海)有关的各种分歧”,强调“应该区分解决黄沙和长沙群岛的争端问题与保卫根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原则和标准属于越南主权和裁判权的领海和大陆架问题”(25)。
马来西亚于1966年7月颁行《大陆架法》,宣布其大陆架边缘为200米等深线或容许开发的深度。1969年8月,马来西亚颁布《第7号紧急(基本权力)法令》,宣布其领海宽度为12海里。1979年12月,马来西亚公布了1∶150万比例尺的大陆架图,将中国南沙群岛南部划入其大陆架范围。1980年4月,马来西亚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菲律宾和印尼是较早宣布实施群岛制度的国家。1978年6月,菲律宾颁布总统法令,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1983年10月,印尼通过《专属经济区法》,主张除协议外,以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界(26)。
亚太国家维护海上安全的举措
为维护海洋权益和确保海上安全,亚太各国纷纷扩充海上力量,加速海军战略调整。
美国作为全球军事科技最发达、海军实力最雄厚的超级大国,仍在不断加强海军建设。其海军战略由“争取海洋控制”逐渐转向利用海上优势地位,支持美国陆、空军的行动,即“通过海洋控制权争取陆地控制权”。在亚太地区,对海洋绝对优势的追求仍是美国海军在太平洋的主要目标。美国认为中国海上力量的发展将可能挑战美国的主导地位和控制南中国海航行自由,因此要防范、遏制中国。未来美国对南中国海海域和马六甲海峡安全的干预和与相关国家的合作将进一步增强(27)。
印度出于跻身世界海洋大国的考虑,军事战略的重心日益倾向海洋,与此配合,印度海军制定了“层防战略”,将其海洋防务由沿岸推至远洋地区。其目标一是确保国土、海岸线、领海的安全,控制本国的专属经济区;二是控制邻近国家海域;三是对霍尔木兹海峡、曼德海峡、马六甲海峡实施不间断的控制,战时进行有效的海上封锁;四是建立均衡的远洋舰队,东扩进入南中国海,涉足西太平洋,南扩绕过好望角,驰骋大西洋(28)。为了实现海洋战略的既定目标,印度拟在2010年左右建成一支由3艘航空母舰组成的强大海上战斗群,并始终保持20 支左右的潜艇攻击能力(29)。
日本充分利用冷战后的国际局势,不断突破和平宪法的限制,使向海外派兵合法化,力求成为“普通国家”。其海上战略由过去的“近海歼敌”调整为“远洋防御”。近年来更是发展为带有攻击色彩的“远洋攻防”战略。目前,日本不仅将其西南防线延长到了2000海里,还计划抽调海上自卫队和海上保安厅的舰艇组成“离岛部队”,将活动范围扩大到马六甲海峡。为维护“海上生命线”的畅通,日本以“协助美国打击恐怖势力”为名,于2002年12月派遣海上自卫队最先进的“雾岛”号驱逐舰前往印度洋。2003年4月, 日本又利用伊拉克战争之机再次向印度洋地区派遣海上自卫队,并两次延长执行任务的期限。与此同时,日本还利用打击“海盗”的名义,多次派海上自卫队参加由美国及东南亚国家举行的多国联合军事演习(30)。日本认为,海盗问题是可以用来提高日本海外地位的工具,且可进一步使日本的安全政策“规范化”。海盗威胁的存在是他们证明派遣军队到海外合法的一个机会,从而为今后的行动开了先例(31)。
东南亚地区国家普遍认为,未来的安全挑战主要来自海洋。为此,冷战结束后,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东南亚国家纷纷制定了海洋强国战略,积极推行海上扩张政策,扩大其战略纵深,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远的海上防御圈(32)。在此背景下,东南亚各国开始加速实施其海空军现代化建设,大量更新海空军武器装备,并重点采购和建造适合在其专属经济区执行巡逻任务的导弹护卫舰、大型导弹巡逻舰、潜艇和战机,以充分发挥水面舰艇、潜艇、海军航空兵和海军陆战队的整体协同作战能力。泰国海军继续执行“蓝水”计划,发展远洋作战能力,其海军已建成了东南亚第一支以航母为核心的战斗编队。越南为控制重点油气田,正在装备导弹护卫舰和潜艇。根据1995年总统签署的《武装部队现代化法案》,菲律宾海军在1996~2010年将得到55亿美元的拨款,这批款项将主要用于采购舰船和战机。马来西亚海军也在继续推行《20年发展计划》(1996~2010),计划到2010年采购54艘新舰艇(33)。
中国海洋权益面临的外部压力与挑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后,亚太国家纷纷完善海洋立法,调整海洋政策和海洋战略,一方面对中国的海洋立法提供了范例和借鉴,另一方面也对中国维护海洋权益形成了严峻挑战。
首先,中国与周边海上邻国间的海洋划界矛盾突出,岛屿主权争端加剧。
中国海上邻国众多,而其均主张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权利,从而形成部分海域权利主张重叠,海洋划界存在诸多争议:在总面积38万平方公里的黄海海域,中、朝、韩三国存在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在总面积77万平方公里的东海海域,中日间有16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34),其中还有部分海域权利与韩国发生重叠;在南海海域,中国不仅与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文莱、越南等存在着海域划界问题,而且面临着几十个岛礁被侵占、资源被掠夺的严峻现实。目前,日本对中国东海大陆架内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干扰,不但涉及资源,而且构成对中国国家安全与主权的侵犯。同时,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在南沙问题上异常活跃,菲律宾不断以把南沙问题提交国际法庭为要挟,企图把南沙问题推向国际化(35),进而掌控南沙问题的主导权。随着各国对海洋权益的日益重视和争夺,中国与周边海上邻国间的海域划界、岛屿主权归属等矛盾将会更加复杂化和多元化。
其次,海上安全压力增大,海上航线脆弱性增强。
亚太各国,特别是美、日、印等大国纷纷调整其海洋政策和海洋战略,并逐步把军事影响力扩展到西太平洋周边地区。美国已将南中国海列为要在世界控制的16个海洋咽喉要道之一,并正在为此加强在南中国海地区的军事存在(36),进而从侧面防范、遏制中国。对此,日本亦步亦趋,并借东南亚国家因与中国存在领土争端而对中国军事力量有所警惕之机,大肆宣扬“中国威胁论”。近年来,美日两国以打击海盗、恐怖活动和维护国际航道畅通为由,正力图控制马六甲海峡事务。2005年5月, 美国副国务卿佐利克表示将向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家提供军事和训练装备以及情报,协助打击该地区的海盗活动。日本随即表示,愿意派遣海上自卫队协助在马六甲海峡巡逻(37)。对东盟国家而言,由于其自身力量的不足,也需要日本在保证马六甲海峡安全方面提供资金及技术支持。目前,中国进口原油的90%以上需要通过油轮经马六甲海峡运输,对中国而言,马六甲海峡已然成为名副其实的“海上生命线”。可以想见,这条咽喉水道若被美日控制,一旦国际形势或南中国海形势有变,日美两国将会联合起来向中国施压,甚至可能封锁该海峡切断石油供应,实施遏制战略,这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最后,中国走向海洋面临巨大阻力。
冷战结束后,中国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并将海洋开发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日本认为,中国在南中国海争端中的“所为”,反映出中国正在推行一手抓主权防卫,一手搞经济活动,争取成为21世纪“海洋强国”的战略(38)。并认为,中国要进入海洋,有三个方向:日本琉球群岛同宫古列岛之间的海域,巴士海峡以及穿过马六甲海峡进入印度洋,台湾是确保中国进入海洋的地区之一。所以,在阻止中国推行“海洋战略”方面,日本、台湾及菲律宾就处于关键位置(39)。对此,日本杏林大学从事中国军事问题研究的平松茂雄描述了日本的战略目标:中国要进入太平洋或印度洋,就必须打破其被周边国家包围的局面。日本占据重要的战略位置,同台湾、菲律宾形成了对中国的包围网。中国必须通过日本西南诸岛海域或者通过台湾同菲律宾之间的巴士海峡才能进入远洋,而这两者都处于日本海上自卫队能够轻易实施封锁的势力范围之内(40)。为此,日本加强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交流和军事合作,积极介入南中国海争端,深层次的战略意图是欲占据台湾和菲律宾等事关中国海权和日本海上“生命线”的关键地理位置,而这必将增大中国的海上战略压力,从而对中国走向海洋形成障碍。
注释:
① 迄今,国内外学术界尚未对“海洋政策”形成统一的学术定义。 美国学者John King Gamble认为,“海洋政策是一套由权威人士所明示陈述而与海洋环境有关的目标、指令与意图”;台湾学者胡念祖认为,“海洋政策是处理国家使用海洋之有关事物的公共政策或国家政策”。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不是对海洋政策本身的分析,而是宏观探讨亚太国家与海洋有关的立法或国家战略。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研究所吴献斌副研究员、曹筱阳助理研究员的极大帮助,特此感谢。
② 本节数据来自国家海洋局海洋战略研究所,感谢贾宇研究员提供的帮助。
③ [美国]杰拉尔德·J·曼贡:《美国海洋政策》,中译本, 海洋出版社1982年版,第45页。
④ 朴英爱:《论东北亚地区新海洋秩序与我国的对策》,载《东北亚论坛》第13卷第3期,2004年5月,第17页。
⑤ 张良福:《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争端问题》,北京大学博士论文,1997年6月6日,第26~29页。
⑥ 刘中民、张德民:《海洋领域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及其对当代国际关系的影响》,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60~64页。
⑦ 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版,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
⑧ 高之国:《美国拒绝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前因后果》。http://www.sof.gov.cn/news/200102/10123g.htm
⑨ Doug Bandow,“The Law of the Sea Treaty:Inconsistent with American Interests”.http://www.cato.org/testimony/ct-db040408.html
⑩ 洪农:《浅析美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立场的演变》,载高之国、贾宇、张海文:《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海洋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11) Dana Robert Killion,“How the Bush Administration ShouldHandle China and South China Sea Maritime Territorial Dispute”.http://www.heritage.org/Research/Asiaandthe Pacific/BG1470.cfm
(12) [日本]《第58届国会参议院委员会会议记录》, 外务省委员会会议记录第九号,1968年4月25日,第8~9页。
(13) [日本]栗林忠男:《海洋法的发展与日本》, 载国际法学会编:《日本与国际法的100年》第3卷,三省堂2001年版,第11~12页。
(14) [日本]小田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上卷),有斐阁1985年版,第66~67页。
(15) 越南在1977年5月、柬埔寨在1978年1月、菲律宾在1978年6月、 印尼在1980年3月、马来西亚在1980年4月、泰国在1980年5月先后发布专属经济区声明。李金明:《南海主权争端的现状》,载《南洋问题研究》2002年第1期,第57页。
(16) 文莱于1984年1月1日独立,并于1984年12月5日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7) 该条规定,“本公约应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十二个月生效”。
(18) 1966年6月17日,美国总统约翰逊签署了经国会批准的《海洋资源和工程开发法令》。根据该法令,由麻省理工学院名誉院长、福特基金会会长斯特拉特顿等15人组成的总统海洋科学、工程和资源委员会对海洋资源对经济的贡献等海洋问题进行了调研和审议。1969年1月9日,该委员会提出了包括122 条建议的报告书《我们的国家与海洋》,首次阐述了美国的海洋政策。参见胡念祖:《海洋政策学总论》,台湾水产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19) 焦永科:《21世纪美国海洋政策及行动计划》,载《海洋发展战略研究动态》2005年第3期,第4~10页。
(20) [日本]栗林忠男:《海洋法的发展与日本》,第13页。
(21) [日本]《民主党提出旨在促进海底资源开发和确保安全开采的海洋权益相关法案》。http://www.dpj.or.ip/news/200510/20051021_04kaiyou.html
(22) [日本]《海洋权益特别委员会通过〈海洋建筑物安全水域法案〉》。http://www.jimin.jp/jimin/daily/05_12/01/17120la.shtml
(23) 参见[日本]日本经团联:《关于促进海洋开发的重要课题》。http://www.keidanren.or.jp/japanese/policy/2005/085.html
(24) [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编:《2006年海洋白皮书》,海洋政策研究财团,第184~192页。
(25) 新华社河内1994年6月23日电,转引自张良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海问题》,载高之国、贾宇、张海文主编:《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第207页。
(26) 杨金森、高之国:《亚太地区的海洋政策》,海洋出版社1990年版, 第75~89页。
(27) 曹筱阳:《九一一事件后美国在东南亚的军事存在及其影响》,载《当代亚太》2006年第3期,第23~30页。
(28) 郑励:《印度的海洋战略及印美在印度洋的合作与矛盾》,载《南亚研究季刊》2005年第1期,第116页。
(29) 王新龙:《印度海洋战略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载《国际论坛》第6卷第1期,2004年1月,第45页。
(30) 2001年5月,日本派遣陆海空8名官员前往曼谷,以观察员身份首次参加了美、泰、新联合举行的“金色眼镜蛇”年度军事演习。
(31) John F.Bradford,“Japanese Anti-Piracy Initiatives inSoutheast Asia:Policy Formulation and the Coastal State Responses”,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Vol.26,No.3,December 2004,p.488.
(32) 王生荣:《海洋大国与海权争夺》,海潮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页。
(33) 孙纯达:《21世纪的东盟海洋战略》,载李玉、陆庭恩:《中国与周边及“9·11”后的国际局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6~128页。
(34) 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14页。
(35) 李金明:《南海主权争端的现状》,载《南洋问题研究》2002年第1期,第61页。
(36) 李华:《冷战后美国南中国海政策分析》,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第10页。
(37) 李金明:《马六甲海峡与南海航道安全》,“南海海上安全国际研讨会论文”,2005年12月8~9日,第5页。
(38) 《中国的海洋活动反映其资源战略》,载[日本]《每日新闻》2000年8月24日。
(39) 《思考同中俄两国的领土问题》,载[日本]《世界日报》1995年12月25日。
(40) [日本]平松茂雄:《中国进入海洋与海上自卫队的作用》,载《世界周报》2002年8月20日。
标签:大陆架论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论文; 海洋污染论文; 菲律宾南海论文; 海洋强国论文; 中国资源论文; 日本中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