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崇拜者的牺牲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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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殷墟出土的武丁以降的卜辞中,有一种常见的先祖祭祀,名称叫作。商代甲骨文中的这个字,研究者或隶作升(注:叶玉森:《殷契钩沉》6页;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470页。),或隶为勺并读为礿祭之礿(注:王国维:《戬寿堂殷墟文字考释》,44页。),都不可信。甲骨文升斗字的构形,于省吾先生已辨之甚明(注:于省吾:《殷契骈枝三编》,20页。),此与升斗字在形体上的差异是一望即知的。并且此字也不可能是借为礿的勺字,这因为西周金文有礿字(注:参见《三代吉金文存》4.21《我鼎》铭文。),其所从勺旁,与此字不是一字,同样是一目了然的。

一、释

卜辞到底是什么字,有必要再作讨论。甲骨文字的构形,其左上部分是稍稍拖长的一点,其右下部分,我以为系四指平展与拇指相对的手的象形。试从该部分两笔相交处将笔画稍稍向左上方斜出,则与又(甲骨文又作,即手)字没有任何区别。

字乃是以手持物之形,应即后世的付字。《说文解字》:“付,予也。从寸持物对人。”徐铉曰:“寸,手也。亦当作仅。”(按此仅字与今天僅的简化字仅不是同一字)徐铉所说从人从又之付,与周代金文付字相同(注:见《散氏盘》《舀鼎》铭文。)。然而,许氏《说文》何以释其形为“以寸持物”?付字所从之寸(原为又,在战国时期某些从又的字演变为从寸的字,付字即其一)原本是否另有执持者?这一点可以在下引诸字中得到印证。周代金文有寽字,写作,其字为上爪、下又、中有点。《说文》段注云:“各本寽作持。”《正字通》云:“寽,一手持物,一手取之。”此所谓“一手持物”乃指该字下部所从的又及又上的点,而这部分则与卜辞字大体相同。另据《说文》所载:“,上下相付也。”“受,相付也。从,舟省声。”、受两字皆上从爪,下从又,并以爪与又互为主客体,故有“相付”之义。由此,我们认为甲骨文字,应是用手托持物件予人之形,是商代的付字。此字虽不从人,亦当如寽、受、等字那样,同样可以具有持物予人之义。此外,字所以从省变之又,当是由造字时为了避免与父(甲骨文作)字雷同所致。因为字如不做省变,其构形则与父字全同。这应当是一个极为合理的解释。

二、关于袝祭

如上所论,将甲骨文字释为付予之付可以成立的话,那么,作为祭祀名称,它的性质与内容又是什么呢?《周礼·春官》“大祝付、练、祥”郑注云:“付当为袝,祭先王以袝后死者。”《尔雅》郭注:“袝,付也,付新死者于祖庙。”《说文》:“袝,后死者合食于先祖。”据《仪礼》,在我国古代,人死既葬,体魄归于地,子孙迎先人精魂而归,遂行虞礼以安死者精魂。尔后即行袝祭之礼,以付死者于祖庙。由上述各种典籍中有关袝祭的记载,可知袝祭袝原本作付,如《尔雅》郭注所谓袝就是“付新死者于祖庙”,所用付予之义就是付字的本义。《周礼·春官》“付、练、祥”即用本字,郑注以付当为袝,实则袝本为付。甲骨文袝祭字皆作,即付字原形。

三、古代袝祀的主要仪节

(一)合祭先祖

《仪礼·士虞礼》载;士死三日殡,三月葬,尔后三虞、卒哭(虞、卒哭皆丧礼),于是行袝祭之礼。《士虞礼》记云:始虞(第一次虞祭)“哀荐祫事适尔皇祖某甫”,此所谓祫事,是指一种对诸先祖的合祭。《春秋文公二年》公羊传云:“大祫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对上引《仪礼·士虞礼》的这段经文,清代学者多有疑议,认为“哀荐祫事”之文当是袝礼之辞错简于此者。王引之《经义述闻》明确指出“哀荐祫事”应移至袝礼经文“适尔皇祖某甫以跻以袝”之上。即认为往于皇祖之庙举行袝礼,须先行合祭诸先祖。这是对今本《仪礼》错简讹误的一个重要订正。

卜辞所见,袝祭之礼诸辞中,亦有合祭先祖的内容。

(1)辛丑卜,争贞:侑袝自上甲。 《人》11

(2)贞:侑袝自成三牢。《后》上99

(3)侑袝岁自大乙。 《佚》131

(4)贞:侑袝伐自上甲至于多。《前》5.42.5

在上录袝辞中,侑是祭名,为劝进酒食、以为报答之义。岁、伐皆杀牲之法,岁所及乃六畜,伐所及乃人牲。辞言“侑袝岁”、“侑袝伐”,其义是佐劝先祖歆享牺牲,以报答先祖恩泽,并从而付新死者于祖庙。上录卜辞(1)“自上甲”,(2)“自成”(3)“自大乙”是指该袝祭之礼合祭所及先祖,是始于上甲,还是始于大乙(或成)。其延续所及,大都称作“多后”,上引卜辞(4)“自上甲至于多后”,是其完整地表述形式。此“多后”所含先祖,在不同王世的卜辞中,所指当各有不同。

(5)庚寅贞:酒袝伐自上甲,六示三羌、三牛,六示二羌、二牛,小示一羌、一牛。《存》1.1786

(6)乙亥贞:侑袝伐自上甲畿至于父丁于乙酉。《粹》99

上录两辞袝祭所及先祖(注:见《散氏盘》《舀鼎》铭文。),自上甲开始,下及大示(辞中简为示,指直系先王)十二,小示(指非直系先王)若干(注:王国维:《殷礼徵文》读卜辞衣为殷,认为卜辞衣祀即殷祀,是合诸祖而祭的大合祭。)。自上甲开始,下至父丁(武丁)十七世直系先王。

上录袝祭卜辞的合祭,我以为即相当《礼仪》袝辞的“哀荐祫事”。王氏《经义述闻》云:袝者,合也。合于皇祖也。荐此祫事,适尔皇祖某甫,谓以此祫事,适皇祖之庙而荐之。”

(二)袝前设荐

据《仪礼》,卒哭之礼毕,其明日则行袝礼。袝礼经文云:“将旦而袝,则荐。”郑注云:“荐,谓卒哭之祭。”胡氏正义曰:“旦,明曰之旦,以将旦而袝,故于前夕荐。此荐为袝设也。”《仪礼》所载,袝礼之先,有合祭诸祖之“祫事”,袝祭之前夕又有荐礼。关于袝礼的上述仪节及其在日程上的前后关系,卜辞有明确的记录。

(7)辛巳卜贞:王宾上甲至于多后,衣,亡尤。

甲午:武乙祊其牢。

乙未卜贞:王宾武乙、袝伐,亡尤。《前》2.25.5

上录卜辞(7 )是袝祭武乙并合祭诸祖以及袝前举行祊祭的记录。卜辞涉及了三个仪节,三种祭礼。其中袝为正祭,此袝祭用乙未日,即采用与先王日名相同的干日举行正祭(即甲日祭甲名先王,乙日祭乙名先王),这是商代礼制的通则。卜辞又载甲午日举行祊祭,此祭先于正祭一日,是正祭的一个预备性仪节。依日程,此祭与周礼之荐礼处在同等位置。另外,卜辞还记载于辛巳日举行衣祀,这是卜辞所见的商代的一种合祭(注:王国维:《殷礼徵文》读卜辞衣为殷,认为卜辞衣祀即殷祀,是合诸祖而祭的大合祭。)。辛巳日与甲午、乙未隔一旬,前甲午13日。这一龟版,明确记录了依据一定日程规则先后进行的衣、祊、袝三种祭礼,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这一不可多得的卜辞资料,为我们确认卜辞袝祭,提供了可靠依据。

有关袝前之荐,清代学者多以为荐即饯,为饯送之义。因次日将行袝礼,新死者将付于祖庙,故预于袝祭之前夕,饯而送之,并告以袝祭之期。

如前所述,我们已知殷卜辞所载袝前日之祭称为祊,似与周礼所载前夕之荐有着相当的差异。

(8)甲申卜贞:武乙宓祊,其牢。

《金》935

(9)甲戌卜贞:武祖乙宓祊,其牢。 《前》1.10.3

(10)丙午卜贞:文武丁宓祊,其牢。 《前》1.18.1

上录卜辞(8)为文丁时所卜,(9)(10)为帝乙时所卜(注:这类卜辞的时代常玉芝曾有考订,见《商代周祭制度》附录《祊祭卜辞时代的再辨析》。)。这类卜辞在殷墟多有发现,其时代皆在文丁及其后的商代末期。

《说文》云:“祊,门内祭先祖,所以旁皇也。”《小雅·楚茨》毛传:“祊,门内也。孝子不知神之所在,使祝博求之门内之旁待宾客处。”《礼·礼器》“祊,明日绎祭也。谓之祊者,于庙门之旁,因名焉。”各家所载虽不尽相同,但皆以祊祭是在庙门之旁进行的一种索神之祭。先人既葬,体魄入地,后人迎其精魂而归,于未袝祖庙之前,先人精魂旁皇未定,故袝期将至,预于前夕行祊祭之礼,以索求先人精魂并告之以祊祭之期。

卜辞袝祭索求先祖上神,除上述祊祭之法,还借助宗庙常祭以逢遇先祖。

(11)翌日上甲其遘,侑袝,王受之。《粹》108

(12)日于上甲,王其遘,侑袝。 《邺》3.414

(13)其侑袝岁自上甲,遘翌日。 《南明》522

(14)其侑袝岁,遘上甲肜。 《戬》1.8

《说文》:“遘,遇也。”《尔雅释训》:“遘、逢、遇、逆见也。”上录(11)(12)所载,以翌日、劦日之祭祭上甲,王值此逢遇上甲以降诸先祖之神,从而袝祭诸先祖以付新死者。如这样理解这两条卜辞不误的话,则可知(13)“遘翌日”应是遘于翌日之祭,(14)“遘上甲肜”应是遘上甲于肜日之祭。即于翌日、肜日之祭逢遇上甲,并借机进行付新死者于先祖的袝祭。

这类卜辞中袝祭与翌日、遘日、肜日、祭等宗庙常祭的关系,在下录卜辞中尤为明白。

(15)丁未贞:袝岁,于祭遘?

丁未贞:袝岁,于劦遘? 《粹》431

(16)丁未贞:袝岁,唯祭遘?

袝岁,于劦遘? 《粹》422

如上录,皆卜问要举行袝祭,是于劦日之祭,还是于祭祭能逢遇到先祖之神。所以说,这种于翌、劦、肜、祭等宗庙常祭逢遇先祖神灵的方法,当然也是一种简便易行的索神方式。

就卜辞所属时代而言,这种于宗庙常祭逢遇先祖的索神方式,皆见于武乙以上卜辞,而以祊祭索神的方式则见于文丁以下卜辞(注:以卜辞祊祭为索神之祭,参见拙作:《附论祊祭卜辞》,1997年8月山东桓台殷商史学会年会提交论文,未刊。)。因而,就索神的方式言,武乙之前尚无专门的索神仪式,其时是借助宗庙常祭降神之际就便逢遇便索求的。至文丁时,索神方式则代之以专门为索求先祖灵而设的祊祭。

(三)袝礼正祭

《仪礼·士虞礼》记所载袝礼经文云:“辞曰哀子某来日某跻袝尔于尔皇祖某甫”。又曰:“适尔皇祖某父,以跻以袝尔孙某甫。”辞中“哀子”为新死者之子,是袝祭的主祭人。“尔”指代新死者,是主祭人之父。“皇祖”为所袝之祖,即新死者之祖。

上录两段袝礼经文,前者为正祭前夕的告袝之辞,地点在新死者殡宫,告袝对象为新死者,其内容是告新死者袝期将至。后者为正祭告袝之辞,地点在皇祖之庙,告袝对象为皇祖,其内容是告皇祖将行袝祭之礼。故郑玄注云:“欲其袝合,两告之。”《既夕》注又云:“袝,犹属也。袝之祭,欲袝者与所袝者神相属,故两告之。”是袝祭之礼所及对象一为袝者,一为所袝者。袝者指新死之人,所袝者指皇祖。

前文已述袝礼之前有合诸祖而祭的“祫事”,又据文献所载,祫事毕,则新死者复于寝宫,诸祖之主各返其庙(注:参见《仪礼正义》一书《士虞礼》记“明日以其班袝”下各家对袝祭地点的讨论。),附之正祭随即在各庙分别进行。卜辞所见殷之袝礼,多与周代礼制相合。

(17)贞:侑袝于父庚。 《乙》6718

(18)乙未卜,侑袝于父乙。《南明》479

(19)丁巳卜,行贞:王宾父丁袝……

《续》1.30.1

(20)庚辰卜,即贞:王宾兄庚袝伐,亡尤。 《后》上7.8

上录卜辞(17)(18)是武丁卜辞,父庚即般庚,父乙即小乙。(19)(20)是庚甲卜辞,父丁是武丁,兄庚是祖庚。这是武丁、祖庚、祖甲袝祭其先父及亡兄的卜辞。

(21)癸未卜,其侑袝上甲三牢。 《南明》510

(22)其侑袝大乙羌五十人。 《南明》538

(23)宾贞:侑袝伐于大甲。

《粹》183

(24)乙卯卜,尹贞:王宾祖乙袝伐,亡尤。

《明》9

(25)庚子卜,行贞:翌辛丑其侑袝伐于祖辛。《佚》401

(26)辛巳卜,行贞:王宾小辛袝岁羌,卯二牢,亡尤。 《粹》275

上录(21)(23)是武丁卜辞,(24)—(26)是庚甲卜辞。袝祭对象皆武丁或庚甲祖辈以上先王,是袝祭所及的皇祖。卜辞所见,袝礼所及诸祖,大多为直系先王,非直系先王很少。

(27)癸酉卜贞:翌日乙丑王其侑袝于武乙宓,王,王受有佑。《前》1.20.7

(28)丙戌卜贞:翌丁亥王其,王受有佑。 《前》4.38.5

(29)乙丑卜贞:王其侑袝于文武帝宓,其以羌五人,正,王受有佑。 《续》2.7.1

以上卜辞(27)为文丁所卜,袝祭其父武乙。(28)为帝乙所卜,袝祭其父文武丁(注:这类卜辞的时代常玉芝曾有考订,见《商代周祭制度》附录《祊祭卜辞时代的再辨析》。)。(29)是帝辛所卜,袝祭其父文武帝乙(注:此文武帝乙,我以为即帝乙。殷卜辞简为文武帝,有学者认为是文武丁(即文丁),周原所出周卜辞有文武帝乙全称,此以殷卜辞的文武帝即文武帝乙。)。在武丁以来各王世的袝祭卜辞中,文丁及乙辛袝祭先父,与前述袝礼前日的索神祊祭一样,均特别载明祭祀是在先父之宓(神宫)举行。这显然与袝祭诸先祖有一定差异。

四、袝祭卜辞的形式

袝祭卜辞,如按形式分类,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单一的袝祭。辞中袝为祭名,句中作动词,是谓语。这种谓语的一般形式只作“袝”,如《乙》6253 :贞袝; 《乙》9071:王袝二羌;《南明》561:于祖乙袝。 加重语气的为“其袝”,如《甲》2457:其袝。否定形式作“不袝”,如《乙》8859:不袝妣庚。“勿袝”,如《掇》2.450:勿袝唐。“弜袝”,如《戬》239:弜袝,兹用。

第二类为袝与侑的联合祭祀。其一般形式作“侑袝”,如《人》3072:王侑袝;《京》3972:王侑袝自上甲。加重语气的为“其侑袝”,如《外》403:其侑袝祖乙。否定形式作“勿侑袝”, 如《林》1.1.11:贞勿侑袝自成。

第三类为袝与岁(或伐)联合祭礼。如《粹》451:丁未贞, 袝岁,于祭遘;《后》上4.11:丁未卜贞袝伐武乙,亡尤。

第四类为袝与侑、岁(或伐)的联合祭祀。其一般形式为“侑袝岁”或“侑袝伐”,如《库》1580:庚寅侑袝岁母庚;《林》2.3.11:乙亥卜,侑袝伐自上甲。 加重语气的为“其侑袝岁”或“其有袝伐”,如《明》123:翌甲寅其侑袝岁自上甲;《遗》630:其侑袝伐自上甲。

五、卜辞袝祭的祭祀规则

见于卜辞,袝之祭日与所祭先祖日名一致,以甲日袝祭甲名先祖,乙日袝祭乙名先祖,这是卜辞袝祭的基本规则。关于卜辞袝祭用日的这种规则,研究者已经指出。

(30)辛未贞:乙亥袝岁于大乙。《宁》1.164

(31)癸未贞:唯今乙酉侑袝岁于祖乙五羌。《缀》12

(32)贞:昔乙卯武(乙)宓袝。《南明》185

(33)其侑袝大乙,唯翌日乙酉。《南明》539

(34)戊子卜,侑袝岁于父戊用今戊。 《乙》539

以上所录,袝祭大乙、祖乙、武乙皆用乙日,袝祭父戊用戊日,皆符合殷卜辞祭祀用日的一般规则。当然,在卜辞,也存在一些与此种规则不合的卜辞。我们认为,对商代祭祀的各种规则,我们的认识还是初步的,一定还有不少是我们所未知的,有待新鲜的资料和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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