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意识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缺失论文,对策论文,乡村论文,主体论文,意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527(2009)03-0080-04
中国的乡村是构成整个社会的基础,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始终是中国经济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乡村建设的内容是多元的,因而乡村治理便是一种综合治理,它要把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元素都统摄进来,以更广泛、更宏大的视野观察农村生活,而不仅仅是囿于单纯民主化治理的村民自治。也就是说,乡村治理是通过由国家基层政权和乡村社会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公共权威来实现对乡村社会公共事务或共同事务调控和治理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作为乡村社会主体的农民群体,其主体意识的有无和能动发挥程度如何对于能否产生良好的乡村治理绩效则是一个关键。特别是在解决“三农”问题已成为党和国家经济政治工作重中之重的今天,又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入之时,对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意识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探讨就具有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身份确立的逻辑
20多年来,中国乡村治理取得了巨大成绩,成效显著,它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而且也对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及民主政治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但是,乡村治理的现实并非十全十美,从全国范围来看,乡村治理发展很不平衡,有相当数量的农村乡村治理仍处初创、实验和推广阶段,如在不少的地区,那种真正严格依法实行民主直选的村数量并不多,压制和阻挠村民自由民主选举、侵害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而且村委会成员依然由上级指定(即使也经过了法定程序)或随意撤换,等等。这些现象表明,乡村治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其实际绩效与愿望要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究其原因固然很多,但农民的主体身份明确与否、主体意识的有无或者强弱无疑是影响乡村治理绩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农民在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特殊的群体,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推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最深厚的力量蕴藏在广大农民之中,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社会发展中的根本问题,农民阶级始终是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和强大动力。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农民都居于主体地位,起着主体作用。当代的中国农民不仅占中国人口的多数,而且它有强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政治上看,农民阶级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力量,广大农民的人心向背具有决定性意义;从经济上看,农民阶级在中国社会中处于基础地位,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农民是农业生产的承担者,也是农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他们为国家和城市的发展起到了无法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但究竟应该如何理解这20字方针并以之指导新农村的具体建设,很大程度上几乎都是政府的主张或者学者的建议,至于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当然主体和直接的受益对象——农民,他们心目中的新农村是一个什么样子?却被关注得很少。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没有谁比农民更了解农民,没有谁比农民更关心新农村建设,没有谁比农民更懂得乡村社会治理的逻辑,他们有自己的见解,他们有切身的体会,一句话,农民,理所当然是乡村社会的主体,他们才真正拥有如何进行乡村建设的话语权,他们才真正能够评价乡村治理的绩效和把握乡村治理的症结。
二、农民主体意识缺失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一般说来,主体身份确立的重要标志便是具有主体意识。所谓主体意识是指主体的自我意识。它是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是人之所以具有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根据。自主意识和自由意识是主体意识的重要内容。自主意识是指,人意识到自己是世界的主人,在同客观世界的关系中,人居于主导和主动方面;同时,人意识到自己是自己命运的主人,有独立自主的人格。自由意识是指主体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的就是要克服主客体的对立,实现主体的自由。主体意识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因而农民的主体意识便是农民的自我意识,是农民关于自身的存在认知、作为意义和终极价值的观念体系。这种意识能否确立以及确立的程度如何,不仅影响着他们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具体内容,而且还在于由此可以反映出他们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而在现实的乡村治理中,通过20余年的治理实践来看,实际运行中的村治与乡政,主要表现为合流与冲突的关系,并且村治与乡政的合流最终占据主导地位,使村民自治正在逐步丧失其本有的自治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衰变为“乡政”的统治。面对“乡政村治”的无奈困境,理论界不得不重新深入思考村民自治的道路应该怎样走,乡村治理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模式。有些学者站在总体上肯定乡镇机构的政权性质、支持村民自治的角度,对现时期乡村治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进而构设出总体上可称作“理想村民自治”的各种乡村治理模式,期望乡村社会治理实现“理想”的飞跃。有些学者则依据自治理论与国外自治实践,对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和理论进行了批判,甚至对乡镇机构的政权性质加以否定,进而提出总体上可称作“去村民自治”,准确地说应该称作“批判村民自治”的乡村治理模式。①但不管采取何种模式,都不能忽视农民的主体身份,因为农民主体意识的缺失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是深远的。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直接导致乡村治理主体的失位。农民是乡村治理的价值主体,农民的态度是衡量乡村治理成败的核心标准,取得农民认可的根本在于发挥其自主性,让他们直接参与乡村治理的每一环节。但在现实中,无论是目标和建设方案的确定,还是具体方案的实施,及至监测、评估等几乎都由各地政府官员“包办”,农民成了“旁观者”。以至于大部分农民自己也认为乡村治理本来就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可以说,在当前的乡村中,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已经喧宾夺主,“农民做主”异化成了“政府做主”。其二,使得乡村治理过程的合法性大打折扣。应该说,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应充分贯彻民主原则,即做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句话,农民必须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全过程。因为民主是合法性的来源,参与是民主的推动力。没有民主的治理是专制,没有参与的民主是“假民主”。而在现实中,由于农民主体意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参与既不充分也不深入,加上间或有参与无效的伴随,使得选举、决策、管理的合法性大打折扣,更谈不上对乡村治理过程的监督了。其三,影响乡村治理的效果评价。乡村治理的效果如何,应当有一个评价标准,当然更有一个由谁来评价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不仅是新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同时这“二十字方针”也是乡村治理效果理所当然的评价标准。而在农民主体意识缺失的情况下,评价的意义与内容就失去了客观与公正。
三、农民主体意识缺失的原因考究
农民无疑是乡村社会的主人,但长期以来他们主人的身份和地位并没有显现出来,正如我在这里的表述以及相当多的文字或者口头用语,总是“他们”而不是“我们”。农民作为中国一个最庞大而又最基础的社会群体,他们应该拥有关于自身生存、发展的话语权和最终决定权。现实中乡村社会里农民主体身份和地位的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他们对于自身的主体意识或者漫不经心而不明确,或者无可奈何而不坚决等则是主要的因素。
那么中国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究竟是什么因素所导致的呢?首先,传统的宗族制度和伦理观念的延续和渗透,是导致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历史根源。几千年的封建宗族制度和“三纲五常”等伦理观念把每一个人培养成为统治阶级的“顺民”,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和能动性。等级森严的宗族制度以血缘关系为依托,牢牢控制了农民的思想,约束了个体的行为,从而实现了尊卑有序的阶级统治。即便在传统的中国社会有“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之谓,农民的关于这种主体的自我认知也并不很清晰,“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②从某种程度来说,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造就了绝大多数农民政治取向上的臣民心态,尽管经过新中国建立后“翻身做了主人”的洗礼,但这种由宏观历史孕育的主体意识缺失仍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中国民主发展的羁绊。如此状况,反映在乡村社会尤甚。
其次,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导致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体制因素。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当家做了主人。但是农民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完整实现,主要原因就在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使然: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的流动,“以农补工”、“以乡促城”的体制主导,使农民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陷入了危机。况且城乡二元结构分割的不仅是城市和乡村这两种地域,更从根本上割裂了城市人和农村人的自我意识与自我权利。
再次,农民经济收入低以及农村社会发展不足是导致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内在因素。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物质需求是人最基本、最核心的需求。只有实现了物质需要的满足,个体才会有可能追求个人价值、社会地位以及社会权利等更高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地区贫困落后的经济状况从最根本上制约了农民的发展和对自我价值的追求,因为一个连温饱都解决不了的人是不可能奢谈社会价值、主体地位的。虽然目前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了实现,但是诸如医疗、养老保障等公共服务还制约着农村和农民的发展。也就是说,即使农民主观上有自我实现的需求但客观条件并不成熟,二者之间的矛盾运动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
最后,从总体上看,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组织性不强,这也是制约农民主体性的不容忽视的因素。所谓农民的组织化,是指农民为了更好地实现、维护、促进自身利益而联合起来形成各种经济和政治组织的行动和过程。它既能表明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分工与协作程度,又可显现农民作为一个劳动集团的社会组织化水平。可以说,组织化是农民实现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根本途径以及实现农民自身教育的最佳载体。然而,农民如果缺乏组织性且少有合作意识的话,就根本不可能充分地聚集本群体的利益要求,致使利益表达分散而难以引起决策层的重视。从理论上讲,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农民的社区自治组织,具有表达农民利益诉求的职责,但其角色和功能在实现中的“错位”,既有违其初始设计的本意,又限制了农民主体性的生长。
四、增强农民主体意识的现实之路
应该说,改革开放之后,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农民的主体意识逐渐增强,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也逐渐得以彰显。但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如何让农民深刻地感受到,他们既是乡村社会的建设者、维护者,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受益者;既是创造的主体,又是价值的主体;既是财富的创造者,又是财富的分享者,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此,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依靠农民、发动农民、相信农民,对于农民的事情由农民自己做主,农民的事业由农民来办,充分激发和不断强化农民的主体意识,使广大农民在乡村建设中更加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转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传统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从而达到陶冶情操、提高素质、转变观念,走向富裕、迈向文明的目的,进而成为乡村治理的真正主体。
为达此目的,首当其冲的便是如何引导农民群众认清自己的“主体”地位。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充分运用各种媒体,用强音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必须组织专人深入村组和农户,向广大农民宣讲好、传达好我们党关于乡村建设和治理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想方设法使之自然而然地内化于广大农民的思想和意识中,让农民群众完全明了自己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应扮演的角色,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从而激发农民群众创造美好新生活的干劲和热情。
其次,欲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在乡村建设的具体实施中,无论是产业定位,还是发展规划,无论是村庄整治还是新村建设,都不能脱离群众,要坚决杜绝大包大揽、越俎代庖,更不能违背农民意愿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要做到每一个工作环节都要认真征求和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引导他们参与到治理和建设中来,群策群力地处理、解决乡村建设中出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要相信农民拥有根植于实践的虽然理论性不强但却管用的智慧,并让他们把握乡村治理的话语权和乡村建设发展的主动权,久而久之,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就会不断增强,那种“我是乡村主人”的意识就会真正树立起来。
再次,欲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必须把村民自治落到实处。也就是说,要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巩固、提高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自治效能;要不断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强化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当家人”的能力,淡化政府“代理人”的角色,杜绝政府干预村民自治的现象;要健全涉农资源的分配制度,使涉农资源直接配置到乡村,削弱基层政府对乡村的资源控制;要切实规范村民民主选举、民主议事和村务公开制度,保证村民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民主决策权和监督权。
更次,欲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必须在强化农民的组织意识、提高其自组织能力方面下工夫。当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是一个自然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任何“拔草助长”式地强制农民成立或加入某种组织,不仅成本高、效率低,而且容易在组织农民的过程中造成其主体性的失落。③因而在现实中,必须变“组织农民合作”为“农民组织合作”,即从依靠外部力量强制整合转为根据农民内在需要的自主整合;要在政府的引导下,通过政策、财税等手段,鼓励、引导农民成立、加入合作组织,同时还要适时出台和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使广大农民能依法实现组织自由、维护组织权益、确保组织健康有序运行。
最后,欲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要从建设城乡一体的新体制出发,打破有损农民利益的制度壁垒,花大力气为农民提供日趋完整的公共服务。如加大对教育、农村医疗事业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卫生保险制度;以确保农民收入增加为目的,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保证农民的物权收益;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和安置机制,保护农民利益;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农民拓宽筹资渠道提供有力保障等。
注释:
①蔺雪春:《当代中国村民自治以来的乡村治理模式研究述评》,载于《农业经济导刊》2006年第5期。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830页。
③唐正繁:《中国乡村民主治理模式探析》,载于《贵州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