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体育协会无形资产的构成与特征_无形资产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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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单项运动协会无形资产的构成与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无形资产论文,单项论文,我国论文,协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154(2007)02—0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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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对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成为国外单项运动协会以及国际体育组织越来越重要的收入来源,如1997-2000周期国际奥委会的各项收入中,无形资产开发占到了86%[1]。而英格兰足球总会2004财政年度总收入为2.06亿欧元,其中无形资产开发收入近1.77亿欧元,约占总收入的85.92%[2]。无形资产的开发成为许多大型体育赛事运作成功的最主要的经济保障,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的举办就是在没有政府拨款的情况下完成的,本届奥组委收入的66%来自无形资产的开发,另外26%则来自门票收入[3]。在我国,由于体育产业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在某些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从总体上看,各体育组织的市场开发工作、特别是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国外相比还处于较低水平。尤其是我国各单项运动协会目前还处在与各项目管理中心合为一体的过渡时期,协会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远未成熟,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实验。对我国单项运动协会无形资产的有关概念、内涵与构成的理论研究将有利于我们充分认识单项协会可能拥有的市场资源的潜在价值,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与方法对这些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拓宽协会的资金来源渠道,为协会将来最终独立承担起运动项目发展与管理的任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实体社团提供经济上的保障。

1 基本概念

1.1 无形资产与体育无形资产 人类对无形资产的利用与开发由来已久,进入现代社会尤其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更是成为最重要的经济资源之一。当然,与其它所有的学术概念一样,人们对于无形资产的看法也是见仁见智,存在争议。并且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人们也在不断的丰富无形资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一般认为,无形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4]。

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之后,国际奥委会逐步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无形资产开发模式,加上欧美发达国家体育产业化和职业化发展的不断深入,体育无形资产开发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对体育无形资产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在我国,对体育无形资产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则相对较晚,1995年原国家体委制定的《体育产业发展纲要》中,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有关方面应抓紧对中国奥委会的会徽、会标,全国性综合竞赛的会徽、会标、吉祥物等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各单项运动协会应围绕协会标志和重大的竞赛活动,对本项目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发,并指导和协助协会下属的俱乐部及有关训练竞赛单位搞好这项工作……”。王敏敏是我国较早关注体育无形资产概念的学者,其在“体育无形资产若干问题的初探”中认为,“体育无形资产是体育资产的一部分,是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以特权、权利、知识、技术、技能等形式存在的体育经济资源”[5]。而另一位学者鲍明晓发表于1998年的“关于体育无形资产的几个理论问题”则是目前为止关于“体育无形资产”研究引用频率较高的文献,在该文中,体育无形资产被定义为“存在于体育运动当中的、具有体育特质、受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地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6]。该文关于无形资产概念、分类、特点等的论述,被后来学者广泛引用,并不断得到丰富与完善[7,8]。

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无形资产的构成与特点,在上述文献综述基础上,对我国单项运动协会的无形资产作如下定义:中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在运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它由各单项运动协会控制和所有,并且能够为其所有者和合法经营者提供某种权利或优势、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的资产。

2 我国单项运动协会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

单项运动协会要想充分利用其无形资产进行市场开发,首先要分析协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资源构成情况。鲍明晓曾归纳出体育无形资产的一般构成,具体包括以下十项基本内容[9]:

各级各类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权和经营权以及围绕赛事举办产生的广告权、电视转播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等;各级各类体育组织、体育团队的名称、标志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体育专利申请权和实施权;体育专有技术发明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他体育科技成果权;体育组织、团队和名人的声誉;体育场馆、设备的租赁权,土地使用权;体育彩票的发行权、专营权和销售权;在职体育名人的广告权和代理权;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体育类促销获利因素;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体育无形资产。

根据以上归类,结合目前我国运动项目管理体制特点和协会发展实践,可以将协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资源构成归纳如下:

2.1 赛事举办权和经营权 作为排他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各单项运动协会是负责具体运动项目管理的最高社会团体,并且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运动项目的国际体育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的唯一合法组织。协会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全国竞赛制度、计划、规程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全国性竞赛的管理,审定全国比赛规则和运动成绩。我国体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协会拥有全国性单项赛事举办权和经营权。

一般的,单项运动协会管理的赛事活动又可更具体地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常规全国性单项赛事:包括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系列赛等,如2006年全国田径协会主管的国内赛事就包括全国室内田径锦标赛、全国青年田径锦标赛、全国马拉松冠军赛等(参见表1)。2)协会主办、承办的国际比赛:包括较固定的国际邀请赛、公开赛、巡回赛分站赛事等,如北京国际马拉松邀请赛、中国网球公开赛、田径黄金联赛上海站比赛等,和一次性申办的赛事如上海世乒赛,单项协会对这些赛事的举办权、管理权、市场开发权往往要依据与有关国际体育组织(主要是国际单项运动联合会)达成的协议确定。3)联赛:以上两类赛事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协会赛事管理的主要内容(见表1),目前部分较成熟的运动项目还建立了联赛制度,单项运动协会依法对联赛行使管理权。目前我国开展的联赛主要包括足球中超联赛、篮球CBA联赛、排球联赛,乒乓球超级联赛、围棋甲级联赛、棒球联赛、象棋联赛等,围绕这些联赛展开的无形资产的市场开发成为相关协会重要的收入来源,为运动项目的发展、普及与提高提供了资金保障。

表1 2006年全国田径协会竞赛计划

赛事名称

全国室内田径锦标赛、全国田径长投项目特许

赛、全国越野跑锦标赛、全国田径大奖系列赛、全

国少年田径锦标赛、全国青年田径锦标赛、全国

国内比赛 马拉松冠军赛、全国竞走锦标赛、全国田径锦标

赛、全国竞走冠军赛、全国田径冠军赛暨大奖总

决赛、全国运动学校田径锦标赛、全国老将田径

锦标赛等

厦门国际马拉松赛暨全国马拉松锦标赛、国际竞

国际比赛 走挑战赛、北京国际马拉松赛暨亚洲马拉松锦标

赛、大连国际马拉松赛、上海国际马拉松赛、北京

国际公路接力赛

资料来源:根据田径协会官方网站公布2006赛历整理

围绕上述各类赛事举办权和经营权的无形资产又可具体分为:赛事冠名权、冠杯权、广告权、广播电视转播权、赛事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等[10]。

2.2 围绕单项运动协会组织产生的无形资产 包括协会会徽、名称、标志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奥委会通过TOP赞助计划的形式对其无形资产进行市场开发获得的收入迅速上升,从1985-1988第一个奥运周期的9600万美元上升到2001-2004周期的5.5亿美元[11],充分展示了体育组织无形资产的巨大潜力,同时TOP计划也为后来其它体育组织围绕会徽、名称、标志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进行市场开发提供了可参考的模式。目前我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基本上都设计了会徽、标志,围绕协会组织无形资产进行的市场开发越来越受到重视。

2.3 国家队的名称、标志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 由于中国体育代表团在包括奥运会在内的国际竞技体育赛场上的优异成绩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多年来树立了很好的品牌形象,蕴含着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目前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包括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综合性大型运动会的无形资产开发工作由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委员会负责,机构设置在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除此之外的各具体项目的国家队的市场开发工作则由相关单项运动协会负责。由于国家队代表着中国各项目竞技体育的最高水平,因此国家队的名称、标志等产生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成为单项运动协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2.4 国家队运动员的广告权和代理权 “运动员的无形资产是体育无形资产的核心价值”[12]。我国运动员(在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的运动员)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3个部分,即知识产权、人力资本和可被商业利用的人格标识,其中可被商业利用的人格标识包括运动员的姓名、肖像等是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的主要形式之一。[13] 在我国,对运动员无形资产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运动员进入国家队之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也并不清晰。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项目管理中心“要对运动员广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运动员从事商业性广告活动应当经所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批准,并由协会通过合法的广告中介机构办理。”目前的实践操作也基本上是由相关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统一负责运动员的无形资产的开发。在开发所得收益权的分配上也主要依照该“通知”的精神,即按照运动员个人50%、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1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15%、运动员输送单位20%的比例进行分配。国家队运动员参加大奖赛以及各种商业性比赛的奖金、收入,则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体人字〔1996〕519号),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50%,项目协会奖励基金或发展基金30%,运动员、教练员所在省(区、市)10%,10%上缴体育总局。

2.5 协会所有的体育专有技术和其他体育科技成果 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体育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运动营养配方、运动医学、训练技术以及运动装备、器材的发明等专利技术的发明创造层出不穷,这些技能和专利技术的发明权、使用权、转让权等构成了体育无形资产的重要内容。

2.6 协会所有场馆、设备的租赁权,土地使用权 部分协会如滑冰、滑雪、冰球协会(与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合署办公)拥有首都体育馆、滑冰馆、综合训练馆等三个大中型体育场馆,这些场馆、设备的租赁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也属于协会的无形资产。

2.7 协会、国家队的声誉(商誉) 协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协会、国家队的声誉(商誉)。商誉是指“某行业或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中所形成的品质,是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消费者对该行业或企业的评价,是该行业或企业的名誉、信誉和声誉的综合表现[14]。”虽然法学界与经济学界对商誉的界定不尽一致,但基本上都认同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无形资产。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无“商誉权”的明确概念,实践中,有的比照《民法通则》中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或名称权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也有的比照我国《商标法》中假冒商标、损害商标权的有关规定处理,还有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不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处理依据[15]。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际惯例承认的协会其他体育无形资产。

3 我国单项运动协会无形资产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体育无形资产的特点的研究比较深入,一般认为,体育无形资产除了具有无形资产的一般特征,如无形性、动态性、共益性、易变性、附着性等特点外,还具有一些鲜明的与体育相关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体育业绩成效为基础;与竞赛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时效性强;以权力性无形资产为主体;交易价格具有不确定性等[16]。

我国单项运动协会无形资产除了具备以上体育无形资产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我国单项协会无形资产具有明显的国有资产属性。这是因为一方面长期以来体育事业在我国被认为是公共事业,体育承担着在奥运会等国际赛场上摘金夺银、为国争光的政治任务,举国体制下政府拨款是体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经费来源渠道。虽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体育的投资主体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但国家仍然是体育事业尤其是竞技体育最大的投入者的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同时,与西方发达国家体育协会主要是依靠社会资本自下而上的发展建立的历史不同,我国的单项运动协会从建立之日起就是由国家投入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协会最主要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即使是现在,各单项协会仍然附设于作为总局差额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并以与项目管理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式存在。国家通过行政授权和法律授权的形式委托各单项运动协会行使运动项目管理的权力。因此,各单项协会拥有的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并且这种国有资产的属性不会也不应该由于将来体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而改变,如协会拥有的对相关职业联赛的最初所有权、管理权、控制权和监督权并不会因为联赛俱乐部的产权性质的改变而改变。

(2)我国各单项协会之间无形资产的内容与价值差异较大,存在明显不均衡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奥运项目与非奥运项目之间的差异;奥运优势项目与非优势项目之间的差异;普及程度高与普及程度的项目之间的差异;实施联赛项目与无联赛项目之间的差异,总体上来说,上述前者可供市场开发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内容上还是价值上都强于后者。

(3)与体育赛事周期性的特点相适应,单项协会无形资产也呈现出周期性的特点。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奥运周期效应,一般来说协会无形资产价值奥运年份明显高于非奥运年份,这一点对于奥运优势项目的协会尤为显著,因此其在奥运年份通过对国家队、协会名称与标志、明星运动员等在内的无形资产开发的收入也往往会高于非奥运年份。其它周期性因素还包括大型国际单项赛事的周期如足球世界杯、乒乓球世界杯等对相关项目的影响,以及联赛的周期、全运会周期等。对协会无形资产的开发必须充分考虑这种周期性因素的影响,注意结合与利用好这些周期制定合理的市场开发战略。

4 我国单项运动协会无形资产开发原则

各单项运动协会合理开发利用其无形资产,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既可以弥补体育事业发展资金的不足,也有利于运动项目的普及与开展,同时还为有关赞助企业开展市场营销活动、提升品牌的知名度提供了平台,是利国利民、多方收益的事情。但是,协会对无形资产的开发也要结合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特点和从我国国情和体育发展实际出发,市场开发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市场开发不应该影响竞技成绩的提高。显然,协会从事市场开发与训练竞赛的开展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比如运动员的时间是有限的,参加拍摄广告的时间多了,用于训练的时间就少了。但是,无形资产的市场开发应该在保障竞技成绩的前提下进行,这是因为,一方面在现阶段金牌任务仍然是我国竞技体育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也是国家将体育作为公共产品加大投入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协会无形资产的价值与竞技体育的成绩的好坏高度相关,据统计表明,中国队没有进入2006世界杯32强,至少让央视损失了2亿到3亿元[17],因此如果由于追求市场开发的短期利益而造成竞技体育成绩的下滑无异于杀鸡取卵,得不偿失。

(2)要遵循公益性原则。我国单项协会无形资产的国有资产属性以及单项协会非营利社团组织的属性都要求对协会无形资产的开发所得收入必须用于相关运动项目的发展,同时在市场开发的过程中还应该努力提高社会效益,要有利于奥运争光计划的实现,有利于群众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决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3)注意树立和维护协会正面、健康的品牌形象和遵循可持续开发的原则。这一点上应该向国际奥委会学习,其在对奥林匹克无形资产的市场开发中,非常注重维护自身的品牌形象,企业及其产品必须具有高尚品质和良好形象,在市场上必须居于领先地位,拥有强大的市场机会;必须能够协助推行国际奥委会整体营销计划[18]。

(4)差异化开发原则。由于各单项运动协会之间的差别很大,各协会的无形资产的市场开发应该结合具体运动项目的特点,挖掘核心资源,在充分分析市场内外环境的基础上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合理制定市场开发战略,避免千篇一律。

5 结论

(1)我国各单项运动协会作为管理具体运动项目的组织,拥有丰富的优质无形资产,可以归纳为8个类别,其中最为核心的资源主要包括三类:赛事举办权和经营权以及围绕赛事举办产生的赛事冠名权、冠杯权、广告权、广播电视转播权、赛事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围绕单项运动协会组织产生的包括协会会徽、名称、标志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等在内的无形资产;国家队的名称、标志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

(2)单项运动协会无形资产除了具备体育无形资产的一般特征外,还表现出明显的国有资产属性,以及周期性的特点,运动项目之间无形资产内容与价值也存在明显不均衡性。

(3)协会对无形资产的开发不应该影响竞技成绩的提高,同时还应遵循公益性、可持续发开发和差异化开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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