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行为与超强制性行为问题新探_市场经济论文

强制性行为与超强制性行为问题新探_市场经济论文

义务行为和超义务行为问题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在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关系中,义务行为和超义务行为已经成为无可回避的问题。二者之间在互动变化的转换中是彼此促进的。这个问题的研究对市场经济道德的一系列现实和理论问题的深入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义务行为和超义务行为问题目前在国内还是未被深入探讨的领域。然而,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是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

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问题最早是由基督教伦理学提出来的。尽管在西方三大传统规范伦理学(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古典功利主义伦理学和德行伦理学)中,二者的区分并不受到重视,但在当代西方伦理学中却是得到广泛讨论的问题。立根于现实是马克思主义的本性。因此,马克思主义理论不能回避这个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在表现为立体化的形态,以复杂的具体的面目呈现在每一个人面前。道德关系在各种现实化的社会关系中体现了它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比如,在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的交换关系中,平等竞争、公平对待、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等道德要求,就以一种对等性作为关系双方的道德义务存在于双方的行为中。在市场经济整体中,哪里出现交换关系的当事人有一方不履行道德义务的情况,哪里的交换关系就失去市场经济机制的性质,成为危害市场经济的因素。这种反市场经济的交换关系在整个经济运行系统中达到一定界限,就会破坏市场经济的运行,使整体经济体系失效。在此意义上确立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是不可或缺的秩序。所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非但不以道德沦丧为代价,相反它的建成要以成熟的社会道德机制和个体道德人格为前提。

在市场经济中,道德义务由于与法律义务、政治义务、经济义务结合起来而具有明确的、具体的形式,其规范性无论就导向性方面来说还是就约束性方面来说都更为强大和清楚。从理论上说,只要人们在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履行相应于特定道德关系的义务,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系统就可以确保有秩序的运转。所以,在社会道德的一般层面上,人们只被要求履行道德义务。道德义务之上的要求仅仅是作为一种鼓励、提倡,只要履行了义务,就是有道德的人。

明确的、具体的道德义务相对于特定的场合、领域、对象,一般的要求只是针对具体境遇而言。对于整个社会生活系统,道德义务总是流动的、转化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层次不是分离的,而是交叉的、互动的,经济生活领域往往包含政治生活、道德生活的内容。比如,在某一经济生活的交换关系中,只遵循平等的要求,然而同一经济生活又包含政治关系,理应遵循爱国义务。对于交换关系来说,爱国是超出义务的要求,界限是明显的;但是对于经济生活中的主体来说,公平和爱国同属自身的义务,二者是联系的。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在个体或群体行为中,是否一切合乎道德的行为都是义务性的?有无超越义务之上的道德行为?如果有,二者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我们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一切合乎道德的行为都是义务性的,但在另一种意义上说,超出义务之上的道德行为又是存在的,因为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于超义务行为,义务行为是必须履行的行为,如果主体不履行义务行为,那么他就不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应受到外在社会力量的各种形式的制裁和良心的自我谴责。相对于义务行为,超义务行为对于主体而言不是非履行不可的行为。主体不履行超义务行为既不会带来任何危害,也不会受到社会的惩罚。所以,超义务行为不是强制性的行为,它的履行纯粹出于主体的自愿。正由于此,主体履行超义务行为理应格外受到社会的称赞或嘉奖。

从定义上确定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并不困难,但在具体的道德行为中区分二者却不是容易确定的事。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道德的标准和界限在某一时期对某些人是确定的,对整个历史时期的所有的人却是不确定的,道德义务观念往往因时因人而异。在封建社会被视为善举的寡妇守贞,在今天已无道德意义。尊重儿童权利的义务,在封建社会则是难以理喻的事情。即使是同一个人,也可能因道德修养境界的提高而提高自己的道德义务标准,从而使得其义务观念前后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既然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的标准和界限不是绝对确定的,那么划分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的标准也不可能是绝对确定的,所以,二者的区分只是相对的区分。

但是,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问题是否因没有原则性的固定划分标准而没有意义呢?当然不是。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问题的成立与否,跟划分的原则性固定标准问题并不存在绝对的逻辑联系,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之间存在一种辩证关系,二者的区别是确定性和非确定性的统一。首先,我们必须看到,任何一种领域的社会主义道德都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只要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都是我们应当履行的道德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超义务行为也是一种道德义务行为。就另一方面意义而言,我们也要看到,社会主义道德是有层次之分的。道德要求的程度和范围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道德义务对于主体而言,总是被要求的,但不同的道德义务要求的程度和范围是不一样的。道德义务要求程度的层次性和范围的多样性决定道德义务之间呈现一种超越和被超越的关系,从而决定了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的理论意义。在两种道德行为之间,从二者都是被要求的行为这一层含义来说,二者是道德义务行为和道德义务行为的关系;从二者在道德体系中的层次序列的重要程度来说,二者可能是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的关系。在彼意义上的道德义务行为和道德义务行为的关系,在此意义上可能被视为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的关系,这是道德生活的辩证法。其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大众对道德义务要求的标准或界限总是有相对固定的看法,而且这种约定俗成的见解总是植根于一定时间地点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道德水准,因而二者的区分在现实生活中又有相对固定的界限。当有的同志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出色地工作时,我们会肯定他圆满地履行了他的职责,同时,当他出色的工作超出八小时之外时,我们会对他的工作精神作出高度的道德评价,认为他履行了超义务的行为。他的工作时间超出规定界限越长,我们对他的道德境界的评价就越高。

超义务行为可分为直接的超义务行为和间接的超义务行为。直接的超义务行为是直接对其他个体产生恩惠或好处的行为,比如主动地帮助他人,向处于困境的人提供金钱或财物,等等。直接的超义务行为往往是真诚和友谊的一种主动的表示,在客观上可以增进友谊和情感的融洽。应该说,直接的超义务行为对和谐美好的人际关系的交往是不可缺少的。直接的超义务行为一般总会引起受惠个体的响应:要么拒绝,要么接受并表示感谢,甚至做出相应的行为以表示友谊和敬意。间接的超义务行为就无所谓引起直接的对应行为问题。间接的超义务行为不直接对某个个体产生恩惠,它的受益对象是普遍的,或者只能说它的受益对象是社会集体。大到做出有益于人类的发明创造,小到主动地打扫公用水房,都是间接的超义务行为。但是,尽管间接的超义务行为本身是不要求回应的,社会不能对之毫无反应。社会对它的最好回应就是使之善善相生,陈陈相因,形成良性循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在制度上为间接的超义务行为的善善相生设立良好的机制,使高尚文明的行为形成社会风气。在这方面,社会舆论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舆论应该理直气壮地称颂间接的超义务行为。社会舆论对间接的超义务行为是做出反应还是无动于衷,往往能反映出一个社会的风气。

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个体解决个人和社会集体的关系问题的态度和倾向。个体是否自觉自愿地履行旨在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超义务行为,往往表现着主体的道德价值取向。超义务行为总是出于为他人和社会带来好处的目的去履行的行为,而且它总是或多或少地伴随着自我牺牲。因此,真正的道德义务行为总是和超义务行为相联系,而不是和超义务行为相隔离的。二者之间或多或少有共通之处。真正的道德义务决不是出于某种强制而不得不为的,而是出于为他人和社会带来好处的目的而自觉自愿地履行的行为,而且它在某些境遇中总是转化为超义务行为。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的统一是集体主义原则在个体行为中的表现。出于某种个人利益的考虑或从众心态而履行义务,但却拒绝履行超义务行为的个体,起码不能说已经树立了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个人主义的义务行为和超义务行为总是脱节的,因为二者在个人主义者那里都是服务于个人利益的手段。如果不履行义务行为能给个人带来最大利益,个人主义者绝不履行义务行为;如果履务义务行为就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个人主义者绝不会履行超义务行为。超义务行为往往是个人主义者难以跨越的鸿沟,因为超义务行为是以为他人和社会谋福利为本性的。尽管不可否认在超义务行为给个人带来最大利益的特殊情况下个人主义者也可能有超义务行为,但这种行为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超道德义务行为了。

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问题表现于个体道德行为的各个方面。就个体道德行为的倾向结构而言,在个体的自我道德修养中,个体从内心自觉地把道德义务行为作为争取实现的行为,把超义务行为作为为之奋斗的理想目标,在能够履行一般的道德义务之后又把超义务行为作为争取实现的道德义务行为,无疑将有助于个体思想境界的递进;个体在行动中有意识地践履那些对自己来说是超义务的行为,无疑将有助于个体行为品质的养成。在个体自我道德选择中,个体自觉地将道德义务行为和超义务行为结合起来,出于造福于社会集体的目的履行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有助于集体主义道德价值取向的树立和内化。在个体自我道德评价中,个体对于不履行道德义务行为或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进行自我批评,对履行道德义务给予自我肯定,对超义务行为给予积极性评价,无疑有助于道德义务意识的养成。当然,这种自我肯定、自我鼓励不是骄傲自满、孤芳自赏,而是对道德价值的认同。勇于履行超道德义务行为并能体验到其价值和意义的人,其思想境界高于那些光钦佩超义务行为而不实际践履的人。就个体道德行为的过程结构而言,在道德行为动机过程中,不能为了个人私利而尽义务,而应为义务而尽义务。但是,为义务而尽义务不能仅仅流于形式,它必须有一定的实际内容,即为了社会集体、他人的利益而尽义务。出于造福于社会集体、他人的动机而履行的义务行为,是真正的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的应有之义。从社会集体利益出发,确立道德规范形式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内容,是确保道德信仰的科学性的必不可少的前提。而坚持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的辩证统一关系,则是集体主义的要求在道德行为中的体现。在道德行为中,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的履行前后相续,表现着道德行为运动的方向和路线。在道德行为效果过程中,道德义务行为的结果是超道德义务行为的开始,而超道德义务行为作为特定境遇中的道德义务行为的结果,又是更高阶段的超道德义务行为的开始。总之,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纵贯于道德行为的整个发展过程中。

研究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的问题,有助于理解个体道德发展中道德境界的层次递进,以及道德境界提高中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关系等问题。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履行起码的道德义务行为的人,我们应进行谴责;对于履行道德义务而未履行超道德义务行为的人,我们应给予肯定;对于履行超道德义务行为的人,我们应给予高度的赞誉,这对于个体自律道德义务境界的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进步都是大有促进作用的。另一方面,我们在理论上也要把握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的相对性,因为在现实个体身上,义务和德行是统一的。道德义务作为一种道德上的应当,它总是不断地向着理想自我超越的。因此,它即是被要求的义务行为,同时又是在不断地超出要求的超义务行为。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的转化,在个人看来是超道德义务行为转化为道德义务行为,个体自律道德境界相应提高;在社会看来则是道德义务行为转化为超道德义务行为,社会道德水准相应进步。可见,道德义务行为和超道德义务行为的相互作用、相互转化过程就是道德进步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在义务的品德修养(如忠诚义务、感恩义务、公正义务、仁慈义务、自我完善义务、不作恶义务等)、义务的自我选择、义务的自我评价中发展的,并在道德动机——道德行为——道德效果的反复过程中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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