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毛勒研究——对MEGA IV/18卷马克思的“毛勒摘录”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MEGA论文,IV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3)12-0029-09
一、马克思邂逅毛勒:从马克思与恩格斯1868年3月往返书信说起
马克思第一次提到历史学家毛勒(Maurer)[1],是在其1868年3月14日致恩格斯的书信中:“在博物馆里,我……钻研了老毛勒关于德国的马尔克、乡村等等制度的近著。他详尽地论证了土地私有制只是后来才产生的,等等。威斯特伐里亚的容克们(麦捷尔等人)认为,德意志人都是各自单独定居的,只是后来才形成了乡村、区等等,这种愚蠢见解完全被驳倒了。现在有意思的恰好是,俄国人在一定时期内(在德国起初是每年)重分土地的习惯,在德国有些地方一直保留到18世纪,甚至19世纪。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印证。”[2]
相比马克思对毛勒的高度评价,恩格斯最初的反应却极其冷淡(恩格斯1868年3月19日致马克思书信。[3])好像追赶着马克思一样,晚年恩格斯对毛勒的评价也高了起来。针对这一点,马克思在1868年3月25日致恩格斯的书信中,再一次详尽地重申了毛勒研究的重要性。[4]
二、1868年毛勒摘录的内容
MEGA IV/18卷所收录的毛勒摘录,涉及编号为109号的笔记(1868年5-10月)中的116-140页、144-162页,以及编号为110号的笔记(1868年4-11月)中的5-21页,共三个部分的内容。它们是对毛勒《马尔克、庄园、村落、城市制度和公共权力的历史导论》(慕尼黑1854年版,全书共338页,以下简称《导论》)一书(第1-337页)的详尽摘录。
三、凯撒和塔西陀关于古代日耳曼人生活与生产方式的记述
毛勒在论述马尔克公社[5]时,分别从凯撒的《高卢战纪》和塔西陀的《日耳曼尼亚志》获取了有关日耳曼人生活、生产、军事和习俗等方面的信息。凯撒于公元前59年被任命为高卢总督,《高卢战纪》记录了随后9年间罗马军队征服整个高卢的过程。凯撒将仍时有小规模叛乱发生的公元前52年视为大体征服高卢之年,并在同一年杀青第7卷“第7年战争”,继而将《高卢战纪》公诸于世。最后的第8卷“第8、9年的战争”(公元前51-50年),是在凯撒遇刺后,由其副将希尔提乌斯执笔补写的(公元前44-43年)。塔西陀的《日耳曼尼亚志》出版于公元98年。
1.凯撒时期
凯撒时期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凯撒时期的古代日耳曼共同体具有明显的狩猎和军事共同体性质。作为日耳曼尼亚部族的一支,苏汇维人每年从各个乡征集1000名武装兵,从事境外战争与掠夺。[6]在这期间留守原地的苏汇维人,则从事狩猎、畜牧和农耕,并负有照料、扶养出征者家族的义务。第二年,再由之前从事劳动者应召出征,之前出征者代为从事劳动,并负责供养出征者的家族。在这种制度之下,完全不存在耕地的个人所有或私人所有,每个乡的成员都不得在同一块土地上进行连续一年以上的耕作。除了苏汇维族,日耳曼尼亚的其他部族之间,同样不存在耕地的私人所有或个人所有,而是一年一度都要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在战争征服和掠夺被视作与畜牧、狩猎和农耕一样的正当职业的时代,各个部族共同体的习惯法和生活方式所关注的重心,在于怎样抵御异族的入侵,维持和强化军事共同体。
第二,各个部族共同体,一方面为了构筑防范相邻部族共同体入侵的防卫设施,另一方面为了显示其威慑相邻部族共同体的威力,会在自身边界(fines)的周边留上一圈尽可能宽阔的荒地。这个荒地同样用指称耕地的ager加以称呼。周围的荒地虽然有被用作耕地的可能,但是“在公共立场看来(publice)”[7],则特指残留下来的未耕种土地。
第三,各个部族共同体出于战时需要,会选举出部族共同体全体的长官(magistratus),并赋予其生杀予夺的大权;而平时的治理,比如土地分割、审判和处理纠纷等,则悉数交由各个乡的首席(princeps)处理。各乡的首席,“每年一度向一起生活的氏族和亲族,分配适当大小和位置的耕地,下一年则强制其迁往另一块土地”[8]。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分配的主体,是名为氏族(gens)和亲族(conatus)的集体而非单个的农民。每年重新分配土地的目的在于:(1)防止人们因对土地与农耕产生执着而丧失战斗热情,致使战士共同体崩溃;(2)尽可能减少部族共同体内部的贫富分化,使得最有权力者与一般庶民所持财产大略相等,以维持基于“精神平等”的坚实团结。
第四,凯撒时期虽说已经出现了农耕,但农耕仍然只是副业。肉、乳制品是当时的主食,狩猎因其对军事训练的意义而受到格外重视。相比狭义的农业,在畜牧和狩猎更为重要的时代,出于牧场和狩猎场的需要,共同体通常得做周期性的迁徙。与此同时,不论男女,仅以兽皮遮体,衣不遮羞。纺线、缫丝和织布等复杂技能,简言之,家庭手工业在这一时期内尚未出现。
2.塔西陀时期
及至塔西陀时期,以往迁徙的战士共同体特征日渐稀少,朝向定居农耕共同体的过渡拉开了序幕。不过,战士共同体的习俗,即相比农耕更重视战争掠夺的习俗依旧保持了下来。只是以掠夺为目标的战争已不再是共同体全体的公共事业,而逐渐变成了特定首席及其追随者(comitatus)之间的人格隶属关系的产物。[9]
“农业用地(angri)根据耕作者(culti)的人数比例,首先由集体全员占有,然后再根据相互之间的身份(dignitas)进行相应的分配”。[10]根据这样的说法,塔西陀时期确立了下列原则,即一方面是所谓村(vicus)这一集体的土地占有,另一方面是基于村成员全体的意志,按照身份与耕作人数,确立土地在村成员之间的分配原则。村与乡之间的关系虽不甚明了,不过乡作为部族共同体全体的军事基本单件,是一十分重要的制度。[11]耕地之间的重新分配每年举行一次,但是再分配的单位,究竟是沿袭凯撒时期的氏族和亲族集体还是家庭(domus)或家族(familia),则不能确认。不过,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却渐次得到了确立。[12]作为土地重新分配的理由,战时各个乡必须提供100名身强体壮的年轻人,这一军事上的考虑依然十分重要。
塔西陀时期乡和村的成员相互之间分散居住,“各人在自家周围圈出一片荒地(spatium)”的做法,使得家庭的独立性显著增强。ager是一既指称狭义“耕地”,又暗含未耕地的用语。对于“耕作地(avra)每年都有变化,但ager却保持不变”[13]这种说法中ager的意义,毛勒理解为不同于各个家庭个人经营耕作地(avra)的“共有地(ager publicus)”。家庭经营的独立性虽然得到了提高,但在每年以村为单位实施土地重新分配的条件下,充当家庭与家庭之间间隔的荒地,不应单纯视为土地资源过于富余的自然产物,而应当视为基于共同体意志所设定的共有地。
定居农耕虽然逐渐扎下了根,但是与罗马人经营果园、菜园等多元农耕的阶段不同,日耳曼人仅以耕地谷物的收获为生。[14]他们大体以乳制品、鸟兽和野生果实为主食。说到衣服,最富裕者身着作为其身份标志的“贴身”衣服,女性则习惯于身穿无袖的亚麻服,这是相比凯撒时期值得关注的一个变化。虽然暴露两性差别的文化(男性仅披斗篷,女性则祼露胸部)得到了一贯的延续,[15]但是婚姻的神圣性,一夫一妻的习俗[16]以及夫妇(尤其是女性)的贞节观念等,日耳曼各个部族都信守不渝,塔西陀在《日耳曼尼亚志》中,对比罗马人在性关系上的腐败,曾对此给予高度评价。
对于日耳曼共同体中存在奴隶这一点,塔西陀亦有所提及。[17]奴隶虽然有向主人交纳谷物、家畜和衣服等物的义务,却无需负责主人的家务。奴隶拥有自己的住所,能够独立经营家庭。奴隶的来源,除战争俘虏外,还存在债务性奴隶。[18]此外还有解放奴隶(liberi),“他们与普通奴隶相比,并没有特别高的地位”,不过,“在实行君主制的部族(gentes),情况则有所不同,那里解放奴隶的地位比自由人(ingenui)和贵族(nobiles)还要高。除此之外的部族,解放奴隶与自由人(libertinus)并不平等,这是其中存在自由的证据”,[19]塔西陀还曾留下过这样意味深长的证词。
四、毛勒《导论》第1部的基本内容
根据凯撒、塔西陀对古代日耳曼的记述,毛勒在其《导论》的第1部第1章中这样描述了“农耕的开端”(下划线为马克思写作摘录中标为斜体的地方):
“土地最初的耕作,其起源。……德意志最初的居民,是迁徙的游牧民。他们关注的焦点在于畜牧以及对丰裕牧场的占有。但是如果没有农耕,即便他们也无法长期生存。尤里乌斯·凯撒时期的苏汇维族所处的阶段,,其时仍以畜牧为主,农耕只不过是副业。”[20]
(1)凯撒时期,对应于日耳曼人以“亲族”或“部族”为单位开始土地耕作的时期。凯撒时期的经济是“与农耕相结合的游牧经济”,农耕只是副业,日耳曼人仍保留着“迁徙游牧民”的特征。
“日耳曼民族最初仍只是进行短期的定居,并耕作土地。追于前方或后方强势民族的追赶,或者牧场业已消耗殆尽,他们很快再度进行迁徙。当流浪民族停了下来,其中一个部族驱逐了其他部族之后,他们会进行相对长期的定居,如此慢慢获得了固定的住所,或者直接迁往永久居住地。”[21]
(2)毛勒把农耕业已出现而游牧经济仍占优势的时期(凯撒时期),向定居农耕占优势时期“过渡”中的“马尔克制度”,仍然理解为“马尔克公社”。
“马尔克制度是游牧生活向农耕生活的过渡环节。这一点即便是在今天匈牙利的许多村落中仍然可见。在那里,居住地附近的10-12平方英里以内的耕地马尔克被用来翻耕,更远一些的土地则用作放牧。因此在德意志,定居最初所依赖的设施也是围绕来运转的。这些设施带有公社全体的印记。这一点,不仅适用于存在耕地共有关系的村落,而且同样适用于不存在耕地共有关系的庄园。因为即便是不存在耕地共有关系的庄园,也会很快聚集多个庄园而形成一个公社。之所以会这样,其原因在于,虽然自麦捷尔和金德勒等人以来,就流行起最初存在的是单个庄园,后来才出现庄园的结合和马尔克的结合这一神话,但是,最初并不存在缺乏公社纽带关系的所谓单个庄园。”[22]
(3)在毛勒看来,马尔克公社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类型,其一种带有耕地共有关系,另一种则没有这种关系。带有耕地共有关系的马尔克公社通过抽签的方式,在其成员之间分配耕地马尔克,并定期加以重新分配。
“原始村落在肇建之初,根据惯例,其成员可以得到建造家和庄园所需要的建造场所,以及其四周所必要的庄园空间。此外各成员还通过抽签的方式,分到一份耕地,并且还至少享有对不适合耕作的共有地的用益权。……在所有这些共同体中,村落马尔克、园地、耕地、牧场以及森林整体,自尤里乌斯·凯撒时代以来,就一直是共同体成员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单独的个人,通过对共有马尔克的分配,可以获得一定年限的自身份额,但这仅限于对共有马尔克的耕作和利用。园地、耕地和牧场按照各人的份额加以分配。这些份额的整体称为抽签分配地。超过个人用益权的年限之后,共同体将再次收回个人的所有份额,经过测量,再度在个人之间进行重新分配。牧场供共同体共同使用。森林的收获物在扣除共同体的必要支出后,其余下部分,根据抽签所得耕地的比例,在所有成员之间进行分配。”[23]“不论在哪里,朝向个人所有的过渡,通常都仅是涉及耕地区划及其附属的家和庄园,另一方面,森林和牧场,还包括水和道路,依然归共同所有。而且即便是耕地(Felder),至少就其使用方法来讲,也依然是共同体的关注重心,必须由共同体全体加以掌控。”[24]
(4)与之相对,此外还有一种类型(的马尔克公社),其中不存在耕地的重新分配制度,而是相应耕地而分离的多个庄园马尔克,集合成一个更大的公社或村落。这是一种不存在耕地共同关系的公社。乍看之下,一方面耕地属个人所有,另一方面牧场和森林等不可分割的共有地属共同所有,这样一种公社,正可看作与本源日耳曼所有相符的共同体。但是毛勒却提请我们注意,这里类型的公社仅限于不适合大规模耕作的山间峡谷地区。[25]即便不存在耕地的共有关系和定期重新分配制度,但从“属于同一共同体的庄园保持了相同的规模”[26]这一事实中,却能够看出不取耕地共有关系的村落共同体的强大规制力。
值得关注的是毛勒关于所有权的理论。
毛勒在《导论》的第42-55节,论述了“耕地马尔克所有权”。
(1)在毛勒看来,古代日耳曼人的土地,虽然承认个体用益权,但就最初来讲,仍属共有地或人民地。
“根据土地的原初占有方式,所有土地最初都属于共有地(Gemeinland),……或者是公有地(Allmende),也即是归属于整个集体或人民(Volk)的土地。……真正的私人所有最初并不存在。只要存在耕地区划的年度重新分配,就完全不存在所谓私人所有。”[27]
(2)经抽签分配所承认的个体用益权,仅仅承认区划保有者对耕地区划的占有权。
“因此最初马尔克全体处于一种共有关系之中,这种共有关系既包含可分割物,亦包括不可分割物。因此,即便是在分割的共有关系情况下,耕地区划(Ackerloose)每年或数年一度的重复分配,也使得共有关系本身得到了延续。对个体用益权(Sondernutzung)的承认通常仅限于土地的表层,与之相对,土地本身仍然被置于共有关系之中。”[28]
(3)但是,最初仅承认占有权的耕地区划,渐次蜕变为“世袭的”。毛勒认为这一历史变化发生在民族大迁徙时期,并且这种变化在罗马的旧有属地表现得最为显著。受罗马法影响,这里最早引入了耕地区划的私人所有权。
“但是自从迁徙民族集体拥有了固定居所,也即自民族大迁徙以后,相关方面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换句话说,虽然一方面,某个民族集体仍然坚持每年或数年耕地区划间的重新分配,这一习惯至今仍随处可见,但另一方面,其他的民族集体,而且可能是为数众多的民族集体,一经占有取得了国土,便马上将分配的耕地区划变为世袭所有的(Erb und Eigen)。不过正如以下考察所表明的那样,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原初共有关系的完全解体。尤其是在被征服的罗马属地进行土地分配时,日耳曼人赋予了每个区划保有者对于所分配区划地的极大权利。这么做的原因在于原来的罗马人占有者(possessores)业已拥有了所有权。既然是为了限制罗马人对于被分配土地的各项权利,那么日耳曼人自身的土地区划部分,应该并未受到罗马人的不良影响。其后,在罗马法的影响下,私人所有等概念才在日耳曼人之间逐渐普及开来。”[29]
(4)不过与罗马法不同,日耳曼法之中并不存在与占有严格区分的所有。此外,与罗马法单指某一物品(其利用、处置与让渡等)的排他性权利的所有权不同,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是一个同时包含保护所有物品之义务的概念。
“不论是在(当时的)德意志,还是在后来,私人占有地(Privatgrundbesitzungen)业已变为世袭占有,区划地业已变为世袭保有(Erbeigen),但是人们仅只知道扩大了的占有即Gewere。……Gewere一方面意指对土地占有的保护和占有本身;另一方面,比如在Hofwehr的情况下,则意指被保护的土地、防护土地的‘渠、围墙、篱笆和栅栏等’对象。”[30]“今天与私人所有相关的各个概念取自罗马法。古代日耳曼法中没有表达所有的固定名称。即便到中世纪后期,古代日耳曼法也只知道Land,Erde,Eigen,Allod,Gut,Adelsgut这样的表达。……Eigen确切来讲,意指属于某一个人,这个人对之拥有处置权的所有对象。……Allod所谓的权利,一方面受到比罗马的所有更多的限制,另一方面又比罗马的所有更为宽泛。之所以说它宽泛,是由于其结合了私权(Privatrecht)、公权( Rechte)-此即后来所称的支配权(herrschaftliche Rechte)、支配和Allod的概念。因此,每一个完全自由的区划保有者,不仅是自身Eigen的主人(Herr),而且还是拥有由土地支配所主导的所有权利的真正的土地领主(Grundherr)。”[31]
五、与《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的关系
马克思对毛勒的观点做了肯定性的评价,这使得他必须对《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以下简称《各种形式》)所阐述的本源所有的三种形式理论,尤其是其中的“第一种形式”(包含亚细亚形式在内的更为广泛的概念)和“第三种形式”(日耳曼所有)进行根本性的反思。
《各种形式》中对日耳曼所有做了如下基本规定。这里首先以“各个家长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为前提。散居的单个家庭或家族构成了生产上“独立的统一体(单位)”,“经济整体(das Ganze)”。日耳曼人的共同体,虽然确实是基于“血缘、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的“自在存在统一体”而存在,但与拥有城市和管理城市的政府机关这些固定形态的古典古代的共同体不同,日耳曼人的共同体没有采取常设制度(“联合体Verein”)的形式,“这种共同体要想表现出现实上的存在形式,必须经由自由土地所有者之间所举行的集会”,“公有地(anger publicus),是狩猎场、牧场、采樵地等等,这是这样的一部分土地,当它们必须充当这类特定形式的生产资料时,是不能加以分割的”。[32]反过来讲,可以用作耕地的土地基本上被承认为个人所有。在古典古代的所有制中,这种共有地表现为与市民相对立的“特殊经济定在”,市民是在被剥夺了(privirt)使用公有地的前提下的私人所有者。与之相对,日耳曼形式中的个人(共同体的真正成员)却是在保持了对公有地使用权利的基础上,确立了个体所有制(das individuelle Eigenthum)。[33]
当然,日耳曼形式中的家长之所以能够充当“自由土地所有者”,前提原则上还是因为他是共同体的成员。就这一点而言,这其中承认了共同体对于其成员的最低限度的规制力。不过,《各种形式》对共同体对其成员的规制问题没有做过丝毫具体的说明。在论及与共有地利用相关的事宜时,其虽然设想了共同体内部规则的必要性,但是有关作为“自立统一体”的单个家庭的土地耕作事宜,在其看来,则完全交由各个家庭自行安排。
毛勒的《导论》促发了马克思对古代日耳曼共同体中所存在的牢固规制力的注意。根据毛勒的说法,日耳曼人以亲族或部族为单位组成公社,而公社将其所支配、生产和生活所用的空间设定为马尔克。这样一来便出现了耕地马尔克、森林马尔克、牧场马尔克、放牧马尔克,以及河流马尔克等各色马尔克。在对这些马尔克的使用方面,公社构成了事实上的所有主体,其不仅指定各个成员建造家和庄园的用地,通过抽签分配耕地,而且还决定草场、牧场、森林和沼泽等共有地的用益权。耕地区划即抽签分配的耕地(Ackerloos)、家及其附属院子、菜园等用地(Hof)的确是归“个人所有”,但是耕地区划只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需要定期在占有者之间进行重新分配。此外,即便是对于单个家庭拥有一定年限个人使用权的耕地,一旦涉及“种植顺序、翻耕、播种、收获时节、耕作与休耕等等问题,也都由共同体规定固定的作法,全体成员均须严格遵守。”[34]
一旦吸纳了毛勒的观点,《各种形式》中关于“亚细亚形式”和“日耳曼形式”的区分,就将变得毫无意义。这一点大体上出于以下两个理由。
理由一,日耳曼形式对所有的规定,并非“自由土地所有者”的“个体所有”,而是由公社充当土地的所有主体,根据其成员家庭和庄园的份额,通过抽签的方式分配耕地,并严格规定了一定年限之后土地必须进行重新分配。古代日耳曼马尔克公社的所有制类型,毋宁说非常近似于《各种形式》中所阐述的“亚细亚形式”。[35]
理由二,最早的日耳曼人以部族或亲族为单位进行活动,以狩猎和畜牧为主业,为了寻找猎物和牧场而集体迁徙。他们属于主要从事畜牧和狩猎等生产活动的迁徙游牧民族。到了凯撒时代,他们进入了“与农耕相结合的游牧经济”阶段,其中农耕仅仅充当副业,畜牧仍是主业,为了寻找牧场仍要不断迁徙。到了塔西陀时代,日耳曼人开始向定居农耕生活过渡,与之同时发生的是单个家庭或庄园开始形成为经营单位。但是在《各种形式》中,以部族为移动单位的共同社会(Gemeinwesen),属于土地本源所有的“第一种形式”。
这样一种以“牧民组织”为基础的部族共同体,充当了凯撒时期日耳曼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在《各种形式》中,这种定居农耕以前的“部族共同关系”,后续发展成为“亚细亚的基础形式”。迁徙部族共同体与亚细亚形式被归入同一类型这一点,既可以从“日耳曼形式”中的“自由土地所有者”的“个体所有”中看出,亦可以从“古典古代形式”中与共有地的国家所有相对立的平民的“私人所有”中看出,除此之外的所有形式,也即个体首度将土地作为生产和生活的客观条件,作为占有者而非所有者出现的形式,统统归入“第一种形式”,这是《各种形式》所确立的基本视角。
不过,《各种形式》中的“亚细亚形式”,除了生产主体“无所有”这一规定外,还另有一个本质规定,即基于共同体内部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紧密结合,形成了内在独立的经济圈。在面对外来的影响时,“亚细亚形式”具备最为坚韧的自我维系力。[36]
问题在于,维系亚细亚形式的“农业与手工业的一体性”,以及其所确保的共同体生产,是否来自之前的生产方式。[37]
凯撒时期的日耳曼人,仅以动物毛皮蔽体。[38]到了塔西陀时代,富人开始身着贴身衣服,而女性则习惯身着亚麻服,不过大部分人还身披所谓的斗篷或披风。[39]仅从凯撒和塔西陀的记述来看,公元1世纪前后的日耳曼人,尚未拥有与“农业与手工业的东方式互补关系”旗鼓相当的生产方式。
可以说与毛勒的邂逅,使得马克思对于《各种形式》中所论述的本源所有三形式构想,至少会提出上述基本反省。现在我们再回头分析本文开始提到的马克思时毛勒研究的分析那段文字。马克思在1868年3月14日致恩格斯的书信中写道,毛勒“详尽地论证了土地私有制只是后来才产生的,等等。威斯特伐里亚的容克们(麦捷尔等人)认为,德意志人都是各自单独定居的,只是后来才形成了乡村、区等等,这种愚蠢见解完全被驳倒了。现在有意思的恰好是,俄国人在一定时期内(在德国起初是每年)重分土地的习惯,在德国有些地方一直保留到18世纪,甚至19世纪”,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已经撤回了他在大约十年以前写作《各种形式》时的“日耳曼形式”理论。不过在同一封书信中,紧接上述引文,马克思又写道,“我所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40],这又表明,此一时期的马克思仍然将日耳曼所有制的最初形式理解为“亚细亚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仍然试图与《各种形式》的构想进行妥协。
六、与《给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的关系
马克思经毛勒研究所获得的对共同体的新把握,在《给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中,即关于古日耳曼共同体的三阶段式区分中得到了具体的表现。
第一阶段,马克思称之为“较古的共同社会”,即凯撒时代共同体。这一阶段的特征在于,可利用的耕地每年都要以氏族或部族等集体为单位进行重新分配,“同一共同体内部单个家族间的重新分配尚未施行”,“耕作仍然是集体的共同行为”。
第二阶段,马克思定义为“农业共同体”或“日耳曼共同体”,即塔西陀时代共同体,这同时也是复信中马克思最为重视的共同体。这一阶段的特征在于,同一共同体内部单个家族的单独农业经营行为虽然业已施行,但耕地仍要一年一度进行重新分配,农民的私人所有尚未确立,土地的共同体所有制被延续了下来。
第三阶段,马克思称之为“新共同体”。这一阶段的特征在于,农民对耕地的私人所有得到确立,并与森林、牧场、荒地等的共同所有相并存。鉴于马克思在之前的《各种形式》中将这一形式定义为“本源所有的日耳曼形式”,所以称之为“形式阶段”。
马克思将从“较古的共同社会”(凯撒阶段)向“农业共同体”(塔西陀阶段)的过渡,即土地在共同体所有的框架之内的形式变化,视为“自然的发展”过程。
但是“农业共同体”的解体与崩溃,及其向“形式阶段”的过渡,却是连续的战争与异族征服的结果。在这层意义上,马克思强调指出,从“农业共同体”向伴随私有制的“形式阶段”的过渡,并非经济过程内在发展的必然结果。[41]马克思因此认为,如果能够避免因异族入侵与战争所导致的“暴力死亡”,“农业共同体”应当能够永久延续下去。
“农业共同体”(塔西陀阶段)的生命力,在于土地的共同体所有等于“集体因素”与单个家族的分散耕作,以及房屋、宅地、生产物的“私人领有”三者之间的相互结合。共同体内部所包含的“私人领有”,使得农业共同体蕴含了其内部崩溃,并蜕变为以私有制为本质构成要素的“第二次构成”。但就社会构成的类型来讲,“农业共同体”仍然属于“社会原始构成的最后阶段”,其本质在于土地的共同所有。西欧虽然完成了从“农业共同体”向“第二次构成”的蜕变,不过这并非出于共同体自身发展的内在历史必然性,而是共同体所处的特殊“历史环境”(日耳曼尼亚部族的入侵与战争等)带来的结果。耕地从共同所有向个人或私人所有的过渡期见于民族大迁徙期,马克思的这一观点来自毛勒。[42]
但是另一方面,“形式阶段”从“农业共同体”时代继承而来的一些制度和习惯,虽历经了整个中世纪,仍然保存了下来,其中的一部分甚至延续到了19世纪中叶,马克思认为这一点意义非凡。[43]作为后者的例证,马克思举出了自己的“故乡特利尔专区”;马克思在给查苏里奇的复信在阐述古代日耳曼共同体时,将毛勒的考证引为旁证。[44]
马克思认为,“新共同体受惠于从自身原型‘农业共同体’继承而来的一些特征,因而成为贯穿整个中世纪民众自由与生活的唯一源泉”[45]。贯穿整个中世纪而得以维持的民众自由的起源,并不在于“基于自我劳动的私人所有”,而是要到遥远的古代农业共同体的延续中去发现。据此,作为“基于自我劳动的私人所有”的“否定之否定”的“个体所有的重建”仅仅适用于“西欧”,而克服资本主义经济系统的世界史展望,实际上变成了“向比古代类型共同体更高形式的集体生产和领有的复归”。[46]
最后,亚细亚和印度共同体的定义特征也变了,其不再被视为任何民族都必须经历的最古老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将亚细亚所有制形式的定义修正为:不同于欧洲社会,逃过了农业共同体的“暴力死亡”,经过长期“自然发展”之后所形成的“各种古代社会构成的最新类型”。[47]尽可能阻止引入排他性土地私有制,成为此一阶段马克思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