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来审计法制建设述评_审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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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治化的概念不是凭空产生,更不是随意捏造的。审计工作要实现法治化,不仅与党的文献记载相契合,其理念、内涵、措施更包含于党的依法治国方略之中,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发展与具体化。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在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是党的报告第一次提出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审计事业是党的事业,审计工作是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所开展的经济监督工作,实现审计法治化是审计机关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使命。

2008年7月,在《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形成过程中,审计署党组书记、审计长刘家义多次提出要实现审计工作的法治化。署党组成员、署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在集体讨论中明确要求将审计法治化纳入发展规划之中。这部规划多次提及审计工作法治化、审计法治化建设,以正式文献记录了审计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求的具体措施。从1983年审计机关成立以来的25年,从1991年审计署制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以来的18年,这是审计机关第一次把法治概念引入审计的理论范畴。这是审计理论的一次质的飞跃,是审计发展25年的有益成果。在这次飞跃面前,审计职责履行如何法治化,审计管理如何法治化,审计制度和法律如何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如何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审计领域的一系列法治化选择都在等待落实。这个领导人不仅包括审计领导干部,也包括审计工作所涉及的其他所有领导干部。

带着这种理解,我们更需要看到,审计法治化需要一整套审计法律体系,需要一整套落实机制,审计法治化过程就是新时期审计法制建设的过程,如何实现审计法治化还有一个长期的、深入讨论和研究的过程。

法制建设离不开法律的诞生。1990年2月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法制化”的法制建设目标,即要提高审计工作水平,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次会议提出今后两三年的审计法制化建设目标是要健全实施《审计条例》的配套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审计法草案。此时离《审计条例》实施刚刚一年。

审计法这颗胚胎的孕育受到了很多关注,一度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使命。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同志根据《宪法》规定多次指出,审计监督在经济监督中处于较高层次的地位,是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1991年1月,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根据总理指示,一改1990年的提法,把“法制化”放在“三化”建设的首位提出来,要求今后要根据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继续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就在这一年,全国人大将审计法正式列入国家立法“八五计划”。当年12月,全国审计工作会议通过的《1991年至1995年审计工作发展纲要》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纳入了未来五年的奋斗目标,将审计法制建设提上了新高度。

功夫不负有心人。《审计法》于1994年8月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正式实施。审计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诸多问题。审计法的颁布实施,使审计法制建设从此进入新阶段。

在审计工作作为法定任务,审计职责实现法律化的基础上,审计工作的法制化任务逐步走向体系化,力图在法律的指导下建立一个适合审计发展规律的法制化体系。《审计署1999年至2003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在继续提出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基础上,提出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并体现国际公认审计原则的国家审计准则体系。从2000年开始,审计署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审计准则。审计法制化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为进一步完善审计法制化体系,《审计署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了如何进一步法制化的要求:一是要积极提出建议,配合做好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二是要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三是要根据审计质量控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审计准则。这个规划有力地推动了审计法制建设,如2004年审计署颁布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6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时至今日,以审计法的完善,审计准则、审计指南的完善,以及审计法律规范的执行等为主要内容的审计法制建设还在不断延续和发展。

新中国的审计制度产生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审计法制建设是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背景下开始并发展起来的。

1982年宪法的通过,开启了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阶段大背景下的审计法制建设。这部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982年宪法对审计的规定是划时代的。在审计法制建设历史上,她就像一轮升起的太阳,照耀着25年的审计法制建设历程,照耀着审计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未来。审计制度的完善,审计法律法规的制订、修订,审计法制建设的每一项工作都与之紧紧相连,每一项内容都与之密不可分。

为落实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法制建设的最初阶段始于对审计制度化的要求,在不断追求审计法律形成的过程中不断发展。

组建初期,审计机关仅凭1983年8月经国务院批转的《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开展工作。这个文件简单规定了审计机关的任务、职权、设置和领导关系、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等内容。1985年3月,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根据审计发展状况,第一次提出要使审计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过审计机关的不懈努力,这个要求很快得到响应。1985年8月,《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正式颁布实施。该规定共17条,从行政法规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制度。经过三年的制度化过程,1988年1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审计条例》。条例共40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法律责任等内容。

审计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审计法制建设迈进的一大步。伴随审计条例的颁布实施,审计法的制定颁布始成为审计机关的期盼,成为审计机关健全审计法规和审计体系,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的信心所在。

如果用法律规范来描述审计法制建设25年的历程,那就是从1982年宪法、198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审计条例》、1994年《审计法》,发展到2006年修订后的审计法的整个过程。

如果用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来描述审计法制建设的25年历程,那就是从1985年审计署第一次提出制度化,1990年第一次提出法制化,1991年至1995年、1999年至2003年五年发展纲要提出法制化,2003年至2007年五年发展规划提出法制化,到2008年至2012年五年发展规划提出法治化的整个过程。

透过25年不平凡的历程,我们看到,审计法制从无到有,并一步步向前推进,我们不能忘记,认识审计法治化的水平是不断提高的,审计法治化是不断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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