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罗马部落联盟模式与早期社会权力结构_部落联盟论文

希腊罗马部落联盟模式与早期社会权力结构_部落联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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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谢维扬教授的国家起源理论在史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它的基本框架是,在人类社会早期国家的产生道路上,有部落联盟和酋邦两种模式(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76、121-235、265-275、472页。)。由前一模式产生出来的国家,政治制度具有民主的性质,如雅典和罗马。由后一模式产生出来的国家,政治制度则是专制性质的,如中国、阿兹特克、印加和祖鲁。这是由于,部落联盟制度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民主的、平等的、无个人性质权力(注:谢维扬并未对自己所用“权力”一词加以界定。本文为了与他的用语保持一致,以便进行讨论,也在许多地方用了这个词。严格说来,在前国家时期,一般认为存在的是非强制性的影响和权威,而非制度化的合法的强制性权力。因此,本文许多地方的“权力”,应当理解为非强制性的权威的权力。有关前国家社会的影响与权威,参见塞维斯:《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Elman R.Service,Primitive Social Organization:A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纽约兰顿书屋1971年版,第46-169页;塞维斯:《国家与文明的起源》(Elman R.Service,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The 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纽约诺吞1975年版,第10-12、15-16、47-102页;弗里德:《政治社会的演进》(Morton H.Fried,The Evolution of Political Society),纽约兰顿书屋1967年版,第11-20、51-226页。关于“权威”与“权力”的区别,参见阿伦德特:《在过去与未来之间》(Hannah Arendt,Between Past and Future),纽约瓦伊金1961年版,第92-93页。)点的制度,酋邦制度则是一种具有“中央集权”的、专制性质或其倾向的、无集体性质权力点而只有个人性质权力点的制度;从这两种不同制度模式产生出来的两种早期国家,分别继承了部落联盟制度的民主遗产和酋邦制度的专制遗产。

全面评价谢维扬的理论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本文只来研究一下他的部落联盟模式,并且,只研究这一模式两个关键部分中的一个。

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建基于恩格斯和摩尔根的部落联盟理论及其相关论述,追本溯源,则是建基于摩尔根的有关学说。因此,要检验谢维扬的这一模式是否站得住脚,首先应该来看看,在摩尔根以及恩格斯那里,部落联盟理论及其相关学说与谢维扬的理解有否不同,从中是否可以总结出国家产生的部落联盟模式。

在谢维扬那里,粗粗看去,所谓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有两个基本来源,一个是易洛魁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一个是希腊人和罗马人处于国家产生前夕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69-73、121-134、265-275页。若无特别注明,本文以及作者另外一篇文章(《部落联盟模式、酋邦模式与对外战争问题》,《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4期)所指古代希腊罗马国家产生时期,是指摩尔根和恩格斯所讨论的时期,也是谢维扬所讨论的时期。)。仔细推敲一下,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其实只是(或者退一步讲,主要是)易洛魁人的模型。这样,自然而然应当回答的一个问题就是,易洛魁人的社会并未向国家转变,把他们的权力结构模型当作向早期国家转变前夕以及转变时其他人类群体的权力结构模型,比如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是否合适。换句话说,把并未向国家转变的易洛魁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称之为向国家转变社会的“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是否适宜。

不管是易洛魁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还是希腊人和罗马人处于国家产生前夕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谢维扬的材料基本上都来自于摩尔根和恩格斯,尤其前者。那么,我们首先要问的一个问题自然是,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社会在向国家转变时,摩尔根和恩格斯是否认为其权力结构与易洛魁人社会的相同?尤其重要的是,在摩尔根和恩格斯那里,向国家转变前夕以及转变时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社会,是否正处于部落联盟时期?

第二个问题不仅涉及到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而且也关联到学术界的一种普遍看法。学术界通常认为,在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著作中,部落联盟与军事民主制是一回事,或者说它们只是对同一种事物从不同角度来作的两种描述而已,它们是原始社会所达到的最高组织形式,处于原始社会末期以及(或)从这个时期向国家转变的过渡阶段(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22页;彼尔希茨:《论军事民主主义》,《民族问题译丛》1956年第3期,第70-71页;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31页;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页;林耀华主编:《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73-376、451-466页;杨堃:《原始社会发展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84、262-265页;и.л.安德列耶夫:《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关于原始社会结构和发展规律的论述》,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民族学译文集》(一),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19-20页;童恩正:《摩尔根的模式与中国的原始社会史研究》,见童恩正:《人类与文化》,重庆出版社1998年版,第365页;克里斯廷森:《酋邦、国家与社会演进》(Kristian Kristiansen,"Chiefdoms,States,and Systems of Social Evolution"),见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Timothy Earle,ed.,Chiefdoms:Power,Economy,and Ideology),剑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页。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此注中提到的所有著述都谈到了上述全部观点。)。我们在另外一篇文章中的研究表明,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在我们看来:1.军事民主制和部落联盟并非完全一回事;2.军事民主制的时间涵盖范围广于部落联盟,它包括部落联盟以及民族的最初发展阶段;3.在摩尔根与恩格斯以及马克思的著作中,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社会的最高组织形式,不是部落联盟,而是民族;4.对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在国家产生之前是否存在过部落联盟组织这一点,摩尔根与恩格斯并不都能完全肯定,至少他们都没有关于希腊和罗马部落联盟组织的详细而肯定的论述;5.在摩尔根、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部落联盟与军事民主制都并非专指原始社会末期以及(或)从这个末期向国家转变的过渡时期的权力架构,它们还可以用来指处于氏族制度昌盛阶段的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和中级阶段的人类早期政治组织形式。因此,我们以为,根据其中的第3、4点,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的基本理论架构即便能够成立,模式本身也应该改名为“民族模式”。

既然在摩尔根与恩格斯以及马克思的著作中,在国家产生前夕,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社会组织并不适合用“部落联盟”这个概念来描述,谢维扬以及其他许多学者用“部落联盟模式”套用到它们身上,自然也并不合适。但是,概念是概念,理论是理论,历史发展的实际又常常是另外一回事。因此,检验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用于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国家产生途径是否合适,重要的还是需看,在国家产生前夕,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是否与摩尔根详细描述过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的相同。或者说,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在那个时期的权力结构,在多大程度上与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的部落联盟模型的权力结构相似。由于我们以后还要讨论到酋邦问题,以及几大文明地区的一些早期政治发展情况,尤其是近几十年来的一些重要的有关研究成果,当然主要是关于早期文明社会产生前后权力结构方面的成果,故此,这里计划讨论的主要是,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早期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的权力结构状况,重点在于其与所谓“部落联盟模式”中部落联盟模型权力结构的不同之处。摩尔根与恩格斯的这两部书,是谢维扬有关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早期国家发生发展过程知识的主要来源。

在这之前,为了方便比较,有必要概括介绍一下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部落联盟权力结构的模型。

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的部落联盟权力结构模型

根据摩尔根归纳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的10个特点(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25-126页;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25-126页。)以及其他论述,谢维扬概括出他的部落联盟权力结构模型四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一、部落联盟没有最高首脑;二、部落联盟的议事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三、参加联盟的各部落保持各自的独立,相互间地位平等;四、部落联盟的二权制和三权制特征(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27-134页。)。

在第一个方面,在谢维扬看来,摩尔根分析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最高权力掌握在由50名出自各个部落的首领组成的“首领全权大会”手中,各首领的级别与权威一律平等,因而,对于部落联盟来说,最高权力是一种集体的权力,而不是属于任何个人的权力,这是“典型氏族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结构”。虽然,他也看到,在某些印第安部落中,有一位“大首领”,地位高出于其他同僚之上,但认为,“大首领”的权力十分有限,并且这种事情也不普遍存在。在这种典型的氏族社会中,所有酋长都是由选举产生的,氏族对其有罢免之权。

部落联盟会议的议事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谢维扬认为,“这深刻反映了联盟组织原则上的平等性的因素。这种因素在联盟的特征中是本质性的”。他把这种议事原则看作是部落议事方式的延伸,认为它有效地遏制了个人权力的增长,并进一步引申:这一原则“正好体现了典型氏族社会在权力结构上的主要特征,即任何权力都是集体性质的”。

“参加联盟的各部落保持各自的独立,相互间地位平等”,这一特征表明,“部落联盟的形成,并不改变参加联盟的各部落自身的结构,它们与联盟的关系也不是从属关系”(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27、128、129、130页。)。谢维扬的这个看法完全来自于摩尔根(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29-130、136页。)。谢维扬也同意摩尔根进一步的说法,认为部落间的血缘关系,在维系各部落间的平等关系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1页;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30-131页。)。当然,对于联盟之外的部落,联盟就可能保有某些特权了,不那么平等了,可能作出强迫它们纳贡之类的事情(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1页;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43页。)。

最后一个方面,联盟的二权制和三权制特征,是指摩尔根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演进三个阶段的后两个。所谓三阶段,一是部落时期的一权制部落会议阶段;二是部落联盟出现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两个权力点阶段,即部落首领全权大会与最高军事首领共掌权力阶段;三是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这时还出现了人民大会一个权力点(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2-133页;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16-117页。)。在后两个阶段出现的最高军事统帅职位,“是典型氏族社会中最具有向个人权力发展的倾向的一种政治因素,它的演变将引起氏族社会权力结构的深刻变化”(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2页。摩尔根的原话只是说:“最高军事统帅的职位就是最高行政长官、国王、皇帝和总统等职位的萌芽。”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16页。)。但是在典型氏族社会中,比如在古希腊,“部落联盟(?!——引者)的军事统帅巴赛勒斯在行使职务时”必须向酋长会议负责(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2页。这里所谓“部落联盟的军事统帅”,完全是谢维扬个人的理解,摩尔根并未说巴赛勒斯是“部落联盟”的统帅。参见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50页。)。第三个阶段只有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曾经达到过。

谢维扬在最后总结道:“部落联盟从开始产生时起就不是只有一个权力中心,而是有两个或三个权力中心。其中只有一个是同个人有关的,而且它还受到另外一个或两个集体性质的权力中心的制约,同时它本身也总是被分配在两个以上的个人身上。这个现象非常突出地表明了部落联盟中个人权力的发展是非常有限的。就整个典型氏族社会权力演变的过程而言,个人性质的权力的形成是在集体性质的权力之后。而后一种权力则体现了典型氏族社会传统,因此即使产生了某种必需的具有个人倾向的权力,其影响也始终不会超过社会所固有的集体性质的权力。”

一句话,部落间的平等和个人性质的权力的微弱,谢维扬认为是“在部落联盟的发生和结构上的特征中”,所贯彻的最基本的两条原则。

而正是由于以上特点,导致了部落联盟模式民主国家的产生:“由部落联盟转化而来的国家,其政治机构继承了部落联盟政治机构上的一些主要遗产。……联盟的体制在政治形式方面决定了由它转化而来的国家机器的基本构成。”这主要是指,部落联盟时期(?)的三权制政治形式,分别改造成了国家机关。在雅典,部落联盟时期(?)的酋长会议变成了国家的元老院,人民大会变成了公民大会,最高军事统帅巴赛勒斯为三位执政官所代替;在罗马,部落联盟时期(?)的元老院成为了国家的元老院,库里亚大会的实权为百人团大会所取得,勒克斯的职权也为执政官所代替。这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早期国家成为民主国家的主要原因,民主的部落联盟转变成为了民主的早期国家,所谓“由部落联盟转化而来的国家,在其政治活动的方式上形成了一种在人类政治史上有重要意义的模式,那就是所谓民主政治的模式”(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3-134、134、152、152-156、165页。)。

下面我们进入正题,来看看国家产生前夕的希腊罗马社会,权力结构是否具有以上特征,是否符合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也即主要概括自摩尔根和恩格斯著作中的易洛魁人的权力结构模型。

摩尔根与恩格斯对氏族社会权力结构的基本认识

粗粗看去,谢维扬、童恩正正确地指出了摩尔根学说的一个缺陷,即,在摩尔根那里,人类原始社会是一片“平等、自由、博爱”的景象,几乎是一种“无差别、无矛盾的和谐的境界”(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35页;童恩正:《摩尔根的模式与中国的原始社会史研究》,见童恩正:《人类与文化》,第366页。)。摩尔根的确是多次说过,在氏族社会中,根本的原则是“自由、平等、民主”,如:“一个氏族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平等的,贫富都享受平等的权利和特权,并且相互承认彼此的平等地位。”(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25页。其他可参见第225-226、242、292-293页。)这种观点有时也为恩格斯所接受。比如他在讨论希腊人的世袭制度时说:“在野蛮时代结束以前,不大可能有严格的世袭制,因为这种世袭制是同富人和穷人在氏族内部享有完全平等权利的秩序不相容的。”(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9页。)

然而,也应当看到,认真研究起来,在摩尔根那里,尤其在恩格斯那里,处于野蛮时代不同阶段的易洛魁人、阿兹特克人、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日耳曼人(恩格斯),其权力结构是不尽相同的。我们之所以需要讨论这一点,是因为在谢维扬那里,在平等民主方面,至少易洛魁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权力结构是基本一致的,虽然刚才提到,谢维扬在这个问题上批评了摩尔根。

如前所述,典型的部落联盟的权力结构模型,是摩尔根用来描述易洛魁人社会的,他并没有关于希腊人和罗马人部落联盟的详细论述,他甚至对希腊人和罗马人是否都经历过易洛魁人那样典型的部落联盟制度一点也把握不定(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20-148、219-220、258-259、277-278、301、306页。)。谢维扬部落联盟的权力结构模型也主要来自摩尔根的易洛魁人模型,但是他却认为这一模型适用于国家产生前夕的希腊人和罗马人,把它当作两个普遍模型中的一个,用来和酋邦的权力结构模型一起检验其他早期人类群体也即所谓“部落联合体”的性质。比如他在《中国早期国家》中,概括出“部落联盟”的四个主要特征,并随后用作标准,来否定尧、舜、禹“部落联合体”的部落联盟性质(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23-134、265-275页。相似的作法参见谢维扬:《中国国家形成过程中的酋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5期,第41-45页。)。

我们下面将要来讨论,在摩尔根与恩格斯的著作中,在国家产生前一段时期内,也即有可能存在着“部落联盟”的阶段和确实存在着“民族”的最初阶段(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16-117、131-132、217、243、279、301-319页;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8、164页。),也即被谢维扬与许多学者统统称之为“部落联盟”的阶段,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权力结构,是否与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的部落联盟的权力结构相同。

首先,应当承认,摩尔根由于其理论的过分简单化,试图将文明产生之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人类群体,统统纳入他那种氏族制度的范围。他把所有氏族,不管其所处时间先后,不管其所处自然环境差异,不管其发生发展于哪块大陆,一律目之为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因而在当代文化人类学家看来,犯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错误(注:关于摩尔根的这个错误,参见塞维斯:《民族学百年争论:1860-1960》(Elman R.Service,A Century of Controversy:Ethnological Issues from 1860 to 1960),奥兰多学术出版社1985年版,第9-10、37、129-130页。关于原始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参见塞维斯:《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弗里德:《政治社会的演进》;塞维斯:《国家与文明的起源》;约翰逊与厄尔:《人类社会的演进:从游团到农业国家》(Allen W.Johnsonand Timothy Earle,The Evolution of Human Societies:From Foraging Group to Agrarian State),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正是由于他这一理论,我们看到,在《古代社会》一书中,他在讨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氏族制度时,竭力否认古典学家的一些今天仍为古代希腊罗马史研究者坚持的观点。由于古典学家的材料太多,自己缺乏实在的证据,有时摩尔根又不得不对自己否定过的观点加以承认,因而在该书中,这方面可以发现有许多互相矛盾的说法。反过来说,我们也应该承认,仔细研究起来,摩尔根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氏族社会各个发展阶段的变化的。恩格斯则进了一步。他认为,从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有一个十分明显的过渡时期,因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可以说是把重点放在了旧的氏族制度怎样瓦解,新的国家制度怎样产生上面。所以,恩格斯在许多地方,更能接受古典学家的观点。马克思可以说是恩格斯的先行者,关于原始社会后期不平等的等级制度的产生等等所导致的氏族制度的变化,马克思都有一些猜想(注:安德列耶夫:《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关于原始社会结构和发展规律的论述》,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民族学译文集》(一),第8-11、21-23页。)。

下面一一论述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观点,看看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在国家产生前夕社会的权力结构,与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型有无不同。

希腊英雄时代与罗马王政时代的首领继承方式

在讨论荷马时代巴赛勒斯一职的继承方式时,摩尔根多次否认世袭制度的可能性。比如,谈到“据说”在荷马时代的希腊部落中,巴赛勒斯一职是由父子世袭时,他写道,“这个说法无论如何也是值得怀疑的。”理由是什么呢?理由是“根据推测”,“这个职位是由全体选民选举或认可的”,“世袭制的最初出现,最可能是由于暴力才建立起来,而不大可能是由于人民的心甘情愿;所以,在荷时马时代的希腊部落中是不大可能存在世袭制的”。

我们当然知道,其“推测”的根据,最终在于他的根本理论,在于他所有氏族成员都一律自由平等的理论。这样,自然,“氏族最高职位的世袭权却是与权利、特权一律平等这项古老的原则完全矛盾的”。所以,在《希腊人的氏族》一章中,他列举了10项希腊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其中包括“难以一一加以证实”的第10项,“选举和罢免氏族酋长的权利”。关于这项权利的存在,摩尔根说过的原话是,“在早期的希腊氏族中,无疑地存在这项权利。我们推测,他们处在高级野蛮社会时即具有这种权利。……究竟这个职位是象荷马时代那样由选举产生的,还是转变为由长子世袭的,这是一个疑问。长子世袭是不符合这个职位的古老原则的……”其主要根据是“推测”,是所谓“古老原则”。

然而“公认的说法”是,“阿纳克斯、科伊腊诺斯和巴赛勒斯这些高等职位是父子世袭”的。因此,摩尔根有时也不得不表示自己的把握不定:“希腊人的氏族具有上文所列举的十项主要属性……除了世系由男性下传、承宗女可以在本氏族内通婚、最高军职可能世袭这三者以外,其余各项与易洛魁人的氏族差异很小。”“最高军职……世袭”,虽然只是“可能”,还是说明,摩尔根终究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处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古代希腊人与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易洛魁人,在权力结构的形成上存在着重要差别的可能性。

不过,巴塞勒斯等等职位是否世袭,如此重要,关系到氏族制度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基本原则能否成立,关系到“选举”这一“自治政府的根本原则”能否成立,因为,“如果存在世袭制,那就说明贵族政治因素已在古代社会中、在摧毁氏族的民主体制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而且,这至少是氏族制开始衰替的一个象征”(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41、225、226、222-226、226、247-248页。)。摩尔根因而后来又下了不少力气试图证明,巴赛勒斯一职是由选举产生的。可惜的只是,他并无确凿的证据。

比如,他在解释修昔底德谈到传说时代“世袭的巴赛勒亚制”(注: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Thucydides,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I.13.1,见洛布丛书(Loeb Classical Library),史密斯(Charles Forster Smith)英译,哈佛大学出版社1928年版。)时说,“这里所说的世袭,意思是指这个职位是常设的,因为每遇出缺,即行补充,但很可能是在氏族内承袭,人选由本氏族成员自由选举产生,或许由酋长会议提名而得到氏族的认可,其情况与罗马的勒克斯相同”(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50页。)。根据是“很可能”与“或许”。

在解释亚里士多德的英雄时代的巴赛勒亚制和巴赛勒斯(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Aristotle,Politics),1285b20-1286b40,见洛布丛书,拉克姆(H.Rackham)英译,哈佛大学出版社1944年版。)时,摩尔根因为其四种巴赛勒亚制中至少有两种是采取世袭继承方式的,其中包括最后一种拉契戴蒙的“那不过是一种世袭的将军制而已”的巴赛勒亚,除了勉强推论至少英雄时代的巴赛勒斯可能由选举产生之外,并且加上一项,亚里士多德“特别清楚地列举了巴赛勒斯的主要职权,其中没有一项涉及内政权……”。“世袭”看来不易否定,只好讨论“内政权”。

在罗马氏族酋长的继任方式问题上,摩尔根也使用了相似的方法。在讨论罗马氏族9项特征最后1项,本氏族人“有选举及罢免氏族酋长之权”时,摩尔根因无直接的资料,虽然注明“此条存疑”,但坚持“推断他们的氏族酋长也是由选举产生的”,并且可以罢免。

奇怪的是,在其他地区发现的世袭制度与酋长的内政权问题上,摩尔根似乎持有更为容忍的态度。比如,卡佛关于“西印第安人”酋长有世袭权与内政权的说法,摩尔根不仅未提出异议,而且还加以引用(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50-251、283-284、293-294、152-153页。)。谢维扬也看到了这一点,把这当作了否定部落联盟普遍性的一个证据(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8-139页。)。

恩格斯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首领继承方式问题上的看法有与摩尔根相似的地方,但总的来说比摩尔根更能承认古典学家的观点。

我们前面引用过的恩格斯的那句话,谈到摩尔根列举的希腊氏族成员的第10项权利,也即“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来自《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91年的版本。“不大可能有严格的世袭制”一句,在1884年的版本中,“世袭制”本无“严格的”这一定语。这表明,恩格斯后来对希腊氏族首领世袭制一定程度的承认,或至少,对于是否世袭一点不那么有把握。

关于罗马氏族成员选举与罢免氏族酋长的权利,恩格斯与摩尔根的处理方法大致相同,认为这种事情“任何地方都没有提到过”,却也“推断……定然如此”。

在另外的地方,恩格斯则明确承认了,无论在希腊人那里,还是在罗马人那里,世袭制度都是存在的。他告诉我们,“在英雄时代的社会制度中”,“世袭贵族和王权的最初萌芽”已经“形成”;“向父权制的过渡,例如在希腊和罗马,促进了选举制逐渐变为世袭制,从而促进了每个氏族形成一个贵族家庭。”

总结起来,关于军事民主制下首领的继承方式,恩格斯是认为世袭制度并非不可能的:“掠夺战争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习惯地由同一家庭选出他们的后继者的办法,特别是从父权制实行以来,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他们最初是耐心等待,后来是要求,最后便僭取这种世袭制了;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奠定下来了。”(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9、120-121、106、144、164-165页。)

看来,我们可以作出结论。在英雄时代与王政时代的首领继承方式问题上,摩尔根并无材料证明,希腊人和罗马人都与易洛魁人一样,拥有选举和罢免所有大小首领的权力;他有的时候还承认,“最高军职可能世袭”。恩格斯则比摩尔根更为明确地承认了首领世袭制度的存在。可见,在首领继承方式问题上,即便只在摩尔根与恩格斯那里,希腊人和罗马人也是与易洛魁人有着巨大差异的。谢维扬以出自易洛魁人部落联盟材料的权力结构模型来套用,看来有过分简单化的地方。

平等民主原则与希腊罗马氏族社会

摩尔根在理论上一再强调氏族成员一律平等。但是实际情况是,随着氏族制度的发展,氏族首领的权力与特权还是在增加的,摩尔根对这一点也并非完全视而不见。比如,他在引用格罗特有关希腊民族的概述时,对他所说的“祭司团体所独有的特权”就未加以怀疑。他在谈到军事首领在整个野蛮时期权力的演变情况时则明确地指出过:“……军事酋长,第一步发展成为易洛魁联盟中的那种大战士;第二步发展成为更进步的部落联盟中与此相同的军事统帅,兼领祭司之职,有如阿兹特克联盟中的吐克特利;第三步发展为联合各部落所组成的民族中与此相同的军事统帅,兼领祭司和法官之职,有如希腊人的巴赛勒斯……”从易洛魁人的大战士发展到希腊人的军事统帅,兼领祭司与法官之职,恐怕谁也不得不承认,他们之间权力的差别是相当大的。

尤其是,摩尔根在谈到国家产生前夕及初期的希腊时,是明确承认不平等的现象在日益增多,酋长的权力在日益增大的:“在英雄时代……随着财富的增多,无疑地在社会上也增多了特权阶级分子,从瑟秀斯时期到梭伦和克莱斯瑟尼斯时期,雅典社会之所以充满着那些动乱不安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即在于此。在这段期间,一直到第一次奥林比亚(公元前776年)以前不久最后废除巴赛勒斯一职为止,这个职位,由于它本身的性质和当时的局势,日益煊赫起来,权力越来越大,达到了他们的历史上以往任何个人所未曾达到的地步。巴赛勒斯还兼领祭司和法官之职权,这或者是本来即有此权,或者是后来增添的;他似乎还是酋长会议的当然成员。这是一个地位崇高而不可缺少的职位,在战场上指挥部队,在城市内统领卫戍军,既有此大权,就使他获得同时影响内政的手段。但是,看来他并不拥有内政权。……在氏族制度下,象这样一种职位,其权力本会逐渐受到经验习惯的限制,但巴赛勒斯却不断地趋向于攫取新的权力而危及社会。酋长会议仍然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说它代表了他们社会制度的民主原则,氏族也是如此,而巴赛勒斯却很快地趋向于代表贵族政治的原则了。在酋长会议同巴赛勒斯这两者之间大概始终进行着斗争,为了把后者控制在人民同意授职的权力范围内。而且,雅典人之取消这个职位,很可能是他们看到这个职位由于攫取新权力的倾向而难以驾驭,而且与氏族制度也不相容。”

上面所说没有内政权,主要原因还在于麦逊(CharlesPeterMason)所言缺乏资料,“不足以使我们详尽地描述他们的职权”,因此,“我们对于巴赛勒斯在军事上和宗教上的职权大致上还了解得比较清楚,对其司法权则了解得不充分,而对于其内政权更无从确言其具有与否”(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22、254、249-250页。)。说句实话,这也是摩尔根经常自相矛盾的一个例子。既然“对于其内政权更无从确言其具有与否”,又何必说“看来他并不拥有内政权”!这句话对于谢维扬而言也有意义,比如在判断日耳曼人那里是否存在过部落联盟时,谢维扬就使用了相似的方法(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62-165页。)。

当然,本质差别,不仅仅在于权力本身,而且更在于,这个职位权力的来源,它是世袭还是选举并且可由选举人撤换的,以及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

摩尔根对这一点自然十分清楚。他处理希腊人巴塞琉斯继承方式问题的方法已如上述。关于罗马人勒克斯与元老院之间的关系,我们看到,摩尔根一方面也对许多古典作家和古典学者的说法力图加以否定,一方面又常常不经意地加以承认,让人感觉难以自圆其说。

我们知道,李维说,罗马的第一届元老院议员是由罗木卢斯选任的(注:李维(Livy),I.8.7,见洛布丛书,福斯特(B.O.Foster)英译,哈佛大学出版社与伦敦威廉·海涅曼1919年版。)。这一说法如果正确,那么,在罗马政治生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地位的元老们,其权力在一开始是来自勒克斯,而不是相反。这种观点极大地威胁着摩尔根氏族制度的根本原则,他当然不会对此置之不理。只可惜在旁观者看来,摩尔根反驳的根据似乎不足。他说李维可能是错误的,其理由在于,“这样就会同他们的组织原则(罗马人氏族制度的组织原则——引者)不符合了”。根据来自自己的理论,而非事实材料,不足以服人。

但是,我们看到,摩尔根并未否认,建立罗马元老院的是罗木卢斯本人,并且承认,罗木卢斯对元老的“子子孙孙永远赐以贵族的特殊身分,这样便在他们的社会制度核心里一举建立了一个贵族阶级。”既然有贵族阶级,而且是首领建立的,自然氏族成员之间谈不到什么平等。这恐怕是摩尔根的一大疏忽。

摩尔根对塔多昆纽斯·普利斯库斯增补了100名元老院议员的事也十分清楚。在《罗马人的库里亚、部落和民族》一章的注23中,摩尔根引录了李维的一段话:“……他(译者按:指塔尔昆纽斯·普利斯库斯)增补了一百名元老院议员,这一举不仅扩大了政府,也加强了他个人的势力。这一百名元老院议员此后便被称为‘小’族元老,他们形成对国王矢忠不渝的一派,因为他们是依靠国王才能加入库里亚的。”(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311、320页。李维原话可参见李维,I.35.6。)在接下来的注24中,他又引录了西塞罗《共和国》里的一段话:“(塔尔昆纽斯)促使通过一项法律来加强他的王权,接着他立刻把元老院议员原来的名额增加一倍,把原已称为‘元老’的那些人加上‘大族元老’的头衔(通常总是先征求他们的意见),而把他自己所增补的那些人称为‘小族元老’。”(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320-321页。西塞罗原话可参见西塞罗:《共和国》(Cicero,De re publica),II.20,见洛布丛书,凯斯(Clinton Walker Keyes)英译,哈佛大学出版社与伦敦威廉·海涅曼1928年版。)

摩尔根总算是默认了勒克斯有增加元老院名额的权力,虽然,他坚持认为,300名元老来自300个氏族,“既然每一个氏族无疑地原先都有其为首的酋长(princeps),因此最可能的是,这位酋长的氏族把他推选出来作为元老院议员,也可能是由库里亚把它所包括的十个氏族的十名为首酋长一起推选出来。像这样的选举代表的方法最能符合于我们所知道的罗马氏族制度”(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312-313页。)。又是“可能”之推测。

总体说来,在国家产生前夕的希腊罗马社会制度与谢维扬所谓“典型的氏族部落”制度实际上也即易洛魁人社会制度的差异方面,恩格斯比摩尔根走得更远,因而也更正确。

他在谈到荷马时代的希腊人时说道:

“在荷马的诗中,我们可以看到希腊的各部落大多数已联合成为一些小民族[kleine Volkerschaften];……它们已经住在有城墙保护的城市里;人口的数目,随着畜群的增加、农业的扩展以及手工业的萌芽而日益增长;与此同时,就产生了财产上的差别,随之也就在古代自然形成的民主制内部产生了贵族分子。”

“狄奥尼修斯所描述的英雄时代的议事会正是这样由贵族[kratistoi]组成的。议事会对于一切重要问题作出最后决定……随着国家的设立,这种议事会就变为元老院了。”

“每个氏族都起源于一个神,而部落首长的氏族则起源于一个‘更显赫’的神,在这里就是起源于宙斯。”(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2-103、103、105页。)

最后一段话恩格斯几乎完全采自马克思(注: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见《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06页。)。诸神之间的不平等,反映的正是人间社会的不平等。希腊诸神社会的这种结构,反映的正是人间社会典型的锥形氏族或级别社会的结构,或者说,正是中国学术界开始熟悉的酋邦社会的结构(注:关于酋邦社会等,参见弗思:《我们蒂科皮亚人》(Raymond Firth,We,the Tikopia),伦敦艾伦与昂温1936年版;利奇:《缅甸高地的政治制度》(Edmund R.Leach,Political Systems of Highland Burma),波士顿比肯出版社1954年版;柯克霍夫:《人类社会的氏族原则》(Paul Kirchhoff,"The Principles of Clanship in Human Society"),见弗里德主编:《人类学读本》(Morton H.Fried,ed.,Readings in Anthropology)2,纽约托马斯Y.克罗韦尔1959年版,第259-270页;塞维斯:《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第133-169页;弗里德:《政治社会的演进》,第109-184页;塞维斯:《国家与文明的起源》,第71-102页;桑德斯:《从酋邦到国家:危地马拉卡米纳流玉的政治演进》(William T.Sanders,"Chiefdom to State:Political Evolution at Kaminaljuyu,Guatemala"),见穆尔主编:《重建复杂社会》(Charlotte B.Moore,ed.,Reconstructing Complex Societies:An Archaeological Colloquium),《美国东方研究院杂志增刊》(Supplement to the 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Schools of Oriental Research),20(1974),第97-121页;约翰逊与厄尔:《人类社会的演进:从游团到农业国家》,第207-245页;斯坦与罗思曼主编:《近东的酋邦与早期国家:复杂社会的组织动力学》(Gil Stein and Mitchell S.Rothman,eds.,Chiefdoms and Early States in the Near East:The Organizational Dynamics of Complexity),麦迪逊史前史出版社1994年版;阿诺德与吉布森主编:《凯尔特酋邦与国家:史前欧洲复杂社会制度的演进》(Bettina Arnold and D.Blair Gibson,eds.,Celtic Chiefdom,Celtic State:The Evolution of Complex Social Systems in Prehistoric Europe),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71、97-136页。)。

我们知道,“贵族”的存在,“‘更显赫’的神”的存在,因而实际上也是更显赫的氏族的存在,是与平等的氏族原则不相容的。这说明,恩格斯并不认为,国家产生之前的希腊人的社会,与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易洛魁人的社会,一样是平等的社会。文明国家的基础是“阶级对立”,而此前社会的矛盾则有可能存在于“贵族和平民之间”,这是恩格斯区分文明社会与原始社会末期的一个重要观点(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7页。)。这也可以引申说,在国家产生前夕的社会,在恩格斯看来,完全有可能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

在谈到日耳曼人的氏族制度时,恩格斯告诉我们,他们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并且,从凯撒时代起他们就组成了部落联盟,“其中有几个联盟已经有了王;最高军事首长,像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间一样,已经图谋夺取专制权,而且有时也达到了目的”。这种社会,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易洛魁人的部落联盟社会比较,其间的重大差别一眼便可看出。何况,日耳曼人在国家产生之前,还有着一个较之部落联盟更为高级的“联合为民族〔Volk〕”的阶段(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4、145-146页。)。

这都清楚地在表明,获得部落成员献礼的酋长,世袭首领与贵族家庭,夺取专制权力的最高军事首长,已经使得国家产生前夕的那些社会的制度,不完全是“典型的氏族部落”制度的那种“自由、平等、民主”的原则在起作用了。尤其是,夺取了“专制权”的日耳曼人最高军事首领,“像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间一样”,使得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权力结构模型没有最高首领、没有个人性质权力点的说法不能成立。

总结以上两节一起来看。如果承认这就是在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部分”日耳曼人(注:按照谢维扬的观点。参见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72-73、162-165页。)的真实状况,那么,恐怕也不得不承认,这与典型的“部落联盟”的情况也即易洛魁人的情况比较,是有着巨大差异的。摩尔根关于最高军事首长世袭制度之存在与否的把握不定与有时不得不加以的承认,恩格斯关于特权酋长、世袭首领和世袭贵族的明确论述,以及他们关于酋长等首领远远扩大的权力的或隐或晦的表述,应当说,使得我们有足够的理由作出结论,谢维扬的主要来自于易洛魁人经验的“部落联盟”的权力结构模型,用于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所谓“部分”日耳曼人的权力结构模型分析,显然并不合适。归根结蒂,按照摩尔根与恩格斯的说法,谢维扬从中得出“部落联盟模式”权力结构模型的易洛魁人,与国家产生前夕的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所谓“部分”日耳曼人,还隔着整整一个野蛮时代中级阶段(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20-225、277-321页;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2-157页。)。

地位平等和全体一致通过原则

部落联盟权力结构4个特征中的中间两个,谢维扬所谓“部落联盟会议的议事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以及“参加联盟的各部落保持各自的独立,相互间地位平等”,也不符合摩尔根与恩格斯关于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权力结构的描述。

第一个,谢维扬认为是部落联盟在运作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深刻反映了联盟组织原则上的平等性的因素。这种因素在联盟的特征中是本质性的”(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28-129页。)。但是,我们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找不到任何有关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部分”日耳曼人社会的这一方面的例子。谢维扬本人也未给出任何有关国家产生前夕的人类社会这一方面的例子。因此,这一点谢维扬根本就不能用作他的部落联盟模式权力结构模型的特征之一,即便这个模式本身能够成立。

第二个特征的存在情况也大有值得商讨之处。首先是由于前面提到的我们另一篇文章证明的,摩尔根与恩格斯都认为,在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社会组织已经是“民族”而不是“部落联盟”,部落间的关系已经远较易洛魁人诸部落间的联系紧密,而非那样的保持各自的独立。其二,是由于,摩尔根和恩格斯虽然都认为,易洛魁人的联盟诸部落“相互间地位平等”,但这并非所有部落联盟的情况,比如摩尔根论述的阿兹特克联盟,各个部落间的关系就难以说是一种平等关系(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20-148、187-215页;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2-93页。)。

总起来说,在一般概括性的理论中,摩尔根认为氏族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平等自由,但在具体问题上,面对并不符合他那理论的事实,他有时也不得不表示承认,就如我们前面看到在讨论有关希腊酋长的世袭制问题时他所做的那样。

在部落联盟或民族中诸部落之间关系问题上,奇怪的是,摩尔根甚至未在理论上太重视独立平等问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处于不同时期的联盟或民族的诸部落间关系加以分别论述。

在摩尔根笔下易洛魁联盟诸部落间关系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且保持独立,这一点谢维扬给予了很好的概括。这是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部落联盟的情况。

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部落联盟,情况就并非完全如此。摩尔根在谈到阿兹特克联盟时说:“在一切有关地方行政自治方面,每一个部落都是独立自主的;但在一切有关进攻或防御的问题上,这三个部落对外却是一个整体。虽然每一个部落自有其酋长会议和最高军事酋长,但阿兹特克部的军事酋长则为全联盟部队的总司令。……阿兹特克部之获得最高军事指挥权,自然表明他们在三个部落建立联盟的条款时具有操纵的势力。”(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93页。)我们这里不讨论摩尔根对阿兹特克社会性质判定的正确与否问题,但是有必要记住谢维扬指出过的,当代研究者多把阿兹特克称作国家(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40页;霍奇:《阿兹特克城邦》(Mary G.Hodge,Aztec City-States),安·阿伯密歇根大学人类学博物馆1984年版;康拉德与德马雷斯特:《宗教与帝国:阿兹特克与印加扩张之动力研究》(Geoffrey W.Conrad and Arthur A.Demarest,Religion and Empire:The Dynamics of Aztec and Inca Expansionism),剑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83页;卡拉斯科:《阿兹特克帝国的领土结构》(Pedro Carrasco,"The Territorial Structure of the Aztec Empire"),见哈维主编:《墨西哥谷地的土地与政治》(H.R.Harvey,ed.,Land and Politics in the Valley of Mexico:A Two ThousandYear Perspective),阿尔布开克新墨西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12页;霍奇与史密斯主编:《阿兹特克王国的经济与政治》(Mary G.Hodge and Michael E.Smith,eds.,Economies and Polities in the Aztec Realm),纽约州立大学奥尔巴尼分校中美洲研究所1994年版。)。我们只是想指出,在摩尔根笔下,联盟诸部落之间的关系并非一定平等,而是某一部落可以“具有操纵的势力”的。

可见部落联盟的情况,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与中级阶段是有差别的。摩尔根可以说明确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告诉我们:“易洛魁人同阿兹特克人无疑地都曾有过同样的原始制度,而他们的现况相互对比之下,正显示了低级野蛮社会同中级野蛮社会之间的某些差异。”(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96页。)这段话虽说并非针对两个时代部落联盟情况的差异而言,却是对之可以适用的。

当然,所谓阿兹特克联盟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联盟,它“是在阿兹特克部初步控制下的一个攻守同盟,还是各部成员力量均等地共同组成的一个联盟”,摩尔根对此并不能完全把握。并且,摩尔根承认,“看来阿兹特克联盟并没有一个由三部落主要酋长组成的联盟大会,以区别于每一个部落各自的会议”(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05页。当然,阿兹特克人是否从来没有过“联盟大会”,当代研究者是有着不同看法的。比如,可参见乔治·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朱伦、徐世澄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2-123页。)。没有代表“集体性质的权力点”的“联盟大会”,“全联盟的总司令”这个“个人性质的权力点”,自然无法向其负责。但是,这并不妨碍摩尔根把阿兹特克联盟称作“部落联盟”,并且是比易洛魁人的联盟“更进步的部落联盟”。与其说,摩尔根在这一点上犯了错误,毋宁认为,摩尔根的“部落联盟模型”本来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希腊人和罗马人,已经处于氏族制度的末期形态之中,“面临着文明始萌的一些因素的对垒”,因而在氏族与氏族之间,或者部落与部落之间,关系绝不会与易洛魁联盟中的情况一样。摩尔根在这方面也给后人留下了不少材料。

比如,格罗特认为:“不同的氏族地位尊卑很悬殊,这主要是由于宗教仪式所造成的,每一个氏族都世代专门执掌某一宗教仪式,而其中有些宗教仪式在某种情况下被视为与整个城市有关因而特别神圣,于是便成为全民的宗教仪式了。例如,欧摩耳皮达氏和基里克氏专门为埃路尼西亚的德梅特尔女神提供祭司并主持其秘密祭典;布塔达氏专门为雅典娜·波丽亚丝女神提供女祭司,并为雅典卫城的波赛顿神和艾瑞克秀斯王提供祭司,所以这三个氏族似乎受人们尊崇高出于其他氏族之上。”(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54、220、229-230页。)我们看到,摩尔根并未对这种不平等的氏族关系加以否认。格罗特的这段话十分重要。我们以后在讨论酋邦问题时可以看出,这正是一种典型的不平等的锥形氏族制度,也就是所谓的酋邦制度(注:关于锥形氏族,参见柯克霍夫:《人类社会的氏族原则》,见弗里德:《人类学读本》2,第259-270页;关于酋邦,参见塞维斯:《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第133-169页。)。

摩尔根未对格罗特以上说法加以驳斥,与其说,他是承认了格罗特的说法,毋宁认为,他是疏忽了这种不平等的氏族关系对他理论的挑战。他并未认识到,格罗特等人的这一类说法,在当代文化人类学家看来,正是构成了对摩尔根所有氏族都一律平等民主理论的致命威胁(注:塞维斯:《民族学百年争论:1860-1960》,第9-10、37、129-130页。)。

关于罗马3个部落之间关系某种程度的不平等,摩尔根则是直言承认的:“卢策瑞部被接受为第三个罗马部落,属于这个部落的元老院议员有一个绰号,叫做‘小族元老’,从这个绰号看来,旧氏族是不甘于承认同他们完全平等的。这一推论似无不妥之处。”(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323-324页。)

当然,正如前面已经指出过的,摩尔根对于希腊人和罗马人在民族社会兴起之前,是否一定有过所谓典型的部落联盟制度,并无十分把握;至少是,他没有任何关于希腊罗马部落联盟情况的详细描述(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19-220、258-259、277-278、301、306页。)。然而,在谢维扬的理论中,参加联盟的各部落相互间地位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典型氏族社会的平等传统,又在“维系各部落间的平等关系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31页。)。所以,我们上面所论虽未涉及到希腊人和罗马人部落联盟内诸部落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他们是否都有过真正的部落联盟,摩尔根并无把握,谢维扬本人也未告知任何有关这方面的详细情况),但是,却涉及到了他们形成为民族后诸部落间的关系,以及对这种关系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的氏族间的关系。因而可以认为,在摩尔根的著作中,在国家产生前夕,希腊人和罗马人各个氏族或部落之间的关系并不都是平等的。这也就是说,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源自易洛魁人部落联盟材料的各个氏族与部落一律平等的权力结构模型,并不适用于这个时期的希腊罗马社会。这也是古典学者与当代人类学家的看法。希腊人和罗马人在这个时期的社会,是不平等的酋邦或等级制社会,不是易洛魁人式的平等的部落联盟(注:弗格森:《从酋邦到城邦:希腊经验》(Yale Ferguson,"Chiefdoms to City-States:The Greek Experience"),见厄尔主编:《酋邦:权力、经济与意识形态》,第169-192页;塞维斯:《民族学百年争论:1860-1960》,第10、37、129-130页。)。何况,从摩尔根关于阿兹特克联盟的论述来看,他也并未说过,所有部落联盟的内部关系一定平等。

到了这里,看来我们可以下一个总的结论。摩尔根与恩格斯所论述的国家产生前夕希腊和罗马社会的权力结构,不同于他们所描述的易洛魁人社会的权力结构;前者更为不平等。因此,将易洛魁人社会平等的权力结构模型,套用到前者,不能适用;将其作为标准,来检测国家产生前夕的其他所谓“部落联合体”的性质,如尧、舜、禹部落联合体的性质,并不适宜。无论是在摩尔根与恩格斯那里,还是在当代人类学家那里,易洛魁人的社会距离国家产生尚有很长一段路程,其权力结构特征自然不会与国家诞生在即的那些社会的权力结构相同。所以,如果结合本文开始所提到另外一篇文章5个结论中的第3、4个,我们似乎足以得出一个重要推论: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不能成立(注:我们还讨论过谢维扬关于部落联盟模式与对外战争关系问题的观点(《部落联盟模式、酋邦模式与对外战争问题》)。谢维扬认为,在通过这种模式产生国家的过程中,“与外部政治实体的冲突以及对武力的使用都几乎不占任何地位”。参见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158-165页。然而,我们的研究却表明,事实并非如此;在谢维扬举为部落联盟模式的例子中,其实际历史情况是,对外战争都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也就是说,谢维扬先生主要根据自己理解的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理论和材料推论出来的国家产生的部落联盟模式,哪怕仅仅对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著作来检验一下,恐怕也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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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罗马部落联盟模式与早期社会权力结构_部落联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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