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体性的三个层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性论文,层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国内关于主体性的探讨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如在主体的实践存在方式方面,主体的认识建构方面,主体与客体的双向化运动方面,都已经深入到了问题的深层。又如对主体性原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主体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也进行了有创造性的探索。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这些探讨大多仍是局部的、某一层面的,还没有上升到对主体性的系统研究,因而主体性的整体内涵还未清楚地揭示出来。本文试图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分析主体性的各个层面,确定主体性的全维度存在。
主体之为主体,本身即是一个动态系统。主体性作为主体的性质也由此具有动态性、系统性。主体性这一动态系统有三个子系统或层面:主体的需要性、主体的精神性、主体的实践性。这三个层面是互相依存、互相促动而不可分割的,只有揭示出这三个层面的系统存在,才能揭示出主体性的全部。
一、主体性的起始层面——主体的需要性
主体性的第一个层面即起始层面是主体的需要性。人是需要性的存在,是匮乏性的存在。人的这一性质决定了人必须不断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才能生存下去。人的需要是多维的。作为物质世界发展的一部分,作为最高物质存在物,人首先具有物质需要,即他必须吃喝住,以实现生命的新陈代谢。同时,人又是自然界演化的有意识、有情感、有意志的存在物即精神存在物,因而他又具有精神需要,如在意识方面有求知(好奇)的需要,在情感方面有爱与被爱的需要,在意志方面有自由的需要等等。从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角度来看,人的需要又可分为自然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人的吃喝睡的需要即首先是自然性需要,人的社会交往、社会结合的需要即是社会性需要。无论是人的物质需要还是人的精神需要,或者无论是人的自然性需要还是人的社会性需要,均表明人不是自身封闭无所外求的存在物,而是一种需要性因而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物,一种矛盾性存在物。需要即意味着人存在的矛盾,即需要在其自身层面上就已确立了需要的承担者与需要对象的关系结构。需要的承担者即是需要主体,需要所指向的对象即是需要客体,主体与客体的矛盾关系结构在需要这一层面上开始建立起来了。毫无疑问,需要层面上所建立的这种主体与客体的矛盾关系只是初步的,还有待展开和实现,但这种主客体矛盾关系的存在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主体与客体的矛盾关系结构既不是到了人以意识去认识对象的时候才产生,更不是到了人以物质手段去改造对象的时候才产生,而是在这一切之前即在人的需要层面上即已存在了,认识对象或改造对象的主客建构是以需要层面的主客建构为基础而展开和实现的。
对主体的需要本身或主体需要的主客体关系结构的分析表明,需要性是主体性的起点。需要性所标示的主体性是:主体必须超出自身去获取需要对象,这即意味着主体对自身当下存在的超越,意味着主体对自身当下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超越。一句话,在需要这一层面上,主体性就是主体的需要性,也即需要所要求的主体的超越性。因此,人一开始就是对象性存在物,就是主客关系中的存在物,就是主体性存在物。
无疑,人以外的其他动物也有其需要,而人的需要正是从类人猿这种特殊动物的需要发展而来的。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人的需要与其他动物的需要具有共同之处。首先,从需要的种类看,二者都有吃喝等物质生理需要,而且二者的这些物质需要在根源上也是共同的,即它们都是由生命新陈代谢矛盾所决定的。其次,从需要所形成的矛盾来看,人的需要和其他动物的需要所形成的矛盾都是需要机体和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因此在需要层面上,人以外的其他动物也是对象性存在物。
但是,人的需要与其他动物的需要又有着根本性的区别。第一,从需要的种类来说,人不仅有吃喝等物质需要,而且还有认识、情感、意志等方面的精神需要,有社会交往与结合的社会性需要,有自我实现的需要等,而其他动物则至少没有人的一系列的高级精神需要(如求知、审美、自由的需要等),更没有或很少有社会交往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第二,从需要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来看,由于其他动物不能从本质上认识对象并能动地改造对象,所以其他动物需要的对象只能局限于自然界所提供的现成存在物上,相反,由于人的需要存在于与人的精神、实践统一为一体的更高级的系统之中,因此,人的需要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是随着人对世界的认识与改造的水平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并不被动地受制于自然界的现成存在物上。第三,从需要的实现方式来看,其他动物主要是根据其本能和低级的动物意识并主要是通过其躯体的活动来实现它们的需要的,而人则是在对对象的有目的、有计划的认识的基础上,通过中介性的工具对对象进行能动的改造而实现其需要的。这是人的需要与其他动物需要之间的一个根本区别。
以上关于人的需要和其他动物需要之间的共同之处与根本区别的分析,表明了动物与人在自然界生命演化过程中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序列,表明了人与其他动物既有进化史上的联系又有进化史上的区别。在主体性上,人与动物在进化史的联系意味着人的主体性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类人猿的进化所达到的动物生理与心理的基础和机制之上形成的。由于其他动物至少有吃喝等物质需要,甚至也有低级的意识和低级的情绪,因此,其他动物(类人猿更是如此)已经包含了形成主体性的萌芽,或者说已经具有前主体性的特征。同时,人与其他动物在进化史上的高级与低级的区别意味着其他动物还未真正形成主体之为主体的主体性,即使是类人猿也只是具有向人的主体性发展的过渡性特征或前主体性特征,只有人才是完整意义上的主体,只有存在于人这一高级系统中的需要才标示着主体性的真正开始。
二、主体性的中介层面——主体的精神性
人不仅是物质存在物,而且是精神存在物,是一个精神性主体。这里所说的精神不是单指意识,而是指包括人的意识、情感、意志等在内的一切精神活动。精神性即是指人所具有的不断进行意识活动、情感活动、意志活动的性质。
人的精神活动是复杂而独特的。一方面,精神活动的一些方面或者直接就是精神需要(如前面提到的求知的需要、审美需要、自由需要等),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形成为精神需要,同时另一方面,无论是作为精神需要的精神,作为非精神需要的精神,还是二者所构成的精神整体,在主体性的三层面中都处于中介地位,具有中介特性或功能。
首先,精神在自身中以精神的形式把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联系起来:一方面,它把主体的需要直接反映为需要意识或需要欲望,如把饥饿反映为饥饿意识或吃的欲望,另一方面,它又指向需要对象,形成需要对象的观念,如在把饥饿反映为饥饿意识后,又形成要吃什么东西的观念,这就把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首先在精神中统一起来了。
其次,精神又是联系需要与实践的中介。精神不仅把需要反映为需要意识或需要欲望,形成对象意识,而且还形成如何才能获得需要对象的观念,甚至形成如何把还不是需要对象的客体改造、转换成需要对象的观念,这即是形成实践观念,从而为主体满足需要的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指导。当精神指导实践时,它不仅包含了主体为什么要进行实践的根据或动力,而且包含了主体如何实践,以什么样的态度和情感去实践的内容,规定了主体进行实践的方向和方式,从而把需要与实践具体地、现实地统一起来。
第三,精神还是统一主体的需要匮乏与需要满足的中介,即当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或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尚未或无法实现的状态时,精神便把这种需要匮乏转变为意识的不安、情感的渴望、意志的执着,而当需要获得实现时,主体的机体则实现了相对的平衡,因而精神便把这种需要的实现转变为意识的平静、情感的满足、意志的回落。
人的精神之所以具有上述中介作用或中介地位,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精神活动本身即是对象性活动:意识总是有所指向的意识,绝对空无所指的意识是不存在的,即使是纯粹的幻想,也是在幻想某种对象;情感总是对某个对象的情感,或者是对某人,或者是对某物;意志总是决心去做某事、决心完成某事的意志,没有抽象空洞的意志。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精神的各个方面如目的意识、情感态度、意志力量等更是通过实践过程直接地对象化在客体上,对象化在实践的结果中。因此,人的精神活动也总是建构着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虽然,在人的精神活动进入它所指向的实践之前,这种主客体关系只是以精神的形式存在着。
精神之所以具有中介作用或中介地位,特别是它之所以能够把主体的需要与实践联系起来,第二个原因在于精神本身又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精神是人这种高级物质存在物的一种特殊活动,是以人脑这种高度复杂的物质为基础的物质性的生理活动,另一方面,精神活动又不是纯粹的物质性生理活动,而同时又是一种超物质性的心理活动,因此精神本身即是物质性与超物质性、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正是由于精神的这种双重性质,它才能够既把主体的客观性的需要反映为需要意识,把客体的本质反映为客体意识,把如何改造客体使之成为需要对象的实践的规律反映为实践观念,从而实现从客观性到主观性的转化,又能够使主体以这些认识指导自己的改造客体的实践,使客体成为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的需要对象,从而实现从主观性到客观性的转化,因而把需要和实践、需要匮乏与需要满足联系起来。
总起来说,主体的精神层面所标示的主体性是精神主体性或主体的精神性,即精神以其特有的复杂丰富而能动的方式对需要对象的指向、对实现需要 对象的实践的指导和在实现需要方面的要求。主体的这种精神主体性或精神性表明,主体是已经超越并且是仍在不断超越没有精神性的无机物质和植物生命的精神性存在物,是已经超越并且是仍在不断超越没有精神能动性的一般动物的精神能动性存在物。简言之,精神性已经使主体成为超物质性、超生物性、超动物性的存在物。
三、主体性的实现层面——主体的实践性
主体的实践性,是主体性的第三个子系统或第三个层面,即主体性的实现层面。这里所讲的实践是指广义的实践,它不仅包括人们通常所指的三种主要形式的实践(生产实践、社会斗争实践、科学实验),而且包括其他一切主体改造客体的现实性活动。
实践活动是主体从需要出发、以精神为中介、现实地使客体转化为需要对象的活动。首先,实践活动产生于主体的需要。需要是实践活动发生的原动力。需要的性质,从根源上决定着实践活动的性质与方向,在这个意义上,有什么样性质的需要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实践活动。其次,实践活动是以精神为中介的。实践是以对主体客体的认识与对如何改变客体的认识即实践观念为指导的,没有认识特别是没有正确的认识,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实践。实践活动又是以主体的情感态度为促动力的,积极的情感态度有利于实践的进行,消极的情感态度不利于实践的进行。实践活动又是以意志力量为前提的,离开了意志,便不可能有实践的发生,如果意志不坚强,艰难的实践便可能半途而废。最后,实践又是主体对客体的改造活动,这种活动或者是改变客体的性质,或者是改变客体的存在形式,最终使客体发生合乎主体需要的变化。
由于实践总是主体的实践,同时也总是改造客体的实践,所以,实践的发生便意味着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之间的矛盾运动的形成。这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矛盾运动,包含着实践的深刻本质,这就是以主体为主导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互相对象化,也即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主体化。从主体的对象化或客体化的角度来说,实践是主体的本质力量等对象化到被改变的客体中的过程,如主体的需要对象化为一定性质的客体,主体的认识观念、智力、能力对象化为与之相应水平的客体结果,主体的肉体力量、情感意志力量也不断凝结到实践过程所造成的客体的改变中去,一句话,客体不断转变为属于主体或具有主体属性的存在。从客体的对象化或主体化的角度来说,客体在被改变的过程中必然反向作用于主体,使主体打上客体的印记,成为“似”客体的,如客体的存在结构方式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对象化为主体改造这一客体的活动方式组织方式,客体的本质、规律往往会对象化为主体的思维逻辑和行为逻辑,客体的功能往往会对象化为主体的意志能力,等等。在主体与客体之间这种互相对象化的实践过程中,主体是行为的发出者、操作者,是矛盾的主导性方面,因此,实践的本质是以主体为主导的主体与客体的现实的互相对象化。
由此也可以看到,主体的实践具有双重的超越性:一方面,它改变着客体的存在,使客体转化为非自身形式的他物,从而超越了客体;另一方面,它把主体自身的需要通过意识、情感、意志等精神性的中介付诸外部的现实性活动,从而超越了主体机体的需要活动的内在性,超越了主体精神活动的主观性,超越了整个主体自身的当下存在。正是在实践的这种双重超越中,主体才不断实现着主体与客体、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统一。
实践活动的确是主体的存在方式,而且至少和精神活动一样是主体的必然的因而不可缺少的存在方式。既然任何主体都是需要性的存在,既然主体的需要总是最终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实现,那么,只要主体或人存在,就必然有实践活动的发生。因此实践活动具有属主体或属人的存在论意义。
由于实践活动不仅具有理论的普遍性特征,而且具有理论所不具有的直接现实性特征,由于实践活动是把需要指向、精神中介和改造客体凝结为一体的现实性活动,因此实践活动所表明的性质——主体的实践性,便是主体性的最完整、最具体、最现实的层面。它充分表征了主体不仅具有足够的需要原动力和丰富的精神力量,而且具有改造客体以实现需要的强大的物质力量,具有主体之为主体的整体性力量。主体作为一个系统整体的完整主体性,在实践活动中现实集中统一地表现出来了。所以可以说,实践性是主体性最显著、最根本、最生动的层面。
四、主体性的系统分析
人的主体性就是由以上三个层面构成的。主体性既存在于需要层面的需要性之中,又存在于精神层面的精神性之中,更存在于实践层面的实践性之中,是这三个层面或三个子系统的统一。主体之为主体的完整的主体性即存在于这三个层面的“三性”的统一之中,任何一个层面的主体性都只有部分或片面的意义,忽视或看不见其中的任何一个层面,都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近年来人们对主体性的讨论,更多地强调了实践性这一层面,这无疑抓住了主体性的一个根本方面,但仅仅强调这一个方面显然是不够的。从主体性的上述三个层面的系统关系来看,即可明了这一点。毫无疑问,实践性作为主体性的实现层面,在主体性中的地位的确是最根本的,是需要性和精神性所不能替代的。没有实践,主体的需要就只能停留在机体的自然性活动的范围内(如呼吸空气),需要所建立的需要主体与需要客体的关系也只能是自然的。同样,没有实践,主体的精神只能停留在自身的主观性之中,精神活动所建立的精神主体与精神客体的关系也只能停留在精神自身范围内。只有在实践性这一层面上,在这一层面所寓于其中的实践活动中,需要才走向具体的实现过程,精神才见诸客观的物质性活动,主体的主体性才以突出的外部形式凸现出来。但是与此同时,对于任何主体的完整的主体性来说,精神性和需要性也不可或缺。很显然,如果缺少了主体性的精神性层面,主体的需要便无法被反映为需要意识以及与之相应的情感态度,主体也就不可能有对客体的认识,也谈不上形成改造客体的强有力的意志,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实践的发生。同样,如果缺少了主体性的需要性层面,主体意欲什么、认识什么也就无所依据、无从着落,主体去实践改造什么也就无所指向,主体为什么要实践就缺少了原动力。因此,主体为什么要进行实践,主体为什么要进行这种指向或那种指向的实践,归根到底都只能在需要中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主体性的三个层面是一个动态过程。首先,每一个层面都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需要性作为主体性的起始层面,是存在于主体机体的整个需要活动之中的,换句话说,需要性所意味的决不是主体的一种静态的性质,而是主体机体的需要活动。精神性作为主体性的中介层面也是动态的,精神本身就是不断的认识活动、情感活动、意志活动的过程。实践性作为主体性的实现层面,即存在于直接感性现实的实践活动之中。其次,主体性的三个层面是统一为一体的运动过程。主体的需要性所标示的需要活动是这一统一运动的源始出发点,它促使精神去认识客体,并进一步推动主体进入以精神为中介的实践活动过程。反过来,当实践活动创造出主体所需要的对象而主体以此对象暂时满足了自己的需要后,主体又会从自身并根据精神与实践所达到的水平形成新的需要,重新进入从主体的需要到主体的精神再到主体的实践的统一的运动过程。
主体性作为需要性、精神性、实践性的统一的整体,在其实质意义上可以概括为“我性”,即“从我出发”,“服务于我”,“实现我”。这个“我性”的“我”,如前所述是需要性之“我”,精神性之“我”和实践性之“我”,是“三性”统一之“我”。同时,这个“我”不仅是个体之“我”,而且是人类之“我”。因此,“从我出发”,就不仅是从个体之“我”的需要出发,而且是从人类之“我”的需要出发,完整说来,“从我出发”,即是从处于一定的需要水平、一定的精神水平和一定的实践水平的个体之“我”和人类之“我”出发。“服务于我”、“实现我”也即是服务、实现个体之“我”和人类之“我”。
的确,从主体性或从“我性”出发,不管是从个体之“我”出发还是从人类之“我”出发,都有可能走向极端主体性或绝对主体主义。但是从总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由于主体的主体性总是在与客体的客体性的对立统一中不断发展的,主体的活动虽然主要是从其自身的主体性尺度出发的,但这种主体性尺度只有在与客体的客体性尺度相统一的情况下,主体的目的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而主体在其历史活动过程中,总的说来会使其主体性越来越趋向合理,越来越趋向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由此可以进一步得出这样的认识:防止极端主体性或绝对主体主义的关键,不在于对主体实行种种人为的限制,而在于使主体确立起尽可能遵守客体尺度、力求达到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相统一的合理主义的行为方式。
对主体性的系统考察表明,主体性、主体确确实实是对象性关系中的存在,即主体性是在与客体性二者所构成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存在的,主体是在与客体二者所构成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存在的,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主体性与客体性、主体与客体只具有认识论意义而没有本体论意义。我们不同意那种认为主体性与客体性、主体与客体只具有认识论的合理性而不具有本体论的合理性的观点。首先,主体性与客体性、主体与客体确实存在于认识论的领域之中,具有认识论的意义。因为认识过程总是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认识主体的主体性与认识客体的客体性的对立统一的建构过程,不管我们自觉意识到与否,这种认识论的主客建构都是存在着的。其次,主体性与客体性、主体与客体也同样具有本体论意义,它们本身即是本体性地存在着的,即,一方面,主体性与客体性、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在人类产生以后就一直在建构着、发展着,只要有人类存在,就必然有这种对象性关系的建构发展,另一方面,人类这种对象性关系的建构虽然具有不断超越的性质,但归根到底它仍然是属于整个宇宙自然的,它所构成的主客矛盾归根到底是宇宙自然本身的矛盾,它所具有的超越归根到底是宇宙自然本身的自身超越。因此,主体性与客体性、主体与客体这种对象性关系本身即是本体性的,在本体论的视野内,不是不容许对象性关系,而是必须承认对象性关系的存在。本体论所追求的大全、整体、一性不是静止的抽象,而是本身就存在于小全、部分、多性之中,本体论所追求的绝对、无限、永恒只能存在于相对、有限、暂时之中,纯粹的绝对、无限、永恒是不存在的。只要我们的理解是辩证的,我们就必须承认主体性具有本体论意义。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本文对主体性的讨论只是初步的,肯定还有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但是,必须系统地研究主体性,系统地研究主体性各个层面的统一的动态过程,才能真正科学地说明主体性,这一点应该是毫无疑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