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新变化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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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刑法代表团应德国学术交流中心之邀, 并在其资助下于1995年10月14—29日访问了德国11个城市,考察了DAAD(德国学术交流中心)总部、洪堡基金会总部、联邦外交部、司法部、联邦最高法院、马普研究所、弗莱堡大学、图宾根大学、奥格斯堡大学、巴伐利亚洲司法部、幕尼黑检察院、柏林自由大学、柏林司法部行政管理局、监察局、柏林少年监狱、洪堡大学、联邦法院柏林分院、联邦总检察长、联邦法院大律师、法思堡监狱和柏林少年监二十一个单位。其间与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瓦尔德·欧德斯克、总检察长迪特·璃曼以及联邦司法部副部长、有关大学的教授和政府各级官员、狱卒等进行了座谈。还旁听了最高法院的审判。通过上述活动使我们对德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的新变化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立法

德国的刑事法律从二战以后的1945年开始,为削减第三帝国过于膨胀的经济刑法,经过八、九年的努力,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后经1957年制定《卡特尔法》,1960—1962年制定了《刑法典》,1976年和1986年又陆续制定了两部经济刑法。就我们1991年秋第一次访问德国后到这次访德的四年多的时间内,德国不只修改增补了惩治议员犯罪的专条,而且还制定了《德国有组织犯罪的非法毒品交易与其他表现形式的对策法》(即反有组织犯罪法》)〔1〕的特别刑事法律。它全面、 大幅度地修改了《刑法典》、《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刑法典实施法》、《经济刑法》和《麻醉法》等等。这不仅进一步完备了其刑事法律体系,而且大大地加大了刑罚打击力度。在我们1991年访德时同联邦司法部官员座谈中,曾谈到《刑法典》何以未规定“议员犯罪”条款?他们解释是:其一是立法时的疏忽;其二是立法者议员们不愿规定惩治立法者自己的条款。因而在西德合并后议会讨论定都柏林或波恩的投票时,有人向巴伐利亚洲某议员行贿造成一票之差而定都柏林。尽管东窗事发后,传闻媒介一片哗然,终以法无规定,奈何不得。现在在其《刑法典》“第四章妨害宪法机关及选举和表决的犯罪”中增加了一个第108条。StGB的议员贪污罪条款。

二、司(执)法

随着德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制定和实行,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大大地扩大了。警察部门对涉及毒品犯罪和一般经济犯罪中的有组织犯罪,除了正常侦查手段外,新增加了窃听、秘密录像或录音,打入犯罪组织进行秘密侦查所获得的资料或情报,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在举证责任上改行民诉证据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打破了所谓传统的无罪推定和有利被告原则,就是说,只要所谓先遣罪已经成立,后继罪即被推定,要想免予追究,被告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是无罪的。比如说,被告人贩卖价值一千马克的海洛因罪被认定,又在其家中查出上万马克的现金或同其收入不相称的大量财富,就被推定为也是贩毒所得,予以定罪没收;如想免除罪责,被告人必须举证其钱财来源是合法的。

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起诉中新增加了检察斟酌权,可以批捕、起诉,也可以不予批捕、起诉,甚或新增批捕、起诉,以加强法律监督。上述窃听、秘密录像、录音则需报检察长核准。

在审判阶段增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具体审判中可不以检察院起诉书为限,自由裁量被告人罪行之轻、重,用刑之高、低。在环境犯罪中法律规定有危险性犯罪,法院可依此判定适合罪,即只要其有可能性和适合性的特点就可定为可能犯罪的危险性犯罪,以科处刑罚。不仅如此,法院的法官还有权命令检察院的检察官起诉。

为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德国法律中规定被害人有权强迫检察官起诉。正如德国总统赫尔佐克所强调指出的:“如今,我们不得不注意罪犯的基本权利,但我们也必须保护受害者的人权”。〔2 〕意在严惩罪犯,更好的保护犯罪被害人。

三、定罪量刑

德国现在在实施刑法时,总的倾向是:实行严格刑事责任制。特别对那些跨国的贩毒、洗钱、行贿等经济犯罪,只要行为人具有谋利意图,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得到了好处,法院无需查清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就可定罪判刑。这在过去是绝对不准许的,但现在面对犯罪的有组织性和国际化,迫使法院在采证上只要皇后证据(被告人自由)即可,无须调查其自由的真实性,就可定罪。理由是事涉国内外又是有组织进行的不易调查清楚。只要某人图谋违法在前,结果又得到了好处,定罪判刑就不会冤枉他。

巴伐利亚州在修改刑法草案中,对财政补贴和招标诈骗以及破坏平等竞争,过去要求损失是构成犯罪的要件,现修改为只要企业有图谋、协商等违法行为即可,不问造成损失与否,均为犯罪,并没收非法利益,甚或全部财产,或者征追(缴)或扩大追征其非法所得。

企业间的违法协议和期待照顾也属贿赂,将处监禁刑从3 年增加到5年。甚至对没有及时宣布破产、破产诈骗、 计帐有误和未为其工作人员实行保险,都可依法定罪判刑。同时还将腐败公司通过新闻媒介曝光。

关于官员腐败问题,主要发生在行政管理部门,常利用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和财物,搞权钱交易,谋取不义之财。而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据联邦总检察长迪特·璃曼介绍,都是廉洁的,只有法兰克福警察局长出过问题。据说,德国之所以能控制司(执)法官员的犯罪问题。主要有如下原因:(1)给官员以高薪和崇高的社会地位;(2)教育官员维护国家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不要玷污官员荣誉,廉洁自律;(3)刑法规定了严厉的罚则,一经判刑,永远不得再为官员;(4)官员就职前培训、教育,就职时宣誓忠于职守,只要不犯法,终身不解雇,就职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5)官员所在机关经常检查, 定期评议其政绩,易地为官,定期调换;(6)精神鼓励与物质刺激相结合, 奖优罚劣;(7)执法官员手中不直接掌管钱财。此外, 采取许多非刑罚的方法加以防止。比如对官员取消官本位,官职不再实行终身制,在其机关内部设立审查机构,以定期审查与突击审查相结合,专家评审,实行循环式工作方法,定期调换位置,保持环境清新,打破关系网,防止腐败,工作中考察贡献,奖勤罚懒,奖赏公开。说假话、造假帐、数字不实都要受罚。以职务担当者起诉行为人,把非官员也网络进去,甚至还将享受好处的第三人也包括进去,但以明知为限。要求官员、职员向银行存款、存物,都要出示证件,银行随时同检察机关联系,以发现违法、法人犯罪,同时可作行政处罚,追究罪责,不限于法人代表人,同时还要惩处法人。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规定,科学技术人员跳槽和商业冒险,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形式。保密办法是将化学配方和新材料创制,分解实施,只有极少数人掌握全过程,以免泄密。但用脑子带走秘密和计算机窃密则难予查清定案。防止办法:(1 )禁止技术人员新到单位与原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开展竞争;(2 )技术人员到新单位不能搞原技术,否则以破坏平等竞争的泄密定罪,索求资金赔偿;(3)法院审判窃密案或泄密案不能公开审理。 他们在划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界限时,以秘密信息能否进入市场交易为界线。前者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后者则可能进入市场交易。

青少年犯罪中仇外暴力犯增多,以注重加强思想教育,建立青少年工作机构,防止排外行动。

注释:

〔1 〕储槐植主编:《美国德国惩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法律选编》第403—425页。

〔2〕《法制日报》1996年1月30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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