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全方位的防腐兴廉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人们也注意到,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办法,尚不足以治本,腐败现象还有“愈反愈烈”的趋势。原因何在?有何对策?我认为,关键是要尽快建立起全方位的强有力的防腐兴廉机制。
一、腐败现象“愈反愈烈”的根本原因
面对“愈反愈烈”的腐败现象,人们或陷入沉思,或慷慨陈词,或连连发问,中心的问题便是:根本原因何在?尽管看法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这样三种:1、长期执政的政党必然懈怠,从而导致腐败。2、对外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就无法消除腐败现象。3、腐败现象同执政、对外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有某种联系,但后者并不必然导致前者,对腐败的根本原因要作具体分析。我们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腐败现象“愈反愈烈”的根本原因不是别的,而正是相当多的社会成员在特权意识的影响和私利私欲的驱使下,利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失范失控和制约机制缺陷,竭力设租、寻租,即利用行政权力和其他便利条件“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DUP)”,谋取私利,大发横财。据估算,这种“租金”竟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为了看得更清楚一些,可以具体化为下面几点:
1、特权意识的影响和私利私欲的驱动。这是社会成员产生腐败的主观原因。特权意识本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在旧体制下仍有不少遗毒。市场经济本来是崇尚平等、反对特权的,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在建立,旧体制的影响未消失,加上思想意识的改变往往落后于经济基础的变化,所以特权意识依然影响不少社会成员的思想,甚至支配着一些人的行动。这些人习惯于进行特权思维,即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控制人们生活和工作某些方面的权力视为特权,把谋取私利作为运用手中权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他们的特权思维和私利私欲,不仅可以把公共权力为人民服务的功能一概抹煞,而把权力可用来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功能发挥到极点,即把公共权力变成“私化”的权力,绝对为私的权力;而且可以把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等原则扭曲为“权力经济”的不等价交换原则,利用手中权力和对人们生活、工作的控制作用来进行“经营”,力图从中获得最大的收益,实现“无本万利”的贪欲。
2、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众多“缝隙”,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也有特权腐败现象,但由于国家对经济生活一统到底,管得死死的,相对来说“缝隙”较少,“官倒”、权钱交易等市场不大。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新旧体制较长时间处于胶着、摩擦状态及转换过程的艰巨性,新体制的不完善和新机制的不健全,旧体制、旧机制在许多方面仍起作用,这就使经济生活和社会管理出现许多“缝隙”和失范失控现象。某些意志薄弱、私欲强烈的党员、干部乘隙而动,利用权力高度集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等尚未失效的旧体制弊端,利用手中权力和便利条件,千方百计钻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的空子,肆无忌惮地将手中权力介入经济活动,从非法的“权力经济”中大发横财;他们甚至混淆了经济原则与政治原则,把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重利性、竞争性等加以扭曲和移用到政治生活中,将本不该商品化的党的政治原则(党性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等)和权力商品化。他们在思想理论上竭力将腐败现象说成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伴生物,宣称“发展商品经济初期腐败现象不可避免”。按照他们的逻辑,我们只能作这样的抉择:要么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同时永远容忍腐败这一毒瘤的肆虐,听任它败坏和葬送社会主义事业;要么惩腐倡廉,同时退回到传统计划经济的死胡同。似乎他们是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功臣,谁要动一动他们,就是反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就是反对改革,就是开历史的倒车。这些人的行为和歪曲宣传从思想上腐蚀人们,诱使一些人搞腐败。
3、人们认识上的误区和现实的利益,使腐败现象更加容易滋长,使反腐败增加了障碍。社会上有些人包括某些领导干部,把反腐败与改革开放、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对立起来,把腐败看作现代化的“必要成本”。他们片面地引证一些改革开放走在前面的地区的例子,说什么经济要上廉政要让。一些人从私利出发,以“为集体创收、谋福利”为借口,巧立名目,乱收费用,走私贩私,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还振振有词地自我辩护、自我标榜:“只要钱没有装到我个人腰包里去,犯一点禁有什么关系?”而一些领导干部出于地方利益及个人私利的考虑,不顾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观念和政策措施,对腐败事件压案不办、瞒案不报、说情干扰,惩处不力,在更大的范围内和严重的程度上妨碍着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
4、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完善有力,也是腐败现象得不到更加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而监督不力的原因也正是由于监督机制的缺陷,加之各级政府的决策体制、各种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以及公务员的财产很不透明,给监督和制约造成极大困难。现有的监督尚未实现网络化,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法律规章的不够完善,使监督和制约未能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所有这些,都削弱了惩腐倡廉的力度和有效性。
二、必须建立和强化全方位的防腐兴廉机制
国内外的经验教训证明,反腐兴廉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和斗争。在我国,努力完成从自然经济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过渡,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加速实现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创造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是最终清除消极腐败现象的经济基础。而建立和强化全方位的防腐兴廉机制,则是遏制和消除消极腐败现象的现实途径和关键措施。
第一,完善和强化对权力的制约机制
腐败,最根本的是权力腐败。因此,反腐兴廉,最根本的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在我国,完善和强化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应当遵循这样的基本原则: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又注意吸取国外的有益观点和做法。既看到我国与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度性质上存在的根本区别,不盲目照搬“三权分立”等不适合我国国情的办法,又不拒绝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在完善权力制衡机制方面的各种有益理论和措施;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又及时汲取实践中的新鲜经验。以法制权为根本,并把它同以权制权、以民制权相结合,逐步完善和强化具有中国特色的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机制。根据这样的原则,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特别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1、提高权力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以便于监督和制约。
所谓提高权力运作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最关键的是实行政务公开,即把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权力机关的政务活动、办事制度、办事结果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包括决策公开听证、推进民主决策、实行专营政策、推广招标制度、公开政府财政等。特别是主管人、财、物的部门,在各项活动尤其是录用干部、招生招工、分配住房、评定职称、评比奖惩等工作中,要将政策、条件、办事规则、办事程序、办事人员、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加以公布。还要实行公务人员财产公开,建立已被国外证明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措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和稽核制。一旦实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公务人员财产公开,增加了透明度,社会和公众就能对权力运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就会失去藏身之地,特权腐败行为就失去了最重要的条件。
2、实现监督的网络化,以保证对权力制约的全方位性和有效性。
必须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依靠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和职能部门,并使之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形成一个覆盖各种公共权力、行使公共权力的各种组织和个人、公共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的,全方位、全程性、组织严密、有序高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为此,要特别重视这样四个方面的“结合”:
①人民群众监督制约与组织监督制约相结合。毛泽东早在1945年与著名爱国人士黄炎培谈话时就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通过加强人民代表同广大群众的联系、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批评和意见、扩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设置举报中心、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措施,加强人民群众和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监督制约,真正行使好立法权、任命权、质询权、监督权、调查权、罢免权、决议决定的审批权等。人民群众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各级委员会及其常委会互相配合,加强对各级党的机关及其有关人员的监督制约。人民群众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相配合,加强对我们党的监督制约。
②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与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相结合。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不仅要向下级机关和工作人员授权,而且要切实行使监督制约之权。不仅要考察其是否勤政为民,实绩如何;而且要审察其是否廉洁奉公,有无以权谋私和违纪违法等腐败行为。要纠正和防止那种只能由上而下监督制约,不能由下而上监督制约的倾向和做法,认真加强下级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监督制约。逐步形成上下之间进行有效的双向监督制约的机制。
③内部监督制约与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内部监督制约就是一个权力体系内部各组织和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外部监督制约就是以权力体系之外的某种力量对该权力体系所有组织和成员进行监督制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以利用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同处一个背景下,彼此的行为很难避开对方耳目的特点,有效地扼制某些公共权力的不轨行为。开展外部监督制约,则可以利用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不处于一个系统,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监督主体往往比监督对象具有更大权力的特点,不留情面地、强有力地扼制权力负效应。将内、外监督制约相结合,既可避免外部监督主体不易知情的缺陷,又可避免内部监督主体囿于利害关系、人情面子和职权大小等而弱化、放弃监督制约的弊病,兼用二者之长,增强权力制约的效果。
④机构监督制约与社会监督制约相结合。机构监督制约指各种正式机构对公共权力的运用实行监督制约;社会监督制约则指各种非正式的监督机制对公共权力运用的监督制约。在机构监督制约方面,应当继续完善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制约,即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人民政协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宪法、法律、法规实施的民主监督;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行政监察机关对贪污、行贿受贿、违反财经和外事纪律、严重以权谋私、打击报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案件的监察;党纪检查机关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要保证监督机关有必要的独立性,并赋予查处特权腐败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充分权力,增强其反特权腐败的工作效能。在社会监督制约方面,要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将群众监督、党派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组成一个社会监督体系,使之成为反对特权腐败的重要防线。尤其要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制约作用。近年来对大量特权腐败案件的揭露,证明把有效的舆论监督誉为“第四种权力”是不过份的。我们要让人们期盼已久的《新闻法》尽快出台,以便更好地运用新闻舆论制权机制的特殊效应,即不可阻挡性、不可遮盖性、不可摆脱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特权腐败行为的巨大压迫和震慑力。
3.健全法律规章,使对权力的制约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近年来我国反对特权腐败工作取得的一大进展,就是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包括法律规范、行政法规、党内规章、党政联合规定。它们构成一个综合体系,在控制和协调公务人员的行为,监督制约权力运行方面,起了良好作用。但是,我国至今尚没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反腐败法律制度,没有一部专门制约权力的法律。在美国、英国和原联邦德国等国家,都有专门的《官员法》、《官员廉洁法》、《反贪污受贿法》等。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抓紧制定《公务员法》、《公务员廉洁法》、《监督政府官员法》、《反贪污受贿法》、《反打击报复法》、《财产申报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减少对权力制约的随意性、无序性和多变性,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路子。严格的立法,加上严格的监督和严厉的制裁,使以法制权这一根本性措施成为扼制特权腐败的“不可违抗的强制力”。
有了健全和完善的对权力的制约机制,我们就能够将行使党和国家权力的各个机关和各类人员,真正置于党和人民的严密监督和有效制约之下,使滥用权力的特权腐败和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揭露和惩治,使弄权营私者无隙可乘,引导各级机关和干部奉公守法。
第二,建立和健全防腐兴廉的“软制约”机制
如果说对权力的制约机制是防腐兴廉的“硬制约”,那么,提高权力主体素质就是防腐兴廉的“软制约”机制,它也是十分重要的。
按照犯罪心理学家所提出的“抑制理论”,不违法者有这样两个特点:一是较好的内抑制,即能自我控制,有良好的自我概念,有得到充分发展的超自我,在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忍耐性很强,责任感强;二是有较好的外抑制,即有效的监督和管教,促使他将个人的规范、目标和愿望与社会制度一致起来。内抑制更多地涉及道德、伦理规范的内在作用,即“道德内约”;外抑制所涉及的社会体制和社会监督体系要对人产生作用,也需要通过心理活动的“道德内约”。某些人之所以发生特权腐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道德内约的松散所致。手握公共权力,却丢弃了应有的公共道德、责任和义务观念,于是,私欲上升,压倒维护公共利益和目标的意愿以致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以权谋私,违纪违法。
根据上述理论,针对新形势下消极腐败行为的外在诱发因素和内在诱发因素大大增加,而道德内约又有所弱化的情况,尤其需要强调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权力主体的素质,增强其坚持道德内约,防腐兴廉的自觉性。主要是加强这样四个方面的教育:
加强对党政干部的文化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使之具有现代的文化和政治素养。列宁曾经指出,贪污腐败现象“是任何军事上的胜利和政治上的改造都治不好的一种毒疮。事实上,这种毒疮不能用军事上的胜利和政治上的改造来医治,它只能用提高文化来医治”。他还指出,经验表明,“政治上有修养的人是不会贪污的”。具有现代文化和政治素养的人,能确立自觉的共产主义信仰,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为实现共产主义崇高理想和社会的整体目标自觉地履行义务,担负责任。他们会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胸怀,有“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的节操,有明确的廉政意识,拒腐蚀,永不沾,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加强党的宗旨的教育,使广大干部强化公仆意识,牢固树立无产阶级的人民权力观。早在1871年巴黎公社时,马克思就提出了必须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1891年恩格斯又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须坚持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追求升官发财而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列宁要求苏维埃政权要正确地使用人民给予的权力,不要使权力特殊化。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公开宣布,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广大干部牢记党的宗旨,就能增强公仆意识,懂得权力是人民给的,是属于人民的,受人民之托,掌人民之权,必须为人民掌权,自己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没有以权谋私的丝毫权利。从而自觉地拒斥“有权就有利”、“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权力私有观念的侵蚀,过好“权力关”,坚持公共地运用所掌握的公正权力。
加强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确立崇高的道德境界,巩固抵御特权腐败行为的道德防线。要使我们的干部懂得,特权腐败行为,往往违背社会道德;道德防线的崩溃,也必导致以权谋私和违纪违法等腐败行为。公务人员如能坚守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特权腐败现象就能受到有效地抑制。为此,他们必须认真接受道德教育,加强道德修养,不仅努力接受社会所要求的公民道德规范、个人道德规范,而且自觉接受公务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共产党员的还要接受共产党员的道德规范。力求在这些方面都具备较高的道德理想,达到较高的道德境界,作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选择,并以坚定的道德意志一以贯之地坚守自己的道德理想和道德选择,将它们转化为道德行为和道德实践。这样强化道德内约,巩固道德防线,就能大大加强公务人员从内心深处抵御特权腐败现象的能力。
加强法制教育,使广大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公正地行使手中权力。有一些干部法制观念薄弱,法律知识缺乏,因而当他们为私欲所驱使,发生特权腐败行为时,或存有漏过“法网”的侥幸心理,或以为自己能够以权压法,无法无天,以致在邪路上越滑越远。应当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使之懂得依法公正地行使权力对社会和干部本身的重要意义,自觉地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奉公守法,以手中权力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第三,确立和完善促进廉洁自律的激励机制
为了从积极的方面促进各级干部廉洁自律,在加强“硬制约”和“软制约”的同时,还应该确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国家对公务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待遇与奖惩等,应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公务人员,既要提倡艰苦奋斗,廉政勤政,又要给以比较好的待遇,包括工资、住房及福利等,以鼓励他们奉公守法,忠于职守,并珍惜自己的职位,使他们的廉洁自律不仅有良好的思想基础,也基于对自身利益和待遇的考虑,从而有更强的内动力和更高的自觉性。
对于廉政勤政的公务人员,要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给予有力的激励。在继续强调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同时,应当加大物质鼓励的份量。对于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突出的人员,要象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劳动模范和立功的军人及公安干警那样,公开表彰,使之得到崇高的荣誉,发给奖章、证书、奖金和奖品,破格增加工资或晋级,并号召所有公务人员向他们学习。以便在全体公务人员中形成一个比廉政勤政的竞赛,人人争当廉政勤政的优秀公务人员。
对于廉政的公务人员,不仅要给予一次性的奖励,还要给予终身性的奖励。我们应参照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对于公务人员的退休金实行“弹性”变动制度,如果公务人员在职期间一直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其退休金可以累积递增,退休时可享受很优厚的退休金收入;而一旦某个公务人员因腐败行为遭到行政或法律处理,则将其退休金按某种比例削减以至全部取消。这样,必然会形成一种强烈的社会氛围,一种有力的制约和导向机制,使绝大多数公务人员以那些被处理的腐败分子为前车之鉴,以享受优厚退休金者为楷模,不愿因腐败导致名誉扫地、又丢掉“金饭碗”的下场,而努力去走廉政勤政之路。
可以预言:随着全方位防腐兴廉机制的确立,一定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我国尽快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东方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