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条件下的社会不公正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条件下论文,不公正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一个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公正社会是人类的共同理想和价值追求。不同时代的人们都在追问社会不公正的真正原因,寻求消除社会不公正的办法。早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前,许多思想家就意识到是私有制造成了社会不公正。科学社会主义正确地解答了这个“历史之谜”,论证了私有制是社会不公正的最深刻的根源,并指出只有建立公有制,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最终消除社会不公正。
然而,社会不公正毕竟是历史的产物,它的消除也将经历一个历史的过程。私有制在何时退出历史舞台,并不完全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尽管私有制是社会不公正的最深刻的根源,但它曾经推动了历史的发展,而且实现了有限度的社会公正。与现代市场经济共存的私有制,将会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继续发挥作用。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建立公有制并不意味着能够立刻消除全部社会不公正。这不仅涉及人们对公有制的理解,更涉及社会公正这个基本价值落到实处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对于已经建立了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决不能漠视社会不公正问题,必须在现有条件下力所能及地消除社会不公正,尤其是要努力消除以政治权利的不平等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不公正。只要针对现实中突出的不公正问题采取真正有效的措施,社会不公正就可以逐步消除。
一、建立公有制不能立刻消除社会不公正
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社会公正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人们一直期待着通过建立公有制来消除社会不公正,然而,事实上公有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刻实现社会公正。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私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要形式,真正的公有制只存在于苏联、东欧以及中国等少数社会主义国家。不幸的是,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形式已经崩溃,这些国家又全面恢复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不公正与私有制如影随形。私有制是社会不公正的最深刻的基础,是造成社会不公正的根本原因,因为私有制必然维系奴役和剥削。
许多思想家都把消灭私有制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手段,期望在公有制条件下实现社会公正。洛克说:“在没有私有制的地方,是不会有不公正的事情发生的。”[1](P92) 公正的规则与不公正的社会现实都是与私有制同时产生的。卢梭说:“对土地的耕耘,必然会导致土地的被分割;私有财产一旦被承认,初期的规则便随之产生,因为,必须把属于每一个人的东西归还给每一个人,是以每一个人都拥有某些属于他自己的东西为前提。”[2](P95) 初期的公正的规则随私有制而产生,这种公正的规则是为了矫正不公正的社会现象而设立的,因为私有制伴生了社会不公正问题。以卢梭等为代表的法国启蒙思想家阐述了私有制与社会不公正的关系,深刻影响并塑造了人们的公正理念。
恩格斯在批判了杜林的平等观念后说:“虽然我们关于杜林先生对平等观念的浅薄而拙劣的论述已经谈完,但是我们对平等观念本身的论述没有因此结束,这一观念特别是通过卢梭起了一种理论的作用,在大革命中和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的作用,而今天在差不多所有的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仍然起着巨大的鼓动作用。这一观念的科学内容的确立,也将确定它对无产阶级鼓动的价值。”[3](P444) 从欧洲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直到后来的科学社会主义,无不坚持通过废除私有制来实现社会的公正。从巴黎公社到十月革命再到中国革命,都沿着这条思路走了下来。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社会不公正并没有因为公有制的建立而完全消失,相反,社会不公正依然存在。这种社会不公正的积弊不能及时解决,甚至最终导致了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垮台。中国当前存在社会不公正问题也是客观的事实,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中共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方面指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也是针对现实中的社会不公正,而且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那么,为什么消灭了私有制、实现了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依然存在社会不公正?这种社会不公正不但危及社会和谐,甚至还会导致执政党的垮台和国家的分裂呢?
在最终的意义上,私有制确实是社会不公正的最深刻的根源,只要存在私有制,人类就不可能完全消除社会不公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就是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但是,历史是在复杂的矛盾关系中演化的,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私有制:虽然私有制是许多社会弊端的根源,但它并不是绝对的恶。在历史上,作为生产关系的私有制在其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时,不仅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有限度的社会公正,而且还为未来进一步实现社会公正创造了条件。这也正是私有制得以存在的历史根据。事实上,在当今西方私有制国家中,私有制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使社会不公正状况得到了相当大的改观,它们在消除社会不公正方面的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社会不公正的历史性质与核心内容
公正对于一个国家、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社会公正,国家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亚里士多德说:“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4](P90) 罗尔斯则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5](P91)
什么是社会不公正?是否存在一个为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认可的衡量社会公正与否的标准?这就涉及正义、公正、公平、平等诸概念及它们之间的关联。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别,对于认识和解决社会不公正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有的学者对其中的差别进行了详细论述,指出正义、公正、公平、平等诸概念分别适合不同的语境,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下内涵也不尽相同。在这里,具体语境包括理念、制度和现实生活三个方面。
第一,正义首先是一种理念的存在,其表现形态是一种观念化的正义价值,体现出人类生活的应然状态。正义理念规范、引导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应该在制度和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否则就是乌托邦。制度正义是理念正义的具体载体。制度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这是正义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任何制度都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现实生活与制度的宏观规定存在差距。当人们感受到社会不公正时,有时是不公正的制度造成的,有时是正义的制度得不到充分的落实造成的。
第二,正义比公正、公平更具有理念的色彩,体现了人对于至善的追求。正义的理念寓于具体制度之中,而制度正义是通过公正、公平的形式实现的,因而可以说公正、公平是正义的特殊形态。公正的事情一定公平,而公平的事情未必一定公正,更不一定体现正义。公平更多的适合于现实生活,是一种操作性的规则,很少具有价值倾向,公正则不然。所以,“公正和公平作为正义的两个方面其侧重点不同:‘公正’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一个现实的制度原则;‘公平’则强调衡量人们在现实利益关系上标准的‘同一个尺度’,是公正原则的现实结果,是对社会制度原则的一种补充处理,这种处理可以完善社会制度并使得具体的处理方式就总体而言具有一种公正(或正义的性质),公平的核心是平等。”[6]
虽然正义、公正、公平、平等诸概念之间存在着差别,但都包含着一些共同的基本价值。当今的世界并不缺乏正义的理念,缺乏的只是制度的正义,以及制度正义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在我国,主要是缺乏现实生活对制度正义的落实。因此,我们主要是在制度层面和现实生活层面探讨社会不公正。具体到社会制度层面,正像罗尔斯认为的那样,社会公正的内涵是平等,即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义务。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社会不公正”也就是“社会不平等”。
社会不公正的实质在于社会成员不能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有的人只享受权利,这种权利是超额占有公共资源为自己牟利,甚至是对他人的剥夺和奴役。这些人很少或者根本不承担义务,这就是特权。与此相对应的是多数人不仅享受不到本该享受的权利,而且遭受奴役和剥夺。恩格斯说:“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7](P444) 社会不公正的核心内容,是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以及由此决定的物质财富分配的不公正。
社会不公正是具体的、历史的现象。只有与具体的时代相结合,特别是与具体的所有制形式相结合,才能正确地理解社会不公正问题。社会公正与否是对社会事实的一种描述,也是一种道德的评判。人类历史是一个过程,包括“社会不公正”在内的一些思想观念也是不断变化的,变化的根源在于人类社会实践的变化。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出现了私有制,社会才有了不公正问题。正是因为人们认识到了私有制与社会不公正之间的必然联系,所以才努力消灭私有制,力图通过公有制来实现社会公正。
正如私有制及社会不公正的出现和存在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样,它们的灭亡也必然是一个历史过程。在私有制条件下,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评价社会公正与否的标准。马克思说:“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8](P33) 我们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生产方式,简单地用今天衡量社会公正与否的标准来衡量以往的社会;也不可能超越自己所处的时代,而只能在今天的条件下谈论如何消除现实的社会不公正。
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而诞生的。而这种生产关系的本质是由价值规律确立的。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社会不公正的核心内容是不公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以及由此引起的物质财富分配的不公平。
卢梭说,当人们一旦结合在同一个社会里之后,人与人之间会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有好几种,但通常是财富、身份或地位和个人的才能这四者是主要的差异……在这四种不平等现象之中,人的地位的不平等是其他几种不平等的根源,而财富尽管是最后一个不平等,但其他各种不平等最后都将归纳到财富的不平等之中,因为财富是与人的幸福直接攸关的,是最容易使人感受到的,是可以用它来购买一切的。”[9](P114) 尽管在更全面的意义上,不平等不完全等同于不公正,但卢梭在这里所列举出的不平等就是不公正,从而指出了社会不公正的核心内容。
在奴隶制和封建专制社会中,统治阶级享有特权被认为是公正的。资产阶级从封建社会中兴起后,一种新的平等观念即社会公正观念就依赖于价值规律的公平交易要求而诞生了,那就是消灭特权,要求阶级平等。当然,这种阶级平等只是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的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当无产阶级利用资产阶级的平等口号,也要求与资产阶级平等,甚至提出要消灭阶级时,这就是私有制条件下的社会公正向公有制条件下的社会公正转变的开端。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的是消灭阶级本身,建立一个公有制的社会,从而消灭私有制。
三、公有制条件下还存在社会不公正的原因
社会主义社会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公正的社会,但事实上也没有完全消除社会不公正。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存在社会不公正的主要根源,依然是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并集中体现为物质财富分配的不公正。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人们感受最直接、反映最强烈的是收入分配的不公正。这种不公正在一定程度上直接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在我国,标志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早在2004年就已超过0.4725,有的研究结果认为已超过0.5。据《福布斯》富豪榜公布的2007年的数据,在中国,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富豪人数近100名,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2位。中国首富总资产已达1300亿元人民币,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2000美元,全国还有近3000万人处于贫困状态。在中国,最富的20%的人与最穷的20%的人的收入差距达11.37倍。[10]
在中国,收入的巨大差距的根源仍然在于社会成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仅以当前突出的“三农”问题为例。有学者明确指出,“三农”问题在本质上是权利问题,是农民政治地位低下导致的。从过去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到今天有些地区强征农民土地,不给予合理的补偿,再到农民工受到各种不公正的待遇,等等,无不是农民失去话语权所导致的。由此,不仅导致了农村的不稳定,也导致了整个社会的不稳定。我国原有的户籍制度造成了城乡二元分割。这些情况如果再不改变,后果堪忧。
关于社会成员政治地位不平等问题,可以具体事例来说明。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从其代表构成就可以看出公民政治地位的差别。现在,每名全国人大代表所对应的人口基数,在农村是城镇的4倍。据《北京晨报》2008年1月19日报道,第13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有代表771名,其中农民代表21人,约占代表总数的2.72%,这还比上届增加了8名。而北京市共有农村户籍人口约300万,约占北京市户籍总人口的25%。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按理说农民代表应该占多数,至少应该高于现在的比例,但是上述情况却表明现实距离这一要求还相差很多。对此,一些人认为,农民文化素质比较低,参政议政能力不强,所以代表比例低一些也是可以的。其实,这是违背宪法精神的。任何公民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文化素质的高低而人为地确定不同的代表比例。延安时期,农民的素质不会高于现在农民的素质,但那时在边区政府的组成上严格实行“三三制”,因而边区政府得到了各界的支持。这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权利的典范。
我国各个行业的劳动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并且有中国共产党这个统一的政治核心的领导,保证了这种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但是,我国人口众多,而且社会分层鲜明存在,不可避免地存在各自独立的利益。尤其是在资源财富有限、市场竞争激烈、传统官僚主义文化影响深远的情况下,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不同阶层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的不同,必然直接影响物质财富的分配。这是当前中国收入差距持续拉大、导致社会不稳的一个根本原因。
我国当前的社会不公正,特别是物质财富分配的不公正的深层原因,在于不同阶层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造成了社会成员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而是说根本政治制度要求的社会公正要落实到每个阶层、每个公民,这是一个十分艰巨复杂的过程。
正义的理念需要正义的制度来承载,正义的制度也必须通过公正、公平的形式来表现,也就是说要通过具体的规则来落实。我们所缺乏的恰恰是这些规则,以及对这些规则的严格执行。这是造成目前社会不公正的总根源。除此以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迄今为止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是建立在相对落后的国家,生产力低下导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迟滞,是这些国家存在社会不公正的根本原因。在政治、经济、文化都十分落后的情况下,尽管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不公正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在资本主义发育尚不成熟,而封建专制文化传统又根深蒂固的中国建立起来的公有制社会中,社会不公正问题更是在所难免,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
第二,公有制建立以后,依然存在社会分工,而且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的存在,必然导致不平等。社会不平等虽然不等同于社会不公正,但却是导致社会不公正的一个条件。由于社会分工,每个社会成员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必然占有不同的社会资源,导致社会成员地位的不平等。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11](P85) 各个地区、部门乃至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些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还存在矛盾。社会成员在理论上地位的平等,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实现。当然,这种不平等关系也是促使人们改变不公正现状、努力实现公平的一种动力。
第三,社会主义国家往往缺乏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致使一些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制造不公正。公共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腐败是社会不公正的集中体现。期望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仅仅依靠自我的道德约束来保持廉洁、避免腐败、维护社会公正,这是远远不够的,也是难以完全做到的。执掌权力的公职人员行使特权,利用权力寻租,成为公有制国家社会不公正的一种典型形式。
市场经济与现代平等观念是相伴而生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它要求公平竞争,并导致社会公正。但是,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整个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不规范,特别是缺乏完善的法制环境,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权力与市场机制的负面作用相结合,导致了以腐败为特征的社会不公正。当然,经济领域里的公正与社会领域里的公正在本质上不完全一样。经济领域人们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在社会领域则要实现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的公平,以及在此基础上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权力和利益以市场原则进行交易,成为当下社会弊端的一大特点。自发市场机制下的利益追逐与私人化了的公共权力结盟,直接违背了公有制导致社会公正的逻辑。
第四,以往人们对公有制作了狭隘的理解,不知道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公有制的实现方式不是唯一的,到底采取什么方式,应该根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来决定。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公有制代替私有制,只是所有制方式的质变,生产力不会因此立刻发展到共产主义时代所需要的水平。这样就存在着一个列宁称之为“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作为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的过渡,这个社会主义阶段是长期的。既然社会主义阶段生产力的水平距离共产主义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那么由生产力所决定的政治关系、社会结构、财富的分配等必然不同于共产主义时代,它带有由之脱胎的那个社会的痕迹即社会不公正在所难免。
公有制到底以何种方式实现,也是一个需要依据实际状况不断探索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当时没有遇到现实的公有制问题,他们只是提出了一些设想。列宁提出从军事共产主义到新经济政策的转变,实际是对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现实矫正。斯大林不顾生产力的实际状况,人为地实行以全民所有制为主要形式的公有制。中国也曾追求过“一大二公”的公有制形式。实践证明这些做法都脱离了实际,存在严重弊端,尤其是全民所有制并没有真正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全民占有,相反却因不与生产者的物质利益直接挂钩,影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未能起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像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的国家,如何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占有他们所应该得到的社会财富,的确是一个大难题。现行的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还不是最理想的公有制形式,在目前的生产力状况下还不足以消除社会不公正。探讨合理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以消除社会不公正,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仍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第五,人们曾经把平均主义当作公平,这是对社会公正的错误理解。原先人们设想实行公有制就会立刻消除社会不公正,把平均主义当成了公正。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是消除社会不公正的根本措施,这在逻辑上是不成问题的。但是,认为建立公有制就能完全实现社会公正,不可避免地带有浓重的乌托邦色彩。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忘记了唯物史观关于物质生产力的水平决定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基本思想,幻想一夜之间进入公正的时代,把平均主义当作公正,从而采取急躁冒进的措施,结果是欲速则不达。
四、当前公有制条件下克服社会不公正的途径
任何社会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正,公有制的建立为进一步消除社会不公正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中国完全可以克服社会不公正,逐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第一,共产党是在实现社会公正中起主导作用的政治力量。马克思主义是共产党的根本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之所以主张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不是为了反对所有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利,而是反对利用这种占有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反对特权,强调实现社会公正,是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主张。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一直努力消除官僚特权,并采取了许多具体举措,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能够从制度上完全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改革开放前,试图通过群众运动和平均主义的做法去实现社会公正,结果往往造成新的问题。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共产党一直关注以物质财富分配为核心的社会公正问题。1992年邓小平就指出:“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12](P374)
第二,发展生产力是实现社会公正的经济前提。中国共产党人既从道义上认识到要解决社会不公正问题,又采取了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措施。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此,他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就是发展,发展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不公正问题。
第三,对生产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既然物质财富的分配是现实生产关系的反映,那么,就必须对直接导致分配不公的生产关系进行调整,调整的核心内容是对资源的占有和支配权。例如,市场经济大潮兴起后,土地作为一种稀有资本,其价值迅速提升。这时,作为拥有土地处置权的集体必然寻求更高的回报。因此,强征土地用于各种开发,造成大量的失地农民,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新的改革必须在如何确保农民的土地收益上下工夫。这种确保首先在于保证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新的物权法对此仍然语焉不详。改革是对以生产关系为核心内容的利益的调整。生产关系调整是否到位,也就从根本上说明了改革是否到位。
第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实现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实现公平正义。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城乡要按照同等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可以看作是为了实现公民政治地位平等采取的一个积极的政治措施。报告中还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当然,在现有的生产力条件下,如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党的民意基础的测验。
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一个历史的实践过程。历史不是人格化的主体,历史的主体是现实的人。我们不能把社会不公正完全归结于社会,而回避我们作为主体自身的原因。社会公正的实现也是公民追求自我解放的过程。在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实现公平正义是共产党和人民群众共同的目标,党的事业和群众的事业是一致的。切不可把实现社会公正看作是给群众的恩赐。因为“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人民群众的解放是自我的解放。
标签:公有制论文; 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政治论文; 历史政治论文; 社会财富论文; 社会观念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时政论文;